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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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

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政[1983]10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3.10.30

【实施日期】1983.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规范的内容已失去现实适用意义)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我省

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10月30日闽政〔1983〕106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实行特殊政策以来,对外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沿海各小港口起运点和交货点逐步增加。但各港站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包括港、澳线)收取装卸作业费后,如何支付给装卸搬运单位,以及船舶在港所产生的速延费如何分配问题,执行很不一致,造成港方与货方、港方与当地搬运公司之间的矛盾。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我省对外贸易,现依据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和交通部〔83〕海洋商字76号“关于秀屿港口费收问题的函复”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现随文上报,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

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省实行特殊政策以来,对外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促进了沿海各小港起运点和海上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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