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三违处罚办法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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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生产环境复杂,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秩序,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处罚对象1.1 煤矿生产单位: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资煤矿等各类煤矿生产单位。

1.2 煤矿从业人员:包括矿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煤矿从事工作的人员。

1.3 煤矿相关部门:包括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

二、“三违”行为定义2.1 违章作业: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2.2 违规操作: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

2.3 违章管理:指煤矿相关部门在监管管理过程中存在疏漏、失职等行为,导致安全隐患的情况。

三、处罚措施3.1 警告处罚:对首次发现“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3.2 罚款处罚:对多次发生“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罚款,并要求整改。

3.3 停产整顿:对严重违反规定、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四、处罚标准4.1 根据“三违”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

4.2 考虑到煤矿安全事故对社会的影响,处罚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4.3 处罚标准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操作。

五、监督执行5.1 建立健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监督机制,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2 加强对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

5.3 定期对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结语: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煤矿生产秩序、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3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3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的;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哨的;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7、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8、用活口扳手紧锚杆的;9、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安全一直是我国工业领域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该细则旨在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严惩违规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分类1.1 违规行为的定义违规行为是指煤矿生产和管理过程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违反、设备设施的违规使用、操作人员的违规操作等。

1.2 违规行为的分类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一般违规行为和重大违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主要指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而重大违规行为则指那些严重危害煤矿安全的行为,如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1.3 违规行为的后果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不仅可以维护煤矿安全,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煤矿“三违”处罚的原则2.1 依法依规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且处罚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反法律原则。

2.2 公平公正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定和处罚,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3 从严从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要求对重大违规行为进行从严从重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对于一般违规行为也要进行适当的处罚,以防止违规行为的扩大化。

三、煤矿“三违”处罚的具体措施3.1 罚款对于违规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罚款。

罚款的数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3.2 暂停生产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暂停煤矿的生产,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并符合相关要求为止。

这可以迫使煤矿管理者重视安全问题,加强安全管理。

3.3 撤销资质对于多次重大违规行为的煤矿,可以考虑撤销其经营资质,以防止其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三违”是指煤矿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管理,是煤矿生产中的违规行为。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生产安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处罚对象1.1 违章指挥:指煤矿生产中领导人员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生产规程、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2 违章操作:指煤矿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3 违章管理:指煤矿管理人员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处罚标准2.1 违章指挥:对于违章指挥行为,一般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2.2 违章操作:对于违章操作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扣除工资等。

2.3 违章管理:对于违章管理行为,应当根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失职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降职、罚款、停职检查等。

三、处罚程序3.1 立案调查:对于发现的煤矿“三违”行为,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3.2 处罚决定:在调查确认后,应当根据处罚标准和实际情况做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3.3 处罚执行:对于已经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处罚效果4.1 规范生产秩序:通过对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可以有效规范生产秩序,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4.2 预防事故发生:处罚可以引起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警示,避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降低事故风险。

4.3 保障生产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可以有效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检查5.1 定期检查: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实施。

5.2 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份,但由于其特殊性质,安全问题向来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该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主要包括违规行为的定义、处罚措施、违规责任的界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1.1 违规开采:指煤矿企业在未获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开采活动,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进行开采。

1.2 违规施工:指煤矿企业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施工的情况下,进行矿山工程建设或者设备安装。

1.3 违规生产:指煤矿企业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的情况下,进行煤矿生产活动。

二、处罚措施:2.1 经济处罚:对煤矿企业进行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同时,对煤矿企业的违规所得予以追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2 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以确保煤矿企业改正违规行为并保障安全生产。

2.3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环境破坏等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的刑事责任。

三、违规责任的界定:3.1 主要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矿长、安全负责人等。

主要责任人应当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3.2 直接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直接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岗位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3.3 其他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配套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其他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承担的监管职责和服务职责负有责任。

四、监管机构的职责:4.1 监督检查: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催促煤矿企业整改。

4.2 安全培训: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矿区“三违”处罚细则制度法规

矿区“三违”处罚细则制度法规

矿区“三违”处罚细则制度法规
矿区“三违”处罚细则制度是为了加强对矿区内各类“三违”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
障矿区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1.《煤矿安全规程》:对于违反矿区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
行处罚,如违反矿井通风、瓦斯抽放、防尘、防火等规定的行为。

2.《矿山安全法》:对于违反矿山安全法的行为,按照该法进行处罚,如未按照规定
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

3.《矿山环境保护规定》:对于违反矿山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罚,如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治理等行为。

4.煤矿行业协会行业标准:对于违反煤矿行业协会行业标准的行为,按照该标准进行
处罚,如未按照标准进行开采、运输、消防等管理。

5.矿区企业内部制度:各矿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处罚细则,对于
违反企业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违反作业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纪律等行为。

除了以上法规和制度,矿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处罚细则,以便更好地
管理和监管矿区内的“三违”行为。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
处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实施。

矿山三违处罚办法

矿山三违处罚办法

矿山三违处罚办法前言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因矿山三违行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制定本办法。

一、三违的定义矿山三违行为是指在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规定的矿物品位、产量、掘进、采矿工艺和生产工序等生产规定,或者违反矿山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三违的种类根据三违行为危害和后果的不同,将三违行为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类型。

1. 轻微三违行为轻微三违行为是指违反矿山管理制度的行为,但未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环境污染等事故或者故障的行为。

包括如下情况:•违反矿山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技术规定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材料;•未按照矿物品位、产量和质量目标进行生产。

2. 一般三违行为一般三违行为是指违反矿山管理制度,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者轻微环境污染等事故或故障的行为。

包括如下情况:•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未明确做好安全措施;•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用品;•违反安全规定或者制造、隐瞒、欺骗安全事故;•运输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操作,或者超载、超速、超限或未配合警示设施;•计划外停矿和未按规定处置矿井停工停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问题。

3. 严重三违行为严重三违行为是指违反矿山管理制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者较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或故障的行为。

包括如下情况:•违反安全技术规定或者制造、隐瞒、欺骗重大安全事故;•计划外停矿和未按规定处置矿井停工停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问题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污染环境;•防水、排水等重大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污染环境;•环境保护中,严重超标排放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三违处罚措施对于不同类型的三违行为,采用不同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1. 轻微三违处罚措施对于轻微三违行为,一般采取口头警告、书面通报、责令改正等处理方式。

2. 一般三违处罚措施对于一般三违行为,一般采取以下处理方式:•赔偿损失:对矿产资源、人身财产及环境损失进行赔偿;•处以罚款:去向专项基金或税收;•取缔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其他行政处罚:例如暂扣或吊销矿业开发权。

矿业公司“三违”处罚制度

矿业公司“三违”处罚制度

矿业公司“三违”处罚制度矿业公司“三违”处罚制度一、背景介绍矿业公司是指从事采矿业务的企业,由于矿山的特殊性和危险性,以及矿山作业过程中往往存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风险,因此对于管理矿山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就矿业公司“三违”问题,即安全、环保和职业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提出一套完善的处罚制度。

二、“三违”定义和分类1. 安全违法行为:指矿山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违章搬运、违反动火管理等行为。

2. 环保违法行为:指矿山作业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施工、违反废物处理规定等行为。

3. 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指矿山作业过程中违反职业健康防护规定,如未戴防护用品、违规操作导致职业病风险等。

三、“三违”处罚制度1. 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于一般的安全违法行为,例如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等,首次发现可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可给予口头警告,并立即进行整改,第三次发现则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于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例如违章搬运、违反动火管理等,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次发现,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次发现,给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不低于上一次处罚金额的两倍,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第三次发现,视情况采取吊销许可证、暂停生产等严厉措施,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 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于一般的环保违法行为,例如对环境造成轻微污染等,首次发现采取口头警告措施,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第二次发现,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三次发现,视情况采取吊销许可证、暂停生产等严厉措施,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对于严重的环保违法行为,例如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等,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次发现,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次发现,罚款金额不低于上一次处罚金额的两倍,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次发现,吊销许可证、暂停生产等严厉措施,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1. 引言煤矿安全是我国煤矿行业一项重要的工作,一直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然而,由于煤矿企业存在“三违”现象严重,给煤矿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

为了有效防范和遏制“三违”行为的发生,维护煤矿行业的良好秩序,制定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2. 罚则设定2.1 三违行为定义根据煤矿行业的相关规定及经验,将煤矿“三违”行为定义为:•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违反煤矿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煤矿生产和作业操作的安全要求。

2.2 处罚级别划分为了明确处罚力度和区分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立以下处罚级别:•一级处罚:属于较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可进行警告、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处罚措施。

•二级处罚:属于一般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分、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并要求整改到位。

•三级处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吊销矿许可证、撤销资质、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并要求停产整顿并整改到位。

2.3 处罚程序处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煤矿员工或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决定:由煤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决定,包括处罚级别和处罚措施。

•通知被处罚方: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被处罚方,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处罚措施。

•处罚执行:被处罚方根据处罚决定,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完成处罚措施。

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处罚执行到位。

3. 处罚措施根据不同处罚级别,设定以下处罚措施:3.1 一级处罚措施•警告: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批评教育: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促使被处罚方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责令改正:要求被处罚方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3.2 二级处罚措施•罚款: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具体金额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确定。

•处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如取消资格、限制从业等。

2024年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2024年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2024年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矿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职工、外来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矿山安全管理,严惩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推动全员安全意识的提升,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二章三违处罚制度第四条三违的定义: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三违行为分为三级:轻微三违、一般三违、重大三违。

轻微三违:指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损害安全生产,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小的财产损失的行为。

一般三违:指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重大三违:指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较重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条轻微三违的处罚:(一)第一次轻微三违:口头警告、整改,给予安全教育。

(二)第二次轻微三违:书面警告,整改,给予安全培训。

(三)第三次轻微三违:记过,扣减一定的奖金,整改,进行安全培训。

(四)累计四次轻微三违及以上的,按一般三违处理。

第七条一般三违的处罚:(一)第一次一般三违:记过,扣减一定的奖金,整改,进行安全培训。

(二)第二次一般三违:记大过,扣减一定的奖金,整改,进行安全培训。

(三)累计三次一般三违及以上的,按重大三违处理。

第八条重大三违的处罚:(一)第一次重大三违:撤职,进行安全培训,给予警告。

(二)第二次重大三违:开除,进行安全培训。

(三)累计两次重大三违及以上的,按犯罪处理。

第九条三违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作为个人绩效考核、晋升晋级、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于发现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查实的三违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第十一条区队的安全管理是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是对区队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和监督。

矿井三违处罚细则

矿井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制定此处罚标准。

将“三违”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严重“三违”罚款50元(干部罚款80元),部分严重“三违”根据影响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一般“三违”处罚30元(干部罚款50元);轻微“三违”处罚20元(干部罚款30元)。

个人“三违”时,罚款直接处罚责任人;集体“三违”时,所有“三违”人员都分别承担相应“三违”等级的罚款。

分别列举如下:第一节综合管理(一)严重“三违”1.携带烟火下井的;2.穿化纤衣服下井的;3.酒后下井、上岗,班中睡觉、班中打架的;4.酒后值班的;5.不服从管理,殴打、辱骂安全管理人员;6.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的;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8.井下人员不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的;9.乘坐皮带的;10.在井下私自拆卸、维修矿灯的;11.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跨越运行中的输送设备不走专设过桥的;12.井口、检身房20米范围和灯房、浴池吸烟的;13.矿泉水瓶装四氯化碳及四氯化碳瓶乱扔乱放的;14.烧焊设备不完好,无水管、灭火器,无措施,烧焊工与措施不符的。

烧焊工无证,烧焊地点20米范围需洒水降尘未执行,两瓶间间距达不到5米以上,两瓶距烧焊地点低于10米。

无措施或未按措施烧焊的;15.所有电器失爆现象,不完好,包括闲置电缆头未包的;16.班中打盹、睡岗的;17.铲车、胶轮等车辆辗压电缆的;18.皮带、溜子无行人过桥的;19.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处理结果未反馈到安全科的;20.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行为的。

(二)一般“三违”21.上下井人员拒绝搜身的;22.允许或不制止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23.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24.违反劳动纪律的;25.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安排下井的;26.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27.绞车减速箱刹车无护罩、不完好的;28.装载机拉人、站在装载机上的,在铲车斗内进行违章作业的;29.皮带、溜子、水泵停止后开关手柄未打到零位;30.水泵不设泵窝,直接置于泥中,水泵不吊挂,吊挂不合格的;31.消防器材不全的;32.岗位工不在现场交接班的;33.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煤矿生产环境复杂、作业条件恶劣等因素,煤矿事故频发。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对煤矿“三违”行为进行了严格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的实施细则。

一、违规操作处罚细则:1.1 违规操作的定义:违规操作是指煤矿工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1.2 违规操作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操作行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1.3 违规操作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规操作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违章指挥处罚细则:2.1 违章指挥的定义:违章指挥是指煤矿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指挥规定和管理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2.2 违章指挥的处罚措施:对于违章指挥行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对于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章指挥行为,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2.3 违章指挥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章指挥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违规设备处罚细则:3.1 违规设备的定义:违规设备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机械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未经安全检测、维修的情况。

3.2 违规设备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设备,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整顿、罚款、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3.3 违规设备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规设备的安全隐患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违规管理处罚细则:4.1 违规管理的定义:违规管理是指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范文(4篇)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范文(4篇)

某矿“三违”处罚及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范文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有效地减少和防止“三违”事件的发生,提高区队安全管理水平,制定了以下处罚和考核制度。

一、“三违”处罚制度1. 一般纪律违法行为:(1)轻微拖延时间造成生产损失的,按公司规定依纪律条款处罚;(2)违反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纪律,轻微逾期上岗的,给予批评教育,纪律记录。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轻度危害的,将责令其改正,纪律记录;(2)一般危害的,给予批评教育,纪律记录;(3)严重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较严厉的处罚,包括停工整顿、罚款、扣除奖金等。

3. 落实安全措施违法行为:(1)拒不落实或不正确执行安全措施造成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未按规定佩戴或佩戴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4.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1)驾驶机动车辆超速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2)驾驶机动车辆酒后驾车的,停职、罚款,并按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二、区队安全管理考核制度1. 考核指标:(1)安全生产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事故隐患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3)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4)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开展和效果;(5)参与应急演练和事故处理的情况;(6)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安全检查情况和整改反馈。

2. 考核办法:(1)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满分为100分;(2)根据每项指标的情况,进行评分和排名;(3)根据排名,对区队进行奖励或处罚。

3. 奖惩办法:(1)每季度考核前三名的区队,给予奖金或其他奖励;(2)每季度考核末三名的区队,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3)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末三名的区队,给予停工整顿,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区队,依据“三违”处罚制度进行处罚。

本处罚和考核制度为矿山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有效地防止和惩罚违法行为,促进了安全意识的提高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违”处罚制度

“三违”处罚制度

“三违处罚制度”实施细则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力度,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以便更好的控制工伤事故,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特制定违章处理办法。

一、劳动纪律1、当班工作人员提前上井或推迟下井,违反交接班制度的处30元罚款,井上迟到早退扣款10元/次;2、无故旷工者处以50元/次罚款、连续三个旷工视自动离矿、解徐合同;3、凡当班人员在井下睡觉发现一次处以50元/次罚款,井上处以30元/次罚款,若发现瓦检员井下睡觉处以100元/次罚款当班班长或付手在现场而没有制止处以30元/次罚款;4、对违章指挥没有造成后果的,发现一次处以100 元罚款,造成后果另行处理;5、对违章作业人员发现一次处以30一1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6、非信号工随意打点处以100元罚款,抢上乘人罐者停班处理,超(6人以上)处以100元罚款,凡发现扒车或蹬钩头上下井停班;7、井下打架斗殴者各罚100元,并另行调查处理;8、对矿提出的隐患、没有按时整改的、对该作业队处以100 元罚款;9、对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汇报处以50元罚款,对隐瞒事故或知情不报弄虚作假,对揭发人打击报复,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重、另行处理。

10、凡发现同时行车行人的处以100元罚款;11、所有的公共场所不准堆放杂物及材料、(码头门、车场等)否则处以50元罚款;12、瓦检员不在现场或没有检查瓦斯,而进行打眼、装药、放炮的、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各处以100元罚款,造成后果另行处理;13、地面工种不得随意串岗,否则处以30元罚款,井下人员处以50元罚款;14、在主、付井口不的得随意吸烟,否则处以50元罚款;15、发现一次检查记录不完全的处以20元罚款;16、井口打点工思想不集中而造成打点失误,按情节轻重给与予10一50元罚款;17、地面服务工种当班时间内做私事者处以30元罚款;二、采煤工作1、正常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畅通发现一处处以100元罚款;2、采煤工作面应打特殊支护、而没有打的处以100元罚款;3、采煤工作面应打超前支护而没打或少打一棚,发现一处处以10元/棚罚款;4、采煤工作面因顶板破碎应过顶、而没有过顶,发现一处处以20元罚款;5、采煤工作面因放炮倒棚而没有及时支护,发现一处处以30元/棚罚款;6、采煤工作面顶柱没打牢或打在浮矸上,发现一处处以30 元/根罚款;7、采煤工作面应打一梁三柱,而少柱的发现一处处以30 元/根罚款;8、采煤工作面回柱没有人观顶而单独作业,发现一处处以50元罚款,造成后果另行处理;9、采煤工作面悬顶超过规定距离,应采取措施放顶而没有采取措施放顶的,发现一处处以100元罚款;10、采煤工作面因人为丢失一根铁支柱,发现一次处以100 元/根罚款;11、采煤工作面人为的支护没有打成直线,偏差超过100 毫米,发现一处处以30元罚款(按质量标准检查);12、采煤工作面浮煤丢失严重,处以100元罚款;13、采煤工作面不准使用破已坏的板梁,否则处以30元/处罚款;14、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打坑棚或特殊支护(木垛)发现一处处以50元罚款;15、采煤工作面排距,柱距超过规定,每发现一处处以30 元罚款;16、采煤工作面支柱没有初掌力或退山,没打柱窝,每发现一处处以30元罚款;17、采煤工作面回柱时,支柱、板梁必须靠放整齐,发现乱堆乱放,处以20元罚款,造成行人道无法行人的处以100元罚款,18、采煤工作面放炮应设警戒而没有设处以50元罚款;19、放炮未用水炮泥或封泥不足处以30元/个罚款;20、装载点、链盘机头、机尾未洒水降尘处以50元/次罚款;21、链盘机机尾没打压尾柱处以30元罚款;22、煤、矸混装发现一次处以100元罚款;23、没有备用材料处以30元罚款;24、上班人数不足一半、处以100元罚款;三、掘进工作1、巷道没有按设计施工,造成断面过小或坡度过大,发现处处以5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工程不予验收,返工费自负);2、巷道应支护而没有支护,发现一次处以50元罚款;3、巷道支护应背邦背顶而没有背邦背顶的,发现一次处以30元罚款;(矿没有材料除外)4、支护质量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处以10元/棚罚款;5、空顶作业,发现一处处以100元,造成后果另行处理;6、空顶应用木材接顶而没有接顶造成空顶,发现一处处以50元罚款;7、放炮没有按规定一次装药,一次放炮,而是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瓦检员、放炮员、班长各处以50元罚款;8、放炮未采用水炮泥或封泥不足,处以30元/个罚款;9、未实施湿打眼或炮后不洒水降尘,刷洗岩邦和煤邦的处以100元/次罚款;10、掘进工作面前探梁不正常使用,处以100元罚款;11、煤、矸混装处以50元罚款;12、没有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的处以100元罚款;13、上班人数不足一半处以100元罚款;四、机电、设备、运输1、设备卫生较差,有煤尘、碎矸堆积,发现一处处以5元/台罚款;2、本矿安生人员及上级领导来矿检查发现矿灯不合格处以10元/盏的罚款;3、检修、搬迁设备、必须停电闭锁、挂牌、否则按“三违”处理,处以30元罚款,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4、电气设备失爆,发现一台处以50元罚款;5、非专职电工严禁开盖检修设备,否则处以30元罚款;6、固定敷设的电缆必须吊挂整齐,无特殊原因未吊挂,发现一处处以30元罚款;7、井下不得存放不使用的电缆,否则发现一处处以1元/ 米罚款;8、拆除的设备必须在24小时以内打到地面入库,排放整齐,待修理,否则处以30元罚款,造成丢失按原价50%赔偿,小三通每个作业点只准存放一个备用,超过规定或乱放处以每只5元罚款;9、井下通讯不畅通超过3天没有处理,处以20元罚款;10、发现用铜丝做保险丝,每发现一处处以30元罚款;11、掘进头必须安设风电瓦斯闭锁,否则处以50元罚款;12、井下绞车必须有专人检查钢丝绳,打黄油、否则处以30元罚款;13、因矿车轮锈死而造成车皮紧张影响生产,处以50元罚款;14、矿井瓦斯监控线路与瓦斯探头布置不合理,又不及时,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敷设不及时,分别处以50元罚款;15、人为损坏机电设备处以50元罚款;16、提升下山应安装阻车器,挡车栏,而没有及时安装的处以50元罚款;17、推车过风门,同时打开风门或风门只关一道,处以50 元罚款;18、下山提升不用阻车器、挡车拦,处以30元罚款;19、声光信号不全或损坏不能及时维修的,处以30元罚款;20、发现巷道有人行走,而放车行车处以100元罚款;21、推车时,两车距离过近处以20元罚款,造成后果,另行处理。

矿山三违处罚办法(1)

矿山三违处罚办法(1)
忽视安全警示标志
无视矿山内的安全警示标志,进入危险区域或进行危险作业。
处罚措施与程序
03
处罚措施
警告
对初次违反规定或情节 较轻的,给予口头或书 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 情节和后果, 严重违规行为的矿山, 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
严格奖惩制度
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遵守安全规定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 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案例分析与经验借
06

典型案例分析
01
案例一
某矿山企业违反安全规定,导致重大事故。经过调查,该企业存在严重
的管理漏洞和操作不规范问题。处罚结果: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相关
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发生率
将安全事故发生率作为衡量矿山安全的重要指标,对于安 全事故发生率高的矿山,加大处罚力度。
三违行为次数
统计矿山三违行为次数,对于三违行为频繁的矿山,进行 重点整治和处罚。
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被查处的三违行为,要求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 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整改不力的企业,加大处罚力 度。
国内外经验借鉴
国内经验
我国矿山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 罚力度。同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国外经验
一些国家在矿山安全监管方面有着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例如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严格执法;强化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提高矿工安全意识;推广先进技术和装备,提升矿山本质 安全水平。
矿山三违处罚办法
汇报人: 2024-01-04
目录
• 引言 • 矿山三违行为定义与分类 • 处罚措施与程序 • 处罚标准与量化指标 • 教育培训与预防措施 • 案例分析与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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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8084(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矿山三违处罚办法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矿山三违处罚办法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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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条根据三违产生和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三违分为A、B、C三类。

A类是特别严重三违,即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违;B 类是严重三违,即危害程度仅次与A类的三违;C类是一般三违,即情节和后果较轻的三违。

第四条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矿山生产、基建、矿山救护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法则第五条对A类三违人员,给予接触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查看的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600-1000元的处罚;第六条对B类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者自己重伤的,按第五条处罚;(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罚款200-500元,并给予红牌警告;12个月内再次三违的,按第五条处罚;第七条对C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分别按第五条处罚;(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三违黄牌警告,罚款50-100元;12个月内第二次三违红牌警告,罚款5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对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管理者按照事故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A、B、C三类三违及失职、渎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三违罚款列入处罚单位(部门)的安全降落基金。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部门都应建立“三违”人员档案,详细记录违章情况。

第十二条对三违人员的处罚程序按《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方面(1)、在生活区范围内生活垃圾不集中处理,乱丢、乱扔的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处罚。

(2)、废油、污水不经过处理而直接排到河流的给予1000元的处罚。

(3)、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乱砍乱伐的发现一次给予2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施工队人员对公司管理人员辱骂、殴打着给于10000元的处罚;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本办法施行后,尚未制定整改措施造成三违的,依本办法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列入的“三违”,可根据产生和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程度比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X,并报办公室审查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各部门、采选厂、施工队制定的三违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三违”考核说明根据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现阶段各施工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和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本考核标准适用于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各个部门(采矿厂、选矿厂)。

二、考核标准1、环境保护方面(1)、在生活区范围内生活垃圾不集中处理,乱丢、乱扔的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处罚。

(2)、废油、污水不经过处理而直接排到河流的给予1000元的处罚。

(3)、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乱砍乱伐的发现一次给予2000元的处罚。

2、“三违”考核标准(1)A类违章(严重违章)给予600-1000元的处罚。

(2)B类违章(较严重违章)给予200-500元的处罚。

(3)C类违章(一般违章)给予50-100元的处罚。

三、公司各部门、施工单位,如有违章现象不及时整改或在同一地点重复出现的将加倍考核。

四、施工队人员对公司管理人员辱骂、殴打着给于10000元的处罚;五、本考核标准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A类违章(一)、采、掘1.不按规定设置警戒、警戒距离不够或不实行自连自放的;2.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不挂警示牌、无人警戒的;3.采掘工作面没有按照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4.支护工作面,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起仍继续作业的;5.私藏、挪用、转借火工器材的;6.人员随身携带雷管等违禁物品的;7.爆破员在装药时吸烟的;8.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打眼的;9.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毕而从事打眼、爆破等作业的;10.擅自用胶带输送机等运输物料,胶带输送机皮带坐人的;11.采用镐刨、硬拉、高压风吹炮眼等方法处理拒爆、残暴的;12.井下采用矿车运输时有扒车、登车、放飞车现象的;13.人员直接站在溜井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处理堵塞的;14.作业人员擅自进入废巷、废井、采空区的;(二)、矿井机电运输1.在斜井(巷)中,蹬车、趴车、坐轨滑行的;2.斜井(巷)提升,不按规定使用三环链、插销的;3.斜井(巷)提升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的;4.检查、检修电气设备不停电的;5.绞车带病运转及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继续提升的;6.斜井安全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7.各类绞车下放不带电滑行的;8.斜井(巷)提升不挂钩头放车,不按规定使用挡车门、阻车器的;9.用电机车把矿车顶入或人工推入斜井(巷)或在车场顶车、推车造成飞车的;10.推车工推车时车与车之间安全距离达不到规程要求的;(三)、通风1.炮烟未吹净,作业人员就进入作业地点从事作业或其它活动的;(四)、地面1.高处作业人员,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系安全带或系安全带不符合要求的;2.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未停机、断电就排除故障的;3.机械无专人管理,电气、机身无接零(地)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的;4.特种设备司机未经过专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操作的;5.进入球磨内维修时,开关箱不停电、不上锁、不设专人监护的;6.行车在起吊物料时,下方有人作业的;7.尾矿库(坝)隐蔽工程施工,无记录或不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就私自施工的;8.在尾矿库(坝)上和库区周围进行乱采、滥挖的;9.尾矿坝坝体出现滑坡,不及时采取处理的;(五)、通用部分1.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2.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3.电气设备停电后,在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4.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使用明火的;5.压力容器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不及时更换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B类违章(一)采、掘1.安全员、现场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发现作业现场有重大险情不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2.进入工作地点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的;3.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不实行自连自放的;4.处理拒、残暴不按规程规定执行的;5.炸药、雷管不分开存放,混装、混运或在井下私自存放炸药、雷管的;6.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35PPm时(最高不得超过100PPm),继续作业的;7.岩壁片帮严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8.火工器材的各种登记表格填写不规范、及时、真实、完整,帐物不相符的;9.装药时采用钎钢或其它铁器类替代木炮棍装药的;10.采掘工作面当班发现有瞎炮、残药时,不及时处理,或留给下一班处理的;11.发放雷管、炸药时不严格控制领用量的;12.将火工器材放在电器设备或电气线路旁边的;13.在坑口(硐室)打闹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14.井下危险地段本班处理不了的在交接班时向接班人员没有交代或交代不清楚的;15.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在同一地点有重复隐患的;16.装药前、放炮前没有将主电源总闸关闭,就从事装药连线的;17.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放炮的;18.装药前或放炮前,未全面检查工作地点安全状况,进行爆破、装药的;19.炮眼封堵不严、不实或封泥长度不够,或封堵材料不合格进行爆破的;20.爆破工未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或将钥匙转交他人的;21.采用磁电起爆,在装药前没有将照明撤出工作面的;22.起爆线路在装药前后没有将起爆一端短路的;23.爆破后,未按照规定时间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的;24.警戒人员脱岗或责任不到位的;25.站在耙斗机运行范围内的;26.井下爆破器材乱扔、乱放或私自存放的;27.巷道开口或贯通时,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加强支护的;28.斜巷掘进运输时,不使用“一坡三挡”装置的;29.雷管与炸药混装混运的;30.无爆破证爆破的;31.井下有轨运输巷道,坡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32.将磁电雷管(电雷管)装在衣兜里的;33.人行井,梯子间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34.溜井放矿后不及时关门的;(二)矿井机电运输1.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2.大型固定设备安装后没有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的;3.电机车运行中,电机车驾驶室人员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的;4.在斜井(巷)提升,矿车掉到采用脱钩处理或绞车强拉上道的;5.竖井提升人员时,罐笼未停稳前打开罐笼出入的;6.在矿车行进中,把钩工蹬钩拔插销、跟车工蹬车拔插销的;7.钢丝绳不按规定检查的;8.绞车钢丝绳应更换而不更换的;9.绞车道无灵敏可靠的“一坡三挡”及声光信号的;10.井下无轨运输设备作业,刹车系统、灯光系统、报警系统不齐全或失效的;11.上、下山运送钢轨、木料时,不使用材料车或固定不牢固的;(三)通风1.不使用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的;2.压入式局扇(风机)距洞口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要求的;3.压入式、抽出式局扇(风机)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要求的;4.硐室施工超过10m时,不采用机械通风进行通风的;(四)地面1.凡直接从事带电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的;2.手持式电动工具长期搁置不用或受潮的工具在使用前未经电工测量绝缘阻值就使用的;3.发现工具外壳、手柄破裂不进行更换的;4.手持式工具的旋转部件无防护装置的;5.吊物料前未对索具进行检查,就吊装的;6.吊长物料不捆绑牢固,吊物不平衡造成重心偏移的;7.吊装提升前,指挥和配合人员不撤离吊装的下方的;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不按规定设置的;9.安全保护接地接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10.起吊钢丝绳断丝、磨损、变形超限继续使用的;11.设备安全防护功能不全或失灵,未及时修理更换的;12.易燃易爆物品周围及库区内没有配备灭火器材的;13.汽车驾驶员在出车前饮酒的;14.尾矿坝子坝堆筑前,岸坡不进行处理的;15.尾矿坝坝体出现纵、横向裂缝,不报告或不监测的;(五)通用部分1.指挥岗位人员强行操作带故障设备的;2.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3.指挥岗位人员超负荷运行各种机电设备的;4.从业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酒后上岗的;5.要害岗位睡岗、串岗、离岗的;6.起吊时人站在物料下方、吊物上站人或用人作平衡物的;7.登杆作业不进行安全检查、无保护接地、无保护措施、无人监护而进行作业的;8.安全设施不全,强行作业的;9.检修设备前不挂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10.电工作业不按规程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1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地面不设警戒,下面无人监护的;12.在皮带运输机上坐、卧、跨越、钻爬或没有过桥的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的;13.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的;14.带电作业或指挥他人带电作业的;15.人员进入料仓时无人监护,没有安全措施不系安全带、安全绳的;16.开关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的;17.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18.单人巡线攀登电杆的;19.使用喷灯时,在明火附近放气或加油的;20.强行启动设备的;21.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的;22.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直接作业的;23.无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24.带电移动电动工具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C类三违(一)、采、掘1.未进行停、开工检查擅自停开工的;2.打眼工打眼时戴手套、没有系好工作服纽扣、上衣袖口没有绑扎好以及在作业前没有对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的;3.放炮警戒绳、牌、哨不全的;4.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而不及时处理的;5.采用电雷管起爆,装完药后,雷管脚线不短接、不悬空的;6.操作司机离开耙斗机时,未及时切断电源的;7.井下未用专用箱存放、或使用专用箱存放爆破材料,但未上锁的;8.井下存放雷管、炸药专用箱的间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9.在机械、电气设备附近,或顶板支护不完好、有淋水,或放炮警戒距离内存放爆炸材料的;10.采用雷管代替竹、木棍在药卷上扎眼,或将雷管斜插、困在药卷上的;11.打眼前后及打眼过程中,未检查作业地点安全状况的;12.临时支护、永久支护接(背)顶、帮不实的;13.锚杆、铺网不紧贴岩面,或连接不紧密的;14.岩石采用干打眼的;15.进入工作面不戴安全帽的;16.工作面、溜井、溜槽口、道路等危险地方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不醒目的;17.对重点环节不按要求进行跟班盯岗的;18.井下采用农用车、拖拉机等做为运输时,驾驶室内、车斗里搭乘其它人员的;19.各采掘工作面没有配备排险工具或排险工具的弯嘴、扁尖不符合要求的;20.人员站在溜槽的正下方放矿或处理堵塞的;21.将磁电起爆线路与风水管、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混合敷设的;22.磁电起爆器在起爆时,起爆时间没有设定在5分钟以上的;23.没有填写爆破记录或填写不全的;24.施工现场无安全禁示标志的;25.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禁示标志的;26.没有落实挂牌制度的;27.排险时,不执行一人排险、一人监护并照明,各工作面必须排险不彻底施工的;28.各采掘面、运输巷道当班掉落的矿块没有当班处理、积存的;29.在斜坡道熄火下滑的;30.井下随地大小便的;31.巷道内存放的材料、设备、工具等乱堆乱放的;32.爆破工不随身携带临时炸药、雷管箱钥匙,将钥匙私藏乱放或转交他人的;33.主运巷、工作面照明不充足的;34.主运巷、工作面灯泡烧坏、炸裂不及时更换的;35.行灯变压器(36V)两端的接线柱没有包裹的;36.轨道铺设不符合规程要求的;37.矿车两端插销不销的;38.采用矿车出矿(渣),装矿(渣)时超出车体范围的;39.随意破坏测量点(标记)或在测量点上悬挂物件的;(二)、矿井机电运输1.绞车司机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没有执行八不开(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不开;钢丝绳磨损超限不开;安全保护不全不开;一坡三挡不全不开;闸失灵手把过位不开;超数量挂车及装车不规范不开;信号不清不开)之一的;2.把钩工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没有执行八不挂(安全保护设施不全不挂;信号联系不清不挂;重车装的不规范不标准不挂;超过规定车数和重量不挂;绞车道行人不挂;钩头连接装置及保险绳有一处不完好不挂;一坡三挡不全不挂;声光信号不全不挂)之一的;3.耙斗机无防护栏而开机的;4.绞车运行记录填写不规范的;5.绞车绳扣不符合规定的;6.井下采掘工作面不采用行灯电压(36V)而使用220V照明的;7.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照明不充足,线路吊挂零乱不整齐有明接头的;8.井下电缆、电线上挂物件的;9.井下行灯变压器不吊挂,并且设在受顶板、水威胁的地方,在行灯变压器上放杂物的;10.钎钢、凿岩机等放(压)在电气线路上的;(三)、通风1.风筒吊挂不平直、牢固、破口太多,漏风严重不处理的;2.不按照规定清扫、冲刷巷道岩壁积尘的;3.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规定的;4.风筒距迎头距离大于规程规定的;5.空压机储气罐和供风管路、气包无定期清洗、排放废油,无运行记录的;(四)、地面1.从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穿绝缘鞋和使用护目镜及防护面罩的;2.从事有毒、噪声等有害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防尘防毒口罩和防噪声耳塞等防护用品的;3.非专职人员擅自拆卸和修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4.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的;5.雨天后不对机械进行绝缘安全检查的;6.沾油漆、油类的棉纱、抹布、油纸等废物不及时清理的;7.工作场所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的;8.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9.用潮湿的手触摸电气开关、刀闸等,戴湿手套启动电器等设备的;10.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11.设备的保护装置反应不灵敏而继续操作的;12.带负荷启动设备的;13.工作中干私活的;14.设备检修完毕不及时恢复原有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15.破碎机堵住时,用手或铁棒捅矿的;16.工作场地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7.使用各类没有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气瓶的;18.起吊作业时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使操作人员误操作的;19.行车司机不按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进行试吊就突然起吊的;20.无人监护一人单独检修作业的;21.机电设备检修完毕未按要求进行试验、试运的;22.发现“三违”不制止,为“三违”人员讲情或开脱责任的;23.对查出的隐患不及时处理、整改的;24.装载机铲斗内站、坐人的;25.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时没设专人监护的;26.使用过期、不合格的安全、绝缘用具的;27.运转、连接部位无防护罩的;28.设备运行时,触摸运行设备运转部位及私自打开防护罩、栅栏的;29.在机器运行中或未完全停止前,清扫、擦拭、润滑和冷却机器的旋转部位的;30.从变压器或配电室至硐口的线路敷设不整齐、不规范的;31.厂房、车间照明不充足的;32.检修时无检修措施或不经过审批检修的;33.在厂房、车间内生明火的;34.氧气、乙炔瓶(气管)与电焊导线敷设在一起的;35.汽车驾驶员在路途中超额拉、坐人的;36.进入厂(矿)区车速超过15km/s的;37.尾矿库放矿沉积滩面不均匀平整的;38.尾矿库运行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39.每期子坝堆筑完毕,没有经过主管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查验收或签字的;40.运输皮带启动不了或打滑时用脚蹬踩、手推拉等方法处理的;41.破碎工不戴安全帽进入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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