房地产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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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首次登记流程

房地产首次登记流程

房地产首次登记流程一、登记前的准备工作房地产首次登记是指将房屋的权属信息、面积、用途等相关信息登记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系统中,确立房屋的合法权属。

在进行首次登记之前,业主需要完成以下准备工作: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合同、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2. 缴纳相关费用:登记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具体金额可咨询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登记流程1. 提交申请:业主需携带准备好的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首次登记申请。

同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进行提交。

2. 材料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 测绘测量:在材料审核通过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安排测绘测量人员对房屋进行测量,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4. 数据录入:测绘测量完成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测绘数据录入行政管理系统,生成不动产权属证书。

5. 不动产权证书领取:业主可凭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注意事项1. 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必须是经过合法手续购买的房屋,否则无法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否则可能会影响登记的进行。

3. 在办理首次登记时,业主需确保所提供的房屋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登记信息错误导致的纠纷。

4. 登记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业主应提前了解相关费用标准并做好准备。

5. 如果在登记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任何疑问,可以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或寻求帮助,以确保登记顺利进行。

总结:房地产首次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合法确权的重要环节,通过提交材料、审核、测量、数据录入等步骤,实现房屋权属信息的登记。

业主在进行首次登记前需准备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同时要注意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确保登记的顺利进行。

如有疑问,可随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

通过严格的登记流程,房地产首次登记确保了房屋权属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实行权属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登记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二)审核登记材料;(三)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四)建立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五)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和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并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登记类型第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预告登记;(七)异议登记。

第五章登记异议和更正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暂停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房地产权首次登记流程

房地产权首次登记流程

房地产权首次登记流程一、登记条件在进行房地产权益的登记之前,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首次登记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房地产权益有产权证明,即具有不动产权证;2. 有确切的标的物和权利人;3. 有合法的权利来源;4. 具备登记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进行房地产权益的首次登记。

二、登记材料进行房地产权益的首次登记,需要提供相应的登记材料。

一般来说,需要提供以下一些材料:1. 《不动产权证》:这是房地产权益登记的基本证明,要求不动产权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的;2. 《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3. 《不动产权属证明》:即房屋所有权或其他不动产权益的相关证明;4. 《不动产权利来源证明》:包括产权来源合同、继承和赠与等合法的权利来源证明;5.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这是进行不动产权益登记必备的申请材料;6. 其他相关材料:如地籍图、房屋测绘报告等。

以上是进行房地产权益首次登记必备的材料,但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还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材料,具体情况请以登记部门的要求为准。

三、登记流程房地产权益的首次登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填写登记申请表在准备好相关的登记材料后,首先需要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详细填写有关房地产权益的基本情况和权利人等信息。

2. 提交材料并初审带着填写好的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提交。

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和合法性。

3. 缴费并评估初审通过后,需要缴纳相关的登记费用,然后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是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定,以确定相关权益登记的合理性。

4. 公告时间在评估后,需要进行一定时间的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公告期间一般为30天,如无异议即可进入下一步。

5. 发放不动产权证公告期满后,登记部门进行最终审批,如无异议,将发放《不动产权证》给权利人,完成房地产权益的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法房地产权属证明与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法房地产权属证明与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法房地产权属证明与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状况和权利转移等进行的登记行为。

房地产权属证明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产物,它是证明不动产权利状况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简要介绍不动产登记法中有关房地产权属证明与登记手续的要点。

一、房地产权属证明的种类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属证明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册。

1.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状况的确认,并记录了该不动产的基本信息,如坐落、面积、权利人等。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开具是权属变动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不动产权利的有效证明。

2. 不动产登记簿册:不动产登记簿册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状况进行详细记录的登记簿册。

它包括权利登记部分和记载登记部分。

权利登记部分主要记录了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担保权人等相关信息;记载登记部分则主要记录了不动产的物理状况、权属变动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簿册是权利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不动产交易的参考文件。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的作用房地产权属证明在不动产交易、抵押贷款以及继承、赠与等权益转移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而言,它具有以下作用:1. 证明权属:房地产权属证明可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权属状况,防止不动产权利的侵害和争议。

2. 证明交易:在不动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房地产权属证明确认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证明抵押:贷款人可以通过房地产权属证明确保抵押物的所有权,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 证明继承赠与:在继承、赠与等权益转移过程中,房地产权属证明可以确认不动产的权属归属,为继承人或受赠人提供法律依据。

三、房地产登记的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属证明的办理需要进行以下手续:1. 提交申请: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明等。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是指国家针对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下面从三个方面展开,分别是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意义、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首先,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和登记房地产权属,可以确保各方在买卖、租赁等交易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纠纷和争议。

其次,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只有建立健全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才能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范和惩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市场投机和泡沫的风险。

再次,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可以及时掌握房地产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防止房地产领域腐败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主体、登记流程以及登记结果的公示和保护等方面。

首先,登记主体主要包括房地产权属人以及其他与房地产权属有关的主体,如购买房屋的买受人、房屋租赁的承租人等。

登记主体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和信息进行登记。

其次,登记流程包括申请、审核、登记和公告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书,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登记结果。

最后,登记结果需要进行公示和保护。

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结果及时公示,公示期满后,登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他人对登记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进行处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登记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地产权证登记
第一节权证登记的类型和主体
第二节权证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节权证登记的效力和公示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
第一节登记的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二节登记程序和材料的要求
第三节登记的效力和变更
第四章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
第一节登记机关的设立和组织
第二节登记工作人员的要求和责任第三节登记机关的监督和纠错
第五章异议登记和纠纷处理
第一节异议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纠纷处理的机构和程序
第三节纠纷处理的裁决和执行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登记机关的监督职责和方式第二节媒体和公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第三节登记机关的自查和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罚款
第一节违反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虚假登记和侵权行为的罚款第三节不诚信登记的限制和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对登记管理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条本办法的发布和实施
附件相关的表格和申请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不动产权证:指证明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凭证。

2. 登记机关:指依法设立的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的机关。

3. 异议登记:指对不动产登记状况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登记更正的行为。

4. 不诚信登记:指虚假登记、冒名登记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5. 罚款:指按照法律规定,对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6. 监督职责:指登记机关对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责任。

7. 整改:指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正的行为。

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总结词
法律法规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基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各方权益。
详细描述
制定和完善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登记管理的权利义务、程序和责任,为登记管 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登记管理工作有章 可循、有据可查。
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程序
申请、审查、记载于登记簿、发放权属证书等步骤。
要求
提交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申请材料,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遵守登记机构 的规范和要求。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和内容
种类
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 登记、注销登记等。
内容
土地权属、房屋所有权、土地他项权 利、地役权等。
房地产权属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 是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房地产权属管理的重要性
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通过有效的房地产权属管理,可以确 保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避免因权属不清或权属争议而引发的 纠纷。
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03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现状 和问题
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现状
登记制度逐步完善
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房地产 权属登记制度,包括土地、房屋、 林地、草原等各类不动产的登记。
信息化程度提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房地产权 属登记管理逐步实现信息化,提 高了登记效率和准确性。
服务水平提升
各级政府加强了对房地产权属登 记管理的重视,提高了服务水平, 方便了群众办事。

第6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6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 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一)契据登记制 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 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 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 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 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 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不作实质性的审查;登记只 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 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 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 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任务
(一)做好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
登记发证工作是权属登记管理的主要的经常性工作。在 全国性房地产总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主要的经常性任务就 是做好初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建房屋所有权、房地产 权属的转让、变更、他项权利等的登记、核实、确权和发
证工作,以及房地产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他项权
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二)产权登记制(续1)
1、权利登记制: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登记是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置登记簿,簿上记载房 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过程,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就登 记簿的记载推知该房地产产权状态,若房地产权利的取得, 未经登记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在当事 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 其主要特点为: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主 义,登记权利的现状;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 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力。因该项制度发源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登记主体和范围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主体包括房地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他项权利等相关权利的登记。

第三章登记流程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符合以下流程:
(一)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
(二)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并审核材料;
(三)进行登记数据录入和核实;
(四)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书。

第四章登记申请材料
第五条权利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应提交联系明、购房合同、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申请,应提交法人联系明、公司章程、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登记数据管理
第六条登记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登记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及时更新、维护登记数据,并通过合法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登记申请表格;2、登记证书样本。

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房地产权利人:指合法获取房地产权利的个人或企业。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指负责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行政机构。

3、他项权利:指对不动产权利的抵押、租赁等权利。

第九章全文结束。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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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黑龙江测绘 计量仪 器检定站 , 黑龙江 哈 尔滨 10 8 ; . 5 0 1 2 北京拓普北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 11 0 ) 0 12 摘 要 :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制度 的基 本 理 论 出发 , 合 我 国 目前 房 地 产 登 记 制 度 的 立 法 和 司法 实践 , 从 结 以及 物 权 法
A s u so f t e Efe to a t t wn r h p Re it a i n Dic s i n o h f c f Re lEsa e O e s i g sr to
Z HANG a —p n W ANG n ,W U Mi g Ti ig , Ya n
第3 5卷 第 5期
2 1 年 5 月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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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 _ l35. No. 5 Ma y.,2 2 01
论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的 效 力
属 , 免和减 少权属 纠纷 。 避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引言:城市房地产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对于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城市房地产交易和发展的基石,是保障市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的权属登记管理,确保房产交易的顺利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一、背景与意义1. 城市房地产的发展背景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房地产需求量不断增长。

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房产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成为城市房地产发展的迫切需求。

2.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意义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保障房产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保证。

二、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登记主体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登记机构、房地产交易市场等。

2. 登记范围与程序规定房地产登记的范围,涵盖所有市场交易的房产,包括住宅、商业地产、工业地产等。

详细规定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房产所有权保护明确了房产所有权的保护原则和措施,规定了房产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确保市民权益的合法合理。

4. 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保护规定了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包括信息的录入、备份、存储等,以保障登记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5. 监督与执法明确了登记管理的监督机构和执法职责,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保证登记管理的公正和规范。

三、发展与启示1. 国际发展趋势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借鉴他国的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逐步完善和规范自身的房地产市场。

2. 借鉴经验教训我们可以从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和教训中汲取经验,进一步加强我国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规范和科学性。

3. 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通过完善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论: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市民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总结版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总结版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总结版案例一:A先生购买B小区一套商品房,交易流程与权属登记问题。

案例分析:在房地产交易中,购买房屋的第一步是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了买卖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物业权属等。

在本案例中,首先需要确认A先生与卖方之间是否有签订购房合同。

其次,需要查验合同是否规范,是否有明确的房屋交付时间、交易金额等内容。

如果合同存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若卖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可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在购房合同签订之后,需要进行产权过户和权属登记。

在中国,房产交易需要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在登记簿上办理登记、领取权证。

总结:房地产交易中,签订购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需要明确交易条款、交房时间等。

权属登记是房屋交易的最后一步,买方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办理产权过户和权属登记。

双方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案例二:C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存在权属纠纷,要求解决问题。

案例分析:在房地产交易中,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需要及时解决,以保障买方的权益。

在本案例中,C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存在权属纠纷。

首先,C先生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问题。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此外,权属登记机构也需要加强对房屋信息的查验和审核。

对于涉嫌违法或有纠纷的交易,可以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总结:在房地产交易中,如发现权属纠纷应及时解决,买方可与卖方协商或起诉相关争议。

权属登记机构应加强审核与管理,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购房合同签订是房地产交易的首要步骤,买卖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权属登记是保障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环节,买方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产权过户和登记手续。

3.对于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地产交易,买方可与卖方协商解决或起诉有关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合规与合约管理

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合规与合约管理

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合规与合约管理在房地产交易中,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合规与合约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合规指的是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要求,确保交易中的权属登记工作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约管理则是指在房地产交易中,完成相关合约的签署、执行和履行。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合规与合约管理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建议。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合规是保障交易安全和合法性的基础。

权属登记是指将房地产权属变动记录在相关权属登记机构的过程。

它不仅能够保护房地产交易参与者的权益,还能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

因此,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登记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首先,合规的权属登记管理需要建立严格的制度和规章制度。

业务操作流程应该清晰明确,明确规定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并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这些制度。

此外,权属登记机构也应确保其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内部操作风险,包括信息安全、数据保护和操作记录的保全。

其次,合规需要依法进行权属登记工作。

权属登记机构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在收集房地产交易相关证明材料时,权属登记机构应核实其真实性,如合同、产权证书以及相关的审批文件。

权属登记管理人员也应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各类证明材料,避免虚假材料的入库。

再次,维护权属登记信息的准确性也是合规的重要方面。

权属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权属登记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准确性。

此外,权属登记管理人员应及时核对信息,发现差错或不一致之处,进行纠正和修复。

从长期考虑,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和协作,有利于提升权属登记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房地产交易中的合约管理也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环节。

合约管理涉及到合同的签署、执行和履行,它对于交易各方的权益保护和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因此,合约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历史沿革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历史沿革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历史沿⾰2019-02-24⼀、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我国的⼟地及定着物登记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黄帝、⼤禹时代就有“平⽔⼟、划九州”之说;周朝的“井⽥制”、秦朝的“商鞅变法”、汉朝的“屯⽥制”、明朝的“鱼鳞图册和赋役黄册制度”及清朝的“地丁合⼀,排丁⼊亩制度 ”等等,都是我国早期进⾏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令和制度,其主要⽬的是为分定⽥产,缴纳税赋所⽤。

⽽我国历史上真正完整的第⼀部房地产权属登记(不动产)法规则是北洋政府时期1927年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其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为⼟地和建筑物。

登记的权利分为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债权、租赁权⼋种。

其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为当时所设⽴的地⽅审判厅。

1931年正式颁发了我国历史上第⼀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

其中《民法·物权篇》明确规定了对房产和⼟地的管理权、⽀配权和排他权。

同时还颁发了《⼟地法》,明确规定要对⼟地及其定着物的权利进⾏登记和变更登记。

同⼀时期,中国共产党也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先后颁发过《井岗⼭⼟地法》、《兴国⼟地法》、《⼟地登记法》。

打⼟豪、分⽥地,将⼟地和房屋分给⼴⼤农民,进⾏⼟地登记,颁发⼟地证,确定⼟地所有权。

但由于⼟地⾰命、抗⽇战争、解放战争,许多法律法规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彻底的贯彻实施,⼴⼤⼈民群众的利益没有得到合法的保护,⼤部分房产和⼟地都被蒋、宋、孔、陈为代表的少数资产阶级据为⼰有。

新中国成⽴后⾄今,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第⼀阶段(1949年—1955年)为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阶段。

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对公共房产进⾏管理和分配,对私有房产仍允许买卖,但应在政府房产管理机构进⾏登记,发给《房产契证》。

第⼆阶段(1956年—1965年)为全⾯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阶段。

1956年1⽉,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办公室《关于⽬前城市和房屋基本情况及进⾏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对城市私有房屋通过采⽤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的⽅式,将私有制⼟地和房屋通过社会主义改造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归城乡合作社统⼀管理,不再进⾏确权登记。

房地产权属登记内容

房地产权属登记内容

房地产权属登记内容房地产权属登记内容,指登记机关在登记簿(⼟地登记卡、房屋产权登记书等)上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属的内容。

这些登记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房地产的⾃然状况、房地产的产权状况。

1.房地产的⾃然状况房地产的⾃然状况决定房地产的价值。

其内容包括⼟地、房屋的坐落、界址、四⾄、⾯积、⽤途、使⽤条件、⼟地的等级、价格、房屋的成新度、质量、结构、朝向等。

(1)坐落。

指房屋⼟地所在的地名、⽅位、街巷、门牌以及房屋的幢(楼)号。

跨两个以上⾏政区域的房地产,⼀般在其设⽴门牌号的主⼤门所在的⾏政区域登记机关进⾏登记。

(2)界址、四⾄。

界址为⼀宗房地产的界址点及其界标物。

界址点的连线即闭合的界址线(权属界线),为⼀宗房地产的范围。

界址是确定⼟地权属范围的界线。

为了界定宗地的位置和范围,在登记簿和⼟地权属证书上,还要加注四⾄,标明相邻的权利⼈。

界址在房产登记上通常⽤墙界来表⽰。

(3)房地⾯积。

指⼀宗房地产范围内的⼟地⾯积和房屋建筑⾯积。

房地⾯积可根据权利⼈的利⽤情况分为独⾃使⽤⾯积、共有使⽤⾯积,以及共有使⽤中的分摊⾯积。

(4)房地⽤途。

房地⽤途主要由⼟地⽤途来确定。

尤其是在城镇范围之内,⼟地的⽤途⼀般在划拨、出让之前或在换发建设⽤地规划许可证之时即已确定。

房地⽤途指⼟地规定的利⽤⽅向。

城市⼟地的⽤途受城市规划制约,农⽤⼟地的⽤途主要由农业产结构决定。

⼟地⽤途⼀旦确定,房屋⽤途也随之确定。

⼟地⽤途有时与⼟地利⽤类别(地类)意义相同。

⽤途主要反映⼟地的功⽤,地类则主要反映⼟地的利⽤结构。

城市⼟地的⽤途以城镇⼟地分类中的⼆级类型为准。

城镇⼟地的⼀级分类为10种:商业⾦融⽤地、特殊⽤地、⽔域⽤地、农⽤地和其他⽤地。

⼆级分类为24种。

农⽤⼟地登记的⽤途以⼟地利⽤现状调查中⼟地分类的⼀级地类为准。

⼟地地利⽤现状调查中⼀级地类为8个: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矿⽤地、交通⽤地、⽔域和未利有⼟地。

(5)⼟地使⽤条件。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确保房地产交易合法、有序进行,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对城市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确认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负责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范围和登记机构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范围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登记。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住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房地产的登记。

第七条动产登记主要包括房地产抵押登记、租赁登记等房地产的登记。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登记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登记程序和要求第九条申请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联系明、房地产权属证明等。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登记信息,维护登记公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登记资料和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登记资料和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更新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附件: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动产登记:指对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属、权利和限制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2:动产登记:指对动产的权属、权利和限制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3:房地产权属证明:指能够证明房地产权属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

4:登记公示:指将登记信息公开,供公众查询和核实的行为。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保护房地产权利⼈的合法权益保护房地产权利⼈的合法权益是权属登记的根本⽬的和出发点。

加强权属登记管理,就是要及时、准确地对房地产权属进⾏登记、审查、确权,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凡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登记并颁发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其权利⼈在房地产⽅⾯的权利,如房屋所有权、⼟地使⽤权、房地产租赁和抵押权、公民合法继承权等,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侵犯了房地产权利⼈的合法权益,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交易安全,减少交易成本房地产价值量⼤、交易风险⾼。

房地产登记能够在法律上及时、准确地确定房地产权属,从⽽使房地产权利⼈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免受他⼈的侵害。

对于相关⼈来说,通过查询相关房地产的权属状况,可以正确判断能否进⾏交易,或者这种权利应具有的价值,避免受到他⼈欺诈,产⽣纠纷。

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性和登记内容的可信赖性,为交易当事⼈提供了较⼤的便利,减少了交易成本,保证了交易较快完成。

(三)为房地产管理奠定基础(1)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先需要向权属登记机关了解建设区域内的⼟地和原有房屋的各种资料,以便合理的规划建设⽤地,妥善安置原有住户,并依法按有关规定对拆迁的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2)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买卖和物业管理等⼀系列活动都涉及房地产权属和房屋的⾃然状况,这就需要求向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了解该房地产的位置、权界、⾯积、建筑年代等准确的资料。

综上所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权属登记管理⼯作。

权属登记管理贯穿房地产开发、建设、使⽤的全过程。

(四)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要搞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先要了解城市⼟地的⾃然状况,以及房屋的布局、结构、⽤途等基本情况。

权属登记管理⼯作能全⾯、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上述资料,从⽽使城市规划和建设更加科学化。

权属登记管理资料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对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市政⼯程、道路交通、环保、绿化等城市建设和管理都是不可缺少的科学依据。

房地产登记的种类

房地产登记的种类

房地产登记的种类房地产登记的种类1. 房地产权属登记1.1. 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指将房屋产权归属权利人名下的一种登记。

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是非常重要的,它确认了房屋的真实权归,保护了购房者的利益,还能够确保产权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1.2. 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是指将土地使用权归属权利人名下的一种登记。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来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登记能够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为土地使用者提供法律保护和便利。

2. 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是指将房地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而进行的登记。

当房屋所有权需要作为担保物时,债权人会要求将抵押权登记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违约时能够优先受偿。

抵押登记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房地产贷款市场的发展。

3. 租赁登记租赁登记是指将房地产租赁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登记的过程。

当房屋被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选择进行租赁登记。

租赁登记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提供租赁纠纷的解决依据。

4. 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对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利进行变更的登记。

变更登记可能涉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抵押权转让、租赁权的转让等。

通过变更登记,可以及时更新并保持房地产权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 强制执行登记强制执行登记是指根据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将房地产权利进行登记。

当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法律规定时,债权人或有关机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登记,以实现对房地产的强制执行。

6. 其他登记除了上述的登记种类外,根据特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可能还存在其他登记种类,如房地产预售登记、房地产交易登记等。

这些登记种类具有特殊目的和特定要求,旨在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以上是房地产登记的一些主要种类,每种种类都有其特点和作用。

房地产登记体系的完善和规范对于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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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一、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熟悉: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

了解:二、要点说明(对照大纲要求把要点内容分为ABCD四个等级)26.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A级)27.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要求(C级)28.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制度的种类(C级)29.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特殊性(D级)30. 房屋权属证书的种类(C级)31. 房屋权属登记程序(B级)三、要点内容辅导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房地产权利人的申请,对申请权利进行审查、登记并颁发相关证件的行为。

26.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制度的种类(C级)P160世界各地区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制度,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契证登记制度,一类是权证登记制度。

(一).契证登记制度契证登记制度对当事人关于房地产的权利主张,采取对抗要件制度,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注重要求权利人提供形式要件,对所提供形式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做实质性审查。

契证登记制度所进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

一旦发生房地产权利争议,当事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最终取决于法院审理后的确认,政府登记机关也不承担登记责任。

(二).权证登记制度权证登记制度对当事人关于房地产的权利主张,采取成立要件制度。

即政府登记机关既要求房地产权利人提供法定形式的登记要件,又要对所提供形式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件不仅具有公信效力,而且政府登记机关对登记确认的房地产权属负有证明义务。

如果发生房地产行政确权争议,必须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政府行政机关同时承担登记责任。

27.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要求(C级)P161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基本采用权证登记制度,主要表现有:(1)法律要求房地产权利人必须按期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对违反登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2)对权利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房地产权属清楚、证据齐全的,才予登记核准,不符要求的不予登记。

(3)实行房地产权属发证制度,颁发的权属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公信力,是房地产权利人进行房地产活动的凭证。

(4)法律确认房地产权属证件效力,撤消权属证件需经法律程序。

例题: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基本采用()。

A.权属登记制度B.契证登记制度C.权证登记制度D.产权登记制度答C28.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A级)P161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以下几种:(一)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各地实施总登记、验证、换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二)初始登记1.初始登记即指对房屋产权进行的原始登记。

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新建房屋进行的初始登记;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地上房屋纳入城市房屋管理范围所进行的初始登记;三是城市国有土地上少量从未办理过登记的房屋,所进行的初始登记。

2.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有:(1)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施工许可证;(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土地权属性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土地权属性质变更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真题.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地上房屋纳入城市房屋管理范围的应进行房屋( )登记。

(2010;58)A.初始B.转移C.变更D.原始答案:A真题.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 )。

(2011;60)A.总登记B.初始登记C.变更登记D.原始登记答案:B(三)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主体转移所进行的登记。

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划拨、分割、合并,以及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致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以房地产抵债的。

以上情况房屋所有权主体都会发生转移。

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自房屋所有权主体转移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权利人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当事人身份证明、以及与房屋转让情况相关的证明文件。

例题:下列情形,应当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有()。

(2008房地产估价师试题)A.部分房屋拆除B.法人名称改变C.划拨房屋D.继承房屋E.分割房屋答:CDE(四)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针对房屋权利人改换姓名、名称,或房屋状况发生变化所进行的登记。

房屋状况发生变化包括房屋坐落地点名称和门牌号码的变更,也包括房屋因添建、改建、部分拆除所发生的物资状况变更。

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是指当事人针对房屋所设定的,除房屋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自他项权利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即是指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等情况,对房屋档案记载的房屋权属情况所办理的注销手续。

原权利人应当于发生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以及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文件。

例题、下列关于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6房地产估价师试题)A.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B.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均需依法登记C.经法定登记机关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D.房屋因买卖、赠与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答:D例题:()是针对房屋权利人改换姓名、名称,或房屋状况发生变化所进行的登记。

A.变更登记B.他项权利登记C.转移登记D.注销登记答:A例题:房屋因部分拆除的情形,应当办理()A.变更登记B.他项权利登记C.转移登记D.注销登记答:A例题: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有()。

A、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B、竣工验收报告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E、施工许可证;答ACDE真题.我国的房屋权属登记包括( )等。

(2010;80)A.总登记B.转移登记C.备案登记D.他项权利登记E.注销登记答案:ABDE29.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特殊性(作用)(D级)P161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作用(1).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避免交易风险实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避免交易风险,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只要查验当事人提供的权属证件,核对房地产权属档案记载,当事人即可快捷、方便的完成交易。

(3).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管理的基础工作30. 房屋权属证书的种类(C级)P163房屋权属证书有以下几种:(1).《房屋所有权证》。

由房屋所有权人收执。

(2).《房屋共有权证》。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房屋他项权证》。

由他项权利人收执。

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例题:房屋权属证书包括以下()几种。

A、《房屋产权证》B、《房屋使用权证》C、《房屋所有权证》D、《房屋共有权证》E、《房屋他项权证》答案:CDE 解析:房屋权属证书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31. 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及处理规则(B级)P163(一)房屋权属登记程序(重点)房屋所有权登记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申请,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例题:登记机关应在30日内对房屋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申请予以核准登记。

(2008房地产估价师试题)A.初始B.转移C.变更D.他项权利E.注销答:ABCD(二)房屋权属登记处理规则1.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以下情况由登记机关代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1)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2)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是指由政府依据法律程序和有关政策代行管理的房屋,不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依据民法规定委托代管的房屋。

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2.暂缓登记以下情况申请人可以申请暂缓登记:(1)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2)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3.不予登记下列情况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属于违章建筑的;(2)属于临时建筑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下列情况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1)申报不实的;(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由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真题.关于房屋权属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 )。

(2010;59)A.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基本采用权证登记制度B.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C.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不予登记D.申报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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