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液氨储罐区安全规定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进一步细化了液 氨储罐的安全技 术要求,包括设 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验等方 面的具体要求。
液氨储罐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 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液氨储罐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遵 循相关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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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罐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 安全技术规范
液氨储罐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确保安全可靠 液氨储罐应采取有效的防泄漏措施,确保对周边环境无害 液氨储罐应定期进行环保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液氨储罐应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如废气处理装置等
事故报告:发生液氨储罐事故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调查处理: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记录与归档:对事故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阅 报告发布:将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提高公众对液氨储罐安全与环保的认知度
根据液氨的特性,确定储罐的 容量和数量
考虑液氨的储存和运输需求, 确定储罐的容积和尺寸
考虑液氨的蒸发和泄漏问题, 确保储罐的安全性
考虑液氨的生产和供应需求, 确保储罐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液氨储罐的设计压力应满足工艺要求和安全需要 设计时应考虑液氨的物理特性和操作条件 根据液氨的充装和排放方式,确定储罐的耐压等级 储罐的压力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区安全设施设置与安全管理
液氨储罐区安全设施设置与安全管理
液氨储罐,俗称氨罐,是储存液态氨的容器。由于液氨的具有
腐蚀性和毒性,其储罐的安全设施和管理非常重要。本文将从设施
设置和管理两个方面,探讨液氨储罐区的安全保障。
一、设施设置
1.氨气检测系统
氨气检测系统是液氨储罐区的必需设备,它能够检测出氨气泄
漏并及时报警。为了确保安全,液氨储罐区应配置至少两个氨气检
测仪器,一个用于污染气体探测,一个用于较低浓度气体探测。
2.消防设备
液氨储罐区应配备专业的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泵、消防栓和灭
火器等。并且应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有效性。
3.氨气浓度显示器
液氨储罐区应配备氨气浓度显示器,用于指示氨气浓度的大小,便于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安全阀
液氨储罐应当配置安全阀,以防止因储罐内部压力过高而炸裂
的危险。
5.隔离设备
液氨储罐应当设立隔离设备,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隔离
液氨储罐。
6.排氨系统
液氨储罐区应配置排氨系统,用于将氨气排出储罐区,以避免
氨气浓度过高。
7.防污染措施
液氨储罐区应设施防污染措施,以防止浸泡等污染情况的发生。例如,应设立容易清洗的防污水槽并做好防水处理、防渗漏措施等。
二、安全管理
1.定期检查
液氨储罐区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检查的内容包括氨气检测
系统、设备运转情况、切断开关的位置等。定期维护保养有利于设
施的正常运行,也可发现潜在的问题。
2.专人管理
液氨储罐应有专人管理,负责监测氨气浓度、维护设备运转情况、定期检查设施等。其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
技能。
3.加强员工培训
储罐区的员工应该接受液氨安全培训,不仅知道如何使用各项
精选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火力发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 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六十二条 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条 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 第六十四条 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六十五条 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六条 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2024年液氮贮罐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2024年液氮贮罐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液氮贮罐是一种用于储存液态氮的设备,主要应用于工业生产、科研实验等领域。以下是液氮贮罐安全使用操作的一些常见规程:
1. 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液氮贮罐前,必须熟悉其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正确的装填和排空液氮、避免过热和过压、防止漏气等。
2. 安全储存:液氮贮罐必须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室内,远离明火和易燃物品。瓶体应垂直放置,并确保周围区域没有堆放杂物。
3. 设备检查:定期对液氮贮罐进行检查,确保安全阀、疏水阀等安全装置正常工作,避免因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4. 个人防护:使用液氮贮罐时,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手套、护目镜和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以防止液氮直接接触皮肤和眼睛。
5. 知识培训:操作人员应接受液氮贮罐使用和安全培训,了解液氮的特性和危险性,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上述规程仅为一般性的指引,具体的操作规程还需根据液氮贮罐的具体型号和用途进行制定。请确保在使用液氮贮罐时遵守相关规程,并注意安全操作。
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所帮助。如有任何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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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计管理 (2)
第一节场所选址 (2)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3)
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4)
第四节防火堤 (6)
第五节装卸场所 (8)
第六节防火间距 (9)
第三章消防管理 (10)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
第二节消防车道 (11)
第三节消防给水 (12)
第四节灭火器 (15)
第四章机电管理 (16)
第一节设备管理 (16)
第二节电气设备 (20)
第三节防雷 (21)
第四节防静电接地 (25)
第五节仪控管理 (28)
第五章装卸管理 (32)
第一节装卸人员要求 (32)
第二节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 (33)
第三节液氨装卸安全 (35)
第四节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 (36)
第六章安全管理与防护 (36)
第一节安全管理 (36)
第二节安全防护 (38)
第三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40)
第七章附则 (41)
附录 (42)
参考文献 (43)
用词说明 (44)
附件 (4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液氨储罐的储存安全要求
液氨储罐的储存安全要求
液氨储罐是一种用于储存液态氨的大型容器,广泛应用于化工、工业、医药等
领域,其储存安全是非常关键的。在液氨储罐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储存环境要求
液氨储罐的储存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储存场地应坚实、平整,光洁度应达到ASTM 1级标准。
•储存场地应安装防爆灯具和防爆开关,以保证安全。
•液氨储罐的储存区应当与其他危险品隔离,防止相互污染。
•储存场地的温度应在-40℃~40℃之间,防止液氨低于其凝固点或高于其沸点。
•储存场地应设置合理的风向和风速,以便在发生泄漏时,能够迅速排除泄漏物。
储存罐体要求
液氨储罐的罐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罐体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通过验收检测。
•罐体的表面应光洁,无磕碰、刮伤、裂纹等影响其使用的瑕疵。
•罐体应储存在通风良好、干燥清洁、无腐蚀性气体和腐蚀性物质的环境中。
•罐体的入口处应设有防火缓冲器和爆破片,以免发生意外。
安全操作规范
液氨储罐的使用者应按照以下操作规范:
•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人员的防护和安全,必要时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操作人员应熟悉操作程序,确保操作正确。
•氨气和氧气应分别存放,保证储存的安全性。
•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关闭阀门,清空管道和设备,保持干燥和清洁。
•如果出现泄漏,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切断气源,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保养及检测要求
液氨储罐的保养及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周期性进行氨气储罐的保养及检测,包括压力、温度、阀门和管道的检测。
•定期检查防爆装置,保障其可靠性。
•对泄露装置和阀门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液氨储存区域安全设施配置标准
液氨储存区域安全设施配置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液氨储存区域设计、运行、维护方面的安全设施配置要求,适用于XX区域各单位液氨储存区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DLT1123-2009《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XX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2安全附件
通过自身的结构功能限制或防止设备、系统的某种危险,避免突发事件扩大或升级,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附件。
4基本原则
设备(含容器)本体或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应配置设备标志牌,标明设备编号、设备名称。
现场阀门应配置标明阀门名称、编号的标志牌和开启、关闭操作方向。
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 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配置应完整。
液氨储存安全规范(罐区)
液氨储存安全规范(罐区)
(1)液氨储罐须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须为最大储罐容积的60%。(2)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1.0倍卧罐直径且不大于1.5m,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放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径。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须采用较大值。
(3)液氨储罐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工艺指标实施远程监控。完善连锁报警。有毒气体报警等装置。
(4)液氨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且须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还须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高液位报警器的安装高度。须满足从报警开始10~15min内液氨不会超过规定的最高液位的要求。低液位报警器的安装高度,须满足从报警开始10-20min内泵不会抽空的要求。
(5)液氨储存、装卸区域使用的仪表及其安装、接线等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仪表的明显部门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
(6)仪表的安装位置与罐的进出口接合管和罐内附件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000mm。
(7)检测仪表的设置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确保检测参数具有代表性。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②温度检测点须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罐内介质温度时,可根据罐的容量和介质特性设置单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温度检测点。
③对于有压液氨储罐,须设置压力检测仪表。
(8)仪表接地连线及连接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仪表系统的接地连线,须采用多股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②仪表系统的接地连接,须根据不同要求分别接至下列设施;单独设置的仪表系统接地体;厂区电气系统接地网;电气系统在不同装置或不同界区分设的接地分配器。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疏散。
第二章 安 全 要 求
● 第十一条 氨区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洗眼器应定期放水 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 第十二条 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 能泄漏点确定。
● 第十三条 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 第十四条 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
喷淋强度根据当地环境温度、储罐布置、装载系数和液氨压力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安 全 要 求
● 第十七条 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当储罐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启动降温喷淋系统; 储罐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过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 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UPS供电。 ● 第十八条 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并在不同方位
得少于下表规定。 ● 第三十九条 发生液氨泄漏,现场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报告。发生液氨严重泄漏时,
运行值班人员应停运相关设备,切断液氨来源并使用消防水炮进行稀释。 ● 第四十条 发电企业接到液氨泄漏报告后,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处理。现场处理人员
液氨储存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治理,进一步标准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和《危急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标准。
其次条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许可实施方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关于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前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急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乐观开展安全标准化创立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牢靠、技术先进,制止使用国家明令制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其次章设计治理
第一节场所选址
第五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在进展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依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急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七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制止设置人口稠密区四周。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开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氨区液氨储罐检验安全措施
氨区液氨储罐检验安全措施
液氨储罐是一种储存氨气的设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中的冷藏、冷冻、储存和运输等用途。由于液氨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和毒性,因此在液氨区建
设液氨储罐时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以确保储罐运行的安全性。以下
是一些常见的液氨储罐检验安全措施:
1.监测系统:储罐周围应设置气体泄漏监测传感器和报警系统,以及
温度、压力、液位等监测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实时监测储罐内的气体泄漏
情况和重要参数,发生异常时及时预警,确保储罐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2.定期检查和维护:液氨储罐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外观和内
部结构的检查、防腐处理、密封性能的检测等。定期检查可以发现潜在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以提高储罐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紧急喷淋系统:在液氨储罐附近应设置紧急喷淋系统,以便在发生
泄漏或事故时能够迅速喷洒水进行冷却和稀释。这样可以减少液氨的蒸发
和扩散,避免事态恶化。
4.灭火设备:储罐附近应设置适当的灭火设备,包括干粉灭火器、消
防栓、消防水泵等。这些设备可以在发生火灾时迅速进行灭火,降低火灾
风险。
5.安全警示标识:在液氨区域内明显位置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
警示标识,包括液氨储罐的标志、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禁止静电等警示
标志。这些标识可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液氨区域的安全性,加强安全意识。
6.员工培训:液氨储罐的安全操作非常重要,因此应对相关工作人员
进行充分的培训。包括液氨的性质、特点、危险性、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7.防护设施:液氨储罐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栏、防护墙、防护网等,以降低外界因素对储罐的影响。同时,在液氨区工作的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如防腐手套、防护眼镜、隔离服等。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一节场所选址
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液氨储存与使用管理规定
目录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
液氨储存区域安全设施配置标准 (8)
液氨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范本) (11)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液氨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电国际山东区域火力发电企业液氨的管理。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氨的危害特性及应急处理
2.1 危害特性
2.1.1氨属于第2.3类有毒气体,无色有刺激性恶臭。易溶于水、乙醇、乙醚,避免接触卤素、酰基氯、酸类、氯仿、强氧化剂。
2.1.2液氨是无色的液体,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蒸发热很大,在沸点时是每克1369.08焦(327卡)。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由气态氨液化而得。
2.1.3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1.4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急性轻度中毒者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眼结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胸部X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中度中毒: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胸部X线征象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
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症,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谵妄、昏迷、休克等。可发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窒息。
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精选五篇)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精选五篇)
第一篇: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氨是一种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的危险化学品,因其独特的性质,所以对其使用要严格安全管理。
1、液氨在常压下是气体,因此对其储存由于量较大,所以要用密闭的压力容器,管道要用压力管道。
2、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齐全,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要灵敏可靠,并定期检测,作好记录。
3、机房要有良好的避雷设施,并定期有防雷检测中心检测,作好记录。
4、液氨属易燃物品,机房内、设备周围严禁烟火及电气焊操作。
5、机房内电器线路布置合理,所有线路必须走穿线管;照明用具、电机接线为防爆型;防静电装置符合规定。
6、所有电线架设必须与液氨系统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设备上方有架空线。
7、操作过程中加强巡检,杜绝跑冒滴漏现象;机房内加强通风,确保室内氨浓度在爆炸范围以外。
8、操作岗位应配置相应的劳保用品,在处置泄露、维修设备时,劳保用品穿戴齐全。
9、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0、操作岗位配置8Kg干粉灭火器4个,设消防栓及消防带一套,以防液氨泄露时紧急处理。
第二篇: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0目的熟知制冷剂的特性、危害和措施,做到安全、科学和规范使用,最大程度的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液氨制冷剂使用管理
3.0内容
3.1液氨(NH3)制冷剂
3.1.1特性
3.1.1.1物理特性
①色、味、态:无色、刺激性气味
②密度:比空气轻
③溶解性:极易溶于水(1:700)
④沸点:-33.5℃,易液化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安全管理。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
第四条安全要求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 1 5m。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氨水储罐的安全间距标准
氨水储罐的安全间距标准
一、储罐间距
氨水储罐之间应保持至少1.5倍罐直径的距离,以确保安全。
二、储罐高度
氨水储罐的高度应根据容量和设计要求来确定。一般而言,储罐高度应不小于3米,以确保氨水的稳定性。
三、储罐与周边建筑距离
氨水储罐与周边建筑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以防止火灾和毒气扩散对周边建筑的影响。
四、储罐与道路距离
氨水储罐与道路的距离应不小于20米,以避免交通拥堵和事故风险。
五、储罐与铁路距离
氨水储罐与铁路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以避免火车行驶时产生的振动和噪声对储罐的影响。
六、储罐与水源距离
氨水储罐与水源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以避免对水源的污染。
七、储罐与电力设施距离
氨水储罐与电力设施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以确保安全。
八、储罐与重要设施距离
氨水储罐与重要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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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1、液氨储罐区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区。所储存的物品为液氨,安全充装高度:大罐为18米,小罐为11.49米;安全充装重量:大罐为4387吨,小罐为1275.39吨;液氨温度均为-33.33℃;操作压力均为0.0035Mpa。严禁液位超高存储,禁止超温、超压操作。
2、液氨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液氨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2、储罐区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3、罐区防护堤的排水管应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4、罐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储罐区的消防车道严禁堆放物品。
5、液氨储罐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危险化学品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液氨储罐操作人员还应熟悉液氨泄露事故应急预案。
6、进入储罐区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操作。非岗位操作人员及检修人员严禁随便进入罐区。罐区内的所有设备、管线、阀门均由操作人员操作和管理,非操作人员禁止乱动。罐区内禁止进行各种具有危险性的操作或实验性操作。
7、储罐区内严禁使用明火。罐区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清理周围易燃物,必须彻底排氨,严格置换干净,准确分析合格,按要求办理动火手续后,在操作人员及有关部门的监护下进行动火作业。
8、储罐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9、罐区内安装氨气泄漏检测仪,罐区周围应安装视频监控,应定期检测、检查、维修、更换,确保良好运行。
10、应加强氨罐喷淋系统的维修、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的正常使用,应按照《氨罐区喷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好管理、维修、维护、和应急响应责任,保证氨罐喷淋系统在事故状态下能及时应急启动。
制定人:王强安亚兵
审核人:尚宪跃班洪胜
批准人:姜喜
沧州大化股份公司
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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