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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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烟政办发[2004]78号
【发布部门】烟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20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贸办公室、工商局、规划局、建设局四部门拟订的《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农贸市场进行建设或改造,使其硬件设施和经营环境上档次、上水平,有利于优化市场交易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市场主办单位要充分认识制定和执行《标准》的重要意义,把抓好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贯彻实
施好《标准》,全面提高市区农贸市场的发展水平。
今后,市区凡是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都要按照《标准》要求,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建设档次,改变农贸市场规模小、档次低、设施简陋、服务不配套的状况,努力创造清洁、卫生、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要积极引导现有农贸市场有计划地进行升级改造,鼓励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场内开办生鲜副食品超市,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贸市场向超市化经营方向发展。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提高市场整体建设水平,改善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的规模指标、规划与建设、配套工程设施、场内经营设施等要求。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烟台市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
第四条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五条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合理布局、设施配套”的原则。
第六条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分区明确、划类归市。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及其它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