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2011
2011年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补偿类别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退岗后按月1级2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90﹪2级25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85﹪3级23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80﹪4级21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75﹪5级18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70﹪(保留劳动关系才享有)6级16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60﹪(保留劳动关系才享有)7级13个月本人工资8级11个月本人工资9级9个月本人工资10级7个月本人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补助金说明:1、本人工资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但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2、对于农民工的本人工资应依据《湖南省农民工参加保险暂行办法确定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因工死亡6个月的统筹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工亡其他供养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由所在单停工留薪期间的2011年工伤待遇赔偿项目及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4、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长沙市2010年月平均工资暂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由单位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没有的,可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需要配置,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个月本人工资24个月本人工资30个月本人工资18个月本人工资15个月本人工资15个月本人工资10个月本人工资10个月本人工资8个月本人工资8个月本人工资6个月本人工资6个月本人工资医疗补助金时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法确定》湘劳社政字(2005)22号文件伤残医疗补助金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配收入的20倍: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或孤儿可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所在单位按实际情况支付目及标准资暂时只能依据08年发布的数据确定为2653元/月。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011工伤赔偿标准文本列表式
工伤赔偿标准(2011)发布时间:2011-6-3作者:张士谦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主要参考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二、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但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此项赔偿。
据实计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误工费)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佛山工伤赔偿标准
佛⼭⼯伤赔偿标准对于佛⼭⼯伤赔偿标准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次性伤残补助⾦(以⼯伤职⼯⼯伤前12个⽉的缴费⼯资为基数)修改后:(2011年之后)修改前(2011年之前)⼀级27个⽉⼀级24个⽉⼆级25个⽉⼆级22个⽉三级23个⽉三级20个⽉四级21个⽉四级18个⽉五级18个⽉五级16个⽉六级16个⽉六级14个⽉七级13个⽉七级12个⽉⼋级11个⽉⼋级10个⽉九级9个⽉九级8个⽉⼗级7个⽉⼗级6个⽉2、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国家《⼯伤保险条例省条例(04版)⼀级50%⼀级60%⼆级40%⼆级50%三级30%三级40%四级30%3、⼀次性⼯伤医疗补助⾦(双⽅解除劳动关系时由⼯伤保险基⾦⽀付,标准以⼯伤职⼯⼯伤前12个⽉的缴费⼯资为基数)五级10个⽉六级8个⽉七级6个⽉⼋级4个⽉九级2个⽉⼗级1个⽉4、⼀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双⽅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付,标准以⼯伤职⼯⼯伤前12个⽉的缴费⼯资为基数)五级50个⽉六级40个⽉七级25个⽉⼋级15个⽉九级8个⽉⼗级4个⽉第3、4点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上述为2011年之前标准,如政策调整则按新标准)5、伤残津贴(1-4级伤残职⼯)以本⼈⼯伤前12个⽉的缴费⼯资为基数按⽉发放:⼀级伤残90%,⼆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
6、死亡待遇丧葬补助⾦: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次性⼯亡补助⾦: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配偶40%/⽉,其他亲属每⼈30%/⽉,孤寡、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介绍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所造成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事故发生后,雇主需要向受伤员工支付工伤赔偿金。
这篇文档将介绍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概述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制定的。
这些标准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受伤员工可以得到的赔偿金额。
以下是该年度的工伤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一、辞职或除名的一次性赔偿金受伤员工因工伤发生后被辞职或除名,雇主需要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根据不同等级的伤残程度,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赔偿金为24个月工资的20倍二级伤残:赔偿金为24个月工资的18倍三级伤残:赔偿金为24个月工资的12倍四级伤残:赔偿金为24个月工资的6倍五级伤残及以下:赔偿金为24个月工资的4倍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月度赔偿金受伤员工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雇主需要支付月度赔偿金。
根据不同等级的伤残程度和所需护理程度,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全天候看护:赔偿金为伤者当年月均工资的70%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需要全天候看护:赔偿金为伤者当年月均工资的60%二级伤残:赔偿金为伤者当年月均工资的50%三级伤残:赔偿金为伤者当年月均工资的40%四级伤残:赔偿金为伤者当年月均工资的30%五级伤残:赔偿金为伤者当年月均工资的20%六级伤残及以下:赔偿金为伤者当年月均工资的10%三、临时赔偿金受伤员工在康复期间无劳动能力的,雇主需要支付临时赔偿金。
临时赔偿金的支付期限为1年,根据伤势的严重程度,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赔偿金为伤员当年月均工资的90%二级伤残:赔偿金为伤员当年月均工资的80%三级伤残:赔偿金为伤员当年月均工资的70%四级伤残:赔偿金为伤员当年月均工资的60%结论2011年的工伤赔偿标准明确规定了不同等级的伤残程度下受伤员工可以得到的赔偿金额。
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二)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11年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一、伤残赔偿金1.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一级的,一次性赔偿金为15个月的工资;2.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二级的,一次性赔偿金为14个月的工资;3.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三级的,一次性赔偿金为13个月的工资;4.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四级的,一次性赔偿金为12个月的工资;5.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五级的,一次性赔偿金为11个月的工资;6.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六级的,一次性赔偿金为10个月的工资;7.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七级的,一次性赔偿金为9个月的工资;8.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八级的,一次性赔偿金为8个月的工资;9.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九级的,一次性赔偿金为7个月的工资;10.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为十级的,一次性赔偿金为6个月的工资。
二、死亡赔偿金根据被保险人的工资标准和死亡人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赔偿:1. 单一死亡赔偿金为被保险人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 多人同死亡事故,每个被扶养人除享受单一死亡赔偿金外,每个加给一个被扶养人生活费,金额为平均工资的15%;3. 被保险人留下无法重新组建家庭的双方父母其中一方尚在世的,给予单一死亡赔偿金和加给生活费;4. 被保险人留下无法重新组建家庭的双方父母已故或者一方已故的,生活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5. 无论案件是否有被扶养人,对工伤残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按比例分配部分赔偿金。
三、丧葬费根据被保险人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丧葬费。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按每天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支付。
五、工伤医疗费1. 工伤医疗费包括治疗费、手术费、住院伙食费、康复费、一次性康复物品费等;2. 工伤医疗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支付,无故人灾的工伤不超过15万元。
以上为2011年工伤赔偿的主要标准内容,具体情况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赔偿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发布时间:2013-10-5 10:06:00 阅读次数:528596次作者:张士谦我要评论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二)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2011年贵州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一、基本工伤赔偿(一)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等费用1、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职工因工致残工伤赔偿(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工伤保险条例-2011最新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1最新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注意:根据Open对使用模型的规定,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需要准确的信息,请咨询相关政府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详细内容如下:一、工伤赔偿基本原则工伤赔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适当的金钱形式补偿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工伤赔偿基本原则包括:1. 事故认定原则:工伤事故应符合事故认定的相关标准,必须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与工作岗位有因果关系的意外伤害事故。
2. 医疗费用赔偿原则: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赔偿范围包括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直接与工伤事故相关的医疗费用。
3. 劳动能力损失补助原则:根据工伤程度,对伤残职工实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生活补助金的发放。
4. 遗属福利待遇原则:工伤职工死亡后,对其遗属发放抚恤金、丧葬费和生活费等福利待遇。
二、工伤赔偿标准1. 工伤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实际情况,按照相关医疗费用计算标准进行补偿。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工伤程度和工龄,在相关工伤赔偿标准表中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金额。
3. 伤残津贴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工资基数,在相关伤残津贴标准表中确定每月发放的伤残津贴金额。
4. 抚恤金标准:根据工伤职工死亡的情况和遗属的关系,在相关抚恤金标准表中确定抚恤金的发放金额。
5. 丧葬费标准:根据工伤职工死亡的情况,在相关丧葬费标准表中确定丧葬费的发放金额。
三、附件根据本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用于保护工人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的权益。
2. 事故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工伤事故进行判断、确认的过程。
3. 伤残程度评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依据。
4. 抚恤金:指对工伤职工的遗属进行抚恤的一定金额。
2011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2011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2011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一、引言工伤赔偿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得到合理的赔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2011年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并对其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阐述。
二、工伤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该法规对工伤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项目等进行了规定。
2. 具体执行细则与规范文件工伤赔偿标准的细节内容将根据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具体执行细则与规范文件进行确定。
三、工伤赔偿标准的细化解析1. 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工伤赔偿的计算主要涉及到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伤残赔偿金的核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将根据工伤程度和受伤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2. 工伤赔偿项目及比例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不同项目的赔偿比例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调整。
3. 工伤赔偿标准的调整机制工伤赔偿标准的调整机制将根据国内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定期评估与调整,以保持其合理性和社会公平性。
四、本所涉及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 工伤赔偿计算公式3. 相关执行细则与规范文件五、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条例 -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工伤保险进行管理的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
2. 基本工资 - 作为工伤赔偿计算的基础,是指劳动者的基本工作报酬。
3. 工龄工资 - 是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长短,所对应的补贴或津贴。
4. 伤残赔偿金 - 指因工伤造成劳动者伤残而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六、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2011年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工伤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项目及比例以及标准的调整机制。
通过对相关内容的细化解析,希望能够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获得合理赔偿提供参考和依据。
2011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本文来源于新华社2010年12月24日17:58(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011年1月1日后的工伤赔偿表
深圳市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工伤赔偿一览表
适用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工伤。
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6728元即月平均工资3894元的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
工伤职工工资高于深圳市2009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894元的300%的,按照元的300%即11682元/月计算;工伤职工工资低于深圳市2009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894元的60%的,按照3894元的60%计算。
3894元/月×60%=2336.40元/月。
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1.背景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2.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2011年中国境内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从事劳动工作的职工。
3.工伤赔偿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赔偿应按以下准则进行计算:3.1 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所需的治疗、住院、手术、药物及康复费用等。
按照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
3.2 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永久或者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3.3 丧葬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死亡的,按照一次性给予死亡职工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
3.4 基本生活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依赖他人生活或者护理的,按照一定比例从工伤基金中支付。
3.5 其他补偿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计算,包括交通费、关押费等。
4.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工伤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4.1 工伤医疗费的计算计算工伤医疗费用时,按照工伤职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计算。
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医疗费的全部费用。
4.2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伤残赔偿金的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伤残赔偿金 =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等级系数×伤残赔偿金计算比例伤残等级系数和伤残赔偿金计算比例由当地人民规定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 丧葬补助金的计算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死亡的,一次性支付给予死亡职工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丧葬补助金 = 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计算比例丧葬补助金计算比例由当地人民规定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 基本生活费的计算计算基本生活费时,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程度确定生活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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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2011
发布时间:2011-6-3 7:32:00 阅读次数:375535次作者:张士谦我要评论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
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