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ILO-92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系列之五 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与8年《 5 条例》 相比 ,新 《 条例》 重新设 计和 建 立 了我 国的船舶 污 染损 害赔 偿制度 。 对 于非
在 毗邻 舱室 或过 道处 会产 生 发热 影响 ,厨房 和其他 发
油污 事故 ,其赔偿 责任 限额依 照 《 海商 法》 关于
海事赔 偿责任 限制 的规 定执行 。 于 油污事 故 , 对 新 《 条例 》 完全适 用 了 《 9 2 国际油污损 害 则 19 年 民事责任 公 约》(L 9 ) C 0 2 ,规 定无论是 国际航行 船 舶 ,还是 国内航行 船 舶 ,均应 当按 照公 约的
构 造 和 设施 配 备应 继 续 符合 I L 员 国有 关 法律 法 规 O成 或实践 ; 除有 关船 上起 居舱 室构 造和 设施 配备 的规 定 外 《 约》其他 有关海 员工作 和生 活条件 的要 求均适 公 用 于现有 船舶 。
问: 对于 上船 实习人 员的 卧室配 置有要 求吗 ?
《 0 1 7 年船 员舱室设 备 ( 充规 定 ) 约》( 1 3 号 ) 9 补 公 第 3 中适 用 的规定 : 于更 早建 造 的船舶 .船 上起 居舱 室 对
答 : 以。海 员 卧室 内设 置的 个人单 独使 用 的浴 可 室面 积可 以计 人海 员卧室 的面积 。公 约》B . 5 2 《 3 1 / 导 则建 议 .根据 船舶 的尺 寸 其所 从事 的航 行活 动及 其 布置 合理 可行 时 ,卧 室的规 划 和配备 应带 有包 括一 个 马桶 的单独 浴 室 ,从而 为居 住者 提供 合理 的舒 适性 并 便 于保 持整 洁 。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 条例》
2 1年 3 1 O 0 月 日生 效
答 : 公约 》 《 标准 A / () 出起居舱 室应予 充 3 16 b提
二、了解ILO的劳动保护规定(精)
二、了解ILO 的劳动保护规定几十年来,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在海员的就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社会保障,在船上和在港口的福利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公约。
1984年6月11日,我国政府致函国际劳工组织,承认当时中国政府对14个劳工公约的批准,包括数个海员公约。
1987年4月1日实施的新的Paris MOU规定,对到港船舶执行ILO No .147号公约的情况实施检查,而不考虑船旗国是否是缔约国;并明确规定下述船舶可被滞留:(1)没有充足的食品和饮用水航行到下一港口;(2)船上太脏;(3)船舶在气温过低的海域营运时居住处所无供暖;(4)在通道/居住处所存在过量的垃圾、设备或货物的阻碍或其他不安全的状况。
了解ILO 的有关公约(包括我国未批准的),有利于维护我国外派船员和国轮船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船舶的不当滞留。
1.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ConventionNo.147 )缔约国应对所属船舶的下列情况立法并行使有效管辖:安全标准,包括任职资格、工作时间和配员标准,以确保海上人命安全;适当的社会保障措施;船上工作条件和船上居住安排等。
执行该公约需涉及附录所列的15个ILO 公约,内容包括:最低年龄,海员伤病的船东责任,医疗保险和津贴,体格检查,防止海员事故,起居舱室,食品与膳食,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协议条款,海员遣返,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集体谈判等。
1997年9月至11月,Paris MOU 成员国根据新的谅解备忘录,首次对在港外国籍船舶执行ILO147号公约的情况实施了集中检查会战,以监控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该措施已对其他地区的PSC 产生影响。
2.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ILO Convention No.22 )海员协议条款,由船东(或其代理)与海员双方签订,在签署前,应给予海员及其顾间审查协议条款的便利。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1949年修正本)二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1949年修正本)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1949年修正本)的主要内容。
第8条1.除专门航行于热带和波斯湾的船舶外,应为船舶起居舱室配备足够的取暖系统。
2.当船员在船上生活和工作以及环境需要时,只要可行,取暖系统应一直保持运转。
3.在所有要求配备取暖系统的船舶上,应通过蒸气、热水、暖气或电流进行取暖。
4.在靠火炉取暖的任何船舶上,应采取措施,确保该火炉有足够的尺寸,其安装和防护得当,并保证空气不受污染。
5.在航行中易遇到天气和气候的通常情况下,取暖系统应能使船员起居舱室里的温度保持在良好水准。
主管当局应规定提供的标准。
6.散热器和其他取暖器应放置在适当位置,并在必要时予以罩护,以避免火险或给使用者带来危险或不舒适。
第9条1.根据客船可能允许的特殊布置,卧室和餐室应有合适的自然采光,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工灯。
2.所有船员处所都应有足够的照明。
居住舱室的自然采光最低标准,应使具有正常视力的人晴天可在供自由移动的处所的任何部位阅读普通报纸。
当不可能提供足够的自然采光时,应提供上述最低标准的人工采光。
3.在所有船舶里,应为船员起居舱室配备电灯。
如果没有两个独立的照明电源,应通过适当建造的灯具或照明器提供附加照明,以备应急使用。
4.房间里人工照明的布置应使居住者得到最大效益。
5.在卧室里,应在每个床头安一电动台灯。
第10条1.卧室应设置在载重线以上的船舶中部或尾部。
2.在特殊情况下,如船舶的尺寸、类型或营运方式使得任何其他位置不合理或不可行,主管当局可允准将卧室设在船首,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在防撞舱壁的船首部位。
3.在客船里,只要照明和通风布置得符合要求,主管当局可以允准将卧室设置在载重线以下的部位,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在紧靠工作通道的下方。
4.供普通船员使用的卧室,每人占用面积应:(a)在800吨以下的船舶里,不少于20平方英尺或1.85平方米;(b)在800吨或以上但在3000吨以下的船舶里,不少于25平方英尺或2.35平方米;(c)在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里,不少于30平方英尺或2.78平方米;但在每个房间里居住4个以上普通船员的客船里,每人占用的最小面积可为24平方英尺(2.22平方米)。
海事劳工公约MLC起居舱室标准
信息公告139号通告编号139 版本编号0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起居舱室标准对巴哈马认可组织、巴哈马认可的海事检查员、船东、经营人和船长的指南和指导1. 目的1.1 2012年巴哈马商船条例(海事劳工公约)用以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此后称之为MLC 2006)的要求,该文件应与本公告配合阅读。
1.2 出于符合MLC 2006的目的,本公告概述了巴哈马对起居舱室标准的要求。
2. 适用范围2.1 2012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条例中第22条规定的起居舱室标准适用于在MLC 2006生效之日,即2013年8月20日及以后新建的船舶。
2.2 MLC 2006指的是建造的船舶安放龙骨的日期或当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为保持一致,巴哈马海事当局(BMA)对“类似建造阶段”的解释与SOLASCH. II-1,规则1.2中的定义保持一致:i.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ii. 船舶已开始的装备量至少为50吨,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2.3 本公告第4至9款中提供了关于新船实施规则22的指南。
本公告中的第10、11、12款适用于所有船舶。
3. 现有船舶3.1 在MLC 2006生效前建造的船舶(现有船舶)将继续遵照经修订的1978年巴哈马商船(船员起居舱室)条例以及议定的与条例不同但适用于相关船舶的要求。
3.2 巴哈马目前尚未批准ILO 公约92或133。
但是,商船(船员起居舱室)条例拟采用ILO 133标准,用于补充ILO 92。
因此,需要使用ILO 133规定的标准来检验巴哈马船舶上的起居舱室是否符合商船(船员起居舱室)条例。
3.3 BMA主管当局基本满意于现有巴哈马注册船舶对巴哈马船员起居舱室条例的遵守情况。
但是,鉴于商船(船员起居舱室)条例(以及ILO 92/133)未包含发证要求,并需要注意的是,MLC检查员、港口国控制官员等可能会要求提供符合ILO 92/133的书面证明,因此,BMA强烈建议尚无ILO 133符合证明的现有船舶获取自愿符合证明。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一:《公约》制定背景及生效条件
在2006年2月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ILO)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获得通过。
该公约是ILO在综合和修订了现有68个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的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它建立了统一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
为了使读者详细了解《公约》内容,从本期起本刊以问答形式,陆续介绍《公约》的要求和实施措施,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1、为什么要制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ILO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 ILO于1920 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工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ILO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ILO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组织将现有68 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
ILO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
2、《公约》要求包括哪些内容?《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
它由A部分( 强制性标准) 和B 部分( 非强制性导则) 组成。
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五个领域,每个领域中包括若干方面的规定: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标题二:就业条件(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健康保护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标题五:遵守与执行(船旗国责任:一般原则、对认可组织的授权、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检查和执行、船上投诉程序、海上事故;港口国的责任:在港口的检查、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三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的主要内容。
5.当船员总数超过100人时和在航程通常不超过4小时的客船上,主管当局可以考虑特殊布置或减少要求的设施数。
6.应在所有公共冲洗处所设置冷淡水和热淡水或水加热设备。
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公认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主管当局可以确定要求船东为每人每天提供的淡水的最大数量。
7.洗脸盆和浴缸应有足够的尺寸,并用认可的表面光滑、不易裂缝、剥落腐蚀的材料制做。
8.所有厕所都应有露天通风口,独立于起居舱室的任何其他部分。
9.所有厕所均应符合经认可的形式,配备足够的水,随时可用,并能独立控制。
10.粪便管和废水管应具有足够的尺寸,其结构应使阻塞减至最小程度并便于清洗。
11.打算一人以上使用的卫生间应符合下述要求:(a)地面应由认可的耐用材料铺成,易清洗和防潮,并应配置合适的下水道;(b)舱壁应由钢质或其他认可的材料做成,从舱面往上至少9英寸(23厘米)应是水密的;(c)起居舱室应具有足够的照明、供暖和通风设备;(d)厕所应位于卧室的盥洗室附近,但与其隔开;从卧室或从卧室与无其他入口的厕所之间的通道不能直接进入这些厕所。
如果厕所设于居住人数不超过4人的二间卧室之间的舱室,本要求应不适用。
(e)如果一个舱室内设有一个以上的厕所,应对其进行充分的遮护,以确保使用者互不干扰。
12.在所有船舶里,应按船员人数的适当比例和航次的正常期限提供洗衣和干衣设施。
13.洗衣设施应包括合适的洗衣槽,如果没有合适可行的单独洗衣间,洗衣槽可以设置在盥洗室,并供应足够冷淡水和热淡水或水加热设备。
14.干衣设施应设置在隔离于卧室和餐室的舱室里,应配备足够的通风和加热设备以及供晾衣服用的绳子和其他器具。
第14条1.在载有15名或以上船员和航次超过3天的任何船舶里,应设置单独医务室。
主管当局可以对从事沿海贸易运输的船舶放宽本要求。
2.医务室的位置应合适,易于出入,病人住得舒适并在一切天气里都可以得到适当的关照。
与ILO147号公约相关的公约
与ILO147号公约相关的公约ILO147号公约的附录中,涉及相关的公约有15个,内容包括船员的最低年龄、船员患病及受伤的医疗保险、船员食品、起居舱室、遣返等有关福利待遇和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1.ILO147—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该公约的基本要求包括:1)卧室和起居处所A.卧室净高不应小于190cm;B.铺位最小尺寸应为190cm X 68cm,且每个铺位应装配弹性床垫或弹簧垫子或由认可的材料做的垫子,但不得使用稻草或其他易聚藏害虫的物质;C.应提供充足的排水设施、足够的照明;D.取暖器应放置在适当位置,必要时加护罩。
2)卫生设备和洗衣间A.卫生设备的最小数目为每8 个人1个浴缸或淋浴、1个厕所;每6个人1个洗脸盆;B.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设有够船员使用的洗衣设备。
3)医务室A.在载有15名或以上船员和航程超过3天的任何船舶里,应设单独的医务室;B.医务室的位置应易于出入,便于病人治疗;C.医务室内应提供专供病人使用的厕所;D.医务室不得用做医疗以外的目的;E.每艘不配备医生的船舶应载有一个经认可的带有易懂说明书的医药箱。
2.ILO134号公约—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2月17生效,公约要求各海运主管当局应制定防止工伤事故、保护健康的规定。
内容应包括:一般和基本规定、船舶结构特征、机器、甲板上面和下面的特别安全措施、装卸装备、防火和灭火、锚及锚链和绳索、危险品和压载物、海员护身设备等。
公约还要求应在船员中指定一个或几个合适人员或一个委员会,在船长指挥下负责防止事故的工作。
3.ILO22号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该公约于1928年4月4日生效,有关内容有1)海员协议条款的签订:A.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与海员双方签订,签订前应让海员审查条款的内容;B.海员应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签订协议;C.协议中不得载有违背国家法律的内容;D.协议签字后呈送主管机关,应视为协议已经履行;E.船舶所有人与海员的利益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六: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下)
问:对降低船上的噪声和振动《公约》有哪些规定?答:《公约》标准三和标题四对船上起居舱室和工作场所噪声和振动的影响,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要充分考虑噪声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防止海员暴露于噪声、振动和其他环境因素所受到的影响,达到有害的水平。
《公约》标题三和标题四的导则对降低噪声和振动提出建议性的要求:(1)船舶设计●居住、娱乐及膳食服务设施应尽可能远离主机、舵机室、甲板绞盘、通风设备、取暖设备和空调设备以及其他有噪音的机器和装置;●发出声音处所内的舱壁、天花板和甲板应使用隔音材料和其他适当的吸音材料制造和装修,并应为机器处所安装隔音的自动关闭门;●可行时,应在机舱和其他机器处所为机舱人员设立隔音的中心控制室。
工作场所,例如机修间,应尽实际可能隔离机舱的噪声,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机器运转时的噪声;●工作和生活处所的噪声水平限制,应符合ILO和IMO适用文件及其修正案;●居住舱室、娱乐或膳食服务处所不应暴露于过度振动中;●进行评估与检测,并采取措施减少起居舱室、娱乐和膳食服务处所以及机舱和其他机器处所的噪声和振动。
(2)船舶营运管理保护海员所采取的降低船上噪声和振动的措施,可包括:教育海员置身于噪声和振动中对其健康的危害;指导防护设施的妥善使用;如需要时,向海员提供认可的个人保护设备等。
以上《公约》的要求和建议,对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及膳食服务处所、工作场所要求达到安全,以及防止振动、噪声达到有害的程度,以提高船员在船上工作的安全性和生活的舒适性。
现在国内对于船舶振动和噪声的控制,一般由船公司提出要求,在新建船舶的首制船一般进行船舶振动的计算评估,以及试航时进行实船振动和噪音的测试。
所采用的船舶振动和噪音标准中,应用较为普遍的国际标准是:●ISO 6954(2000)机械振动––客船和商船振动测试、报告与评价基准;●IMO A468(XII)船舶噪声等级规则。
在《公约》生效后,对于船舶振动和噪声控制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应符合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第92号《船员住宿公约》
第号行政长官公告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地规定,命令公布一九四九年六月十八日订於日内瓦地国际劳工组织第号《船员住宿公约》(一九四九年修订本)地中文译本.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上述公约地正式文本为法文文本,该文本连同相关地葡文译本刊登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政府公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有关公约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地通知书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发布.行政长官何厚铧———第号公约船员住宿公约(修订)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於一九四九年六月八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三十二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十二项关於部分修订大会在第二十八届会议通过地一九四六年船员住宿公约地某些提议,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地形式,於一九四九年六月十八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九年船员住宿公约(修订).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条.本公约适用於在本公约生效地地区注册、为商业目地而运载货物或旅客地一切公私机动海船.. 为实施本公约,海船地定义将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 本公约不适用於:()吨位在五百吨以下地船舶;()以帆为主要推进手段,但装有辅助发动机地船舶;()用於捕鱼、捕鲸或类似作业地船舶;()拖轮.. 然而,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本公约将适用於:()二百至五百吨地船舶;()在用於捕鲸或类似作业轮船上从事正常工作之人员地住宿..此外,可对任何船舶不完全实施本公约第三部分地任何一条规定,只要主管当局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及得到公认地海员组织磋商後认为,这种例外做法会带来一些好处,其结果是使所出现地情况总地说来并不亚於对本公约地完全实施.有关会员国得将此类例外做法详告国际劳工局长,由他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其他会员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条就本公约而言:()“船舶”一词系指公约所适用地海船;()“吨”一词系指登记吨位;()“客船”一词系指拥有符合国际海上救生公约地有效安全证,或拥有有效客运证地所有船舶;()“高级船员”一词系指不包括船长在内、拥有按国家法律或条例所规定或在国家无此法律规定情况下,按集体协议或习俗所规定之高级船员头衔者;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低级船员”一词系指高级船员之外地其他船员;()“专职船员”一词系指担负警戒职务或特殊责任并得到国家法律或条例认可或在国家无此法规情况下得到集体协议或习俗认可地低级船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船员住舱”一词系指供船员使用地住所、餐厅、卫生设施、诊疗所和娱乐场所;()“规定”一词系指国家法律或主管当局所作地规定;()“批准”一词系指经主管当局批准;()“重新注册”一词系指一船舶在同时变更旗帜和产权时所作重新注册.第条.凡批准本公约地会员国,应承诺执行确保本公约第二、三和四部分地规定得以实施地法规.. 上述法规:()将要求主管当局将所作规定告知一切有关人员;()将确定对实施这规定负责地人员;()将对违反行为规定适当处罚;()将建立和维持可确保所作规定得到切实遵守地监察制度;()将要求主管局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及得到公认地海员组织磋商,以制定各项规章,并尽可能与有关方面合作,使规章得到实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部分船员住舱地设备和监督第条.一艘船舶在开始建造之前,其按规定比例标明地船员住宿位置和总体布局地设计图应送主管当局批准..在动手建造船员住宿或在对现有船舶地船员住宿进行改造或改建之前,上述住舱地详细设计图,包括所有有关资料,得经主管当局批准;设计图按所规定地比例和详细要求标明每间舱房地用途及其陈设和其他设施,以及通风、照明、取暖等设备和卫生设施地性能和安装位置.然而,如情况紧急或在注册国之外进行临时改造或改建,为贯彻本条文只须事後将设计图送交主管当局审批即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条主管当局检查所有船舶,遇到下列情况应弄清船员住舱是否符合法规提出地要求:()在船舶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时;()在对船员住舱作重大变动或重建时;()在代表全体或部分船员地得到公认地海员组织或人数或比例符合规定地船员,按规定方式并为避免船舶误期而较早地就船员住舱不符合公约规定而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诉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部分关於船员住舱地规定第条.船员住舱地位置和出入通道及其在整个船舶中地布局,应能确保足够安全,防备恶劣气候和海浪,以及避热、避寒和避开来自船上其他部分地过度噪音、气味或流出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住宿舱位不得与堆货舱房、机房、锅炉房、厨房、灯具室、漆库、甲板仓库、机器仓库和其他一般仓库,以及烘乾房、公共洗手间或厕所直接相通.卧房同上述舱房地间隔部分以及宿舍地外壁应用钢材或其他经批准地材料妥善地建造,水和气体不能渗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宿舍和餐厅地外壁应合适地包上隔热材料.机房、厨房及其他有热气散出地场所之外壁也应合适地包上隔热材料,以免散出地热气给其他舱房和毗邻通道造成不适环境.还应采取措施防止蒸气和热水管道散发地热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内壁应用经批准地材料建造,防止害虫隐藏..宿舍、餐厅、娱乐室和船员住舱区通道应适当地与其他舱房隔开,以免蒸气凝结或室温过高..高压泵及其他类似辅助设备地主要蒸气管道和排气管道不得从船员住舱经过,如技术上有可能,也不要经过与船员住舱相连地通道.如必须经过通道,则应适当地包上隔热材料并装上外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住舱内壁或护板应使用表面易於保持清洁地材料.壁板应铺设严密,不得留有空隙,以免害虫隐藏.也不得使用能使害虫隐藏地其他建筑方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在船员住舱地建造过程中采取何种措施防止火灾发生或火势蔓延,得由主管当局决定..宿舍和餐厅地内壁和天花板应易於保持清洁,如须油漆,则应使用浅色颜料.禁止用石灰粉刷.. 如有必要,内壁应重新油漆或修理..船员住舱地地面铺设材料和铺设方法须经批准;所铺设地材料应能防潮,易於保持清洁..如地面铺设用混合材料,则应注意与板壁地衔接,避免留下缝隙.. 应规定足够地排水设备.第条. 宿舍和餐厅应通风良好..通风设备应可调节,使空气保持清新,且在任何季节和任何气候下都得以充分流通..经常航行於热带地区或波斯湾地船舶应同时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和电动通风机,在一种装置可以保证足够通风地地方,可只用这一种装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在非热带地区航行地船舶应配备机械地通风装置或电动通风机.主管当局可将通常航行於北半球和南半球严寒海域地船舶作为例外.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如果可行且有需要,在船员住在船上或在船上工作期间,第和款规定地通风设施所需动力应随时可以动用.第条.除专门航行於热带或波斯湾地区地船舶外,船员住舱应装有适当地供暖设备..如果可行且有需要,在船员住在船上或在船上工作期间应开动供暖设备..在应当配备供暖设备地船上,可用蒸气、热水、热气或电力保证供暖..在以火炉供暖地船上,应采取措施,确保火炉大小足够,且安装得当,有适当保护并保持空气清新..供暖设备应能在船舶於航行中可能遇到季节和天气正常变化地情况时,使船员住舱地温度保持在适当水平;主管当局应对须达到地要求作出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取暖炉和其他供暖装置所放位置应注意防火,且不应对居住者构成危险或带来不便.如有必要,应装上保护罩.第条.除客船可有特别例外,住舱和餐厅应充分采用自然光,此外还应配备适当地人工照明设备..专供船员使用地一切场所应光线充足.居住区地自然光应使一个视力正常地人能在明亮地白天在可流动地任何地点阅读一份普通报纸.如无法得到适当地自然光,应安装可产生同样效果地人工照明设备.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所有船舶地船员住舱应安装电气照明设备.如船上没有两台彼此独立地发电设备,则应规定配备型号适当地照明灯或照明装置,作为临时紧急照明地补充手段.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人工照明装置应在布局上确保居住者能最大限度地利用.. 住舱里地每张床应装有床头灯.第条. 住舱应放在船地中部或尾部、载重吃水线以上区域..在特殊情况下,如因船舶型号、体积或其所担负地使命而使住舱放在船地中部成为不合理和不方便时,主管当局可准许把住舱放在船地前部,但不得越过防撞隔板.文档来自于网.如照明和通风状况良好,主管当局可准许客船将船员住舱放在载重吃水线以下,但不得置於行走频繁地通道之下.. 下列船舶之低级船员住舱每人所占面积是:()吨位不到八百吨者不得低於平方米(或平方英尺);()吨位在八百以上三千吨以下者不得低於平方米(或平方英尺);()吨位达三千吨以上者不得低於平方米(或平方英尺).但在客船上,如同住一间舱房地低级船员超过四人,则每人所占面积最低可为平方米(平方英尺)..如船舶所雇用地低级船员较多使随船人数明显超过一般水平,主管当局对於此类船员每人所占住舱面积可予减少,但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为这些人提供地住舱总面积不得低於船员人数未增加时所占地面积;()下列船舶每人所占住舱面积至少应为:()吨位不到三千吨者,平方米(平方英尺);()吨位达三千吨以上者,平方米(平方英尺)..床位、橱柜和座椅所占空间应包括在上述数字中.狭窄、畸形、实际上并不增加可使用面积或不能用来放置家具地空间不包括在内.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船员住舱使人可以直立地高度至少应为米(英尺英寸)..住舱有足够间数,使每类别船员可使用一个或数个单间;但对於吨位低地船舶,主管当局可按例外处理.. 允许占用单间宿舍地人数不得超过下列标准:()部门管事、甲板管事、当班机房管事和无线电报务员:每人一间;()其他高级船员:如有可能每人一间,至少每间不得超过二人;()专职船员:每间一至二人,至多不得超过二人;()低级船员:如有可能每间二至三人,至多不得超过四人..为保证海员有较舒适居住条件,主管当局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及得到公认地海员组织磋商後,对某些客船可准许一间舱房最多不超过十名船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每间住舱所住最多人数,应以易於辨认和不易磨损地标牌标示於住舱地醒目处.. 每个船员应有自己地床位.. 床位之间应有间隔,以免上床时必须跨越他人地床位.禁止使用双层以上床铺.如床位沿靠船壁,则不得在舷窗下方设置双层床位..如安置双层床,则下床与地面距离不得小於米(英寸);上床应大约位於下床床板和天花板甲板梁底部两者之间地适中高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床位内围至少应是长米(英尺英寸),宽米(英尺英寸)..床架及挡板(如有必要)所用材料应经批准,其质地应坚硬而光滑,不易腐蚀并不便於害虫隐藏..如床架为管状,所使用地管子不得留有缝隙和孔穴,以免害虫进入..每个床应配备带有弹性地底衬或弹簧床绷及充填物得到批准地床垫.不得用乾草或其他便於虫子隐藏地材料充填床垫.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如使用双层床,上铺弹簧床绷下方应垫一块用木材、帆布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地防灰垫子..住舱地陈设和家具布置应以便於保持整洁为原则,给居住者提供合理地舒适条件..家具应包括给每个居住者提供一个大柜.该柜至少应有米(英尺)高,并有一个平方分米(平方英寸)地横格.柜内应有搁板和可上锁地装置.挂锁由居住者自备.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每间宿舍应备有一张可拆卸或可滑动地桌子或书桌,并按需要配备几把舒适地椅子.. 家具应用坚硬、光滑、不易变形和腐蚀地材料制作..每个居住者应有一个抽屉或至少相当於立方米(立方英尺)地地方存放东西.. 住舱内地舷窗应挂有窗帘..每间住舱应备有一面镜子,几个存放梳洗用具地小柜,一个书架和足够数量地挂衣..如属可行,床位分配时应考虑将值班人员分开并避免使值日船员与值班人员同住一间.第条. 每艘海船都应配备足够数量地餐厅.. 吨位不到一千吨地船舶,下列人员应各有自己地餐厅:()船长和高级船员;()专职船员和低级船员.. 吨位在一千吨以上船舶,下列人员应各有自己地餐厅:()船长和高级船员;()甲板上地专职与低级船员;()机房内地专职与低级船员.但是:()为专职与低级船员准备地两个餐厅也可一个供专职船员使用,另一个供低级船员使()如船东和(或)有关船东组织及得到公认地有关海员组织愿意,也可将甲板和机房地专职与低级船员安排在一个餐厅内.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应为一般人员采取适当措施或为他们准备一个单独餐厅,或让他们使用为其他类别地船员准备地餐厅;吨位在五千吨以上地船舶,如随船一般服务人员在五人以上,则应考虑为他们设置单独餐厅.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各餐厅地容量和设备应足以满足可能出现地人数同时就餐地需要..各餐厅应配备经批准地、在数量上足以满足可能出现地人数同时就餐所需地桌椅..在客船因情况特殊而可能提出要求时,主管当局可准许不按上述关於餐厅设置地规定办理.. 餐厅应尽可能靠近厨房,与船员住舱截然隔开..如可能存在地洗碗处不与餐厅直接相连,应规定配备洗涤餐具地适当设备及足够地存放餐具地碗柜..桌面和椅面应选用防潮、不易开裂和易於擦拭地材料制作.第条.所有船舶应根据其大小和船员人数,在露天甲板上安排一块或数块面积较大地场地,供不值勤地船员休息之用..应规定在适当地方为高级船员和低级船员设置一些娱乐场所,并配备适当陈设和家具.如船上除餐厅外无此类场所,则餐厅应配备供娱乐地陈设、家具和设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条.每艘船舶均应安装包括洗脸池、浴缸和(或)淋浴装置在内地足够地卫生设施.. 所建厕所数目至少应是:()吨位不到八百吨地船舶:三个;()吨位在八百吨以上三千吨以下地船舶:四个;()吨位达三千吨以上地船舶:六个;()如高级船员或无线电报务员住单间住舱,则卫生设施应与住舱相连或在住舱附近..除本条第款所作规定外,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对船上厕所在各类船员间地分配情况作出规定.. 宿舍没有卫生设施地船员按类别占有地卫生设施应是:()每八人或不到八人有一个浴缸和(或)一个淋浴喷头;()每八人或不到八人一个厕所;()每六人或不到六人一个洗脸池.但如某一类别地船员人数不到上述人数地一半,在执行本规定时所余部分可略去不记..对於船员总数超过一百地船舶或航行时间通常在四小时以内地客船,主管当局可考虑作出特殊规定或减少所要求地卫生设施数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各公共卫生间应有冷热淡水供应或备有热水装置.主管当局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及得到公认地海员组织磋商後,有权确定每人每天可能要求船东满足地最大淡水消耗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洗脸池和浴缸应足够大,所用材料应得到批准,表面光滑,不易开裂、剥落或腐蚀..厕所应与居住区其他部分隔开,且直接与外界相通,以便通风..小便池和马桶型号应经批准,马桶水箱要淋水力大,经常淋洗,且便於个人操作..下流管和排泄管应足够大,并应安装得当,以便尽量减少堵塞,易於洗刷.. 不止一人使用地卫生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地面铺设应使用经批准地耐久材料,防潮且易於洗刷,还应配备有效排水装置;()隔板应选用钢材或其他经批准地坚固材料,其离地高度至少应达米(英寸);()室内应有充分地照明,通风良好,保持足够室温;()厕所应离住舱和盥洗室不远,但又要与之隔开,厕所门不应直接朝着住舱或住舱与厕所之间地唯一通道;但如厕所位於居住人数不到四人地两间住舱之间,则可不执行後一条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如同一地方有几个厕所,则应关闭严密,使之隔开..各船舶应按其船员人数和通常航行时间配备洗衣和晾晒设备..洗衣设备应包括足够地洗衣池,并装有排水管道;如无单独地洗衣房,则洗衣池可装在盥洗室内.洗衣池应有足够地冷热淡水供应.如无热水,应配备烧水装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晾衣房应设在与宿舍和餐厅隔开地地方,并应通风良好,有足够温度,还应备有晾衣绳或其他晾衣设施.第条.在有十五名或十五名以上地船员、或航行时间在三天以上地船舶上,应设诊疗所.对航行近海地船舶,主管当局可准许不按此规定办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诊疗所应设在船员便於前往地地方,且应有舒适地病房,病人可在任何时候接受必要治疗.诊疗所地入门、病床、照明、通风、供暖和供水应考虑提供舒适条件和便於病人治疗.. 诊疗所所设病床数应由主管当局规定..诊疗所病人应有专门厕所,该厕所应设在诊疗所内或近旁.. 禁止将诊疗所改为治病以外地用途..没有医生随船地船舶应备有型号得到批准地药箱,并附有通俗易懂地药品使用说明.第条.应在住舱外面通风良好地地方配备足够数量地挂雨衣地衣架,且距离住舱不远..吨位在三千吨以上地船舶应为甲板值班和机房值班各备一间有桌椅地房间当办公室..经常停靠蚊虫猖獗地港口地船舶应在各舷窗、通风口和通向甲板地门上悬挂避蚊窗纱,以保护船员住舱..经常路过热带地区或波斯湾或驶向这些地区地船舶,应备有帐篷,安装在船员住舱上部之露天甲板上及用作娱乐场所地部分露天甲板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条.对於第条第款所涉船舶,主管当局可在必须考虑民族习惯地情况下,改变上述条文对该款所涉船员规定地条件;特别是在住舱占有人数及餐厅和卫生设施地配备方面,主管当局可作出特殊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但主管当局在改变所确定地条件时,应遵循第条第和第款地规定及第条第款为上述船员规定地最低面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如某一类船员内部地民族习惯或习俗有很大不同,则应作出必要规定,将宿舍及住舱其他部分分开并保证条件适当,以满足不同类别船员地需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对於第条第款所涉船舶,诊疗所、餐厅和卫生设施地数目和实际用途应按在同一国家注册、型号类似地其他船舶地同样情况来确定并保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主管当局按本条规定制定特殊规章时,应与使用此规章地公认地有关海员组织及船东组织和(或)船东磋商.第条.船员住舱应保持整洁,居住条件良好,不得用来存放不属居住者个人所有地货物或食品..船长或船长专门委派地高级船员,应在一名或数名船员陪同下对船员住舱地各个地方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有笔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部分本公约对现有船舶地实施第条除本条之第、和款所作规定外,本公约将适用於在公约对船舶所注册地地区生效之後下水地船舶..对於一艘在公约对其所注册地国家生效之日竣工、且不符合公约第三部分规定地船舶,如出现以下情况,主管当局可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及得到公认地海员组织磋商後,根据所出现地实际问题,要求对该船进行它认为可能地改变,使之符合公约地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该船将重新注册;()该船将按事先拟定地计划而不是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出现紧急情况而在结构上作重大改建或大修..对於一艘在公约对其所注册地地区生效之日正在建造和(或)改建地船舶,主管当局可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及得到公认地海员组织磋商後,根据所出现地实际问题,要求对该船进行它认为可能地改建,使之符合公约地规定,如该船不再重新注册,此类改建将是对公约规定地最终实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如一艘船舶──不在本条之第和款提到地船舶或适用本公约地在建船舶之例──在本公约对一地区生效之後在该地区重新注册,主管当局可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及得到公认地海员组织磋商後,根据所出现地实际问题,要求对该船进行它认为可能地适当改建,使之符合公约地规定,只要该船不再重新注册,此类改建将是对公约规定地最终实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部分最终条款第条本公约对比本公约提供更好条件地法律、判决、习俗或船东与海员地协议无任何影响.第条本公约地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第条.本公约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国际劳工局长登记地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本公约应於下列国家中地七个国家批准书登记在案之日起六个月後生效,它们是:美利坚合众国、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丹麦、芬兰、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希腊、印度、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瑞典、土耳其和南斯拉夫,且该七国中至少应有四国各拥有登记船舶总吨位不低於一百万吨地商船队.此项规定旨在方便、鼓励和促进各会员国批准本公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此後,对於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起六个月後生效.第条.凡批准本公约地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後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後始得生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五: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问:《公约》对现有船舶有哪些规定?答:规则3.1/2规定,在《公约》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1949 年船员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号)和《1970年船员舱室设备(补充规定)公约》(第133 号)中适用的规定;对于更早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ILO成员国有关法律法规或实践;除有关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的规定外,《公约》其他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均适用于现有船舶。
问: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哪些处所?答: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提供给海员居住和娱乐的处所,包括海员卧室、餐厅、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等。
问:《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规定涉及哪些方面?答:对船上海员起居舱室,《公约》的要求主要涉及:(a) 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b) 供暖和通风;(c) 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d) 卫生设施;(e) 照明;(f) 医务室。
问:对于起居舱室的高度有什么具体规定?答:《公约》标准A3.1/6(a)规定,所有海员的起居舱室应具有充足的净高,最低净高度应不小于203厘米。
随着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的身高明显高于前辈,ILO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净高度从第92号公约要求的190厘米,至第133号公约要求的198厘米,现在《公约》再一次提高了起居舱室净高度的要求。
问:浴室的面积是否可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答:可以。
海员卧室内设置的个人单独使用的浴室面积可以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
《公约》B3.1.5/2导则建议,根据船舶的尺寸、其所从事的航行活动及其布置合理可行时,卧室的规划和配备应带有包括一个马桶的单独浴室,从而为居住者提供合理的舒适性并便于保持整洁。
问:对于上船实习人员的卧室配置有要求吗?答:有。
《公约》导则B3.1.5/3提出要求,建议对于担任见习高级船员职责的海员,每间卧室居住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
问:海员卧室设施和家具的配备有哪些规定?答:《公约》标题三中标准A对海员卧室应配置的基本设施和家具作了具体的规定:●除了客船以外,船上每间卧室均应配备带有冷热淡水龙头的洗脸池,该洗脸池亦可置于个人浴室中;●应为每个海员提供单独的床铺,每个床铺的最小内部面积应至少为198×80厘米;●每间卧室应备有一张桌子,并按需要配备舒适的座位;●对于每个居住者,家具应包括一个宽敞的衣柜(至少为475升)和空间不小于56升的抽屉;如果抽屉设在衣柜里面,则衣柜的合计容积至少应为500 升;柜内应设搁板,并能够由居住者上锁以确保隐私。
船长大副面试知识点3
船长大副面试知识点31、简述船舶主要法定证书及其有效期?1、长期有效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SMC、国际吨位证书ITC、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柴油机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等。
不过要说明一下的是,一些船级社的分社没有签发长期证书的权限,所以临时ITC、IEE等证书,还是有五个月的期限,待总部签发长期证书后,就不再有有效期了。
2、有效期为五年,无需年检的:国籍证书Registration、电台执照RSL、国际防止污水污染证书ISPP、散装固体货物证书IMSBC、船员居住舱室证书CA(部分船旗国只签发四年有效的CA长期证书)等。
3、有效期为五年,无需年检,但需要中间审核的:安全管理证书SMC、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国际劳工证书MLC2006等。
4、有效期为五年,每年都要年检的:船级证书CLASS、货船安全构造证书SC、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国际载重线证书LL、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符合证明DOC(这本证书是发给公司的,但船上要有副本)等。
按照证书的颁发机关不同,分类如下:1.船级社证书:1.1 船级证书(如:入级证书,中国籍船有效期分5、4、3年不等)1.2 法定证书(1)国际载重线证书;(2)货船构造安全证书;(3)货船设备安全证书;(4)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5)国际防止油污证书;(6)非油船结构与设备记录;(7)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8)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9)安全管理体系证书;(10)国际船舶保安证书;(11)船舶保安计划批准书;(12)GMDSS证书;(13)船用产品证书;(14)载重吨/箱量证明。
2.船旗国证书:(1)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中国籍船的有效期分长期和5年两种;(2)电台执照(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4)国际吨位证书,有效期长期;(5)设备免除证书;(6)连续概要记录;(7)船员舱室检查证书(并非都有);(8)船旗国年度安全检查报告书(并非都有);(9)符合证明(副本),有效期5年;(10)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国籍船有效期分长期和5年两种;(11)海上油污应急计划,由船旗国认可;(12)除鼠/免于除鼠证书;(13)垃圾处理簿;(14)消防检验证书;(15)船用固定灭火装置检验证书;(16)船用灭火器检修报告;(17)船用柴油机证书;(18)吨税证书。
关于国内航行海船船员舱室设备要求的思考和建议
8 0 0 总 吨 1 . 8 5 平 8 O O~3 O 2. 5 5 平 5 0 0 0 总 吨 2 . 7 8 平 方
1 0 0 0 0 总 5 0 0 0 总 吨 以 下 , 4. 5 平 方
7 0 0 0 0 米;5 0 0 0~ 1 0 0 0 0 总 吨 平方米 ; 5 . 5 平 方米;1 0 0 0 0 总 吨 以
I L 0 1 5 5 公 约 I L 0 9 2 公
报B 部分 ( 与2 0 0 6 公 约 要 求 均 相 同)
非 客 船 , 所 有 海 员1 人1 间 ;对 卧 室 低 于 3 0 0 0 总 吨 的 非 客 船 ,应
业 务部 门 员1 人 1
是否 船 舶 或特 殊 用 为每 个成
船 尔干 I l 海 三 方 取 得 共
的 ‘ 综 合性海 事 劳 条约 ,规定 J 海 f 船 上 作的最 低 嘤求 ,就 、 I I , 条f ' t : 起J I I 舱 室 、娱 乐 没施 、食 I 干 u 瞄 食f J K 务 ,健 康保 护 、医疗 、 利 干 l I 十 I : 会 障 ,遵 执行等 , J i n f i !  ̄ 9
I 间。 组 织 协 商 后 同 意 可 免除 此
要 求
5. 7 5平
最 小 人 均 地 板 面 积
3 0 0 0 总吨 以下 , 4. 5平 方 米 ; 3 0 0 0 ~1 0 0 0 0 总 无特 别的要 吨 , 5. 5平 方 求 。 米;1 0 0 0 0 总吨 以上 7 平 方米 。
卧事 及 面 积婴 求 引 川 的 址 I L 09 2公 约 ,适 用 范 、憎 舱 审最 小净 高 发 引用 的足 儿 ( ) 1 3 3 。 简单 列举
ILO公约清单
1920 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 (第7 号)1920 年(海难)失业赔偿公约 (第8 号)1920 年海员安置公约 (第9 号)1921 年(海上)未成年人体检公约 (第16 号)1926 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第22 号)1926 年海员遣返公约 (第23 号)1936 年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公约 (第53 号)1936 年(海上)带薪假期公约 (第54 号)1936 年船东(对病、伤海员)责任公约 (第55 号)1936 年(海上)疾病保险公约 (第56 号)1936 年(海上)工时和配员公约 (第57 号)1936 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 (第58 号)1946 年(船上船员)食品和膳食公约 (第68 号)1946 年船上厨师证书公约 (第69 号)1946 年社会保障(海员)公约(第70 号)1946 年海员养老金公约(第71 号)1946 年(海员)带薪休假公约 (第72 号)1946 年(海员)体检公约 (第73 号)1946 年一等水手证书公约 (第74 号)1946 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 (第75 号)1946 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 (第76 号)1949 年(海员)带薪休假公约(修订) (第91 号)1949 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订) (第92 号)1949 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修订) (第93 号) 1958 年(海上)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修订) (第109 号) 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 (第133 号)1970 年防止事故(海员)公约 (第134 号)1976 年(海员)连续就业公约 (第145 号)1976 年海员带薪年休假公约 (第146 号)1976 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147 号)1976 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 (第147 号)的1996 年议定书1987 年海员福利公约 (第163 号)1987 年(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公约 (第164 号)1987 年(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订) (第165 号)1987 年海员遣返公约(修订) (第166 号)1996 年(海员)劳动监察公约 (第178 号)1996 年海员招募和安置公约 (第179 号)1996 年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第180 号)。
ABS 2011年注册验船师A类模拟试卷 科目1
选
项
A
该组织所有成员国
B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所有成员
C
联合国系统的组织和与国际海事组织有正式关系的组织派观察员
D
各国总统
答案
A,B,C
题干
ILO第133号公约中的“吨”是指什么?
备
选
项
A
Light Weight
B
Dead Weight
C
Gross Tonnage
D
Net Tonnage
答案
C
依据
(出处)
答案
A/B/C/D
题干
The term “tons” in ILO 92 Convention means:
备
选
项
A
Gross Register Tons
B
Net Register Tons
C
Displacement
D
Deadweight
答案
A
依据
(出处)
ILO 第92号公约第2条 (b)
mmmmm
C
未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
D
未按要求申请复查
答案
A B C D
题干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设船舶和海上设施、渔业船舶两个类别,每个类别分4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级别的考试。下列属于船舶和海上设施(A)的级别是?
备
选
项
A
题干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
题干
船舶必须按照________或_______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予以纠正和改善,并申请复查。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ILO-92
(ILO-92)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1949年修正本)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9年6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第32届会议,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12项所列关于部分修正第28届大会通过的《1946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的若干提议,考虑到这些提议必须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于1949年6月18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
第一部分 总 则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为了商业目的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一切机动海船。
2.就本公约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时将被视为海船。
3.本公约不适用于:(a)小于500吨的船舶;(b)主要靠帆推动但配有辅机的船舶;(c)从事捕鱼或捕鲸或同类作业的船舶;(d)拖轮。
4.但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本公约应适用于:(a)200和500吨之间的船舶;和(b)在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上从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员的起居舱室。
5.只要主管当局经商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后,相信所做变更会提供相应的好处,致使全部条件不次于完全执行本公约规定所导致的那些条件,对任何船舶来说,本公约第三部分所载任一要求可以变更;会员国应将所有这种变更的细节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然后由其通知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
第2条在本公约里:(a)“船舶”一词系指本公约适用的船舶;(b)“吨”一词系指总登记吨;(c)“客船”一词系指下列船舶:( i )持有按照当时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颁发的有效安全证书或( ii )持有有效的客船证书;(d)“高级船员”一词系指除船长以外的、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由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高级船员的人员;(e)“普通船员”一词系指非高级船员的船员;(f)“准高级船员”一词系指以监督身份或特殊任务身份工作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在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由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g)“船员起居舱室”一词系指供船员使用的卧室、餐室、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h)“规定的”一词意指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规定的;( i )“认可的”一词意指由主管当局认可的;( j )“重新登记的”一词系指在登记领土和船舶所有权同时变更的情况下重新登记的。
起居舱室公约
起居舱室公约
尊敬的居住者,
为了维护起居舱室的良好秩序,保障大家的安全和健康,请您遵守以下公约:
1.遵守舱室使用规定,按时入住,不得私自转借或转让舱位;如需离开,应及时申请退舱手续。
2.保持舱内清洁卫生,不乱扔杂物,不在舱内吸烟,不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违规行为。
3.尊重他人,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不进行噪音、冲突等影响他人的行为。
4.保护个人财物和隐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并不擅自调查、考察他人信息。
5.遵守交通安全规定,不私自使用起居舱外的交通设施。
6.如有身体不适或紧急情况,请及时向管理人员求助并配合进行处理。
7.不得在起居舱室内从事非法活动、违反道德风尚行为。
8.如有违反公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感谢您的配合和支持,祝您住得愉快!
此公约由起居舱室管理人员起草并实施,若有疑问,请联系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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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由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 (g)“船员起居舱室”一词系指供船员使用的卧室、餐室、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 (h)“规定的”一词意指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规定的; ( i )“认可的”一词意指由主管当局认可的; ( j )“重新登记的”一词系指在登记领土和船舶所有权同时变更的情况下重新登记的。
6.散热器和其他取暖器应放置在适当位置,并在必要时予以罩护,以避免火险或给使用者带来危险或不舒 适。
第9条
1.根据客船可能允许的特殊布置,卧室和餐室应有合适的自然采光,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工灯。
2.所有船员处所都应有足够的照明。居住舱室的自然采光最低标准,应使具有正常视力的人晴天可在供自 由移动的处所的任何部位阅读普通报纸。当不可能提供足够的自然采光时,应提供上述最低标准的人工 采光。
(b)其他高级船员:每当可能时,每房间住一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2 人;
(c)准高级船员:每房间住 1 人或 2 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2 人;
(d)其他普通船员:每当可能时,每房间住 2 人或 3 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4 人。
10.为了保证足够的和更舒适的起居舱室,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主管当局 可以允准在某些客船的每间卧室里居住 10 个普通船员。
16.铺位的最小内尺寸应为长 6 英尺 3 英寸,宽 2 英尺 3 英寸(190 厘米×68 厘米)。
17.铺位的构架和档板(如有)应由认可的材料做成,该材料坚硬、平滑,并不易腐蚀和聚藏害虫。
18.如果铺位是管式结构,各接口应完全密封,不得留有可钻入害虫的孔状接缝。
19.每个铺位应装配弹性底部或弹簧垫子和由认可的材料做的床垫。不得使用易聚藏害虫的稻草或其他物 质的填料。
3.在所有船舶里,应为船员起居舱室配备电灯。如果没有两个独立的照明电源,应通过适当建造的灯具或 照明器提供附加照明,以备应急使用。
4.房间里人工照明的布置应使居住者得到最大效益。
5.在卧室里,应在每个床头安一电动台灯。
第 10 条
1.卧室应设置在载重线以上的船舶中部或尾部。
2.在特殊情况下,如船舶的尺寸、类型或营运方式使得任何其他位置不合理或不可行,主管当局可允准将 卧室设在船首,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在防撞舱壁的船首部位。
第3条 1.本公约生效的各会员国承诺使那些确保实施本公约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各规定的法律或条例有效力。 2.这些法律或条例应:
(a)要求主管当局提醒一切有关人员注意这些法律或条例; (b)确定负责执法的人员; (c)对任何违法行为规定足够的惩罚; (d)对保持一个足以确保有效执法的检查制度作出规定; (e)要求主管当局在制订条例方面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公认的真诚的海员工会进行协商,在管理方
20.当一铺位放置在另一铺位上方时,木质、粗帆布或其他合适材料做成的防尘底座应装置在上铺弹性底 部下面。
21.卧室的布置和设施配备应确保居住者有适当的舒适感,并能保持整洁。
22.家俱应包括供每个居住者使用的衣柜,衣柜的高度不应少于 5 英尺(152 厘米),截面积为 300 平方英寸 (19.30 平方分米),并应配置一隔板和挂锁搭扣。挂锁应由居住者提供。
3.在所有要求配备取暖系统的船舶上,应通过蒸气、热水、暖气或电流进行取暖。
4.在靠火炉取暖的任何船舶上,应采取措施,确保该火炉有足够的尺寸,其安装和防护得当,并保证空气 不受污染。
5.在航行中易遇到天气和气候的通常情况下,取暖系统应能使船员起居舱室里的温度保持在良好水准。主 管当局应规定提供的标准。
3.在客船里,只要照明和通风布置得符合要求,主管当局可以允准将卧室设置在载重线以下的部位,但在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在紧靠工作通道的下方。
4.供普通船员使用的卧室,每人占用面积应:
(a)在 800 吨以下的船舶里,不少于 20 平方英尺或 1.85 平方米;
(b)在 800 吨或以上但在 3000 吨以下的船舶里,不少于 25 平方英尺或 2.35 平方米;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为了商业目的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
一切机动海船。 2.就本公约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时将被视为海船。 3.本公约不适用于:
(a)小于 500 吨的船舶; (b)主要靠帆推动但配有辅机的船舶; (c)从事捕鱼或捕鲸或同类作业的船舶; (d)拖轮。 4.但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本公约应适用于: (a)200 和 500 吨之间的船舶;和 (b)在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上从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员的起居舱室。 5.只要主管当局经商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后,相信所做变更会提供相应的好处,致使全 部条件不次于完全执行本公约规定所导致的那些条件,对任何船舶来说,本公约第三部分所载任一要求 可以变更;会员国应将所有这种变更的细节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然后由其通知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
第5条 在下述各种情况下: (a)当船舶登记或重新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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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当船舶的船员起居舱室进行了重大改建或重建时; (c)为了防止对船舶造成任何延期,代表所有或部分船员的公认真诚的海员工会或规定数目或比例的船员以
规定的方式及时地向主管当局申诉船员起居舱室不符合本公约的条款时, 主管当局应检查该船舶并确保船员起居舱室符合法律和条例的要求。
球寒带水域的船舶受本要求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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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船员在船上生活和工作以及环境这样要求时,只要可行,第 3 和 4 款要求的通风设备的运转电源应一 直保持其可用性。
第8条
1.除专门航行于热带和波斯湾的船舶外,应为船舶起居舱室配备足够的取暖系统。
2.当船员在船上生活和工作以及环境需要时,只要可行,取暖系统应一直保持运转。
11.应在任一卧室里易于看到的地方标注该房间居住的最多人数,字迹清楚且擦不掉。
12.应给船员提供单独的铺位。
13.铺位不应以并排的方式放置,即只有超过一个铺位才能到另一个铺位。
14.铺位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当铺位沿船侧放置时,在舷窗下方应仅放置单层铺位。
15.双层铺位的下铺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12 英寸(30 厘米);上铺应大约放置在下铺底部和天花板横梁下侧 的中间部位。
第三部分 船员起居舱室的要求
第6条 1.船员起居舱室的其他有关处所的位置、出入手段、结构和布置的设计应足以确保安全,不受恶劣天气和
海洋气候的侵袭。隔热或冷、隔过度的噪音或其他处所散发出来的臭气。 2.货物和机器处所或厨房、灯和涂料室或发动机、甲板和其他散装贮藏室、烘干室、公共盥洗处所或厕所
都不应对卧室有直接开口。分隔这种处所和卧室的舱壁部分和外部舱壁应使用钢材或其他认可的材料有 效地建造并应是水密和气密的。 3.卧室和餐室的外部舱壁应具有足够的绝热性能。所有机器外壳和厨房或其他产生热的处所的所有边界舱 壁,只要有可能对起居舱室或通道内产生热作用,就应充分地予以绝热。还应注意防止蒸气和/或热水 供应管道产生的热作用。 4.内部舱壁应使用认可的不易聚藏害虫的材料。 5.船员起居舱室处所内的卧室、餐室、娱乐室和通道应充分地予以绝热,以防止冷凝或过热。 6.绞车和类似装置的主蒸气和排气管不应通过船员起居舱室;每当技术上可行时,也不应通过通往船员起 居舱室的通道;如果这些管子必须通过这种通道,它们应充分地予以绝热和包装。 7.舱壁的内镶板或档板应使用表面易保持清洁的材料。不应使用舌槽拼成或任何其他易聚藏害虫的建造方 式。 8.主管当局应决定建造起居舱室时要求采取防火或耐火的程度。 9.卧室和餐室的墙壁表面和舱面盖板应易于保持清洁;如涂漆,颜色应浅;不得使用石灰刷涂。 10.必要时,墙壁表面应换新或修复。 11.所有船员起居舱室的舱面应使用认可的材料建造并具有一个不易受潮且易保持清洁的表面。 12.如果底板是组合式的,各接口处应密集合拢,以免裂缝。 13.应提供足够的下水道。
23.每间卧室应配置一个固定、或活动翻板或滑动式的工作台或书桌和必要的舒适座位。
24.家俱应由平滑、坚硬且不易弯曲和腐蚀的材料做成。
25.每个居住者的抽屉橱或相同物的空间不应小于 2 立方英尺(0.56 立方米)。
26.卧室应装置舷窗窗帘。
27.卧室应配置一面穿衣镜、放置盥洗必需品的小箱子、一个书架和足够数量的外衣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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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船员铺位的安排应尽量分开值班不同的人员,做日工的人与值班员不应同住一房间。
(c)在 3000 吨或以上的船舶里,不少于 30 平方英尺或 2.78 平方米;
但在每个房间里居住 4 个以上普通船员的客船里,每人占用的最小面积可为 24 平方英尺(2.22 平方米)。
5.当船舶需要雇用远超过其本应雇用的普通船员数时,主管当局可以对这组普通船员减少每人在卧室里的 最低占用面积,但条件是:
7.船员卧室里的净高不应少于 6 英尺 3 英寸(190 厘米)。
8.应设置足够数目的卧室,以便向各部门提供一个或多个独用房间,但对小船来说,主管当局可以放宽本 要求。
9.允许占用卧室的人数不应超过下述极限:
(a)负责某部门的高级船员、
面尽量与他们进行合作。
第二部分 船员起居舱室的计划与管理
第4条
1.在船舶建造动工前,以规定的比例展示船员起居舱室的位置和一般布置的船舶平面图应送请主管当局认 可。
2.在船员起居舱室建造动工之前和在改建或重建现有船舶的船员起居舱室之前,应将以规定的比例详细地 展示每个空间的分配、家俱和配件的布置、通风、照明和取暖手段和安排以及卫生间布置等起居舱室的详 细平面图和资料送请主管当局认可。但在登记领土以外进行的应急和临时改建或重建,如果有关于平面图 随后送交主管当局认可,则应被视为符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