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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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生产环境复杂,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秩序,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处罚对象1.1 煤矿生产单位: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资煤矿等各类煤矿生产单位。

1.2 煤矿从业人员:包括矿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煤矿从事工作的人员。

1.3 煤矿相关部门:包括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

二、“三违”行为定义2.1 违章作业: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2.2 违规操作: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

2.3 违章管理:指煤矿相关部门在监管管理过程中存在疏漏、失职等行为,导致安全隐患的情况。

三、处罚措施3.1 警告处罚:对首次发现“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3.2 罚款处罚:对多次发生“三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罚款,并要求整改。

3.3 停产整顿:对严重违反规定、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四、处罚标准4.1 根据“三违”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

4.2 考虑到煤矿安全事故对社会的影响,处罚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4.3 处罚标准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操作。

五、监督执行5.1 建立健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监督机制,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2 加强对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

5.3 定期对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结语: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煤矿生产秩序、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管理,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矿生产秩序与正常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三违定义1. 三违行为: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和企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2. 三违分类:(1)一般三违:指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和企业管理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未佩戴防护用品、未经安全培训参与作业等。

(2)重大三违: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如违章使用设备、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等。

(3)特别重大三违:指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如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煤矿设施设备失效等。

三、三违处罚1. 一般三违处罚:(1)通报批评:对一般三违行为,企业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员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经济处罚:对一般三违行为,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予以经济处罚,罚款金额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3)责任追究:对一般三违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企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停职、降职等处理。

2. 重大三违处罚:(1)停工整顿:对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进行整顿和改进,确保恢复正常生产前的安全性。

(2)依法报案:对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应及时报案,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行政处罚:对重大三违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4)责任追究:对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包括调查、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

3. 特别重大三违处罚:(1)停产整顿:对特别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应立即停产整顿,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2)依法追责:对特别重大三违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将对企业及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

(3)整改落实:对特别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将进行全面整改,并确保安全风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监督检查1. 内部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行为。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文(3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文(3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管理,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处罚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第一条处罚原则煤矿三违处罚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严格惩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坚决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二)公正、公平、公开:处罚需要公正、公平、公开,为受处罚方提供申辩、听证的机会,并依法对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三)事实清晰、定性明确:对于被违法违规行为,应事实清晰、定性明确,确保处理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四)违法所得追缴:对于违法所得,要依法追缴,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

第二条处罚的基本要求煤矿三违处罚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依法处罚:处罚行为必须依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二)及时有效:对于煤矿三违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以确保处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震慑作用:处罚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因地制宜: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充分考虑煤矿属性、规模和实际情况等因素。

第三章煤矿三违的分类和处罚第一条违法违规行为分类煤矿三违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属于严重安全违法行为的,如重大生产事故、超范围、超标准作业等;(二)属于一般安全违法行为的,如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疏散演练、未按规定配备灭火设施等;(三)属于轻微安全违法行为的,如工作区域不整洁、未做好设备维护保养等。

第二条处罚的措施和幅度根据煤矿三违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幅度进行处罚:(一)严重安全违法行为:1.责令停产整顿,并剥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人的资格;2.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3.吊销或撤销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4.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般安全违法行为:1.责令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2.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3.限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恢复生产。

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

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

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1. 引言煤矿三违是指煤矿企业中发生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煤矿三违的查处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了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

2.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文档旨在规范煤矿企业对三违行为的查处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企业。

3. 术语定义•煤矿三违:指煤矿企业中发生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

•查处:对煤矿三违行为进行核实、处罚和整改的工作。

4. 查处程序4.1 接到报告或发现三违行为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定期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煤矿三违行为,或者接受内部相关人员的举报、投诉等报告。

4.2 确认三违行为煤矿企业应对收到的报告或发现的三违行为进行核实,包括取证、调查取证,确保对三违行为的事实情况进行准确了解。

4.3 制定处罚方案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方案,对煤矿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方案应包括处罚措施、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程序等内容。

4.4 通知当事人并听取申辩意见煤矿企业应向涉及到三违行为的当事人发出通知,并告知其涉及的违规事实和处罚措施。

在通知中,应提醒当事人有权利进行申辩,并给予合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申辩。

4.5 处罚决定煤矿企业应根据申辩意见、调查结果和处罚方案,做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4.6 处罚的执行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煤矿企业应监督和指导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跟进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5. 处罚措施煤矿三违的处罚措施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合理判断和确定。

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处罚:对违规行为轻微的当事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罚款处罚:对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当事人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暂停资质或停产处罚:对违规行为严重的当事人暂时停止资质或停产整顿一段时间。

煤矿三违人员管理规定制度

煤矿三违人员管理规定制度

煤矿三违人员管理规定制度煤矿三违人员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三违人员的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企业中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三违人员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违反煤矿安全规定、作业规程的人员。

第四条:煤矿三违人员的管理目标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减少事故发生。

第五条:煤矿三违人员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为重、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运用技术手段、管理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化对员工的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职责,并进行宣传教育。

第七条:煤矿企业中的领导人员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做好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要做好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员工了解安全规定和作业要求。

第九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导致三违行为发生的责任人员,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三违行为第十条:煤矿企业要明确各级员工的安全职责,禁止违反煤矿安全规定、作业规程的行为。

第十一条:明确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三违行为,如超员作业、超时作业、违章操作等。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三违行为查处、登记和统计制度,及时对三违行为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三违人员的处罚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警告处分、罚款等,严重情况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十四条: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要针对不同的岗位和工作内容,进行分类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效果,为员工职业发展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对于安全教育效果不理想,导致三违行为发生的员工,要进行再教育,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附件:1、煤矿三违行为登记表2、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责任制:指煤矿企业内部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益。

矿山三违管理制度

矿山三违管理制度

矿山三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矿山三违行为的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障矿山环境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单位,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各类矿山企业、单位。

第三条矿山三违是指在矿山生产经营活动中侵害矿产资源、矿山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偷窃、盗掘矿产资源;2. 非法擅自挖掘矿山、矿井,越权采矿;3. 违规操作、超负荷运转、越界开采等危害安全的行为;4. 乱倒乱堆、乱倒乱填、乱排乱倒、乱建乱造危害环境的行为;5. 未经审批、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矿山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山三违管理制度,加强对矿山三违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惩处违规行为,确保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五条矿山企业、单位应当建立三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山三违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成员职责,确定工作任务,指导和监督矿山三违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山企业、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矿山三违管理的具体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及时报告和处理矿山三违行为。

第七条矿山企业、单位应当建立矿山三违排查监测机制,定期开展矿山三违行为的排查调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矿山企业、单位应当建立矿山三违风险评估机制,根据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加强对风险的管控,防范矿山三违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矿山企业、单位应当建立矿山三违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矿山三违档案,记录矿山三违行为的信息,做到实时监测、动态管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单位应当加强矿山三违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矿山三违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单位应当建立矿山三违行为的发现、报告、处理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程序,做到及时、有效处理。

煤矿三违人员管理制度(5篇)

煤矿三违人员管理制度(5篇)

煤矿三违人员管理制度一、凡违反我矿劳动纪律,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领导干部违背上述规定指挥生产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行为,统称为“三违”(具体表现参照附件)二、全矿干部职工都有反“三违”的责任和义务,矿鼓励广大职工抓“三违”。

矿级正职每人每月反三违不少于____起,副职不少于____起,正副科长、队长、技术员每人每月抓“三违”不少于____人次。

三、抓“三违”必须查明“三违”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作业地点、时间、“三违”的具体行为及违犯哪些规定等内容,并及时到安全科登记。

四、“三违”人员所在单位、现场班组长、跟班队长、考勤室、灯房等单位(或人员)应积极配合澄清“三违”人员的有关情况,否则,按“三违”人员违章事项的处罚规定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考核办法1.“三违”登记必须本人签名,不准代签。

多签者按抓到的“三违”人数平均计算每人抓到的“三违”数,若平均不到____人次,视为没完成任务。

2.中层干部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完不成抓“三违”任务,必须由矿长、书记批准。

六、“三违”帮教管理规定1.凡“三违”人员全部帮教,帮教内容。

①本人写出检查及保证书;②队领导谈话;③系统领导谈话;④书记谈话;⑤井口曝光台广播录像;⑥家属联保;⑦停工培训。

安全科根据“三违”性质、严重程度分别实行相应的帮教内容,以“三违”帮教通知书的形式下发到有关科队。

一般“三违”人员进行①、②、③、④、⑥项;严重“三违”人员过“7关”,井口曝光台广播录像,由安全科通知具体时间,队长带领本人到井会做检查,照违章像上违章亮像台。

2.科队接到“三违”帮教通知书后立即通知本人,由培训科对其进行培训,在培训期间本人不得请假休班;严重“三违”人员在培训期间本人不得上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全科批准。

3.“三违”人员自通知书下发之日起,5—7内天必须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后方可返岗上班。

特殊情况,经安全矿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日期。

4.凡参与“三违”培训的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做好记录,不得敷衍了事。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3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3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煤矿三违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就对《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惩治煤矿三违行为,维护煤矿生产安全秩序,依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三违行为指违反煤矿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违反煤矿生产安全制度、规程和操作规定,致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三条在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煤矿生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煽动、协助或者纵容煤矿三违行为。

第四条煤矿三违行为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三类。

根据具体情况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并作出相应的记录;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同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七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吊销煤矿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于煤矿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三违行为,应当立即向有关煤矿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对报告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于故意虚报、陷害他人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处罚的,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一条煤矿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煤矿三违行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煤矿生产安全的支持力度,加强煤矿监管力度,落实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

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

丁集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为规范干部管理行为和职工操作行为,减少“三违”和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三违查处,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现制定丁集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第一部分“三违”的概念和分类一、“三违”的概念“三违”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三违”的界定标准严重“三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导致重伤、死亡、重大非人身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行为,主要依据是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

较严重“三违”:介于严重“三违”与一般“三违”之间,虽不属于20条红线,但“三违”情节较为严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一般“三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造成轻伤事故和一般非人身事故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第二部分“三违”的界定一、严重“三违”和较严重“三违”界定略(见丁煤字〔2012〕1号文)二、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的“三违”界定(一)放炮管理1、炮掘工作面打底部炮眼不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炮掘工作面装药时,下部二排眼没按规定装彩带的责任人。

2、套打残炮眼的;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放炮时,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放炮警界区域的责任人。

3、出现落炮不汇报或擅自处理落炮的责任人。

4、炮掘工作面用风镐(或手镐)排底时或挖腿窝时,没有对排底区域底板是否有落炮进行检查,并“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二)打钻、封孔、瓦斯管理5、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喷孔、顶钻、夹钻、吸钻、瓦斯涌出忽大忽小等),不处理,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责任人。

6、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孔内大量瓦斯异常涌出(喷孔),导致回风流瓦斯超限的责任人;无计划停电或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人。

(三)顶板管理7、采煤工作面,做防突预测或机电检修等人员进入机道时,事先没有对上、下3米范围内的架头窜矸情况、护帮板是否到位、煤帮有无片帮危险进行安全确认责任人。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三违”是指煤矿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章管理行为。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环境,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处罚依据1.1 《煤矿安全规程》1.2 《煤矿安全生产法》1.3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二、“三违”行为的具体定义2.1 违章指挥:包括未经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允许,擅自调整作业工艺、设备、工序等。

2.2 违章操作:包括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违章操作设备、违章作业等。

2.3 违章管理: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

三、处罚措施3.1 警告处罚:对轻微“三违”行为赋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3.2 罚款处罚:对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赋予罚款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3.3 停产整顿:对严重“三违”行为赋予停产整顿处罚,并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责任追究4.1 矿长负责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矿长负责制,明确矿长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

4.2 部门协作:安监部门、工会组织等应加强协作,对“三违”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整改。

4.3 领导责任追究:对煤矿企业领导层在“三违”行为中失职溺职的,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

五、宣传教育5.1 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2 宣传倡导: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导泛博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

5.3 安全文化建设: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氛围,使“安全第一”成为煤矿企业的共识和行动指南。

结语: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出台和执行,对于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像关规定执行,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的稳定有序。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二、三违的定义三违是指煤矿工人在工作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 未按要求穿戴、使用安全防护设备;2. 未按规定施工、操作;3.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作业区域;4.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5. 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行为。

三、三违处罚制度1. 处罚依据三违处罚依据《煤矿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以及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为依据进行。

2. 处罚原则(一)责任追究原则:对于三违行为,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均要承担相应责任;(二)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三)公开透明原则: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对外公开。

3. 处罚措施(一)口头告诫:对于轻微的三违行为,可采取口头告诫的方式进行警示;(二)书面通知:对于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应当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警告,要求整改;(三)警告处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分;(四)罚款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三违行为,可根据情况给予罚款处分;(五)停工整顿: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行为,可以给予停工整顿处分;(六)取消资质:对于多次重大三违行为,可依法取消相关人员的从业资质。

4. 处罚程序(一)接到举报或发现三违行为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二)根据证据材料,依法对三违行为进行定性和定位;(三)根据三违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四)依法向当事人发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诉。

四、申诉和复核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对申诉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五、法律责任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解释和补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煤矿生产中违法违章行为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秩序,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三违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中所有从业人员,并对下列行为实行三违管理: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2.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行为;3.违反生产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三条三违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对三违行为实行预防、治理与问责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有效防范和制约违法违章行为,切实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三违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责任追究、隐患排查、汇报制度、警示教育、奖惩制度和通报批评制度等。

第二章三违责任追究第五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负责违反与三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每个作业班组应确定专门的违法违章行为责任追究人员,对班组内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和追究责任。

第七条对存在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首先责令违法违章行为者立即改正,并且按照规定予以调查和追究。

第八条定期对煤矿内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人员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整改处理。

第三章三违隐患排查第九条煤矿应建立并严格执行三违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三违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三违隐患排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操守行为检查;2.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检查;3.生产设备及工具检查;4.劳动用具及劳动场所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三违隐患,煤矿应及时进行记录并制定整改计划,并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四章三违汇报制度第十二条煤矿应建立并实施三违汇报制度,对于重大违法违章事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三违汇报的内容应包括:违法违章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原因分析及已采取的处理措施。

第五章三违警示教育第十四条煤矿应建立并实施三违警示教育制度,定期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对煤矿职工进行违法违章行为的警示教育。

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

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

丁集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为规范干部管理行为和职工操作行为,减少“三违”和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三违查处,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现制定丁集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第一部分“三违”的概念和分类一、“三违”的概念“三违”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三违”的界定标准严重“三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导致重伤、死亡、重大非人身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行为,主要依据是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

较严重“三违”:介于严重“三违”与一般“三违"之间,虽不属于20条红线,但“三违"情节较为严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行为.一般“三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造成轻伤事故和一般非人身事故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第二部分“三违"的界定一、严重“三违”和较严重“三违”界定略(见丁煤字〔2012〕1号文)二、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的“三违”界定(一)放炮管理1、炮掘工作面打底部炮眼不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炮掘工作面装药时,下部二排眼没按规定装彩带的责任人。

2、套打残炮眼的;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放炮时,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放炮警界区域的责任人.3、出现落炮不汇报或擅自处理落炮的责任人。

4、炮掘工作面用风镐(或手镐)排底时或挖腿窝时,没有对排底区域底板是否有落炮进行检查,并“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二)打钻、封孔、瓦斯管理5、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喷孔、顶钻、夹钻、吸钻、瓦斯涌出忽大忽小等),不处理,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责任人。

6、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孔内大量瓦斯异常涌出(喷孔),导致回风流瓦斯超限的责任人;无计划停电或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人。

(三)顶板管理7、采煤工作面,做防突预测或机电检修等人员进入机道时,事先没有对上、下3米范围内的架头窜矸情况、护帮板是否到位、煤帮有无片帮危险进行安全确认责任人。

“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

“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 2 条: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章指挥,带头制止“三违”,严格管理,敢于动真碰硬。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按章处罚。

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的,与“三违”同样处罚,领导干部在场的首先处罚干部。

第 3 条:根据“三违”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两类,对一般“三违”者罚款 50 元;对严重“三违”者除给予 100 一 5000元的罚款外,进行程序教育,当年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当季不得享受安全奖金。

对严重违章及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在进行罚款处理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 4 条:在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木培训,使干部职工真正认识到“三违”的危害性,提高执行规程的能力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自主保安能力。

第 5 条:安全监察(检查)部门要做好“三违”人员的登记工作和“三违”处罚情况的统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 6 条:由各矿安监处长、工会主席、纪委书记负责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

第 7 条:工会、监察和安全监察(检查)部门对本规定负有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全面监督监察责任,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予以监督。

党、政、工、团各个部门都要以对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教育干部职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并要自觉接受监督监察。

第 8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煤矿反三违管理办法

最新煤矿反三违管理办法

最新煤矿反三违管理办法附件1x集团x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反“三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规范和约束公司员工的作业行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三违”定性和分级标准,严格“三违”管理,使“三违”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以及为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反“三违”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全部,安全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反“三违”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工作职责一、安全部:负责贯彻上级有关“三违”管理的规定;负责“三违”考核、台帐、信息管理;监督指导“三违”行为的确认、纠正、责任追究等落实情况。

二、生产技术部:负责审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及方案;并监督标准、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跟踪督办“三违”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严重“三违”人员进行岗位变动、培训教育、考核工作。

四、其他部门、中心、后勤服务公司负责本单位一般“三违”人员的帮教转化、培训教育、考核工作。

第三章“三违”认定第五条“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根据违章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违章人意图和情节轻重,将“三违”划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第六条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的认定见《“三违”认定标准及处罚细则》(附件2)。

第四章“三违”处理第七条一般“三违”一、现场纠正,给予责任人现场警告,给予责任人、责任单位相应处罚(见第十九条“三违”行为责任连带规定)。

二、责任人在班前会作出书面检查,内容包括:“三违”事实经过、后果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危害性的认识等并作出安全承诺。

三、一般“三违”由责任单位负责培训帮教事宜,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三)“三违”原因及后果严重性分析;(四)相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三违”认定查处办法及处罚标准

煤矿“三违”认定查处办法及处罚标准

***煤矿“三违”认定查处办法及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条依据***“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杜绝“三违”和“三惯”现象,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修订***煤矿“三违”认定查处办法及处罚标准。

第2条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章指挥,带头制止“三违”,严格管理。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按章处罚。

第3条根据“三违”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两类,对一般“三违”人员除罚款外,还要进行培训教育;对严重“三违”人员除给予经济处罚,并进行帮教培训。

对严重违章及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惩罚。

第4条以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技术、技能及操作要领培训为主线,使干部能按章指挥,职工按章操作,以达到能执行规程、按章作业、提高自主保安意识和责任,使“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我会生产”。

第5条安全检查科要做好“三违”人员的登记工作和“三违”处罚情况的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第6条由矿人力资源科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帮教工作。

第7条安全检查科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负有全面监督监察责任,要严格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党、政、工、团各部门都要以对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教育干部职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并自觉接受监督监察。

第8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三违”行为违犯以下各条者按一般违章处理第9条入井时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穿戴,未系毛巾、未戴防尘口罩(特殊岗位工种)、未系带安全帽带,雨靴未卷起,井下随意脱、坐安全帽的。

第10条入井时不排队、抢坐人车、发生拥挤,乘坐时未挂防护链,机车、人行车运行中将身体露出车外,开车后不将人车防护链或防护门关好,行车时私自去掉防护链打开防护门。

人车上随意携带设备,长柄工具未放入人车顶部工具箱等。

第11条井口20米范围内有烟火(吸烟、电气焊、火炉等)。

258.煤矿生产安全“三违”行为查处办法

258.煤矿生产安全“三违”行为查处办法

煤矿生产安全“三违”行为查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三违”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据《XXX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修订)》,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XXX煤矿生产安全“三违”行为查处办法(暂行)》。

第一章“三违”的定义与分类1.违章指挥: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同意、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2.违章作业:主要指作业人员违反《三大规程》,不按安全与技术规定的要求作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阻,冒险蛮干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它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4.“三违”的分类:按性质严重程度、违章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的严重后果,界定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

违章指挥分为一类违章指挥和二类违章指挥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认定程序生产过程中,出现“三违”行为,必须严格按照《XXX 煤矿生产安全“三违”行为查处办法(修订)》进行认定,具体程序为:1.查出:各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查出的“三违”人员行为,首先要核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工种及相关违章事实,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告知正确做法。

2.登记:安全检查科在副井口检身站设置反“三违”登记簿。

各级管理人员在当班升井后将查出的“三违”情况,及时详细填写在“三违”登记簿。

填写内容包括:“三违”人员姓名、工种、单位、时间、地点及其违章行为。

“三违”登记簿由安全检查科负责日常管理,要求每班进行整理,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3.认定:对查出的“三违”行为由安全检查科负责进行确认。

⑴安全检查科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三违”认定和查处办法》和本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岗位工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认定“三违”行为。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生产环节中的违章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对煤矿生产中的三违行为进行惩处管理。

第三条煤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煤矿三违行为的信息登记和统计管理制度,及时掌握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三违情况,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煤矿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的管理,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煤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煤矿生产中的三违行为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可以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章三违行为的划分和处罚办法第七条煤矿生产中的三违行为分为轻度、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分别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划分。

第八条轻度三违行为是指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以警告或罚款。

第九条一般三违行为是指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造成轻微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十条严重三违行为是指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处以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严厉处罚,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刑事追究。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应根据三违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具体确定,并记录在煤矿生产情况台账中。

第十二条对于重复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加大处罚力度的措施。

第三章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煤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三违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屡次违法违规的煤矿,煤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建议吊销煤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隐瞒、篡改煤矿生产信息的行为,煤矿管理部门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主体企业“抓三违、查隐患”处罚规定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我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光荣、违章可耻”理念,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在《***矿业公司“三违”认定及处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现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和处罚进一步规范,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抓三违、查隐患”机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成员:各科室和区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安全员二、“三违”、隐患的定义凡生产作业时间内、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本制度中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三违”和隐患的分类1、分类:轻微“三违”、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轻微“三违”是指情节轻微,违章行为尽管不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直接造成伤害或损害,但可能间接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的行为或现象。

一般“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的行为或现象。

严重“三违”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章行为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直接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或违章人作业造成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三违”、事故隐患管理的基本原则“三违”管理基本原则: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2、重点治理典型违章;3、区队主动管理,矿监督考核;事故隐患管理基本原则:整改为主,惩罚为辅;重点整治重复隐患、假整改、整改不彻底事故隐患;区队主动管理,矿监督考核;五、“三违”管理流程1、汇报:抓出“三违”后,检查人应当面向违章人员解释清楚违章事实及后果,并及时制止,同时30分钟内电话向调度中心汇报“三违”人员的姓名、单位、违章地点、违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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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集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为规范干部管理行为和职工操作行为,减少“三违”和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三违查处,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现制定丁集煤矿“三违”查处管理办法:第一部分“三违”的概念和分类一、“三违”的概念“三违”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三违”的界定标准严重“三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导致重伤、死亡、重大非人身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行为,主要依据是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

较严重“三违”:介于严重“三违”与一般“三违”之间,虽不属于20条红线,但“三违”情节较为严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一般“三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造成轻伤事故和一般非人身事故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第二部分“三违”的界定一、严重“三违”和较严重“三违”界定略(见丁煤字〔2012〕1号文)二、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的“三违”界定(一)放炮管理1、炮掘工作面打底部炮眼不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炮掘工作面装药时,下部二排眼没按规定装彩带的责任人。

2、套打残炮眼的;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放炮时,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放炮警界区域的责任人。

3、出现落炮不汇报或擅自处理落炮的责任人。

4、炮掘工作面用风镐(或手镐)排底时或挖腿窝时,没有对排底区域底板是否有落炮进行检查,并“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二)打钻、封孔、瓦斯管理5、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喷孔、顶钻、夹钻、吸钻、瓦斯涌出忽大忽小等),不处理,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责任人。

6、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孔内大量瓦斯异常涌出(喷孔),导致回风流瓦斯超限的责任人;无计划停电或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人。

(三)顶板管理7、采煤工作面,做防突预测或机电检修等人员进入机道时,事先没有对上、下3米范围内的架头窜矸情况、护帮板是否到位、煤帮有无片帮危险进行安全确认责任人。

8、掘进工作面打眼、装药、临时支护等工序转换前,没有对顶板、迎脸和敲帮问顶情况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9、挖腿窝时,没有事先找迎脸,没有对护帮探梁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10、对责任区域内的找顶不认真,浆皮掉落砸人造成人员受轻伤以上事故的,或找顶造假的责任人。

(四)斜巷打运及运输管理11、斜巷当班打运第一钩,绞车司机没有事先对绞车的信号、按钮、点铃、绞车生根等,信把工没有对销链、钩头、保险绳、“一坡三档”等安全设备等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

12、斜巷打运时,信把工没有对销链、钩头、保险绳、斜巷内是否有人,是否有障碍物等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

13、无极绳打运时,通讯设备有故障,仍然进行打运的责任人;无极绳压绳轮数量不够或失效造成无极绳弹绳伤人,致轻伤以上的事故责任人。

14、修护卧底、扩刷时,警戒区域两端未设置防止车辆误入的阻车措施。

15、斜巷车辆掉道时,未按措施要求进行复轨的责任人;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或马镫连接的;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四)大件起吊16、大件起吊时,未事先对起吊点顶板、起吊生根物、起吊工具、人员站位、警戒设置等进行检查,并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责任人。

17、站在起吊物的正下方、起吊工具的受力或起吊物重心倾向的方向上的责任人;起吊时未设置警戒的责任人;用回头滑子作为起吊工具的责任人;起吊设备上站人的或作业人员将身体或头部探在起吊物下的。

(五)其它18、煤机滚筒运行时,机道内滚筒前后3米范围内有人逗留或作业的,煤机在上、下端头运行时,无关人员闯入警戒范围内的。

19、耙矸机回头轮设置点与人员平时作业警戒线距离不够(下山超过10度的不少于10米、其它不少于5米),耙矸机运行时,绳道内有人逗留或作业的责任人。

20、综掘机运行时,综掘机前面切割臂旋转、铲板工作范围内有人逗留的或作业的责任人。

21、二十条红线中规定5类电气设备失爆现象以外的失爆责任人。

22、井下打架、斗殴的。

23、对已责令停产的地点强行作业的;拒不执行安全检查人员现场安全质量隐患整改意见或故意妨碍其工作的,对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安监员进行人身攻击的。

24、班队长、“三大员”(测气员、防突员、安监员)、固定岗位工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的,或交接班不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重要机电车间值班人员、“三大员”班中脱岗、睡岗的。

25、违反“人员通过脚手架警戒时,必须与作业人员或警戒人员勾通好,确认无安全威胁时,方可通过”的责任人。

26、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事故或较大非人身事故的责任人;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一般“三违”界定(一)通用部分1、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造成事故的责任人。

2、前方遇有断层等构造,不采取措施而进行施工的责任人。

3、特殊工种(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工、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主提司机、采煤机司机、通风安全监测工)固定岗位未持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二)采掘专业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瓦斯、火灾、顶板事故等预兆未及时汇报的。

遇到断层或地质异常带不及时汇报的。

2、割煤及移架后伸缩梁、护帮板未及时支护住顶帮,立柱未及时升劲,造成片帮、漏顶的。

3、工作面无特殊构造影响,造成相邻支架错茬超过2/3,未采取有效措施对错茬支架处顶帮进行管理,造成片帮、漏顶的。

4、机头(尾)无措施规定,未挑大棚的。

5、过钻场前未对钻场顶板进行有效管理以及过钻场时未管理好顶板造成漏顶的。

6、“U”型棚改棚时,一次卸2棚或2棚以上“U”型棚卡子,拉棚腿时棚梁未打点柱或未对棚梁、巷帮进行有效支护就作业的。

7、轨、运顺顺槽卧底作业时,造成单体蹬空、赤脚,而未提前剔除和补打单体加强支护的。

8、落机头(尾)前,周围煤帮、顶板易发生片帮、漏顶现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9、跨机头机尾大棚挑棚单体提前卸掉,割煤抵车后挑棚单体未及时补挑的,挑棚单体数不符合规定的。

10、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人为调整泵压造成工作面支护强度降低以及损坏管路、设备的。

11、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内同一棚梁(工字钢)上单体支撑力不足,造成支护失效的。

12、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

13、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措施规定支设的;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按要求管理的;上下隅角未按规定进行充填的;上、下隅角切顶排支柱不能按作业规程要求打的。

14、没有及时执行先架后拉,改棚时挑棚不能及时跟至迎头。

15、未拉转载机前就提前将超前点柱卸掉,拉过后又未及时补齐的。

16、在用单体及两顺槽大棚无防倒措施的。

17、挑棚单体不按规定穿铁鞋或垫设双重以上垫板的;工作面上下风巷使用失效支柱各超过3根不及时更换的。

18、工作面上下风巷发现危棚不及时加强处理的。

19、支柱、木垛打在浮煤、浮矸上或支柱木垛未打紧打牢的。

20、煤仓上口不按规定设防护栏的,人员无可靠的防护措施进入煤仓栅栏内或煤仓内作业的。

21、工作面调架、移架及机头(尾)压车为未按规定对单体采用远程供液的,以及远供单体未栓牢和人员未离开单体回弹范围内就作业的22、特殊区域作业,未安设班组长或有经验职工现场指挥或现场监护的,以及作业地点顶帮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处理就进行作业的23、掘进巷道开工前施工单位没有开工报告,停、竣工时没有停、竣工报告的。

24、锚网喷支护巷道锚固剂使用、锚杆安装、金属网连网压茬、喷浆不按规定操作,滞后措施规定的。

25、喷浆未采用潮喷或湿喷。

初喷未及时紧跟迎头,养护时间小于7天的。

不挂网补打锚杆对巷道进行造型的。

26、处理堵塞的喷浆管时,在喷射枪口对准其他人的。

27、锚杆、锚索失效不及时补打的;锚杆、锚索未按设计紧跟迎头;打锚杆作业时,不执行打一个眼安装一个锚杆的。

28、架棚时,脚手架搭设不牢固的;脚手架上站人超出规程规定人数的。

29、架棚支护空帮空顶未填充实的;卡缆未按要求紧固到位的。

30、综掘机带电时站在炮头上作业的。

31、锚索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张拉的。

32、卸钻杆时不关压风的。

33、喷浆时不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34、炮掘工作面,其炮眼数量、位置、深度、角度、装药量及所使用炸药、雷管的种类、规格不符合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要求的。

35、机掘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36、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不设临时支护或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37、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38、掘进巷道作业时,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的。

39、搭设工作平台不牢固、平台上堆放材料超过规程规定的。

砌体之间没用石楔、碹后充填不实,基础不够深。

未达到规定时间提前拆除碹箍的;碹箍生根不牢,碹墙砌缝、接茬和碹墙平整度不符合规定的。

40、喷层内有充填物的。

41、施工单位未妥善保护测量控制点、中、腰线点,造成损坏的。

施工单位擅自挪动测量控制点的。

42、上下端头改棚时未挑棚就拉倒的。

43、放炮后崩坏的棚子不及时修护就干活的。

44、处理棚腿时顶梁未打点柱的。

45、擅自拆除棚梁(棚腿)、棚卡、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46、锚杆、锚索支护不按规程措施规定擅自少装树脂药卷的。

47、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

48、掘进迎头不使用前探梁进行超前护帮、护顶,或戴帽点柱进行临时支护的。

49、迎头打下部眼时,倒矸石不彻底的。

(三)机运专业1、斜巷提升将车辆停在斜巷中未采取措施,司机脱离岗位的。

2、斜巷提升车辆时,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不使用的责任人。

3、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4、斜巷处理掉道车时大绳处于松弛状态或下方站人的。

5、绞车司机未严格按规定操作,没有做到“五不开”(设备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完好或打结不开,安全设施或信号设施不完好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的。

6、把勾工未严格按规定操作,没有做到“五不挂’(安全设施不齐全不挂,信号不清不挂,超车数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有行人不挂)的。

7、绞车司机提放车后离开时不切断电源,不扳紧车闸的。

8、矿车插销没使用专用的闭锁插销,用其他物品代替的;使用闭锁孔损坏的矿车用于斜巷运输的。

9、斜巷拉空勾头不跟人的。

10、斜巷无信号开车或声光信号失灵仍继续使用的。

11、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绞车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12、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13、井下斜巷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14、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前使用的。

擅自使用其它单位管理的小绞车,未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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