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标 签】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会计核算【颁布单位】财政部办公厅【文 号】财办库﹝2006﹞296号【发文日期】2006-11-20【实施时间】2006-11-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教育部财务司: 你司《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的函》(教财司函[2006]192号)(以下简称《函》)收悉。
经研究,现对《函》中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同时,借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即“其他个人收入”要在支出类科目和负债类科目同时核算,且不改变支出类科目的核算内容。
“其他个人收入”涉及支出类科目的核算按照原规定执行,涉及负债类科目的核算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办法》中所指的“职工”仅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两部分,不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临时工、外籍专家、柔性引进人员、遗属人员、养老社员、回乡职工等。
三、《办法》要求增设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代码,是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相对应的。
对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办法》的原则,相应增设、调整科目及其代码,除科目代码外,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应符合《办法》规定。
四、《办法》要求在负债类增设“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以全面、集中核算反映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情况,起归集作用,不改变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的主体地位。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单位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人员按本规定办理会计业务。
第四条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受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本系统的会计工作。
第二章会计管理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会计管理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会计管理干部。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其他会计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负责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指导、考核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三)负责对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会计主管人员,下同)任免、调动前的业绩考察。
(四)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
(五)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在职会计人员培训。
核发会计证。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同级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会计学会、珠算协会等会计学术团体。
(七)管理其他会计事务工作。
第六条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会计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度。
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的自查报告(精选5篇)
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的自查报告(精选5篇)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的自查报告时间过得太快,让人不知所措,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好的,也看了到需要改进的地方,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自查报告了。
那么好的自查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的自查报告(精选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的自查报告1根据xx市《关于开展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县委安排部署,x镇多措并举,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及津补贴政策,对全镇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规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x镇镇长万云为组长的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治工作。
深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提高干部思想认识。
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镇干部认真学习文件《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重申“三个一律不准”,包括一律不准乱发奖励性补贴;一律不准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一律不准自立名目发放津贴补贴。
二、开展自查清理对全镇干部就xxxx年以来补贴发放情况、个人违规领取薪酬进行自查自纠,组织人员负责完成《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落实情况汇总表》,对涉及个人有无违规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如实填写,真实反映。
三、完善机制建设x镇成立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严格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规制度,严格津贴补贴发放和会计核算,严格工资基金管理,所有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xxxx年x月xx日,x镇已完成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今后,x镇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接受上级监督,继续在全镇范围内进行督查,坚决杜绝滥发奖金、工资、补贴问题的发生,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8月28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3年9月1日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保障机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税收征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涉税数据采集、政策宣传、诉求反馈等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及时足额将税款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占压、挪用、截留税款。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优质高效服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在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涉税信息共享、税务执法、争议救济等税收征管环节的协同,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第五条本省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推进京津冀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和征管服务一体化,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解读税收政策,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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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
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标 签】工资和津贴补贴
【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吉国税发﹝2006﹞196号
【发文日期】2006-07-10
【实施时间】2006-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管理,全面、准确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64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 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和规范。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收费。
按照冀政办函(2008)57号文件规定的降低幅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文下达。
(二)税务部门(地税)税务发票运杂、损耗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现行的13%降为10%。
(三)公安部门驾驶员考试收费:1、驾驶员考试报名费每人次5元。
2、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00元,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轻骑减半收费。
3、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7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00元降为8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30元。
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4、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300元降为21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05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降为140元。
(四)铁道部门铁路公正计量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1-1.8元\吨降为0.7-1.3元\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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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会计核算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6﹞647号
【发文日期】2006-06-28
【实施时间】2006-06-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最近,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转发给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15日 财库〔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docx。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冀财资[2010]127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资〔2010〕127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二条第三条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费。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使用工会经费发放给职工的相关收入应当由单位工会单独记账,另行反映。
.第四条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除“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个人收入。
相应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部类”下列示“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其他个人收入”项目。
213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2在“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下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会计实务: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核算
从2006年7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科目下增设了应付工资(离
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进一步规范了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应付地方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其他个人收入。
相应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部类下列示上述项目。
同时在上述科目下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在会计处理上,单位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同时,借
记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或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现金等科目。
增设上述科目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暂存款、《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再核算新增科目核算的内容。
同时,。
公务员津贴补贴新规定
公务员津贴补贴新规定公务员就是国家的公职⼈员,⽽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问题是⼀直是公务员关注的焦点,⽬前我国规定将部分津贴补贴纳⼊公务员基本⼯资。
那么,公务员津贴补贴新规定都有哪些你知道吗?下⾯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公务员津贴补贴新规定如下:⼀、市直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党的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员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员和⼯勤⼈员。
上述单位内设的实⾏公务员职级⼯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员,纳⼊本次规范范围。
⼆、在职及离退休⼈员各职级津贴补贴⽐例关系规范后起步年的津贴补贴,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的垂直压缩率为1.60、1.50、1.37、1.30、1.13、1.09、1.02、1。
市直离休和退休⼈员补贴与在职同职级⼈员津贴补贴发放⽔平⽐例关系分别确定为0.8:1和0.7:1。
三、规范后津贴补贴项⽬及标准根据中央、省、市规范津贴补贴的实施⽅案和具体政策,市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起步阶段津贴补贴的项⽬分为⽣活性补贴和⼯作性补贴,⽣活性补贴由适当补贴、伙⾷补贴、⽔电⽓补贴、冲销64元后结余、降温取暖补助、地区岗位津贴和节假⽇补贴组成;⼯作性补贴由岗职补贴、书报费、交通费组成。
规范后的在职公务员津贴补贴按《黄⽯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案》中⼋个职级的垂直压缩率确定。
起步阶段,在职公务员津贴补贴新标准,根据垂直压缩率,按年⼈平17986元扣除移动通迅费和住宅电话费后确定(具体新标准见表⼀)。
过渡阶段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省规定办法另⾏确定。
四、离退休⼈员津贴补贴发放的具体政策市直离休和退休⼈员补贴与在职同职级⼈员津贴补贴发放⽔平⽐例关系分别为0.8:1和0.7:1,考虑到维护既得利益,市直部分离、退休⼈员补贴按上述⽐例计算得出的结果如⽐现⾏⽔平减少的,按照现⾏发放⽔平维持不变,待以后增加津贴补贴时抵扣。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冀财文[1996]第98号2003-9-2省直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开支标准。
河北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二、表列“其他交能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受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到省外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省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超标准的,须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凭据报销。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省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其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而必须乘坐飞机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赁车船票据,每人每天发布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一)津贴。
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
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
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
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9月3日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冀财资[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1〕265号)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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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
核算办法》的通知
【标 签】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会计核算办法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6﹞270号
【发文日期】2006-07-06
【实施时间】2006-07-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公务员培训中心、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647号)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