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简答题与论述题

合集下载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题1、简述管仲的立法思想管仲主张“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

以民心为向背,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

(2)管仲重视商业。

力图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并控制经济的发展。

管仲的立法思想具有重商主义的特征。

(3)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自己极有特色的思想。

2简述秦王朝“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推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用严刑峻法来统治人民。

其法治思想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事统上法”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律的统一。

②“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思想;③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的施刑方针;④“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

秦王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对秦统治者实现统一,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封建国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采用单纯的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秦王朝的速亡。

3简述魏源的“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思想魏源认为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都是不断变化的,指出历史进化是客观的必然趋势,提出了“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思想。

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敝之法,亦无穷极不变之法”。

他列举历代赋税、兵役制度不断变革的事实,说明法令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发展自身的法则。

他还认为后代的法令、制度比古代进步,反对那种“执古”、“泥古”而不知随“势”变法的人,怒斥他们是“读周礼之书,用以误天下”的庸儒。

但魏源认为现有法令制度问题不大,关键是讲求行法之人,除去“法外之弊”,所以其变法思想仅为点点滴滴的改良,根本没有触及封建统治制度,也没有以新法代旧法,仿行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要求。

4试述《唐律疏议》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体现《唐律疏议》是以唐朝早期法律为基础而制定的集大成的律文及释文。

中国法律史简述题

中国法律史简述题

中国法律史简答题总汇(补充)简述中国法律史发展的特点。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3)无讼是求,调处息争;(4)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五)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补充)简述法和律的异同。

(一)相同点: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相通的,都表示必须遵守的规范和秩序,但法律更多是指刑法。

(二)不同点:一从字义的起源看,法含有“平之如水”、“去不直”的观点,律则更注重制度规范;二法涵盖的内容广泛,除律外,一切规章制度都可以用法来表示,如:令、格、式、例等;三律的专业性很强,一般只用于对案件的讨论或书面用语中,在一般口语中,人们多使用法。

简述禹刑。

禹刑是夏朝统治者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的总称。

简述甘誓。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简述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

这种神权思想,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

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

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简述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

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

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七岁以下,八十岁、九十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2.中古法制史3.近现代法制史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四、结论正文一、引言法制史作为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我们了解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演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并分析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

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制史主要包括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以礼法结合为主,礼刑并用,注重道德教化。

(2)法律体系以刑法为核心,民法、行政法等相对薄弱。

(3)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等级性,皇帝和贵族享有法律特权。

2.中古法制史中古法制史主要包括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典编纂频繁,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

(2)法律体系日趋健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逐渐发展。

(3)法律适用相对公平,对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有所限制。

3.近现代法制史近现代法制史主要包括鸦片战争至今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

(2)法律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3)法律适用日益公平,取消了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研究中国法制史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从中发现规律,为现实和未来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同时,研究中国法制史还有助于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高国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结论综上所述,中国法制史是一段悠久且丰富的历史,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摘要: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2.秦汉时期3.魏晋南北朝时期4.隋唐时期5.宋元时期6.明清时期7.近代时期三、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3.法律制度的演变与传承4.司法体制的变迁四、结论正文:法制史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司法体制等方面。

中国的法制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和主要特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先秦时期,诸子百家提出了各自的法制思想,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等,为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秦律》,实行“法治”。

汉代继承秦制,又有所发展,出现了“律令”制度。

3.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受到玄学、佛教等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典权制度”,法律制度逐渐多元化。

4.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法制史进入繁荣时期。

隋朝编纂《开皇律》,唐朝编纂《永徽律疏》,形成了以律、令、格、式为主的法典体系,司法体制也日益完善。

5.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法律制度继续发展,出现了“刑统”制度,法律逐渐向社会下层普及。

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6.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7.近代时期近代时期,中国法制史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如清末的“预备立宪”、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等。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中国法制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法制思想始终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道家的无为而治等,这些思想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共同推动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

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中国法制史的法典编纂始于先秦时期,历经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典体系。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一、夏商论述题:1、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

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

“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

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

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其历史意义表现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

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

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春秋战国论述题:1、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

李悝制定了《法经》。

《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中国法律史机考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律史机考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律史机考试题及答案中国法律史是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及其发展变化的学科。

考试题目和答案通常涉及古代至现代的法律制度、重要法律人物、法律文献以及法律思想的演变等方面。

以下是一套模拟的中国法律史机考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1. 中国古代最早的成文法典是:A. 周礼B. 秦律C. 汉律D. 唐律疏议答案:B2. 以下哪位不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A. 商鞅B. 韩非C. 荀子D. 李斯答案:C3. 明朝时期,负责全国司法审判的最高机构是:A. 刑部B. 都察院C. 大理寺D. 御史台答案:C二、简答题1. 简述《大清律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案:《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律汇编,其内容主要包括刑事、民事、商事等方面的规定。

它的特点有:(1)继承并发展了《唐律疏议》的法律体系;(2)强化了皇权,对官员的监督和惩罚更为严格;(3)注重家族伦理,对家庭内部的纠纷有详细的规定;(4)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2. 论述中国古代“礼法合一”的特点及其影响。

答案:“礼法合一”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特点,它强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统一。

其影响主要体现在:(1)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礼法的结合使得法律具有了道德的约束力;(2)加强了家族和宗族的凝聚力,家族内部的纠纷往往通过礼法来解决;(3)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法律往往以儒家的道德观念为指导,强调个人品德的修养。

三、论述题1. 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并分析其对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答案: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从夏商周到明清,经历了从原始的部落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

夏商时期以习惯法为主,西周时期出现了“礼法”,秦汉时期法律制度开始系统化,隋唐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明清时期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古代法律制度对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法律的继承性,现代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古代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2)法律的民族性,现代法律体系在发展过程中注重吸收和融合中国传统文化的元素;(3)法律的现代化,现代法律体系在借鉴古代法律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法律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小抄版)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小抄版)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汇总二、问答题1、中国历史上较为固定的法律形式和各别朝代有特色的法律形式。

答:西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

2、诰,周王对下级所训话。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

4、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

5、遗训,先王的遗训。

6、殷彝,法律中有利于统治者的内容。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2、令、制、诏(命、令、制、诏,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什么区别。

)3、式(最早出现于秦)4、法律答问(对秦律以问答的方式作解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

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汉的法律形式包括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

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5、春秋经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又没有适当判例可以依据,就一《春秋》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6、法律解释,注意不同于秦的法律答问。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律,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色,需要我们重点掌握。

1、赦,凡有关罪与罚的规定。

2、令,关于约束禁止的规定。

3、格,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的规定。

4、式,有关体制楷模的规定。

5、断例,即判案的成例。

6、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约束力。

7、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

8、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2、立法概况?答: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九刑”即刑书九篇,周初制定的一部刑书。

汉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

《九章律》是刘邦命令萧何在秦律6篇基础上增加了三篇而制定的。

中法史历年考研真题

中法史历年考研真题

第一章夏商一、概念题1.《禹刑》(人大2005年研)2.五刑3.宫刑(辽宁大学2006年研)4.大辟(人大2012年研)5.“天讨”与“天罚”6.圜土二、简答题1.说出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并简释其含义(中国政法1997年研)2.简述夏代的法律形式3.简述商代的立法思想4.结合法学基本原理与具体历史事实,谈谈你对中国法的起源问题的主要看法(中国政法1999年研)三、论述题1. 试述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第二章西周1.“以德配天”(南京大学2009年研)2.“明德慎罚”(中山大学2011年研、2006年研;人大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7、2006年研;中南财经大学2002年研)3.宗法制(中南财大2007年研)4.礼(中国政法1996年研)5.周公制礼6.《吕刑》(中国政法1998年研)7.九刑(人大2007年研;中国政法2000年研)8.三宥之法(青岛大学2011年研;辽宁大学2006年研)9.三刺之法(青岛大学2011年研;辽宁大学2004年研)10.质剂(辽宁大学2005年研)11.六礼(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中南财大2002年研;中国政法2000年研)12.“七出”、“三不去”(南京大学2009、200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人大2001年研;南师大2010年研)13.司寇(中南财大2005年研)14.大司寇(人大2006年研)15.五听制度(南京大学2007年研;人大2010、2005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政法2001年研)16.五过(中国政法1997年研)17.圜土(人大2004年研)二、简答题1.简述“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青岛大学2010年研)2.西周礼治思想的基本内容(中山大学2004年研)3.简述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4.简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含义(人大2005年研)5.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辽宁大学2005年研)6.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哪些(南师大2008年研)7.《周礼》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三国三典”是什么意思?(中南财大2003年研)8.简述西周民事契约的种类和形式。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三.简答题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2.“刑”起于兵;3. 礼刑结合;4. 家族本位2.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

“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

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

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

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

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3.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

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4.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5.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发展的又有些什么?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和神判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

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灵在当世的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的一大依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的巩固。

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

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

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3.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4、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5、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6、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7、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8、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9、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10、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11、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12.试述《法经》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13.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15、试析唐律的特点。

16、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17、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18、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哪些方面?19、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20、简述中国古代贵族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1、简述中国封建社会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2、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23、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24、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25、简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

26、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27、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28、简述孟子的“仁政”法律思想。

29、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30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

31、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2、简述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33、简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34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35、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6、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37、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38、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39、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参考答案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影响非常大,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的重要社会制度。

这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1.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与儒家法律思想比较及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解题思路】比较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和观点。

分析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在政治、社会和道德上的异同。

讨论法家和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包括法律体系、刑罚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

2.秦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对统一中国法制的贡献。

【解题思路】探讨秦始皇时期的法律制定和改革,如法典制定和普通民众的法治。

分析汉武帝时期的法律体系建设,如刑律改革和行政法规。

讨论秦汉法律体系对统一中国法制和中央集权的贡献,以及其对后代法律发展的影响。

3.唐宋时期法律制度的演变与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

【解题思路】比较唐宋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变化。

讨论唐宋时期法律制度对中国古代法治的贡献,包括刑法、民法、官制等方面的演进。

探讨唐宋时期法律制度的优缺点以及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4.明清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对现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解题思路】分析明清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如刑律、律令和科举制度等。

讨论明清法律制度对中国古代法治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探讨明清法律制度对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以及在法律传统和文化中的传承。

5.近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历程与西方法律传入的影响。

【解题思路】回顾近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和动因,如清末维新和民国时期的法律变革。

探讨西方法律在近代中国传入的渠道和影响,如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法律传统。

讨论近代中国法制改革中引入西方法律的意义、挑战和效果。

6.法治与社会稳定: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影响。

7.司法制度改革:从封建时代到现代社会的演变与趋势。

8.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法制在文学、艺术和传统习俗中的表现。

9.法家学派与儒家学派:两种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交汇与对立。

10.中国传统社会的仲裁与调解制度:从古代到近现代的变化。

11.古代刑罚制度的变革:从酷刑到现代刑罚的转变。

12.法律传承与现代法制建设: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当代的价值与应用。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好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好

1、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答:对唐以后封建法典起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各国日本、朝鲜、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2、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审判方式的特点: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3、试述唐朝几部主要唐律制定的情况;答: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典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高宗永徽年间又进行修订颁布,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徽律疏,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上述唐律均十二篇五百条;宣宗大中年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例发生变化,共121门;4、试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哪些特点;答: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的历史背景不同;前者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原则,边区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只要拥护抗日,不反共,皆可参加政府工作;经济上调解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不立即消灭封建地主经济;在民主与法制方面,作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如保障人权,建立逮捕与审判制度等;5、试述明朝法律严惩贪官污吏;答: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对封建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明律对“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般官吏80贯处绞刑;主管官吏不分首从满40贯处斩;监察官犯此罪加重二等处刑;明初对于官吏的贪污行为,惩处尤其严厉;洪武十八年,因户部侍郎郭桓与二司官吏共谋贪污国家粮食一案而受牵连着万人;6、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答: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共16条;内容包括:彻底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设立人民法庭,保证土改进行;重要意义:激发了人民革命热情,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7、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答:目的: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1906年,清政府设立宪政编查馆,,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积极意义:一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加速了它的覆灭;二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五钦定宪法大纲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六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答: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临时约法的特点: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2改革审判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答: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个法律制度;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它代表的始终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3、中国封建司法发展演变;1秦朝;中央设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中央廷尉,作为全国最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地方由建筑队守、县令兼管司法权;2两汉: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丞相、沿书、御史大夫参与司法;地方为郡、县两级;3三国两晋南北朝: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称大理;到北齐,廷尉改为大理,并扩大了组织,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地方司法机构依秦始皇汉朝制行司合一;分为朝廷、郡、县三级;4隋唐: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通过三司推事参与审判;地方仍由行政机关兼理;5宋朝: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各级设提刑官,狱颂;6元朝:中央审判机关是大案府,地方为达鲁花赤;7明清:中央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地方分州县,府省案察使;清代总督、巡抚四级;清代还设了审判满人的专门机关;1、分析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答::我国奴隶制时期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夏、商、周三代;其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经过了从原始社会的礼法、习惯法到神权法思想的过程,演变内容如下:一、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此时尚无健全的国家机构,过去是法自君出;法改律的来源主要是以下内容:首先是原始社会的礼;其次是兵,当时的战争命令;再次是社会的民族习惯;二、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从夏朝开始,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并加上阶级的属性,发展为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思想;奴隶主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思想,并进一步发展为典型的神权法思想;三、西周的立法思想;西周形成了宗法礼制为核心的“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及“亲亲尊尊”的立法思想2、试论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为什么说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呢,因为我国封建帝制时期,各个朝代的法律都是保护封建特权的;表现在:两汉时,多次颁布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诏令;对封建贵族官僚逮捕得先奏请皇帝;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律五式规定了“八议”条款,晋代:杂抵罪,以夺官爵,除名来抵罪的总称;北魏律与南朝陈律“官当”入律;隋朝“开皇律”人创设例减;确立了议、当、赎、减制度;唐朝的议、赎、官当、更官;元朝,推行民族歧视政策,把人民分成四等;蒙古、色目、汉人、商人;清律:特别赋予满族更大的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而由专门机关审理;完全继承了明律中确认的封建等级制服度的一系列条款,良贱同罪异罚;性质上:把法律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3、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所指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有哪些答:1指定的法律有:大清现行律、大清新刑律、现行律、新刑律、删修旧律改订刑罚制度;2主要内容有:商律:大清商律草案交易行律草案破产律草案;民律: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组织法:各级审判厅试行章程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法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法院编制法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是国家体制;第二,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是政治体制;第三,具体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财产权,经营权;以宪法形式赋予了“天赋人权”“平等,自由,博爱”,等民主思想和法律效力;5、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答:第一,最高司法机关是司院;第二,普通法院则分地方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特别法庭,实行法西斯审判制度,为镇压迫害人,分中央、高级特别刑事法廷二级;军事审判组织,也称军法会审,分简单,普通,高等三种,审判军人犯罪;第四,其他,各级党部,特务机关以及军事机关;6、六法全书;答: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从1928年,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为“六法全书”另一说法是:宪法、民商、诉讼、法院组织法、行政法为“六法全书”;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其本内容是什么答:第一,规定苏维埃性质;工农民主专政国家;第二,规定了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第三,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第四、规定了国家外交改革;一方面,宣布中华民族完全独立自由了,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第二,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的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第三,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第四,对居住在边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权利;8、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答:1949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并公布了:大纲16条其主要内容是;一,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土地;制定了耕者有其田;二,规定土改必须遵守,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程序,审判和处理;意义:总结了中国20多年土地革命的教训,是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10、何为八议具体内容是什么答:“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11、唐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答:唐朝的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有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3庸徽时期的庸徽律、庸徽律疏;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4、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答: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如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该大纲,共16条,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其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第二,规定土改需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富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和富农;第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该大纲总结了中国二十多年基本经验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5、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历史意义:“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1、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李悝制定了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将盗法、贼法立于篇首,李悝认为,“王者之政末急于盗贼”;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则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法经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的立法技巧已经走向成熟,可以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2、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主要体现在公布成文法活动方面;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中最着名的是郑国的“铸刑书”、郑国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等事件;(1)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2)郑国的邓析综合了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竹刑流传社会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3晋国的赵鞅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铸刑鼎”;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第一,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第二,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第三,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第四,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商鞅变法的影响,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从法制改革上看,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1、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2、论述唐律中关于“七出”及“三不去”的规定;唐律在婚姻制度方面仍然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其主要离婚方式还是“七出”和“议绝”;1“七出”是唐朝继承西周的“七出”规定的强制离婚,称为“休妻”;唐律根据“礼”和“令”的规定,凡妻子犯七出即无子、淫、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忌妒、恶疾之一,夫有权令妻离开夫家,回归娘家;这种方式不必经官府判断,只要作成文书即生效力;出与不出,权利纵在丈夫的手里;唐律对西周的“三不出”有所改变,它规定,妻如有恶疾或犯有奸罪,虽不符合“三不出”的条件,仍可休弃;2“议绝”是唐律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欧、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婚;。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摘要:一、中国法制史概述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2.中国法制史的历史分期二、夏商西周法制1.夏商西周法制的特点2.主要法律法规及制度三、春秋战国时期法制1.春秋战国时期法制的变革2.代表性法家思想家及其主张四、秦汉法制1.秦汉法制的统一与完善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五、魏晋南北朝法制1.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2.主要法律法规及制度六、隋唐法制1.隋唐法制的繁荣与成熟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七、宋元明清法制1.宋元明清法制的演变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八、近现代法制改革1.近现代法制改革的主要阶段2.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制度正文: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学科,它涉及的时间跨度长,内容丰富。

从远古时代的部落习俗,到夏商西周时期的礼法制度;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到秦汉时期的法制统一;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变革,到隋唐时期的法制成熟;从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制演变,到近现代的法制改革,都充分展示了中国法制史的丰富多彩。

夏商西周法制以礼法制度为核心,强调礼法并用,维护社会秩序。

夏商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西周时期则发展出系统的礼法制度,如“五礼”、“三公九卿制”等。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兴起,提倡以法治国,代表性法家思想家有管仲、商鞅、李斯等。

秦汉时期,法制得到统一和完善,代表性法规有《秦律》、《汉律》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各民族、各地区的法制相互交流、融合。

隋唐时期,法制达到繁荣与成熟,代表性法规有《隋律》、《唐律疏议》等。

宋元明清时期,法制继续发展,元代有《元典章》,明代有《大明律》,清代有《大清律》等。

近现代以来,面对列强的侵略和国内的动荡,中国开始了艰辛的法制改革历程。

从鸦片战争后的鸦片战争后,林则徐、魏源等人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改革主张;到戊戌变法时期的康有为、梁启超等人提出变法图强的方案;再到辛亥革命后的民主法治改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的法制改革不断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中法史试题

中法史试题

一.填空(1%*15)1.<周易>:国之大事,唯祀与()2.五刑:墨,劓,剕,宫,()3.<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4.先王所是注为律,后王所是注为()5.忘了6.秦汉时期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是()7.清朝<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名称为()8.宋一代的刑律统典名为()9.明清时期法典的第一篇章为()10.秦朝时的犯罪故意叫()11.对父母,祖父母谩骂的罪名为()12.中国古代财产分割基本上采取()的原则13.忘了14.忘了15.俗语说"千刀万剐"即中国古代刑罚中的()二.名词解释(4%*5)1.婚姻六礼2.五法服制3.秋审4.廷杖5.仵作三.简述(10%*2)1.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及其意义2.清末宪政运动及其局限性四.论述1.论述礼和法的关系(25%)2.论述传统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20%)一、名次解释1.法经2.商鞅变法3.六礼4.容隐二、简答1.“刑·法·律”的基本含义2.《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3.简述明清时期的司法结构三、论述1.“礼”与“刑”的关系及其发展脉络2.论文(考试之前写好)一、填充(每空1分,20%)1.依据国学大师章太炎的说法,《孝经o五刑》所谓"()之属三千,罪莫大于()"是指夏朝的刑法。

2.中国古代财产分割基本上采取()的原则。

3.根据通说,《诗经o小雅o北山》"溥天之下,();率土之滨,()"说的是西周土地国有的意思。

4.在春秋时代法律公布运动中,郑国子产"铸刑书"而()表示反对;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而()提出批评。

5.商鞅"分户令"规定:"民有()以上不分异者,()其赋。

"6.根据《周礼》的说法,()是中国司法官吏。

7.所谓"礼不下庶人,()"是西周的礼法原则。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7个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7个论述题

1、礼法结合过程(一)汉代礼法结合的开端汉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这是引礼入律的最重要的标志。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这一原则的确定“,是按照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的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

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显然是引礼入律。

融礼于法的产物,也是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重要表现。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新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是礼法结合的新阶段。

三国时,曹操、诸葛亮是以“重法”而著称的,然而,他们的“重法”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曹操说他的立法宗旨是:“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诸葛亮则主张立法要体现“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的精神,他说:“明君理其纲纪,政治当有先后:先理纲,后理纪;先理令,后理罚,……理纲则纪张,理令则罚行。

”这里所说的“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纪”,即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间关系的“六纪”,这表明他是推崇正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

(三)隋唐礼法结合的成熟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隋文帝杨坚就敕令尚书左仆射高颖、上柱国郑译等人,要坚持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把封建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大致继承了《北齐律》,《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改为“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到了唐代,礼法综治的治国模式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在唐律中,礼不但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而且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复杂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唐太宗李世民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罚。

中法史试题及答案

中法史试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30分)1.夏朝的法制观是( a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2.商朝思想政治范畴的罪名是( b )A.腹非罪 B.“乱政”、“疑众” C.“奸党” D.妄言罪3.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c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4.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a )A.郑 B.晋 C.齐 D.楚5.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b )A.韩非 B.商鞅 C.李悝 D.吴起6.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a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悝7.《盐铁论》称之为“论心定罪”的司法审判方式指( b )A.文字狱 B.春秋决狱 C.秋审 D.三司推事8.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是( c )A.《九章律》 B.《傍章》 C.《泰始律》 D.《唐律疏议》9.科举制首创于( a )A.隋 B.唐 C.元 D.清10.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c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11.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活跃的时期是( c )。

A.秦 B.唐 C.宋 D.元12.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 d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13.汉朝提出一套唯心主义“君权神授”理论的思想家是( a )A.董仲舒 B.班固 C.蔡邕 D.叔孙通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b )A.不孝 B.恶逆 C. 大不敬 D.不义15.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的朝代是( c )A.唐 B.宋 C.元 D.清16.元朝地方官吏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 )A.《元典章》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至元新格》17.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d )A.理藩院 B.宣政院 C.大宗正府 D.中书省18.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b )A.宋朝 B.明朗 C.清朝 D.元朝19.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c )A.大理寺 B.都察院 C.刑部 D.御史台20.首创市舶制度的朗代是( a )A.唐 B.宋 C.明 D.清21.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 a )A.发遣 B.充军 C.枷号 D.刺字2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是( b )A.《大清律集解附例》 B.《大清律例》C.《大清新刑律》 D.《大清会典》23.清朝在广州设立的对外垄断代理商行称( b )A.申明亭 B.十三行 C.官本船 D.市舶司24.清末立法中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是( a )A.《商人通例》 B.《公司律》C.《奖励华商公司章程》 D.《大清商律草案》25.首次规定废除帝制、确立共和制的立法是( b )A.《临时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C.“天坛宪草” D.“贿选宪法”26.《临时约法》规定的立法机关是( b )A.立法院 B.参议院 C.参政院 D.国会27.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为( b )A.二级二审制 B.三级三审级制 C.四级三审制 D.四级四审制28.南京国民政府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是( d )A.《中华民国宪法》 B.“五.五宪草”C.《训政纲领》 D.《训政时期约法》29.抗日民主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b )A.党中央 B.参议会 C.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 D.人民代表会议30.新民主主义时期,规定少数民族自治权的立法是( c )A.《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B.《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战施政纲领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5个备选答案中,选出2个或2个以上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

中国法制史简答、论述期末复习参考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论述期末复习参考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论述期末复习参考题试述关于中国法起源的理论。

关于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家、思想家提出各种主X,比方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认为,法律起源于天道和神意。

道家认为,法律起源于天地自然之间客观存在的固有规律或特定法那么。

其著名的代表性理论,如老子所说,人法天,天法地,道法自然。

法家认为,法律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

中国古代性恶者认为,法律起源于惩善扬恶的社会需要。

宋代理学家认为,法律起源于理。

但从保存下来的古代文献记载看,关于中国法起源的观点主要有:黄帝制礼作刑;苗民作五虐之刑曰法;尧舜象以典刑;皋陶立狱制罪;夏禹始制肉刑;刑起于兵。

中国国家与法在形成过程中具有以下中国特点:第一,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

第二、法律内容上以刑事法制为主。

第三,法律具有早熟性。

中国法起源时形成的以刑事法律为主、礼法结合的特色,既沿袭了传统,又保证了在立法技术较为低下的情况下法律的完备性。

它和西方法律起源的途径有以下不同:1、中国法起源是礼与刑两种途径,因此法律体系具有礼刑并用的突出特色。

最终使中国法律走上儒家化和道德法律化的道路。

而以古希腊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其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容相对客观化和标准化。

2、中国法的起源,与以家族、宗族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度严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亲关系和宗法伦理特色。

西方法的起源,宗法伦理关系在国家法制体系中不占有法律地位。

3、中国法的起源,以维护家族、宗族、国家等团体利益及社会和谐为根本宗旨,法律对社会成员的要求多是一些服从义务,人们的权利意识那么受到一定的限制。

西方法的起源,商品经济相对兴旺,财产私有观念及个体农民为法律主体的私有权制度形成较早。

试析西周的礼与刑。

⑴礼是西周根本的法律形式。

礼是西周社会的根本大法,国家的典章制度,同时也是人们日常的行为标准。

就一般情况而言,先王的遗训、传统的风俗习惯也属于礼的范畴。

刑,主要指刑书。

西周有?九刑?、?吕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两汉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主要表现为“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以及保护“王杖主”的规定和有关尊老怜幼的令。

采用儒家经典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和对律典的解释,将儒家所提倡的道德法律化,“亲亲”“尊尊”“恤刑”等儒家道德思想渗透到司法领域,进而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时期。

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影响立法活动。

如《新律》中“八议”之制,体现儒家“尊尊”思想;《晋律》中“准五服以治罪”、《北魏律》中“存留养亲”,体现儒家“亲亲”思想;《北齐律》中创设“重罪十条”也意在维护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和封建等级制度。

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熟阶段。

儒家所主张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成为封建法律思想的核心,唐律承《开皇律》,全面贯彻儒家封建等级和宗法伦理思想,形成“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基本特点。

至此,中国法律完成了儒家化的基本过程,为后世宋元明清沿承千年。

法律儒家化的原因: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综合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两种统治策略,更适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也需要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隋唐简述六赃唐律中为保证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行为,而在“职制”篇中规定的六种犯罪:受赃枉法: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受赃不枉法: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百姓或下属的财物;强盗: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坐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简述加役流《贞观律》中,将应处以绞刑者,直接服“加役流”,即犯人流放三千里,且在一般流行强制服劳役一年的基础上,增加服劳役的年限,作为宽恕死罪的方法。

简述“义绝”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的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追究法律责任。

唐代三法司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称为“三法司”,分别负责审判、复核、监察的司法职能。

对于全国性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地方上的重大案件,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称为“小三司推事”。

简述唐初立法指导思想1、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名例篇》中概括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礼仪规范越来越多地渗入法律之中。

2、立法宽简。

“宽”要求做到减轻刑罚,“简”要求立法简明,贯彻了“德主刑辅”的主导思想。

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立法时审慎,不轻易制定,而一旦制定出来,就坚决执行,不轻易改变和废止。

4、执法严明。

总结了前朝隋的前车之鉴,统治者意识到: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不折不扣的适用和实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唐朝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1、律。

封建国家的基本法典,在各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在实践中适用最广。

2、令。

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依据形势需要随时制定,规定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是对律的重要补充。

3、格。

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

4、式。

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属于行政法律规范。

在唐代法律体系中,以律为主,令、格、式为补充,凡违背令、格、式的行为,一律按律处罚。

唐律中关于“化外人”犯罪的规定1、《唐律疏议》中《名例篇》规定:“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理;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唐律处理。

2、唐朝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相同国籍的外国侨民实行的是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实行的是属地主义原则。

3、这一原则反映了唐朝立法者对外国习俗的尊重和包容,同时又维护了国家主权。

《名例篇》的主要内容1、五刑:笞杖徒流死,改为由轻到重的顺序。

2、十恶:直接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源于《北齐律》中重罪十条,沿承隋制。

“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大不敬、内乱”,触此之一者,不享有“八议”等特权,充分表明了唐律维护封建专制和家族制度的本质。

3、“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系列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

“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勤,议贵,议宾”此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须奏请皇帝裁决。

源于西周“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另一具体体现。

贵族官僚享有特权,严重破坏了司法的统一。

4、刑罚适用原则:区分公私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从首,再犯累犯加重,涉外案件处理,类推原则。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自战国《法经》至隋唐一直到清末,中国封建法典始终继承着这一特点。

以刑法规范为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即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指定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即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

主要表现在:条文以“三纲”为准,许多条文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引用儒家经典为条文作解释。

3、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以往秦汉法律,以繁杂著称,唐沿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为后世沿用。

刑罚上继承隋朝封建五刑,以从轻为原则,体现统治者欲以“宽仁治天下”。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

文字简约,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及术语明确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结合,运用自首减免、涉外案件处理、类推等原则,规定恰当的量刑标准。

唐律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举世公认。

历史地位:1、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唐律承袭秦汉以来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得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典型性、代表性。

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亚洲各国产生深远影响。

如朝鲜,日本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

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宋朝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1、折杖法。

为笼络人心,关闭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宋颁行“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2、配役。

源于唐朝的流配刑。

实行折杖法后,为弥补死刑与折杖法之间刑差过大,遂增加配役刑。

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配指流刑的配役。

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

3、凌迟。

作为死刑一种,始于五代时北辽。

是一种碎而割之,慢慢致人死亡的酷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成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管置。

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宋代司法制度1、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刑部,死刑案件的复核;审刑院,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

是皇帝介入司法的渠道。

2、地方司法机构:各路设提点刑御司。

州设司法参军和司理参军。

地方死刑案件一般由州一级审理,上报路一级转送刑部复核。

宋代立法思想1、强化中央集权,重文抑武。

行政上以文官知州县事,在司法上也强调武人不得干预。

2、义利并重,依法理财。

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使得朝廷加大对经济领域的重视。

思想上由传统的“讳言财利”转向“利义均重”。

3、受理学和功利学派影响。

宋代法律形式1、编敕。

宋代的敕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敕”。

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活动称为编敕。

其效力往往高于律。

2、条法事类。

南宋在敕、令、格、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撰,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

3、编例。

补充编敕,以例断案有所发展,对明、清有较大影响。

敕、例的广泛应用是宋代法制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明朝明代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

打破“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原则,进入明刑弼教的新阶段,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

2、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

吸取元末纲纪废弛,官吏放纵的教训,朱元璋采取“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重典治民,重典治吏,从而与“明刑弼教”的原则统一。

简述明律与唐律相比,何为“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在“重典治国”原则指导下,所谓“重其所重”就是对直接危害统治和社会秩序的“贼盗等”犯罪,处刑加重,如对“十恶”扩大了适用范围;“轻其所轻”就是对“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减轻处罚。

这种“轻其所轻”突出了“重其所重”的效力,也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明朝行政立法1、内阁。

朱元璋借胡蓝之狱废宰相,面临繁多的政务,又设内阁,作为秘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的公文奏章。

2、六部。

明沿元制。

设六部“”,废中书省后,六部直属皇帝。

3、通政使司,本意为“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但在明朝皇权专制极端发展和宦官专权祸国的情况下,通政使司仅负责收管内外章奏。

4、廷议。

廷臣会议,“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下廷臣集议,结果须上奏皇帝。

意见不一时,摘要奏皇帝作裁决。

明朝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构:刑部:最高审判机关。

增设十三清吏司,加强对地方的司法控制。

大理寺:复核驳正。

都察院:掌监察,设十三道监察御史。

统称三法司。

最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2、地方司法机构。

省、府、县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知府,知县兼理司法。

明代越诉重惩。

3、“厂”“卫”特务机关。

“东厂”“西厂”“锦衣卫”等特务性机关参与司法,被赋予种种司法特权,如“侦查缉捕之权”“监督审判之权”“法外施刑之权”等。

清朝清代主要立法1、《大清律集解附例》参照《大明律》,分为名例律,“。

”七篇,30门,459条,抄袭痕迹过重,与清朝实际情况不符。

但作为清朝第一部通行全国的综合性法典,在稳定社会秩序上有一定积极意义。

2、雍正《大清律集解》,成为《大清律例》的蓝本。

3、《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正式修订完成,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