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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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
执法职责分解和执法责任
一.价格行政监管(五项)
(一)监管内容
(1)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2)《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备案;
(4)价格监测;
(5)价格监督检查。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4)《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关于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7)《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三)责任部门及职权
价格管理科负责监管内容中(1)、(2)、(3)项内容
价格检查所负责监管内容中(4)、(5)项内容,负责受理价格举报和投诉、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在价格违法行为实施
调查和取证。
(四)执法岗位
局长、分管副局长、价格管理科科长及相关工作人员、下城区物价检查所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五)执法岗位职权分解:
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
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
价格管理科科长负责具体组织相关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文书制作、许可证送达以及案卷整理归档。
下城区物价检查所所长负责具体组织相关工作,对工作的结果进行检查。相关工作人员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上报数据,汇兑检查结果。
(六)工作流程
1.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1)年审范围
对行管管辖权范围内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提成、分成的部门和单位。
(2)年审方法
对范围所规定的收费单位实施年度收费验审(年审)。
(3)年审程序
①年审准备:年审前发出年审书面通知书,对年审的时间,年审的重点工作作出安排。
②年审:执收单位应当向验审办提供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收费票据准购证、验审年度的收费票据存根、收支明细帐、会计报表和记帐凭证、收费依据及有关文件规定;收费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进行验审。
③审验结果:提出过审、缓审、处罚、注销等意见;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落实整改,帮助纠正。凡构成重大价格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件报领导批准后移送物价检查所按规定进行查处;
2.《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1)核发:
范围: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
程序:申领单位须提供所需提供的资料:收费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具体执行收费工作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有关情况、其它相关资料。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如实填写,申领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办理:申领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核发:办证单位的办证当事人签字确认,缴纳工本费并领取证书。
(2)变更
程序:收费单位需变更项目,应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持书面申请书及有关依据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办理变更手续,须提供原收费许可证和需要变更内容的有关文件。
办理:申领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核发:办证单位的办证当事人签字确认,缴纳工本费并领取证书。
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的备案
(1)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乙级及以下等级的)及培训学校。
(2)程序:收费前10日报物价局备案;备案需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要有相应培训场所、设施、管理能力、师资力量及培训计划、经费收支概算;填报收费备案表、生均成本、代管费(资料费)清单。
(3)备案:经审核后同意,进行备案管理。
4.价格监测
(1)常规监测
根据市物价局统一布置,对设在我区的价格监测点实施价格监测,定时向局长、分管局长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2)应急监测
根据市物价局根据应急事态的统一布置,对设在我区的价格监测点实施价格监测,定时向局长、分管局长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5.价格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范围:按照规定分工职责,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各类经营性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纠正和立案。
督检查立案方式:
(1)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
(2)消费者或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3)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同级政府交办的;
(4)有关部门移送的;
(5)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自查自报的;
(6)社会价格监督组织移送的;
(7)其它应当立案的。
(七)执法职责
1.科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价格管理科科长:对本科室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下城区物价检查所所长:认真组织本所执法事项,并将工作结果及时报局领导。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价格管理科:
(1)按贯彻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经办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核发及变更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收费许可证;
(2)经办对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展收费验审和定期验审。
(3)经办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的备案。
下城区物价检查所: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进行辖区范围内价格监测点的价格监测;
(2)依据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经营性场所进行价格行为检查;
(3)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对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收费进行检查。
(4)经办价格投诉举报的接听、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和报批工作,答复群众价格咨询
3.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