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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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集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

为规范干部管理行为和职工操作行为,减少“三违”和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三违查处,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现制定丁集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第一部分“三违”的概念和分类

一、“三违”的概念

“三违”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三违”的界定标准

严重“三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导致重伤、死亡、重大非人身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行为,主要依据是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

较严重“三违”:介于严重“三违”与一般“三违”之间,虽不属于20条红线,但“三违”情节较为严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一般“三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造成轻伤事故和一般非人身事故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第二部分“三违”的界定

一、严重“三违”和较严重“三违”界定

略(见丁煤字〔2012〕1号文)

二、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的“三违”界定

(一)放炮管理

1、炮掘工作面打底部炮眼不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炮掘工作面装药时,下部二排眼没按规定装彩带的责任人。

2、套打残炮眼的;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放炮时,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放炮警界区域的责任人。

3、出现落炮不汇报或擅自处理落炮的责任人。

4、炮掘工作面用风镐(或手镐)排底时或挖腿窝时,没有对排底区域底板是否有落炮进行检查,并“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二)打钻、封孔、瓦斯管理

5、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喷孔、顶钻、夹钻、吸钻、瓦斯涌出忽大忽小等),不处理,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责任人。

6、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孔内大量瓦斯异常涌出(喷孔),导致回风流瓦斯超限的责任人;无计划停电或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人。

(三)顶板管理

7、采煤工作面,做防突预测或机电检修等人员进入机道时,事先没有对上、下3米范围内的架头窜矸情况、护帮板是否到位、煤帮有无片帮危险进行安全确认责任人。

8、掘进工作面打眼、装药、临时支护等工序转换前,没有对顶板、迎脸和敲帮问顶情况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9、挖腿窝时,没有事先找迎脸,没有对护帮探梁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10、对责任区域内的找顶不认真,浆皮掉落砸人造成人员受轻伤以上事故的,或找顶造假的责任人。

(四)斜巷打运及运输管理

11、斜巷当班打运第一钩,绞车司机没有事先对绞车的信号、按钮、点铃、绞车生根等,信把工没有对销链、钩头、保险绳、“一坡三档”等安全设备等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

12、斜巷打运时,信把工没有对销链、钩头、保险绳、斜巷内是否有人,是否有障碍物等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

13、无极绳打运时,通讯设备有故障,仍然进行打运的责任人;无极绳压绳轮数量不够或失效造成无极绳弹绳伤人,致轻伤以上的事故责任人。

14、修护卧底、扩刷时,警戒区域两端未设置防止车辆误入的阻车措施。

15、斜巷车辆掉道时,未按措施要求进行复轨的责任人;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或马镫连接的;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四)大件起吊

16、大件起吊时,未事先对起吊点顶板、起吊生根物、起吊工具、人员站位、警戒设置等进行检查,并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

17、站在起吊物的正下方、起吊工具的受力或起吊物重心倾向的方向上的责任人;起吊时未设置警戒的责任人;用回头滑子作为起吊工具的责任人;起吊设备上站人的或作业人员将身体或头部探在起吊物下的。

(五)其它

18、煤机滚筒运行时,机道内滚筒前后3米范围内有人逗留或作业的,煤机在上、下端头运行时,无关人员闯入警戒范围内的。

19、耙矸机回头轮设置点与人员平时作业警戒线距离不够(下山超过10度的不少于10米、其它不少于5米),耙矸机运行时,绳道内有人逗留或作业的责任人。

20、综掘机运行时,综掘机前面切割臂旋转、铲板工作范围内有人逗留的或作业的责任人。

21、二十条红线中规定5类电气设备失爆现象以外的失爆责任人。

22、井下打架、斗殴的。

23、对已责令停产的地点强行作业的;拒不执行安全检查人员现场安全质量隐患整改意见或故意妨碍其工作的,对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安监员进行人身攻击的。

24、班队长、“三大员”(测气员、防突员、安监员)、固定岗位工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的,或交接班不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重要机电车间值班人员、“三大员”班中脱岗、睡岗的。

25、违反“人员通过脚手架警戒时,必须与作业人员或警戒人员勾通好,确认无安全威胁时,方可通过”的责任人。

26、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事故或较大非人身事故的责任人;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一般“三违”界定

(一)通用部分

1、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造成事故的责任人。

2、前方遇有断层等构造,不采取措施而进行施工的责任人。

3、特殊工种(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工、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主提司机、采煤机司机、通风安全监测工)固定岗位未持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二)采掘专业

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瓦斯、火灾、顶板事故等预兆未及时汇报的。遇到断层或地质异常带不及时汇报的。

2、割煤及移架后伸缩梁、护帮板未及时支护住顶帮,立柱未及时升劲,造成片帮、漏顶的。

3、工作面无特殊构造影响,造成相邻支架错茬超过2/3,未采取有效措施对错茬支架处顶帮进行管理,造成片帮、漏顶的。

4、机头(尾)无措施规定,未挑大棚的。

5、过钻场前未对钻场顶板进行有效管理以及过钻场时未管理好顶板造成漏顶的。

6、“U”型棚改棚时,一次卸2棚或2棚以上“U”型棚卡子,拉棚腿时棚梁未打点柱或未对棚梁、巷帮进行有效支护就作业的。

7、轨、运顺顺槽卧底作业时,造成单体蹬空、赤脚,而未提前剔除和补打单体加强支护的。

8、落机头(尾)前,周围煤帮、顶板易发生片帮、漏顶现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9、跨机头机尾大棚挑棚单体提前卸掉,割煤抵车后挑棚单体未及时补挑的,挑棚单体数不符合规定的。

10、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人为调整泵压造成工作面支护强度降低以及损坏管路、设备的。

11、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内同一棚梁(工字钢)上单体支撑力不足,造成支护失效的。

12、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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