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之十四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案例:洞穴奇案观点:无罪原因有如下三点对被告的判罪有违法律的目的与意义法律应当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守护的是社会的秩序。
而汉迪法官的调查显示,九成的人都认为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应当被判为无罪。
这说明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社会的普遍认可,而对于处罚的结果上,对被告的判罚并不会阻止其他公民在相同情况下做出同样的事,因而对被告的判罚是无意义的。
此时反方可能会认为,对于被告的判罚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因而具有意义。
或是认为目的与结果不应影响判决,以下将对此种论点进行反驳。
1,恶法非法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本身具有不正义性,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依照此法律进行判决。
人应首先作为人,之后才应作为法官。
如果这项法条文所导致的结果是不义的,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对此判决。
法律最终保障的是人的权益,导致恶的法律也自然就丧失了它的法律效力。
2,适当的酌情权并不会影响法律效力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法律并无法囊括所有的不义,用有限的法律条文一定无法涵盖无限的社会现象。
因而我们才拥有了对于法律的解释,而事实上,对于法律的诠释则一定会带有对于事实的倾向,适当的解释权是法官所应拥有的。
因而并不用担心对此案的解释会破坏法律的效力,我们所应讨论的也应是对此案的酌情判决是否合理,而对于此点,之后也会进行解释。
3,法律一定要伴随着目的与意义法律不是公式或者定律,法律本身的存在必须要拥有意义,如果法律可以违反目的和不具有意义的进行使用,那么法律本身就成为了浮于社会上的一张准则,那么对于法条文的修改与解释也就失去了意义。
如果判决的结果违反了法律的目的,那他又怎能被法律所接受?如果判决的结果没有意义,那么因无意义的事情而使被告受罚岂不是荒唐可笑?被告的行为违反自身的意志在我国的胁从犯中,有这么一项规定:行为人如果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行为。
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
而放在此案中,被告人显然是受到了饥饿的强制而做出了违反其意志的决定,被告并非是食人族,若将这些人放在正常的情况下,没有理由相信他们还会选择通过抽签来杀死其中的任何一人,因此被告不应构成犯罪。
关于《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富 勒这 桩假想 的洞 穴里 杀人 案 , 表面 看起 来是 很简 单 的“ 杀 从 而为人 类社 会赖 以存 在和 延续 提供 一种 基本 的秩序 。 因此 , 在 人 就有 罪” 之 判 定故 事 , 但 从法 律 、 社会 、 公义 、 人情、 道德 的观 点 法 律活动 中 , 对 确定性 的追求 是最 基本 的 , 没有 对法 律确 定性最 去探讨 是否 “ 罪 有应 得” 的 时候 , 问题 就变得 异常 复杂 起来 , 就 如 低 限度 的坚守 , 人类社 会将 陷入一 种无序 、 混乱 的 自然状 态 , 对自 同他虚 构的五位 大法 官 的判 决一样 , 他们各 自基 于不 同的法哲 学 由 、 平等、 幸 福 的追 求也 就 无从 谈起 。 立场 ,பைடு நூலகம்面 对 同样 的事 实 , 适用 相 同的法律 , 却 得 出截 然不 同但又 颇
洞 穴奇 案是 美 国著名法 理 学家 富勒在 《 哈佛法 学 评论》 上 发 表 的假 想 公案 , 其 简要 案情 是 , 纽卡 斯 国的五 名洞 穴探 险者被 困
一
、
所 谓秩序 , 是指在 自然进 程和 社会进 程中都 存在着 的某种程
于洞 穴之 中 , 并得 知无 法在 短期 内获 救。为 了维 生 以待救援 , 五 度 的一 致 性 、连 续性 和确 定性 。如 同 自然 界 中太 阳每天 东升 西 人约定 以掷骰 子 的方式选 出一名牺 牲者 , 让另 外四人 杀后 吃掉他 降 、四季 循环往 复 一般 。法 律 的确 定性作 为法 律 的一种 内在属 的血 肉。 成员 之一 的威特 莫 尔是 当初最 早提 出此 一建议 的 人 , 掷 性 , 是 法律 之为法 律 的根本 属 性 。 法 律作 为 一种使 人类 行为 服从 骰子 前却 决 定撤 回同意 。 但 另外 四人仍 执意 掷骰 子 , 并且恰 好选 规 则治理 的事 业, 作为 一种 普遍 稳 定的规 范 , 它 对人类 的意 义和 中威 特 莫尔 作为牺 牲者 。 获救 后 , 此 四人 以谋 杀罪被 起诉 。 他们 价值 或者 说主 要功 用 ,就 在于 它能 给人类 的行 为提供 确定 的指 该判 有 罪吗 ? 引, 为 人类 生活提 供合 理 的预期 , 使 人类 免遭 任意 、 恣肆 的摆 布 ,
《洞穴奇案》读书心得
《洞穴奇案》读书心得美国作家萨伯所著《洞穴奇案》的灵感来源于法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洞穴探险奇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书中十四位法官基于不同的立场对该案例得出了不同的又具有说服力的观点。
长久以来学者们对此案件也始终争执不休,各持己见。
再读《洞穴奇案》引发深思,从该案例涉及的法律与人性出发,分析自身所想所悟。
人性使个体具备了一定的道德和伦理观念,以便与他人和社会和谐相处。
法律则是社会中明确规定和执行这些规范的手段,以确保秩序和公正。
然而司法判例却往往体现二者的差异与冲突,在洞穴奇案中其他四人基于人类存活的本性趋势,他们寻求自我保护和自身权益的维护便吃掉了威特摩尔,这一行为基于人性考虑并无不妥之处。
然而书中第一种观点的提出者,特鲁派尼法官认为被告四人确实触犯了“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的法典,尽管同情被告,但不允许有例外,因此被告有罪。
在这一观点中,恰恰体现了法律通过法院和法律程序来保护了个体即威特摩尔的权益。
此时,同样拥有社会规范和秩序维护功能的人性与法律,出现了极大的矛盾点,在实例发生出现时,如何打破二者的对立,如何进行适用便成了值得讨论与深究的问题。
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规则体系,有时可能与个体的道德观念存在分歧,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考虑到社会多样性和不同文化背景的观点。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通常需要政府机构和法律体系的介入,而人性是每个人天生具备的特质。
因此,法律和人性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多层次的。
法律面临的人性发起的第一个挑战就是道德困境与伦理冲突。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内容回顾: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个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救援过程中失去了十名救援人员的生命,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从判决书中我们知道十四位法官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论点展开的:一、是坚持立法之上还是追求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特鲁派尼、伯纳姆和基恩坚持立法之上,他们认为法官应该尊重法律条文,严格限制自己的自由裁量权,遵从该条文的字面含义和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做出判决,而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而且他们还认为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这一强大的公共约束力所设定的概念,而不是解释法官自己的偏好,或者用自己喜欢的概念去代替立法机关的概念。
对法官来说,他们的职责只是中立地、不涉价值地适用法律。
本案遵照法律条文判决他们有罪,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困难。
斯普林汉姆和福斯特法官认为法的目标是是通过阻止人们的犯罪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当人不能共存时只有剥夺他人生命才有可能生存,而且任何道德高尚的人都会这么去做的时候,刑法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因此允许法官对法条予以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为被告伸冤。
二、法律和道德如何取舍基恩法官和伯纳姆法官认为法律与道德连接仅仅局限在立法领域,而在司法领域则严格的分立法律与道德,并且将法官看作是客观公正的象征。
法官不应以道德名义否决法律,或者以解释的名义混淆道德与法律,因为法官的职责就是遵守法律行事,任何人也不应将自己的道德标准强加于其他人身上,而且当法官以个人道德观代替或者削弱法律时,会带来极大的恶果。
汉迪和戈德则主张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没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谬可憎的;而限制于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和可憎的。
少了感情,理性只能建造出寂静的营地。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否成立斯普林汉姆、海伦、伯纳姆、塔利法官分别就本案杀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是大家莫衷一是,争锋相对然而没有得出确切的答案。
《洞穴奇案》读后感,法律思维具有多样性
法律思维具有多样性--读《洞穴奇案》有感这本书所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但对严肃而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萨伯萨伯将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称之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尤其是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是其他案例无法比拟的。
富勒虚构的案例是以几个真实案例为基础的。
其中最主要的两个案例,是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
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
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即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洞穴探险谋杀案主要经过是,五名探险协会的成员,其中威特莫尔是该协会会员。
五人受困于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来救活其他四个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他又宣布撤回约定,但是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最后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然后他就被同伴吃掉。
在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前五个观点为富勒所写,后九个观点为五十年后九位大法官对此案发表的自己的意见。
让我们分别捋顺一下这十四个观点。
一、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应判有罪。
但是建议各位法官加入首席行政长官的请愿,相信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时又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
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批判特鲁派尼。
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
理由一: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
理由二: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三、唐丁(不参加审判)法律道德的两难。
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而且法律的目的难以确定。
饥饿不是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更难以构成杀人的理由,可是有罪判决难以接受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生命换来的应当不指控他们。
四、基恩:维持法治传统(有罪)。
洞穴奇案书评
摘要人之生命的存续,具有世俗的神圣意义,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对人之生命权的优先保障。
“不可杀人”可谓是古今中外的第一自然法戒律。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人的生命价值又显得矛盾重重。
正如洞穴奇案中大法官对谋杀者要不要定罪并判处绞刑的争论,彰显了一般性法律在处置特殊性事件时的局限和尴尬。
作为法律的宣谕者,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态度和立场,对于生命意义的阐释和捍卫,至关紧要。
围绕案件的法律适用,14 位法官分别亮出了自己独特的思维方法。
本文就其中关于法的价值,生命的价值,法律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一些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正义;人权;利益;自由裁量;AbstractThe existence of human's life has the unreligiously holy significance, any laws cannot be ignored to preferentially protect the rights of life. “Thou shalt not kill” is the first principle of natural law at all times and in all over the world. However, the person's life value appears illogicality in some special cases. In the book of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there has been an vehement controversy over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 murders are conviction and sentence gallows or not. Lord Chancellors’ dispute reveals the general laws’ limitation and embarrassment in the disposal of the special cases. As the law’s advocator,the attitude and the position in the intractable cases and the interpretation about the meaning of life are all crucial to Lord Chancellors. Surrounding Application of law about the case, 14 judges display their own unique thinking methods.So make a brief discussion about the value of law, the value of life, 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judge's discretion in this paper. Keywords: Justice;Human Rights;Behalf;Discretion;柏拉图的“洞穴之喻”告诉我们:蒙昧的大多数需要精英的指引,唯有“哲学王”才能带领群氓走出洞穴,沐浴温暖的阳光。
《洞穴奇案》最全读书报告ppt展示
(七)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判案的酌情权
一、犯意、故意的界定、紧急避难的成立 二.本案中紧急避难的确定合理且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
三.当时情形下பைடு நூலகம்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
四.身处困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 五.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 六.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
七、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
八、刑法的适用问题
(八)一命换多命 塔利法官陈词
(四)法官基恩法官的陈词
一、法官作出判决必须完全受到联邦法律的控制,必须完全依照《纽 卡斯联邦法典》,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 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二、被告在威特莫尔没有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的情形下故意剥 夺威特莫尔的生命,依据法条明确的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应 被判处死刑”且本案不属于适用支援自我防卫的例外范围,故应当维持有罪 判决。而是否对其赦免应交由最高行政长官做出决定,司法权不当干涉行 政权与立法权。
案情介绍
十四位法官的观点
读书感受
案情介绍
小组展示
十四位法官的观点 介绍
(一)首席法官特鲁派尼的观点: 尊重法律条文
1.尊重法律条文的规定,被告有罪。 2.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二)第二位法官 福斯特法官观点
福斯特法官从两个角度为本案被告人进行辩护: 其一,法律的效力范围问题。在该国一国范围之内行之有效的法律无 法对洞穴之中的可怜人适用。原因在于,该国的实体法存在于该国社会的 母体之中,而当本案的当事人被完全的封闭在洞穴之时,缺乏了人为之生 存和发展的精神要素和物质要素,他们已经从该国社会中剥离了出去。因 此福斯特法官断言,被告人不构成任何犯罪。 其二,从对法律精神的诠释和探求可以对被告人的罪行做出辩护。福 斯特法官相信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是从法律解释开始的。法律精神绝不能 机械的依赖于法令文字进行解读。相反,若回溯到立法者的本意,在本案 的极端情况下,并不存在适用刑法的境地,正如自我防卫免责一样,本案 被告人应属无罪。
[汇总]《洞穴奇案》之十四观点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观点四:维持法制传统。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识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
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
如果按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它就变成本法庭曾经讨论过的案件中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件之一。
观点六:撇开己见。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
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
观点七:判案的酌情权。
紧急避难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处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杀了人,因此该被判无罪。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
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
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须的。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第一篇:《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观后感看完萨伯的《洞穴奇案》,我真真被它所感动。
它所说的大部分角度都是我们能想到的。
但是却是无法用如此精炼的语言这么全范围,多角度的论述出来。
当然陈福勇、张世泰的英语、法律功底可谓是功不可没。
萨伯说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是史上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
(1)洞穴探险者案确实是很吸引人。
我看后也是思虑万千。
对威特莫尔我表示同情。
但是要我赞同对余下的5位幸存者判处死刑。
我真是于心不忍。
他们也很是无奈。
一方面是对生的渴求,另一方面是对杀害威特莫尔和食人肉的罪恶感。
海伦法官认为人在那种条件下,食人肉是无可奈何的。
认为即使是品德高尚的人也会这么做。
但是。
特朗派特法官却认为,人们食人肉自保是必须的。
宁肯一起饿死,也不能再夺取他人生命的条件下活下来。
因为生命是绝对价值。
没有5人的生命价值高于1人生命价值这种说法。
我不知道我在那种情况下会怎么做。
我想着是大多法官判决此案的瓶颈吧。
我看完这本书,整整花了三天。
之前开始看的时候可能是太随意了点。
没看懂。
而且是那种看了就忘了的那种。
后来我明白这并不是一本让人娱乐的小说。
它是一本14名法官精心分析的结果。
出于对这些智慧的尊重。
我重新很认真地看了一遍。
虽然仍有很多地方是我看不懂得。
但在我看懂的部分。
出现了很多令我感动的句子和论点。
福斯特法官认为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
有句法律谚语说“当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而刑法的目的是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平正义。
而当威特莫尔的生命被剥夺时,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
所以说,他们应该使用自然法。
这是我听过适用自然法的最有意思的一种说法。
之前,认为在法律规则,原则没用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自然法。
很抽象。
同时。
福斯特法官认为法律精神比法律文字更重要。
而基恩法官则有着与之完全相反的观念。
他的观点有种恶法亦法的味道。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一宗假想公案,是一宗同类相食案,并涉及大众民意、法律与道德关系、紧急避险抗辩、法官职责、自我防卫、生命的绝对价值、故意杀人等内容。
他以五位法官的观点反映了五种不同的法哲学流派。
后来萨伯再次以此法案为基础,以九个法官的视角提出九种额外的观点。
此案曾被达玛窦称为法学经典,并成为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文本。
这个案例是富勒以一些真实案例为基础而假想出来的,可以看出富勒在这些案例中借用了大量事实,比如陷入绝境、人吃人、紧急避难抗辩、抽签、赦免的可能等。
但他也在此基础上增添了另外的因素,他把事件从海上移到山洞中,以及细节的增加,十名营救人员的牺牲,无线设备的使用,医疗专家给出的意见,威特莫尔的反复无常等都给这起案件蒙上了更加复杂的色彩。
正是由于富勒对事实的裁剪使得判决无罪和判决有罪皆拥有了足够的理由。
而这两种类型的大部分法官都确信事实是不平衡的,但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由法哲学平衡而并非事实不平衡所决定的。
无疑,这起案件及法官们的判决引起了我们对法律思想多样性的思考。
书中罗列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反映了20世纪各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我认为,这些观点集中体现了三种矛盾。
一是法律与道德的取舍,二是四名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三是一命换多命划算,还是生命具有绝对价值。
《洞穴奇案》读后感
法学之路——《洞穴奇案》读后感摘要:《洞穴奇案》是一部极好的改变人思维的书,对刚入学的法科新生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作为启迪通识读本,通过阅读该书,新生研讨课上讨论该书,我对于该书的思想内容有了一定的认知和自己的感受。
本文为《洞穴奇案》的读后感,主要论述感触最深的几个内容,同时思考自己未来学习中应该以怎样的态度和学习方式进行专业学习。
关键词:法律、思维、道德《洞穴奇案》是一本没有跌宕起伏的情节,却有动人心弦的判决的书。
本书中包含深厚的思想内容。
给予读者对人、社会、道德、理性与法律等等之间的关系的思考空间,更给刚踏入法学大门第一步的我深深的启迪。
未来的学习之路还很长,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思考,不断锻炼,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矛盾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本书从宏观上而言就是对有罪还是无罪判决这一矛盾主体的争论。
既五个观点后又增加了九个新的看法,对于新增的观点,曾志朗在“推荐”中说到:“从’最有应得’的辩证提升到原罪是否‘情有可原’的另一层次,确实又把已经过分复杂的讨论,再添上缤纷的颜色,使得我们对法律在现代科技社会的定位越来越无法掌控,却又不得不努力用它来驾驭’人不得不犯错’的这头怪兽”1,即便无法掌控,又必须要掌控。
在法律与司法中,又经常有这样的矛盾:“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许多人却幻想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2,所以不同法哲学思想指导下的法官们呈现了本书矛盾的焦点:法官们对于同一案件天差地远的结论。
法学是充满矛盾的科学,法学路上还有很多充满矛盾的问题等11《洞穴奇案》,第二页。
2《洞穴奇案》,第五页。
着我,认识矛盾,分析矛盾,以现有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尽可能解决矛盾才是法律人必需的品质。
思维初涉《洞穴奇案》,直观上给我很强的思维冲击。
它摒弃所谓“真理只有一个”的固有观念,从多维角度分析威特莫尔案件。
十四位法官依顺不同的思路作出判决陈词,让作为法律初学者的我对法律这门学问有了不一样的新的理解,原来权威法官的判决也可能存在相反的情况。
读《洞穴奇案》有感
读《洞穴奇案》有感读《洞穴奇案》有感作者:晁芸芸”洞穴奇案”本是著名法哲学大师富勒1949年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该案例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
这一个简短的案例,汇集了众多法学流派的见解,并且时至今日仍然可以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蕴含的法理学知识值得每个人深思研究。
1 ·。
总论富勒这桩假想的洞穴里杀人案,表面看起来是很简单的”杀人是否有罪”的判定故事,但从法律、社会、公义、人情、道德的观点去探讨是否”罪有应得”的时候,问题就变得异常复杂起来,就如同他虚构的五位大法官的判决一样,他们各自基于不同的法理学立场,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却得出截然不同但又颇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这么一个虚拟的案例所展示的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有关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其所关注的也不是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这样一个结论,理论上在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上是可以无限争论下去的,就如同萨伯教授,在富勒原有的五个观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九个新的看法,并且同富勒一样,巧妙的将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设置为平局,我们不难相信会有更多的关于此案的观点涌现出来,因为理论总是在无限发展的。
因此,我认为,洞穴奇案的意旨主要是想通过这么一个虚拟的案例来展现各种法律理论的交锋对话,展现法律价值追求的多样性,从而揭示出人类法律生活的真实样态:即人们在制定法律时始终处于一种冲突对立的立场上,这种立场就是追求公正秩序与追求社会正义天然就存在的内在紧张与冲突。
正如,我们对”法律”与”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法律与司法应该是确定的,以保证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我们也总企求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应该具有合理性,不应该拘泥于法律条文。
这种矛盾其实不仅存在于一般公众,同时也困扰着我们法律人。
以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来看待这一件虚拟奇案,又会得出怎样的结论呢?2 ·。
读洞穴奇案有感
读洞穴奇案有感今天的读书分享要从一个故事讲起。
故事发生在一个石灰岩洞穴之中,五名探险人遭遇山崩,受困山洞,洞中没有食物,没有水源,甚至,没有希望。
在被困20天后,他们终于通过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系,得知最快也要至少十天才能获救。
然而,医疗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无奈之下,他们共同决定,抽签选出一名牺牲者作为食物。
直到第32天营救终于成功了,人们才知道,其中一位探险者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其余四人虽然获救,却以谋杀罪被告上法庭。
同志们,如果您是法官,会如何判决呢?这个将情、理、法的矛盾展现的淋漓尽致的案件就是法理学上著名的“洞穴奇案”,该案例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富勒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法律虚构案,因其引发了数十年经久不衰的探讨而被誉为法理学史上永恒的“洞穴”,是西方法学院的必读文本。
在《洞穴奇案》这本书中,作者从不同角度,对本案的罪与非罪作出了14种不同回答。
目的不仅在于求得结论,更在于将各法理学派无比精妙却又相互对立的观点融入争论之中,在思辨中启迪智慧、碰撞思想,向读者展现出一场华山论剑般的抗辩盛宴。
就拿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来说,我们都知道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它的客观特征就是,当一种合法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一种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从无罪的角度,作者认为在水尽粮绝的洞穴中,在被困20天之久的情况下,杀掉1人的替代选择就是5人全部饿死,这难道不是最强烈意义上的不得已吗?同时,人们总是希望有更多的人从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就如同英国的法学家边沁所言“所谓正义就是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以牺牲1人来挽救4人当然保护了较大的合法权益。
读到此处,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被告的行为足以援引紧急避险的抗辩而被宣告无罪。
但是,作者对该问题的思考并没有就此结束,而是从对立的角度寻求突破,进而犀利地指出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比如可以等待第一个饿死的人出现然后吃掉他。
《洞穴奇案》分析
2019年05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洞穴奇案》分析任铭凤长春财经学院,吉林长春130122摘要:托.杰弗逊提出:我们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真理,一切人生来都是平等的。
而学者富勒的《洞穴奇案》在法律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场人性与法律的争议就这样展现在我们眼前,如果这个案件再次重审各位法官又会进行不同于当时的定罪量刑。
在权衡法律与道德、结合当代社会生活之后,本篇观点为剩余的四位有罪,且应判处死罪。
关键词:洞穴奇案;人性;定罪量刑;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生活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3-0194-02作者简介:任铭凤(1997-),女,满族,河北人,长春财经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律。
一、书籍简介及案情著名学者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中发表了《洞穴奇案》这一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假想,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判决意见。
所以本书是集富勒和萨伯两人的十四个观点而进行论述。
本书讲的主要案情是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余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剩下的四人在获救后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二、问题争议富勒的《洞穴奇案》后来成为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引发了无数人的思考。
此案存在许多争议的地方。
每个争议都是法学界值得商讨的,而在此我只取一个观点:被救的剩余四名被告是否构成杀人罪,且应被判处死罪。
三、个人观点及辩证(一)观点:四名被告有罪且为死罪。
(二)辩证:我的观点四名被告有罪且为死罪的论证为以下几点1.任何有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在《洞穴奇案》中法官特鲁派尼的观点也是支持罪名成立的,他提出要尊重法律条文。
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归纳
一.首席法官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有罪)1.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谋杀罪成立2.建议各位法官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相信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事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法律观】分析实证主义(法律有明确规定要严格遵照,法律内不能考虑道德因素)【法律解释】基本没有法律解释= =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1.批判特鲁派尼: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
2.理由1: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1)实定法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可能性上。
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法律的目标是改善共存状态下人们间的相互关系,促进公平和平等。
(2)当只有剥夺别人生命才可能生存时,人可以共存这一前提不存在,因而他们的行为是远离我们的法秩序的。
(3)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
所以他们根据自然法(法律制度的更高本源)订立自己的契约或协议。
(4)反对生命绝对不容侵犯:为了救五个探险者而牺牲十个人,为了建路付出的生命——假设生者获得的价值超过这些损失3.理由2: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1)法律谚语: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2)应该根据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实定法(3)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组织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本能是不受法律威慑的。
——调和自我防卫和故意杀人(4)审判官通过解释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法律观】自然法【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三.唐丁: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不参加审判)1.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1)不确定性:如何判定处于“自然状态”?发生在什么时候?(2)联邦法院法官执行联邦法律,不是自然法法庭的法官,没有解释和适用自然法的权力(3)契约论的荒谬:合同比刑法效力更高;协定不能撤回,可以由他人用暴力强制执行;被杀人无权自我防卫(如同死刑犯)2.反对目的解释:法律的目的难以确定(1)还有其他目的: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有序的出口;矫正犯人;(2)自我防卫不一定能支持“威慑”目的,也不适用于本案:还有别的解释。
《洞穴奇案》十四位法官十四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十四位法官十四个观点整理重读《洞穴奇案》,把书中的观点整理了一下,整理时也有周伯通左右手互搏好玩的快乐,料想作者本人更不要说了。
红字部分是自己的一点感想。
洞穴奇案案情: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他们真的有罪吗?第一部分: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富勒)特鲁派尼支持罪名成立总论点: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分论点: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特鲁派尼是一个法律的原教旨主义者。
如此判案快刀斩乱麻。
)福斯特撤销有罪判决总论点:探究立法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分论点一: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犹如法律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
在洞穴中人们共存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联邦法律已不适用,适用的是自然法。
分论点二: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使我们倾向于把人类生活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牺牲,但是,肯定人类生命的绝对价值在现实中是虚假的。
否则你如何解释,在营救过程中十个工作人员的牺牲?如何看待统计学上建造一千英里的高速公路平均需要付出的生命?(是啊,生命的绝对价值在我心里开始动摇。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读后感:在读书中慎思明辨上个周末我去中国美术馆附近的三联书店买了一本6月新出版的《洞穴奇案》,带回宿舍,刚拿起便放不下了,但读这本书的过程并不轻松——由于是法律专业的通识读本,书中充斥着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且句子的长度和逻辑结构有些让人难以忍受,但经过仔细而又沉重地将书读完之后发现这些并未阻碍我对本书所阐述的观点的理解;相反,我对作者的论证感到由衷赞叹,这本书无疑引发我对法律、哲学以及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了重新的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逻辑思辨的伟大力量。
后得知本书是香港政府推行通识教育的过程中被极端推崇的好书之一,难怪这本书这样深深吸引了我。
大家乍一看书名,也许会认为这是一本侦探小说——其实不然,这是一本关于法哲学的经典著作。
本书主要讨论的案例是由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并且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本书中作者富勒围绕这个虚构的案例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本书便是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的集合。
本书对案例的讨论充斥着各种思想观念的矛盾,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时代特点。
人在社会生活中,法律、道德、正义、人情等等作为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几个维度,在这些维度里面思考问题,由于每个人的经验,判断各不相同,因此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现就书中的话题仅举两例以说明几位大法官的主要观点以及其中精妙的论证技巧:第一个例子,首席法官表达了其主要思想: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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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观点四:维持法制传统。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识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
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
如果按这个思路来处理本案,它就变成本法庭曾经讨论过的案件中最容易做出判决的案件之一。
观点六:撇开己见。
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
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
观点七:判案的酌情权。
紧急避难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
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处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杀了人,因此该被判无罪。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
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
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须的。
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
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
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
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
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观点十一:契约与认可。
我们依然相信遵守法律的义务并非建立在某种神秘的道德义务之上,也绝不是奠立于主权者的某种神圣权利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遵守它的承诺上面,尽管这种承诺可能是默示的。
观点十二:设身处地。
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
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这就是我赞成宣告无罪的理由所在。
观点十三:判决的道德启示。
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保护公民们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观点十四:利益冲突。
案件疑难意味着法律帮不上忙,欠缺法律规定意味着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到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