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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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2006 年2 月23 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94 届国际劳工( 海事) 大会上, 一项旨在全面保障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综合性公约———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 以下简称《公约》) 以314 票赞成, 0 票反对和4 票弃权获得通过。

背景: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 2001 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 ILO 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 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

● ILO 于1920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工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 ILO 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 ILO 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 ILO 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 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

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 组织将现有 68 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ILO 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ILO 自成立至今已通过了 188 项劳工公约,在《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通过之前,已有 41 项是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占 ILO 公约总数的 22%。由于这些公约通过的时间跨越了 80 多年,已经滞后于社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同时由于这些公约大部分并未得到 ILO 多数成员国的正式批准接受;还有些公约要求即使已被广泛应用,也是如此。最典型的是 ILO 《1949 年船员起居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 92 号公约)和《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 133 号公约),这两个公约的要求在全球造船业和航运业已被广泛应用,但在 ILO183

个成员中,正式批准接受第 92 号公约的有 47 个国家,正式批准接受第 133 号公约的为 32 个国家。因此 ILO 认为非常有必要对数十个有关海事方面的公约进行彻底的修订。

《公约》生效条件: 至少有30 个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 且其所属商船合计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33% 以上, 交呈批准文件之日起12 个月后该公约将

开始生效。

(截止2010年4月28日,已有9 个国家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09年挪威加入公约后,巴哈马、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挪威、巴拿马五个重要的船旗国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就达到了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5%,已满足了公约两个生效条件中的一个。

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努力下,其他一些国家也在积极跟进。2007年6月欧盟委员会通过决议授权所有欧盟成员国在2010年12月31日前批准公约。2008年12月,欧盟委员会达成一份政治性协议以指导欧盟船东协会(ECSA)与欧洲运输工人联盟(ETF)达成的协议的实施。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如果各国顺利加入公约,则公约将在2010年底满足生效条件,并于2011年底正式生效。)

《公约》一旦生效, 将成为继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之后的国际海运法律法规的第四大支柱, 有效统一全球海员劳动和社会保护国际标准, 切实维护全球超过120 万名海员的福利、待遇、合法权益并对促进国际海运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由于公约引入了“不更优惠待遇原则”,使得公约对非缔约国的船舶也具有了约束力。公约要求船舶携带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在拥有证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符合要求则证书就成为符合公约要求的证明,会减少船舶受到检查的几率。即使一国并未加入公约也会受到缔约国实施的港口国检查,使得加入公约成为了一种“必须”。

《公约》内容:《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它由 A 部分( 强制性标准) 和 B 部分( 非强制性导则) 组成。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五个领域,每个领域中包括若干方面的规定: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

标题二:就业条件(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健康保护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船旗国责任:一般原则、对认可组织的授权、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检查和执行、船上投诉程序、海上事故;港口国的责任:在港口的检查、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公约》对海员权益维护的影响:

( 一) 对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1. 实施更加严格的经营审核权

根据《公约》标准A1. 4—招募和安置2、6 条款的要求, 成员国主管当局对在其领土内运营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进行严格监管, 规定这些机构必须获得主管当局批准的经营许可或证书, 或类似授权并接受定期审核, 只有在明确符合了国家法律和条例的有关要求后主管当局才能为其核发或换新该经营许可或证书, 或类似授权。

2. 对乱收费的制止和控制

为保障海员正当权益, 《公约》标准A1. 4—招募和安置5 条款、导则B1. 4-招募和安置2( d)( f) 规定, 禁止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利用各种方式来阻挠海员获得其所称职的工作, 并规定海员招募或安置机构在为海员提供就业时不能把相关费用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海员。

3. 要求健全海员信息库

《公约》要求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编制一份完整的所有海员的信息登记册, 并确保及时更新, 以备主管当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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