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案(法释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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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法律规定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法律规定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销售假药处罚金额: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药怎么处罚金额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法[2001]70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05.21
【实施日期】2001.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法〔200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

此类案件中涉及的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的纯属伪劣产品,有的则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由于涉案产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及处刑,为准确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严惩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不放纵和轻纵犯罪分子,现就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假冒伪劣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9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6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3日法释〔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2009年01月01日03:05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月1日电2008年最后一天,三鹿集团及其原董事长田文华等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历时十四小时宣告结束。

三鹿事件系列刑案2008年12月26日陆续开庭审理,目前已有21人“过堂”。

据了解,田文华案系该事件最后一案。

至此,曾经引发中国乳业“地震”的三鹿事件系列刑案庭审收尾,系列案件均将择日审判。

以下是此系列案被告及检方指控罪名一览:2008年12月31日被告人: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原副总经理王玉良、原副总经理杭志奇、原集团奶源事业部经理吴聚生检方指控: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被告人分别对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液态奶制品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8年12月30日被告人:耿金平、耿金珠检方指控,被告将含有该混合物的原牛奶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被用于生产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

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2008年12月29日被告人:高俊杰、薛建忠、张彦军、肖玉检方指控:被告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对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少英、董英霞、宇文对、赵胜茂、卞更顺检方指控:被告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为非食品添加剂、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购买、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三鹿集团被用于生产婴幼儿奶粉,这些奶粉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诉机关对五位嫌疑人提出了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的指控。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作者:————————————————————————————————日期: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认定规则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1.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认定规定了八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对劣药的认定规定了六种情形:“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两高假药劣药司法解释

两高假药劣药司法解释

劣药的认定与处罚
劣药的认定
劣药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 的药品,未按照处方调配的药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 的药品。
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处罚。
05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制药公司生产假药案
案例二
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案例三
某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案
案例分析重点
01
02
03
案件事实的认定
如何确定涉案药品是否为 假药或劣药,以及涉案药 品的来源和流向。
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准确认定涉案人员的刑事 责任。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如何收集和审查证据,确 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
完善药品质量标准体系
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需求,不断完善药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提高药品质量的可 控性和可靠性。
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符合质量 要求。
鼓励创新和提升技术水平
加大对药品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药品生产技术的升级和改进,提高我国药品的国际竞争 力。
康和生命安全。
03
假药劣药的认定与处罚
假药的认定与处罚
假药的认定
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以 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二节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二节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1、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的罚款是A. 2倍以上5倍以下B. 3倍以上5倍以下C. 1倍以上3倍以下D. 1倍以上5倍以下【答案】A【解析】(1)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故选A。

建议考生运用口诀“假药25,劣药13”准确记忆。

2、通过改换包装而改变原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的药品,应当定性为()。

A. 假药B. 劣药C. 按假药论处D. 按劣药论处【答案】D【解析】按劣药论处的情形:(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超过有效期的;(3)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3、按照假药论处的是()。

A. 擅自添加矫味剂B. 批号更改为“110801”C. 以淀粉冒充催眠药D. 片剂表面霉迹斑斑【答案】D【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4、乙药厂生产的某药品含量明显低于国家药品标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构成犯罪,其罪名应定为A. 生产、销售假药罪B. 生产、销售劣药罪C.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D. 非法经营罪【答案】B【解析】药品含量明显低于国家药品标准是劣药,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故选B。

5、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的,应认定:()。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关于处方书写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A.西药与中药饮片可以开具在同一张处方上B.中成药与中药饮片可以开具在同张处方上C.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D.药品名称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或者拉了文书写【答案】 C2、药品生产企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该药品生产企业A.主动召回B.责令召回C.重新召回或扩大召回范围D.销毁【答案】 A3、(2016年真题)某外资企业生产的特定批次原料药存在风险,但基于数据以及全球临床安全数据库不良事件预告的回顾分析,该外资企业认为由所涉及批次的原料药制成的制剂,从医学安全角度,对患者产生的风险极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约谈该外资企业,核实有关情况,要求务必与国外同步进行召回,同时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收到该外资企业报告,该外资企业决定主动向全球各个市场对该批次该药物制剂进行三级召回。

A.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药品B.已确认为假药或劣药的药品C.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药品D.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药品【答案】 A4、药物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属于A.Ⅱ期临床试验B.I期临床试验C.Ⅲ期临床试验D.Ⅳ期临床试验【答案】 A5、甲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门店,经营类别: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第二类精神药品、生物制品、化学药、中成药、中药饮片A.甲所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执业药师统一注册在总部,门门店不再配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以总部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等方式实现B.甲销售中药饮片时,执业药师(药学)对处方进行了审核,井告知个人消是者煎煮器具要求,指导个人消费者中药饮片煎服方法C.乙制定了药品零售药学服务规范,以促进人体健康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实现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D.丙安排药学技术人员进入居民小区,设点开展安全用药的科普宣传、处方药与非药用药咨询与销售活动,指导合理用药【答案】 C6、药品在销售前必须经过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是A.抽查检验B.注册检验C.指定检验D.复验【答案】 C7、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核准部门是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C.省级卫生主管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案】 A8、负责药品质量审核A.质量领导组织的职能B.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能C.质量验收组的职能D.质量养护组的职能【答案】 B9、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政策的部门是A.卫生健康主管部门B.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C.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D.商务部10、以下不属于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是A.含利多卡因≤15mg 的复方制剂B.含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C.复方甘草片D.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答案】 A11、有关资料显示,国外几十家,甚至几家医药批发企业就承担了全国的药品供应,而我国的药品批发企业,多数企业规模小,运营成本高,市场分散,经营行为不规范。

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

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

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和生命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不惜使用假药来欺骗消费者,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销售假药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和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对于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应该进行严厉打击,同时也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刑标准,以保障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一、销售假药的危害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更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危害人体健康。

假药中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农药等,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2、破坏市场秩序。

假药的流通会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正常的药品销售及药品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

3、侵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购买到假药后,不仅无法治疗疾病,还会造成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为:销售的物品为假药,且明知是假药,仍然销售。

其中,假药是指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的、以冒充药品形式出售的产品,包括假冒药品、劣质药品等。

而明知是假药,仍然销售,是指销售者在销售假药时,明确知道该药品是假药,但仍然出售给消费者。

三、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对于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应该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进行综合考虑。

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量刑标准的制定:1、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是制定量刑标准的重要因素,具体包括犯罪的手段、目的、情节严重程度等。

如果犯罪手段特别恶劣,如采用伪造药品批准文号等方式欺骗消费者,应该加重处罚。

2、犯罪后果。

犯罪后果是制定量刑标准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具体包括对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危害程度。

如果销售的假药导致消费者严重的身体损害或死亡,应该加重处罚。

3、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是制定量刑标准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具体包括犯罪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有再犯倾向等。

法释2009 9号

法释2009 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药品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三)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涉案药品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五)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六)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五)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六)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七)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八)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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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于2014年11月3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药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是最为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人民法院一直高度关注。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2001年“两高”制定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明确;2009年又制定了专门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以下简称《2009年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施行,对依法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非法巨额利益驱使,一段时间以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各界反应强烈。

为强化民生保障,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重大修改:一是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条件,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

二是对罚金刑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可以单处罚金的规定,同时将根据销售数额确定的倍比罚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

三是完善了加重犯的规定,明确除“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某1等12人生产、销售假药一案

吴某1等12人生产、销售假药一案

吴某1等12人生产、销售假药一案文章属性•【案由】生产、销售假药罪(取消)•【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涉及跨地域生产、跨境跨国销售,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检察机关可将案件中可能存在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正文吴某1等12人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基本案情】2005年4月,刘楚武(在逃)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大望村、莲塘村等地开设厂房生产假药,并雇用吴某1、周某某等人为假药工厂管理者、工人,吴某2为假药运输司机。

2010年6月,刘楚武又在河源市源城区高埔工业园成立广东康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康活饮”饮料),并在该公司宿舍楼内另设生产车间,加工生产制造假药所需药粉等原料、半成品。

2011年8月15日,刘楚武又租用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松柏路13号金锋厂后院约1000平方米的空置铁皮房用于生产假药,并继续雇用吴某1、吴某2以及吴某1等人介绍的吴某3、简某某等37名工人从事假药生产活动,内部分工明确。

刘楚武为方便生产、销售假药,除了在凤岗镇竹塘村设立窝点外,还分别在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嶂街22号设立一个用于存放生产假药所用原料的仓库,在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卧龙路22号铁皮房、深圳市罗湖区大望村立新路1号一楼、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村委国威路蔡记房屋出租屋公司107房设立三个用于存放假药成品的仓库。

期间,刘楚武将假药销往香港、印尼等地,并通过假药经销商黄某某、林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将假药销售往深圳、珠海、潮州、汕尾等地,有的还层层转售他人。

2015年1月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对凤岗镇竹塘村松白路13号金锋厂后院约1000平方米的空置铁房进行查处,现场缴获疑似香港品牌公牛牌痛风灵等药品2390箱和一批药品半成品和淀粉等原料。

同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又在深圳市罗湖区大望村立新路1号一楼仓库查获特效鼻敏感丸等药品864箱和一批药品半成品和白色粉末等原料一批。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喻海松李静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假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关于“生产”“销售”“提供”的认定(三)关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四)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料、辅料行为的定性规则(五)关于非法收购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行为的处理(六)关于负有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处理规则(七)关于特定生产、进口、销售药品行为的处理规则(八)关于“假药”“劣药”的认定规则(九)关于《解释》的时间效力(十)关于其他问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健康中国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强调要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严把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已废止)(以下简称《2009年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以下简称《2014年解释》)、《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某某生产、销售假药,赵某某等销售假药案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某某生产、销售假药,赵某某等销售假药案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某某生产、销售假药,赵某某等销售假药案文章属性•【案由】生产、销售假药罪(取消)•【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2010.02.08裁判规则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正文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某某生产、销售假药,赵某某等销售假药案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

因本案于2008年7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

因本案于2008年3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

因本案于2008年3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佘某某。

因本案于2008年3月5日被逮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申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分别从单丽等人处购得假冒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和假冒福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连同伙同其女婿刘磊(另案处理)生产的假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所购得的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为假药的情况下,销售给被告人高某某、郝传志(另案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将假药销售给被告人佘某某、申剑波(另案处理)、XXX(另案处理)、肖正兰;被告人佘某某将假药销售给李向阳(另案处理),导致上述假药逐层销售给相关患者使用。

被害人赵玉英在被狗咬后注射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后致狂犬病发死亡。

患者在输注涉案假人血白蛋白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其中被害人邱如昌、季克均、王金泉、袁洪才、刘兰芳经鉴定为重伤,被害人陆嘉伟经鉴定为轻伤。

假药的处罚标准

假药的处罚标准

假药的处罚标准摘要:一、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三、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罚加重四、销售假药的处罚标准五、总结:严惩假药行为,保障公众健康正文:假药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我国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

本文将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进行详细解析,以期提高公众对假药危害的认识,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的安全。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生产者,最重可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销售者则可面临高额罚款和刑事拘留等处罚。

此外,生产、销售假药者还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假药受到损害的消费者。

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个人,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需面临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罚加重若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罚将相应加重。

根据刑法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假药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致人死亡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销售假药的处罚标准销售假药的处罚标准分为两类:1.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销售的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总结:严惩假药行为,保障公众健康生产、销售假药是严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采取了高压打击态势。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多少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A.30%B.40%C.50%D.60%【答案】 A2、我国负责药品储备的主管部门是A.商务管理部门B.工业和信息化部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答案】 B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3人以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应当认定为()A.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B.对人体健康造成轻度危害C.后果特别严重D.其他特别严重情节4、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是A.复方枇杷喷托维林颗粒B.氯胺酮注射液C.复方樟脑酊D.氨酚氢可酮片【答案】 D5、余某,现年35岁,2004年药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到某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

2010年经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2011年,碍于情面利用自己的证件替亲戚李某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担任药店负责人,但不参与实际经营。

2013年因为酒后驾车被罚款,并暂扣驾驶证1个月。

2015年3月该药店因故意销售假药“筋骨丹”300瓶和“喘立消丸”400瓶,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A.担任药店负责人但不参与药品质量管理B.替亲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担任药店负责人C.作为医疗机构药剂人员参加考试并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D.在担任医疗机构药剂人员的同时,在药店挂证担任执业药师【答案】 C6、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其中Ⅳ期在()阶段进行。

A.Ⅳ期临床试验B.Ⅰ期临床试验C.药理毒理研究D.药品再注册7、一般由基本药物遴选、可负担性、药品财政、供应系统、监管和质量保证、合理使用、研究、人力资源、监测评估等9类基本要素组成的是A.国家药物政策B.基本药物制度C.药品供应保障制度D.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答案】 A8、负责药品质量审核A.质量领导组织的职能B.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能C.质量验收组的职能D.质量养护组的职能【答案】 B9、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未达到40%的抗菌药物,应采取的措施是A.慎重经验用药B.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C.暂停临床应用,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D.将预警信息通报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答案】 D10、检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掌握、了解辖区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状态而进行评价检验,该检验属于()A.指定检验B.注册检验C.复核检验D.抽查检验【答案】 D11、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A.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B.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C.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D.特殊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答案】 C12、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书面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该时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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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9号,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三条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四条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六条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
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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