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遵守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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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遵守与执行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其他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通过明确各方责任,依托检查发证系统建立起一套强大的执行机制,从而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公约》的标题五对这一执行机制作了详细规定。

成员国的遵守与执行责任包括船旗国责任、港口国责任与海员提供责任。

相比其他标题而言,标题五的要求更加刚性,标题一至标题四守则A部分的强制性要求均可通过实质上等效的规定来实施;但标题五的守则A部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可等效替代。

《公约》执行机制的核心是检查发证系统,配套的执行制度包括登船检查、认可组织授权、投诉处理、事故调查等。

《公约》对船旗国管理的要求。

船旗国的海事劳工责任源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

船旗国的核心责任是建立一个有效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系统,确保悬挂其旗帜船舶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持续符合公约要求。

检查发证系统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以及从另一国港口或在另一国港口之间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

如果其船东提出请求,也可适用于其他船舶。

船旗国通过签发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表明船舶已经过其正规检查,可作为船舶符合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要求的表面证据。

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可由主管当局签发,或者由主管当局授权具备能力和独立性的认可机构签发。

海事劳工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其有效性还取决于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的一次中期检查。

对于刚交付的新船、改换船旗的船舶以及当船东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时,可以向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海事劳工证书。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附在海事劳工证书之后,包括第I部分和第II部分。

第I部分应由主管当局编制,列明检查事项清单,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实质等效与免除措施等。

第II部分由船东编制,列明船东在落实国内要求以及确保持续符合而采取的措施。

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应随船携带,并将副本张贴在船上海员能够到达的显著位置,如有要求还应向海员、检查人员以及船东和海员的代表等提供副本。

船旗国应任命充足数量的合格检查员或授权认可组织,定期检查核实其船舶符合《公约》的情况。

检查人员可以登船开展必要的检查、测试或质询,对缺陷提出纠正要求;如果认定某些缺陷构成了对《公约》要求(包括海员的权利)的严重违反,或对海员的安全、健康或保安构成重大威胁,可禁止船舶离港。

每次检查应向主管当局提交一份报告,并将副本提供给船舶的船长,船上应将其张贴在布告栏内供海员知晓。

船旗国应确保其船舶具备公平、有效和迅速处理海员投诉的船上程序。

海员可以使用该程序,提出违反《公约》要求事项的投诉。

船上的投诉程序应寻求在尽可能最低的层次解决问题,但不得剥夺海员均直接向船长和外部当局投诉的权利。

提出投诉的海员享有由人陪同、由人代表、不受迫害以及信息保密等权利。

此外,船旗国应对发生人员伤亡严重事故的船舶开展官方调查,调查报告通常应予公布。

《公约》对港口国管理的要求。

港口国在海事劳工履约中承担的是国际合作责任,目的是确保《公约》在外国船舶上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港口国开展的监督检查最初是国际海事组织推进船旗国履约的支撑性措施,国际劳工组织也在部分海事劳工公约的履约中也引入了这一做法。

在不断的实践发展中,港口国监督检查体现了更大的作用,提供了在全球范围内打击低标准船舶的安全网,推进了国际间尤其是区域性的海事合作。

目前,区域性的港口国监督组织已经覆盖了世界的主要海域。

作为检查发证系统一个环节,港口国检查的范围与海事劳工证书所覆盖的范围是一致的,涉及了海员工作生活条件的14个方面,即最低年龄、体检证书、海员资格、海员就业协议、实施发证管理的私营招募安置机构、工作和休息时间、船舶配员水平、起居舱室、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船上医疗、船上投诉程序以及工资支付。

在港口国检查中,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是船舶符合本公约要求的表面证据,但如果检查人员发现证书存在问题、船上工作生活条件不符要求、为了逃避履约变更船旗或者有投诉指控不符公约要求时,可开展更为详细的检查。

如经检查确认存在重大的缺陷,或者缺陷涉及投诉,港口国应提请本国海员和船东组织注意,并可通知船旗国的代表以及将信息提供给船舶的下一挂靠港,以及有权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报告检查情况及船旗国的反馈情况。

如果检查认定船上条件明显危害海员的安全、健康或保安,或者存在对《公约》要求的严重或屡次违反,港口国检查人员应禁止船舶开航,直至其纠正缺陷或提供了能够迅速实施的整改方案,并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船旗国并请船旗国的代表到场,此外还可要求船旗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公约》的非更优惠待遇原则在港口国检查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如果一个国家未批准《公约》,从概念上不能持有遵照公约签发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但该国的船舶不能享受免除检查的待遇,仍然应当接受港口国的监督检查,还可能因为不具备作为表面证据的合格证书,受到更为详细和严格的检查。

除主动实施检查外,港口国还负责处理外国船舶上海员的投诉请求。

《公约》的要求是港口国应采取迅速而实际的解决方式。

根据投诉的情况,港口国应派员开展初步调查并视情况启动详细检查。

对于投诉事项,港口国调查或检查人员应确认并尽量促成其在船舶的层次上解决。

如果船上不能解决,应立即通知船旗国,在规定的期限内征询解决建议和纠正方案。

如果船旗国不能解决,港口国应将调查情况和船旗国的反馈情况报告给国际劳工局局长,并告知本国的有关船东和船员组织。

《公约》对劳工提供责任的要求。

劳工提供国的遵守与执行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监督在本国领土上设立的船员招募安置机构,确保其运行和操作符合《公约》要求。

二是要为居住在本国领土的海员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保护。

针对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成员国建立有效的检查和监督机制,确保劳工提供责任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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