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
国家海洋局工作规则(2005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工作规则(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5.06.15•【文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工作规则(2005年6月15日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为使国家海洋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海洋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海洋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密切配合,顾全大局,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协调,妥善处理好工作关系,努力争取各方面力量对海洋工作的支持。
第二章职责分工五、国家海洋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海洋局的工作。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六、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的正职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副职协助正职工作。
国家海洋局及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国、事假、休假期间,按领导排名顺序由一位负责人主持工作。
在此期间发生重大事件时,要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七、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认真落实国家海洋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并于每年年中、年末向局报送工作总结和下阶段工作设想。
八、要认真执行请示报告(通报)制度。
在正常情况下,不要越级请示和多头请示。
对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敢于负责,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尽快予以答复;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并及时进行反馈;对上级部署或交办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工作结果或进展情况。
总工程师工作责任制度(5篇)
总工程师工作责任制度职务1.在厂长领导下,主管工厂的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不断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领导总师办、研究所(含试制车间)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支持工程技术人员正确行使职权,3.____编制企业长远和近期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科研规划、技术改造规划,负责科研4.领导有关部门制定技术攻关计划和产品质量升级创优规划及质量改进措施计划,____解决产品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质量管理的技术业务指导,协助厂长督促检查各5.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发展需要,领导编制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定期主持召开生产技术准备会议,检查督促并____确保新产品计划和生产技术准备计划的6.负责审批科研、新品及技术革新和工艺等的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总图、工作图设计7.领导年度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并负责____,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顺利完8.____做好设备9.负责建立健全全厂技术管理、科研和新产品开发管理等规章制度,协调技术管理部10.审批全厂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的推广计划,____科技、革新成果的鉴定,____技术改进奖励方案,负责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领导科技情报档案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部颁标准,____审批工厂标准,____编制技术服务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目录、产品广告宣传和技术问题解答等)11.领导科技外事活动,负责____12.____主持技术工作例会并督促检查和考核例会决议执行情况,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中职权4.对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引进技术、年度技术措施和设备5.6.对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工的使用、调动、晋升、调资、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7.职责1.2.对由于领导不力、预见性不足,未进行可行性分析、价值分析,导致新产品开发技术工作(包括产品品种、产品质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缺乏竞争能力或技术决策失误3.对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计划、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设备进口、技术引进、非4.对未能协调工厂技术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技术标准、管理制度混乱,技术文件不5.6.对科技外事活动有失国格、人格,失、泄国家____及使工厂形象受到影响造成重大7.对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解决不及时,影响产品质量或造成重大人身、设备等事故,8.对推行产品质量升级规划、tqc计划和质量措施计划完不成,造成产品质量事故负责。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机动船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机动船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1.12.18•【文号】国海人发[1991]758号•【施行日期】1991.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机动船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18日国海人发(1991)758号)各分局:根据局一九九一年下达的船舶新编制,定岗定员后,在船大队(或管理处)设机动船员。
为了加强对机动船员的管理,经征求各分局意见后,制定了《国家海洋局机动船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有什么建议,请及时报局人事劳动教育司。
国家海洋局机动船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按局一九九一年新定的船舶编制,定编定岗之后,在船大队(或管理处)设立机动船员,组成机动船员队。
为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机动船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机动船员是暂时离开船上岗位编制内的船员,设立机动船员是我局船队管理的一项改革,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船舶管理,逐步提高船员队伍整体的专业技术、政治思想、身体等方面的素质。
第三条凡在编船舶,均按一九九一年新编制配齐船员,其他下岗船员,由机动船员队管理。
第四条机动船员队是船大队(或管理处)下属的常设机构,由一名副大队长兼任队长,并根据人员多少和工作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在大队(或管理处)编制以内调剂。
第五条机动船员队的职责任务,主要是执行分局、大队对机动船员的调配、外派、培训等项工作和对机动船员的日常管理。
一、机动船员队根据大队(或管理处)的要求,调配机动船员上船工作,船舶岗位缺员一律从机动船员队抽调。
二、各分局接受外派任务,组织船员劳务输出,应从机动船员队中派出。
三、机动船员的培训:1、新船员上岗前的培训。
凡是新招收或分配担任船员职务的,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上船工作。
2、在职船员的轮训。
工程师(海洋工程)岗位职责说明书
工程师(海洋工程)岗位职责说明书一、岗位概述工程师(海洋工程)是负责海洋工程项目的设计、规划、施工和监督的专业技术人员。
他们在海洋环境中进行工程项目的研究和开发,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二、岗位职责1. 负责项目规划与设计:根据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进行项目的整体规划和设计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策划、施工图纸设计等。
2. 进行工程项目的技术研究:通过对工程项目的海洋环境、水文地质等特征的研究,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3. 技术方案优化与改进: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持续改进和优化工程技术方案,提高项目的效能和可行性。
4. 监督工程施工与安全:监督和管理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确保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并注意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5. 协调与沟通:与项目团队、供应商和客户进行沟通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合作关系,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6. 编制工程项目报告与文档:根据项目需求,编制各类项目报告、技术文档和实施方案,并进行日常的项目进展报告和总结。
7. 项目风险评估与管理: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降低项目风险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8. 参与技术培训与团队建设:定期参加相关领域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并与团队成员开展合作,共同推动技术进步和团队发展。
三、任职要求1. 学历与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方向为海洋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等相关专业。
2. 技术能力:具备扎实的工程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工程软件和工具的操作和应用。
3. 项目管理能力:具备一定的项目管理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和调配项目资源,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4. 沟通协调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能够与多个团队和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
5. 抗压能力:具备良好的抗压能力和工作适应能力,能够在项目工期紧张和压力大的情况下保持高效率的工作状态。
6. 专业素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具备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5.08.09•【文号】人职发[1995]89号•【施行日期】1995.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5)89号1995年8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了深化职称改革,严格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现将《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总则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海洋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结合海洋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海洋工程的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
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海洋工程分为: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专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业。
五、海洋工程各专业适用范围(一)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调查、科研、设计、实验、开发、生产的技术人员。
1.海洋调查与测绘,包括从事临海调查、近海调查、大洋调查、极区调查、海洋工程调查、专项调查工作及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地测量、航道测量、海洋工程测量、资料分析处理及海洋制图等技术人员;2.海洋观测与监测,包括从事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海气相互作用及相关要素的观测和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等监测、资料分析处理,海洋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人员;3.海洋遥感,包括从事海洋遥感遥测技术,及遥感技术在资源与环境调查、测绘、规划、灾害监测和预报、执法监视方面应用等技术人员;4.实验测试与分析,包括从事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地质等样品的实验测试、分析及方法研究等技术人员;5.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包括从事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监视等仪器设备与系统的研制、开发、生产、质控、应用和维护等技术人员;6.海洋标准计量,包括从事海洋计量检定和测试,海洋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海洋标准的制(修)定,海洋计量、标准化和质量检验技术研究及规程、法规的制(修)定等技术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6•【文号】国办发[1998]44号•【施行日期】1998.06.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国办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海洋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
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总工程师岗位的责任制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技术管理责任: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技术团队,确保技术部门的正常运转和高效工作。
他/她需要制定和执行技术发展战略,推动技术创新和提升产品质量。
2. 项目管理责任:总工程师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技术项目,确保项目按时完成、高质量交付。
他/她需要协调和管理各个部门的资源,确保项目进展顺利并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
3. 团队管理责任:总工程师需要指导和管理技术团队的工作,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评估等。
他/她需要建立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激励团队成员发挥他们的潜力和创新能力。
4. 质量管理责任:总工程师需要确保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客户的需求。
他/她需要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
5. 技术咨询和支持责任:总工程师作为技术专家,需要向公司高层提供技术咨询和意见,并为其他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他/她需要关注行业的最新技术发展趋势,提供技术指导和领导,以帮助公司保持竞争力。
总工程师作为企业技术领域的负责人,需要具备广泛的知识和技能,包括技术管理、项目管理、团队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他/她需要具备较强的判断和决策能力,能够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并指导团队有效地应对挑战。
同时,总工程师还需要具
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与各个部门和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并能够有效地传达公司的技术战略和目标。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海洋局,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家海洋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的法律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等相关区域的国内配套政策和制度,处理国际涉海条约、法律方面的事务。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
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
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4.11.17•【文号】国海环字[2004]503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29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503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明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和核准程序,规范海洋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局制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海洋工程;(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海洋工程;(三)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五)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的海洋工程;(六)因需要经批准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工程;(七)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87.01.21•【文号】国海字[87]069号•【施行日期】198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87年1月21日国海字(87)069号)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海洋学校,出版社:为了维护财经纪律,提高海洋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推动我局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05号、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颁发试行。
局希望各单位要坚决按照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尽快组建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要明确分工负责审计工作的领导,把审计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日程。
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审计部门在财经纪律、效益的审计监督作用。
在试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及时将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报局审计室。
国家海洋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05号和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海洋局和局属各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国家审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通过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加强海洋工作管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局各项任务和建设的完成。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的审计工作,业务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指导,对局分工主管的局首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局属单位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业务上受局审计部门及其所在地区政府审计机构的双重指导,对本单位分工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和局属各单位的审计工作,要及时紧密地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中心任务,密切结合局各项改革,为改革服务。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国海技[85]48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国海技(85)485号1985年6月17日)局属各单位:为适应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加强我局计量工作的管理,保证海洋资料的量值准确、可靠、合理、统一,以利于海洋开发和海洋科技进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四化”建设,制订了《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计量工作管理条例(暂行)(国家海洋局一九八五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单位制和量值传递系统第四章海洋仪器、标准物质的检定与管理第五章计量行政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量是现代化建设中一项不可缺少的技术基础。
海洋计量工作在海洋调查和观测、海洋环境预报、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学研究和海洋开发等海洋科研生产活动中起着极重要的作用,它是保证资料量值合理、准确、一致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计量管理,促进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利于海洋开发、利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海洋计量工作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实施计量监督;二、在国家基准的基础上,建立复现国际海洋学要素的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研制专用于海洋测量仪器的检定设备,制备标准物质;三、研究、制订海洋仪器以及标准物质的检定规程,制订、颁布有关海洋行业的计量法规;四、组织海洋仪器和标准物质的量值传递系统,实施对海洋仪器及标准物质的检定;五、为海洋技术标准的制订、贯彻提供测试手段和科学依据。
实施对海洋仪器、设备、产品的质量监督和计量管理,为标准验证和仲裁提供测试手段。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国海计[87]95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1987年10月20日国海计(87)950号)局属各单位:现将《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随时函告局综合计划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管理暂行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管理体系第三章海洋业务计划管理第四章船舶计划管理第五章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第六章经费计划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的计划管理,保证各项任务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海洋事业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加强宏观管理,实行简政放权,分层管理,按级负责,发挥部门和单位的主动性、创造性,保证我局职责任务的实现。
第三条我局计划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资源,加强海洋执法管理;积极建设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资料信息等国家海洋公共事业;支持沿海省、市、自治区和有关海洋部门的海洋工作。
把我国海洋事业建设成为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四条制定我局年度计划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局的基本任务和五年计划,在人、财、物等各个方面作好综合平衡,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等各种关系,保证重点,统筹安排,实行系统最优化。
第五条我局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海洋业务工作计划以及劳动人事、经费投资、基本建设、物资装备、船舶维修改造等条件保障计划。
第六条为有效地实施计划管理,必须严格按计划程序办事,加强统计、审计和财务监督,不断改进计划管理方法,提高计划决策能力,逐步做到计划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1984.09.13
•【文号】国海劳[84]824号
•【施行日期】1984.09.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国海劳(84)824号1984年9月13日)分局总工程师是技术行政职务,是在分局局长领导下的科学技术总负责人。
分局总工程师职责如下: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及科学技术管理制度。
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相应的技术文件。
二、组织拟制分局科技发展、科技教育规划,经批准后,指导业务工作职能部门制订计划,组织实施。
三、主持拟制或审查科技项目的研究计划、科技设施放建造方案及工艺布局,审定和签发有关的技术文件。
四、主持技术职称评委会工作,制订技术考核标准、方法,组织评定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职称。
提出对科技人员的合理使用以及晋级、奖惩的建议。
五、审查技术装备的采购计划,并组织人员培训与验收。
指导与监督对技术装备的正确使用与维修保养。
六、负责质量管理及主持组织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评价工作。
七、组织学术交流,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及处理重大技术问题,不断提高海洋监视、监测和船只技术管理等科技水平。
八、直接分管情报资料、标准化、计量鉴定、科技档案部门的业务技术工作。
九、其它应由总工程师处理的问题。
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工作。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总工程师(技术总监)岗位责任制
一、. 全面负责全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
对本矿井"一通三防"工
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二、掌握和了解矿区附近煤矿的开采技术数据,防止发生超层越
界违法开采行为。
三、组织编制矿山安全发展规划、安技措工程项目计划、矿井灾
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四、组织矿井各项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等。
五、领导安全研究项目和技术创新活动,组织推广安全新技术、新
装备、新工艺。
六、定期召开安全技术工作会议,研究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改善交通和其他重大灾害和事故的技术措施,并检查落实。
七、负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爆破施工完成。
二、严格按照安全保证体系的相关程序操作。
三、监督爆破材料保管员的现场管理、爆破员的现场施工,分配
好安全员的监管工作。
四、对现场施工安全负全责。
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的要求,合理安排现场施工人员
的作业,达到安全可靠、低耗高效。
六、严格按照爆破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七、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八、系统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九、负责盲射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十、参与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国家海洋局工作规则-国海办发[1998]402号
国家海洋局工作规则正文:---------------------------------------------------------------------------------------------------------------------------------------------------- 国家海洋局工作规则(国海办发(1998)402号1998年9月30日)一、为使国家海洋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海洋局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要充分发挥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履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责;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开拓;要忠于职守,讲究实效;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要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我局的职责行使职权。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国家海洋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12号),认真做好工作。
局长、副局长职责五、国家海洋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海洋局工作。
六、局长主持国家海洋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
国家海洋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海洋局进行外事活动。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八、局长出国或出差期间,应按领导排序指定一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副局长出国或出差期间,其主管工作由局长委托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会议制度九、国家海洋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技术监督组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技术监督组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1.05.10•【文号】国海科发[1991]287号•【施行日期】199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技术监督组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5月10日国海科发(1991)287号)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海洋技术监督组工作,现将《海洋技术监督组活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并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底前将技术监督组和小组的组成名单报局科技司技术监督处。
海洋技术监督组活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的办法、规定以及全国海洋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精神,为开拓海洋技术监督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适应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和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保证和提高海洋调查监测资料的质量,更好地履行我局的管理职能和开展对内对外服务,成立海洋技术监督组。
第三条海洋技术监督组活动的宗旨是: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计量为基础,全面开创我国海洋技术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四条我局的技术监督工作,由科技司主管。
各分局、研究所、中心、出版社、报社内部设立技术监督组,基层单位设技术监督小组。
第五条技术监督组的组成及职责技术监督组的组成:各分局的技术监督组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
调查、监测、资料、设备、计量等部门各派一人参加,并指定一名副组长;各研究所、中心、海洋出版社、海洋报社的技术监督组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所长(副主任、副社长)任组长,科技处(总工办)一名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研究室、资料、设备等部门各派一人参加。
副组长主持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副组长单位。
技术监督组的职责:1、制订本组年度计划及工作方案;2、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法》、《计量法》、《质量法》(待发布)。
认真组织实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海洋调查、监测等专业技术标准;3、指导各小组的技术监督活动;4、凡订购仪器设备(指海洋专业用),要对技术指标及性能进行审核,把好质量关;5、对调查、监测资料进行质量审核和评估,并将审核情况和评语上报局技术监督部门,还要反馈给资料产出单位;6、如发现仪器和资料有质量问题,及时把情况调查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作规则》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国家海洋局⼯作规则》已经2014年12⽉8⽇召开的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国家海洋局2014年12⽉12⽇国家海洋局⼯作规则第⼀章总则⼀、根据《国务院⼯作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海洋⼯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国家海洋局⼯作的指导思想是,⾼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旗帜,以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作部署,全⾯正确履⾏国务院赋予的各项职能,努⼒建设⾏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效的服务型⾏政机关。
三、国家海洋局⼯作准则是,围绕中⼼、服务⼤局,深化改⾰、简政放权,依法⾏政、民主公开,务实为民、勤政廉政。
四、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责是,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开展海上维权执法,监督海域海岛使⽤,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等。
承担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作,承办国务院、国家海洋委员会和国⼟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国家海洋局⼯作⼈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责,求真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章职责分⼯六、国家海洋局实⾏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海洋局的全⾯⼯作。
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作。
国家海洋局的海上维权执法⼯作,在局党组的统⼀领导下,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具体由中国海警局局长指挥,重⼤问题报局党组决定。
七、局长召集和主持国家海洋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
国家海洋局⼯作中的重⼤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按分⼯负责处理分管⼯作。
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的⼯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海洋局进⾏外事活动。
⼯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问题,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九、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按领导排序由其他局领导主持⼯作。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的主要负责⼈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的⼯作,班⼦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开展⼯作。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88.09.12•【文号】国海干[88]734号•【施行日期】1988.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88年9月12日国海干(88)734号)《国家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1986)27号文件和《中央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规定》,从一九八八年开始,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
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
各司应在分解本部门工作职责、岗位性质的基础上,提出专业技术岗位种类和数额的设置意见,经局核准后作为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1、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属于评审、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
2、从事党群、纪检、行政、后勤等非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职务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将另行研究确定。
其中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副处长及其以上行政领导不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对取得任职资格的可承认其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同样,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再担任副处长及其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4、一九六六年前大学毕业,已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而因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没有被任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评审、认定任职资格,以利于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
5、对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首次评审,任命中未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承认原职称的任职资格,为再重新申报评审。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88.11.24•【文号】国海干[88]1034号•【施行日期】1988.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8年11月24日国海干(88)1034号)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三所(厦门管区):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交通部关于《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结合我局船舶技术工作的特点,制订了《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局人事劳动教育司。
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海洋的综合管理、公益服务、调查科研工作的需要,调动广大船舶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发展我国的海洋事业,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交通部关于《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船舶技术职务,是根据不同类型船舶的特点、性质和工作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下称《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要求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合理的比例结构,并需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实行任命(聘任)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船舶技术人员是指在中国海监、海洋调查、科学考察船上工作的船舶驾驶、轮机、电机和报务人员。
第四条驾驶技术职务为:高级船长、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其中:高级船长为高级技术职务;船长、大副为中级技术职务;二副、三副为初级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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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国海劳[84]824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1984.09.13
【实施日期】1984.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
(国海劳(84)824号1984年9月13日)
分局总工程师是技术行政职务,是在分局局长领导下的科学技术总负责人。
分局总工程师职责如下: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及科学技术管理制度。
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相应的技术文件。
二、组织拟制分局科技发展、科技教育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