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遵守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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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检查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14个方面
最低年龄 体检证书 海员资格 海员就业协议 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 募和安置服务机构 工作和休息时间 船舶配员水平 起居舱室 船上娱乐设施 食品和膳食服务 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船上医疗 船上投诉程序 工资支付
规范国际海运的法律体系
SOLAS 《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MARPOL《 73/78船舶防污公约》 STCW 《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 标准国际公约》 MLC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以上公约将构成世界海事法律体系的四 大支柱。
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健康保护和安全及 防止事故、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和 船东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标题三和标题四主要针对海员在船上就业 时应享有的工作、居住环境,娱乐、饮食条 件以及健康和社会福利保障等作出了具体的 技术性要求。从各个方面尽可能保证了海员 在船上能够获得体面就业,同时又享有合理 的社会福利保障。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CCS认证处 2007年8月31日 重庆
海事劳工公约概况—起源
成立于1919年的国际劳工组织(ILO), 自1920年以来的80多年时间里共召开了10次 专门有关商船海员的海事大会。通过了涉及 海事方面的38项公约、1项议定书和30项建 议书,覆盖了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各个 方面。包括确保海员“体面工作”的关键问 题,如上船工作的最小年龄、工作时间、职 业安全和健康保护、舱室和膳食标准、医疗、 遣返、劳工监察和社会保障等。这些公约和 建议书对世界海运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生效条件和使用范围
公约按明示程序(公约第VIII条),将 在达到至少30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 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 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对任何成员国生效。 在公约生效后,原ILO 92号和ILO 133 号公约将继续对原批约国有效。 公约适用于任何吨位的从事商业活动的 海船,对于200总吨以下国内航行船可 免除公约中守则里的有关要求。公约不 适用于军船或军辅船。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事,劳工保护•【公布日期】2006.02.23•【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日内瓦正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译本)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中的基本原则,特别是:《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安保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船舶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八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确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确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并确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2006年2月23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建议

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建议
义务 , 使海员 这个本身 很 “ 脆弱” 的职业受 到冲击 。加 展合作 , 社会正义 , 促进 维护世 界持久和平”并 为此 进 , 上一 些 国家 以剥夺海 员在港 口的人身 自由为手段来维 行 着不懈 的努力 。 护 其所谓 的 “ 反恐” 要求 , 是严重 挫伤 了海 员 的积极 更 业 的未来发展 受到很 大影响 。 为顺应经 济全球化 的发展 趋势和海运行业结构 的 性, 使得那些有志 于远 洋事业 的青 年人 望而生畏 , 航运 不断调整 , 国际劳工组 织理事会 于 2 0 年开始对过 去 01 8 年 间通过 的逾 6 项海事劳工协定 进行修订 , 0 0 使之成 性 海事 劳工公 约 。经 过 国际劳工组织 近 5年 的酝酿 , 在保 障国际贸易 顺利进行 的 同时 , 海运业 自身也 为一部适应现 代形势 , 人性化 、 细节化和具体化 的综 合
事实 上 , 巴黎备忘 录地 区所辖 的港 口安 全检查 在
规则规定核心权 利和原则 以及批准本 公约的成员 国的 中已越来 越多地导人 海员权利 等方 面的 内容 。 如在 巴
基本义务 ; 守则包 含规则 的实施细节 , A部分 ( 由 强制 黎 备忘录地 区 20- 20 01 03年 的检查 资料 中显示 , 船舶
性标准) B部 分( 和 非强 制性指导) 组成 , 并按 以下标题 的住宿和 工作环境 缺 陷上 升 2%。 20 第 4季度 9 04年
划归 为 5 个领域 : 1 : 员上船 工作 的最低要 求 ; 对超过 400 第 类 海 艘船舶 的检查 中 , 4 %的船舶 在住宿和 0 有 0 第 2 : 佣条件 ; 3 : 类 雇 第 类 住舱 、 娱乐 设施 、 膳食 供应 ; 工作 环境 中被发现 有缺点 ,1 2 艘船舶 因住宿 和工作环

5. MLC2006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5. MLC2006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工作或休息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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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i)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 (ii)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最短休息时间的规定: (i)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 (ii)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任何24小时时段是指从一天的任何时段开始算起,不是通常意义上一天一夜的算法。 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 休息时间的间隔 不得超过14小时。
不符合MLC要求的生活环境
不符合MLC要求的生活环境
不符合MLC要求的生活环境
MLC2006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目的:确保各成员国履行其在本公约下关于海员招募和安置以及对其海员提供社 会保护的责任。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海事大会上通过,现已经生效。 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包括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做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做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做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07.26•【文号】海船员[2013]498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做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准备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3〕498号)各航运公司:《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将于2013年8月20日起生效。

为确保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做好履约准备工作,顺利通过有关港口国监督检查,经研究决定,我局将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依船东申请向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符合证明》(见附件1)或《临时海事劳工符合证明》(见附件2)。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海事劳工符合证明》是海事管理机构向5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签发的证明其船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符合国家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二、《海事劳工符合证明》之后应附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由两部分组成:《海事劳工符合声明I》(见附件3)由海事管理机构编制,列明我国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国家要求;《海事劳工符合声明II》由船东编写,列明船东确保船舶持续符合国内要求而釆取的措施。

三、2013年8月20日以后交付的新船、变更国籍的船舶或船东新承担了海事劳工管理责任的船舶,船东可申请签发《临时海事劳工符合证明》。

《临时海事劳工符合证明》不含《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临时海事劳工符合证明》对于同一船东登记的同一船舶,只能签发一次。

临时证明到期前,应申请签发《海事劳工符合证明》。

四、各公司应根据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完善本公司船员权益保障管理制度,编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II》,确保船舶持续符合公约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相关记录,配备有关文书。

第九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第九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根本目标是:

①在正文和规则中规定一套确定的权利和 原则。
②通过守则允许成员国在履行这些权利和 原则的方式上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 ③通过标题五确保这些权利和原则得以妥 善遵守和执行。


三、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主要内容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 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 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保护 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 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 (l)船上和岸上医疗。保护海员健康并确保 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医疗,包括医疗设 备、医疗指南和船上医疗箱内药品应由主 管当局指定负责人员妥善维护,并每隔不 超过12个月进行定期检查。
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 服务


确保海员在船上有体面的起居舱室和 娱乐设施;确保海员获得根据卫生条 件提供的优质食品和饮用水 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②食品和膳食:确保船员得到根据规 范的卫生条件提供优质食品和膳食、 包括对船上厨师要求,年满18岁,持 船上厨师资格证书。在海员受雇期间, 应为船上的海员免费提供食物。


公约要求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 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 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 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 PSC)检查。 国际海事界普遍认为,海事劳工公约的通 过,在世界劳工史和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 的意义,必将对海事界产生深远的影响, 并将构成今后全球质量航运( Quality Shipping)的重要内容。这项被称为全球120 万海员的“权利法案”,将与国际海事组 织(IMO)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海员 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一起, 构成员享有的规范工 作或休息时间。 ①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 h时段内不得 超过14 h.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 72h。 ②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 h时段内不得 少于10 h,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 77h.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一:《公约》制定背景及生效条件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一:《公约》制定背景及生效条件

在2006年2月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ILO)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获得通过。

该公约是ILO在综合和修订了现有68个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的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它建立了统一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

为了使读者详细了解《公约》内容,从本期起本刊以问答形式,陆续介绍《公约》的要求和实施措施,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1、为什么要制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ILO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 ILO于1920 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工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ILO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ILO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组织将现有68 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

ILO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

2、《公约》要求包括哪些内容?《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

它由A部分( 强制性标准) 和B 部分( 非强制性导则) 组成。

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五个领域,每个领域中包括若干方面的规定: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标题二:就业条件(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健康保护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标题五:遵守与执行(船旗国责任:一般原则、对认可组织的授权、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检查和执行、船上投诉程序、海上事故;港口国的责任:在港口的检查、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二、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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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 1)正常工时标准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和公共节假日 休息。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得超过14小时; 且在任何七天内不得超过72小时。 • 最短休息时间(不包括短暂的休息):在任何24小时内不 得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休息时间 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 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应急除外) • 2)船上应在容易进入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表,该 表格应至少包括每一岗位的下列内容:在海上和在港口的 工作时间表和法律或集体协议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 休息时间。工作安排表要有英文对照,以便检查。 • 以标准格式对海员的日工作时间或其日休息时间进行记 录,并经船长或其授权人员以及海员本人签字认可。 • 7.休假的权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两个月最低 2.5天为基础计算。(我国船员条例规定为每两个月5天)
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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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建造和设备有关的要求仅适用于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 主要对起居舱室的尺寸、取暖和通风,噪音和震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卫 生设施、照明、医务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予以规定。 (客船、 小船、特殊用途船有另外的规定) • 1、起居舱室: 净高不低于203厘米。应为每名船员提供单独的卧室,卧室地板面积不 小于7平方米,高级船员不少于10平方米。船长、轮机长和大副还应有 与卧室相连的起居室或休息室。床的面积至少为198*80CM,衣柜容积不 小于500升等,卧室内应有一张桌子和座位。应予以充分隔热。并有冷 热淡水的洗脸池。 盥洗室应与其他部分独立,并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风。 卧室不得与货物和机器处所、厨房等区域直接相通,并具有水密和气密 性。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及膳食服务设施应满足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 事故的要求,充分考虑到防止船员被暴露在有害水平的噪音、振动和其 他环境因素的风险。 在驾驶台、机器处所容易到达之处、靠近机舱控制中心处应设有卫生设 施。至少每6人提供一个厕所、淋浴等。 餐厅应与卧室隔开,并尽可能靠近厨房,配备适当的家具和设备。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整合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整合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整合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10月7日通过的一项重要公约,旨在保护海上劳动者的权益,规范海事劳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这一公约整合了以前数个相关公约的内容,对于海事劳工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海上劳动者享有与其他行业工人相当的权益和待遇。

它要求船东和船员雇主为海上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提供合理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保障其权益和利益。

这包括适当的劳动时间和休息间隔、合理的工资、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等。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公约设立了海事劳工成员的权益与义务,明确了船员和船东雇主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关系,以确保双方共同遵守公约的规定。

公约还规定了劳工工会的权益和组织自由,为劳工提供了维权的机制和途径。

公约还强调了对海上劳工进行培训和有关事宜的合作。

为了提高海上劳工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加强与国际海事组织和其他相关国际机构的合作,共同制定培训标准和规程。

这样一来,海上劳工不仅能够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能够更好地应对海上劳动的风险和挑战。

公约还强调了海上劳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

船舶作为一个特殊的工作场所,存在着一系列特殊的安全风险和健康隐患。

公约要求缔约国制定和实施适当的安全标准和政策,确保海上劳工的安全和健康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公约还强调了海上劳工在事故和患病时的救助和赔偿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他们可能遭受的损害和伤害。

公约的实施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海事劳工的工作环境复杂多变,劳动条件和待遇的保障存在一定的难度。

其次,一些国家在公约的实施上存在差异,按照其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因此,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和合作。

总的来说,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通过是海事劳工权益保护领域的重要里程碑。

它为海上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合理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推动了海事劳工权益保护的进展。

然而,公约的实施仍然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确保海上劳动者能够真正受益于公约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九 公约遵守与实施(上)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九  公约遵守与实施(上)
公 约》 的要求 。
内对于 船舶 按照 《 约》 公 和船 旗 国发证要
时, 首先 应按 照《 约》 船 旗 国实施 公 、 公
求进行 检查 ,船 长应 熟悉 公 约》要 求 , 符合 要求 后对 于船舶 签发 临 时海事 劳 工
证书 ,
约》 要求 的法 律法 规 ,以及 船旗 国 主管
当局 编制 的D C J ML 第 部分 有关 要求 ( 最 低 年 龄 体 检 证书 、海 员资 格 、海 员就 业协 议 .使 用任 何 有许 可证 的或 经发 证 或管 理 的私营 招募 和安 置服 务机 构 、工 作和 休息 时 间、船 舶配 员水 平 、起居 舱 室 船 上 娱 乐设 施 、食 品和 膳 食 服务 、 健 康 和安全 及事 故预 防 、船 上 医疗 、船
B 4
中 国船 检 C N HI R Y 2 1 1 HIAS PSU VE 0 01
} 部分 。船 东编 制《 约》 求的 D L 第 公 要 M C
1 分 ,应 根据 船 旗 国主 管 当 局 编制 的 I 部
第 1 分 ,满足 船 旗 国主 管 当局 编 制 的 I 部
D C第 1 分 的 要 求 。 ML 部
上投 诉 பைடு நூலகம் 序 、工 资 支付 等 ) .对 照 检 查
● 在 临 时证 书有效期 6 月 内. 个 按《 约》 公 及船 旗 国要 求对船 舶应 持有 的
海事 劳工符 合声 明 ( ML D C)第 1 分 实 l 部
D L 第 1 B 应 有 英 文 文 本。 MC 分 D L 第 1 分 应 通 过 船 旗 国主 管 当 局 MC I 部 或认 可组 织检 查 员的 审核 与 批准 。
定 对 船 舶 的 海 员 起 居 舱 室 和 娱 乐设

适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适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完善国内法规体系
我国应加快完善国内法规体系,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 善,为公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
我国应加强对公约实施的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公约的有效实 施和落实,保障海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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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语言和文化差异
公约实施中还面临着语言和文化差异等问题,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尊重不同文化和习惯。应对措施包括加强 跨文化交流和培训,促进船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06
结论与展望
公约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提高海员权益保护水平
公约实施有助于改善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
工资和福利
公约规定了海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福利要求,包括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费、假期等。
船上培训和船员证书
公约要求船东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培训,确保船员持有符合要求的证 书和资格。
海员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健康和安全
公约规定了船舶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 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食品和饮用水
公约要求船东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饮用水 ,确保船员的身体健康。
国际劳工组织(ILO)海事部门
01
负责监督和促进公约的执行,包括对公约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
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国家海事主管部门
02
负责确保公约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上得到执行,包括制定和
执行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船东和船员代表组织
03
负责在船上实施公约,包括确保船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和福利,
以及参与相关的协商和谈判。
任何经表决通过的修改建议应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缔约方同意后生 效。
04
我国对公约的适用和实施 情况

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海事劳工公约(中文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文)2011年09月15日校对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2006年2月23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概述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06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海员的权益和福利。

该公约规定了海员的工作条件、待遇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标准,为海员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事劳工公约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

背景海员是世界贸易和航运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承担着货物运输、海上安全和船舶维护等关键任务。

然而,由于工作环境特殊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海员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如长时间分离家庭、劳动保护不完善、工资拖欠等。

为了保护海员的权益和福利,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并制定了相关法律和公约。

内容海事劳工公约共有8个部分,涵盖了海员的各个方面权益和待遇。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部分规定了公约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公约的目的是确保海员享有适当的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以及与其他劳工相当的待遇。

公约适用于所有国际航行的商船,无论其船籍和所有权。

第二部分:就业和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了海员的就业和合同条件。

公约要求雇主提供明确的职责和权益,包括签订书面合同、支付合理工资和提供适当的休假等。

第三部分:工作和休息时间第三部分规定了海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公约规定了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限制,以及休息和休假的安排,以确保海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四部分:薪水和福利第四部分规定了海员的薪水和福利。

公约要求雇主及时支付工资,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部分:社会保障第五部分规定了海员的社会保障。

公约要求各国建立适当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退休金、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第六部分:职业培训、教育和福利第六部分规定了海员的职业培训、教育和福利。

公约要求各国提供适当的培训机会和教育资源,以提高海员的技能和专业水平。

第七部分:社会对海员及其家属的支持第七部分规定了社会对海员及其家属的支持。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援助,包括心理健康支持和家庭团聚等。

第八部分:监督和执行第八部分规定了公约的监督和执行机制。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对照)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对照)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英文版)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Preamble序言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Having been convened at Geneva by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and having met in its N inety-fourth Session on 7 February 2006, and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Desiring to create a single, coherent instrument embodying as far as possible all up-to-date standards of existing i nternational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as well a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to be foun d in other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in particular: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the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No. 29);–《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 1948 (No. 87);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the 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 1949 (No. 98);–《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1 (No. 100);–《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the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the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No. 111);–《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the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73 (No. 138);–《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No. 182); and–《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Mindful of the core mandate of the Organization, which is to promote decent conditions of work, and 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Recalling the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1998, and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Mindful also that seafarers are cove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ILO instruments and have other rights which are established as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applicable to all persons, and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Considering that, given the global nature of the shipping industry, seafarers need special protection, and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Mindful also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ship safety, human security and quality ship management in the Inte 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the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 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and the seafarer training and competency requirements in t 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 nded, and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Recalling that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sets out a general legal framework withi n which all activities in the oceans and seas must be carried out and is of strategic importance as the basis for nati onal, regional and global action and cooperation in the marine sector, and that its integrity needs to be maintaine d,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Recalling that Article 94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establishes the duties and o bligations of a flag State with regard to, inter alia, labour conditions, crewing and social matters on ships that fly i ts flag, and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Recalling paragraph 8 of article 19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which provides tha t in no case shall the adoption of any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by the Conference or the ratification of any C onvention by any Member be deemed to affect any law, award, custom or agreement which ensures more favoura ble conditions to the workers concerned than those provided for in the Convention or Recommendation, and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Determined that this new instrument should be designed to secure the widest possible acceptability among govern ments, shipowners and seafarers committed to the principles of decent work, that it should be readily updateable and that it should lend itself to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and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Having decided upon the adoption of certain proposal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such an instrument, which is the only item on the agenda of the session, and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书,并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se proposals shall take the form of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adopts this twenty-third day of February of the year two thousand and six the following Convention, which may be cited as 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介绍(四)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介绍(四)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介绍(四)上一期简单介绍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主要内容中的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本期主要介绍《公约》内容中的标题五《公约》的遵守与执行,MLC重大缺陷举例。

(一)标题五《公约》的遵守与执行1.船旗国责任《公约》规则 5.1 要求ILO 各成员国履行其责任:●对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履行《公约》所赋予的义务;●建立一个有效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系统;●确保悬挂本国旗帜船舶上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符合并持续保持符合《公约》标准;●对经认可具有能力和独立性的组织,可授权其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发证工作;●所签发的海事劳工证书及所附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构成船舶已经正规检查、满足《公约》要求的书面证据;●向国际劳工局提交相关的报告。

《公约》要求船上应持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

DMLC第I部分由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列明船舶应符合实施《公约》的国家有关检查发证的14个方面的要求,船旗国主管当局准予的任何实质性等效和任何免除也列在DMLC第I 部分。

船东编制《公约》要求的DMLC第II部分,应根据旗国主管当局编制的DMLC第I部分的要求,制定符合其要求的实施措施,确保船舶能够符合和持续符合《公约》和船旗国有关要求。

当船东第一次编制DMLC第II部分时,首先应按照《公约》、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以及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的DMLC第I部分有关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海员资格、海员就业协议、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工作和休息时间、船舶配员水平、起居舱室、船上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船上医疗、船上投诉程序、工资支付等),对照检查公司现有管理体系、船舶与海员管理规章制度和实践,进行必要的梳理:现有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有哪些方面已能够满足要求;哪些方面经过补充或修订后能够满足要求;哪些方面未曾包括相应的规定,需要重新制定;集体谈判协议是否已经有相应的符合性条款(如适用时);《公约》赋予船东的职责,有哪些部分原由其他公司或组织承担实施责任,应对原双方之间签订的协定重新核定,使之满足《公约》和DMLC第I部分的要求;对于不同类型或不同用途的船舶,有哪些特殊的考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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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遵守与执行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其他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通过明确各方责任,依托检查发证系统建立起一套强大的执行机制,从而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公约》的标题五对这一执行机制作了详细规定。

成员国的遵守与执行责任包括船旗国责任、港口国责任与海员提供责任。

相比其他标题而言,标题五的要求更加刚性,标题一至标题四守则A部分的强制性要求均可通过实质上等效的规定来实施;但标题五的守则A部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可等效替代。

《公约》执行机制的核心是检查发证系统,配套的执行制度包括登船检查、认可组织授权、投诉处理、事故调查等。

《公约》对船旗国管理的要求。

船旗国的海事劳工责任源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

船旗国的核心责任是建立一个有效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系统,确保悬挂其旗帜船舶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持续符合公约要求。

检查发证系统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以及从另一国港口或在另一国港口之间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

如果其船东提出请求,也可适用于其他船舶。

船旗国通过签发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表明船舶已经过其正规检查,可作为船舶符合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要求的表面证据。

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可由主管当局签发,或者由主管当局授权具备能力和独立性的认可机构签发。

海事劳工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其有效性还取决于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的一次中期检查。

对于刚交付的新船、改换船旗的船舶以及当船东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时,可以向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海事劳工证书。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附在海事劳工证书之后,包括第I部分和第II部分。

第I部分应由主管当局编制,列明检查事项清单,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实质等效与免除措施等。

第II部分由船东编制,列明船东在落实国内要求以及确保持续符合而采取的措施。

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应随船携带,并将副本张贴在船上海员能够到达的显著位置,如有要求还应向海员、检查人员以及船东和海员的代表等提供副本。

船旗国应任命充足数量的合格检查员或授权认可组织,定期检查核实其船舶符合《公约》的情况。

检查人员可以登船开展必要的检查、测试或质询,对缺陷提出纠正要求;如果认定某些缺陷构成了对《公约》要求(包括海员的权利)的严重违反,或对海员的安全、健康或保安构成重大威胁,可禁止船舶离港。

每次检查应向主管当局提交一份报告,并将副本提供给船舶的船长,船上应将其张贴在布告栏内供海员知晓。

船旗国应确保其船舶具备公平、有效和迅速处理海员投诉的船上程序。

海员可以使用该程序,提出违反《公约》要求事项的投诉。

船上的投诉程序应寻求在尽可能最低的层次解决问题,但不得剥夺海员均直接向船长和外部当局投诉的权利。

提出投诉的海员享有由人陪同、由人代表、不受迫害以及信息保密等权利。

此外,船旗国应对发生人员伤亡严重事故的船舶开展官方调查,调查报告通常应予公布。

《公约》对港口国管理的要求。

港口国在海事劳工履约中承担的是国际合作责任,目的是确保《公约》在外国船舶上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港口国开展的监督检查最初是国际海事组织推进船旗国履约的支撑性措施,国际劳工组织也在部分海事劳工公约的履约中也引入了这一做法。

在不断的实践发展中,港口国监督检查体现了更大的作用,提供了在全球范围内打击低标准船舶的安全网,推进了国际间尤其是区域性的海事合作。

目前,区域性的港口国监督组织已经覆盖了世界的主要海域。

作为检查发证系统一个环节,港口国检查的范围与海事劳工证书所覆盖的范围是一致的,涉及了海员工作生活条件的14个方面,即最低年龄、体检证书、海员资格、海员就业协议、实施发证管理的私营招募安置机构、工作和休息时间、船舶配员水平、起居舱室、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船上医疗、船上投诉程序以及工资支付。

在港口国检查中,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是船舶符合本公约要求的表面证据,但如果检查人员发现证书存在问题、船上工作生活条件不符要求、为了逃避履约变更船旗或者有投诉指控不符公约要求时,可开展更为详细的检查。

如经检查确认存在重大的缺陷,或者缺陷涉及投诉,港口国应提请本国海员和船东组织注意,并可通知船旗国的代表以及将信息提供给船舶的下一挂靠港,以及有权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报告检查情况及船旗国的反馈情况。

如果检查认定船上条件明显危害海员的安全、健康或保安,或者存在对《公约》要求的严重或屡次违反,港口国检查人员应禁止船舶开航,直至其纠正缺陷或提供了能够迅速实施的整改方案,并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船旗国并请船旗国的代表到场,此外还可要求船旗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公约》的非更优惠待遇原则在港口国检查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如果一个国家未批准《公约》,从概念上不能持有遵照公约签发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但该国的船舶不能享受免除检查的待遇,仍然应当接受港口国的监督检查,还可能因为不具备作为表面证据的合格证书,受到更为详细和严格的检查。

除主动实施检查外,港口国还负责处理外国船舶上海员的投诉请求。

《公约》的要求是港口国应采取迅速而实际的解决方式。

根据投诉的情况,港口国应派员开展初步调查并视情况启动详细检查。

对于投诉事项,港口国调查或检查人员应确认并尽量促成其在船舶的层次上解决。

如果船上不能解决,应立即通知船旗国,在规定的期限内征询解决建议和纠正方案。

如果船旗国不能解决,港口国应将调查情况和船旗国的反馈情况报告给国际劳工局局长,并告知本国的有关船东和船员组织。

《公约》对劳工提供责任的要求。

劳工提供国的遵守与执行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监督在本国领土上设立的船员招募安置机构,确保其运行和操作符合《公约》要求。

二是要为居住在本国领土的海员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保护。

针对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成员国建立有效的检查和监督机制,确保劳工提供责任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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