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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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七: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上)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七: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上)

问:《公约》标题四阐述了哪些方面的要求?答: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标题四,分别阐述了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健康保护和安全及事故预防、使用岸上福利设施以及社会保障保护等要求。

《公约》指出ILO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悬挂其旗帜船舶上工作的所有海员得到保护:在船上工作期间应能够得到迅速和适当的船上和岸上医疗;因就业而引起的疾病、受伤或死亡由船东给予经济补偿;确保船上工作环境有利于海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船舶靠岸时能使用岸上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按国家法律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等。

问:实施船上和岸上医疗要求该有哪些措施?答:为确保在船上工作的海员能迅速和适当地获得船上和岸上医疗,《公约》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有:● 所有船舶均应携带医药箱、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 载员100人或以上、通常从事3天以上国际航行的船舶应配备一名医生负责医疗;● 不配医生的船舶上,至少有一名海员完成了符合STCW公约要求的医疗急救培训,其一部分工作是负责医疗和管理药品;● 凡可行,在停靠港口不延误地给予海员去看合格医生或牙医的权利;● 船舶在海上能够通过无线电或卫星通讯得到医疗指导,包括专家的指导;● 除对患病或受伤海员的治疗,应向海员提供保健措施,包括保健教育计划。

问:海员要支付医疗或保健费用吗?答:按照《公约》规则4.1/1和4.1/2的规定,海员在船上工作期间获得船上或岸上的医疗和保健,原则上不由海员支付费用。

在《公约》标准A4.1/1(d)中进一步指出:在与成员国国家法律和惯例一致的范围内,免费向船上海员或在外国港口下船的海员提供医疗和保健服务。

问:船上要配置牙病治疗设施吗?答:对于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公约》在标准A4.1要求为船上的海员提供健康保护和医疗,包括必需的牙科治疗等。

对此,有些船厂和船舶设计单位提出,实施《公约》要求是否要求船上配置治疗牙病的设施?现在对船上医务室设计没有考虑在配置治疗牙病的专门设施。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遵守与执行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遵守与执行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遵守与执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其他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通过明确各方责任,依托检查发证系统建立起一套强大的执行机制,从而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公约》的标题五对这一执行机制作了详细规定。

成员国的遵守与执行责任包括船旗国责任、港口国责任与海员提供责任。

相比其他标题而言,标题五的要求更加刚性,标题一至标题四守则A部分的强制性要求均可通过实质上等效的规定来实施;但标题五的守则A部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可等效替代。

《公约》执行机制的核心是检查发证系统,配套的执行制度包括登船检查、认可组织授权、投诉处理、事故调查等。

《公约》对船旗国管理的要求。

船旗国的海事劳工责任源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

船旗国的核心责任是建立一个有效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系统,确保悬挂其旗帜船舶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持续符合公约要求。

检查发证系统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以及从另一国港口或在另一国港口之间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

如果其船东提出请求,也可适用于其他船舶。

船旗国通过签发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表明船舶已经过其正规检查,可作为船舶符合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要求的表面证据。

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可由主管当局签发,或者由主管当局授权具备能力和独立性的认可机构签发。

海事劳工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其有效性还取决于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的一次中期检查。

对于刚交付的新船、改换船旗的船舶以及当船东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时,可以向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海事劳工证书。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附在海事劳工证书之后,包括第I部分和第II部分。

第I部分应由主管当局编制,列明检查事项清单,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实质等效与免除措施等。

第II部分由船东编制,列明船东在落实国内要求以及确保持续符合而采取的措施。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三:员上船工作的最底要求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三:员上船工作的最底要求

1.《公约》标题一阐述了哪些要求?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标题一中,规定了海员上船工作要达到的最基本的要求。

这些要求体现在《公约》规则1.1至1.4及相应的守则规定中,阐述了有关海员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等方面的要求,船东或海员招募安置机构在招聘海员和安排海员工作时,应符合ILO成员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的实施措施。

2.《公约》规定海员最低年龄是几岁?《公约》规则1.1和标准A1.1,规定了在船上受雇、受聘或工作的人员最低年龄,应不小于16周岁。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公约》明确了在船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小于16周岁,包括船上与航行操作有关的人员以及服务人员等。

ILO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海员的公约––《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当时规定了在船上工作海员的最低年龄为14周岁。

如果船上人员是同一家庭成员的时候,则不受该规定的约束。

1936年ILO修订了该规定,船上工作的海员最低年龄要达到15周周岁。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从《公约》生效时起,船上工作人员最低年龄的要求为16周岁。

国际上大多数航运国家,对于船上工作海员的最低年龄都有具体规定。

在现有规定中,有些国家要求海员最低年龄须达到15周岁,也有国家要求须达到16周岁或16周岁以上。

我国在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对于船上海员最低年龄的规定:●申请注册海员的人员应年满18周岁;●在船上实习、见习的人员应年满16周岁。

3.《公约》标准A1.1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还提出了哪些要求?在《公约》标准A1.1要求中,对于18周岁以下在船上工作的未成年人规定:●禁止18周岁以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但经认可的夜间培训项目可除外(夜间范围按国家的法律或惯例,一般至少为9个小时的时间段,起点不迟于午夜,终点不早于早晨5点)。

●18周岁以下的海员不得从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整合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整合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整合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通过的一项关
于海员劳动条件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被誉为海事劳工权益保护方面的重要里程碑。

该公约旨在确保海员在工作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提高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为他们提供合适的社会保障。

公约涉及的内容包括:海员的雇佣条件、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工资支付、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医疗保健、劳工合同和福利等方面。

公约规定了雇主应该为海员提供安全及适宜的工作环境,并要求雇主提供充足的培训和教育,确保海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海员的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的最低标准,以保护海员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另外,公约强调了对海员工资支付的保护,要求雇主按时支付工资,并为海员提供与其工作量相符的合理工资。

公约还要求雇主提供合适的食品和饮用水,以及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公约还规定了劳工合同的内容和福利制度,确保海员在雇佣期间和离职后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公约提供了解决劳工纠纷和争议的机制,为海员提供了救济途径。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整合了以前的几个国际公约,旨在统
一和综合海员劳动条件的国际标准,提高海员的待遇和权益保护水平。

该公约的出台为全球海员劳动条件的改善和正常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九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第九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根本目标是:

①在正文和规则中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 原则。
②通过守则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 原则的方式上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 ③通过标题五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 善遵守和执行。


三、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主要内容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 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 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 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 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 (l)船上和岸上医疗。保护海员健康并确保 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医疗,包括医疗设 备、医疗指南和船上医疗箱内药品应由主 管当局指定负责人员妥善维护,并每隔不 超过12个月进行定期检查。
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 服务


确保海员在船上有体面的起居舱室和 娱乐设施;确保海员获得根据卫生条 件提供的优质食品和饮用水 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②食品和膳食:确保船员得到根据规 范的卫生条件提供优质食品和膳食、 包括对船上厨师要求,年满18岁,持 船上厨师资格证书。在海员受雇期间, 应为船上的海员免费提供食物。


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 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 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 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 PSC)检查。 国际海事界普遍认为,海事劳工公约的通 过,在世界劳工史和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 的意义,必将对海事界产生深远的影响, 并将构成今后全球质量航运( Quality Shipping)的重要内容。这项被称为全球120 万海员的“权利法案”,将与国际海事组 织(IMO)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海员 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一起, 构成员享有的规范工 作或休息时间。 ①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 h时段内不得 超过14 h.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 72h。 ②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 h时段内不得 少于10 h,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 77h.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一:《公约》制定背景及生效条件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一:《公约》制定背景及生效条件

在2006年2月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ILO)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获得通过。

该公约是ILO在综合和修订了现有68个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的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它建立了统一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

为了使读者详细了解《公约》内容,从本期起本刊以问答形式,陆续介绍《公约》的要求和实施措施,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1、为什么要制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ILO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 ILO于1920 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工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ILO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ILO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组织将现有68 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

ILO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

2、《公约》要求包括哪些内容?《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

它由A部分( 强制性标准) 和B 部分( 非强制性导则) 组成。

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五个领域,每个领域中包括若干方面的规定: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标题二:就业条件(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健康保护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标题五:遵守与执行(船旗国责任:一般原则、对认可组织的授权、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检查和执行、船上投诉程序、海上事故;港口国的责任:在港口的检查、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整合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整合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整合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10月7日通过的一项重要公约,旨在保护海上劳动者的权益,规范海事劳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这一公约整合了以前数个相关公约的内容,对于海事劳工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海上劳动者享有与其他行业工人相当的权益和待遇。

它要求船东和船员雇主为海上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提供合理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保障其权益和利益。

这包括适当的劳动时间和休息间隔、合理的工资、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等。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公约设立了海事劳工成员的权益与义务,明确了船员和船东雇主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关系,以确保双方共同遵守公约的规定。

公约还规定了劳工工会的权益和组织自由,为劳工提供了维权的机制和途径。

公约还强调了对海上劳工进行培训和有关事宜的合作。

为了提高海上劳工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加强与国际海事组织和其他相关国际机构的合作,共同制定培训标准和规程。

这样一来,海上劳工不仅能够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能够更好地应对海上劳动的风险和挑战。

公约还强调了海上劳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

船舶作为一个特殊的工作场所,存在着一系列特殊的安全风险和健康隐患。

公约要求缔约国制定和实施适当的安全标准和政策,确保海上劳工的安全和健康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公约还强调了海上劳工在事故和患病时的救助和赔偿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他们可能遭受的损害和伤害。

公约的实施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海事劳工的工作环境复杂多变,劳动条件和待遇的保障存在一定的难度。

其次,一些国家在公约的实施上存在差异,按照其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因此,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和合作。

总的来说,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通过是海事劳工权益保护领域的重要里程碑。

它为海上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合理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推动了海事劳工权益保护的进展。

然而,公约的实施仍然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确保海上劳动者能够真正受益于公约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mlc2006公约

mlc2006公约

mlc2006公约
摘要:
1.介绍《MLC2006 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2.阐述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3.分析公约对我国海员劳工权益的影响
4.总结我国在执行公约方面的成就和挑战
正文:
《MLC2006 公约》全称为《海员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 年通过的一项旨在保护海员劳工权益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对海员的工作环境、薪资待遇、福利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提高海员生活质量、保障海员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规定:一是海员的雇佣合同应当符合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二是海员的工资应当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水平,且雇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三是海员在船上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应当符合公约的规定;四是海员在船上的生活环境、食品、医疗保健等方面应当达到公约规定的标准;五是海员在海上遭遇意外事故时,公约规定了相应的保险和赔偿机制。

对于我国来说,执行《MLC2006 公约》对于保护海员劳工权益、提高我国海运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公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我国海员的待遇,改善其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其基本权益;另一方面,公约的规定有助于规范我国海运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我国海运业的整体水平。

我国在执行《MLC2006 公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我国政府积极推
动公约的国内立法工作,已经将公约的大部分规定纳入了国内法。

同时,我国政府还加强了对海运企业的监管,确保其遵守公约的规定。

然而,我国在执行公约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比如部分海运企业仍然存在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总的来说,《MLC2006 公约》对于保护海员劳工权益、提高我国海运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mlc2006公约

mlc2006公约

mlc2006公约摘要:一、背景介绍1.MLC 2006 公约的来源2.MLC 2006 公约的目的二、MLC 2006 公约的主要内容1.基本原则2.船员权益保障3.船员培训和教育4.船员健康和安全5.船员的社会保障三、MLC 2006 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1.我国加入MLC 2006 公约的时间2.我国实施MLC 2006 公约的措施3.我国实施MLC 2006 公约的成果四、MLC 2006 公约的意义和影响1.对船员权益的保障2.对航运业的发展3.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正文:一、背景介绍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是在国际海事组织(IMO)主持下制定的一部国际劳工标准。

它旨在确保全球船员的权益、提高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该公约于2006 年通过,并于2013 年8 月20 日生效。

我国于2015 年8 月29 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二、MLC 2006 公约的主要内容1.基本原则MLC 2006 公约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尊重船员人权、公平对待船员、男女平等、船员自愿就业等。

2.船员权益保障为船员提供公平的就业合同、良好的工资待遇、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充足的医疗保健、充足的职业培训等。

3.船员培训和教育要求各成员国确保船员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技能、知识和能力,确保他们能够安全、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

4.船员健康和安全要求成员国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船员在船上和在港口的工作环境中,以及在执行任务期间和下班后,得到充分的保护。

5.船员的社会保障要求成员国为船员提供社会保障,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三、MLC 2006 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1.我国加入MLC 2006 公约的时间我国于2015 年8 月29 日正式加入MLC 2006 公约,成为第87 个加入该公约的国家。

2.我国实施MLC 2006 公约的措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MLC 2006 公约的实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二:《公约》序言和条款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二:《公约》序言和条款

1、序言作了哪些方面的说明?序言是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对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称《公约》)文本的权威性说明,主要叙述了如下观点:● 《公约》的立法依据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ILO的8个核心公约;● ILO倡导体面劳动的原则,海员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基于航运全球性的特点,海员需要特殊的保护;● 《公约》同IMO关于船舶安全、人员安全、船舶管理的标准以及海员培训和资质等要求相关联;● 《公约》同其他的国际劳工标准一样,仅阐明最低的国际标准,其实施不能影响海员通过相关的法律、判决、惯例或协议,得到优于《公约》所规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应确保《公约》能被广泛地接受,且易于更新和被有效地实施。

2、ILO的核心公约是指哪些?《公约》序言中列出了ILO 的核心公约,共有8个:《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 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 号);《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上述公约是ILO劳工标准中最重要的文件,阐述了ILO 有关劳工权利的基本原则。

在《公约》中,没有要求批准《2006年海事劳公约》的ILO成员国执行核心公约,但在《公约》第三条款中规定,各成员国在制定贯彻《公约》法律或条例时,自行确认、尊重了有关劳工的基本权利。

3、《公约》条款有哪些方面的规定?《公约》条款一共有16条:一般义务、定义和适用范围、基本权利和原则、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实施和执行责任、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生效、退出、生效的影响、保存人职责、三方专门委员会、本《公约》的修正案、对守则的修正案、作准语言等。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十——《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十——《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国际海事组织(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法规体系中两部重要的标准。

在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即将达到生效条件、IMO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之际,本刊以问与答的形式,介绍两个公约中若干相关的规定、实施的分析及背景信息,供读者参考。

以下提及《STCW公约》要求,如没有其他说明,包括了马尼拉修正案的内容。

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STCW公约》对于履约分别有哪些规定?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了有关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的要求,包括《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条款要求和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海员享有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等要求。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了这些要求可通过国家的法律或条例、通过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或通过其他措施或实践来实现。

《STCW公约》规定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要求,作为国际标准适用于海船上工作的船长、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无线电通讯和无线电操作员、在液货船或客船上承担指定职责的船员,以及在船上履行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等职能的海员。

对于这些要求的贯彻实施,《STCW公约》条款第1条第(2)款规定:各缔约国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得以充分地和全面地实施,从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观点出发,确保船上的海员有资格和胜任其职。

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STCW公约》对于船舶的定义是否相同?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于船舶的定义列在条款第二条第1(i)款:“‘船舶’一词系指除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或适用港口规定的区域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与《STCW公约》条款第II条第(g)款对于“海船”的定义相同。

mlc2006公约

mlc2006公约

mlc2006公约(原创版)目录1.公约背景2.公约内容概述3.公约具体条款4.公约的影响与意义正文【公约背景】mlc2006 公约,全称为《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于 2006 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为全球海员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保障其权益,促进国际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国际劳工组织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公约之一,mlc2006 公约得到了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

【公约内容概述】mlc2006 公约主要涉及海员的雇佣、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和卫生等多个方面。

公约规定,海员有权享有公正的雇佣条件、合理的工作时间、足够的休息时间以及安全的工作环境。

此外,公约还要求船舶所有人和国家主管机关负起监管责任,确保船舶遵守公约规定。

【公约具体条款】mlc2006 公约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A.船舶所有人的责任B.海员的雇佣和职业安全C.海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D.海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E.船舶检查和认证每个部分包含若干具体条款,对海员的权益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例如,在海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方面,公约规定了海员的最长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以及在港口和国际航线上的工作时间安排。

在海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方面,公约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应支付的工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海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公约的影响与意义】mlc2006 公约的实施,对全球海员权益的保障产生了积极影响。

公约的通过和实施,使得各国政府更加重视海员权益问题,促使船舶所有人和企业加强自律,提高海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同时,公约还有助于促进国际航运业的公平竞争,提高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总之,mlc2006 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为保障海员权益、促进国际航运业可持续发展所做出的重要努力。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上投诉程序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上投诉程序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上投诉程序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上投诉程序一、引言在海事行业中,船员的权益保护一直备受关注。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上投诉程序(以下简称“2006公约”)作为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标准,对船员在船上提出投诉并获得合理解决提供了一定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并探讨2006公约,为读者深入理解该公约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二、2006公约的意义及背景1.2006公约的意义2006公约的实施,旨在保障船员在船上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得到合理的保障和改善。

这对于维护船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积极性、增强船员团队合作意识以及保障船舶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2.2006公约的背景2006公约的制定是基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决议,旨在为船员提供合适的投诉渠道和机制,使得船员能够在船上提出投诉,并得到公正、合理和满意的处理。

这对于解决船员在海上工作中的问题、减少因船员投诉而引发的船舶事故以及维护航海安全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2006公约的具体内容及适用范围2006公约规定了船上投诉程序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船员投诉的范围2006公约规定,船员可以就与其劳工条件、工作环境、待遇、健康和安全相关的问题在船上提出投诉。

这些问题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工时、休假、膳食、住宿、医疗等方面。

2.投诉程序的流程2006公约规定了船员提出投诉的具体程序和流程。

一般情况下,船员可以直接向船上主管或船长提出投诉,如果在船上无法得到满意解决,还可以通过邮寄书面投诉或者通过船公司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

3.投诉处理的原则在处理船员的投诉过程中,2006公约还规定了一些处理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及时、保密和保护投诉者的权益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船员在提出投诉后能够得到合理的对待和解决。

四、个人观点及理解在我看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上投诉程序的实施对于维护船员的权益以及保障船舶的安全至关重要。

解析MLC2006海事劳工公约

解析MLC2006海事劳工公约
推进有重大意义 。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处处长
事界普遍认为, 海事劳工公约的通过 , 在世界劳工史
和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 的意义 , 必将对海事界产生
深远的影 响, 并将 构成今后 全球质量航运 ( Q u a l i t y
和膳食” , 包括居住舱 室和娱乐设 施、 食 品和膳食 等; 标题四为“ 健康保护、 医疗 、 福利及社 会保障” , 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 , 船东 的责任 , 保护健康和安全
收稿 日期 : 2 0 1 3—1 0— 1 8
S h i p p i n g ) 的重要 内容。 公约生效后也将会对我国船公 司的船员管理运 作、 船员 的福利待遇 、 船员职业安全与健康、 船员招 幕与安置、 船舶设计与建造等诸方面带来一系列较
大影响。我 国是海员大 国, 现有海员 6 5 万人 , 承担
时对海员的赔偿、 配员水平 、 职业和技能发展和海员 就业机会等; 标题 三为 “ 船上居住、 娱乐设施、 食品
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可免除守则中的有关要求。按公 约规定 , 公约生效后 , 舱室标准对现有船舶将不进行 追溯。 海事劳工公约 2 0 0 6的规定 内容有效地统一 了
全球海员权益 的保障标准 , 并 为其在全世界范围内 的普遍适用和执行提供 了现实的解决方法。国际海
4 ) 关于保证 职业安全和健康 的程序。按规则 A 4 . 3的要求 , 此程序应包括风险评估及培训和指导 船员 ,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 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及
国。然而, 待遇不高、 个税 的征收 , 生活艰苦 的现实 条件让很多人不愿意将海员作为一项终身职业。公
约提倡的海员体面劳动将鼓励更多年轻人投入航海
2 0 1 3年 8 月2 0日 强制生效。随着公约的生效 , 船东 公司和船舶面临着诸多文件 的编制或修改 , 面临着 船级社的初次审核及发证 , 面临着 P S C针对性的检 查等 , 本文以巴拿马( 海事劳工公约 的缔约国) 船旗 国为例对 M L C 2 0 0 6及其生效后的影响做一个简单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解读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解读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一 《公约》简介及其生效条件编者按:在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年2月召开的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ILO 组织在综合和修订了现有68个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综合性的海事劳工公约,建立了统一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

为了使读者能够了解《公约》的内容,从即日起本刊以问与答的形式,陆续介绍《公约》的要求和实施措施,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供读者参考。

1、为什么要制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员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以后得到ILO 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ILO于1920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ILO现有大部分的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的要求,现有ILO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

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组织将现有68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予以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

ILO希望通过《公约》实施能够达到:(1)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2)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

2、《公约》要求包括哪些内容?《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司法履行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司法履行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司法履行一、背景介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海员的权益,提高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公约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包括海员的招聘和就业、工作和生活条件、健康保障、培训等。

公约的颁布对于维护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事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履行的必要性公约的颁布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各国的司法机构需要对公约内容进行有效的执行和监督。

司法履行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海员权益得到保障:司法履行可以有效保障海员在工作和生活中的权益,防止他们成为不法行为的受害者。

2. 促进海员培训和就业:司法履行可以帮助监督海员的培训和招聘情况,推动海员的专业化发展,提高整个行业的素质。

3. 维护海事产业的良性发展:司法履行可以有效解决海事纠纷,提高海事产业的法治化水平,增强其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司法履行的挑战和对策然而,实际情况中司法履行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有效应对成为了摆在各国面前的重要课题。

主要的挑战包括:1. 法律适用的多样性: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海事劳工公约在不同国家的司法实施会受到不同的 limitation。

解决此问题可以采取加强国际合作,建立统一的司法机制来解决海事纠纷。

2. 司法资源的不平衡分配:一些国家在司法资源方面的投入不足,会影响到海事劳工公约的有效履行。

这就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各国加大对海事劳工公约的司法资源投入。

3. 法律实施的滞后性:有些国家对于国际公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督促机制,这使得公约的履行存在滞后性。

针对这一挑战,可以采取设立国际组织或机构对各国的公约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理解和个人观点通过深入了解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司法履行的重要性和面临的挑战以及对策,我认为国际合作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各国应加强合作,建立更加统一和高效的海事劳工公约司法监督机制,共同推动公约的有效履行。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海员的权益,促进海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构成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构成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构成今天咱们来聊一聊一个很特别的公约,叫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这个公约就像是给在海上工作的叔叔阿姨们制定的一个大规则集。

这个公约呢,它有好多部分。

就像一个大拼图,每一块都很重要。

其中有一块是关于海员上船工作的条件。

比如说,海员叔叔要上船工作,那他住的地方得有个基本的样子吧。

不能是又小又破,连转身都困难的小角落。

就像咱们自己的小房间,虽然可能不大,但是床要舒服,要有地方放自己的东西。

海员的房间也得这样,要有合适的床铺,要有放衣服的柜子,这样他们在海上漂泊的时候才能休息好。

还有一块是关于海员的健康保护。

大家都生过病吧,生病的时候可难受了。

海员在海上,离医院可远了。

那这个公约就规定,船上得有基本的医疗用品。

我给大家讲个故事啊。

有一次,一个海员叔叔在船上不小心把手划破了,要是没有公约规定船上要有药品,那他的伤口可能就会感染,变得越来越严重。

但是因为有这个公约,船上有消毒水和绷带,他就可以很快地把伤口包扎好,避免了更严重的事情发生。

工资待遇也是这个公约里很重要的一部分。

海员叔叔阿姨们在海上辛辛苦苦地工作,他们的工资得按时发,而且得合理。

就像我们帮爸爸妈妈做了家务,爸爸妈妈会给我们零花钱一样,海员的工作那么辛苦,他们的报酬得有保障。

要是没有这个规定,有的坏老板可能就会拖着不给钱,那海员叔叔阿姨们可就太委屈了。

另外呢,这个公约还关注海员的休息时间。

海员们不能一直工作不休息呀。

就像我们上学,上了一天课也需要回家休息睡觉呢。

海员叔叔阿姨们在海上,他们也需要足够的休息时间。

比如说,不能让他们连续工作好几十个小时,得给他们安排轮班,让他们有时间睡觉、吃饭、放松。

这个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就是这样,它从海员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就像一个保护海员的大伞,让在海上工作的叔叔阿姨们能够安心工作,不用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它把很多小的方面组合在一起,就像搭积木一样,一块一块搭起来,变成了一个保护海员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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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ILO的有关公约(包括我国未批准的),有利于维护我国 外派船员和国轮船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船舶的不当滞留。
公约制定的根本目标
• 《公约》的制定包含3个根本目标: • 1)综合原有的海事劳工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规定 一套确定的权利和原则; • 2)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原则的方式上有相 当程度的灵活性;(可以采取等效措施满足强制性 规定,强制性措施的表述尽可能原则,以导则B的 形式给予建议) • 3)以成员国立法、船籍国管辖、港口国检查的形式 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善遵守和执行。
适用范围
4
• 适用范围:任何吨位从事商业活动的海船(内河船舶,军船, 捕捞船,渔船,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除外);200总吨以下 的国内航行船舶可以免除守则中的有关要求 • 公约生效后,舱室标准对现有船舶将不追溯
• 5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符合 证明”
• 公约生效的重要意义——120万海员的“权利法案” 《MARPOL公约》 全球质量航运 (Quality Shipping) 《STCW公约》 《SOLAS公约》
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 2、娱乐设施(导则B):船上应设有书架、小卖部、吸烟室、运动 器械、TV/DVD等电子设施、酒吧等。提供船-岸电话通讯、电子邮 件和互联网设施,且收费合理。提供邮件服务、尽可能安排海员的 伴侣、亲属和朋友登船探视,在可能的情况下,允许海员的伴侣偶 尔陪伴其航海。 • 防止噪音和震动(导则B):居住、娱乐和膳食服务设施的位置应 尽可能远离有噪音的机器和装置。发出声音处所的舱壁、天花板和 甲板应使用隔音和吸音材料,并安装自闭门。机舱和其他机器处所 设立隔音的中心控制室。工作和生活处所的噪音水平应符合ILO关于 暴露水平的国际导则。
6
中国政府对该公约的态度
7
• 1.国际劳工组织有177个成员国,制订了38个公约和30份建议 书,但没有得到成员国的广泛认可,我国共承认3个,其中 两个是国民党时期已承认。 • 2.近几年我国逐步与国际运输工人联盟 (ITF) 改善了关系, 并积极参与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制定,公约是三方代表 (船东、海员工会、政府)协商妥协的产物,中国海员工会、 中远集团、部海事局代表中国参加了公约的制定。 – 我国担任政府组主席,工会的主要代表是ITF。 –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也于2006年成为联合海事委员会的20名 正式成员之一。 – 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及驻日内瓦大使沙祖康率团参加了 2006年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 • 3.200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实施,该条例 从1995年开始酝酿,几经修改获得通过,但条例的内容是粗 线条的,还需要制定《海员法》或通过一系列的条例或实施 细则,才能满足公约要求。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生效
2
• 批准国家:利比利亚,马绍尔群岛,巴哈马,巴拿 马,挪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西班牙,克罗 地亚,保加利亚,加拿大,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 瑞士,贝宁,新加坡,丹麦,安提瓜和巴布达,拉 脱维亚,卢森博格,基里巴斯,荷兰,澳大利亚, 圣基茨岛,图瓦卢,多哥,波兰,帕劳,瑞典,塞 浦路斯,俄罗斯,菲律宾。 • 生效两个必要条件: • 菲律宾2013年8月20日菲律宾批准满足了至少有 30个ILO成员国批准通过。 • 批准国的船舶总吨位超过全球总吨位的33%——已 经早在2009即获得满足。 • 目前批准生效的30个成员国已经达到了全球总吨位 的60%。
• 2006年2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旨在保障海员体面工作与生活 权利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公约在船员最低工资、工作和 休息时间、带薪休假、医疗保健、饮食起居等方面作出规定,被称为 全球海员的“权利法案”和国际海事公约体系的“第四支柱”。 • 条件:至少30个国家,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 33%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 生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菲律宾2013年8月20日将批准书 在国际劳工组织备案。公约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
二、就业条件
13
• 8.遣返:海员有权利得到遣返而不向他们收费;船舶应提供财政担保以确 保海员得以合理遣返。在以下情形海员有权得到遣返: • 1)就业协议到期 • 2)就业协议被船东中止;或被海员出于合理的理由中止; • 3)海员不再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 除非按法律、集体谈判协议规定,海员出现严重失职,否则禁止船东 从海员的工资或其他收益中扣回遣返费用。 – 各成员国应为海员的遣返提供便利。 – 导则B:船东应向船员提供旅行期间的食宿费、医疗费及30公斤行李的 运输费。(船员条例已明确接受该条款) • 9.船舶灭失或沉没应向海员赔偿:海员有权就由于船舶灭失或沉没所造成 的伤害、损失或失业得到赔偿,对每名海员由此造成的失业赔偿总额限 于两个月的工资。该赔偿不妨碍按法律规定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 • 10、配员水平:应满足主管当局制定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11、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各成员国应有国家政策促进 海事部门的就业并鼓励海员的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以及更多的就业机会。
5
• 1987年4月1日实施的新的Paris MOU规定,对到港船舶执行 ILO NO.147号公约的情况实施检查,而不考虑船旗国是 否是缔约国;并明确规定下述船舶可被滞留: – (1)没有充足的食品和饮用水航行到下一港口;

– – •
(2)船上太脏;
(3)船舶在气温过低的海域营运时居住处所无供暖; (4)在通道/居住处所存在过量的垃圾、设备或货物的 阻碍或其他不安全的状况。
二、就业条件
12
• 6、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 1)正常工时标准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和公共节假日 休息。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得超过14小时; 且在任何七天内不得超过72小时。 • 最短休息时间(不包括短暂的休息):在任何24小时内不 得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休息时间 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 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应急除外) • 2)船上应在容易进入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该 表格应至少包括每一岗位的下列内容:在海上和在港口的 工作时间表和法律或集体协议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 休息时间。工作安排表要有英文对照,以便检查。 • 以标准格式对海员的日工作时间或其日休息时间进行记 录,并经船长或其授权人员以及海员本人签字认可。 • 7.休假的权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两个月最低 2.5天为基础计算。(我国船员条例规定为每两个月5天)
15
• 3、食品和膳食服务:船上应提供免费的食品和饮水,厨师应经过培 训具有相应资格。
正文 (Articles) 2006 年海 事劳 工公 约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 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3
规则 (Regulations)
标题三:船上居住、娱乐 设施、食品和膳食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 疗、福利及社会保障
技术守则 (Code)
A部分 (Standards)
标题五:符合与执行
B部分 (Guidelines)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 (一)概述
1
• 几十年来,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在海员的就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工资、工作时间 和配员,社会保障,在船上和在港口的福利等方面制定了 大量的公约。1984年6月11日,我国政府致函国际劳工组 织,承认当时中国政府对14个劳工公约的批准,包括数个 海员公约。
– 加班时间要进行记录,每月由海员签字。 – 国家法律或集体协议可以规定,对加班或节假日工作的 补偿,可用相等的休息时间或追加休假来代替加班费。
• •
2)同工同酬应适用于受雇于同一船舶的所有海员。 3)除国家法律、集体协议授权外,禁止对海员罚 款
二、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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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船员工资导则B部分 • 4)各成员国在不损害自由集体谈判权的前提下,与船东和 海员的代表组织协商,建立确定海员最低工资的程序,确定 最低工资时应考虑最低工资的国际劳工标准。最低工资应随 生活费用和需求变化而予以调整。 • 5)船员最低工资标准,公约只对一水的最低工资作出了规 定,一水的工资作为一个基准,一旦确定,其他职务的工资 自然水涨船高。 • 具体规定:一水的工资不低于国际劳工局理事会授予权利的 另一机构所定期确定的数额。理事会一旦作出决定,局长应 向本组织的成员国通知任何更新的数额。 • 据目前情况看,船员工资基本上接受了ITF标准,而ITF基本 认可香港海员工会制定的集体谈判协议(CBA)工资标准为 亚洲标准。
8
二、就业条件
• • • • •

主要内容:海员的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 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 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海员就业机会等。 1.海员的就业条款和条件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 2.确保海员有机会对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审阅和征求意 见并在签字前取得海员的同意。船东和海员应各持有一份 经签字的海员就业协议原件。 3.海员的就业协议应包括了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权,集体谈 判协议应有英文版本以备港口国检查。海员和船东通知对 方中止就业协议的最短期限不得短于7天。 4.工资:每月发放工资,应给海员提供月薪账目和汇率。
– 确保海员能够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收入转给其家人或指定人。 – 各成员国应通过国家法律或条例管理海员的工资,并充分考虑守则 B部分提供的指导。
二、工作条件
• • 5、船员工资导则B部分 1)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 时,加班补偿率不应低于每小时基本报酬或工资 的1倍和1.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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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 1、最低年龄:禁止任何16岁以下的人员到船上工作,禁止18岁以下 的海员在夜间工作或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加班方面 也有限制。 • 2、体检证书:上船之前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 在海上履行其职责。 • 3、培训和资格:确保海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其船上职责的资格。 • 4、招募和安置:各成员国应对其领土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 机构有效行使管辖和控制。 • 1)所有海员应能够利用不向海员收费的高效、充分和可靠的系统寻 找船上就业的机会。(中介机构不能向船员收钱,可向船东收钱) • 2)招募和安置海员的机构应持有许可证,不应鼓励私营海员招募和 安置服务机构过度扩散。(目前我国的海员中介机构很多,多头管 理,期待政府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 3)招募机构维持其所有海员的最新登记册,以备主管当局检查。 (我国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 4)各成员国应建立一个保护机制,通过保险或适当的等效措施,赔 偿由于中介机构或船东未能履行义务而给海员造成的资金损失。 (目前外派已执行押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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