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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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印发给你们。

为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南宁市和玉林市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步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各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2016年1月1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按新标准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做好标准适用、调整,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在执行新标准中,遇到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提高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同时抄送我厅备案,提高后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桂电计函〔2010〕6号关于电网工程部分费用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桂电计函〔2010〕6号关于电网工程部分费用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电网公司计划部便函桂电计函〔2010〕6号关于电网工程部分费用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现对电网工程部分费用标准补充规定如下: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变电站征地综合价格调整为12万元/亩,线路杆塔征地补偿费用调整为6万元/亩。

征地综合价格调整,综合考虑了边角地、各地区各种地类和地貌等因素。

市区内土地、规划区内土地、转让土地、房地产开发土地及其他特殊土地,按实际征地费用计列。

1二、青苗赔偿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9]52号),在标准中有区间的,可按高值执行。

三、根据目前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林木砍伐费用标准作如下调整:1、速生桉树林5000元/亩;2、松树密林3000元/亩,疏林1500元/亩;3、其它树林密林2000元/亩,疏林1000元/亩。

四、公司委托咨询机构审查的工程项目概算,审查费用按审定概算中初步设计文件评审费的25%计取。

五、参照目前500kV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批复,工程项目的六项支持性文件费用在估(概)算中单独计列。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审定的工程项目估(概)算不作调整。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2主题词:费用标准规定通知抄送:本公司:李副总经理,罗登洲副总工程师,工程部、财务部、审计部。

3公司计划部2010年2月21日印发4。

广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近年来,广西地区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征地补偿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广西自治区政府最近发布了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公平合理,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广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新标准,广西地区征地补偿将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地理位置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耕地征地,按照土地流转、承包、转让等情况,将给予相应的补偿,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而对于建设用地征地,则会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评估,给予合理的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标准还规定了征地补偿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根据广西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征地补偿款将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确保农民及时收到补偿款项。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督和管理,杜绝拖欠和挪用现象的发生,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此外,新标准还明确了征地补偿的程序和要求。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将加强对土地流转、承包、转让等行为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评估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广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将有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广西地区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征地补偿的公平合理,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通过以上对广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对于征地补偿问题的重视和努力,将为广西地区的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和福祉。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能够更加了解相关政策,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广西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美好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07-05来源:作者:[ 字体:大中小]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桂政发[2000]39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2002—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自2005年5月24日起施行。

2002年6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统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计法规[2002]274号)自2005年5月24日起终止执行。

重大水利、水电项目有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规划的,标准另定。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国土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主题词: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一、2002年至2004年全区各县、市、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

单位:元/亩市、县、区水田旱地菜地园地鱼塘备注糖料蔗地其他旱地一类南宁市辖区、柳州市辖区、桂林市辖区、梧州市辖区、北海市辖区、钦州市辖区、贵港市辖区、玉林市辖区、武鸣县、柳江县、柳城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平乐县、荔浦县、苍梧县、藤县、岑溪市、合浦县、灵山县、浦北县、平南县、桂平市、兴业县、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北流市、横县、八步区、宜州市、田阳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2009年12月3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重要意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征地补偿的政策依据。

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实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重要举措。

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到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我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广西良好发展势头”战略目标实现,是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时公布并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公布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工作,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对未按规定要求按时公布和备案的市,从2010年2月1日起,自治区停止受理该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后,各地要通过当地媒体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切实保障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知情权,使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真正了解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支持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指导各市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公布工作,严格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审查报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南宁市作为全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城区范围内已制定并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继续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基础设施基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基础设施基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基础设施基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基础设施基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0]7号2000年1月31日)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增加投入,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加快我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1998年以来列入国家计划的农林水利、交通、城乡电网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国家直属储备粮库、经济适用住房、教育等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做好建设前期工作(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任何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准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编制,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审批部门不得审批。

如果审批,要追究审批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必须经有资格的评估咨询机构评估论证。

评估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最新广西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最新广西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What you want, you must either strive to catch up or give up altogethe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广西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广西在搞城镇建设的时候,会征用到一些郊区的土地。

在政府征地过程中,因为征地补偿引发的纠纷事件层出不穷。

为了使征地补偿工作透明化,广西根据当地的土地年产值、农民人均收入和物价水平,会制订一个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那么广西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下面结合当地的政策和大家谈一谈。

一、广西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广西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广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调高广西省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平均标准由现行的每亩26496元,调整到每亩32990元,提高6494元,涨幅24.5%。

据悉,新标准于4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每两到三年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于去年8月启动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经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次综合平衡,按规定进行论证、听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周边省份调整幅度等因素后,编制了新一轮《广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同期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确定不同地类的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分配方式是什么?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

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8]63号-03

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8]63号-03
关于 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 目建设 用地征地拆迁的若干规定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 地 管理 法》 、 《 西 壮 族 自治区实 广 施 (中 华人 民共和 囱土地管理 法 )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 政策 ,结 合我 区实 际 ,、 现 就 支持基 础设 施重大项 目 建设用地征地 拆迂规 定如下
:
一 、基 础设施重 大顼 目规模标准 的界定
(一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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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 公路 、一 级 公路 、50公 里 (含 50公 里 )以 上 的 二 级 公 路项 目和 工 类 公 路 运 输 客货运 站 场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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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万 吨 级 以上 泊 位 、 道 建设 项 目 内河 500吨 级 航 i苣 以~L询亢 及 1000吨 级 以上 泊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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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沿 海 港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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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能 源 基础设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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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依法对土地征用人或者土
地使用权人进行的经济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内容。

首先,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等。

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是按照土地的等级、位置、用途、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其次,被征地农民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地农民补偿费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过渡期生活保障费等。

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项。

最后,土地征用补偿费是指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因征收土地而给予被征收人的
一次性经济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一般由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价格、征地项目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政府应当依法合理确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综上所述,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保障土地征用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
权益,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是土地征用工作的重要内容。

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土地征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进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2•【字号】南府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市区范围内继续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南府发〔2008〕15号)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凡我市所辖县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本次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确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市所辖县范围内土地的,年产值按照我市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垦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67号)的有关规定,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我市公布的所辖县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具体见附表)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8.17•【字号】桂国土资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鼓励实施易地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拆除旧房,复垦还地,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贫困户,按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及地上附着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宅基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拆迁补偿,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县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贫困户退出宅基地的原则:1.合法自愿原则。

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

2.合理补偿原则。

给予退出宅基地的贫困户合理补偿,采用补偿、奖励、补助多种形式,兼顾公平,既要减轻贫困户的经济负担,又要形成鼓励贫困户自力更生的导向。

3.合理利用原则。

退出的宅基地应当根据有关规划,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进行复垦,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广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

广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

Actually it is just in an idea when feel oneself can achieve and cannot achiev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广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广西目前执行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年1月1日起实施,对实现广西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我们的工地补偿工作也是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而且,很多地区也是出台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政策,广西省也是不例外,出台了广西征地补偿新标准。

了解好当地的政策,在我们被征地的时候,才能够尽量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广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呢?广西征地补偿新标准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

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6、防护林地不得征用。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

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

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桂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

桂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

桂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农用地按1.1倍补偿,建设用地按0.4倍补偿,未利用地按0.1至0.4倍补偿。

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为64414元/亩,安置补助费为96620元/亩。

法律分析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3.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元/亩):64414元,安置补助费(元/亩):96620元。

拓展延伸桂林市土地征收政策变动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桂林市土地征收政策的变动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根据新政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这意味着开发商在土地征收后需要支付更高的补偿费用。

这一举措对房地产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首先,开发商的成本上升,可能导致房价上涨,进而影响购房者的购买意愿。

其次,土地供应减少,可能导致市场供需失衡,进一步加剧房价上涨的压力。

此外,土地征收政策的变动也会影响开发商的投资决策,可能导致项目推迟或取消,进一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土地征收政策的变动,并及时调整房地产市场的策略,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综述:桂林市土地征收政策的调整对房地产市场带来了重大影响。

新政策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开发商需支付更高的补偿费用。

这将对房价、供需关系和开发商的投资决策产生冲击。

我们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市场策略以适应新环境。

桂政发〔2010〕52号

桂政发〔2010〕52号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的拆迁协调事宜。
广西电网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拆迁协调事宜。
自治区其他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全力支持、配合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铁路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工作职责。
1. 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林地和临时用地的申报,提交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报批工作。
12. 包干使用自治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助费用,负责及时筹集超出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的资金。
13. 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自治区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打击破坏工程建设、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爆破物品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确 保我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定》(桂发〔2008〕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广西铁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28•【字号】桂政办函〔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全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扎实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一)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3月10日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新一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工作,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官方网站以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各区片范围和补偿价格、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等。

(二)明确适用范围。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

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

土地征收是国家在进行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时,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土地补偿的对象、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广西土地征收补偿的对象主要是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承包人、农户等。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情况、土地市场价格等。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这些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和就业安置等。

货币补偿是指政府以一定的货币数额来补偿被征收农民的土地。

土地置换是指政府在其他地方重新提供同等面积的土地给被征收农民。

就业安置是指政府为被征收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帮助他们实现稳定的就业。

这些补偿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配置,以最大程度地满足被征收农民的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和有效执行。

总之,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多种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有效执行,促进广西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若干规定

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若干规定

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规定如下: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模标准的界定(一)交通基础设施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50公里(含5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项目和一类公路运输客货运站场项目;2. 沿海港口1万吨级以上泊位、航道建设项目。

内河500吨级以上航道及1000吨级以上泊位;3. 内河航运枢纽;4. 干线铁路、支线铁路和重大站场项目(不含铁路专线);5.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二)能源基础设施1.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站;2.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火电厂;3.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4.天然气输气管道及配套工程;5.成品油输油管道及配套工程;6.核电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1. 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水厂;2. 日处理2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3. 日处理100吨以上垃圾处理厂;4. 日供气8万立方米以上燃气供气厂;5. 四车道以上和长20公里以上的环城公路;6. 长度300米及以上跨越江河、海湾的桥梁;7. 国家重点防洪城市及自治区重点防洪市县海河堤防建设;8. 城市轨道交通。

(四)农业基础设施1. 新建大中型水库;2. 新建大型灌区及大型泵站;3. 大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

(五)社会事业基础设施1.卫生:500张(含500张)以上病床医院;2. 教育:新建高等学校、大学新校区建设、职校集中办学区项目;3. 文体、民政: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公共文体及民政设施;4. 旅游:自治区及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基础设施重大项目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支持措施(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保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审查报批,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桂政办发[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区经济社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一大批重大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用地需求量增长较快,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在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下,我区征地拆迁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保障了项目用地需求。

为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努力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技改投资1500亿元目标任务,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征地拆迁是保障项目用地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我区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征地拆迁工作强度前所未有,征地拆迁工作面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的严峻形势。

征地拆迁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直接影响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的认识上来,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实现全社会固定资产6000亿元、技改投资1500亿元的目标任务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二、严格依法依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方案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方案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发表时间:2006-4-26 16:49:23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桂政发(2000)3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计委、财政、国土资源厅、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8月3日经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为使我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有效改善投资环境,合理调整国家、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不分投资主体、投资性质和来源渠道,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模标准(一)交通基础设施。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100公里(含10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项目和地级以上公路运输站场项目。

2.沿海港口1万吨级以上泊位、航道建设项目。

内河250吨级以上航道及1000吨级以上泊位。

3.干线铁路和重大站场项目(不含铁路专用线)。

4.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二)能源基础设施。

1.30万千瓦以上大型火电厂。

2.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

3.天然气输气管道及配套工程。

4.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

(三)城市基础设施。

1.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水厂。

2.日处理5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

3.日处理300吨以上垃圾处理厂。

4.日供气8万立方米以上燃气供气厂。

5.四车道以上和长20公里以上的环城公路。

(四)农业基础设施。

1.国家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工程、西江干流防洪工程。

2.日供水利能力6万吨以上的管道、渠道及泵站工程。

广西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广西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Don't be so sensitive, and don't be so soft-hearted. People who are too sensitive and too soft-hearted will definitely have an unhappy life. You will have to think about it all day if someone else says anyth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广西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导读: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一、广西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土地补偿费》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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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发改法规〔2009〕52号
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
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2006—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自2009年1月16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统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5]190号)自2009年1月16日起终止执行。

重大水利、水电项目有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规划的标准另定。

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国土厅
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知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共印650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月16日印发
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
一、2006年至2008年全区各县、市、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
说明:经济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按同类市、县、区园地产值基数标准执行。

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地、
薪炭林地及其它林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基数标准,按同类市、县、区旱地产值基数标准执行。

二、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一)城市(镇)房屋拆迁的补偿。

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广播电视线路的补偿。

参照同类的电信线路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三)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

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

(四)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由项目业主与被拆迁物主协商确定。

四、宅基地的补偿
(一)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业主提供相当的回建宅基地。

(二)不需要回建的,由业主按《2006年至2008年全区各市、县、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中的其他旱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五、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被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情况、依照本标准制订具体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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