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员工提前上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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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员工提前上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请以你的判断,先选择“能”或“不能”,再看详细分析。案例员工认为属于工伤范围

李某是某纺织有限公司员工。某日中午,李某驾驶轻便摩托车与两名同事一道去公司,13时10分许,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李某负次要责任。经查,事发地点是李某从家往公司的必经之处,李某等3名同事当日工作时间是15时40分至23时40分,他们提前去公司是准备先到宿舍休息,然后再上班。7月,李某向所在县申请工伤认定。该县人社部门认为,李某如不出现意外,将比上班时间早两个多小时到达公司,且提前到达的直接目的是去宿舍休息,这不属于认定工伤的合理时间。故此,县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2015年9月,李某向该县上级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一条中,没有对“上下班途中”进行明确的界定。按文义解释,从字面上理解,只要是为赶往单位去上班或离开单位下班回家这两个目的,不管是正点上班,还是晚点上班,或提前上班,其在途的路径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不能将“上下班途中”

缩限解释为“正点上下班途中”。

分析

李某申请工伤应予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保障法之一,劳动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包含提前上班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从而维持劳动者的正常使用价值。如果只把正点出发上班认定上班途中,给予工伤保险保护,而把提前上班不认定为上班途中,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显然有悖于社会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精神。同时,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平等的,不管是提前上班的劳动者还是正点上班的劳动者,均应平等享有。把提前上班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也违背这一基本人权。该案中,李某等3人当日工作时间将持续到深夜。他们之所以提前去公司,是准备先到宿舍休息,养足精神后投入工作,过去他们也有这个习惯。单位提供了宿舍,员工工作前到宿舍休息两个小时,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这一时段,理应属于合理时间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项的规定,李某申请工伤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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