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劳工公约MLC起居舱室标准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五: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问:《公约》对现有船舶有哪些规定?答:规则3.1/2规定,在《公约》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1949年船员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号)和《1970年船员舱室设备(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中适用的规定;对于更早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ILO成员国有关法律法规或实践;除有关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的规定外,《公约》其他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均适用于现有船舶。
问: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哪些处所?答: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提供给海员居住和娱乐的处所,包括海员卧室、餐厅、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等。
问:《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规定涉及哪些方面?答:对船上海员起居舱室,《公约》的要求主要涉及:(a)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b)供暖和通风;(c)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d)卫生设施;(e)照明;(f)医务室。
问:对于起居舱室的高度有什么具体规定?答:《公约》标准A3.1/6(a)规定,所有海员的起居舱室应具有充足的净高,最低净高度应不小于203厘米。
随着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的身高明显高于前辈,ILO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净高度从第92号公约要求的190厘米,至第133号公约要求的198厘米,现在《公约》再一次提高了起居舱室净高度的要求。
问:浴室的面积是否可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答:可以。
海员卧室内设置的个人单独使用的浴室面积可以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
《公约》B3.1.5/2导则建议,根据船舶的尺寸、其所从事的航行活动及其布置合理可行时,卧室的规划和配备应带有包括一个马桶的单独浴室,从而为居住者提供合理的舒适性并便于保持整洁。
问:对于上船实习人员的卧室配置有要求吗?答:有。
《公约》导则B3.1.5/3提出要求,建议对于担任见习高级船员职责的海员,每间卧室居住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
问:海员卧室设施和家具的配备有哪些规定?答:《公约》标题三中标准A对海员卧室应配置的基本设施和家具作了具体的规定:●除了客船以外,船上每间卧室均应配备带有冷热淡水龙头的洗脸池,该洗脸池亦可置于个人浴室中;●应为每个海员提供单独的床铺,每个床铺的最小内部面积应至少为198×80厘米;●每间卧室应备有一张桌子,并按需要配备舒适的座位;●对于每个居住者,家具应包括一个宽敞的衣柜(至少为475升)和空间不小于56升的抽屉;如果抽屉设在衣柜里面,则衣柜的合计容积至少应为500升;柜内应设搁板,并能够由居住者上锁以确保隐私。
mlc规则2.2
MLC规则2.2是关于船员工资的规定,目的是确保海员得到工作报酬。
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应要求按不超过一个月的间隔并根据任何适用的集体协议向在悬挂其旗帜船舶上工作的海员支付其应得报酬,同时应给海员一个应得报酬和实付数额的月薪账目,包括工资、额外报酬,以及在其报酬采用的货币或兑换率不同于曾经达成一致的货币或兑换率时所用的兑换率1。
此外,规则还要求各成员国应要求船东采取措施,为海员提供一种将其收入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其家人或受扶养人或法定受益人的方式,并确保海员能够将其收入转给其家人。
友航公司《MLC2006》履约手册
目录总则0.1 定义和适用范围0.2 海员的权利0.3 公司岸基的职责0.4 关于本手册第1章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1.1 最低年龄1.2 体检证书1.3 培训和资格1.4 招募和安置第2章就业条件2.1 海员就业协议2.2 工资2.3 工作及休息时间2.4 休假的权利2.5 遣返2.6 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2.7 配员水平2.8 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第3章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3.1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3.2 食品和膳食服务第4章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4.1 船上和岸上的健康保护和医疗4.2 公司的责任4.3 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4.4 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4.5 社会保障第5章遵守与执行5.1 海事劳工检查与证书5.2 船上投诉程序5.3 公司处理船上投诉附录附录一海员就业协议附录二有关“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的公约要求附录三船员甲板休闲区域附录四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附录五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附录六船上投诉程序附录七 MLC2006支持文件及表格清单附录八 MLC2006船上文件夹管理附录九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文本)附表附表1 船员名单附表2 船员证书信息表附表3 海员工资月薪账目表附表4 船上工作时间安排表附表5 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表附表6 生活设施管理检查表附表7 厨师及服务人员培训记录附表8 一周菜谱附表9 卫生和医疗管理检查表附表10 食品和饮用水管理检查表附表11 出航储备检查附表12 医疗报告附表13 职业安全和风险评估报告表附表14 职业事故报告附表15 安委会纪要附表16 船舶海事劳工条件内部检查单附表17 船上投诉与处理记录单总则0.1 定义和适用范围0.1.1除另有规定,本手册有关术语定义如下:1)海事劳工证书:指船旗国主管当局或授权的认可组织经对船舶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后签发的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HKMD_ DMLC Part I(15-3-2013)_CNPARTi 指南
C C S通函Circular中国船级社(2013年)通函第号总第号2013年月日(共页)发:总部相关处室、各分社/办事处并转船公司关于香港旗船舶符合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的船东指南A. 导言1. 本指南旨在帮助香港籍船舶的船东理解香港海事处对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 部分中所涉及的14项检查项目的要求。
2. MLC,2006公约由三个相关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涵盖了MLC,2006批约成员国的权利、原则和义务。
守则对规则的实施细节进行了陈述,并由两个部分组成:A部分(强制性标准)和B部分(非强制性导则)。
规则和守则按以下五个标题进行划分: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标题二:就业条件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标题五:遵守与执行3. 根据MLC,2006的要求,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应随船携带。
海事劳工证书旨在证明船舶满足MLC,2006的要求以及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满足了相关要求。
DMLC包含第I部分和第II部分,必须分别由船旗国主管机关和船东编制。
4. 香港海事处(HKMD)会向每艘适用的香港旗船舶签发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第I部分,以陈述《商船(海员)(海事劳工公约)条例》中的规定,即香港旗船舶须按照公约的所有要求接受检查,但仅需对14项进行认证检查即可按照MLC,2006予以签发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5. 船东须编制DMLC第II部分,载明为确保持续符合香港的要求而采取的措施。
对于国际安全管理(ISM)体系中已经实施的部分DMLC问题,船东可以保存文件副本,直接列明参考船上的国际安全管理手册。
DMLC第II部分参考的国际安全管理手册以英文之外的船上工作语言(如中文)编制的,香港海事处予以接受,无需另行翻译成英文。
6. 认可组织经香港海事处授权,可就符合香港要求的程度对DMLC第II部分进行认证,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
mlc公约
mlc公约MLC 公约( ML C Convention )是 IMO组织编制的《国际劳工公约和推荐书》( ILO Convention and Recommendation )的一部分,全称为《船员工作及居住条件最低标准公约》(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Seafarers' Work and Living Conditions Convention, 适用于6月15日后新建的、具有载重量400吨或以上的商用海洋船舶。
所谓的MLC公约,其实就是指一些规定,用来约束船东、船员和海事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
不同于以往几个国际海事公约,MLC公约是为了保障海员的权益和福利而设立的。
全球所有种类的船舶为适用范围,无论是那个国家登记的船舶、那个国家的海员和那个公司的船。
该公约对具有载重量400吨或以上的市业海洋船舶适用。
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海员的就业第四部分.海员的保护、安全和保健MLC公约的重点:1、工资规定公约第22.2条中规定:“带薪休假、支付工资和获得保险的问题是任何雇工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在海员圈中更是如此。
”该公约的意义在于确保高水平的劳动标准和保障船员的福利,并为所有从事海运业的船员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和权利。
该公约对船员工资的规定,是所有规定中最为明确、最为突出的内容之一,与船员的职业地位、工作地点、海上或者在港口、国籍以及职位等因素都无关。
2、安全保障1). 船舶的安全保障设施,包括供应安全卫生食品、饮用水等设施,充足、适当的休息时间,以及性骚扰、欺凌和暴力等问题的保障等等。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安全和避免伤害、消防安全、医疗救援、人员处理,以及海上和港口的平等待遇等等。
2). 避免和消除海员危险工作或作业的必要措施3、休息时间、健康保障公约规定了海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周期,每个船员的最大工作周期不得超过725天,每天最低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
除此之外,公约还规定了船员必然的医疗保障,同时确保了支持海员获得初步医疗保健、照护和康复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STCW,海事局11规则、MLC公约简介
“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2016年12月31日。
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至 2013-07-01停止举行;补考不再受60天限制 ,但补考不得超过5次。
过渡期要求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 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 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 “旧版培训合格证 ”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的 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 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 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 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 ,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 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 有成绩全部作废。
这意味着公约标准将成为所有海员的基本 标准。相应地,所有船公司必须执行该标 准。否则,结果将是滞留船舶。
《海事劳工公约》被称为海运国际管理制度的“第四 支柱”
人
船
海
海
命
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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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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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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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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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公
公
公
约
约
约
约
公约结构图
正文
标题 1 标题 2 标题 3 标题 4 标题 5
规则 标准 A 导则 B
4. 招募和安置
标题二的主要内容
1. 海员就业协议
★ 海员和船东应持有就业协议 – 公约规定了具体内容
2. 工资
★ 公平待遇 – 按时付酬并与完全符合就业协议要求– 最少工资 –加班中有具体的要求
3. 工作和休息时间
★最长工作时间: (i)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 (ii)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或
5. MLC2006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工作或休息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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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i)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 (ii)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最短休息时间的规定: (i)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 (ii)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任何24小时时段是指从一天的任何时段开始算起,不是通常意义上一天一夜的算法。 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 休息时间的间隔 不得超过14小时。
不符合MLC要求的生活环境
不符合MLC要求的生活环境
不符合MLC要求的生活环境
MLC2006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目的:确保各成员国履行其在本公约下关于海员招募和安置以及对其海员提供社 会保护的责任。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海事大会上通过,现已经生效。 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包括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MLC公约解读
MLC公约解读《公约》制定背景及⽣效条件(2009-12-31) 来源:中国船检阅读次数:393次在2006年2⽉召开的国际劳⼯组织(ILO)第94届⼤会暨第⼗届海事⼤会上,《2006年海事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获得通过。
该公约是ILO在综合和修订了现有68个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的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公约,它建⽴了统⼀的国际海事劳⼯标准。
为了使读者详细了解《公约》内容,从本期起本刊以问答形式,陆续介绍《公约》的要求和实施措施,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1、为什么要制定《2006年海事劳⼯公约》?国际劳⼯组织(ILO)制订⼀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ILO成员国政府⽀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航运业是世界第⼀、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业适⽤的国际标准;● ILO于1920 年起制定有关海员⽅⾯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约》通过前,已有数⼗个专门针对船员⽽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法满⾜当代海员船上⼯作和⽣活的需要;● ILO的现有⼤部分海事⽅⾯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问题的⽂件,且规定得⾮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ILO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建⽴有效地遵守和执⾏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组织将现有68 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公约,建⽴统⼀的海事劳⼯标准。
ILO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的⼯作。
2、《公约》要求包括哪些内容?《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
它由A部分( 强制性标准) 和B 部分( ⾮强制性导则) 组成。
海事劳工公约(MLC)之实施重点及检查程序
海事劳工公约(MLC)之实施重点及检查程序海事劳工公约(MLC)(1)前言2、MLC实施重点3、MLC检查程序4、目前立即要做的工作因已达30个会员国签署及签署国拥有之船吨位已超过世界船吨位之33%,国际劳工组织(ILO)于本年8月20日宣布通过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并将于一年后之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
签署之国家包括:Antigua and BarbudaAustraliaBahamasBeninBosnia and HerzegovinaBulgariaCanadaCroatiaCyprusDenmarkKiribatiLatviaLiberiaLuxemburgMarshall IslandsNetherlandNorwayPalauPanamaPhilippinesPolandRussian FederationSaint Kitts and NevisSaint Vincent & the Grenadines SingaporeSpainSwedenSwitzerlandTogoTuvalu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哈马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丹麦基里巴斯拉脱维亚利比里亚卢森堡马绍尔群岛荷兰挪威帕劳巴拿马菲律宾波兰俄罗斯联邦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多哥图瓦卢为因应MLC将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本中心已建立MLC检查及发证质量系统,包括:1、制定MLC验证作业规定2、制定“MLC验证程序”及“MLC检查员之资格认定及后续监管办法“等3、制定证书,检查报告,表单(CHECK LIST)等4、培训MLC检查员- 目前CR已培训28名检查员MLC实施重点1.最低年龄(规则1.1)Minimum age (Regulation 1.1)2.体检证书(規則1.2)Medical certification (Regulation 1.2)-有效期两年-应符合STCW 1978及其修正案3.船员的資格(規則1.3)Qualifications of seafarers (Regulation 1.3 )-应符合STCW 1978及其修正案4.船员就业协定(规则2.1)Seafarers’employment agreements(Regulation 2.1)应签订由船东与船员双方签署之书面雇佣契约。
20130328MLC2006舱室部分导则B内容
导则B部分1.卧室和餐厅的外部舱壁应适当地隔热,如果在毗邻舱室或过道处有可能产生发热影响,厨房和其他发热处所的所有机器外罩和所有界限舱壁应予充分隔热。
还应采取措施防止蒸汽或热水管道的发热影响。
(导则B3.1.1.1)2.卧室、餐厅、娱乐室和起居舱室内的通道应适当隔热(禁止使用石棉材料作为隔热材料);以防止蒸汽凝结或室温过高。
(导则B3.1.1.2)3.舱壁表面和舱室天花板的材料应为表面易于保持清洁的材料,不得使用容易隐藏害虫的构造方式。
(导则B3.1.1.3)4.卧室和餐厅的舱壁和天花板应能够易于保持清洁并应使用耐久、无毒的浅色涂料装饰。
(导则B3.1.1.4)5.所有海员起居舱室的甲板应为认可的材料和构造,其表面应能防滑、防潮并易于保持清洁。
(导则B3.1.1.5)6.如果地板用复合材料制成,其与侧面的搭接应该严密,避免留下缝隙。
(导则B3.1.1.6)7.海员起居舱室的供暖系统开放应满足海员在船上生活或工作需要。
(导则B3.1.3.1)8.船上供暖系统可用热水、热力、电力、蒸汽或等效的方式供暖;但在起居舱室区域,不应使用蒸汽作为传热媒介。
(导则B3.1.3.2)9.供暖设备应保证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异常气候和天气状况时,居舱室的温度保持在适当水平。
(导则B3.1.3.2)10.必要时,取暖器和其他供暖装置应加装保护罩,以避免火灾或对居住者构成危险或带来不便。
(导则B3.1.3.3)11.根据船上生活或工作需要,海员起居舱室空调和其他通风设施所需动力应随时可用,但此动力不应由应急电源提供。
(导则B3.1.2.3)12.卧室和餐厅采用强制通风,确保任何季节和气候下令人满意的空气状况。
(导则B3.1.2.1)13.船舶空调系统应使室内空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相对湿度,保证在全部空气调节处所有充分的空气交换,并考虑海上作业的特点,避免产生过度的噪音或振动;以及便于清洁和灭菌,防止或控制疾病传播。
(导则B3.1.2.2(a14.定期对空调和通风系统清洁和灭菌,防止或控制疾病的传播。
mlc公约规则4.3 -回复
mlc公约规则4.3 -回复MLC公约规则4.3主题:关于海员工作和生活保护的标准概要介绍:海员工作和生活保护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海洋劳动公约》(MLC)中的一项关键规则。
根据MLC公约规则4.3,船舶所有人需要确保船员在船上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适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饮食、医疗和住宿设施等。
本文将逐步回答这些问题,并阐明为什么这些规则对于保护海员的权益至关重要。
第一部分:合适的工作环境为了保护海员的权益,船舶所有人有责任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
这意味着必须有适当的设备和工具,以确保海员能够安全、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船上的工作环境应符合国际卫生安全标准,如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有足够的安全照明和通风系统,以及遵守消防、应急和事故预防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适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为了确保海员在船上的健康和安全,规定了适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根据MLC公约规则4.3,船舶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4小时,连续工作不能超过7天。
此外,还应提供给海员每天至少10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并确保有适当的休息区域。
第三部分:合理的饮食适当的饮食对于维持船员的健康和具备良好的工作能力至关重要。
根据MLC公约规则4.3,船舶所有人有义务提供合理的饮食,包括充足的热量、营养均衡的饮食、新鲜的食物和饮用水,并根据个体的需求提供特殊饮食。
第四部分:适当的医疗保护海员在船上需要适当的医疗保护,以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得到必要的医疗照顾。
根据MLC公约规则4.3,船舶上应提供合适的医疗设施,有合格的医务人员,能够提供日常照顾、急救和常规医疗服务。
此外,船舶应该为必要的医疗紧急疏散提供资金和保险。
第五部分:适当的住宿设施为确保海员的休息和日常生活需要得到满足,船舶所有人应提供适当的住宿设施。
根据MLC公约规则4.3,船舶上的住宿设施应干净、舒适、安全,符合卫生保健标准。
这包括私人的休息区域、充足的空间、适当的床铺、通风和灯光等。
MLC, 2006船旗国检查导则介绍
发证项目的检查
· 工作安排表为船上工作语言和英语。 · 按照国家规定对每个海员的日工作时间或日休息时间进行记录。 缺陷项举例 · 海员的工作安排表与适用的标准不符 · 工作安排表没有张贴,或没有包含所要求的信息 · 工作安排表不以英文表达 · 工作和休息的记录无效没有保持 · [超出工作和休息时间限制的证据] · 在航行日志上注有工作安排表暂停的纪录
发证项目的检查
规则1.3 培训和资格 基本要求 根据船旗国的要求海员应经过培训或经证明适任或者具备履行其职责的资格。 海员成功地完成了船上个人安全培训。 按现行STCW要求进行的培训和发证应被视为满足要求。 如何检查 · STCW要求的海员资格证书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有文件证据确认海员在船上可承担其他的职责 · 有文件证明所有海员成功地完成了船上个人安全培训 · 向海员颁发培训教材资料 缺陷项举例 · 在船上工作的海员没有经承担其职责的培训或证书 · 证书没有更新或过期 · 在船上工作的海员没有成功地完成了船上个人安全培训
船旗国导则制订工作进度表
工作内容 工作组会议 草案完成 草案翻译 散发草案 专家会议准备 专家会议 理事会通过 编写培训材料 2 3
2008年 4 5 6
7
8
9
10 11
船旗国导则制订工作完成情况
专家组会议——Tripartite Expert Meeting (Geneva, 15-19 September 2008) 303届理事会——303rd Session of the Governing Body (Geneva, 6-21 November 2008)
发证项目的检查
规则3.2 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准A3.2;导则B3.2 基本要求 随船携带并供应充分满足海员需要的质量、营养价值和数量均合适的食品和饮用 水,同时考虑到海员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 在海员受雇期间,应为船上的海员免费提供食物。 作为提供膳食服务、受雇在船上当厨师的海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 不得雇用或聘用18岁以下的海员担任船上厨师工作。 船长或指定人员对食品、饮用水和膳食服务进行经常性检查。 如何检查 · 有文件确认船上厨师的身份受雇的海员满18岁,按有关成员国的法律和条 例所规定的要求接受过培训、合格并胜任其职位。对于不要求配备有正式资格 厨师的船舶,对在厨房提供膳食服务的任何人员均应在包括食品和个人卫生以 及船上处理和储存食品等方面受到过培训或指导。
mlc2006cn-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中文版
国际劳工大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大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大会—————目录页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1)序言 (1)一般义务 (2)第1条 (2)定义和适用范围 (3)第2条 (3)基本权利和原则 (4)第3条 (4)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 (5)第4条 (5)实施和执行责任 (5)第5条 (5)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 (6)第6条 (6)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 (6)第7条 (6)生效 (7)第8条 (7)退出 (7)第9条 (7)生效的影响 (7)第10条 (7)保存人职责 (9)第11条 (9)第12条 (9)三方专门委员会 (9)第13条 (9)本公约的修正案 (10)第14条 (10)对守则的修正案 (11)第15条 (11)作准语言 (13)第16条 (13)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则和守则的解注 (14)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19)iii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iv 规则 1.1最低年龄 (19)规则 1.2体检证书 (19)规则 1.3培训和资格 (21)规则 1.4招募和安置 (21)标题二、就业条件 (27)规则 2.1海员就业协议 (27)规则 2.2工资 (29)规则 2.3工作或休息时间 (33)规则 2.4休假的权利 (35)规则 2.5遣返 (37)规则 2.6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41)规则 2.7配员水平 (41)规则 2.8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42)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45)规则 3.1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45)规则 3.2食品和膳食服务 (57)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59)规则 4.1船上和岸上医疗 (59)规则 4.2船东的责任 (63)规则 4.3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65)规则 4.4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73)规则 4.5社会保障 (77)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81)规则 5.1船旗国责任 (81)规则5.1.1一般原则 (81)规则5.1.2对认可组织的授权 (82)规则5.1.3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84)规则5.1.4检查和执行 (88)规则5.1.5船上投诉程序 (92)规则5.1.6海上事故 (94)规则 5.2港口国的责任 (94)规则5.2.1在港口的检查 (94)规则5.2.2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97)规则 5.3劳工提供责任 (98)附录A5-I (101)附录A5-II (102)附录A5-III (112)附录B5-I国家声明样本 (11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序言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6年2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了其第94届会议,并希望制订一项条理统一的单一文件,尽可能体现现有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的所有最新标准以及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以下公约中的基本原则:–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意识到本组织倡导体面劳动条件的核心使命,并忆及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并还意识到海员也受国际劳工组织其他文件所保护,且享有已确立的其他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认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还意识到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中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的海员培训和适任要求,并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此框架下展开,它是海事部门进行国家、地区和全球性活动和合作的基础,具有战略性意义,其完整性需要得到维持,并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十四条特别确立了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船员配备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忆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十九条第8款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会通过任何公约或建议书或任何成员国批准任何公约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到那些确保有关工人得到优于公约或建议书所规定条件的法律、裁定、惯例或协议,并决定此新文件的制订应保证得到致力于体面劳动原则的各国政府、船东和工人尽可能最广泛的接受,且能够便于更新并使其能够有效地实施和执行,并决定就本届会议议程的唯一项目通过某些建议,以完成这一文件,并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船舶海事劳工管理手册第四部分生活设施和饮食
海事劳工管理手册第四部分Maritime Labour Management Manual 4第4章生活设施和饮食Chapter 4 Life facilities and catering4.1.起居舱室Accommodation4.1.1.《MLC, 2006》生效之前建造的中国旗船舶,全部满足《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及后续修订要求。
同时考虑了MLC 2006公约3.1.3至3.1.17条的部分规定,持续改进The ship is a Chinese flagged ship constructed before the date of the <MLC, 2006> comes into effect shall comply with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Statutory Surveys of Sea-Going Ships and subsequent revision. Ship Owner shall take consideration on the some requirements of MLC 2006 Standards A3.1.6 - 3.1.17 and make improvement accordingly. 4.1.2.船员起居舱室包括卧室、办公室、盥洗室、餐厅、厨房、会议室、医务室、娱乐室、吸烟室、洗衣房、烘衣间、更衣室以及其它生活区公共场所。
Seafarer accommodation includes sleeping room, office, toilet, mess room, galley, conference room, hospital accommodation, recreation room, smoking room, washhouse, drying room, dressing room andother public life space.4.1.3.充分考虑到船员起居舱室的面积、层高、隔音、隔热、减震、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室内家具以及其它有益于船员身心健康和生活便利的因素,并24小时不间断地保持良好的通风、舒适的室温和湿度、充足的照明(包括应急照明)、生活冷热水供应和排放、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免费提供卧具的清洁消毒和卫生用品的发放。
《2006MLC》要求船上应持有的文件资料和记录(中英文)
船上应持有的文件资料和记录Documents and Records to be Carried on board Ships序号名称简要说明公约条款审批要求张贴要求1 海事劳工证书(MLC)Maritime Labour Certificate 经检查, 船舶上海员生活和工作条件满足船旗国实施公约规定的证明,应有英译文,在船上易于到达的显著之处张贴该证书。
(附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公约The Convention 规则 5.1.3 /3Regulation 标准 A5 .1 .3 /12Standard张贴副本2临时海事劳工证书 Interim Maritime LabourCertificate(where applicabe)临时证书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应有英译文。
公约 标准 A5.1.3/5-73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 )Declaration of Maritime Compliance DMLC 由两个部分组成:第I 部分应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编制,援引实施公约要求的船旗国规定,包括对有关要求的等效免除;第II 部分由船东编制,明确持续符合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所采取的措施,该符合声明应有英译文。
公约 标准 A5.1.3/10 标准 A5.1.3/12 主管机关审核和批准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MLC ,2006)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2006 年在国际劳工组织第 94 届会议上通过有关海员权益保护的公约。
船上应备有该公文本。
公约 标准 A5.1.1/25海员遣返规定 Provisions Regarding Repatriation 船旗国主管机关对海员遣返的规定。
公约 标准 A2.5/96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Minimum Safe Manning Document船公司根据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从数量和资格角度考虑船舶配备充足的海员。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介绍(四)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介绍(四)上一期简单介绍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主要内容中的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本期主要介绍《公约》内容中的标题五《公约》的遵守与执行,MLC重大缺陷举例。
(一)标题五《公约》的遵守与执行1.船旗国责任《公约》规则 5.1 要求ILO 各成员国履行其责任:●对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履行《公约》所赋予的义务;●建立一个有效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发证系统;●确保悬挂本国旗帜船舶上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符合并持续保持符合《公约》标准;●对经认可具有能力和独立性的组织,可授权其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发证工作;●所签发的海事劳工证书及所附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构成船舶已经正规检查、满足《公约》要求的书面证据;●向国际劳工局提交相关的报告。
《公约》要求船上应持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
DMLC第I部分由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列明船舶应符合实施《公约》的国家有关检查发证的14个方面的要求,船旗国主管当局准予的任何实质性等效和任何免除也列在DMLC第I 部分。
船东编制《公约》要求的DMLC第II部分,应根据旗国主管当局编制的DMLC第I部分的要求,制定符合其要求的实施措施,确保船舶能够符合和持续符合《公约》和船旗国有关要求。
当船东第一次编制DMLC第II部分时,首先应按照《公约》、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的法律法规,以及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的DMLC第I部分有关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海员资格、海员就业协议、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工作和休息时间、船舶配员水平、起居舱室、船上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船上医疗、船上投诉程序、工资支付等),对照检查公司现有管理体系、船舶与海员管理规章制度和实践,进行必要的梳理:现有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有哪些方面已能够满足要求;哪些方面经过补充或修订后能够满足要求;哪些方面未曾包括相应的规定,需要重新制定;集体谈判协议是否已经有相应的符合性条款(如适用时);《公约》赋予船东的职责,有哪些部分原由其他公司或组织承担实施责任,应对原双方之间签订的协定重新核定,使之满足《公约》和DMLC第I部分的要求;对于不同类型或不同用途的船舶,有哪些特殊的考虑等。
船舶履约MLC2006的主要缺陷及对策
船舶履约MLC2006的主要缺陷及对策MLC2006生效1年来,对船旗国、航运公司和船舶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改善船员工作环境、提高船员福利待遇、提升船员的自我职业认可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管理规范的航运公司在船舶硬件、文件、数据等方面能够满足公约要求,但是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会因船员缺乏对船舶的有效管理和维护而导致船舶存在相关缺陷。
截止到2011年7月,巴黎备忘录地区已经有171项MLC2006相关的滞留缺陷,东京备忘录、澳大利亚等地区也发生了数以百计的相关滞留缺陷,其中工作与休息时间方面占13%,起居舱室与娱乐设施方面占12%,食品与膳食问题占5%,随着加入公约的国家越来越多,船舶在这些方面受到的检查将会更加频繁和严格。
一、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标准1.MLC2006关于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规定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几乎是各类检查中的必检部分。
MLC2006标准A2. 3中规定:任何24h内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h(工作时间不超过14h),任何7天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7h(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2h);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h,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h。
每个船员都要有一份经船长和本人签字的船员工作与休息时间记录表副本。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休息时间是连续的任意24h内,不是自然天的0000-2100的24h时间段。
2.船舶在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船舶在此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涉及记录不完整和造假两个方面:很多船舶在月底突击记录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往往有所遗漏,检查人员会抽查船舶关键操作的起止节点时间,如按航海日志记载的抵港日期,同时依据车钟记录簿显示的起止时间,来验证船长工作时间记载的准确性,若有不符,则可能给出严重缺陷;有的船舶在船员实际工作时间超出了公约规定时间的情况下刻意造假以符合公约要求,如靠港装卸货期间大副不参与梯日值班,二副、三副轮流值班的时间必然不能满足MLC2006的要求,这时二副、三副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表就可能会存在造假。
《2006MLC》要求船上应持有的文件资料和记录(中英文)
船上应持有的文件资料和记录Documents and Records to be Carried on board Ships序号名称简要说明公约条款审批要求张贴要求1 海事劳工证书(MLC)Maritime Labour Certificate 经检查, 船舶上海员生活和工作条件满足船旗国实施公约规定的证明,应有英译文,在船上易于到达的显著之处张贴该证书。
(附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公约The Convention 规则 5.1.3 /3Regulation 标准 A5 .1 .3 /12Standard张贴副本2临时海事劳工证书 Interim Maritime LabourCertificate(where applicabe)临时证书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应有英译文。
公约 标准 A5.1.3/5-73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 )Declaration of Maritime Compliance DMLC 由两个部分组成:第I 部分应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编制,援引实施公约要求的船旗国规定,包括对有关要求的等效免除;第II 部分由船东编制,明确持续符合船旗国实施公约要求所采取的措施,该符合声明应有英译文。
公约 标准 A5.1.3/10 标准 A5.1.3/12 主管机关审核和批准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MLC ,2006)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2006 年在国际劳工组织第 94 届会议上通过有关海员权益保护的公约。
船上应备有该公文本。
公约 标准 A5.1.1/25海员遣返规定 Provisions Regarding Repatriation 船旗国主管机关对海员遣返的规定。
公约 标准 A2.5/96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Minimum Safe Manning Document船公司根据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从数量和资格角度考虑船舶配备充足的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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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139号通告编号139 版本编号01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起居舱室标准对巴哈马认可组织、巴哈马认可的海事检查员、船东、经营人和船长的指南和指导1. 目的1.1 2012年巴哈马商船条例(海事劳工公约)用以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此后称之为MLC 2006)的要求,该文件应与本公告配合阅读。
1.2 出于符合MLC 2006的目的,本公告概述了巴哈马对起居舱室标准的要求。
2. 适用范围2.1 2012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条例中第22条规定的起居舱室标准适用于在MLC 2006生效之日,即2013年8月20日及以后新建的船舶。
2.2 MLC 2006指的是建造的船舶安放龙骨的日期或当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为保持一致,巴哈马海事当局(BMA)对“类似建造阶段”的解释与SOLASCH. II-1,规则1.2中的定义保持一致:i.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ii. 船舶已开始的装备量至少为50吨,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2.3 本公告第4至9款中提供了关于新船实施规则22的指南。
本公告中的第10、11、12款适用于所有船舶。
3. 现有船舶3.1 在MLC 2006生效前建造的船舶(现有船舶)将继续遵照经修订的1978年巴哈马商船(船员起居舱室)条例以及议定的与条例不同但适用于相关船舶的要求。
3.2 巴哈马目前尚未批准ILO 公约92或133。
但是,商船(船员起居舱室)条例拟采用ILO 133标准,用于补充ILO 92。
因此,需要使用ILO 133规定的标准来检验巴哈马船舶上的起居舱室是否符合商船(船员起居舱室)条例。
3.3 BMA主管当局基本满意于现有巴哈马注册船舶对巴哈马船员起居舱室条例的遵守情况。
但是,鉴于商船(船员起居舱室)条例(以及ILO 92/133)未包含发证要求,并需要注意的是,MLC检查员、港口国控制官员等可能会要求提供符合ILO 92/133的书面证明,因此,BMA强烈建议尚无ILO 133符合证明的现有船舶获取自愿符合证明。
任一巴哈马认可组织均可签发相应的证明和证书。
3.4 如果现有船舶的起居舱室经过改造,或增加新起居舱室,MLC 2006中的要求普遍适用于改造过的/新增起居舱室。
在开始改造工作前,船方应联系BMA咨询关于此类改造的MLC 2006要求的适用范围。
4. 一般解释4.1 净高4.1.1 为避免产生歧义,2012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条例规则22中规定的不小于203厘米的净高指的是从甲板开始测量的空间高度。
4.2 隔热4.2.1 将海员起居舱室与可能发热或变冷的船舶其它处所分隔开来的舱壁、外罩和甲板应适当隔热,防止卧室、餐厅、娱乐室和起居舱室内的通道受到此类热气或冷气或冷凝的影响,危害到海员的健康或舒适。
卧室和和餐厅的外部舱壁同样要隔热。
4.2.2 厨房和其它产生热量的处所内的所有机器外罩和所有界限舱壁应予充分隔,因为可能会在毗邻起居舱室或过道处产生热效应。
4.2.3 还应采取措施防止蒸汽和( 或) 热水管道产生的热效应。
4.3 材料4.3.1 用于建造内部舱壁、天花板和衬板、地板和铺设的材料应适合于其自身功用。
4.3.2 舱壁表面和舱室天花板的材料应为表面易于保持清洁的材料。
4.3.3 不得使用容易隐藏害虫的构造方式。
4.3.4 卧室和餐厅的舱壁和天花板应能够易于保持清洁并应使用耐久、无毒的浅色涂料装饰。
4.3.5 所有海员起居舱室的甲板应使用认可的材料和构造,其表面应能防滑、防潮并易于保持清洁。
4.3.6 如果地板用复合材料制成,其与侧面的搭接应该严密,避免留下缝隙。
4.4 照明4.4.1 在靠自然采光照明的处所中,自然采光要能够准许人员在舱室中可以自由移动的任何位置上,在晴朗的天气中以正常的视力阅读普通报纸。
4.4.2 在海员起居舱室中提供照明电源。
如果没有两个独立的照明电源(即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应通过适当建造的灯具或照明装置提供应急使用的附加照明。
4.4.3 人工采光的标准要符合经修订的1978年商船(海员起居舱室)条例附表3中的要求。
4.5 通风和空调系统4.5.1 应控制卧室和餐厅的通风系统,使空气维持在令人满意的条件下,并确保在任何季节和任何气候下都有充分的空气流动。
4.5.2 每一处所每小时所需空气交换次数以及每分钟所需新鲜空气量应考虑经修订的1978年商船(海员起居舱室)条例的附表4。
5.4.3 根据经修订的1978年商船(海员起居舱室)条例的第16(2)(ii) 和(iii)条的规定,如果安装了空调系统,可降低每小时的空气交换次数。
4.5.4 空调系统应考到虑海上作业的特点,避免产生过度的噪音或振动。
4.5.5 空调系统应便于轻易清洁和灭菌,以防止或控制疾病的传播。
4.5.6 作为指导,如果周围(外部)环境中温度为32℃(使用干球温度计测量),湿度为78%,则空调系统使温度保持在29℃,以及50%的相对湿度,4.5.7 如果船员在船上生活或工作且情况需要,空调和其他通风设施工作所需动力应随时可用。
但是不需使用应急电源来提供动力。
4.6 供暖4.6.1 如果船员在船上生活或工作且情况需要,海员起居舱室的供暖系统应一直开放。
4.6.2 可用热水、热气、电力、蒸汽或等效方式供暖。
但是,在起居舱室区域,不应使用蒸汽作为传热媒介。
4.6.3 供暖设备应能在船舶于航行中可能遇到的正常气候和天气状况下,使船员起居舱室的温度保持在适当水平。
4.6.4 作为指导,当通风系统正常工作且周围(外部)环境气温为1℃时,供暖系统应能使船员起居舱室的温度保持在21℃;4.6.5 应安装取暖器和其它供暖装置,在必要时,应装保护罩以避免火灾、或对居住者构成危险或带来不便。
4.7 排水设施4.7.1 在需要避免海水进入的地方应有充足的排水管道。
4.7.2 合理布置土壤和其它污水排放管道,并安装有必要的水封、气孔和防浪阀,以避免虹吸或倒流。
4.7.3 应在卫生和洗衣处所安装一个或多个仅用于卫生或洗衣处所的排水孔。
排水孔的直径至少为50毫米,并应置于水在地板上的汇集之处。
4.7.4 不得从卫生处所以外的地方向卫生处所中排水。
4.8 防止噪音和振动4.8.1 起居舱室、娱乐及膳食服务设施的位置应尽可能远离主机、舵机室、甲板绞盘、通风设备、取暖设备和空调设备以及其它有噪音的机器和装置。
4.8.2 发出声音处所内的舱壁、天花板和甲板应使用隔音材料和其它适当的吸音材料制造和装修,并应为机器处所安装隔音的自闭门。
4.8.3 在可行时,应在机舱和其它机器处所为机舱人员设立隔音的集控室。
工作场所,例如机修间,应尽实际可能隔离普通机舱的噪音,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机器运转时的噪音。
4.8.4 工作和生活处所的噪音水平限制,应符合ILO关于暴露水平的国际导则,包括标题为《2001年工作场所环境因素》的ILO行为守则,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决议A.468 (XII)《船上噪音水平守则》。
船上应携带一份以英语或船上工作语言写成的适用文件,供海员查阅。
4.8.5 起居舱室或娱乐或膳食服务设施不应暴露于过度振动中。
5 卧室5.1 地板面积5.1.1 预计大部分船舶上的卧室将会符合2012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条例的规则22中规定的最小地板面积。
5.1.2 在丈量地板面积时,应包括床铺位和储物柜、抽屉柜和座位所占空间。
5.1.3 地板面积中不应包括那些不能有效地增加供自由移动的可用空间和不能用来放置家具的小的和形状不规则的空间。
5.1.4 尽管上面如此规定,但已经认识到严格遵守上述要求可能会禁止使用替代的起居舱室设计方案,导致实际的起居舱室条件普遍高于起居舱室标准。
BMA将会考虑将个人(双人间)卫生设施的地板面积包括进所要求的卧室总地板面积中,由此表明多人共用性质的舱室总数将会减少。
5.1.5 BMA将会考虑额外因素,根据以上5.1.4中的规定,比如说提供的娱乐设施以及安静区域或阅读室作为可接受替代起居舱室的布置。
此类布置可按公约第VI (4)条中的规定进行安排。
5.2 概述5.2.1 在船舶的尺寸、其所从事的航行活动及其布置使这样做合理可行时,卧室应规划和配备成包括一个卫生间的私人浴室,从而为居住者提供合理的舒适性并便于保持整洁。
BMA 预计大部分现代船舶将会在可能的情况下遵守此要求。
5.2.2 每间卧室居住的见习高级船员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
5.2.3 为提供充分的床铺供培训使用,BMA将会允许实习高级船员居住在和见习高级船员居住标准类似的两个床位的舱室中。
如果实习高级船员如此居住,则要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DMLC 第I部分)的申请中向BMA进行说明。
5.2.4 在卧室里,应在每个铺位的床头安装一个台灯。
5.2.5 每张床铺应配备带有缓冲底板的舒服床垫或包括弹簧底板或弹簧床绷在内的复合缓冲床垫。
不得使用易于吸引和隐藏害虫的充填材料。
5.2.6 床垫和室内装饰品应使用防火材料制造(或进行防火处理)。
5.2.7 卧室内的舷窗应装有窗帘或等效遮光物。
5.2.8 每间卧室应备有一面镜子、存放盥洗用具的小柜、一个书架和足够数量的衣服挂钩。
6 餐厅6.1 餐厅既可以共用也可以分开,关于此事项的决定应考虑到诸如船舶的尺寸和海员不同的文化、宗教和社会需要等方面的因素。
6.2 提供的餐厅设备要得到BMA的批准。
因此,要在DMLC第I部分申请中包含要提供的餐厅设备明细。
6.3 如果向海员提供分开的餐厅设施,则分开的餐厅应提供给:i. 船长和高级船员;和ii. 见习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
6.4 在客船以外的船舶上,海员餐厅的地板面积应不少于按计划容纳人数每人1.5平方米。
6.5 所有船舶的餐厅应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的餐桌和适当的座位,足以供在任一时间可能的最多人数的船员使用。
桌面和椅面应为防潮材料。
6.6 当船员在船上时,应随时提供:i. 一台位置方便且容量足够在该餐厅就餐的人使用的冰箱;ii. 制作热饮料和冷水的设备;iii. 如果可用的餐具室不与餐厅直接相通,应提供充足的餐具柜和洗涤餐具的适当设备。
iv. 提供使用便于清洗的材料制成的餐具,包括盘子、杯子和其它餐具。
7 卫生设施7.1 应向所有的洗脸池、浴池或淋浴提供冷热水。
7.2 热水应至少加热至66℃,并保持恒定,如果可能,使用温度调节控制加热器进行加热。
7.3 所有的淋浴设备都应安装防烫的混合阀,设置方式要能使使用者在周围环境温度和以下温度之间调节水温:i. 如果使用温度调节控制混合阀,则将温度控制在38℃和43℃之间;或ii. 如果使用其它混合阀,则将温度控制在35℃和40℃之间。
7.4 在洗脸盆和浴盆中采取适当的防烫措施。
7.5 洗脸池和浴缸应用表面光滑,不易开裂、剥落或腐蚀的材料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