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小麦购销工作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电[2006]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2006.04.14
【实施日期】2006.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小麦购销工作稳定
市场价格的通知
(国粮电[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发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005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在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努力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为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最近一段时期,小麦市场价格出现季节性下跌,为了保持小麦市
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稳定当前小麦市场价格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认真贯彻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是今年粮食流通工作的中心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对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
国家粮食局关于早籼稻收购中执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早籼稻收购中执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早籼稻收购中执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8月9日)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省粮食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号)精神,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现就早稻收购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现行稻谷国家标准GB1350-1999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稻谷标准中出糙率为定等指标,水分、杂质、整精米率等为限制指标。
对粮食收购中有些限制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应按2001年11月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执行,通过扣量扣价的办法来进行调整。
即:水分:对实际水分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杂质:对实际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扣量。
整精米率: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
我国粮价波动与政策之间的相关性
我国粮价波动与政策之间的相关性1003070207杜洋环境102班粮价的波动往往会伴随政策的调整或制定,建国60年中我国粮食价格经历了4次较大波动,相应的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以最大限度地消除粮价波动造成的不利因素。
11949-1952年间,粮价剧烈波动到基本稳定时期建国初期,我国实行国营商业领导下的粮食自由贿销政策由于旧中国长期遭受战争破坏和多年恶性通货膨胀留下的后患,造成粮食供求矛盾十分尖锐,加之私营粮商乘机兴风作浪,一再掀起市场粮价的剧烈波动。
以上海为例,1950年2月每石大米从1949年5月的200元(指旧人民币)上涨到28万元,上涨了60多倍。
党和政府为平抑粮价,1950年3月作岀统一全国财经工作的决定,统一公粮的管理和调度,统一全国粮食贸易,有效地打击了投机,遏制了粮价涨势,到1952年底.粮食价格逐步趋于稳定。
以1950年3月全国粮食批发价格指数为100,1951年和1952年底,均为88左右,稳定了粮食价格,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这个时期粮价稳定仍是暂时的和相对的稳定。
1952年粮食总产量达16390万吨,比1949年增长44.8%,但人均占有粮食仅为285公斤,仍远不能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
在粮食贸易中出现了购少销名,逆差不断扩大的趋势。
为了缓解供不应求的矛盾,保证国家经济建设,195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统购统销政策。
从此,以政府定价代替了市场价,使粮食价格脱离了市场,远离了供求,也掩盖了粮价波动。
2.1984午〜1989年间,卖粮难致使粮价下趺;市场需求扩张,又导致粮价上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粮食大幅度增长,粮食供给量超过了需求量。
出现了建国35年来第一次“卖粮难”,使粮食市场价低于国家收购价。
1984年粮价下跌,给农民传递了“粮食多了”的信息,导致1985年比上年减产2820万吨.减幅达6.92%•使供给量呈递减趋势。
与此同时,市场需求却不断扩张。
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增大了对商品粮的需求;酿造和饲料工业的发展,扩大对原料粮食的消耗;1985年〜1986年净出口粮食150万吨,扩大了粮食需求。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12.11.02•【文号】国粮财[2012]205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国有粮食企业是国家收购掌握粮源和实施粮食宏观调控、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维护粮食市场与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载体和得力抓手,承担着重要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职能。
近些年来,各地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部署,大力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企业“三老”问题基本解决,新的经营管理机制逐步建立。
国有粮食企业在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下,积极开展粮食购销,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开始走向振兴发展的新阶段。
但是,在多元市场主体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受历史遗留问题及当前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国有粮食企业融资难、竞争力弱、经营模式单一、缺乏自我积累等问题比较突出,“小、散、弱”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粮食购销主渠道的地位和功能受到影响。
为进一步优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重要支持作用,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尽快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就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推动战略重组,做大做强国有粮食企业(一)重点推进县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资产优化组合。
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保留1家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以优势骨干粮库为主体,基层购销网络为基础,通过兼并重组,组建公司制、股份制粮食企业,主要承担粮食储备、政府调控和市场化收购任务。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基字[1998]580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布日期】1998.09.06【实施日期】1998.09.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8〕5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粮食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精神,切实保证管好用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建设中央直属的国家储备粮库,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不许在建设资金中提取不可预见费或任何名义的项目管理费及其他收费。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国家粮食储备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二、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实行统一专户存储和专人管理的制度。
凡使用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的单位,都应按照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要求,统一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专门帐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办理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的具体拨付手续。
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专户应指定熟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11.03•【文号】财建[2001]691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农发行二00一年十一月三日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一)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
没有增加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1999年包干基数不变。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补助;监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07•【文号】财建[2004]187号•【施行日期】200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7日财建[2004]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是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袱、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老粮食财务挂账及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一)老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
挂账本金消化和利息负担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对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政策作如下调整:财力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按国办发[1998]21号文件及财经字[1999]484号文件规定的年限,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责任书,地方从2004年开始按规定的年限消化本金。
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一)严肃财经纪律和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是保障中央八项规定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强化专项检查,抓好“三公”经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进一步治理“小金库”,切实严肃财经纪律,真正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审计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确保中央八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指导原则。
专项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分级负责,分口把关。
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专项治理工作要围绕预算、资产、财务、政府采购、会计工作的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结合各级、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同时,要与财政、审计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是严格执法,标本兼治。
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不断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改革,逐步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专项治理范围,细化专项治理内容,提升专项治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专项治理范围。
纳入预算管理或有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重点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专项治理内容。
2021年以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财经纪律以及设立“小金库”的有关问题,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事业单位招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言语理解与表达模拟试卷7_真题-无答案
事业单位招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言语理解与表达)模拟试卷7(总分58,考试时间90分钟)言语理解与表达1. 随着地形抬升、湿度加大而形成的雾气,在太行山的峡谷和丘陵之间形成了________的场景,原本峻峭的山岭像是披上了一层________的细纱,把太行山的挺拔峥嵘包裹了起来。
依次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
A. 虚无缥缈变幻莫测B. 雾霭空蒙轻盈飘逸C. 雾霭空蒙虚无缥缈D. 虚无缥缈雾霭空蒙2. 全球页岩气储量________,开发潜力巨大,在资源日益________、能源需求增长、价格高涨的大背景下,其作为常规天然气的有益补充,重要性________。
依次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
A. 丰饶匮乏不容小觑B. 丰富匮乏不言而喻C. 丰饶缺乏不言而喻D. 丰富缺乏不可小觑3. 犯错误是人类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
不管人们变得多么聪明、科学技术多么发达,一些灾害总是会在不经意间发生,懂得这个道理,我们可以“________”。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________应对一切可能出现的麻烦。
依次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
A. 未卜先知巧妙B. 未雨绸缪从容C. 先发制人完美D. 稳操胜券主动4.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联合发出通知,从6月1日起对2009年的油菜子实施托市收购,并在主产区对油菜子实行临时________。
今年镇江市油菜子首次进入国家托市收购区域________。
依次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
A. 收储范畴B. 收放范畴C. 收储范围D. 收放范围5. 这几家百货公司不仅是美国零售领域的佼佼者,其电商业务也做得________。
然而,在中国,这种线上线下通吃的情形却并不存在。
中国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传统零售企业之间隔着一座天堑——一个难落地,一个难上网。
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
A. 声势浩大B. 有声有色C. 声势汹汹D. 绘声绘色6. 作为一条商业通道,“丝绸之路”的作用应主要体现在商业贸易上,可实际上,它的历史作用却远远超出经济交流的________。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监管工作的通知-[1994]财商字第622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监管工作的通知(1994年12月27日〔1994〕财商字第622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0、22、25号关于组建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国政策性银行目前尚处于初办阶段,完善政策性银行机构组织体系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和我国银行组织机构改革的历史经验,银行组织机构的建设不仅涉及政策性银行自身的基本建设和财务收支,而且与政策性银行的运作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构造紧密相关。
因此,政策性银行凡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范围和业务发展确需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均应事先将设立计划和可行性报告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批。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二、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政策性银行在财政给予一定的利差补贴或财政贴息之后实行保本经营的原则。
因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有限,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境外融资的规模、结构和成本将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结果,并间接影响财政,因此,政策性银行凡需在境内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和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以及从国内外金融机构筹资,均应将融资的数量、期限、利率、对象以及偿还方式等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凡不按规定报批的,其责任由政策性银行自己承担。
三、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将分别由不同渠道分期注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强化“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国粮检[2015]202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发布日期】2015.11.16【实施日期】2015.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的有关批复精神,强化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以下统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的“四个共同”机制,严格落实收储企业执行政策的主体责任,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管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依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共同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含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社会库点,下同),共同组织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共同对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
(一)定点环节。
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收储库点。
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提出委托收储库点建议名单,并逐级上报。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负责审核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的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条件,清杂、检验、烘干设备、安全设施(保障)、收购信息系统等是否齐全;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库点的收购资格、工商注册、仓储单位备案、统计制度和质量制度执行、销售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等;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在农发行开户、核实企业提供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报告》真实性(主要包括:企业近三年有无不良记录、企业在农发行的资产抵押情况、企业对外担保情况)。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2.03•【文号】财建[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计委)、农业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已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根据此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贯彻落实,并将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二00五年二月三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粮食直补机制已初步确立。
各地认真贯彻粮食直补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较好。
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直补政策的深入贯彻和落实,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补机制(一)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
(二)省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2004年补贴标准过低、农民意见较大的地区,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补贴资金专项解决这个问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已撤销),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5.11.21•【文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2005年11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发行分行,中储粮总公司:目前,秋粮收购已在各地陆续展开,收购工作进展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地区特别是部分稻谷主产区出现仓容偏紧等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妥善解决,否则将会对秋粮收购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和抓紧粮库维修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确保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和入库粮食的储存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全面分析秋粮收购形势,积极落实各项收购措施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政策支持力度,今年我国粮食生产继续保持恢复性增长的好势头,预计粮食产量将超过去年。
各地要全面分析本地区粮食生产、购销、仓储情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秋粮收购工作,保证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顺利执行,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
(一)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目前,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主产省启动,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公司等执行主体要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积极督促指定收购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确保将市场粮价稳定在最低收购价水平之上。
要加强对按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的监管,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存储安全。
审计署、财政部、监察部等关于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财政部、监察部等关于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审计署,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5.20•【文号】审发[1998]119号•【施行日期】1998.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审计署、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审发[1998]119号1998年5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财政厅(局)、监察厅(局)、人民银行分行、计(经)委、粮食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朱镕基总理的指示,由审计署牵头,会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对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问题进行清查审计。
这是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清查审计主要检查农业发展银行发放和管理粮棉油收购贷款情况,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银行贷款情况,拟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通过清查审计,核实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账和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数额,分清问题性质及责任。
凡违反规定虚增粮食亏损挂账的,要坚决剔除。
对拟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的审计,要查清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这次清查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查审计方案,并负责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对省本级和地(市)级进行清查审计,并组织各县进行交叉清查审计。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0•【文号】国粮党字[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粮党字〔2011〕3号)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国家粮食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国家粮食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列各项责任是全局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二条实施本办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实施本办法要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施本办法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计综合[2000]2247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2000.12.04【实施日期】2000.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计综合[2000]2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刻分析了当前我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形势,提出在今年粮食减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必须继续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
现在,各地陆续进入秋粮收购旺季,为了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切实把农民手中的余粮收上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近年来,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了保护价政策,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我国粮食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粮食由长期短缺转变为总量平衡、丰年有余,标志着我国粮食生产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由于今年遭受了少见的严重干旱,粮食减产幅度较大。
但由于库存粮食较多,全国粮食总量仍然供过于求,市场粮价较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减少较多。
如果农民持续增产不增收,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粮食供求形势就可能发生逆转,这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因此,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河南等五省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国粮检[2016]49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2016.03.25【实施日期】2016.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河南等五省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16〕49号)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根据《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对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等5个省(以下简称5省)的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内容和方法(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特别是要将2015年最低收购价粮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
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大财务管理力度、严肃财经纪律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大财务管理力度、严肃财经纪律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8.07.27•【文号】农发行字[1998]256号•【施行日期】1998.07.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监督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大财务管理力度、严肃财经纪律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27日农发行字〔1998〕25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自1994年组建以来,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财务工作特点,总行制定了一系列加强财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规定了我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财务开支的审批权限和职责,明确了各项费用开支的标准和范围,各分支行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若干实施细则,在全系统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财务监管与核算体系。
总的来看,绝大多数行能够认真执行国家和总行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增收节支,勤俭办行,将有限的财务资源用在业务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是,从1998年财务抽查和个别行已经反映出的问题看,有的行对财务工作领导不力,基础工作薄弱,财务管理混乱,在费用开支、资产购置和租赁费使用方面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
极个别行违反规定为职工搞福利或借为职工搞福利为名从中为个人牟取私利。
为了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从反腐倡廉的高度认识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加强财务管理就是要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组织和协调,提高财务活动的效率,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正确处理各种财务关系;加强财务管理也是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保护国家资财安全,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物质利益关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反腐倡廉有关规定和中纪委廉洁自律八项规定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因此,各级行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严肃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不断提高执行财务政策和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
对粮食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探讨
对粮食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探讨彭胜瑛【期刊名称】《商业会计》【年(卷),期】2003(000)003【摘要】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笔者认为应及时对各种财务挂账进行全面清理。
我区粮食财务挂账先后进行过三次清理,第一次清理1992年4月1日以前的老财务挂账,经审计部门认定,属政策性的粮食财务挂账由地方政府负责消化;属企业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由企业自行消化。
1998年下半年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新增的粮食财务挂账进行了第二次清理,中央为处理政策性财务挂账有明确规定,湖北省分十年消化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由地方政府负责消化,利息由中央承担,但每年要递减10%。
经营性挂账由企业自行消化。
2002年,湖北省政府决定对粮食购销企业从1998年6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期间的粮食财务挂账再次进行全面清理,其目的是对粮食购销企业划清新老财务挂账的责任界限,减轻包袱,轻装上阵,提高市场竞争力。
每次清理财务挂账后,新增财务挂账仍然不断发生。
是什么原因难以遏制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呢?本文就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成因、清理、核算、处理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总页数】2页(P39-40)【作者】彭胜瑛【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4.9【相关文献】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J],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J],3.确保全省粮食财务挂账审计任务圆满完成——全省粮食财务挂账审计培训班综述[J], ;4.对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清理剥离的探讨 [J], 林玉行5.国家粮食局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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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0年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分公司要按照预案规定抓紧审核验收,并建立质量档案,作为以后安排拍卖标的的质量依据。在拍卖时如发现粮食实际质量与标的质量严重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审核验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验收中发现小麦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的质量指标明显不符的,要全部退出政策性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当地有关部门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政。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严格组织验收,对政策性粮食库存验收结果负责,并将各承储库点质量验收结果于2010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行。中储粮总公司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一、严格遵守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各项规定。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要督促承储企业认真履行销售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出库。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对出库粮食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的,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执行。除此之外,严禁以任何名目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费用,变相抬高出库价格,增加买方负担。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及时跟踪掌握出库进展情况,按旬统计各承储企业实际出库数量,及时报送中储粮总公司,并分别抄送相关地方省级和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分支机构。中储粮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对经采取有关措施仍不能按期出库的情况,要及时分别向当地省级和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反映,并报告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按月将出库情况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措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从根本上解决出库难问题,确保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中储粮分公司在竞拍前负责对拟拍粮食的库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竞拍的粮食具备出库条件。中储粮直属库应派专人巡查督促粮食出库,协调解决粮食出库中出现的问题,对故意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要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制止。执行仍有困难的,书面报告中储粮分公司、省级和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分支机构及时查处。承储库点属于中储粮总公司以外其他中央企业的,还需上报其上级单位查处。责任各方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合力做好销售出库工作,对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超过规定标准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实行增扣量、增扣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承担交易组织任务的批发市场要切实负责对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中储粮直属库等中央企业、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民营企业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设置出库障碍、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费用,以及出库粮食质量与拍卖标的质量(货位混合扦样的等级、质量)严重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停止向其拨付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等业务,限期收回政策性粮食贷款,并公开予以通报。对购买企业拒不执行质量增减价增减量政策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文件),提出超出交易细则的无理要求,按违约处理,由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其交易资格。对违法违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就地免职、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储粮直属库以外其他承储企业出库中违法违规,承担直接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库监管不到位的,也要追究中储粮直属库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事实清楚、拒不出库的承储企业,中储粮分公司要安排人员实施强制出库,发生费用从出库费用中列支。地方粮食、价格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分公司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并认真对待有关举报、投诉,并根据举报线索深入跟踪检查,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做到举报、投诉查处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定期进行会商,分析了解进展情况。
三、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出库质量标准。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在提交拍卖标的时,要提报标的粮食所在货位混合扦样等级和收购等级,以及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如买方对出库粮食数量、质量有异议,按照政策性粮食交易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数量、质量等与挂牌标的不符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具体由负责监管的中储粮直属企业按照代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承担对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等进行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任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把有关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出库顺利。对出现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的,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中储粮总公司作为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临时收储政策的执行责任主体,对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出库负总责;中储粮分公司对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出库负全责,实行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制;直属库对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出库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实际储存库点按照销售合同和交易细则的规定,具体承担出库工作并负相应责任。有关粮食批发市场按照政策性粮食交易细则的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进场资格审核、交易、结算、商务纠纷调解等责任。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在地原则,对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出库负监督检查责任,督促承储库及时出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处罚,积极支持和配合中储粮分公司和直属库做好出库有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知
国粮电〔2010〕19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农发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近一段时间,有些地方和企业反映部分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承储企业在销售出库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设置障碍阻挠出库、超过规定标准乱收费以及粮食质量不符要求等,这对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工作,增强宏观调控效果和国家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