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O船员舱室设备公约.pptx
《SOLAS公约》PPT课件
4.客船上,遇险控制板和遇险报警板都应安装 在指挥位置
5.客船按下遇险控制板上的按钮时,应能连续 和自动的将船舶位置资料传送至初始遇险警报 动用的所有相关无线电通信设备
无线电装置的管理
1.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不 会影响其使用的地方
无线电通信
1988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将“无线电报和无 线 ”改为“无线电通信”,并引入了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该系统从1992年至1999年逐步实施,逐步取消
莫尔斯电码,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和 300GT及以上的货船根据航行海区(A1、A2、 A3和A4)必须配备规定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2.设备的构造和安装应易于进行检查和船上维护 3.应备有足够的的资料以能对设备进行正确的操
作与维护 4.应备有足够的工具和备件以能对设备进行维护 5.主管机关应确保无线电设备可予以维护,以保
护规定的功能要求的有效性,并达到对这些设备 所建议的性能标准
航行安全
主要内容:包括为船舶提供气象服务、冰区巡 逻服务、船舶航线以及搜寻与救助。
线电装置 3.一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 4.一台能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 5.一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海上安
全信息的无线电设备 6.一台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电源
1.船舶在海上时,应始终可获得足够的电源供无 线电装置工作,并对作为无线电装置的一个或 多个备用电源组成部分的蓄电池进行充电。
本章还规定船长有义务进行危险通报、救助遇 险船舶及其上人员,各缔约国政府必须承担义 务,确保其所有的船舶有效的驾驶,以确保航 行安全,同时还对船员配员、自动舵的使用、 操舵装置的检查和试验、应急操舵演习和记载、 各种救生信号做出明确规定。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五: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之五:海员起居舱室相关规定(上)问:《公约》对现有船舶有哪些规定?答:规则3.1/2规定,在《公约》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1949 年船员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号)和《1970年船员舱室设备(补充规定)公约》(第133 号)中适用的规定;对于更早建造的船舶,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应继续符合ILO成员国有关法律法规或实践;除有关船上起居舱室构造和设施配备的规定外,《公约》其他有关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要求均适用于现有船舶。
问: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哪些处所?答:海员起居舱室是指船上提供给海员居住和娱乐的处所,包括海员卧室、餐厅、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等。
问:《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规定涉及哪些方面?答:对船上海员起居舱室,《公约》的要求主要涉及:(a) 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b) 供暖和通风;(c) 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d) 卫生设施;(e) 照明;(f) 医务室。
问:对于起居舱室的高度有什么具体规定?答:《公约》标准A3.1/6(a)规定,所有海员的起居舱室应具有充足的净高,最低净高度应不小于203厘米。
随着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的身高明显高于前辈,ILO公约关于起居舱室的净高度从第92号公约要求的190厘米,至第133号公约要求的198厘米,现在《公约》再一次提高了起居舱室净高度的要求。
问:浴室的面积是否可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答:可以。
海员卧室内设置的个人单独使用的浴室面积可以计入海员卧室的面积。
《公约》B3.1.5/2导则建议,根据船舶的尺寸、其所从事的航行活动及其布置合理可行时,卧室的规划和配备应带有包括一个马桶的单独浴室,从而为居住者提供合理的舒适性并便于保持整洁。
问:对于上船实习人员的卧室配置有要求吗?答:有。
《公约》导则B3.1.5/3提出要求,建议对于担任见习高级船员职责的海员,每间卧室居住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二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9条1.根据客船可能允许的特殊布置,卧室和餐室应有合适的自然采光,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工灯。
2.所有船员处所都应有足够的照明;居住舱室的自然采光最低标准,应使具有正常视力的人员晴天可在自由移动的处所的任何部位阅读普通报纸。
当不可能提供足够的自然采光时,应提供上述最低标准的人工采光。
3.房间里人工照明的布置应使居住者得到最大效益。
4.在卧室里,应在每个床头安一电动台灯。
第10条1.卧室应设置在载重线以上的船舶中部或尾部。
2.在特殊情况下,如船舶的尺寸、类型或营运方式使得任何其他位置不合理或不可行,主管当局可允许将卧室设置在船舶首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置在防撞舱壁前部。
3.在客船里,只要照明和通风布置得符合要求,主管当局可以允准将卧室设置在载重线以下的部位,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在紧靠工作通道的下方。
4.供普通船员使用的卧室,每人占用面积应为:(a)在800吨(不含800吨)以下的船舶里,不少于20平方英尺或1.85平方米;(b)在800吨(含800吨)以上但在3000吨以下的船舶里,不少于25平方英尺或2.35平方米;(c)在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里,不少于30平方英尺或2.78平方米;但在每个房间里居住4个以上普通船员的客船里,每人占用的最小面积可为24平方英尺(2.22平方米)。
5.当船舶需要雇用远超过其本应雇用的普通船员数时,主管当局可以对这组普通船员减少每人在卧室里的最低占用面积,但条件是:(a)如船员数未增加,配给一组或几组船员的全部卧室空间不小于应该配给的空间,和(b)卧室的最小面积不小于:(i)3000吨以下的船舶,每人18平方英尺(1.67平方米);(ii)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每人20平方英尺(1.85平方米)。
6.丈量室内面积时,铺位、储物柜、抽屉橱和座位所占处所应包括在内。
对自由移动空间起不到有效作用和不能用来放置家俱的小的或形状不规则的处所应除外。
ILO 133号公约(船员舱室设备)--中英文
C133 Accommodation of Crews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Convention, 1970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Having been convened at Geneva by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and having met in its Fifty-fifth Session on 14 October 1970, andNoting that the Accommodation of Crews Convention (Revised), 1949, lays down detailed specifications concerning such matters as sleeping accommodation, mess and recreation rooms, ventilation, heating, lighting and sanitary facilities on board ship, andConsidering that in the light of the rapidly changing characteristics of both the construction and the operation of modern ships further improvements in crew accommodation can be provided, andHaving decided upon the adoption of certain proposals with regard to crew accommodation, which is the second item on the agenda of the session, andHaving determined that these proposals shall take the form of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supplementing the Accommodation of Crew Convention (Revised), 1949,adopts this thirtieth day of October of the year one thousand nine hundred and seventy the following Convention, which may be cited as the Accommodation of Crews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Convention, 1970: 第133号公约 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条款)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70 年10 月14 日在日内瓦举行第55 届会议,注意到《1949 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对船上卧室、餐室、文娱室,通风、取暖、照明和卫生设备已作了详细规定,考虑到由于现代船舶制造和操作性能变化很快,应进一步改善船员起居舱室的条件,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2 项所列关于船员起居舱室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以补充《1949 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于1970 年10 月30 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条款)公约来源:英文: “Maritime Service Library” --> " ILO" / 中文: 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 /news/detail.jsp?id=13366此中文本与英文版原版粗略对照过,未发现明显不同。
ILO其重设备的公约 152号
ILO其重设备的公约第152号1979年职业安全与健康(码头工作)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79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5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现有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各条款,尤其是《1929年标明重量(船运包装物)公约》、《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和《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各条款;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4项所列关于修正《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本)》(第32号)的若干提议,考虑到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于1979年6月25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79年职业安全与健康(码头工作)公约》。
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就本公约而言,“码头工作”一词系指装卸任何船舶的所有和部分工作以及任何相关的工作;这种工作的定义应由国家法律或惯例加以确定。
确定和修正该定义时应征求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意见。
否则这些组织应参加制定。
第2条1、关于交通不规则并仅限于小船通行的任何地方的码头工作以及与渔船有关的或特定种类的码头工作,会员国可以准予免除或允许排除本公约各条款的结束,假若:(a)保持安全的工作条件,和(b)主管当局在与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后,确信这种免除或排除在所有情况下是合理的。
2、本公约第三部分的特殊要求可以变更,如果主管当局在与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后,确信这些变更可产生相应的益处和给予的全面保护不次于充分实施本公约各条款所产生的保护。
3、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提交的实施本公约的报告里应列明根据本条第1款所准许的任何免除或排除和根据本条第2款所做的任何有效的变更及关理由。
第3条就本公约而言:(a)“工人”一词系指从事码头工作的任何人员;(b)“主管人”一词系指具有履行某种职责所需要的知识和经验并可被主管当局接受的人员;(c)“负责人”一词系指雇主、船长或有关装置所有人(视情况而定)任命负责履行某种职责并具有正当履行这些职责的足够知识、经验和必要权威的人员;(d)“受权人”一词系指雇主、船长或负责人授权的承担某种专门任务或多种任务并具有必要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e)“起重设备”一词系指包括岸上动力坡道在内的所有固定或移动式货物装卸设备,供岸上或船上吊挂、升降货物或当货物被吊挂或支撑时将其从一处移到另一处使用;(f)“可拆卸式装置”一词系指可将货物系在起重设备上但又不作为该设备或货物组成部分的任何装置;(g)“入口”一词包括出口;(h)“船舶”一词包括任何种类的船舶、驳船、港内驳船或气垫船,但军舰除外。
6.ILO关于起重设备的公约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第32号公约)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一九三二年修正)(第32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一九三二年四月十二日在日内瓦举行第十六届会议,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一项所列“局部修正本大会第十二届会议通过的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的若干提议,并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于一九三二年四月二十七日通过下列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加以批准,此公约得称为一九三二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
第一条本公约所称的下列名词,其含义如下:(l)“装卸工作”一词,系指并包括在海港、内河、港埠、港湾、船坞、码头、埠头或进行船船装卸工作的其他类似场所,在岸上或船舶上装卸航行海洋或内河的任何船舶的工作的全部或任何一部,但军舰除外;(2)“工人”一词,系指使用于装卸工作的任何人员。
第二条(一)工人往来在装卸工作场所所须通过的船坞、码头、埠头或其他类似处所的任何要道及岸上的任何此种工作场所均应适当顾及用此要道或工作场所的工人的安全而加以维护。
(二)下列事项应予特别注意:(l)前述岸上的工作场所及最近公路以达工作场所的前述要道的危险部分,均应设置安全有效的灯光;(2)码头应经常充分清除货物,以保持抵达本公约第三条所称上下船的设备的通道无阻;(3)如码头边缘留有空隙时,其宽度至少应有三尺(九十厘米)且除固定建筑物、机械设备及应用器具外,应清除一切障碍物;(4)斟酌运输及工作情况,在可能范围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甲)凡前述要道及工作场所的危险部分(例如有危险的敞开处、拐角及边缘),应护以适当的栏杆,其高度不得少于二尺六寸(七十五厘米);(乙)桥梁上危险的人行道、潜箱及船坞门,应在两旁护以栏杆,其高度不得少于二尺六寸(七十五厘米),此项栏杆的两端,应各展长至相当距离,其长度不得超过五码(四米五十厘米)。
(5)在批准本公约时已用的设备,如实际尺寸未少于本条第二款第(4)项所规定尺寸的百分之十以上第三条(一)当船舶靠近一码头或其他船舶,以从事装卸工作时,应有上下船的安全设备,以为工人上下船之用,但纵无专门设备,工人亦不致遭遇重大危险事故者,不在此限。
ILO_《海事劳工公约》解读系列之一 2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解读系列之一《公约》制定背景及生效条件(2009-11-24) 在2006年2月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ILO)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获得通过。
该公约是ILO在综合和修订了现有68个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的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它建立了统一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
为了使读者详细了解《公约》内容,从本期起本刊以问答形式,陆续介绍《公约》的要求和实施措施,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1、为什么要制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ILO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 ILO于1920 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工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ILO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ILO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组织将现有68 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
ILO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
2、《公约》要求包括哪些内容?《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
它由A部分( 强制性标准) 和B 部分( 非强制性导则) 组成。
与ILO147号公约相关的公约
与ILO147号公约相关的公约ILO147号公约的附录中,涉及相关的公约有15个,内容包括船员的最低年龄、船员患病及受伤的医疗保险、船员食品、起居舱室、遣返等有关福利待遇和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1.ILO147—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该公约的基本要求包括:1)卧室和起居处所A.卧室净高不应小于190cm;B.铺位最小尺寸应为190cm X 68cm,且每个铺位应装配弹性床垫或弹簧垫子或由认可的材料做的垫子,但不得使用稻草或其他易聚藏害虫的物质;C.应提供充足的排水设施、足够的照明;D.取暖器应放置在适当位置,必要时加护罩。
2)卫生设备和洗衣间A.卫生设备的最小数目为每8 个人1个浴缸或淋浴、1个厕所;每6个人1个洗脸盆;B.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设有够船员使用的洗衣设备。
3)医务室A.在载有15名或以上船员和航程超过3天的任何船舶里,应设单独的医务室;B.医务室的位置应易于出入,便于病人治疗;C.医务室内应提供专供病人使用的厕所;D.医务室不得用做医疗以外的目的;E.每艘不配备医生的船舶应载有一个经认可的带有易懂说明书的医药箱。
2.ILO134号公约—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2月17生效,公约要求各海运主管当局应制定防止工伤事故、保护健康的规定。
内容应包括:一般和基本规定、船舶结构特征、机器、甲板上面和下面的特别安全措施、装卸装备、防火和灭火、锚及锚链和绳索、危险品和压载物、海员护身设备等。
公约还要求应在船员中指定一个或几个合适人员或一个委员会,在船长指挥下负责防止事故的工作。
3.ILO22号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该公约于1928年4月4日生效,有关内容有1)海员协议条款的签订:A.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与海员双方签订,签订前应让海员审查条款的内容;B.海员应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签订协议;C.协议中不得载有违背国家法律的内容;D.协议签字后呈送主管机关,应视为协议已经履行;E.船舶所有人与海员的利益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013最新SOLAS公约讲解课件
五、SOLAS公约第Ⅰ章总则部分
(一)SOLAS 1974附则第Ⅰ章总则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3节21条 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共5条。第一节对于公
约的适用范围、有关名词的定义、适用公约的例外、免 除以及规则的生效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本规则各章适 用于何种船舶与适用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将签发“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 证书”改为“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SOLAS 1988议定书附则I修正案MSC.204(81):船底外 部检查: 明确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有效 的5年期内,至少进行2次船底外部检查。但在任何情 况下,任何两次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
它被认为是关于船舶与船员管理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 之一,在国际上受到高度重视
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 全。 ——摘自《SOLAS公约》条款
一、什么是SOLAS公约
在IMO制定所有与海上安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SOLAS 公约是最重要,也是最早的一个。
为什么是最重要、最早?
三、SOLAS公约框架结构
第VIII章 核能船舶 第IX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第X章 高速船安全措施 第XI-I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第XI-II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第XII章 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 附录 证书
三、SOLAS公约框架结构
SOLAS公约的修正案及综合版本 SOLAS公约、议定书及历次的修正案(1974年SOLAS公约有
四、SOLAS公约相关名词解释
明示接受程序 60年SOLAS公约引入的修正程序为明示接受程序,该程序
规定修正案只有在2/3缔约国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才能生效 。 明示接受程序要求缔约国政府采取主动行动接受修正案。 这意味着延误,因为在采取主动接受行动之前,需要国内 立法,而在和平年代,海运公约往往不是缔约国政府优先 处理的事务,特别是看到其它国家接受的步子比较慢时更 是如此。
04 国际海事公约与规则.ppt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 标准国际公约(1984年生效)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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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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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ARPOL: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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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Verification and display of planned
route
When the route planning is verified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all pertinent
某人自行处理
14. make rounds: patrol 15. raise: 发出,使听江苏海到事职业技(术学e院.g. raise a shout) 11
STCW
I. VOYAGE PLANNING
1 II. WATCHKEEPING AT 2 SEA
3 4
III. WATCHKEEPING UNDER DIFFERENT CONDITIONS AND IN DIFFERENT AREAS
5. ILO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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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
Words
& Expressions
Structure of
the passage
Text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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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公约清单
1920 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 (第7 号)1920 年(海难)失业赔偿公约 (第8 号)1920 年海员安置公约 (第9 号)1921 年(海上)未成年人体检公约 (第16 号)1926 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第22 号)1926 年海员遣返公约 (第23 号)1936 年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公约 (第53 号)1936 年(海上)带薪假期公约 (第54 号)1936 年船东(对病、伤海员)责任公约 (第55 号)1936 年(海上)疾病保险公约 (第56 号)1936 年(海上)工时和配员公约 (第57 号)1936 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 (第58 号)1946 年(船上船员)食品和膳食公约 (第68 号)1946 年船上厨师证书公约 (第69 号)1946 年社会保障(海员)公约(第70 号)1946 年海员养老金公约(第71 号)1946 年(海员)带薪休假公约 (第72 号)1946 年(海员)体检公约 (第73 号)1946 年一等水手证书公约 (第74 号)1946 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 (第75 号)1946 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 (第76 号)1949 年(海员)带薪休假公约(修订) (第91 号)1949 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订) (第92 号)1949 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修订) (第93 号) 1958 年(海上)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修订) (第109 号) 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 (第133 号)1970 年防止事故(海员)公约 (第134 号)1976 年(海员)连续就业公约 (第145 号)1976 年海员带薪年休假公约 (第146 号)1976 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147 号)1976 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 (第147 号)的1996 年议定书1987 年海员福利公约 (第163 号)1987 年(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公约 (第164 号)1987 年(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订) (第165 号)1987 年海员遣返公约(修订) (第166 号)1996 年(海员)劳动监察公约 (第178 号)1996 年海员招募和安置公约 (第179 号)1996 年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第180 号)。
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ILO_152
生效日期:1981 年 12 月 5 日 更新日期:2008 年 10 月 05 日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九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现有的与此有关 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二九年(航运包裹)标明重量公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以及一 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修改一九三二年 (码头工人)事故防止公约(修订)(第 32 号)的某些提议,并考虑到这些提议必须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九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1条 就本公约而言,“码头作业”一词覆盖任何船只的装卸作业的全部和该作业的任何部分,以及除此之外的任何附 带工作;此种作业的定义应通过国家法律或实践予以确定。应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或请其参与 这一定义的确立和修订。 第2条 1.会员国对交通不正规并限于小船的任何地方的码头作业以及与渔船有关或限定其种类的码头作业具有下列 条件者得许其豁免或除外于本公约的规定: (a)维持安全的作业条件; (b)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确认这些豁免或例外在任何情况下均为合理。 2.本公约第三部分的特别要求可以改变,如果主管当局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确认改变会带 来相应的好处和提供的总体保护不低于全面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所产生的结果。 3.按本条第 1 款所作的任何豁免或例外和按本条第 2 款所作的任何重大改变及其理由均应在按国际劳工组织 章程第 22 条的规定提交的公约实施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3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工人”一词系指从事码头作业的任何人员; (b)“合格人员”一词系指一名有完成一项或几项特定任务所需的知识和经验并为主管当局承认为如此的人; (c)“负责人”一词系指由雇主,视情况可为船长或设备所有人,指定其负责完成一面或几项特定任务而本人 具有完成该项或任务所需的足够的知识、经验和必要的权利者; (d)“受权人”一词系指由雇主、船长或一位负责人授权承担一项或几项特定任务并具有必要的技术知识和经 验者; (e)“起重装置”一词系指用于岸上或船上悬吊、提升或降低载荷,或在悬吊或有支撑时将它们从一地移往另 一地的一切固定或移动的货物装卸装置,包括安装在岸上的动力操作的滑轨; (f)“可卸装置”一词系指能够通过它将载荷连接于起重装置但不与起重装置或载荷形成一个整体的任何装置; (g)“通道”一词包括出、入口; (h)“船只”一词覆盖任何种类的船、舶、平底船、驳船或气垫船,不包括战舰。
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条款)公约ILO-133
级船员的人员; (e)“普通船员”一词系指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 (f)“准高级船员”一词系指具有监督身份或负有特别责任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在
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根据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 (g)“成年人”一词系指年龄至少为 18 岁的人员; (h)“船员起居舱室”一词包括供船员使用的卧室、餐室、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 ( i )“规定的”一词系指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规定的; ( j )“批准的”一词系指由主管当局批准的; (k)“重新登记的”一词系指在登记领土和船舶所有权同时变更时重新登记的。
第 12 条 就其配员必须毫无种族歧视地考虑具有不同宗教和社会习惯的船员的利益的船舶来说,主管当局经征得有关船 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同意后,可以允许改变本公约第 5 条第 1 至第 4 款和第 7 款和第 8 条第 1 至第 4 款的有关规定,只要这种改变不会导致全部条件低于实施本公约规定所产生的那些条件。有关会员国应 将所有这种改变的细节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局长应将这些细节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
第 11 条 1.船员起居舱室应有适当的照明。 2.根据客船可能允许的特殊布置,卧室和餐室应有合适的自然采光,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工灯。 3.在所有船舶里,应为船员起居舱室配备电灯。如果没有两个独立的照明电源,应通过适当建造的灯具或照
明器提供附加照明,以备应急使用。 4.在卧室里,应为每个铺位安装一个台灯。 5.自然和人工采光的适当标准应由主管当局确定。
第9条 1.在 1600 吨及以上的船舶里应提供:
(a)一个备有一个抽水便桶和一个盛热冷自来水的脸盆的单独舱室,该舱室应设置在易于进入驾驶台甲板的 位置,主要供在该区域值班的人员使用;和
海事劳工公约
海事劳工公约概述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06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海员的权益和福利。
该公约规定了海员的工作条件、待遇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标准,为海员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事劳工公约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
背景海员是世界贸易和航运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承担着货物运输、海上安全和船舶维护等关键任务。
然而,由于工作环境特殊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海员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如长时间分离家庭、劳动保护不完善、工资拖欠等。
为了保护海员的权益和福利,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并制定了相关法律和公约。
内容海事劳工公约共有8个部分,涵盖了海员的各个方面权益和待遇。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部分规定了公约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公约的目的是确保海员享有适当的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以及与其他劳工相当的待遇。
公约适用于所有国际航行的商船,无论其船籍和所有权。
第二部分:就业和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了海员的就业和合同条件。
公约要求雇主提供明确的职责和权益,包括签订书面合同、支付合理工资和提供适当的休假等。
第三部分:工作和休息时间第三部分规定了海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公约规定了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限制,以及休息和休假的安排,以确保海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四部分:薪水和福利第四部分规定了海员的薪水和福利。
公约要求雇主及时支付工资,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部分:社会保障第五部分规定了海员的社会保障。
公约要求各国建立适当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退休金、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第六部分:职业培训、教育和福利第六部分规定了海员的职业培训、教育和福利。
公约要求各国提供适当的培训机会和教育资源,以提高海员的技能和专业水平。
第七部分:社会对海员及其家属的支持第七部分规定了社会对海员及其家属的支持。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援助,包括心理健康支持和家庭团聚等。
第八部分:监督和执行第八部分规定了公约的监督和执行机制。
ILO船员舱室设备公约
ILO船员舱室设备公约ILO第92号公约3。
5。
1、1 适用范围第1条1。
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得领土上登记得、无论公有或私有得、为了商业目得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得一切机动海船。
ﻫ2。
就本公约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时将被视为海船、ﻫ3、本公约不适用于: ﻫ(a)小于500吨得船舶; ﻫ(b)主要靠帆推动但配有辅机得船舶; ﻫ(c)从事捕鱼或捕鲸或同类作业得船舶; ﻫ(d)拖轮。
4.但在合理与可行得情况下,本公约应适用于: ﻫ(a)200与500吨之间得船舶;与(b)在捕鲸或类似作业得船舶上从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员得起居舱室。
ﻫ5、只要主管当局经商船东组织与/或船东与真诚得海员工会后,相信所做变更会提供相应得好处,致使全部条件不次于完全执行本公约规定所导致得那些条件,对任何船舶来说,本公约第三部分所载任一要求可以变更;会员国应将所有这种变更得细节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然后由其通知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
3。
5。
1。
2 定义第2条在本公约里:(a)“船舶”一词系指本公约适用得船舶; ﻫ(b)“吨"一词系指总登记吨;ﻫ(c)“客船”一词系指下列船舶: ﻫ(i)持有按照当时有效得《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颁发得有效安全证书或(ii)持有有效得客船证书; ﻫ(d)“高级船员”一词系指除船长以外得、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由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高级船员得人员; ﻫ(e)“普通船员”一词系指非高级船员得船员; ﻫ(f)“准高级船员”一词系指以监督身份或特殊任务身份工作得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定为准高级船员得普通船员;在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由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准高级船员得普通船员;(g)“船员起居舱室”一词系指供船员使用得卧室、餐室、卫生间、医务室与娱乐室; ﻫ(h)“规定得”一词意指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规定得;ﻫ(i)“认可得”一词意指由主管当局认可得;(j)“重新登记得”一词系指在登记领土与船舶所有权同时变更得情况下重新登记得。
ILO船员舱室设备公约
ILO船员舱室设备公约ILO第92号公约3.5.1.1 适用范围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为了商业目的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一切机动海船。
2.就本公约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时将被视为海船。
3.本公约不适用于:(a)小于500吨的船舶;(b)主要靠帆推动但配有辅机的船舶;(c)从事捕鱼或捕鲸或同类作业的船舶;(d)拖轮。
4.但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本公约应适用于:(a)200和500吨之间的船舶;和(b)在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上从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员的起居舱室。
5.只要主管当局经商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后,相信所做变更会提供相应的好处,致使全部条件不次于完全执行本公约规定所导致的那些条件,对任何船舶来说,本公约第三部分所载任一要求可以变更;会员国应将所有这种变更的细节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然后由其通知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
3.5.1.2 定义第2条在本公约里:(a)“船舶”一词系指本公约适用的船舶;(b)“吨”一词系指总登记吨;(c)“客船”一词系指下列船舶:(i)持有按照当时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颁发的有效安全证书或(ii)持有有效的客船证书;(d)“高级船员”一词系指除船长以外的、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由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高级船员的人员;(e)“普通船员”一词系指非高级船员的船员;(f)“准高级船员”一词系指以监督身份或特殊任务身份工作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在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由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g)“船员起居舱室”一词系指供船员使用的卧室、餐室、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h)“规定的”一词意指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规定的;(i)“认可的”一词意指由主管当局认可的;(j)“重新登记的”一词系指在登记领土和船舶所有权同时变更的情况下重新登记的。
3.5.1.3 船员起居舱室的计划与管理第4条1.在船舶建造动工前,以规定的比例展示船员起居舱室的位置和一般布置的船舶平面图应送请主管当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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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规定的”一词系指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规定的; (j)“批准的”一词系指由主管当局批准的; (k)“重新登记的”一词系指在登记领土和船舶所有权同时变更时重新登记 的。
3.
会员国承诺
第3条
就本公约适用的船舶而言,本公约生效的各会员国承诺遵守:
(a)《1949 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第 2 和第 3 部分的规定;和
(a)小于 1000 吨的船舶; (b)帆船,不论其是否配备辅机; (c)从事捕鱼或捕鲸或同类作业的船舶; (d)水翼船和气垫船。 5.如果合 理可行,本公约适用于: (a)200~1000 吨的船舶;和 (b)在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上从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员的起居舱室。 6.根据 本公约第 3 条,可以修改适用于任何船舶的任一要求,只要主管当局经 与船东 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深信将要进行的修改能提供相 应的有 利条件且由此使所有条件不次于完全实施本公约规定所产生的条件;有 关会员 国应将所有这种修改的细节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 7.就下述船舶来说,主管 当局经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 后,应根据休班人员起居 舱室的需要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当容许例外和偏 离本公约的规定: (a)未连续配备固定船员的海上渡船、供应船和类似船舶; (b)除船员之外,临时载有修理人员的海船; (c)从事短程航行的可容许船员每天回家或利用类似便利条件的海船。
3.5.2.2 定义 第2条
3
在本公约里: (a)“船舶”一词系指本公约适用的船舶; (b)“吨”一词系指总登记吨; (c)“客船”一词系指配有有效的(i)按当时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
约》规定颁发的客船安全证书或(ii)旅客证书的船舶; (d)“高级船员”一词系指船长以外的按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无任何有关法律
或条例时,按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高级船员的人员;
(e)“普通船员”一词系指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 (f)“准高级船员”一词系指具有监督身份或负有特别责任的根据国家法律或 条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在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根据集体协议 或惯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
(g)“成年人”一词系指年龄至少为 18 岁的人员; (h)“船员起居舱室”一词包括供船员使用的卧室、餐室、卫生间、医务室和 娱乐室;
3.5.1.3 船员起居舱室的计划与管理 第4条 1.在船舶建造动工前,以规定的比例展示船员起居舱室的位置和一般布置的船 舶平面图应送请主管当局认可。 2.在船员起居舱室建造动工之前和在改建或重建现有船舶的船员起居舱室之 前,应将以规定的比例详细地展示每个空间的分配、家俱和配件的布置、通 风、照明和取暖手段和安排以及卫生间布置等起居舱室的详细平面图和资料送 请主管当局认可。但在登记领土以外进行的应急和临时改建或重建,如果有关 于平面图随后送交主管当局认可,则应被视为符合本规定。 第5条 在下述各种情况下: a. 当船舶登记或重新登记时; b. 当船舶的船员起居舱室进行了重大改建或重建时; c. 为了防止对船舶造成任何延期,代表所有或部分船员的公认真诚的海员工 会或规定数目或比例的船员以规定的方式及时地向主管当局申诉船员起居舱室 不符合本公约的条款时,主管当局应检查该船舶并确保船员起居舱室符合法律 和条例的要求。
2
ILO第133号公约
3.5.2.1 适用范围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从事货物 或旅客运输或为任何其他商业目的受雇的和在本公约对该领土生效之日或之后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一切海船。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 时被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船。 3. 在合理可行时,本公约适用于拖船。 4. 本公约不适用于:
ILO船员舱室设备公约
ILO第92号公约
3.5.1.1 适用范围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为了商业 目的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一切机动海船。
2. 就本公约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时将被视为海船。
3. 本公约不适用于:
a. 小于500吨的船舶;
b. 主要靠帆推动但配有辅机的船舶;
1
d. “高级船员”一词系指除船长以外的、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无任何有关法 律或条例时,由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高级船员的人员; e. “普通船员”一词系指非高级船员的船员; f.“准高级船员”一词系指以监督身份或特殊任务身份工作的根据国家法律 或 条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在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由集体协议 或 惯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 g.“船员起居舱室”一词系指供船员使用的卧室、餐室、卫生间、医务室和 娱 乐室; h. “规定的”一词意指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规定的; i. “认可的”一词意指由主管当局认可的; j.“重新登记的”一词系指在登记领土和船舶所有权同时变更的情况下重新 分所载任一要求可以变更;会员国应将所
有这种变更的细节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然后由其通知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
3.5.1.2 定义 第2条 在本公约里: a. “船舶”一词系指本公约适用的船舶; b. “吨”一词系指总登记吨; c. “客船”一词系指下列船舶: (i)持有按照当时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颁发的有效安全证书 或(ii)持有有效的客船证书;
c. 从事捕鱼或捕鲸或同类作业的船舶;
d. 拖轮。
4.但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本公约应适用于:
a.
0和500吨之间的船舶;和
b. 在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上从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员的起居舱室。
5.只要主管当局经商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后,相信所做变更 会提供相应的好处,致使全部条件不次于完全执行本公约规定所导致的那些条
(b)本公约第 3 部分的规定。
4.
对现有船舶的适用
第 13 条 1.对于在本公约对登记领土生效之日建造完工但低于本公约所定标准
的船舶, 主管当局经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可以要
求对该船 舶进行其认为合理可行的改装,以便使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但要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