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第一批下放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模板】
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52项)【模板】
√
乡镇(街道)
28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临时建设违法的处罚
√
乡镇(街道)
29
县级住建或城管部门
临时占地、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乡镇(街道)
30
县级住建或城管部门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乡镇(街道)
31
县级住建或城管部门
临时占地、挖掘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
乡镇(街道)
32
县级住建部门或公积金中心
医保证明
√
乡镇(街道)
11
县级人社部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
√
乡镇(街道)
12
县级人社部门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
乡镇(街道)
13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处罚
√
乡镇(街道)
14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乡镇(街道)
15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乡镇(街道)
16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
√
乡镇(街道)
17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乡镇(街道)
18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乡镇(街道)
19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52项)
省发改委下放省级有关管理权限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省发改委下放省级有关管理权限项目(第一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省政府鄂政办电[2008]64号文的要求,为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服务市场主体、效率优先、促进发展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决定,最大限度下放省级有关管理权限项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到市、州、林区、扩权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目录1、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且资金可以自我平衡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2、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为主,需申请省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投资主管部门只批资金申请报告。
3、总投资5亿元及以下的机场改扩建项目的核准。
4、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及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的核准。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6、跨地级以上市调水项目和供水能力1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的核准。
7、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项目的核准。
8、日处理能力3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核准。
9、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地产项目的核准。
二、下放或委托市、州、林区、扩权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目录10、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的核准。
11、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的核准。
12、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的核准。
13、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黄金项目的核准。
14、新建生产专用汽车项目的核准。
15、年产3.5(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的核准。
16、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的核准。
17、除禁止类项目外的水泥项目核准。
下放县区类行政权力事项(共85项)【模板】
7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建房、放牧、开渠(沟)、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杂物)、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违反规定进行种植,以及其它影响河势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发布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下放县区类行政权力事项(共85项)
部门:**市水利局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及数量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依法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科、**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4
行政许可
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发布施行)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潭政发〔2019〕1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潭政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提升产业园区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发展活力,充分发挥产业园区服务企业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赋予产业园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7〕4号)等精神,决定调整下放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赋权目标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赋予产业园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充实园区事权,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政务服务,着力打造审批环节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创业环境最优、体制机制最活的园区行政审批模式,努力构建“园内事园内办”和“一件事一次办”的政务服务机制。
二、赋权原则(一)依法依规。
赋予产业园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下放的权限,不得赋予产业园区行使。
赋权的程序要合法规范、公开透明,杜绝随意性。
(二)充分合理。
最大限度赋予产业园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对于产业园区服务企业合理需求、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在产业园区实施更加合理方便的权限,都可以按法定程序赋予产业园区,实现工业项目在产业园区的“闭环”运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3•【字号】皖政[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扩大市、县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省政府决定,首批清理下放159项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
其中,省下放到市或县审批的事项121项;由县报市审核、市报省审批改为由县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的事项36项;取消审批事项2项。
现予以公布(具体项目附后)。
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下放的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明放暗不放”。
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式,搞好首批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下放后的衔接,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各项管理不乱,有关工作不出问题。
对本次下放的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凡属于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有关部门要抓紧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修改。
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下放的审批权限要认真履行职责,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规范操作、缩短审批时限的原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务实高效。
原则上本次下放的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管理和“并联式”审批。
要严肃行政纪律,对以权谋私、疏于管理而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审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市也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简政放权,扩大县以下政府经济和社会事业管理权限,完善政府分级管理体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79个县(市、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79个县(市、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鄂政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79个县(市、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鄂政发〔202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扩权赋能强县改革增强县域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向79个县、县级市和参照县市管理的区下放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一、下放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向79个县(市、区)下放省、市两级126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扩大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
省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下放权限的具体方式,做好管理权限划转移交工作,确保有关权限真正放下去、放到位、管得住。
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下放权限的承接部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办事程序,更加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建立赋权事项“一事一议”承接落实机制,对下放事项清单之外不具备普遍下放权限条件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申请放权;对下放事项清单内确有承接困难的事项,可“一事一议”申请暂不认领,具体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保证赋权工作精准落地。
二、进一步加大放权扩权力度。
赋予仙桃市、潜江市以外的宜都市、大冶市、枣阳市、汉川市、枝江市5个全国百强进位县市与省直管市同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三、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省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好监管责任,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规则,细化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现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坚决防止放管脱节、一放了之。
省级下放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省教育厅
电大收费(教育系统)
59
省教育厅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
60
省教育厅
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审批
61
省教育厅
自学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剑桥少儿英语、中小学信息技术等级考试、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费等收费
62
省教育厅
中考组织
63
省教育厅
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
64
省科技厅
189
省建设厅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推荐申报
190
省建设厅
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推荐申报
191
省信息产业厅
软件产品登记
192
省信息产业厅
软件企业认定
193
省交通厅
集装箱运输企业设立
194
省交通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195
省交通厅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96
省交通厅
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
197
省水利厅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
序号放权部门放权事项名称107省财政厅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审批108省财政厅废标后的采购方式变更109省财政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110省财政厅高级会计师评审111省人事厅国外智力引进项目申报112省人事厅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113省人事厅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申报114省人事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及考核115省人事厅公务员学历教育和mpa学位教育报名条件审核116省人事厅营级以下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及档案接转117省劳动保障厅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证书核发118省劳动保障厅管辖争议劳动监察119省劳动保障厅直接调查处理案件劳动监察案件120省劳动保障厅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121省劳动保障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使用许可122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核报批123省建设厅市政供热供气等公用行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核证书变更124省建设厅市政公用行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证书变更年检125省建设厅市政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初审证书变更126省建设厅市政项目经理受理审核证书变更年检127省建设厅浙江省优秀市政行业企业经理推荐申报128省建设厅浙江省市政行业诚信企业推荐申报129省建设厅浙江省市政金奖工程推荐申报130省建设厅市政园林等公用行业的三级企业资质备案131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132省建设厅市政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处罚133省建设厅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及处罚134省建设厅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证书监管及处罚135省建设厅市政园林等市政公用行业企业资质监管及处罚136省建设厅市政公用行业生产运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137省建设厅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138省建设厅市政公用特许经营企业持续提供产品与服务的监管139省建设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监督管理140省建设厅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监管141省建设厅城市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及处罚142省建设厅城市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处罚143省建设厅城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监督管理144省建设厅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145省建设厅燃气市场监管146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受理变更序号放权部门放权事项名称147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受理变更148省建设厅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受理变更149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变更150省建设厅采用无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151
下放县区类的行政权力事项(共250项)
下放县区类的行政权力事项(共250项) 部门: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钦州市工商局行政审批分局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下放至县(区)工商局附件1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确认及其他权力事项目录共计1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省管船闸过闸费免缴的确认
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
取消
2
航道工程开工备案
省交通运输厅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3号)
取消
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的备案
取消
8
环境监理机构准入
省环保厅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环办函﹝2011﹞82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管理与考核办法(暂行)》(苏环规﹝2012﹞6号)
取消
5
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机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省质监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3〕18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办质〔2013〕399号)
取消
13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年度备案
省农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
取消
14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的设计审查
省民防局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事权下放事项的表格及范本
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声明书本夫妇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谨此声明:声明人(男方)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号: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婚姻状况:(初婚/再婚)声明人(女方)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号: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婚姻状况:(初婚/再婚)本夫妇在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之前未生育过子女。
本夫妇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男方):声明人(女方):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声明书(示范文本)本夫妇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谨此声明:声明人(男方)姓名:王** 性别:男国籍:中国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民族:汉职业:务农或其他文化程度:初中或大专身份证号:330321************* 户口性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所在地*街道**村现居住地:**街道**村婚姻状况:初婚或再婚(初婚/再婚)声明人(女方)姓名:李** 性别:女国籍:中国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民族:汉职业:务农或其他文化程度:初中或大专身份证号:330321************* 户口性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所在地:平阳县**街道**村现居住地:平阳县**街道**村婚姻状况:初婚或再婚(初婚/再婚)本夫妇在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之前未生育过子女。
本夫妇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男方):本人签字声明人(女方):本人签字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申请表所需材料:1、申请表二份,需男女双方所在单位盖章并填写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村委会盖章并填写意见。
2、全户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全户户口不齐的,带结婚证和孩子出生证。
3、夫妻合照或一家三口合照。
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申请表(示范文本)所需材料:1、申请表二份,需男女双方所在单位盖章并填写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村委会盖章并填写意见。
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事权统计76项
31
31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仓库地址变更)
行政许可
32
32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变更)
行政许可Biblioteka 333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地址变更)
行政许可
1
市市场
监管局
34
34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仅限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及单体药店)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变更)
行政许可
下放至区县(市)
行政许可
5
5
撤销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6
6
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备案
行政许可
下放至区县(市)
7
7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
登记
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下放至区县(市)
8
8
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9
9
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10
10
内资非公司企业登记
省、市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行政许可
下放至区县(市)
委托下放
152
2
个人为配偶在产权证添加名字或去掉名字办理登记
行政确认
153
3
个人将自有房屋合并或分割,权利人不变的,办理登记
行政确认
154
4
个人因房屋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或按份共有
变为共同共有的,办理登记
行政确认
155
5
个人申请将房改房、保障性住房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行政确认
156
6
个人因土地、房屋用途变化,办理登记
个人因房屋地址变化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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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36
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37
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当街排放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7
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8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
32
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4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县民政局(共1项)
9
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
公共服务
《关于为老年人实行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豫老龄﹝1999﹞20号)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4项)
10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16〕20号)
27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8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9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6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38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4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5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0
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1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பைடு நூலகம்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县城市管理局(共51项)
1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5
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悬挂非广告宣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6
11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16〕20号)
12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3
XX县第一批下放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序号
赋权事项
权限类型
依据
备注
县自然资源局(共6项)
1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1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5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2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3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6
查封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县人社局(共2项)
7
就业失业登记
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
8
职业供求信息发布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