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2004年8月5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四年八月五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二)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四)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五)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六)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七)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八)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九)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十)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十一)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十二)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药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二)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四)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培训课件
第二章 生产许可
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 定和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 查,检查结果应当通知企业。检查结果符合规定,产品符合放行要求 的可以上市销售。有关变更情况,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药品生产 许可证样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 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分类码、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发证 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药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 管理规范执行,确保适当的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 保证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
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 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出厂放行责任;
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辅料、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关联审评审批有关要求,确保质量保证体系 持续合规,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审核,接受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延伸检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5篇)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品检验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单位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药品生产单位,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药品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药品质量负责,并对其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的药品生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支持药品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制药行业管理,积极履行行业服务标准制定、技能资质考核、行业自律监督等社会职能,并依法开展行业指导、数据统计、发展规划和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逐步实行药品检验服务外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具备承担检验责任的非政府组织,经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签订检验服务外包合同,明确权利责任的,可以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鼓励药品生产单位利用药品检验服务外包机构进行药品检验。
承担药品检验工作的机构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二章生产管理和检验机构管理第八条药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药品生产,生产条件应当符合药品剂型和品种的要求。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用辅料批准文号的辅料,并对药品生产中使用的辅料质量负责。
第十条有批准文号的药用辅料市场上确无供应,药品生产企业因生产需要确需采购未取得药用辅料批准文号的辅料,首批使用前应当送市以上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药用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药品生产。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2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2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和政策。
药品是直接涉及人类生命健康的产品,因此在其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监督,以确保合格的药品进入市场并被正确使用。
以下是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概述。
1. 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目前,中国药品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程序和标准,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
2. 监督管理机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机构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药品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地方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则负责对本地区的药品生产进行具体监督。
3. 主要内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符合生产要求后颁发许可证。
(2) 药品生产过程监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药品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包括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环节。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取样检验等方式对药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
(3) 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药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这些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
(4) 药品流通监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包括药品的销售、存储、运输等环节。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药品流通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药品的合法流通和安全使用。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措施。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令第14号《药品生产监督治理方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四年八月五日药品生产监督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药品生产的监督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治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治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治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进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治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习惯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治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差不多情形及其有关证明文件;(二)拟办企业的差不多情形,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讲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形讲明;(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四)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五)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形表;(六)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七)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八)拟生产的范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九)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要紧质量操纵点与项目;(十)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要紧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外表、衡器校验情形;(十一)要紧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名目;(十二)拟办企业生产治理、质量治理文件名目。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汇报人:日期:•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概述•药品生产许可与注册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药品生产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药品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理机制•药品生产监管政策法规动态及发展趋势分析01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概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的过程,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定义通过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目的定义与目的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公正监管、廉洁监管。
涵盖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涉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各类主体。
监管原则与范围监管范围监管原则监管机构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监管职责包括制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许可和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等。
同时,还要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监管机构与职责02药品生产许可与注册管理企业需符合国家药品监管要求,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资质,方可申请药品生产许可。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企业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药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
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030201企业需按照国家药品监管要求提交药品注册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注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需经过临床试验,以证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临床试验药品监管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审批流程药品注册证书管理证书内容药品注册证书应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
证书有效期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
证书变更如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发生变更,需及时办理药品注册证书变更手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2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2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事权划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规范和技术文件,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有因检查、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或指定的药品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应当依职责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结论,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持有人生产要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照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持有的药品质量负责。
其他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五条【生产条件】从事药品生产的,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二)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条款
第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条款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质量负责 人)、质量受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的条件;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
条款
第二十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二)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 (三)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四)对药品生产企业、供应商等相关方与药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定期开展质量体系审核, 保证持续合规; (五)按照变更技术要求,履行变更管理责任; (六)对委托经营企业进行质量评估,与使用单位等进行信息沟通; (七)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相关方的延伸检查; (八)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持有人制定的风险管理计 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受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
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
第四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工艺变更 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根据核准的生产工艺制定工艺规程。生产工艺变更应当开展研究,并 依法取得批准、备案或者进行报告,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英文)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英文)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over and Administration ofPharmaceutical Productio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over and Admin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ion (200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The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over and Admin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ion, which were deliberated and adopted at the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re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ver and admin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ion, the present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gul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Law, Regulation on theImplementation of the 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Law).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06
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警告和罚款
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 责令改正等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吊销许可证
对于严重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
刑事责任
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程序与执行要求
药品质量的准确检测。
检验仪器设备
配备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确保 药品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质量风险管理
01
02
03
04
风险识别
通过质量数据分析、顾客反馈 等方式,识别药品生产过程中
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
风险评估
对识别出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 ,确定其可能对药品质量和安
全性产生的影响。
风险控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质量风险进 行控制,降低其对药品质量和
建立长效机制
03
通过问题整改与跟踪管理,建立药品生产监管的长效机制,确
保药品生产质量持续稳定。
05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
不良反应监测方法与流程
监测方法
通过收集药品使用信息、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等多种手段,对药品不良反应 进行监测。
监测流程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收集并整理不良反应信息,对收集到的不良反应 数据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并报告潜在的安全风险。
立案调查
监管部门对涉嫌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行 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监管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 定。
执行要求
被处罚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并按时缴纳罚款。
刑事责任追究与司法程序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 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1月 21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2020年3月30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
主要变化
➢ 取消GMP--生产监管办法用动态检查制度替代5年一次的认证制度。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
(四)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必要的仪器设备;
(五)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 件,并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将相关协议和实际生产场地申请资料 合并提交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申 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
条款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 许可事项是指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 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 人、质量受权人等。 第二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 管理,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 保证和控制能力。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 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 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 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委托生产的)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4号)2004年08月05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二)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四)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五)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六)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七)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八)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九)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十)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十一)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十二)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ppt
刑事责任
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包括被判刑和罚金等。
纠正违法行为
01
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
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02
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违法所得。
风险监测与预警
应对药品生产安全风险的措施
明确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标准、流程和方法,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制定风险管理制度
改进生产工艺
加强原料药管理
实施设备维护与更新
优化生产工艺流程,降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
严格控制原料药的来源和质量,确保原料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及时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降低设备故障率。
定义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具有严格的标准、规范的流程和专业的技术要求,同时涉及多个部门和方面,需要协调配合。
特点
定义与特点
1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2
3
通过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的严格监管,有效避免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保障药品安全
合理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可以推动药品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
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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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药品生产安全风险管理的措施
成立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管理。
建立风险评估机构
加大对药品生产的监管力度,确保药品生产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药品生产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提高人员素质
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理药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生产部门在药品生产前,应做好生产人员培训、设备检查、物料采购和工艺验证等准备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协调和顺利进行。
药品生产的计划与实施
企业应建立药品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符合法规要求。
定期自查和整改
企业应积极配合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
药品生产的监督检查
问题整改与跟踪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落实,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不合格品处理和报告
对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识、隔离和报废等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防止不合格品流入市场。
药品生产的整改与处理
法律责任
05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如果违反规定,将面临法律责任。
违规生产
不合格药品出厂
无证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出厂不合格药品,如果发现有不合格药品出厂,将面临法律责任。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就擅自生产药品,属于非法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
03
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
02
01
如果药品生产申请者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将承担法律责任。
废止事项
施行日期与废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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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有疑问或需要解释,请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相关文件与解释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即X年X月X日起施行。
施行日期
本办法发布后,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如其他法规、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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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遵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对药品生产场地进行统一编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承担相关技术工作并出具技术结论,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的条件;(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四)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必要的仪器设备;(五)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二)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设备;(三)符合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第七条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申报资料要求,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并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将相关协议和实际生产场地申请资料合并提交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和评定、现场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时,应当公开审批结果,并提供条件便利申请人查询审批进程。
未经申请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
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分类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
许可事项是指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
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
第十六条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及相关变更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决定。
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检查结果应当通知企业。
检查结果符合规定,产品符合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
有关变更情况,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上述变更事项涉及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更新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终止期限不变。
第十九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
原发证机关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重新发证的决定。
符合规定准予重新发证的,收回原证,重新发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重新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重新发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一)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二)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证的;(三)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或者注销的;(四)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按照原核准事项在十日内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与原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重新发证、变更、补发、吊销、撤销、注销等办理情况,在办理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更新。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二十四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按照规定提交并持续更新场地管理文件,对质量体系运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生产、检验等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
第二十五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检验必需的厂房设施设备,配备具有资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疫苗的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