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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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科技兴企”、“人才强企”战略,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实现职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正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适时发现和选拔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同时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晋升、聘任、奖惩、工资待遇等提供可靠依据,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管理原则。
(一)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二)评聘分离、注重实绩原则;
(三)按需设岗、专业一致原则;
(四)动态管理、逐级聘任原则。
第三条建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作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
第四条政工部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核、聘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资格申报条件、程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申报条件及程序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资格申报渠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封炭素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及评定,三基炭素可在平顶山当地进行申报评定。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可尊重本人意愿,也可在集团公司申报。
第七条资格确认。凡取得资格人员,报政工部审核备案,统一管理。
第三章专业技术人员考核
第八条考核范围对象。
第九条考核类型。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条考核组织与管理。
(一)考核机构及职能。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在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
(二)对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视为考核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或报考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等次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年
度工作任务为依据,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的20%。
第十二条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实行主管领导与职工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考核基本程序。包括个人总结、述职、民主评议、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反馈结果等。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作为续聘、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低聘或解聘,并不得申报和报考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还将作为干部选拔和评选先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考绩档案及管理。考绩档案应包括履历、论文成果、考核及奖惩情况等内容,由政工部整理后,存入个人档案,统一保管。
第四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五条聘任权限。
公司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公司自主聘任,报集团公司备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公司提出聘任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根据公司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不同的岗位设置不同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建立专业技术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和必须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七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须具备考试报名条件规定的最低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二)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符合职称外语考试的政策规定;
(四)其它必要的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八条聘任程序。
(一)公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聘任方案;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
(三)各单位(部门)对应聘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履职情况初步审核后,报公司职称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公司职称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部门)的推荐意见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掌握情况,严格
按照岗位职数,对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公司提出聘任推荐意见。
(五)公司职称聘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拟聘任人员,并予以公示一周。
(六)公示后无异议人员,由公司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
第十九条聘书。聘任应颁发聘书。聘书内容包括聘任职务、聘期、年度考核等内容。
第二十条聘期。一般为1至3年。因自然减员、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补缺聘任。
第二十一条内部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调动改变专业的,需重新取得新岗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工作1年以上,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聘后管理。对已聘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聘任、晋升挂钩。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解聘,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1.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自动离职、出现重大技术责任事故、被辞退、开除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不能继续担任相应职务的;
3.调离专业技术岗位(聘期自行终止),或聘任期内已办
理退休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