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
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政[1983]10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3.10.30
【实施日期】1983.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规范的内容已失去现实适用意义)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我省
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10月30日闽政〔1983〕106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实行特殊政策以来,对外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沿海各小港口起运点和交货点逐步增加。但各港站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包括港、澳线)收取装卸作业费后,如何支付给装卸搬运单位,以及船舶在港所产生的速延费如何分配问题,执行很不一致,造成港方与货方、港方与当地搬运公司之间的矛盾。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我省对外贸易,现依据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和交通部〔83〕海洋商字76号“关于秀屿港口费收问题的函复”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现随文上报,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
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省实行特殊政策以来,对外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促进了沿海各小港起运点和海上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