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烟政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4〕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数字贸易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加快培育服务贸易数字化发展的新动能,助力对外贸易稳规模优结构,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立足毗邻日韩、海陆双向开放区位及制造业强市优势,加快贸易全链条数字化发展,培育数字贸易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打造数字贸易合作示范新高地,推动数字贸易业态全面发展、贸易主体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带动能力显著提升,数字发展生态更加优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全面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空间布局全市实施“一核引领,多点支撑”的数字贸易发展布局,旨在全力提升对外贸易效率,降低对外贸易成本,赋能传统外贸发展,培育外贸新增长点。

(一)中心城区建成数字贸易核心引领区。

推进赋能中心、孵化基地、数字贸易产业园等重点项目建设,打造贸易数字化技术与应用场景创新策源地及数字贸易发展聚集区,加快数字技术在外贸领域的应用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依托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开展跨境电商、数字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合作,形成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相互支撑、联动互促的发展格局。

(二)周边城市形成数字贸易多点支撑格局。

以贸易数字化为核心,推动海洋化工、海工装备、汽车、农特产品等重点产业数字化改造,重点培育发展跨境电商、工业设计、软件与信息技术、数字文旅、数字供应链、智慧农业等领域,推动形成数字贸易更多新增长点。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4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4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各县市区要全面梳理统计辖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编制本区域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并于6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于5月底前将本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和依据报送市司法局审核、汇总,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统一公布。

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

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合法性审核内容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府法发〔2016〕23号)要求,严格界定规范性文件范围,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对经界定不是规范性文件的,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所制发文件不能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对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的,全部纳入审核范围,确保应审必审。

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函〔2015〕92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函〔2015〕92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函〔2015〕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全市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9日全市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管工作,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到明年5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规范农药市场经营行为,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

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全面落实农药经营告知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等制度。

健全规范农产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用药记录档案,建立农药使用可追溯制度,杜绝违规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健全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队伍,实现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全覆盖。

确保每村(社区)配备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二、重点工作(一)清理整顿农药经营主体。

对全市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和个人是否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人员、设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要限期办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逾期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取缔。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二)落实农药经营告知制度。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整建制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整建制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整建制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烟政办字〔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整建制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16〕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整建制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8日烟台市整建制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着力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城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48号),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核心,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市县两级用一年多的时间同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创建活动,整体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创建目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本地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中禁用药物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农产品质量全面实现可控、可管、可追溯,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加强。

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完善,乡镇监管机构和村级监管员队伍健全,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明晰、执法到位、运转高效,做到村里有人看、乡里有人管、县里有人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健全完善。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发展阶段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发展阶段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发展阶段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烟政办字〔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发展阶段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烟政办字〔2021〕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粮食生产形势,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全市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总体要求,扛牢稳定粮食生产重任,调整优化粮食作物种植结构,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投入上加大倾斜,全力扭转粮食种植面积下滑势头,稳定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粮食总产量。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全市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440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170万吨以上,到2025年全市粮食面积稳步增长到450万亩、产量达到175万吨以上。

二、突出重点,切实稳定粮食生产根基(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深入实施“藏粮于地”战略,建设好175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确保区内地块数据100%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到村到户。

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植目标作物,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高标准粮田。

全面落实各级管护责任,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烟台市区城市更新行动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烟台市区城市更新行动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烟台市区城市更新行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烟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烟台市区城市更新行动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面貌和功能品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市双修”工作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利用三年(2020—2022年)时间在市区开展城市更新行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修复、城市修补”为抓手,推动城市结构调整优化和品质提升,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宜业宜居宜游现代化国际滨海城市”的目标,对标先进、高点定位,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通过在市区开展城市更新行动,着力解决城市环境秩序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城市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一)生态环境更加美好。

打造10个城市山体公园或海滨(湿地)公园,形成中心城区生态绿岛组团。

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1%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

建立完善的再生水利用体系,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黑臭水体整治达到100%。

(二)绿化品质更加精美。

建成50条以上绿化改造提升示范路(区域),带动市区园林绿化绿量整体增加10%以上。

调整优化城市绿地结构,实现“四季见绿、三季有花”。

(三)景观特色更加突出。

完成100个重点单元内道路、绿化、立面、广告等全要素的一体化设计和改造提升,形成各具特色的景观风貌。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场所,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产品流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农贸市场建设中,需要考虑市场的规划布局、设施设备、卫生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农产品的安全质量。

首先,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需要科学合理。

市场的位置应选择在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的地方,便于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

市场的规划布局应合理划分不同的区域,包括蔬菜水果区、肉禽蛋区、水产品区等,以便于顾客的购物和商户的经营。

同时,市场内部的道路、通道等也需要合理设置,确保人流、货物流畅。

其次,农贸市场的设施设备需要完备。

市场内部需要配备充足的货架、冷藏设备、秤台等,以便于商户陈列和保存农产品。

此外,市场还需要配备充足的停车位、卫生间、消防设施等,为顾客和商户提供便利的服务。

再次,农贸市场的卫生环境需要严格把控。

市场内部的卫生应保持干净整洁,垃圾及时清理,防止蚊蝇滋生。

农产品的陈列、销售也需要符合卫生标准,保证农产品的新鲜和安全。

此外,市场的卫生管理制度也需要健全,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加强市场的卫生监管。

最后,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需要规范完善。

市场管理方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商户准入管理、价格监管、纠纷处理等方面。

同时,市场管理方还需要加强市场的宣传和服务,吸引更多的顾客和商户进驻市场。

综上所述,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涉及多个方面,需要从规划布局、设施设备、卫生环境、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全面考虑,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农产品的安全质量。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农贸市场建设,加强监管,提高市场的建设标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农产品购物环境。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农产品流通和质量安全的水平。

下面是一些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内容:1. 市场位置和面积:农贸市场应建设在交通便利的地点,方便居民和农民前来购买和销售农产品。

市场面积应当根据当地的需求进行合理规划,以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

2. 市场布局和设施:市场布局应合理,分区设置,满足农产品展示、交易、加工和储存等不同功能需求。

基本设施包括市场主体建筑、通道、消防设施、卫生设施等,应符合安全、卫生和防火的要求。

3. 卫生标准:农贸市场应满足卫生要求,包括卫生设施的设置、垃圾、污水和粪便的处理等。

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的日常卫生监督,确保市场的卫生状况良好。

4. 市场管理和服务:市场管理者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包括市场秩序管理、商品质量监督等。

同时,要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如提供市场信息、法律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5. 安全标准:市场要符合安全标准,包括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设施完备、电力安全、用气安全等。

市场管理者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市场的安全性。

6. 环保标准:农贸市场应注重环保,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尾气排放。

禁止在市场周边进行污染性工业活动,严禁倾倒有害废物。

7. 市场品牌建设:农贸市场应注重品牌建设,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可以通过改造市场环境、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加强市场监管等方式,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总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农产品的流通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民和居民的利益。

各级政府和市场管理者要加强市场建设的监管和管理,营造安全、卫生、便捷的市场环境,提升农贸市场的竞争力和社会价值。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8月19日烟台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德雁2021年9月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以及与《民法典》、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相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结合清理情况,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管、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将《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五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县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发〔2014〕79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发〔2014〕79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发〔2014〕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按照“机构法定化、队伍专业化、手段现代化、管理规范化”要求,到2015年6月底,建立起覆盖市、县、乡、村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以农业投入品监管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市、县、乡三级联网。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创建,到2017年底,果品、蔬菜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达到75%以上,“三品一标”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率达到省政府规定指标以上。

将主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纳入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范围,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实现可追溯化管理。

力争粮油、蔬菜、果品、茶叶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确保不发生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重点工作(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坚持完善市县级、加强镇级、健全村级原则,建立职责明晰、精干高效、覆盖全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行政执法,及时处置辖区内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烟政办字〔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1〕4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5日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1+233”工作体系要求,推进我市农贸市场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突出农贸市场“民生性、公益性”定位,进一步加快农贸市场硬件升档、管理升级,做到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功能完备、管理规范、文明经营,切实增强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按照辐射半径1000米(步行约15分钟)、服务人口2万—3万人规划建设1处农贸市场的布局,在原有农贸市场的基础上,按照“定量不定点”的规划原则,保留2处、改造27处、调整16处、关停6处,到2022年8月底,现有27处农贸市场完成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改造;到2023年年底,城区共建成标准化规范化农贸市场81处,其中,三星级及以上标准化规范化农贸市场达到60%,打造不少于10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四星级及以上精品农贸市场,建成保障民生、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和国内领先、展现烟台文明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与消费支出挂钩的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全市各县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城市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615元,农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

各县市区要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及时将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7〕7号)规定,做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时完成调标增补工作。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结束——。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文旅融合突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文旅融合突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文旅融合突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烟政办发〔2023〕16 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文旅融合突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烟政办发〔2023〕16 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快文旅融合突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30日加快文旅融合突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全面落实2023山东省旅游发展大会决策部署,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发〔2023〕4号)等系列文件精神,加快文旅深度融合突破发展,提升全市文旅产业能级和文化活力,2023年起在全市实施文旅融合突破发展三年行动。

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深入开展文化塑旅、项目建设、文旅消费、海洋旅游、乡村旅游、要素升级六个文旅融合突破发展行动,加快构建供给优质、运行高效、结构均衡的现代文旅产业体系,建设国家文旅融合发展新高地和世界级滨海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2023年,文旅融合发展机制基本理顺,启动“仙境海岸”度假廊道、“鲜美田园”休闲廊道、胶东红色文化片区、昆嵛山传统文化片区“两廊两片”建设,培育以“海洋旅游核心业态为引领、乡村旅游特色业态为支撑,工业旅游、康养休闲、文旅演艺、航天文旅等多业态延伸发展”的“1+1+N”文旅融合业态体系,构筑空间上海陆统筹、业态上深度融合的发展新格局。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烟政办字〔2017〕7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烟政办字〔2017〕7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烟政办字〔2017〕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推进质量兴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一)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的宏观指导;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的申报、实施。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指导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

(三)市公安局。

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化肥、种子等农业投入品及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犯罪活动;查处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配合调查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四)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的审核、划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市农业局。

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全市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依法实施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食用菌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活动。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2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2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5日烟台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鲁政发〔2018〕27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烟台口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减少进出口环节审批监管事项(一)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优化办理程序。

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简化进出口监管证件工作部署,除国家规定不能联网的以及不宜、无法联网的外,全部在通关环节联网比对核查。

涉及地方办理的监管证件,要优化办理程序,公开办理流程,承诺办理时限。

2020年年底前,除特殊情况外,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办理。

(责任单位:烟台海关、烟台海事局、烟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烟台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农业农村局)二、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二)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

海关直接使用相关部门数据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在常规稽查、保税核查和保税货物监管等执法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作业模式。

深化进出境船舶联合登临检查。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一)交易厅棚。

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

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

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

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

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

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

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

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

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

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字〔2016〕47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字〔2016〕47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字〔2016〕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评估评审。

通过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变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把关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为申请前服务,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区域化评估评审事项清单。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前置审批涉及的评估评审项目,将环保部门编制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水利部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文物部门编制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地震部门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气象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区域化评估评审。

各县市区可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在以上所列事项以及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等其他事项中选择,确定实施区域化评估评审的具体事项。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6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6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3日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规章制定,保证规章质量和制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查、决定、公布、后评估与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立法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四)具有稳定性、可执行性;(五)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六)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七)符合工作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规章制定计划,审查规章草案,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制定工作。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规章的制定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或“暂行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烟政办字〔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5日烟台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地方性法规草案一、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立法项目(3件)1.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

2.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

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市应急局牵头起草)。

二、调研项目(7件)1.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

2.烟台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3.烟台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4.烟台市控制吸烟条例。

5.烟台市市区建筑垃圾综合处置管理条例。

6.烟台市云峰山摩崖石刻保护条例。

7.烟台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市政府规章一、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2件)1.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市城管局牵头起草)。

2.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城管局牵头起草)。

二、调研项目(4件)1.烟台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2.烟台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或物品处置办法。

3.烟台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4.烟台市物业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三、市政府规章后评估项目(2件)1.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市公安局负责)。

2.烟台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烟政办发[2004]78号
【发布部门】烟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20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贸办公室、工商局、规划局、建设局四部门拟订的《烟台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农贸市场进行建设或改造,使其硬件设施和经营环境上档次、上水平,有利于优化市场交易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市场主办单位要充分认识制定和执行《标准》的重要意义,把抓好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贯彻实
施好《标准》,全面提高市区农贸市场的发展水平。

今后,市区凡是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都要按照《标准》要求,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建设档次,改变农贸市场规模小、档次低、设施简陋、服务不配套的状况,努力创造清洁、卫生、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同时,要积极引导现有农贸市场有计划地进行升级改造,鼓励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场内开办生鲜副食品超市,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贸市场向超市化经营方向发展。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提高市场整体建设水平,改善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的规模指标、规划与建设、配套工程设施、场内经营设施等要求。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烟台市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

第四条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五条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合理布局、设施配套”的原则。

第六条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分区明确、划类归市。

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及其它类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