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员工提前上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第一例:高空作业坠落某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坠落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执行,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二例:化学品中毒某工人在操作化学品时,由于未佩戴防护用具而导致化学品中毒。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接触化学品时一定要注意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例:机械伤害某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因未按照操作规程执行而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操作机械设备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例:职业病某劳动者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导致患上职业病。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五例:交通事故某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例:工作场所暴力某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袭击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七例:不合理劳动安排某员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工作而导致身体不适。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合理安排工作,保护好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八例:工作环境恶劣某员工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长期工作,导致身体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九例:不当操作某员工因不当操作导致工作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加强员工的操作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操作。
第十例:心理伤害某员工在工作中遭受心理伤害,导致身心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建立健康的工作氛围。
以上就是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班途中受伤一定是工伤吗?
龙源期刊网 上班途中受伤一定是工伤吗?作者:王萱来源:《职业》2003年第11期[案例]老王是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上班途中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时被一辆自行车撞倒。
由于老王年纪比较大,被撞成骨折,而肇事骑车人却溜之大吉。
老王通过治疗康复后,向公司提出,在治疗伤病期间他应该享受工伤待遇,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等相关费用,而该公司原来对老王是按病假标准处理的。
人力资源部对此意见不一,因为事故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绝大部分人倾向于给老王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部经理感到很棘手,特向律师进行咨询。
[案例分析]该员工的受伤不应当是工伤,公司按照病假的标准给予其相应待遇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工伤的认定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由于在一般企业中出现率不高,大家接触得也不多,所以一旦发生就会觉得比较棘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8条对工伤有如下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即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也有规定,即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该员工发生事故时,正在上班途中,从事故发生时该员工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这点上,可以看出该员工对该事故的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
但由于该事故是自行车违章引起的,而非机动车违章,因而该事故不属于交通机动车事故,该员工发生了这起事故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可见,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不一定是工伤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受到伤害者没有责任或者不负主要责任的,也不一定是工伤。
认为上班途中受伤就是工伤的想法,扩大了工伤的范围,是不准确的。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在现实用工当中,由于情况千差万别,如做广播操摔成骨折能否算工伤、单位组织旅游摔伤是否工伤、加班开会后失踪算不算工伤、驾车途中被打致伤是否工伤,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案件争议的案例分析,提供给大家参阅。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案情简介:张某于2010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
2012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2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
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
2013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职工上班途中提前下班车步行不慎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职工上班途中提前下班车步行不慎摔伤能否认定工伤卢振虎【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前实践中,因对交通事故的概念、内涵理解认识不同,往往引发争议,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期刊名称】《中国医疗保险》【年(卷),期】2016(000)008【总页数】2页(P61-62)【作者】卢振虎【作者单位】天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正文语种】中文编者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前实践中,因对交通事故的概念、内涵理解认识不同,往往引发争议,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贾某系天津滨海新区某服装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月15日早晨,因班车晚点,司机私自更改行驶路线,行至距单位还有一小段距离的某医院附近后,让贾某下车步行去工作场地。
贾某在步行时,因路滑不慎摔倒,致其左手受伤。
数日后,其所在服装公司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人社局受理后,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根据单位和职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调查结果,认为贾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贾某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先向天津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区人社局的认定结论;随后又分别向区法院和市二中院申请行政诉讼,最终两审结果均为维持区人社局的认定结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步行上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职工认为,其之所以步行去上班,进而摔倒受伤,是因为单位租用的班车司机擅自更改行车路线,未像以往那样将其送至单位门口。
因此,责任不在其本人,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案例分析
工伤,如何认定?新闻提示:近日,南京日报不断接到读者的来电来函,询问有关工伤保险的内容,其中,工伤的认定,更是关注的热点。
昨天上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副处长刘京生应邀来本报接听热线,就市民关注的有关内容做了权威解答。
在文中几种情形下受伤,均可认定为工伤。
为便于读者更便捷地了解工伤认定内容,本报以举例形式,请专家进行具体分析。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典型案例:王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上班时间为8∶30-17∶30。
工作楼层在3楼。
前天上午10点,在5楼的分管经理急需一份该部门的材料,部门经理接到通知后,临时安排小王送上楼。
为不耽误本职工作,小王把材料送到后,没有等电梯,而是从楼梯下楼。
下至4楼转弯处时,脚下突然踩空,从楼梯上滚落,当场昏迷。
后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专家点评:虽然王某是在下楼时由于自己的不慎摔倒,而并不是企业不安全因素造成,但前因是为了公事上楼送材料。
因此,也应按照工伤办理。
但如果王某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上下楼,即使在工作时间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典型案例:李某是一名操作车床的工人,单位规定上班时间为早晨8点。
但每天早晨李某7∶30就会到单位,做一些准备工作,如到工具间领取工具或到材料库领取当天加工的材料。
但一天在回来途中,他不慎摔倒,且被加工的材料砸伤脚趾。
专家点评:李某发生事故,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内,但人已经在工作场所,且做的工作是必须的预备性工作,因此也属于因工作而受伤,应按工伤办理。
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典型案例:张先生是一家单位的人事干部,不久前,有老员工到单位讨要有关待遇问题,后因双方未能谈得来,来访者出手打了张先生,而张先生并未还手。
专家点评:处理老职工的人事问题,待遇问题,均是人事部门的工作,而张某因为是该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义务履行有关职责,接待来访的职工。
工伤认定案例
小蒋是某金工车间主任,一天他看到员工贾 某在上班时间撅着屁股抽烟,一气之下便踢了贾 某一脚,未曾想贾某反戈一击,反腿一击,摔了 小蒋一个狗朝天,事后检查还发现摔断了肋骨。 小蒋和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 劳动部门该如何认定?
解析:
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部门认为小蒋的管理方式有问题,用脚踢人的行 为不仅不会是企业认可的管理方式,而且其行为本身就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 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情形。所 以该争议应该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民 事索赔,工伤认定不予受理。
非必经回家路途中发生的 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王某系本市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家住浦 东潍坊西路近浦城路,快递公司所在地为浦东栖 山路近崮山路。某工作日约7时,王某骑自行车经 过浦东大道近东方路口处发生机动车事故,王某 当场死亡。王某家属认为其属于工伤,遂向区劳 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结论和理由:
区劳动保障局经审理认为,根据勘察地图可知,从王某住所地 到快递公司确实可以有多条合理路线供选择。快递公司所提出的王某 应当由潍坊西路、潍坊路、羽山路、崮山路,最终到达栖山路的这一 路线确实是比较方便可行的。而王某当天所选择的潍坊西路、潍坊路、 东方路、浦东大道再到单位的路线虽然不同于单位提供的正常路线, 但线路的指向并没有完全偏离单位所在的大方向,只是所需时间可能 稍长一些。《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上下班途中选择何路线并未作详 细规定,王某事发当天选择的路线也在其下班路线的合理范围内,符 合法定的“上班途中”,王某发生的机动车事故死亡后果应当认定为 工伤。 分析点评:
长沙案例分析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真实
长沙案例分析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真实案例一:案情:胡某系企业职工。
2014年5月31日,胡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头部,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2014年12月14日,胡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不慎摔倒导致脾破裂。
事后,胡某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摔伤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胡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胡某虽然是因工伤住院治疗,但其住院期间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其也未从事任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意外摔伤也并非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案情:王某系某公司职工。
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左右,王某下班行走至某个路口,他人驾驶面包车撞到施工中的一条施工防护设施,将王某砸伤。
当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出具证明:“……经现场勘察,此路段为施工封闭路段。
该小型普通客车撞到一根拉着施工线的钢筋,将步行的王某砸伤。
后将此案件移交辖区派出所受理。
”派出所后出具证明:“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我所接122转警称:……该警情系民事纠纷,告知协商处理。
”事后,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王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管理规定及典型案例分析
第七条 职工的工伤认定以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书面结论为准。
第八条 《工伤认定书》出具后,受伤职工应向控 股安全管理部提交下列报销申请材料: 1、住院病历1份; 2、用药明细1份; 3、收费票据原件。
第九条 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材料通 过后出具拨付三联单,控股安全管理部通知产业公司安 全管理部门核实报销金额并加盖公司公章。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 形。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 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骨折案列)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 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 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 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 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条例》 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 险待遇。
案例五
午休时被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中州市汽车修理技术公司厂区内,职工张演和陈 明午餐后从职工餐厅走出来,来到烤漆房。张演疲惫地说: “累了一上午,中午还要加班,先在这儿歇会儿。”陈明也 显得很疲惫,随声附和:“好嘞,休息一下!”两人靠在烤 漆房的窗户边休息。过了一会儿,张演伸伸懒腰打了个哈欠 ,看看表提醒陈明说:“时间差不多了,任务很紧急,我们 去加班吧。”说着,张演起身拿起工具箱走向门口,陈明也 紧身其后。这时,同事曹金辉开着车突然从烤漆房门口冲了 过来,一下子撞倒了张演。咚!张演被撞并反弹在烤漆房的 门玻璃上,发出一声惨叫。曹金辉赶忙下车查看,陈明赶紧 打电话向120求救。张演被抬进救护车,救护车呼啸着将他 送到了医院。
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到底算不算工伤上下班途中工伤怎样认定0403
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到底算不算工伤?上下班途中工伤怎样认定?自《工伤保险条例》中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列入工伤认定情形以来,许多工伤认定中心接到不少群众来电,询问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到底算不算工伤?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到底算不算工伤案例分析陈某是一名在磐安县城某公司工作的职工,今年10月13日早上,骑自行车去上班的陈某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
陈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摔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便向磐安工伤认定中心提交了申请。
随后磐安工伤认定中心对其案情进行了调查,了解到陈某确系在10月13日早上摔伤腰部,其发生事故的地点靠近公司,但没有到达公司,位置为其住处到公司的必经之路上。
虽然陈某在上班途中受伤,但此次事故为陈某个人责任,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且本人也无法提供事故认定证明,因此工伤认定中心对陈某提交的申请不予认定。
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中心提醒,依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与此同时,今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工伤怎样认定?一、有关上下班途中规定的概况从我国有关上下班途中法律规范的演变看,原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就上下班交通事故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也非常明确具体,如必须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职工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由道路交通机动车造成的事故。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对比解析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对比解析工伤,又称“工作伤害”或“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伤害发生后,需要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确属工伤的,才能够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因此,工伤认定对于劳动者来讲至关重要。
工伤认定纠纷是工伤案件当中数量最多的一类,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工伤案例。
笔者在此选取若干相似案例进行对比,以期对工伤认定有一更好的认识。
一、同样是保姆,能否都认定为工伤【案例一】钟女士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委派,到居民丁先生家保姆。
擦玻璃时,她不小心从窗台上摔了下来,导致手部骨折。
丁先生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
钟女士找家政公司索要医疗费,却被告知“所签合同中规定,意外事故概不负责”。
家政公司坚持不为其做工伤认定。
【案例二】小张在人才市场上应聘到李先生家作保姆,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包吃住。
一天,小张在为李先生家擦桌子时,由于地滑不慎摔倒,头部直接撞到书柜上,后被李先生送至医院,共花医药费1万元,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
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工伤认定是指企业对员工发生工伤的认定,以确定其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障等法定权利和义务。
在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认定标准、具体情况分析和案例分析三个方面,阐述“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工伤者在其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其工作有关的路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从工作场所到住处或者从住处到工作场所的路程。
其中,“正常工作时间”一般是指上班前半小时至下班后半小时,而“与其工作有关的路程”则表示从居住地点到工作场所或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地点的路程。
在认定是否为“上下班途中”时,要考虑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的道路以及行动路线。
二、具体情况分析1. 直接路线的认定所谓直接路线是指员工从住处到工作场所或从工作场所到住处所行进的常规路线。
在判断上下班途中时,需要确定伤害发生的位置是否在直接路线上,如果是,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果不是,需要考虑伤害发生的原因和是否与工作相关。
2. 迟到或早退的认定在上下班途中,员工发生交通、意外等伤害,不仅会影响到员工本人,还将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而对于员工来说,为了避免迟到或早退的情况,有时会提前出门或者稍微加快步伐前往工作场所。
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因此受伤,需要进行具体情况分析,以确定是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与工作有直接相关性,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3. 路途中临时离岗的认定在正常情况下,员工从工作场所到住处或从住处到工作场所的路途是被认为是“上下班途中”的。
但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在路途中临时离开工作场所(如去超市购物、网吧娱乐等)而发生意外伤害,是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就需要进行具体情况分析,同时还要考虑员工离开工作场所的原因和是否与工作相关。
三、案例分析1. 员工“临时离岗”被判“故意违章”在一起工伤认定案例中,员工因工作结束后回家途中意外身亡,家属认为其是在“上下班途中”吊销因此办理了工伤认定。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厂职工李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工作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右手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粉碎性骨折。
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该事故为工伤。
然而,在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工厂方面提出异议,认为李某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
为此,李某将工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认定工伤,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权益。
因此,李某受伤属于工伤。
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在本案中,工厂未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李某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而未依法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在本案中,李某因工伤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李某受伤程度及恢复情况,按月计算误工费。
(3)护理费:根据李某实际情况,按月计算护理费。
(4)交通费:根据李某治疗需要,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些案例因为其特殊性和典型性,对于我们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将就工伤赔偿十大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小王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承认是工伤,拒绝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李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受伤,公司认定其责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争取到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张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职业病发作,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四:小刘在工作中因他人过错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推卸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五:小陈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陈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小吴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七:小孙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职业病发作,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八:小周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上班途中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受伤仍属工伤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上班途中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受伤仍属工伤裁判要旨因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的违章行为,不属于应受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
对行为人因此受到的伤害,不能推定和理解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案情张某系广东省深圳市某公司江西省某市潭口加工厂(下称某公司)临时工。
2004年12月14日13时30分许,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经江西省某市潭口电信局门口路段,横穿公路时发生与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医院诊断张某为:右颞叶脑挫裂伤、右颞部硬腔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
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车辆过公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即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张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5年2月24日,张某向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为张某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赣市劳社伤认字(2005)第17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同意认定张某为工伤。
某公司不服,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赣州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某公司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张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院认为,张某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其行为只属一般性违章行为,而非违反治安管理应受处罚的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被告对张某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同时,被告对张某的伤害认定为工伤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本意。
不予认定工伤典型案例
不予认定工伤典型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委托的任务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下面是一起不予认定工伤的典型案例。
某公司员工王某在上班途中因为摩托车事故导致受伤,申请工伤待遇。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王某并没有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上班,而是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提前30分钟上班,并且选择了一条并非最短的路线。
此外,事故发生的道路上并没有工地或其他跟工作有关的设施。
根据调查结果,公司认为王某的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与工作无关,对其申请工伤待遇进行了不予认定的决定。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不予认定工伤的原因:
1.事故发生地点与工作场所没有直接的关联。
工伤的发生必须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与工作任务相关的场所,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地点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工伤范畴。
2.事故发生时未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上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要视作工伤,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上班。
如果员工自行决定提前或推迟上班,并且选择了不规定的路线,导致事故的发生,就不符
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3.事故与工作内容无关。
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如果事故发生的道路上并没有工地或其他与工作相关的设施,不能证明事故与工作有直接的关联,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在认定工伤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劳动者也应遵守公司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上班,以免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伤认定的失败。
提前上班致伤亡应认定为工伤
提前上班致伤亡应认定为工伤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业对于工作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完成任务,不少员工会选择提前上班,以便更早地完成工作。
然而,在提前上班中,很可能会发生事故,导致员工受伤,甚至死亡。
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认定工伤?下面,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个话题。
一、提前上班的风险提前上班在现代职场中并不罕见,很多人因为想在工作中表现出色,或者完成早上的工作任务,会提早到公司上班,但是这也意味着面临更大的工作安全风险。
首先,员工在提前上班时,公司的保安人员可能还未到位或不够,这就增加了恶意人员入侵公司的可能性。
其次,提前上班时公司的保洁员、物业管理人员等还未完成清理、维护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地面上可能存在物品,电器可能未关或未关好,地面可能存在滑倒风险等潜在的安全隐患。
此外,在提前上班时,员工未经充分休息,身体状况可能较差,提高了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
二、认定提前上班的工伤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业病需要通过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发病关系的鉴定。
而对于提前上班引起的工伤,应该根据《普通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来确定。
《普通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的,经医疗机构诊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死亡的。
因此,提前上班造成的伤害如果经医疗机构确认与工作原因有关,并导致员工意外受伤或死亡,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具体来说,如果员工在提前上班时因为坠落、电击、火灾等事故而受伤或死亡,那么这就是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三、锁定提前上班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员工的伤亡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公司需要妥善保管有关证据,以便劳动局能够判定伤亡事件是否属于工伤。
关于具体的证据类型,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 发生伤亡事件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经过、现场状况等详细资料;2. 员工的身份证或工种证、工作日报,证明员工正常工作上班的证明文件;3. 伤亡事件报告,包括事故的报告和事故原因分析;4. 相关人员的证言,包括目击者、现场救援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等。
工伤保险案例及分析
工伤保险案例及分析工伤保险案例及分析某公司的员工小李,在上班途中,由于摩托车突然失控,不慎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受伤。
小李的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
在经过紧急救治后,小李的伤势逐渐稳定,并进入康复阶段。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小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小李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以及康复费等。
小李在事故中受伤,并接受了及时的医疗救治,因此可以获得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康复阶段,小李还可以通过康复费用的赔付,进行康复治疗,促进伤势的康复和工作能力的恢复。
其次,小李的工伤级别也会影响他的赔偿金额。
工伤保险将工伤分为几个不同的级别,根据不同级别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给予不同比例的伤残赔偿金。
如果小李被认定为一级伤残,他将获得相应的一级伤残赔偿金,用于补偿他因工伤而带来的劳动能力丧失。
而且,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将在分期支付,确保小李得到持续的补偿。
另外,小李的工伤保险还可以提供一定的康复服务。
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小李可以享受相应的康复护理和职业康复辅助服务。
这包括康复治疗、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
通过这些康复服务的支持,小李可以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能力,增强自我就业能力。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在保障员工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对小李提供了及时的医疗救助、赔偿金和康复服务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这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不仅帮助受伤员工获得及时的救治和赔偿,也对其工作能力的恢复和回归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工伤保险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对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预防工伤事故、保障员工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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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员工提前上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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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员工认为属于工伤范围
李某是某纺织有限公司员工。
某日中午,李某驾驶轻便摩托车与两名同事一道去公司,13时10分许,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李某负次要责任。
经查,事发地点是李某从家往公司的必经之处,李某等3名同事当日工作时间是15时40分至23时40分,他们提前去公司是准备先到宿舍休息,然后再上班。
7月,李某向所在县申请工伤认定。
该县人社部门认为,李某如不出现意外,将比上班时间早两个多小时到达公司,且提前到达的直接目的是去宿舍休息,这不属于认定工伤的合理时间。
故此,县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2015年9月,李某向该县上级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这一条中,没有对“上下班途中”进行明确的界定。
按文义解释,从字面上理解,只要是为赶往单位去上班或离开单位下班回家这两个目的,不管是正点上班,还是晚点上班,或提前上班,其在途的路径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不能将“上下班途中”
缩限解释为“正点上下班途中”。
分析
李某申请工伤应予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保障法之一,劳动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包含提前上班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从而维持劳动者的正常使用价值。
如果只把正点出发上班认定上班途中,给予工伤保险保护,而把提前上班不认定为上班途中,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显然有悖于社会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精神。
同时,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平等的,不管是提前上班的劳动者还是正点上班的劳动者,均应平等享有。
把提前上班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也违背这一基本人权。
该案中,李某等3人当日工作时间将持续到深夜。
他们之所以提前去公司,是准备先到宿舍休息,养足精神后投入工作,过去他们也有这个习惯。
单位提供了宿舍,员工工作前到宿舍休息两个小时,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这一时段,理应属于合理时间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项的规定,李某申请工伤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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