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22110394142624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课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13c990a7bed5b9f3f80f1c7f.png)
.
16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注解: 1、注射剂包装中配有其它厂家生产的有批准文号的
溶媒(包括有注册证号的注射器),不属本条规定他 人生产的药品。 2、罚则——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 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药品生产企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无证经营)
.
11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注解
1-3、罚则——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药 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 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2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注解
1-3-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 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 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 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 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
.
17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 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 潘亚生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7c843ff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79.png)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的流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药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相关活动,以及与药品流通管理有关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国家建立健全药品流通监管体系,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的来源、质量、运输和销售的安全。
第二章药品流通的许可和登记第四条从事药品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或登记。
第五条药品流通许可或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家药监部门进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药品流通许可或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要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章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监督第七条国家对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定期检查,督促企业合规运营。
第八条对不符合药品流通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国家药监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GMP认证要求进行生产,并接受药品质量标准的监督。
第十条药品流通环节中的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需要按照药品流通管理规范进行操作,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第四章药品的采购和销售第十一条药品的采购和销售应当依法进行,禁止非法药品买卖和代购代销。
第十二条药品的销售应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有效期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购药顾问服务。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场所应满足相应的卫生标准,并进行定期消毒。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医疗机构等需要搭建药品销售网点的,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违法和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法药品流通行为,国家药监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药品质量问题的,相关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进行召回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药品流通环节中发生的严重事故,国家药监部门将组织调查,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药监部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药监部门负责解释。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0dab465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1d.png)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流通,是指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方式经营药品。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符合法定标准。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假药、劣药。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二)生产、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药品;(三)生产、经营变质的药品;(四)生产、经营被污染的药品;(五)生产、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六)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使用药品,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药品,不得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改变药品的剂型、规格、剂量。
第四章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流通记录,如实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购货单位等信息。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保留药品流通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药品流通进行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a3d3bb9701f69e31423294bf.png)
Understand yourself according to your own meaning, and don't underestimate yourself and be led astray byother people's opinion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2071105915f804d2b16c1f6.png)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发布日期】2007-01-31【生效日期】2007-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解读[药品流通的管理办法最新版]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解读[药品流通的管理办法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5c31fb1a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31.png)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解读[药品流通的管理办法最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共五章,四十七条(含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a81faec312b3169a551a40e.png)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复杂的违法经营案件组织查处,并负责对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药品流通实施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
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销售活动:(一)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二)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三)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四)销售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五)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六)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禁止药品生产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偿还债务、货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
第三章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九条从事药品经营,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否则,不得从事药品经营业务。
第条药品批发经营,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
药品购销记录必须记载: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药品品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和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cdec049b307e87100f69609.png)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255200233d4b14e842468ab.png)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47bac09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d7.png)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监督管理单位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章药品生产企业责任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药品质量的安全性。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可追溯。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合法销售药品的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药品经营企业责任第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销售、退货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药品质量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关,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五章药品购销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药品购销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诈、虚假宣传、价格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药品购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禁止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药品购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广告宣传的规定,禁止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销售人员管理第十六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合法销售药品的资格和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https://img.taocdn.com/s3/m/9022192d8762caaedc33d453.png)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xx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七年一月三一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32462 PPT课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32462 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bf1ae06202020740be1e9b99.png)
感谢大家聆听!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47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34b08a0b4daa58da0114af2.png)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 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 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 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局令第26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 8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共4条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 的监督管理 共18条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 督管理 共7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共15条 第五章 附则 共3条
点评:以规章形式作出的承诺,涉及信赖 保护。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 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 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执法中需注意界定企业行为还是销售人员 个人行为。销售人员持企业有效委托书和票据以 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企业事后否认是 企业行为的,由企业还是个人承担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 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本办法。
点评:没有把药品使用环节明确纳入管 理对象,药品法和条例对医疗机构用药监任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 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原则和法律、法规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82b64cadaef5ef7bb0d3c34.png)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5e4daff524de518964b7d5e.png)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6037f9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bd.png)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药物经济学》
【年(卷),期】2008()10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17-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82;F724.73
【相关文献】
1.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J],
3.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变化探讨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的监管 [J], 王金刚;梁成虎
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J],
5.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33eb1b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f5.png)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药品标准》
【年(卷),期】2007(8)2
【摘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
【相关文献】
1.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J],
3.湖北省人民政府对在“国际人口与发展论坛”安全保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省公安厅、武警湖北省总队、省公安厅警卫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管支队、武汉市公安局、宜昌市公安局、潜江市公安局的嘉奖令 [J], 罗清泉;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 [J], 无
5.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培训班[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 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 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 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年,但不得少于3年。 • 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 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 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 售凭证。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 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 容的销售凭证。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 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 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 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 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 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 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 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 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 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 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 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 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பைடு நூலகம்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 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 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 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 机构配制的制剂。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 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 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 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 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 的监督管理 •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 督管理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 (共47条)
•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 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 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 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 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 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 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 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 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 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 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 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 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 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 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 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 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 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 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 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 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 处方药。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 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 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 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 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 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 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 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 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 品。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 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 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
•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 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 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 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 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 (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 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 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 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 药品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 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 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 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 保管制度。
•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 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 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 据。
•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 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 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 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 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 得为其提供药品。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 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 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 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 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 接受培训的人员。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 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 为作出具体规定。 •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
• 第一、指已经获得GSP规范达标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 在经营过程中降低要求,违反GSP规范 • 第二、什么是“情节严重”?从法律上讲,“情节严重” 一般可从违法者主观恶意深浅、违法是否造成严重后 果、影响是否恶劣来判断。
•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 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 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 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