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劳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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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c2006cn-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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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大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大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大会—————目录页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1)序言 (1)一般义务 (2)第1条 (2)定义和适用范围 (3)第2条 (3)基本权利和原则 (4)第3条 (4)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 (5)第4条 (5)实施和执行责任 (5)第5条 (5)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 (6)第6条 (6)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 (6)第7条 (6)生效 (7)第8条 (7)退出 (7)第9条 (7)生效的影响 (7)第10条 (7)保存人职责 (9)第11条 (9)第12条 (9)三方专门委员会 (9)第13条 (9)本公约的修正案 (10)第14条 (10)对守则的修正案 (11)第15条 (11)作准语言 (13)第16条 (13)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解注 (14)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19)iii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iv 规则 1.1最低年龄 (19)规则 1.2体检证书 (19)规则 1.3培训和资格 (21)规则 1.4招募和安置 (21)标题二、就业条件 (27)规则 2.1海员就业协议 (27)规则 2.2工资 (29)规则 2.3工作或休息时间 (33)规则 2.4休假的权利 (35)规则 2.5遣返 (37)规则 2.6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41)规则 2.7配员水平 (41)规则 2.8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42)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45)规则 3.1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45)规则 3.2食品和膳食服务 (57)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59)规则 4.1船上和岸上医疗 (59)规则 4.2船东的责任 (63)规则 4.3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65)规则 4.4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73)规则 4.5社会保障 (77)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81)规则 5.1船旗国责任 (81)规则5.1.1一般原则 (81)规则5.1.2对认可组织的授权 (82)规则5.1.3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84)规则5.1.4检查和执行 (88)规则5.1.5船上投诉程序 (92)规则5.1.6海上事故 (94)规则 5.2港口国的责任 (94)规则5.2.1在港口的检查 (94)规则5.2.2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97)规则 5.3劳工提供责任 (98)附录A5-I (101)附录A5-II (102)附录A5-III (112)附录B5-I国家声明样本 (11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摘要:一、海事劳动公约简介1.概念与背景2.主要国际海事劳动公约二、海事劳动公约的主要内容1.海员权益保障a.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b.工资和福利c.健康和安全d.船员的社会保障2.船东责任a.船员雇佣和劳动条件b.船员培训和教育c.船员健康和医疗d.船员遣返和赔偿三、我国海事劳动公约的实施情况1.我国批准的国际海事劳动公约2.我国海事劳动法律制度建设3.我国海事劳动监管工作四、海事劳动公约对航运业的影响1.提高船员待遇和福利2.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3.提升国家航运竞争力正文:一、海事劳动公约简介海事劳动公约是一系列旨在保护海员权益的国际法规,主要涉及海员的工作条件、健康与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

这些公约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制定,对于保障全球船员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全球范围内,有多个重要的海事劳动公约,如《海员劳工公约》、《国际船员社会保障公约》等。

二、海事劳动公约的主要内容1.海员权益保障海事劳动公约对海员权益保障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和福利、健康和安全、船员的社会保障等方面。

其中,确保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合理,避免过度劳累;规定船员的最低工资和福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关注船员的健康和安全,为船员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要求船东为船员提供社会保障,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2.船东责任海事劳动公约还规定了船东的责任,包括船员雇佣和劳动条件、船员培训和教育、船员健康和医疗、船员遣返和赔偿等方面。

船东需要确保船员的雇佣和劳动条件合法,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保障船员的健康和医疗需求,并在船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死亡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我国海事劳动公约的实施情况我国已批准了多个重要的国际海事劳动公约,如《海员劳工公约》、《国际船员社会保障公约》等。

为了实施这些公约,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海事劳动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公约,旨在保护海事劳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海上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福利。

本文将从公约的背景、目的和重要内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航运业的蓬勃发展,海事劳工的数量和重要性也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海上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风险较大,海事劳工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海事劳工的权益,国际海事组织于1958年制定了第一份海事劳工公约,随后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二、目的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海事劳工在工作中享有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安全、工作和休息时间、薪酬、伙食和住宿条件、医疗保健等。

公约的实施旨在提高海事劳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质量,减少事故和伤亡的发生,保障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重要内容1. 船舶招募与就业:公约规定了船舶招募与就业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招募程序、招募广告、劳动合同等。

船舶招募过程中,不得进行歧视性别、种族、国籍等的行为。

2. 工作和休息时间:公约要求船员在海上工作期间享有合理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具体规定了船员的工作时间、换班制度、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3. 工资和福利:公约规定了船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年假工资、伙食和住宿条件等。

船舶所有人必须按时支付船员的工资,并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4. 安全和健康保护:公约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安全和健康保护措施,以确保船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船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穿戴个人防护装备、遵守船舶消防、救生等规定。

5. 医疗保健:公约规定了船员在海上工作期间的医疗保健权益。

船舶必须配备合格的船舶医生和医疗设备,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紧急救援。

6. 社会保险和福利:公约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船员在海上工作期间和退休后都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7. 劳动争议解决:公约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机构。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摘要:一、前言二、海事劳工公约的背景与意义三、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2.缔约国义务3.船员权益保障4.船员的工作条件与生活环境四、我国对海事劳工公约的态度与实践1.我国加入海事劳工公约的意义2.我国履行海事劳工公约的举措五、海事劳工公约对航运业的影响六、结语正文:一、前言海事劳工公约,全称为《关于海员劳工条件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abour),是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06 年通过的一部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对船员的劳动权益、工作条件以及生活环境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全球船员的权益,提高其工作和生活质量。

二、海事劳工公约的背景与意义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航运业成为国际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船员的劳动权益却长期未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海事劳工公约。

该公约的诞生,标志着全球船员权益保障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于维护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海事劳工公约适用于所有国籍的船员,不论其受雇于公营或私营船舶。

同时,公约还适用于从事捕鱼、捕鲸、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等活动的船员。

2.缔约国义务各缔约国需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确保海事劳工公约的实施。

此外,各国还需定期向国际劳工组织报告公约的执行情况,以接受审查。

3.船员权益保障海事劳工公约对船员的权益进行了全面保障,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医疗、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员在遇到意外或疾病等情况时,应享有优先获得救援和赔偿的权利。

4.船员的工作条件与生活环境海事劳工公约对船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船舶安全、卫生、食品、住宿、娱乐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船员能够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四、我国对海事劳工公约的态度与实践1.我国加入海事劳工公约的意义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加入海事劳工公约有助于提高我国船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水平,提升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国际劳工组织(ILO)自2001年以来,经过近五年的努力,整合并修订了自上世纪二十年代以来的现有ILO 60多个公约及建议书,形成了一本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并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了该综合“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该公约将在达到至少30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海事劳工公约在构架上分为三个层次,即正文条款(Articles)、规则(Regulations)和技术守则(Code),其中守则分为A部分的强制性标准(Standards)和B部分的建议性导则(Guidelines)。

规则和守则在内容上分为五个标题(Titles),标题一为“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了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与安置”等方面的内容;标题二为“就业条件”,包括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和海员就业机会等;标题三为“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包括居住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标题四为“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标题五为“符合与执行”,包括了检查与发证、港口国控制、船上及岸上投诉程序及船员提供国的应尽的义务等。

该公约适用于任何吨位的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海船,但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的水域或与其紧邻水域或在港口规定适用水域航行的船舶、军船或军辅船、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除外;200总吨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可免除守则中的有关要求。

按公约规定,公约生效后,舱室标准对现有船舶将不进行追溯。

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PSC)检查。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
摘要:
1.海事劳动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2.海事劳动公约的主要内容
3.海事劳动公约的签署和实施情况
4.我国与海事劳动公约的关系
5.海事劳动公约的影响和未来展望
正文:
海事劳动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于1926 年通过的一项旨在保护海员权益的国际公约。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海员劳动权益的国际公约,海事劳动公约对于改善海员工作条件、保障海员基本权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海事劳动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最低年龄限制:公约规定,签订公约的国家不得招募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海员职业。

(2)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公约规定,海员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4 小时,且每24 小时必须有10 小时的休息时间。

(3)工资待遇:公约规定,海员的工资应按照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最低标准支付,同时,海员在船上的消费不得扣除工资。

(4)社会保障:公约规定,海员应享有与陆地工人相同的社会保障权益,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海事劳动公约自通过以来,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

截止目
前,已有超过100 个国家签署并实施了该公约。

我国于1981 年加入海事劳动公约,并在国内积极推动公约的贯彻执行,以保障我国海员的合法权益。

海事劳动公约为我国海员权益的保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未来,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海事劳动公约将继续对海员权益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abour)是一个由国际劳工组织(ILO)颁布的国际
公约,旨在保护海事劳工的权益,并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

该公约于2006年通过并于2013年起正式生效,取代了国际劳工组织此前颁布的相关公约。

公约规定了许多关于海事劳工权益的重要原则和规定,包括工作和生活条件、工资和付款、劳动合同、健康保护、社会保障、海事劳工许可证等。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目的是确保所有在船舶上工作的海事劳工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劳工权益和福利。

公约要求各成员国承认海事劳工的基本权利,包括合理工时、公平工资、安全和健康工作环境、适当的休假等。

此外,公约还要求船主和雇主为海事劳工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退休金计划。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实施需要各成员国采取相应的立法和措施,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公约还规定了一个国际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各成员国的履约情况,并协助解决海事劳工权益争议。

同时,公约还要求成员国之间进行合作,共同解决跨国海事劳工问题。

总之,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是保护海事劳工权益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书,旨在建立公平和可持续的海事劳工市场,促进海事劳工的福祉和社会发展。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

海事劳动公约摘要:1.海事劳动公约的背景与意义2.海事劳动公约的主要内容3.我国加入海事劳动公约的意义与影响4.对我国海事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5.未来展望与建议正文:海事劳动公约,全称为《海事劳工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一部国际劳工标准,旨在保护全球范围内海员的基本权益。

该公约于2006 年通过,2013 年正式生效。

目前,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52 个国家加入了这一公约。

1.海事劳动公约的背景与意义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海运业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海员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却长期被忽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 年通过了《海事劳工公约》,为全球海员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全面的劳动保护标准。

2.海事劳动公约的主要内容《海事劳工公约》共分为12 部分,涵盖了海员的基本权益、工作条件、健康与安全、医疗保健、社会保障、船员供应、船员遣返等诸多方面。

公约要求成员国确保其船舶上的海员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样的权益,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

3.我国加入海事劳动公约的意义与影响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海运国之一,加入《海事劳工公约》有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海运市场的地位,提升我国海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此外,加入该公约还有助于改善我国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海运业的健康发展。

4.对我国海事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我国加入《海事劳工公约》后,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海事产业整体水平,推动我国海运业向更加安全、环保、健康的方向发展。

同时,该公约对海员权益的保护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海运业,为我国海运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支持。

5.未来展望与建议尽管我国已经加入了《海事劳工公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为此,我国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海员权益的保护,提高海员职业的吸引力。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二、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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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 1)正常工时标准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和公共节假日 休息。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得超过14小时; 且在任何七天内不得超过72小时。 • 最短休息时间(不包括短暂的休息):在任何24小时内不 得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休息时间 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 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应急除外) • 2)船上应在容易进入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该 表格应至少包括每一岗位的下列内容:在海上和在港口的 工作时间表和法律或集体协议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 休息时间。工作安排表要有英文对照,以便检查。 • 以标准格式对海员的日工作时间或其日休息时间进行记 录,并经船长或其授权人员以及海员本人签字认可。 • 7.休假的权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两个月最低 2.5天为基础计算。(我国船员条例规定为每两个月5天)
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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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建造和设备有关的要求仅适用于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 主要对起居舱室的尺寸、取暖和通风,噪音和震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卫 生设施、照明、医务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予以规定。 (客船、 小船、特殊用途船有另外的规定) • 1、起居舱室: 净高不低于203厘米。应为每名船员提供单独的卧室,卧室地板面积不 小于7平方米,高级船员不少于10平方米。船长、轮机长和大副还应有 与卧室相连的起居室或休息室。床的面积至少为198*80CM,衣柜容积不 小于500升等,卧室内应有一张桌子和座位。应予以充分隔热。并有冷 热淡水的洗脸池。 盥洗室应与其他部分独立,并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风。 卧室不得与货物和机器处所、厨房等区域直接相通,并具有水密和气密 性。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及膳食服务设施应满足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 事故的要求,充分考虑到防止船员被暴露在有害水平的噪音、振动和其 他环境因素的风险。 在驾驶台、机器处所容易到达之处、靠近机舱控制中心处应设有卫生设 施。至少每6人提供一个厕所、淋浴等。 餐厅应与卧室隔开,并尽可能靠近厨房,配备适当的家具和设备。

mlc2006公约

mlc2006公约

mlc2006公约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公约背景和目的
2.公约主要内容
3.公约的影响和意义
正文
1.公约背景和目的
mlc2006 公约,全称为《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在 2006 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全球海员们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及确保他们在国际航行中的安全。

2.公约主要内容
mlc2006 公约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1)一般规定;(2)船上雇员的雇佣和职业条件;(3)船上住宿、食品和娱乐设施;(4)船上医疗和福利;(5)劳动争议和投诉程序。

公约规定了海员的最低工资、工时、休息时间、培训和福利等,以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得到合理的待遇和保障。

3.公约的影响和意义
mlc2006 公约是国际社会对海员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文件,它的实施对全球海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公约为各国海员提供了一个国际性的权益保障机制,使他们在不同国家的船上工作时可以享受到一致的待遇和保障。

另一方面,公约也促使各国船舶业主和船运公司改进海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劳动标准。

同时,mlc2006 公约的实施也对我国海员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我国政府积极履行国际责任,于 2013 年批准了该公约,并开始在国内实施相关
规定。

这既提升了我国海员的国际地位,也促进了我国船舶行业的健康发展。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摘要:一、海事劳工公约的概述二、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1.基本权益保障2.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3.工资与福利4.职业健康与安全5.船上生活条件三、我国海事劳工公约的实施与监管四、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及挑战五、结论与建议正文:一、海事劳工公约的概述海事劳工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劳工公约》,是一项旨在保障全球海事劳工权益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于2013年6月20日通过,并于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海事劳工公约共有16个条款,涉及海事劳工的基本权益、工作时间、工资福利、职业健康安全以及船上生活条件等多个方面。

二、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1.基本权益保障海事劳工公约规定,船员在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权益。

各国政府应确保船员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等。

2.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公约规定,船员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其他相关公约的规定。

同时,船员每周应有至少one day 的休息时间,并且连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4 days。

3.工资与福利海事劳工公约要求,船员的工资应符合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并且支付方式应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

此外,船员还应享有社会保险、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福利。

4.职业健康与安全公约要求,船舶用人单位应确保船员在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得到充分保障。

这包括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等。

5.船上生活条件海事劳工公约对船上生活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住宿、餐饮、医疗、文化活动等方面。

船舶用人单位应有义务确保船员在船上享有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三、我国海事劳工公约的实施与监管我国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加入海事劳工公约,并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

我国海事部门负责对船员权益保障情况的监管,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及挑战海事劳工公约的实施,对我国航运业带来了积极影响,如提高了船员待遇,改善了船上生活条件,增强了船舶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

相关链接:
2012年8月20日,国际上主要的海员供给国菲律宾批准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志着公约至少获得30个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的条件得到满足。

公约生效的另一个条件是批准国家商船总吨位应占世界商船总吨位33%,该条件已于2009年达到。

公约将于2013年的8月20日正式生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被称为全球海员的“权利法案”,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并称为世界海事法规体系的四大支柱。

公约涵盖了五个领域的海员劳工保障的规定,涉及到船员最低年龄、健康证书、遣返、就业协议、食品和膳食、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招募和安置、疾病和工伤、防止职业事故发生、工资和福利、社会保障、工作和休息时间、相关主体的遵守与执行等与船员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对保障船员“体面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公约的生效将对我国经营国际航线的航运公司及其国际航线船舶产生深远的影响,
2012年3月,中国代表团在国际劳工组织第313届理事会上,明确表示“作为世界海员大国之一,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海员的劳动权益保护,通过多种形式的立法手段和海运文化建设积极推动海员就业。

”目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准备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作为交通运输部2012年的一类立法计划,已经完成了第一次征求意见,进入到起草立法说明上报阶段。

《航运公司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指南》将在审定和完善后向业界发布,为航运公司的全面履约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船员处)。

解读《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国际劳工组织

解读《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国际劳工组织

解读《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国际劳工组织(ILO)自2001年以来,经过近五年的努力,整合并修订了自上世纪二十年代以来的现有ILO60多个公约及建议书,形成了一本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并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以314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了该综合“国际海事劳工公约”。

该公约将在达到至少30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海事劳工公约在构架上分为三个层次,即正文条款(Articles)、规则(Regulations)和技术守则(Code),其中守则分为A部分的强制性标准(Standards)和B部分的建议性导则(Guidelines)。

规则和守则在内容上分为五个标题(Titles),标题一为“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了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与安置”等方面的内容;标题二为“就业条件”,包括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和海员就业机会等;标题三为“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包括居住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标题四为“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标题五为“符合与执行”,包括了检查与发证、港口国控制、船上及岸上投诉程序及船员提供国的应尽的义务等。

该公约适用于任何吨位的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海船,但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的水域或与其紧邻水域或在港口规定适用水域航行的船舶、军船或军辅船、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除外;200总吨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可免除守则中的有关要求。

按公约规定,公约生效后,舱室标准对现有船舶将不进行追溯。

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PSC)检查。

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对照)

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对照)

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对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版)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Preamble序言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Having been convened at Geneva by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 and having met in its Ninety-fourth Session on 7 February 2006, and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Desiring to create a single, coherent instrument embodying as far as possible all up-to-dat e standards of existing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as well a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to be found in other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in particular: 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the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No. 29);–《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 1948 (No. 87);–《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the 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 1949 (No. 98);–《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1 (No. 100);–《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the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the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No. 111);–《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the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73 (No. 138);–《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No. 182); and–《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Mindful of the core mandate of the Organization, which is to promote decent conditions of work, and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Recalling the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1998, and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Mindful also that seafarers are cove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ILO instruments and hav e other rights which are established as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applicable to all p ersons, and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Considering that, given the global nature of the shipping industry, seafarers need special p rotection, and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Mindful also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ship safety,human security and quality ship manage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 ed, the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and the seafarer training and competency requirem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and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Recall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sets out a gener al legal framework within which all activities in the oceans and seas must be carried out an d i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 as the basis for national, regional and global action and cooper ation in the marine sector, and that its integrity needs to be maintained,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Recalling that Article 94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est ablishes the duties and obligations of a flag State with regard to, inter alia, labour conditio ns, crewing and social matters on ships that fly its flag,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Recalling paragraph 8 of article 19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 tion which provides that in no case shall the adoption of any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 on by the Conference or the ratification of any Convention by any Member be deemed to af fect any law, award, custom or agreement which ensures more favourable conditions to th e workers concerned than those provided for in the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and 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Determined that this new instrument should be designed to secure the widest possible acc eptability among governments, shipowners and seafarers committed to the principles of de cent work, that it should be readily updateable and that it should lend itself to effective im 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and 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Having decided upon the adoption of certain proposal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such an instru ment, which is the only item on the agenda of the session, and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se proposals shall take the form of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adopts this twenty-third day of February of the year two thousand and six the following Co nvention, which may be cited as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文)2011年09月15日校对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2006年2月23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之下海员在船最长连续工作时间

海事劳工公约之下海员在船最长连续工作时间

船员调 配等工作 产生 了不 良影 响 。笔 者作为 亚洲船 个 月 (30天 )的带 薪休假 ,则实 际提 高了现行 强制
东论 坛 (ASF)海员 委员会 秘 书 ,申请将 此 问题 列 规 定 的带薪 休假 标 准 ,与现有 的规 定不 符 。
入 了于2015年 5月 19日在韩 国召开 的亚 洲船 东论 坛
定 ;凡MLC强制 性条 款 中没 有 明确规 定 的 ,不可视
二、 “11个月限制 ”问题
为 强制性要 求 ,特别 是 限制 海员在船 工作 时问这类 关键 性 的问题 。如若 认为有 必要设立 新 的强制性要
国际 劳工组织 在其 2012版FAQ中还认 为 ,海 员 求 ,则 应 当通 过 MLC的修正 机制来 实 现 。
不是 该条款 所 限制 的对象 ,因而就 不存在 “12个月 休假 与后来 的一段休假 累积在 一起 。”从 中看 出带
限制 ” 的问题 。只要 海员与 船东基 于真实意 思表示 薪年假 并非必 须在一 年 内休完 ,完全 可 以积攒 和分
就可 以签 订长 于 12个月 的上 船就 业协 议 。
问题 。该条 款要求成 员 国选 择在 “其法律 和条例 或 “11个 月 的限制 ” ,并在港 口国监督 中加 以实施 。
其他措施中或在集体谈判协议”等 四项普遍适用的
1.“11个月 限制 ”与相应 导 则 冲突
文件 中为海 员规定上 述遣返 的权利 ,并未要 求船 东
实 际上 ,带 薪年假并 非要在一 年 内享用 。针对
开休假 。特别 是其 中的 “一年 应享 的此种年休 假 ”
3.当 前 对 该 限 制 的认 识
表 明可 以在船 工作 满一 年 ,而不 是 1 1个 月 。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概述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06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海员的权益和福利。

该公约规定了海员的工作条件、待遇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标准,为海员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事劳工公约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

背景海员是世界贸易和航运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承担着货物运输、海上安全和船舶维护等关键任务。

然而,由于工作环境特殊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海员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如长时间分离家庭、劳动保护不完善、工资拖欠等。

为了保护海员的权益和福利,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并制定了相关法律和公约。

内容海事劳工公约共有8个部分,涵盖了海员的各个方面权益和待遇。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部分规定了公约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公约的目的是确保海员享有适当的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以及与其他劳工相当的待遇。

公约适用于所有国际航行的商船,无论其船籍和所有权。

第二部分:就业和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了海员的就业和合同条件。

公约要求雇主提供明确的职责和权益,包括签订书面合同、支付合理工资和提供适当的休假等。

第三部分:工作和休息时间第三部分规定了海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公约规定了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限制,以及休息和休假的安排,以确保海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四部分:薪水和福利第四部分规定了海员的薪水和福利。

公约要求雇主及时支付工资,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部分:社会保障第五部分规定了海员的社会保障。

公约要求各国建立适当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退休金、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第六部分:职业培训、教育和福利第六部分规定了海员的职业培训、教育和福利。

公约要求各国提供适当的培训机会和教育资源,以提高海员的技能和专业水平。

第七部分:社会对海员及其家属的支持第七部分规定了社会对海员及其家属的支持。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援助,包括心理健康支持和家庭团聚等。

第八部分:监督和执行第八部分规定了公约的监督和执行机制。

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国际劳工大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大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大会—————目录页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1)序言 (1)一般义务 (2)第1条 (2)定义和适用范围 (3)第2条 (3)基本权利和原则 (4)第3条 (4)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 (5)第4条 (5)实施和执行责任 (5)第5条 (5)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 (6)第6条 (6)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 (6)第7条 (6)生效 (7)第8条 (7)退出 (7)第9条 (7)生效的影响 (7)第10条 (7)保存人职责 (9)第11条 (9)第12条 (9)三方专门委员会 (9)第13条 (9)本公约的修正案 (10)第14条 (10)对守则的修正案 (11)第15条 (11)作准语言 (13)第16条 (13)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解注 (14)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19)iii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iv 规则 1.1最低年龄 (19)规则 1.2体检证书 (19)规则 1.3培训和资格 (21)规则 1.4招募和安置 (21)标题二、就业条件 (27)规则 2.1海员就业协议 (27)规则 2.2工资 (29)规则 2.3工作或休息时间 (33)规则 2.4休假的权利 (35)规则 2.5遣返 (37)规则 2.6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41)规则 2.7配员水平 (41)规则 2.8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42)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45)规则 3.1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45)规则 3.2食品和膳食服务 (57)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59)规则 4.1船上和岸上医疗 (59)规则 4.2船东的责任 (63)规则 4.3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65)规则 4.4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73)规则 4.5社会保障 (77)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81)规则 5.1船旗国责任 (81)规则5.1.1一般原则 (81)规则5.1.2对认可组织的授权 (82)规则5.1.3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84)规则5.1.4检查和执行 (88)规则5.1.5船上投诉程序 (92)规则5.1.6海上事故 (94)规则 5.2港口国的责任 (94)规则5.2.1在港口的检查 (94)规则5.2.2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97)规则 5.3劳工提供责任 (98)附录A5-I (101)附录A5-II (102)附录A5-III (112)附录B5-I国家声明样本 (11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对照

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对照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版)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Preamble序言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Having been convened at Geneva by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 and having met in its Ninety-fourth Session on 7 February 2006, and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Desiring to create a single, coherent instrument embodying as far as possible all up-to-dat e standards of existing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as well a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to be found in other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in particular: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the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No. 29);–《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 1948 (No. 87);–《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the 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 1949 (No. 98);–《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1 (No. 100);–《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the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the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No. 111);–《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the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73 (No. 138);–《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No. 182); and–《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Mindful of the core mandate of the Organization, which is to promote decent conditions of work, and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Recalling the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1998, and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Mindful also that seafarers are cove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ILO instruments and hav e other rights which are established as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applicable to all p ersons, and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Considering that, given the global nature of the shipping industry, seafarers need special p rotection, and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Mindful also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ship safety, human security and quality ship manage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 ed, the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and the seafarer training and competency requirem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and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Recall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sets out a gener al legal framework within which all activities in the oceans and seas must be carried out an d i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 as the basis for national, regional and global action and cooper ation in the marine sector, and that its integrity needs to be maintained,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Recalling that Article 94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est ablishes the duties and obligations of a flag State with regard to, inter alia, labour conditio ns, crewing and social matters on ships that fly its flag,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Recalling paragraph 8 of article 19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 tion which provides that in no case shall the adoption of any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 on by the Conference or the ratification of any Convention by any Member be deemed to af fect any law, award, custom or agreement which ensures more favourable conditions to th e workers concerned than those provided for in the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and 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Determined that this new instrument should be designed to secure the widest possible acc eptability among governments, shipowners and seafarers committed to the principles of de cent work, that it should be readily updateable and that it should lend itself to effective im 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and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Having decided upon the adoption of certain proposal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such an instru ment, which is the only item on the agenda of the session, and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se proposals shall take the form of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adopts this twenty-third day of February of the year two thousand and six the following Co nvention, which may be cited as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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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1: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seafarers to work on a ship
• 3. A certification of colour vision shall be valid for a maximum period of six years. • 4.If the period of validity of a certificate expires in the course of a voyage, the certificate shall continue in force until the next port of call where the seafarer can obtain a medical certificate from a qualified medical practitioner, provided that the period shall not exceed three months. • 5.In urgent cases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may permit a seafarer to work without a valid medical certificate until the next port of call where the seafarer can obtain a medical certificate from a qualified medical practitioner, provided that:(a) the period of such permission does not exceed three months; and(b) the seafarer concerned is in possession of an expired medical certificate of recent date.
Title 1: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seafarers to work on a ship
• 3. A certification of colour vision shall be valid for a maximum period of six years. • 4.If the period of validity of a certificate expires in the course of a voyage, the certificate shall continue in force until the next port of call where the seafarer can obtain a medical certificate from a qualified medical practitioner, provided that the period shall not exceed three months. • 5.In urgent cases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may permit a seafarer to work without a valid medical certificate until the next port of call where the seafarer can obtain a medical certificate from a qualified medical practitioner, provided that:(a) the period of such permission does not exceed three months; and(b) the seafarer concerned is in possession of an expired medical certificate of recent date.
Title 1: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seafarers to work on a ship
• Regulation 1.1 – Minimum age • Purpose: To ensure that no under-age persons work on a ship • Details:1. The employment, engagement or work on board a ship of any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6 shall be prohibited.t • 2. Night work of seafarers under the age of 18 shall be prohibited.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tandard, “night” shall be defined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law and practice. It shall cover a period of at least nine hours starting no later than midnight and ending no earlier than 5 a.m.
Title 1: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seafarers to work on a ship
• 3.An exception to strict compliance with the night work restriction may be made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when: • 4. The employment, engagement or work of seafarers under the age of 18 shall be prohibited where the work is likely to jeopardize their health or safety. The types of such work shall be determined by national laws or regulations or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the shipowners’ and seafarers’ organization concern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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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ory note to the Regulations and Code of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 Title 1: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seafarers to work on a ship • Title 2: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 Title 3: Accommodation, recreational facilities, food and catering • Title 4: Health protection, medical care, welfare and social security protection • Title 5: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
Historical Background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 在国际海员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ILO 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 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 国际标准; ● ILO 于1920 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 劳工公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 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 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 ILO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 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 ,现有ILO 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 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
Title 1: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seafarers to work on a ship
• Regulation 1.2 – Medical certificate • Purpose: To ensure that all seafarers are medically fit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at sea • Details:1. The medical certificate shall be issued by a duly qualified medical practitioner or, in the case of a certificate solely concerning eyesight, by a person recogniz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as qualified to issue such a certificate. Practitioners must enjoy full professional independence in exercising their medical judgement in undertaking medical examination procedures. • 2.A medical certificate shall be valid for a maximum period of two years unless the seafarer is under the age of 18, in which case the maximum period of validity shall be one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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