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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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3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3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3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铁路安全是维护国家交通运输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顺畅,制定本条例。

一、铁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安全第一。

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预防为主。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强化事故预警和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3. 全员参与。

铁路安全管理是全员参与的工作,必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4. 法治原则。

铁路安全管理必须依法依规,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执纪,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二、铁路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铁路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隐患排查治理。

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运输车辆、线路等的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对铁路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安全监管检查。

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管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铁路运输秩序稳定。

5. 应急预案演练。

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三、铁路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

1. 加强技术装备。

引进先进的铁路运输安全技术装备,提高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完善制度机制。

不断完善铁路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管理效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3.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稳定。

4.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进铁路运输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应急响应能力。

四、铁路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铁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7年3月8日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营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负责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高速铁路沿线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020)(最新)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020)(最新)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营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负责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高速铁路沿线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标识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护路联防组织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条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013年7月24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日期2013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目录1. 1文件背景2. 2政策全文3.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5. ▪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1. ▪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2. ▪第五章铁路运营安全3. ▪第六章监督检查4. ▪第七章法律责任1. ▪第八章附则2. 3内容解读3. 4答记者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文件背景编辑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工作.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制定公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需要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进行调整。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639号令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63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8月17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云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云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云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贯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行车道路的安全性,促进交通有序、文明、安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道路交通包括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经营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章道路第五条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和标线。

道路的命名、变更、撤销,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道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当健全,并加强常态化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交通第八条驾驶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行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条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相互尊重、互相礼让,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第四章交通管制第十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单位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二条车辆通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对于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和常态化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加强监督和优化调整,确保交通畅通。

第五章交通安全保障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应当注重综合治理,加强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设置和维护,提高交通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建立有效的机制,保证应急救援的效率和质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速铁路线路安全第三章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畅通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高速铁路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以及初期运营时速不小于200公里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本规定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通过铁路运输工具实现旅客和货物位移活动的铁路局、铁路公司等企业法人。

第三条高速铁路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综合运输体系的骨干,大众化交通工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着十分繁重的客货运输任务。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是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建设及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铁路从业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资格审查,加强高速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检修,保证高速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运输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承担高速铁路治安安全防控的主体责任,将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

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日常监管,对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二)公安机关要加强高速铁路治安防范工作,地方公安和铁路公安建立协调联动、信息沟通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高速铁路站、车良好秩序和沿线治安稳定;(三)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高速铁路周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耕地资源规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四)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高速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接收铁路运输企业为地方建设的桥梁;(五)水利部门要把高速铁路防洪安全同步纳入规划建设,及时做好雨情、汛情、灾情信息通报和灾情处置应对工作,对高速铁路上游水库、周边河道定期排查整治,采取加固措施,做好高速铁路沿线的水土保持工作;(六)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物质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对邻近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同步修建隔音、防尘等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设立、铁路用地保护和铁路线路两侧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工作;(八)广电、通信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通信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进行专项整治;林业、宣传、教育、发展改革、电力等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应当遵守法律、标准和规范,并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和监管制度。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80号•【施行日期】2022.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机动车辆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规定第三节客运交通一般规定第四节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二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三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高速铁路建设、运营、维护的安全和有效性,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境内高速铁路建设、运营、维护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云南省交通运输部门担负着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责任,并委托专业的安全检测机构、安全培训机构等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高速铁路建设单位及其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包括:1.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作业等的安全管理;2.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3.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劳务人员参加危险作业,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整改安全工程局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环境稳定;5.加强对施工现场技术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五条高速铁路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具体包括:1.尽职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2.普及安全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3.加强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4.做好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告相关部门;5.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加强预防性管理。

第六条高速铁路维护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具体包括:1.按时完成维护任务,确保铁路正常运营;2.加强维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3.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4.定期组织维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5.提供安全工作中的技术支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高速铁路建设单位及其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队伍安全生产有序开展。

制度应当包括: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2.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3.性质特殊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高速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营过程安全有序开展。

制度应当包括:1.监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2.运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运营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高铁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高铁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铁线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铁安全、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高铁线路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高铁线路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高铁线路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铁路局负责本局高铁线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高铁线路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高铁线路安全检查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三)组织高铁线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高铁线路安全;(四)组织高铁线路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五)组织开展高铁线路安全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六条站段、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负责高铁线路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高铁线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二)开展高铁线路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三)参与高铁线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高铁线路安全;(四)做好高铁线路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七条铁路局应制定高铁线路安全检查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包括:(一)线路设施设备检查;(二)路基、桥梁、隧道等检查;(三)通信、信号、电力等设备检查;(四)环境、气象等影响高铁线路安全的因素检查。

第八条铁路局应建立健全高铁线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四、应急处置第九条铁路局应制定高铁线路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措施和职责。

第十条发生高铁线路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铁路局应组织开展高铁线路安全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基层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

六、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铁路局应加强对高铁线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细则的通知-云交管养〔2018〕67号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细则的通知-云交管养〔2018〕67号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细则
的通知
正文:
----------------------------------------------------------------------------------------------------------------------------------------------------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路政总队,厅质监局、造价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交公路发﹝2018﹞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云南省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实际,厅制订了《云南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细则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13日——结束——。

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定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定一、前言随着我国高速铁路建设的不断进展,越来越多的人员投入到了这项工作中来。

高速铁路的安全性与牢靠性是保障运营的关键,工务安全在其运营的过程中起着至关紧要的作用。

因此,为了确保高速铁路工务的安全与高质量的建设,我们需要完善有效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措施。

二、基本原则1. 物质安全优先。

争取在工程实施的每一步骤中,充分考虑工程施工对人身和财产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提出相应对策,要求从物质安全方面进行优先。

2. 安全先行、防备为主。

应在明确责任、强化安全教育和有效防备措施的基础上,大力推广积极的和安全的技术、管理和操作方法,削减和防备各类事故的发生。

3. 严谨认真、科学管理。

应以安全、高效、经济为基本要求,采纳现代化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加强对各种风险的评估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务安全保证。

三、运营安全规定1.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进行高速铁路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必需全面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 构筑物设计必需严格遵奉并服从标准高铁施工建设中所用的构筑物需要严格依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显现结构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的风险和危害。

3. 做好安全解除和安全评估工作在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需要认真订立安全解除和安全评估工作方案,确保工地已经达到严格的安全工程要求,也要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是高品质且长期的,并可以安全地投入运营。

4. 确保供水设施的健康、安全与高效在供水方面,必需加强水源保护、水质整治和安全稳定供应,对于不合格的水源及水污染物必需实行措施加以处理。

5. 做好泄水设施的水环境保护在泄水方面,必需加强水污染整治;设守、归守、助守工法。

6. 做好轨道清障等维护工作轨道清障和维护是高速铁路工作中最常见的工作之一,必需加强轨道清障和维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并保证维护设备的良好状态,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7. 设备维护保养必需加强对设备维护保养人员的安全保障,订立相应的维护保养标准,协同工程部门对机器运行状态进行监控管理,适时发觉和解决设备故障,削减显现故障的可能性,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023年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广大旅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家铁路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总公司和下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铁路总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不断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员工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中的各项要求,不得擅自偏离操作规程。

第九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件。

第三章安全标准第十条铁路总公司应建立并完善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设备标准、安全评估标准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应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和风险特点制定,确保各项作业能够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安全设备标准应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确保安全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第十三条铁路总公司和下属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铁路总公司应建立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

第十五条铁路总公司应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总结教训,改进工作,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资源保障第十六条铁路总公司和下属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经费到位。

第十七条铁路总公司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装备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装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铁路总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高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制度

高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制度

高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制度第2.0.1条高速铁路工务从业人员按国家、行业和总公司规定,实行资格准入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2.0.2条高速铁路实行天窗修制度。

高速铁路上道检查、检测、修理均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未经准许不得在天窗时间外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栅栏范围内。

动车段(所)及其走行线、与高速铁路相邻的其他线路的检修作业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0.3条高速铁路应实行垂直天窗;初期运营速度为200km/h时,如确需采取V型天窗,V型天窗时段邻线限速不超过160km/h,并应纳入运行图。

第2.0.4条列车运行图天窗时间应固定,原则上不应少于240分钟。

在维修天窗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和季节特点,安排昼间检查天窗。

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跨铁路局的由铁路局协商)。

昼间检查天窗内,不得进行设备修理作业。

第2.0.5条因自然灾害、暴风雨雪天气、行车设备故障等原因或施工后阶梯提速期间,需对设备进行检查和处理时,应办理封锁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

仅上道检查和处理一条线时,邻线限速不超过160km/h。

检查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非常站控模式时为车站值班员)(以下称为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限速运行或封锁线路。

故障处理后需要现场看守时,本线限速80km/h及以下、邻线限速160km/h及以下。

设备管理单位应在现场设看守人员和防护员。

故障处理后限速地点,现场看守人员如需上道检查,应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如需作业,应办理本线封锁手续,作业后应严格执行质量确认。

第2.0.6条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封闭一线施工、邻线行车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

施工现场应做好物理隔离并按规定设置防护,作业人员和机具应严格执行避车制度。

第2.0.7条上道作业、设备故障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设备管理单位应设驻调度所(非常站控模式时为车站)(以下称为调度所(车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在现场设现场防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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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速铁路线路安全第三章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畅通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高速铁路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以及初期运营时速不小于200公里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通过铁路运输工具实现旅客和货物位移活动的铁路局、铁路公司等企业法人。

第三条高速铁路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综合运输体系的骨干,大众化交通工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着十分繁重的客货运输任务。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是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建设及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严格落实铁路从业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资格审查,加强高速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检修,保证高速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运输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承担高速铁路治安安全防控的主体责任,将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

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日常监管,对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二)公安机关要加强高速铁路治安防范工作,地方公安和铁路公安建立协调联动、信息沟通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高速铁路站、车良好秩序和沿线治安稳定;(三)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高速铁路周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耕地资源规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四)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高速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接收铁路运输企业为地方建设的桥梁;(五)水利部门要把高速铁路防洪安全同步纳入规划建设,及时做好雨情、汛情、灾情信息通报和灾情处置应对工作,对高速铁路上游水库、周边河道定期排查整治,采取加固措施,做好高速铁路沿线的水土保持工作;(六)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物质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对邻近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同步修建隔音、防尘等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设立、铁路用地保护和铁路线路两侧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工作;(八)广电、通信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通信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进行专项整治;林业、宣传、教育、发展改革、电力等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护路联防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要设置高速铁路安全防范工作专项经费,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高速铁路安全防范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经费到位。

第七条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高速铁路治安秩序。

车站和高速铁路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高速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八条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省范围内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条公民有爱护高速铁路设施设备的义务,鼓励公民参与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志愿活动。

禁止任何破坏高速铁路设施、扰乱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输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高速铁路线路安全第十条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及边坡、侧沟及其它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边界设置封闭设施。

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沿线的人群密集区域设置禁止进入、禁止翻越、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10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12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15米;(四)其他地区20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高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划定。

第十三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应按以下程序划定:(一)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二)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对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进行复核后,发文或者在平面图上签章执行,并公告;(三)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复核后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设立标桩。

新建、改建铁路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由铁路建设单位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划定并公告,同时应向社会公告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采矿工程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在高速铁路开通运营前划定并公告。

第十五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垃圾、放养牲畜;(二)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放气体、固体、液体、烟尘、粉尘等污染、腐蚀物,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物质;(三)擅自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铺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四)擅自进行取土、挖沟(砂),修建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施工行为;(五)攀(钻)越、损毁防护设施或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六)放飞影响行车安全的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或漂浮物体;(七)在保护区内耕种、栽种树木,悬挂、抛洒、放置物品及其它可能妨碍瞭望、影响线路设备、高压接触网、电力线、信号、通信电缆设施性能及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30米范围内和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超出上述范围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听取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醒所有人或管理人及时排除。

所有人或管理人拒绝排除隐患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排除隐患。

第十七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障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确保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八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侵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严禁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车站周围各50米范围内搭建、设置彩钢瓦房、板房、广告牌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以及跨塌后会侵入铁路限界并影响铁路设备安全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线和杆塔等构筑物。

超出上述范围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建设杆塔、烟囱等设施,倒伏后不得侵入高速铁路防护栅栏,且不得影响铁路行车瞭望。

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树木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消除隐患,疏于管理造成高速铁路设施损坏或者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既有的油气管线及临近高速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检查维护,避免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未按规定管理维护,造成安全事故或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由建设方设置防止车辆、行人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高速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未按规定设置的,不得投入使用;未按规定管理维护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提醒所有人或管理人采取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拒不排除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为地方建设的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地方有关部门管理使用。

拒绝接收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协调处理。

地方道路维护单位进行桥梁维护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为维护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高速铁路线路两侧铁路用地范围以外的山坡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区域进行整治,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可能危及高速铁路线路安全的山坡地进行建设开发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在高速铁路沿线30米至50米范围内建设全国绿色通道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实施抽取地下水、堆放弃土、填埋湿地、河道等可能影响高速铁路线路、桥梁、隧道周边安全的行为。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铁路运输企业报告后,应当设置禁止区或者限制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在高速铁路沿线的水利、水电、防洪设施出现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情形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及时整治,未及时整治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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