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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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
嘱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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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管理制度Ⅰ目的:
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加强处方管理,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适当、经济,提升药师在合理用药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Ⅱ范围:
药学部涉及处方审核及用药医嘱审核的各部门、各岗位均应遵守本规范的相关内容。
Ⅲ细则:
医师处方需经药学专门技术人员审核后方可发药。药师审核应按《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审核处方,特别注意用药不适宜及超常处方的审核。处方审核包括形式审核和质量审核两个方面。
一、形式审核即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完整性进行评价,既处方的自然项目,其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的名称;
2患者的门诊号、就诊科室、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是否填写完整;
3处方医师姓名(签名或盖章)、代码;
4处方药品金额是否正确;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还应包括患者的身份证号码,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6处方所开具的药品、药品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开具的处方日期,处方期限的有效性。
二、质量审核及对处方的合理性及科学性进行审核,其内容包括:
1.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是否书写完整正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对于易引起过敏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规定皮试的药品包括:①青霉素类;②头孢类;③胸腺肽;④细胞色素C;⑤TAT;⑥蛇毒血清;⑥STM;⑦荧光素钠注射液、⑧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PPD)、⑨有机碘造影剂(碘吡啦啥、醋磺苯酸钠、泛影钠、泛影葡胺、胆影钠、碘化油等)、⑩门冬酰胺酶等。
3.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处方用药是否为说明书适应症外的用药,若为老药新用,是否有相关文献支持;
4.用法、用量、疗程等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的要求;
5.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6.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7.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8.所用药品是否有患者禁忌症,需特别关注儿童、老年患者、妊娠妇女、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等等;
9.若处方药品为高危药物,需特别关注其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不合理处方及用药医嘱的处理
1、药师在处方审核过程中,若判断处方内容不完整、处方上的药品使用不适当、怀疑药品在患者身上会引起不良反应、药品之间存在着配伍禁忌、不良的相互作用时,药师可拒绝调配,并联系处方医师进行干预,经医师改正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调配。
2、药师应将不合格处方或用药医嘱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上,经办药师应签名,并同时注明时间。
3、药师发现药品有滥用和不合理用药现象,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品。
4、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或用药医嘱,药学专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医务科和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直接报告。
5、药师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均应亲自向有关医师或管理部门联系,不允许直接交由患者代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