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solas公约的由来及发展
solas公约的由来及发展Solas公约,全名为《国际海上劳工公约》(ILO Convention concerning Seafarers' Hours of Work and the Manning of Ships),是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06年通过的一项公约。
该公约旨在保护海员的权益,确保船员的工作时间合理、船员数量足够,并提供必要的休息和休假。
Solas公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一系列海难事故。
当时,由于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范,船舶事故频繁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国际社会对此高度关注,纷纷呼吁制定一项全球性的海上劳工公约,以确保船员的安全和福利。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协商,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通过了Solas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要求船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此外,公约还要求船舶在航行期间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操作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Solas公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当时,国际社会开始对海员的工作条件和福利进行关注,并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定,以保护船员的权益。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和标准的不一致,这些努力并没有取得显著的成果。
因此,人们呼吁制定一项全球性的公约,以确保所有船员都能享受到同样的工作条件和福利。
Solas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在保护海员权益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该公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船员的身心健康,还有助于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营效率。
然而,由于各国实施的不一致性和执行的困难性,Solas公约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和各国政府需要继续努力,加强对公约的执行和监督,以确保船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Solas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为保护海员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公约。
通过规定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以及要求船舶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该公约为船员提供了更加安全和合理的工作环境。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检查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14个方面
最低年龄 体检证书 海员资格 海员就业协议 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 募和安置服务机构 工作和休息时间 船舶配员水平 起居舱室 船上娱乐设施 食品和膳食服务 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船上医疗 船上投诉程序 工资支付
规范国际海运的法律体系
SOLAS 《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MARPOL《 73/78船舶防污公约》 STCW 《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 标准国际公约》 MLC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以上公约将构成世界海事法律体系的四 大支柱。
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健康保护和安全及 防止事故、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和 船东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标题三和标题四主要针对海员在船上就业 时应享有的工作、居住环境,娱乐、饮食条 件以及健康和社会福利保障等作出了具体的 技术性要求。从各个方面尽可能保证了海员 在船上能够获得体面就业,同时又享有合理 的社会福利保障。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CCS认证处 2007年8月31日 重庆
海事劳工公约概况—起源
成立于1919年的国际劳工组织(ILO), 自1920年以来的80多年时间里共召开了10次 专门有关商船海员的海事大会。通过了涉及 海事方面的38项公约、1项议定书和30项建 议书,覆盖了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各个 方面。包括确保海员“体面工作”的关键问 题,如上船工作的最小年龄、工作时间、职 业安全和健康保护、舱室和膳食标准、医疗、 遣返、劳工监察和社会保障等。这些公约和 建议书对世界海运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生效条件和使用范围
公约按明示程序(公约第VIII条),将 在达到至少30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 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 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对任何成员国生效。 在公约生效后,原ILO 92号和ILO 133 号公约将继续对原批约国有效。 公约适用于任何吨位的从事商业活动的 海船,对于200总吨以下国内航行船可 免除公约中守则里的有关要求。公约不 适用于军船或军辅船。
海事劳工公约
Title 1: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seafarers to work on a ship
• 3. A certification of colour vision shall be valid for a maximum period of six years. • 4.If the period of validity of a certificate expires in the course of a voyage, the certificate shall continue in force until the next port of call where the seafarer can obtain a medical certificate from a qualified medical practitioner, provided that the period shall not exceed three months. • 5.In urgent cases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may permit a seafarer to work without a valid medical certificate until the next port of call where the seafarer can obtain a medical certificate from a qualified medical practitioner, provided that:(a) the period of such permission does not exceed three months; and(b) the seafarer concerned is in possession of an expired medical certificate of recent date.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06年通过的
《海事劳动公约》(即《海员劳动公约》),旨在保护全球海员的权益和提高他们的就业环境。
该公约规定了船员的劳动条件和权益保障,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合同和社会保险等方面。
海事劳动公约包括了一系列的规定,确保船员的工作条件符合最低标准。
其中包括:确保船员获得合理的工资和支付方式;规定工时上限,保证船员的工作时间合理和安全;规定休假期限,保障船员的休息和休假权益;规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程序,保护船员的劳动权益;提供病假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规定在船上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保障海员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备等。
海事劳动公约的目标是促进全球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船员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条件。
该公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保护船员权益的法律文书,目前已经被众多国家采纳并实施。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大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大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大会—————目录页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1)序言 (1)一般义务 (2)第1条 (2)定义和适用范围 (3)第2条 (3)基本权利和原则 (4)第3条 (4)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 (5)第4条 (5)实施和执行责任 (5)第5条 (5)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 (6)第6条 (6)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 (6)第7条 (6)生效 (7)第8条 (7)退出 (7)第9条 (7)生效的影响 (7)第10条 (7)保存人职责 (9)第11条 (9)第12条 (9)三方专门委员会 (9)第13条 (9)本公约的修正案 (10)第14条 (10)对守则的修正案 (11)第15条 (11)作准语言 (13)第16条 (13)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解注 (14)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19)iii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iv 规则 1.1最低年龄 (19)规则 1.2体检证书 (19)规则 1.3培训和资格 (21)规则 1.4招募和安置 (21)标题二、就业条件 (27)规则 2.1海员就业协议 (27)规则 2.2工资 (29)规则 2.3工作或休息时间 (33)规则 2.4休假的权利 (35)规则 2.5遣返 (37)规则 2.6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41)规则 2.7配员水平 (41)规则 2.8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42)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45)规则 3.1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45)规则 3.2食品和膳食服务 (57)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59)规则 4.1船上和岸上医疗 (59)规则 4.2船东的责任 (63)规则 4.3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65)规则 4.4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73)规则 4.5社会保障 (77)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81)规则 5.1船旗国责任 (81)规则5.1.1一般原则 (81)规则5.1.2对认可组织的授权 (82)规则5.1.3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84)规则5.1.4检查和执行 (88)规则5.1.5船上投诉程序 (92)规则5.1.6海上事故 (94)规则 5.2港口国的责任 (94)规则5.2.1在港口的检查 (94)规则5.2.2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97)规则 5.3劳工提供责任 (98)附录A5-I (101)附录A5-II (102)附录A5-III (112)附录B5-I国家声明样本 (11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mlc2006公约
mlc2006公约
(最新版)
目录
1.公约背景
2.公约内容概述
3.公约具体条款
4.公约的影响与意义
正文
【公约背景】
mlc2006 公约,全称为《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于 2006 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保护全球海员和海上工作人员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这一公约对海员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促进全球海运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深远影响。
【公约内容概述】
mlc2006 公约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总则、船上就业和劳动条件、船上培训、船上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船舶和船东的责任。
公约涵盖了海员在海上工作和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为海员提供了全面的权益保障。
【公约具体条款】
在公约的具体条款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确保海员获得公正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海员提供良好的住宿、饮食和娱乐条件;保障海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规定船东应对海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负责;提供必要的医疗
设施和服务,以保障海员在海上的工作和生活健康;为海员提供社会保障,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
【公约的影响与意义】
mlc2006 公约的通过和实施,对全球海员的权益保障产生了积极影响。
公约的实施,使得船东和企业在招聘、使用和管理海员时必须遵守国际公认的劳动标准,从而提高了海员的地位,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公约还有助于促进国际间的合作,提高全球海运业的整体水平。
总之,mlc2006 公约为全球海员提供了有力的权益保障,对于提高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是一种国际劳动法律文件,旨在保护海员的权益,提供他们在船舶上工作的基本保障和权益。
该公约规定了海员的工作时间、工资和待遇、工作条件以及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海事劳动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于2006年批准生效。
它适用于所有船舶,包括商船、渔船、邮船等。
公约内容涵盖了船员的就业和合同、工资和福利、工时和休息、培训和资格要求、劳动条件和环境等方面。
海事劳动公约的目标是确保船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符合最低标准,保证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船员的培训和资格要求,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素质,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和高效。
各国根据海事劳动公约制定自己的国内法律,并建立相关监管机构来监督实施。
船舶所有者和雇主必须遵守公约规定,并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权益保障。
任何违反公约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和国际社会的谴责。
总之,海事劳动公约是保护海员权益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旨在提供船员在船舶上工作的基本保障和权益,促进海事劳动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第九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根本目标是:
①在正文和规则中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 原则。
②通过守则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 原则的方式上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 ③通过标题五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 善遵守和执行。
三、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主要内容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 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 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 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 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 (l)船上和岸上医疗。保护海员健康并确保 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医疗,包括医疗设 备、医疗指南和船上医疗箱内药品应由主 管当局指定负责人员妥善维护,并每隔不 超过12个月进行定期检查。
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 服务
确保海员在船上有体面的起居舱室和 娱乐设施;确保海员获得根据卫生条 件提供的优质食品和饮用水 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②食品和膳食:确保船员得到根据规 范的卫生条件提供优质食品和膳食、 包括对船上厨师要求,年满18岁,持 船上厨师资格证书。在海员受雇期间, 应为船上的海员免费提供食物。
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 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 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 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 PSC)检查。 国际海事界普遍认为,海事劳工公约的通 过,在世界劳工史和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 的意义,必将对海事界产生深远的影响, 并将构成今后全球质量航运( Quality Shipping)的重要内容。这项被称为全球120 万海员的“权利法案”,将与国际海事组 织(IMO)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海员 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一起, 构成员享有的规范工 作或休息时间。 ①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 h时段内不得 超过14 h.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 72h。 ②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 h时段内不得 少于10 h,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 77h.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事,劳工保护•【公布日期】2006.02.23•【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日内瓦正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1][2](中译本)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中的基本原则,特别是:《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安保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船舶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八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确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确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并确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2006年2月23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二、就业条件
12
• 6、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 1)正常工时标准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和公共节假日 休息。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得超过14小时; 且在任何七天内不得超过72小时。 • 最短休息时间(不包括短暂的休息):在任何24小时内不 得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休息时间 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 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应急除外) • 2)船上应在容易进入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该 表格应至少包括每一岗位的下列内容:在海上和在港口的 工作时间表和法律或集体协议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 休息时间。工作安排表要有英文对照,以便检查。 • 以标准格式对海员的日工作时间或其日休息时间进行记 录,并经船长或其授权人员以及海员本人签字认可。 • 7.休假的权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两个月最低 2.5天为基础计算。(我国船员条例规定为每两个月5天)
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14
• 船舶建造和设备有关的要求仅适用于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 主要对起居舱室的尺寸、取暖和通风,噪音和震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卫 生设施、照明、医务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予以规定。 (客船、 小船、特殊用途船有另外的规定) • 1、起居舱室: 净高不低于203厘米。应为每名船员提供单独的卧室,卧室地板面积不 小于7平方米,高级船员不少于10平方米。船长、轮机长和大副还应有 与卧室相连的起居室或休息室。床的面积至少为198*80CM,衣柜容积不 小于500升等,卧室内应有一张桌子和座位。应予以充分隔热。并有冷 热淡水的洗脸池。 盥洗室应与其他部分独立,并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风。 卧室不得与货物和机器处所、厨房等区域直接相通,并具有水密和气密 性。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及膳食服务设施应满足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 事故的要求,充分考虑到防止船员被暴露在有害水平的噪音、振动和其 他环境因素的风险。 在驾驶台、机器处所容易到达之处、靠近机舱控制中心处应设有卫生设 施。至少每6人提供一个厕所、淋浴等。 餐厅应与卧室隔开,并尽可能靠近厨房,配备适当的家具和设备。
海事劳工公约
相关链接:
2012年8月20日,国际上主要的海员供给国菲律宾批准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志着公约至少获得30个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的条件得到满足。
公约生效的另一个条件是批准国家商船总吨位应占世界商船总吨位33%,该条件已于2009年达到。
公约将于2013年的8月20日正式生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被称为全球海员的“权利法案”,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并称为世界海事法规体系的四大支柱。
公约涵盖了五个领域的海员劳工保障的规定,涉及到船员最低年龄、健康证书、遣返、就业协议、食品和膳食、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招募和安置、疾病和工伤、防止职业事故发生、工资和福利、社会保障、工作和休息时间、相关主体的遵守与执行等与船员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对保障船员“体面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公约的生效将对我国经营国际航线的航运公司及其国际航线船舶产生深远的影响,
2012年3月,中国代表团在国际劳工组织第313届理事会上,明确表示“作为世界海员大国之一,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海员的劳动权益保护,通过多种形式的立法手段和海运文化建设积极推动海员就业。
”目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准备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作为交通运输部2012年的一类立法计划,已经完成了第一次征求意见,进入到起草立法说明上报阶段。
《航运公司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指南》将在审定和完善后向业界发布,为航运公司的全面履约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船员处)。
mlc2006公约
mlc2006公约摘要:一、背景介绍1.MLC 2006 公约的来源2.MLC 2006 公约的目的二、MLC 2006 公约的主要内容1.基本原则2.船员权益保障3.船员培训和教育4.船员健康和安全5.船员的社会保障三、MLC 2006 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1.我国加入MLC 2006 公约的时间2.我国实施MLC 2006 公约的措施3.我国实施MLC 2006 公约的成果四、MLC 2006 公约的意义和影响1.对船员权益的保障2.对航运业的发展3.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正文:一、背景介绍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是在国际海事组织(IMO)主持下制定的一部国际劳工标准。
它旨在确保全球船员的权益、提高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该公约于2006 年通过,并于2013 年8 月20 日生效。
我国于2015 年8 月29 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二、MLC 2006 公约的主要内容1.基本原则MLC 2006 公约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尊重船员人权、公平对待船员、男女平等、船员自愿就业等。
2.船员权益保障为船员提供公平的就业合同、良好的工资待遇、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充足的医疗保健、充足的职业培训等。
3.船员培训和教育要求各成员国确保船员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技能、知识和能力,确保他们能够安全、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4.船员健康和安全要求成员国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船员在船上和在港口的工作环境中,以及在执行任务期间和下班后,得到充分的保护。
5.船员的社会保障要求成员国为船员提供社会保障,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三、MLC 2006 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1.我国加入MLC 2006 公约的时间我国于2015 年8 月29 日正式加入MLC 2006 公约,成为第87 个加入该公约的国家。
2.我国实施MLC 2006 公约的措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MLC 2006 公约的实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
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对照)
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对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版)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Preamble序言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Having been convened at Geneva by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 and having met in its Ninety-fourth Session on 7 February 2006, and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Desiring to create a single, coherent instrument embodying as far as possible all up-to-dat e standards of existing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as well a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to be found in other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in particular: 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the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No. 29);–《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 1948 (No. 87);–《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the 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 1949 (No. 98);–《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1 (No. 100);–《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the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the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No. 111);–《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the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73 (No. 138);–《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No. 182); and–《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Mindful of the core mandate of the Organization, which is to promote decent conditions of work, and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Recalling the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1998, and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Mindful also that seafarers are cove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ILO instruments and hav e other rights which are established as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applicable to all p ersons, and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Considering that, given the global nature of the shipping industry, seafarers need special p rotection, and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Mindful also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ship safety,human security and quality ship manage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 ed, the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and the seafarer training and competency requirem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and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Recall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sets out a gener al legal framework within which all activities in the oceans and seas must be carried out an d i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 as the basis for national, regional and global action and cooper ation in the marine sector, and that its integrity needs to be maintained,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Recalling that Article 94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est ablishes the duties and obligations of a flag State with regard to, inter alia, labour conditio ns, crewing and social matters on ships that fly its flag,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Recalling paragraph 8 of article 19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 tion which provides that in no case shall the adoption of any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 on by the Conference or the ratification of any Convention by any Member be deemed to af fect any law, award, custom or agreement which ensures more favourable conditions to th e workers concerned than those provided for in the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and 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Determined that this new instrument should be designed to secure the widest possible acc eptability among governments, shipowners and seafarers committed to the principles of de cent work, that it should be readily updateable and that it should lend itself to effective im 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and 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Having decided upon the adoption of certain proposal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such an instru ment, which is the only item on the agenda of the session, and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se proposals shall take the form of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adopts this twenty-third day of February of the year two thousand and six the following Co nvention, which may be cited as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004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二千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适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我国应加快完善国内法规体系,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 善,为公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
我国应加强对公约实施的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公约的有效实 施和落实,保障海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地位。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语言和文化差异
公约实施中还面临着语言和文化差异等问题,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尊重不同文化和习惯。应对措施包括加强 跨文化交流和培训,促进船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06
结论与展望
公约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提高海员权益保护水平
公约实施有助于改善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
工资和福利
公约规定了海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福利要求,包括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费、假期等。
船上培训和船员证书
公约要求船东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培训,确保船员持有符合要求的证 书和资格。
海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健康和安全
公约规定了船舶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 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食品和饮用水
公约要求船东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饮用水 ,确保船员的身体健康。
国际劳工组织(ILO)海事部门
01
负责监督和促进公约的执行,包括对公约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
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国家海事主管部门
02
负责确保公约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上得到执行,包括制定和
执行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船东和船员代表组织
03
负责在船上实施公约,包括确保船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和福利,
以及参与相关的协商和谈判。
任何经表决通过的修改建议应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缔约方同意后生 效。
04
我国对公约的适用和实施 情况
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文)2011年09月15日校对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2006年2月23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介绍(四)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介绍(四)上一期简单介绍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主要内容中的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本期主要介绍《公约》内容中的标题五《公约》的遵守与执行,MLC重大缺陷举例。
(一)标题五《公约》的遵守与执行1.船旗国责任《公约》规则 5.1 要求ILO 各成员国履行其责任:●对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履行《公约》所赋予的义务;●建立一个有效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系统;●确保悬挂本国旗帜船舶上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符合并持续保持符合《公约》标准;●对经认可具有能力和独立性的组织,可授权其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发证工作;●所签发的海事劳工证书及所附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构成船舶已经正规检查、满足《公约》要求的书面证据;●向国际劳工局提交相关的报告。
《公约》要求船上应持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
DMLC第I部分由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列明船舶应符合实施《公约》的国家有关检查发证的14个方面的要求,船旗国主管当局准予的任何实质性等效和任何免除也列在DMLC第I 部分。
船东编制《公约》要求的DMLC第II部分,应根据旗国主管当局编制的DMLC第I部分的要求,制定符合其要求的实施措施,确保船舶能够符合和持续符合《公约》和船旗国有关要求。
当船东第一次编制DMLC第II部分时,首先应按照《公约》、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以及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的DMLC第I部分有关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海员资格、海员就业协议、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工作和休息时间、船舶配员水平、起居舱室、船上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船上医疗、船上投诉程序、工资支付等),对照检查公司现有管理体系、船舶与海员管理规章制度和实践,进行必要的梳理:现有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有哪些方面已能够满足要求;哪些方面经过补充或修订后能够满足要求;哪些方面未曾包括相应的规定,需要重新制定;集体谈判协议是否已经有相应的符合性条款(如适用时);《公约》赋予船东的职责,有哪些部分原由其他公司或组织承担实施责任,应对原双方之间签订的协定重新核定,使之满足《公约》和DMLC第I部分的要求;对于不同类型或不同用途的船舶,有哪些特殊的考虑等。
百年回顾话《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拉福莱特法》和 ITF 的理想之棒,传递到了 《公约》手中。严格来讲,前两棒起初只是部分立 法者和海员领袖的理想;而第三棒,则是 ILO 的三 方立法参与者,即成员国政府、船东和海员代表的 高度共识结晶。ILO 成立以来,在推动“公平竞争” 议题方面,历经“传统航运国家反对”和“新兴海 员供应国家反对”两阶段后,终于迎来了“全球新 共识”的第三阶段。
“全球海员供应市场单一化”理想
承认“公平竞争”是支持国际劳工标准合法性 的理由,被视为《公约》一大不寻常特征。“公平 竞争”是指,为避免“竞次”现象带来恶性循环效应, 各国船东雇用海员应遵循相同待遇的原则。
“公平竞争”的具体化,便是“全球海员供应 市场单一化”的理想及实践。时隔百年,美国 1915 年《拉福莱特法》开先河的“全球海员供应市场单 一化”理想,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这一跨 国工会组织“抵制低标准船舶”行动背后的同一理 想,终于借着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公约》, 照进现实。
第四,理论贡献,港口国监督机制背后的法理,值 得作为分析海洋法新时代精神的重要样本。
《公约》的“和而不同”特质,主要体现在: 第一,强调共识与尊重国情并存,《公约》序言“海 员需要特殊保护”表述的法律效果,并未指向某一 种整齐划一的僵硬立法思维;第二,权利类型与履 行方式有别,《公约》区分了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 虽然港口国监督的内容,并不包括一些基本权利, 然而措辞上绝不降低基本权利的执行标准;第三, 重形式,更重实在,比如《公约》运用“实质等效” 立法技术,以应对复杂多样现实;第四,理论贡献, 《公约》正文包含大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导则条 款,是国际法层面“软法”研究的好样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2006 年2 月23 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94 届国际劳工( 海事) 大会上, 一项旨在全面保障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综合性公约———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 以下简称《公约》) 以314 票赞成, 0 票反对和4 票弃权获得通过。
背景: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 2001 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 ILO 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 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
● ILO 于1920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工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 ILO 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 ILO 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 ILO 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 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
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 组织将现有 68 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
ILO 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
ILO 自成立至今已通过了 188 项劳工公约,在《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通过之前,已有 41 项是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占 ILO 公约总数的 22%。
由于这些公约通过的时间跨越了 80 多年,已经滞后于社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同时由于这些公约大部分并未得到 ILO 多数成员国的正式批准接受;还有些公约要求即使已被广泛应用,也是如此。
最典型的是 ILO 《1949 年船员起居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 92 号公约)和《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 133 号公约),这两个公约的要求在全球造船业和航运业已被广泛应用,但在 ILO183
个成员中,正式批准接受第 92 号公约的有 47 个国家,正式批准接受第 133 号公约的为 32 个国家。
因此 ILO 认为非常有必要对数十个有关海事方面的公约进行彻底的修订。
《公约》生效条件: 至少有30 个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 且其所属商船合计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33% 以上, 交呈批准文件之日起12 个月后该公约将
开始生效。
(截止2010年4月28日,已有9 个国家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在09年挪威加入公约后,巴哈马、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挪威、巴拿马五个重要的船旗国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就达到了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5%,已满足了公约两个生效条件中的一个。
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努力下,其他一些国家也在积极跟进。
2007年6月欧盟委员会通过决议授权所有欧盟成员国在2010年12月31日前批准公约。
2008年12月,欧盟委员会达成一份政治性协议以指导欧盟船东协会(ECSA)与欧洲运输工人联盟(ETF)达成的协议的实施。
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如果各国顺利加入公约,则公约将在2010年底满足生效条件,并于2011年底正式生效。
)
《公约》一旦生效, 将成为继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之后的国际海运法律法规的第四大支柱, 有效统一全球海员劳动和社会保护国际标准, 切实维护全球超过120 万名海员的福利、待遇、合法权益并对促进国际海运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由于公约引入了“不更优惠待遇原则”,使得公约对非缔约国的船舶也具有了约束力。
公约要求船舶携带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在拥有证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符合要求则证书就成为符合公约要求的证明,会减少船舶受到检查的几率。
即使一国并未加入公约也会受到缔约国实施的港口国检查,使得加入公约成为了一种“必须”。
《公约》内容:《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
它由 A 部分( 强制性标准) 和 B 部分( 非强制性导则) 组成。
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五个领域,每个领域中包括若干方面的规定: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
标题二:就业条件(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健康保护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船旗国责任:一般原则、对认可组织的授权、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检查和执行、船上投诉程序、海上事故;港口国的责任:在港口的检查、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公约》对海员权益维护的影响:
( 一) 对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1. 实施更加严格的经营审核权
根据《公约》标准A1. 4—招募和安置2、6 条款的要求, 成员国主管当局对在其领土内运营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进行严格监管, 规定这些机构必须获得主管当局批准的经营许可或证书, 或类似授权并接受定期审核, 只有在明确符合了国家法律和条例的有关要求后主管当局才能为其核发或换新该经营许可或证书, 或类似授权。
2. 对乱收费的制止和控制
为保障海员正当权益, 《公约》标准A1. 4—招募和安置5 条款、导则B1. 4-招募和安置2( d)( f) 规定, 禁止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利用各种方式来阻挠海员获得其所称职的工作, 并规定海员招募或安置机构在为海员提供就业时不能把相关费用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海员。
3. 要求健全海员信息库
《公约》要求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编制一份完整的所有海员的信息登记册, 并确保及时更新, 以备主管当局检查。
4. 完善海员的申诉机制和补偿机制
《公约》标准A5. 15—船上投诉程序规定海员可通过船上规定程序对违反本《公约》要求( 包括违反海员权利) 的事项提出投诉, 并在船长认为必要时, 向适当的外部当局进行投诉。
海员申诉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助于理性解决船公司与海员之间出现的劳务纠纷。
同时《公约》还在标准A1. 4—招募和安置5 条款( c) 款( vi) 项要求成员国建立一个保护机制, 通过保险或适当的等效措施, 赔偿
由于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或有关船东未能按就业协议履行对海员的义务而可能
给海员造成的资金损失。
( 二) 保障了海员的工资收入和社会福利待遇
1. 对海员最低工资的规定
《公约》规定, 各成员国应在不损害自由集体谈判原则的前提下, 与船东和海员的代表组织协商后, 建立确定海员最低工资的程序并结合海员生活费用和
需求的变化进行调整。
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性, 《公约》要求应将船东和海员的代表组织纳入此类程序的制定和运作过程中。
2. 对海员社会福利待遇的规定
《公约》对海员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尤其是社会保障等方面做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确保各成员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海员的人身、医疗及养老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保障。
( 三) 完善了海员的就业条件
《公约》标准A2. 1-海员就业协议4 条款对海员就业协议所包含的细节内容, 如海员的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权利、遣返、配员水平以及海员的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等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为海员的体面就业提供了保障。
( 四) 提高了海员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的标准
在《公约》标题三的部分, 对海员的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提出了比以往更加细致和严格的标准, 甚至对海员居住舱室的采光条件以及床
铺面积和离地高度等细节的问题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这为海员在船上舒适地
工作和生活提供了硬件保障, 最大限度地保障海员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