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旺热电厂入炉煤、入厂煤自动机械取样装置技术规范书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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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1000kt/a氧化铝项目

热电厂入炉煤、入厂煤自动机械取样装置

技术规范书

批准:

审核:

编制:

生产准备处

2011年10月

目录

1 总则 (1)

2 总的技术要求 (2)

3 供货范围 (2)

4 性能保证 (3)

5 质量保证 (3)

6 包装、运输和标志 (3)

7 技术资料 (4)

8 售后服务 (5)

9 标段一入炉煤自动机械取样装置 (5)

10 标段二入厂煤自动机械取样装置 (13)

一、总则

1、本技术条件仅限于内蒙古鑫旺氧化铝工程热电厂入炉煤、入厂煤自动机械取样装置、它提出了该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2、供方应对其提供的热电厂入炉煤、入厂煤自动机械取样装置及其附件设备整体负责。它包括热电厂入炉煤、入厂煤自动机械取样装置及其附件等附属设备的性能和结构设计、制造、检验、包装、运输、安装和试验(调试)指导、验收和服务等方面。

3、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和有关中国国家GB系列和行业最新工业标准要求的优质设计及产品;如果供方提供符合达到相当或高于上述有关标准的其它公认的国际标准的设备或材料也可以接受。供方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列出包括设计、制造、检验、包装、运输、安装和试验(调试)指导、验收、设备及配套附件、连接件、材料等所采用的标准、规程和规范名称供需方审查确认。但不能免除供方在保证单个设备和整个系统正常运行、性能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4、在签订合同之后到供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需方有权提出因标准、规程和规范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和修改要求,供方应执行这个要求。具体内容由需方、供方双方共同商定。

5、本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供方和配套方所执行的标准水平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和已淘汰的产品和设备,一律不准在本工程中使用。在电控元件中不准采用原厂家已经确定不再生产的和即将换代的电子元件产品。

6、只有需方有权修改本技术规范。合同谈判将以本技术规范为蓝本,经修改后最终确定的文件将作为合同的一个附件,并与合同文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签署的会议纪要、补充文件等也与合同文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7、本技术规范书要求供方应提供原理说明、主要设计制造标准等符合本技术协议和国际、国内现行有关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8、如果供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要求的条文提出异议,则可以认为供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技术要求,如有异议,不管多么微小,都应该在投技术规范书中以“差异表”为标题在专门的章节加以详细描述。

9、供方应详细列出配套设备及附件、连接件、材料供货清单,并推荐分包设备及配套附件、连接件、材料的配套方名单2~3家,以及设备、材料产地、资质、业绩和有关

说明配套方:⑴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和表现;⑵人员、设备及工厂的能力;⑶财务状况的资料等以供需方进行确认。

二、总的技术要求

1、设备零部件应采用先进、可靠的加工制造技术,有良好的表面几何形状及合适的公差配合。我方无带有试制性质的部件。

2、所用的材料及零部件(或元器件)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是新的和优质的,并能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要求。外购配套件须选用优质、节能、先进的产品,并有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绝不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重要部件需取得需方认可或由需方指定,供方应对外购的部件及材料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性能负责。

3、易于磨损、腐蚀、老化或需要调整、检查或更换的部件应提供备用品,并能比较方便地拆卸、更换和修理。所有重型部件均应具有便于安装和维修需要的起吊或搬运条件。

4、所使用的零件或组件应有良好的互换性。减速器应选用技术先进的高强度减速器,为获得良好风冷散热效果,采用飞溅润滑,自然冷却方式,带风扇。减速器齿轮应满足AGMA13级或以上的相应的技术要求。减速器设计寿命不得低于30年,轴承设计寿命不低于5万小时。

5、各转动件必须转动灵活,不得有卡阻现象。润滑部分密封良好,不得有油脂渗漏现象。轴承温度不得超过80℃(国内知名品牌哈瓦洛)。

6、部分的驱动装置均装设合适的制动装置。

7、外露的转动部件均应设置防护罩,且应便于拆卸。人员易于达到的运动部位应设置防护栏,但不应妨碍维修工作。

8、电动机、减速机重量在20kg及以上时应提供带环形螺栓、吊钩或其它能安全起吊的装置。减速机选用SEW公司/FLENDER公司的产品。

9、凡是有煤粉尘飞扬之处均应考虑设置防护罩及防尘装置。

10、设备中的结构件钢材在下料前需进行喷丸预处理。

11、设备及部件的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12、煤样按国标GB474-96,随时制成分析煤样。设备的全部制造工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3、本设备质量可靠,在原煤表面水分达22.1%时,能保证整个设备的正常运行。

14、入炉煤、入厂煤自动机械采制煤样装置各两套。

三、供货范围

1、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需方所需数量的设备和备件及相关的技术文件,在安装、调试、功能与性能测试、试运行期间提供技术服务,并保证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和需方书面提出的特殊要求。

2、供货范围为完整功能的入炉煤、入厂煤自动机械取样装置及其附属系统。其中至少包括入炉煤、入厂煤自动机械取样装置本体、连接法兰及螺栓螺母等。其中金属件材质为Q235-A,包括框架、挡板、连接槽钢及螺栓紧固件、运输固定装置等。供货形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若需散件供货,现场组装及焊接工作由供方负责。

3、投标方应派专业人士现场指导安装。

4、包装和发运及保险:包装、发运和保险由供方负担。

5、供货时间:2012年2月28日

6、计划招标时间:2011年11月1日

四、性能保证

供方所供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得低于30年,即设备能安全、可靠稳定运行20年并满足所有性能要求,并且供方应保证在两个大修期(12年)内,设备的性能完全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如出现问题,由供方负全责并给予解决。

五、质量保证

1、设备制造及组装质量应完全满足行业标准及上述技术要求,出厂前应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设备技术性能应达到规定参数指标,如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供方应免费提供更换的部件及维修服务。

2、供方应向需方保证所供设备是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全新产品,在设计、材料选择和工艺上均无任何缺陷和差错,技术文件及图纸的内容必须正确、完整,图画清晰,能充分满足安装、正常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3、如在安装和试运期间发现有零部件缺失、损坏的情况,供方应尽快免费更换。

4、在上述情况下,需要进行设备(部件)更换、修复或必须停运设备进行处理所用的时间,保证期应作相应延长。任一上述情况更换的设备(部件)和材料的保证期,应按更换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六、包装、运输和标志

1、设备标志

1.1设备铭牌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板制造。

1.2铭牌应安放在运行人员容易看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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