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回请求权

合集下载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一、票据权利丧失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吗?可以(2021)鲁0781民初1197号判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此规定即票据法特别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享有的,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时,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获得而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

因此,该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属于因不法行为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票据法直接赋予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对获得该权利下的利益的票据债务人行使的非票据上的偿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二、行使的前提条件1.持票人曾享有票据权利若票据本身就是虚假票据,或无效,在这种情形下就无票据权利之说,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票据权利丧失。

满足票据合法、背书连续的要件2.因超过票据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如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还存在,则不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

利益返还请求权不能与票据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同时存在。

3.出票人或承兑人必须因此受益出票人或承兑人于票据基础关系所获得的财产利益,如赠与目的而签发票据并未收取对价,不符合条件。

三、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如何拟定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相当的利益xxx元。

二、民事起诉的诉讼主体原告依然是持票人,但被告只能出票人和承兑人,对于其前手的背书人、保证人等均不得再行起诉。

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请求金额只有票据本金,没有利息和通知费用。

试论票据法上利益返还请求权

试论票据法上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权利 因时效届满 或手 续欠缺而消灭 时 ,因接受对价而实 权是 由于票据法 的特别规定而产生 的一种权利 ,其产生根据

利益返还请求权 的成立要件及法律 性质
( ) 益 返 还 请 求权 的成 立要 件 一 利
二、 对我国票据法上利 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认识
( ) 国利 益 返还 请 求权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一 我
格意义上的违法 , 但至少可 以说是不适法 , 出票人 或者承兑 将
1O 6
下, 只导致持票人丧失对其 前手的追索权 , 时票据权利还未 此 丧失 , 不用行 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因此在修改我 国第 1 条规 8
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但 不当得利是一方所得利益既没有 定时不需要把因手续欠缺纳入救济范 围。 建议将第 l 条修改 8
生原因在于请求权人本身 的过错和不作为 ,所 以这种观点也 让人难以赞成 。 3 . 票据权利残 留物说 。该 学说认为 由于利 益偿 还请求权
虑出票人 、 承兑人所获额外利益范 围, 直接将利益返还 范围规 定为“ 与未支付 的票据 金额相 当的利益” 这很 可能在 出票人 , 或承兑人所获利益小 于未支付的票据 金额的情 况下 ,造 成瓶
载事项 , 也不会产生票据权利丧失 的情况 , 也就谈不 上票据权
法定灭失 , 而如果票据权利没有丧失 , 权利人就可 以直接行使 该规定存在着 一些 问题 。 首先 , 该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着一定的
1 . 票据上的权利说 。该学说认为利益 返还请求权是票据
上 的权利 , 因为其是基于票据关 系产生的。但是 , 根据票据法 然也就谈 不上丧失 票据权 利的问题 ;如果欠缺的是相对 应记 理论和各国票据立法 , 据权利需 因票 据行 为而产生 , 票 但利益 返还请求权的产生与票据行为无关 , 因此不属于票据权利 。 2损害赔 偿请 求权 说。该学说将利益偿还 请求权归 同于 .

票据法上利益返还请求权之目的研究

票据法上利益返还请求权之目的研究
票据法上利 返还请求叔之 目的研究
口 裴宗全 王伟凯
摘 要 票据 法 上 的 利 益 返 还 请 求权 规 定 在 票据 法 第
18 条 , 利 益 返 还 请 求权 是 民 事权 利 而 不 是 票 据 权 利 。 利
益 返 还 请求权 是 对 票据 因 为 时效 以 及 记 载 不 齐全 而 使
得 票据 失权 时 所 为 的救 济 。
关键词 利益 返 还 请求权 民 事权 利 票据 权 利
中图 分 类号 : D 9 12 . 2 8
文 献标 识 码 :A
一 、 利 益 返 还 请 求 杈 r陛质 辨 析
根 据 《票据法 》第 18 条之 规 定 , 利益返 还 请求权在性质 上 为
“ 民事权 利” 。 诚 然 , 从广 义 上 说 , 利益 返 还 请求权 属于 民事权利 ,
并 非 无 法 律上 的原 因 , 故不 属 于 民 法上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 请求权 。
其二 , 不 当得 利 虽 不 是 严 格 意 义 上 的违 法 , 但 至 少 可 以 说是 不 适
法 ,将 出票人 或者承 兑人 合法得到 的对价或者票据资金 与不 当得
利相提并论 ,这在普通 人 的伦理 观 念 中是 很难 接受 的。
票据法上 的特殊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 既非 民法上
的请求权 亦 , 非票据权利 的变形 , 乃 是票据法 上 特有 的请求权 ,具
有 指名债权 的性 质 。 作为一 种特殊 的请求权 ,利益返还 请求权 既
不 是票据权 利 , 也 不 是一 般 的 民 事权利 , 因为他不 是 因票据行为
产生 , 而是在票据权利消灭 后 发生 的 , 同时他也不 是 民法债的规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15条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15条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15条
摘要: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条件
三、票据解释15 条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影响
四、结论
正文: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该权利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但它是因票据而生,具有非票据权利的特点。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曾经存在过。

如果票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票据,那么持票人无法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2.由于时效经过或欠缺保全手续使票据权利丧失。

这里所说的时效指的是实体权和消灭时效,而不是胜诉权和诉讼时效。

如果持票人在相应期限内未行使票据权利,或者未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保全票据权利,可能导致票据权利丧失。

3.票据解释15 条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影响。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 条规定,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和日期等记载事项应当清晰、明确。

如果票据的记载事项不符合第15 条规定,持票人可能因此丧失票据权利,从而无法
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总之,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民事权利。

要成功行使这一权利,持票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在票据解释15 条的框架下确保票据的记载事项清晰明确。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15条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15条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15条(原创实用版)目录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和分类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依据和适用条件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 15 条的关系四、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案例分析五、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立法建议正文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和分类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当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时,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据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

根据不同的情况,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可以分为两类: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和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依据和适用条件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的消灭,不排除持票人依照本法规定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所受利益的权利。

”适用条件包括: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消灭,持票人能够证明其所受利益的限度,以及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有过错。

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 15 条的关系票据解释 15 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具体解释,其中涉及到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条款有:第 7 条规定,持票人因票据权利消灭而请求返还利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应当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第 8 条规定,持票人因票据被盗、骗取、冒领或者丢失而请求返还利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不承担责任。

这些条款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四、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商品,支付了一张面值 10 万元的支票。

乙公司收到支票后,发现支票已经被甲公司挂失,遂拒绝付款。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返还其所受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起诉书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起诉书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起诉书原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民族____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作职务________,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原告: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

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民事起诉状格式二原告: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被告: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原告: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合同副本____份。

再论票据法上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

再论票据法上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
第 20 年第 3 09 期 ( 总第 3 1 ) 2期
商 业 经 济
S HAN EJNG I GY I J
No3, 0 9 . 20 T0a .21 tl No3
【 编号 】 1 9 64( 0) — 16 0 文章 0 -032 90 02- 3 0 0 3
再论票据 法上利益偿还请 求权 的性质
但 这种损失 并非 作为利 益偿还 请求权 义务 主体 的出票人 或 承兑人造 成 的 , 既非 不履行 付款 或被追 索的义务 , 他们 也 没有实施 任何 侵权行 为 ,对 于持 票人 的损失没 有任何
过错,而恰恰是持票人本人怠于行使和保全 自己的票据
权 利 , 导致 损失 的发 生 , 才 责任 在 于持 票人 自己 , 而不在
王 忻 昕
( 山东经 贸职业 学 院 , 山东 潍坊 211 ) 60 1
【 要】 目 票据法上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学 摘 前, 界有几种观点: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变形
物、 残留物 ; 害赔偿请 求权 ; 是损 是合 同之债的请求权 ; 是票据 法上的特 别请 求权 ;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显然 , 是 利益返还请 求权并非基于 民事关系, 称其为民事权利也就没有根 据。因此 , 从票据 法和民法的 关系的角度 , 利益返还请求权具有普通债权 性质 , 票据法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直接规定为“ 民事权利” 明显不妥。论证结果 , 学界支持 利益偿还请 求权的性质归属于不当得
履行利益返还义务 ,可以认为是 民法上合同之债代位权 权, 其本质上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种观点也被多数学者否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 特殊行使的结果。 方不 履行 义务 或实 施侵 权行 为 而 给对 方造 成 损失 时 , 这种观点将作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之一的利益

第八章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第八章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对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说上的不同见解 有四,即票据上权利说、民法上不当得利说、损害赔 偿请求权说、票据法上特别权利说。 《德国票据法》第89条明确把利益返还请求权定性为 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许,这与德国民法承认物权行为 理论有关;在德国民法理论上,不当得利制度和物权 行为理论具有紧密的逻辑关联。但被请求人获得的利 益,并非没有法律原因,所以其与不当得利不同。 其与票据权利不同;也与违约或侵权无关。 应定性为票据法上的特别权利,但其本质还是属于民 事权利——对此,参见我国《票据法》第18条。
作为票据权利的救济权,其效力在于返 还“相当”之利益,以维护利益公平、 确保票据交易之安全。
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时效 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
本章重点难点问题
1、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权利的区 别与联系? 2、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和要件?
第二节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 件和效力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 (一)请求权人是持票人。 (二)票据权利合法有效。 (三)被请求人是出票人或承兑人。 (四)票据权利的丧失符合法定原因。 (五)被请求人因没有支付票据金额而实际享 有利益。(√) (六)请求返还的利力
第八章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第一节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 是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 灭时,持票人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 益限度内予以返还的权利。 要点: 1、权利主体是持票人。 2、请求对象是出票人或承兑人。 3、客体限度是被请求人所受利益。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

案例60:票据时效与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票据时效丧失票据权利后能否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案情摘要1996年1月5日,张xx与李xx(均系xx市人)签订了一份永恒买卖协议。

协议规定:李xx将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两间卖给张xx,价格为20万元。

双方到房管局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后,张xx取得了对协议房屋的所有权。

1月8日,张xx向李xx签发了一张以1996年1月8日为出票日,金额为20万元,以张xx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李xx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经签章后交付给李xx 持有。

1月10日,李xx又从王xx(也系xx是让市人)那里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并把其所持有的由张xx签发的20万元的现金支票转让给王xx。

7月12日,王xx持该现金支票向张xx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该开户银行以该现金支票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即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权利消灭为由拒绝付款。

于是,王xx便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请求出票人张xx返还其未支付的票额相当的利益20万元。

问题:持票人因票据时效丧失票据权利后能否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分析:这是关于票据权利时效和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争议。

一、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法》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为不当得利债权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利益返还请求权若干问题探析

利益返还请求权若干问题探析

无 论 出票 人是 以有 偿 或 无 偿 的 方 式 签 发一 张 票 据 给
[ 稿 日期 】2 0 —1 收 0 1 2—2 8 [ 者 简 介 】于 永 芹 (9 5一) 女 , 东 威 海 人 ,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遐 桢 ( 9 6一 ) 男 , 东 日照 人 , 台 大 学 作 16 , 山 烟 李 17 , 山 烟 法 学 院硕士研 究 生。
权 利。
[ 键 词 】利 益 返 还 请 求 权 ; 益 范 围 ; 据 手 续 欠 缺 关 受 票 [ 图 分 类 号 】D 3 . [ 献 标 识 码 】A [ 章 编 号 】10 .1 4 2 0 )30 7 .4 中 F48 7 文 文 0 23 9 ( 0 2 0 —2 90
所 谓 利 益 返 还 请 求 权 , 指 因 一 定 原 因 丧 失 票 是 据 权 利 的 人 ,向 利 益 获 得 者 请 求 返 还 利 益 的 权 利。 ] ’ 国< 据法 > l [( 我 票 第 8条 规 定 : 持 票 人 因 “
维普资讯
维普资讯
第 1 5卷 第 3期 20 0 2年 7月
烟 台 大学学 报 【 学社 会科 学版 ) 哲
J u n l fYa tiUnv riy【 i p ya dS c l c n e o r a o n a iest Phl h n oi i c )  ̄ aS e
利 益 ; 票 据 利 益 返 还 请 求 权 中 , 票 人 或 承 兑 人 所 在 出 得 利 益是 仅 指 积极 利益 还 是 同时 包括 消极 利益 ?按 照票 据 法 学 界 一 般 观 点 , 有 利 益 是 指 票 据 债 务 人 受 就 其票 据 行 为 负 担 票 据 债 务 时 受 有 对 价 而 言 , 其 如 未受 领 对 价 而 负 担 票 据 债 务 者 , 承 担 利 益 返 还 请 不

浅议《票据法》第十八条中的利益返还

浅议《票据法》第十八条中的利益返还

通说认 为票据利益 返还请 求权是指 : 票据上 的权利 因消灭时 许多限制。而《 票据法》 的立法精神是维护金融稳定竭力保障票 效完 成而 归于消 灭, 者 因怠于为权 利保 全手续 而 归_消火 时 , 或 J
据 支付 功能 的实现 。
持票人 得伺 因此 而 实质上 获得利 益的 出票人 、 兑人 , 其所 受 承 在
不应 将希 望寄托 于因票 据之 缺陷 而免除 其义 务。 有 出票人 、 承
如 果 冈为短 期时效 , 若使 出票人 、 兑人 得 以拒 绝承担 付款 承
兑人履 行其 应履 行之 义 务, 特 票人 做出相应 给纠 , 对 公 才 得 以 义务, 持票 人 山此 不 能实现 票据所 载之 经济利 益 , 显然 和票 据法
己 口1 D年 1 口月 ( ) 下
浅 票据法 》 十八条 中的利 返还 第
陆 宸
摘 要 《 票据 法》 第十八 条被认 为是我 国 票据 法》 中的 “ 利益返 还请 求权’ 票据 ’ 。立法对 于 ‘ 利益” 围的界 定颇 条款 ‘ 返还 范 受争议. 笔者试从票据法的立法精神出发对其做出评述, 并对利益返还 的具体问题发表看法。 关键 词 票据 利益返 还 公 平 中图分类 号 : 922 D 2.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 1)02 2 2 10.522 01.7 . 0 0
理论从 f票 人、 兑人 的角 度 出发 , l { 承 认为票 据权利 义务 已因
力图通 过四十条 、 五十三 条 、 八条 、 十一条将 持票人对 付款 七十 九
票据之 短期 时效而 消灭 , 有违 公平者 不过是 出票人 、 所 承兑人 未 人 的提 示承 兑跟 制 丁一个 月内 见票 即付的提示 付款 限制 于一 二 将 履行 实现票据 所载 之金 钱利益 却 票据 基础 关系 歌利 。故只 需 个 月内 , 将本 票 的付款期 限 限制于两 个 月内 、 将支 票的提 示付款

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法律 理论 和逻 辑 出发 , 民事 权利 来解 释票 据利 益返 还请 求 权 的性 质 的确 有不 通 之处 , 用 因为 按 照 民法 的基 本原 理 , 在 民事 关系 的 当事人之 间 才有 可能产 生 民事 权利 和 义务 , 持 票人 与 出票人 或 承兑 人 存 而 之 间可 能根本 不 存 在 民事关 系 , 如 , 譬 甲向 乙签 发一 张 汇票 , 由丙 承 兑 , 后经 背 书 流 通 给 丁 , 丁超 过 票
面 . 票人 交付 了货 物却 未得 到 对价 ( 持 货款 ) 。一方 遭 受损 失而 另一方 受 额 外利 益 , 自然有 悖于 正 常情 理 。 违反 公平 原 则和衡 平 理念 。票 据法 为 了解 决这 一 矛盾 , 作 出 了关 于利 益 返还请 求 权 的特 别 规 也 便 定 。②换 言之 , 据利 益返 还请 求 权是 为 了匡救 利益 失衡状 况 的法律 工 具 。我 国票 据立 法 的规 定无 疑 票
【 关键词】 票据利益返还请 求权 民事票据权利 非票据权利


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我 国《 票据 法 》 1 规定 :持 票 人 因超 过票 据 权 利 时效 或 者 因票 据 记 载事 项 欠 缺而 丧 失票 据 第 8条 “ 权 利 的 , 享有 民事 权利 , 以请 求 出票人 或 者承兑 人 返还 其 与未 支付 的票 据金 额相 当的利 益 。 这 是 仍 可 ” 我 国票 据法 律制 度 中关 于票 据利 益 返还请 求 权 的基本 规定 。 通 说 认 为 , 据 法之 所 以设 立 利 益返 还 请 求权 制 度 , 因为 票据 的时 效期 间短 , 索 权保 全 手 续 票 是 追
维普资讯
陈广 平 : 于票 据利 益 返还 请求 权 问题 的几 点思 考 关

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兼评《票据法》第18条

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兼评《票据法》第18条

tec mmeca is u n a o a a n iwa src I h to o aaie s d .An h rtr ydsu sn h s bih n h o ri n t me tlw Jp n a dTa n di it l r f t htemeh d o c mp rt t y f v u d tew i .b ic sigtee t l me t e a s
La . w
Ke r s v u h r v u h rr h ;h l i o t m ft e b n f y wo d : o c e ; o c e i t t e ca m fr u g e o h e e t i
票 据 利 益返 还请 求权 , 亦称 为 利益 偿 还请 求 权, 受益偿 还请求 权 , 它是 指 因一定 原 因丧失 票据 权 利 的人 , 向利 益获得者请 求返 还利益 的权利 。
r q r me to h l i o e m e b n f ,ti o f d o t t e wa n p re t g t e e g te t ril h n s o e ui e n t e ca m fr t f u f h o t e e t re t n u h y o e fc i h i h e nh a t e o C i e C mme ca n tu n i s i n c f e r ilI s me t r
20 09年第 4期 总 第 17期 0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UR NAL OF HAR N U VE I MME E BI NI RSTY OF CO RC
No 4, 0 9 . 2 0
S ra .1 e ilNo 07

有争议!高院典型案例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法律相关】

有争议!高院典型案例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法律相关】

阅读提示:《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此为持票人在票据权利丧事时,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为一般的民事普通债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应自何时开始起算,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福建高院的一则再审裁定,对该问题予以澄清。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关于票据时效的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故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即应当知道其该票据项下的权利已受到了侵害,此时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起算。

如果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付款遭拒之时起算,则意味着持票人可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无期限任意时点主张权利,此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相悖。

一、2008年2月4日,艾利德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案涉银行承兑汇票,记载收款人为仁克公司,付款行农行城南支行,出票金额为4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8月2日。

该汇票背书如下:仁克公司→三迪公司→郭氏公司→兴安公司,兴安公司背书给建行晋江分行委托收款。

二、2015年2月13日,兴安公司更名为联安公司。

2015年6月17日,联安公司向农行城南支行请求付款遭拒,退票理由为“票据已超过两年期限,无法托收,请行使追索权”。

三、联安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农行城南支行支付票款4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泉州联安公司诉请。

联安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莆田中院上诉,莆田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联安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要求农行城南支行返还票据利益40万元。

一审法院以泉州联安公司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请。

联安公司不服,上诉至莆田中院,莆田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联安公司仍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

解读《票据法》第十八条

解读《票据法》第十八条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解读《票据法》第十八条本文主要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该条用语为基础,解析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从否定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角度,认可票据法上特别请求权一说;对是否应将“实际受有利益”作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要件之一进行分析,在存有疑问的前提下,还是肯定这一要件;利益返还义务人仅包括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收款人或其他背书人实际受益的问题则由不当得利制度解决;此外,涉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其他实务问题。

一、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虽然《票据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但因其笼统概括而导致对利益返还请求权定性的争议,形成多种学说,笔者赞同“票据法上特别请求权”一说。

理由如下:首先,“可以请求出票人……”的“请求”这一用词明确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权利效力类型,这样的请求权是票据法特殊规定的权利,是作为票据权利的补救性权利而存在的。

票据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其商业货币的流通、融资等重要作用,票据使用安全自然成为票据法关注的焦点,规定了详细而需要谨慎填写的记载事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是票据关系紧密链条中的环扣,正是因为票据的形式要求,不可不谓复杂的票据文义,以及行使票据权利的种种规制,再者票据权利时效短暂,使得持票人在使用这一便捷支付工具的同时面临丧失权利的巨大风险。

一般情况下,支付对价后持票人取权,一旦丧失票据权利其已不可能再向前手要求返还对价,而并未支付对价的出票人或者已经获得出票人资金的承兑人却享有利益,对此法律当然不能坐视不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诞生就成了必然,但是,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丧失并没有使利益返还请求权脱离已经产生的票据关系,虽然“仍享有民事权利”的用语已经明确将利益返还请求权定性为非票据权利,但其是否又是纯粹的“民事权利”呢?很显然,如果认为是纯粹的民事权利,那么会产生这样的困境:多手转让之后,作为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是依据票据产生的票据关系而向与自己并无普通民事关系的出票人主张“民事权利”,更甚者,可向因承兑而成为票据债务人的承兑人亦行使此权利,即一方面行使民事权利,而另一方面却没有民事基础关系作为依托,却要依赖票据关系。

浅议《票据法》第十八条中的利益返还(一)

浅议《票据法》第十八条中的利益返还(一)

浅议《票据法》第十八条中的利益返还(一)摘要《票据法》第十八条被认为是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条款。

立法对于“返还利益”范围的界定颇受争议,笔者试从票据法的立法精神出发对其做出评述,并对利益返还的具体问题发表看法。

关键词票据利益返还公平通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因消灭时效完成而归于消灭,或者因怠于为权利保全手续而归于消灭时,持票人得向因此而实质上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该利益的权利。

《票据法》第十八条关于“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之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条款。

对于出票人、承兑人返还何种“利益”,立法与理论存在较大分歧。

笔者认为对于法律条文的评述,离不开对于立法的整体把握。

一、“返还利益”范围界定理论从出票人、承兑人的角度出发,认为票据权利义务已因票据之短期时效而消灭,所有违公平者不过是出票人、承兑人未履行实现票据所载之金钱利益却因票据基础关系获利。

故只需出票人、承兑人返还所受之利,公平即可实现。

若因赠与等事由,出票人、承兑人并未获利,未构成不公,当然不承担返还义务。

而法条则从持票人的角度出发,也未必不合事理。

等价有偿乃是公平的当然之理,持票人支付对价,乃是因为信赖出票人、承兑人能实现票据所记载之经济利益,正是这种信赖,票据才得以存在和流通。

虽然票据权利因票据之短期时效而消灭,但是无论出票人、承兑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出票、承兑,一旦其出票、承兑即表示其愿意承当实现票据所载之经济利益之义务,并应在精神和物质上做好准备,在持票人已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其不可能也不应将希望寄托于因票据之缺陷而免除其义务。

只有出票人、承兑人履行其应履行之义务,对持票人做出相应给付,公平才得以实现。

应该说理论和法律条文的这两种不同的认识从逻辑上讲都没有错,而且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而言,选择理论所划定的利益范围更为妥当。

浅谈我国票据法第18条

浅谈我国票据法第18条

浅谈我国票据法第18条浅谈我国《票据法》18条对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规定一、我国《票据法》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规定我国《票据法》18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这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规定。

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其他国家票据立法和司法经验,如明确指出了利益偿还请求权这种民事权利,并限定了偿还的范围,即“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但是我国票据法的上述规定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当之处。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概述普遍通说认为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在票据上权利因时效完成而归于消灭、或者因怠于为权利保全行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持票人得向因此而在实质上获得利益的票据义务人,请求偿还与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

普遍的观点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三方面:1、票据权利曾经有效成立并存在票据权利曾经有效成立并存在,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票据权利本身合法有效,这仅仅是指票据形式要件的满足,而不要求票据关系赖以发生的实质关系合法有效。

二是,票据权利人合法有效地拥有票据权利,即持票人应当是善意持票人,不是非法持票人。

三是,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曾经存在,只是后来因为某种原因而丧失。

这样同时就排除了几种不属于票据权利曾经有效成立并存在的情形:第一,票据本身无效,即根本不存在票据权利,是指在形式上不符合票据法要求的票据。

第二,持票人并不是合法的持有票据,即持票人并不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

第三,票据权利根本没产生过或者并没有丧失,如空白票据。

2、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这就包括了两种情形,即因时效届满权利人没有履行权利而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和因票据权利人怠于履行保全手续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

针对第一种情况,票据权利消灭应当指的是诉权的消灭,而非实体权利消灭或抗辩权消灭。

这里的票据权利包括两个部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文档

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文档

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文档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在票据法上,持票人需先向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付款请求权未获满足时,才可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权利,在票据关系中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将追索权与民法上的债权进行分析比较,也能更好地理解追索权的性质和其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

一、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也称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据权利,负担付款义务的人主要是主债务人,包括:本票中的出票人、汇票中的承兑人和保付支票中的保付人。

除主债人之外,持票人还可向另外一些人请求付款,如票据交换所、担当付款人等。

综合比较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的概念可知,二者均为票据权利,是同一的票据债权在不同阶段、不同条件下表现出的不同形式,追索权即为付款请求权的转化物(转化形式)。

二者虽有本质上的一致,但他们在行使主体和对象、行使顺序、行使条件、作用和时效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行使顺序不同。

付款请求权是基本权利,是第一顺序的权利,当该权利不获实现,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利益,法律赋予持票人以追索权,以保证票据权利的顺利实现。

追索权是补充权利,是第二顺序的权利,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追索权亦随之消灭;只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因法定事由无法实现时,持票人方可实现追索权。

(二)行使主体与对象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最后持票人,而追索权的主体既包括最后持票人,还包括背书人、票据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承担付款义务的关系人。

(三)行使条件不同。

付款请求权是无条件的权利,持票人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时间行使即可。

远期票据待票据到期日即可行使,即期票据持票人可随时行使。

而追索权的行使一般是有条件的,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情形发生时,即具备追索权的要件时方可行使。

票据法中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

票据法中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

票据法中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1、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权利。

但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产生,而是票据权利丧失后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故此说应当否定。

2、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同,但其发生并非因违法的侵权或违约行为,而是因票据债权人自己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

3、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

然而,首先,利益返还请求权,系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来,并非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其次,不当得利虽然不是意义上的违法,但至少可以说不适法。

出票人或承兑人得到的票据资金是基于基础关系合法取得,并不符合民法上所谓无法律原因得利这一不当得利成立的关键要件,如与不当得利相提并论,在普通人的伦理观念中是很难接受的。

4、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衡平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

作为一种特定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既不是票据权利,也不是民事权利,因为它不是因票据行为产生,而且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发生的,同时也不是民法上债的规定下的请求权。

它直接由票据法规定,本质上属于“票据法上的权利”。

从请求权的特点看,此权利具有普通债权的性质。

5、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8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等原因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见我国票据法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定位于“民事权利”。

本文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民事权利,具体的考虑有以下几点:(1)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依照民法规定、由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首先,利益返还请求权由票据法规定而非民法规定。

其次,利益返还请求制度主要是针对票据权利丧失的特殊情形,在立法本意中,其权利内容、性质与票据上权利和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侵权损害等求偿权也均有一定差异。

另外,民法上物的请求权更难与利益返还请求权相联系。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十章第二节讲义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十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十章第二节讲义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一、概念利益偿还请求权,也称利益返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的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其利益的权利。

性质:(1)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关系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这一关系产生票据当事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由于其并非产生于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所以严格来说,利益偿还请求权并不属于票据权利范畴。

(2)票据权利的行使规定有严格的要式性,且其时效很短,因此票据权利人如因手续的欠缺或时效的届满,就会失去票据权利。

而票据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等)则会因此而额外获得一笔资金利益,这种利益具有不当得利的性质。

为救济这种不公平的情形,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一般都规定有利益偿还请求制度。

由于这种权利是为了救济持票人在票据权利丧失后的利益,而不是票据权利本身,所以,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一种票据权利。

意义:作为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的消灭,并不是因为它的票据权利已经行使,它的票据权利已经得到满足,它已经获得了票据权利行使带来的利益,而是因为票据法上的原因,它在没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时候,票据权利就消灭了,它并没有获得本来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所应该获得的票据利益。

所以为了补偿它的这种利益的损失,我们就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

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偿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亦即持票人仍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一般消灭时效的规定,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请求偿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及其利息的权利。

二、要件1.权利成立上的要件(1)须票据上的权利曾有效成立。

持票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虽然不属于票据上权利,但该权利是因票据而生,所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必须是曾经有效存在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毕世华律师在日益活跃的经济生活中,票据因其特性和功能在商事活动中被广泛使用,但也因票据的特有属性,也使得票据权利与普通民事权利相比较在法律上有更严格的规定。

实践中,因票据使用人对相关法律缺乏认识,而造成不必要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

其中,票据权利的丧失,往往造成票据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重大损失,而票据利益返回请求权的行使,则是法律对对票据权利丧失的一种有效救济。

笔者结合以下案例,浅析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中的相关问题,以助票据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厘清其中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
M公司因为向K公司支付货款,分别于2008年12月30日、2009年1月5日向K公司开具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50000元的转账支票各一份,但未记载收款人及日期。

后K公司又将讼争的两张转账支票给付给G公司,G公司在讼争转账支票上填上G公司名称和收款日期,并向银行提示付款,因M公司账上无款,讼争转账支票分别于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8日皆因“存款不足”为由而被银行推票。

上述票据退票后,M公司向K公司全额支付了10萬元的货款,但并未收回上述两张退票票据。

2009年5月K公司倒闭。

2010年2月21日G公司以讼争的两张票据向法院起诉M公司,诉请M公司支付其人民币10万元。

庭审中G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两张讼争票据以及开具给K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和送货单等证据,M公司提交了在K公司倒闭前向其支付货款的凭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

【案件焦点】
一、票据利益返回请求权,是否为无因性的票据权利?
二、G公司对M公司是否享有票据利益返回请求权?
【律师评析】
一、票据权利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凭票据对票据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民事权利,该权利主要包括两类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金钱支付义务;同时,票据的持有人凭票据向主债务人请求给付而未得到额定的金钱时,可以凭票据向从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只能在票据当事人中行使,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持票人有权向处于自己前面的任何票据活动阶段的当事人追索,而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票据法》第69条)。

(3)票据权利具有确定性,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必须将必须记载事项填写在票据上,之后该票据上所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和支付日期等,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否则被更改的票据无效。

同时《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的规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当票据权利因时效经过或保全手续欠缺而归于消灭时,合法持票人有要求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获利益限度内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如下:
(1)必须有合格的当事人。

即只有票据持有人才可能成为权利人;义务主体必须是票据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

(2)票据权利是因为法定的原因而消灭。

(3)票据曾经合法有效存在。

(4)利益返还请求权必须在两年之内行使。

(5)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只在其因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而因此实际享
受的利益限度之内予以返还。

综上可知,票据权利是的本质属性是在法定期间内的一种无因性请求支付权;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时在票据权利是因为法定的原因而消灭后,法律赋予持票人或善意第三人的一种普通民事救济权利,是必须存在真实基础法律关系的,即有因性。

二、本案中G公司已经丧失票据权利
本案讼争支票的出票日分别为2008年12月30日和2009年1月5日,且G公司在承兑退票后六个月内亦没有向出票人(被告)主张权利,G公司起诉时其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丧失。

故,G公司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三、G公司不具备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条件
由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从本质上是有因性的一种不当得利债权,在本案中,G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如要得到法律支持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G公司因票据权利丧失,而存在实际的利益损失;
2、M公司因G公司票据权利丧失,而不当得利;
在本案中,G公司并不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

其一,G公司虽然举证证明其与K公司之间的交易,但因K公司已经倒闭,故该交易是否真实存在,已经无法核实;而且,即使该交易真实存在,也无法确认G公司,而存在实际的利益损失;其二,M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在K公司倒闭前, M公司与K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清,故,M公司并没有从G公司丧失票据权利中获取任何利益。

综上,G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前提已不存在。

四、启示与建议
本案中,虽然G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前提已不存在,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但该案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M公司在处理该票据事宜中的以下两处重大瑕疵:
1、在交付K公司转账支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及付款日期;
2、在票据退票后,向K公司支付货款时,未收回讼争票据。

虽然M公司无允许K公司转让讼争票据的意思表示,但因为M 公司未记载收款人及付款日期,G公司自行在讼争转账支票上填上G 公司名称和收款日期,使其获得票据权人地位。

同时,由于票据权利的无因性,M公司在票据退票后,向K公司支付货款时,未收回讼争票据,导致M公司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仍然不得排除其履行票据义务。

本案中,如非G公司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丧失,则M公司履行票据支付义务,为必然的法律后果!
同时,G公司诉请不得支持,即其未注意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的票据权利时效。

由于,票据权利的无因性,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与行使,无不与票据存在的形式书面密切相关,故票据行为具有完全的书面形式特征,且同时表现为唯一的书面形式,亦即所有的票据行为,都必须通过与之相应票据这一证券书面,来进行其意思表示。

故法律对票据的形式要求及其严格。

在使用票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签发票据时,必须填写全部必要记载的事项(特别注意收款人,付款人、收款时间等);
2、必须依据法定格式的记载位置、记载文句进行记载;
3、注意付款时效、票据权利时效、提示付款的时效、追索权的时效、票据丧失后补救票据权利应注意的时效、票据期限以及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时间规定等重要时效规定;
4、在票据退票,另行履行支付义务时,必须收回退票票据。

【法院判决】
2010年6月18日,一审法院以M公司与K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清,M公司并没有从G公司丧失票据权利中获取任何利益。

G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基础已不存在的法律事实,判决驳回G公司诉请。

上诉期满,G公司未上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