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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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23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23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1000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是指用于管理组织内部出版物的一项规章制度。

该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组织内部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以保障组织资料的保密和管理的准确性。

本文将就2015年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进行1000字的介绍。

一、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组织内部各类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如宣传资料、内部刊物、通讯论坛等。

二、组织机构为了落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组织应当设立宣传部、新闻中心或其他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编辑要求编辑人员应当按照出版物的定位和性质,掌握相关知识,遵守出版物的主题、风格和规范,确保出版物的内容与组织的原则保持一致。

编辑时应当注重严密的逻辑和明确的文字表述,注意文字的准确性、凝练性和完整性。

同时,编辑人员还应当注重出版物的美感和可读性,以便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内容。

四、出版要求出版物应当果断的执行前置审批制度,履行宣传、出版等审批手续。

出版物的目录、版权页、页码、装帧、印刷品质等均应符合审批以内的规定,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和外观效果。

五、发行要求出版物的发行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授权范围,按期发放给组织内的相关人员。

对于涉及到保密的出版物,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六、使用要求阅读出版物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如有需要,应妥善保管。

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复制、借用或传阅出版物。

对于不再需要的出版物,应当及时清理和销毁,防止不必要的空间浪费和保密事件的发生。

七、责任制对于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应当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并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以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以上便是2015年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通过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组织内部出版物的质量和保密,同时提高内容与形式的可读性,更好地服务于组织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辅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辅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拆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第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XX报”、“XX刊”或“XX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记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第七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第九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容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送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复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光盘制品的审批和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包括:成册的图书形印刷品;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连续印刷的报纸形印刷品;有固定名称、栏目、刊期、开版、页码,连续印刷的期刊形印刷品;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视盘(CD、VCD、LD)、高密度激光唱视盘(DVD-A、DVD-V);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电子出版物,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Ⅰ)、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国家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类型。

第四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必须符合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和业务范围,用于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

企业主办的报纸形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及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内部资料性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用于宣传本部门、本单位形象或介绍本企业产品的,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和确实的需要,并应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专项批准。

第五条出版、印刷、复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为免费赠送的印刷品或复制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销售、出租,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许可文件超范围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联办之类形式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公布日期】2014.03.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10号令,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4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3月28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一、引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对于组织内部的沟通和知识共享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出版物,制定一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分类、审批、发布、存储以及更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分类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类型和用途,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内部通知:用于组织内部的通知、公告等重要信息的发布,包括会议通知、事项通知、人事变动通知等。

2.工作报告:记录工作进展、成果、问题等内容,用于交流和总结;包括项目报告、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等。

3.培训材料:用于内部培训和知识传授,包括培训课件、教材、学习笔记等。

4.政策法规:整理和传达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包括公司章程、行政规定、劳动法等。

5.其他类别:根据具体需要设定的其他类别,例如团队分享、经验交流、先进事迹等。

三、审批程序为了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和准确性,必须进行审批程序。

具体程序如下:1.出版物起草: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撰写和整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材料。

2.初审: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出版物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内容符合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批:经过初审后,由负责人或相关领导进行最终审批,并作出决定是否发布。

4.备案:出版物审批通过后,将进行备案登记,包括出版物名称、出版日期、审批人员等信息。

四、发布与传播完成审批程序后,出版物将得到发布和传播。

具体方式如下:1.内部传阅:将出版物以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发送给相关人员,确保信息的传输和接收。

2.定期发布:将出版物以固定频率(例如每周、每月)发布到组织内部的平台、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供员工浏览和下载。

3.针对性发布:对于特定的人或岗位,可以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单独发送出版物,以保证信息的精确发送和及时接收。

五、存储与归档为了方便后续查阅和利用,必须对出版物进行存储和归档。

具体措施如下:1.电子存储:将所有出版物以电子形式保存在公司内部网络或其他指定的存储设备上,便于检索和共享。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4.03.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施行16年之久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开始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自3月28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0日发布)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从准印证的核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对比1997年版《办法》,意见稿有两大变化。

一是扩大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意见稿规定,“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这就将《办法》的适用范围从1997年版的“委印和承印活动”扩展到编印发产业链。

二是细化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分类。

意见稿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和连续性两种,明确规定了申请编办、印制这两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条件,以及不予核发准印证的8种情形。

意见稿明确,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准印证》管理,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核发《准印证》。

意见稿还指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单位应当对所编办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涉及民族、宗教、外交、历史等重大内容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审读。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寄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邮政编码:100052,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还可将意见发至***************。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李生晓梦制作双击可修改,再上传必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拆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

第四条编办、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办、印制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单位。

第六条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印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办宗旨及行业特征;(二)编办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

企业编办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为生产型大中型企业、县(市、区)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酒店)、大型的餐饮饭店、商场等服务性企业。

(三)有确定的编办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办目的应限于与编办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企业编办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加强内部宣传工作,提高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认知和理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出版机构公司研究院是本公司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要出版机构,根据公司年度宣传计划,精心设计、编制、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出版内容(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紧密围绕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工作部署,宣传公司形象,宣传业务,传递企业文化,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促进公司发展。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呈现整洁、精美、醒目的印刷效果,内容应当准确、鲜明、有力,语言应当简练、明确,体现公司的形象和理念。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应当遵循透明、公开、公正、真实的原则。

严格按照公司的宣传计划,保证出版内容与公司战略、各项政策的一致性,确保出版内容的准确性、实用性、可读性。

四、出版程序(一)根据公司年度宣传计划,公司研究院将设计方案形成原稿并编制好稿,经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刊印。

(二)原稿的编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明确出版目的,内容和宣传重点,制作大纲,确定主次分明的内容分项;2.细化每个内容分项所要表达的思想、事实和举措,勾画出插图、图表和配文等具体表述方式;3.推敲文字,逐项注重文字的风格、语法、表达技巧、逻辑等,保证各项内容精细、准确、通俗易懂;4.编好稿件一并拟出宣传片中形象展示的图表、图片、音频等文件。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核程序,加强审稿、审批,审核制度的落实。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与公司已进行的相关业务考察、公告、活动宣传等信息相互抽取点联结,使公司员工更完整地了解公司各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和现状。

五、版次和印数(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版次和印数应当根据公司全体员工的实际需求,以及内部和外部宣传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若出版物需扩大影响范围,应当由公司公关部门批准。

六、出版流通(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分发应当根据公司员工的具体条件、工作岗位和需求确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简介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以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发布和传播,保证出版物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定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公司内部流通的研究、调查、报告、成果、经验、规划等的文字、文档、图表等非专业编辑出版物。

编辑责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负责人应当保证出版物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除非经过公司管理层批准,不得发布任何不实或不规范的信息。

编辑负责人还应当指定各种出版物的编写标准,确保出版物的格式、语言、排版等符合规范和审美标准。

审核流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核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审批流程应该符合公司管理规范的要求。

审批流程包括:编辑、审核、核准、备案、印刷等流程。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流程应当由编辑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确保审批流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受众管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受众应该区分清楚,确保发布的信息符合读者群的需求和请求。

同时应该确保出版物不会泄露公司机密或重要信息。

员工培训公司应该定期开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和发布相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的设计、审批流程、格式等知识培训。

员工在正式编辑和发布前,应该经过培训并“培训合格”。

审查与修订公司应该定期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审查和修订,对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出版物及时予以处理。

编辑负责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和更新,确保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信息符合客观规律和要求。

以上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规范办法,制定并执行这一规范办法不仅有助于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和发布,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并且全面加强对内部机密和重要信息的控制,保证公司机密和重要信息的安全性。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范本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12956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formation Publications inUniversitie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为繁荣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进一步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z医科大学校内出版,并未取得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或内部出版统一刊号,有固定名称、开版,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商品性成册、折页或散页的连续出版物、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材料和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二条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学校各单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均需履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手续,认真填写z医科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报审批表(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写明办刊宗旨、刊物名称、刊期、开版或开本、办刊内容、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资金保障等内容),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自办刊物由校团委预审,各学院团总支、学生分会的自办刊物由所在学院党总支预审,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备案。

第三条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办刊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审批表所填写内容办刊,不得随意更改刊物名称、刊期、开版或开本、内容等。

第四条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刊号登记:经审批和备案后,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登记、编发刊号,印刷时刊号应在刊物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z医科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

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背景大学属于高等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多个领域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和声誉。

在大学内,学术研究以及科技创新的成果通常通过资料性出版物的形式呈现和传播。

如何规范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增强其质量和可信度是大学管理的必要部分。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定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标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准确性和可信度,从而提高大学广泛传播学术研究成果的影响力。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内部所有的资料性出版物,包括但不限于学术期刊、专著、报告、论文等形式的出版物。

主要内容1. 出版资格所有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提名者和审批者必须是该领域内有着资深造诣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和学者。

提名者应该对出版物有充分的了解和研究,具有判定和评估出版物质量和可信度的能力。

2. 出版流程出版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出版物提名:由提名者向出版物管理部门提出出版物的提名请求。

2.出版物评估:出版物管理部门评估提名请求,确定其申请资格。

3.出版物审批:经过评估合格的出版物提名请求,最终被出版物管理部门审批通过。

4.出版物制作:对已经审批通过的出版物进行制作、编排和排版。

5.出版物发布:经过制作和编排后的出版物,通过大学内部网络或者其他途径进行发布。

3. 内容审核所有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进行内容审核。

审核人员应该既包括作者本身,也应该有专业审稿人和主编。

审核应该覆盖到出版物的内容、结构和格式等多个方面,以及事实的准确性和论述的科学性。

4. 质量监控大学内部出版物应有质量监控的机制,通过定期的检测和审查来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和可信度。

同时,出版物管理部门应该建立投诉和申诉机制,以便读者可以对出版物的质量提出相应的反馈和投诉,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维护出版物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附则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大学内部出版物管理部门。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出版物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出版物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结论本办法的实施可以保障大学内部出版物的质量和可信度,增强出版物的影响力和影响范围,有助于提升大学整体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形象。

内部性资料出版人员资质

内部性资料出版人员资质

内部性资料出版人员资质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
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
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现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第四条编办、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办、印制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单位。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19⽇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4⽉1⽇起施⾏。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2⽉10⽇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于指导⼯作、交流信息的⾮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 &n bsp;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编印⽬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相⼀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致的⼯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相⼀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于指导本企业的⽣产经营、企业⽂化和精神⽂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员;(五)有稳定的资⾦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八部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八部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八部分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参考标准1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3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轻微经营数量100(册/份),非营利性的。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予以收回,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的罚款一般经营数量1000(册/份)以上2000(册/份)以下,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少。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严重经营数量2000(册/份)以上10000(册/份)以下,规模大的。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予以收回,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经营数量10000(册/份)以上,经营规模大,违法所得较多的。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2编印含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13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新出报字[2008]34号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新出报字[2008]34号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新出报字〔2008〕34号)各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新闻出版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日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管理,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连续性出版的成册或折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违者按非法出版活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查处。

第四条申请委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由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填写《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公章,并附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30•【文号】新闻出版署署长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署长令(第10号)现发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友先1997年12月30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第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学院各单位主办的,用于指导工作、沟通情况、院内交流而编印的简报、工作通讯、期刊等信息类资料印刷品。

第三条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遵纪守法,不得发表损害国家、社会、学院利益和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进行情况的交流和沟通,凝聚人心,促进和谐,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学院组织宣传部为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学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事宜;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出版、发行后,必须报送院组织宣传部审阅,存档备查。

第五条凡院内学生社团组织创办、编辑、出版、发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由院团委审查、批准并提出具体管理意见后,由院组织宣传部审定并备案登记。

第六条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应明确责任人,严格把关,未经审查,不得印发。

主办单位对负责的出版物负有以下责任:指导刊物编辑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审核刊物编辑部的办刊宗旨、工作方针及宣传报道计划和刊发的稿件;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印刷品的质量;决定刊物的主编人员;决定刊物的发放范围及发行量;对刊物违反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院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以报纸形式编印出版物。

学院各单位主办的凡以报纸形式出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改为非报纸形式的、用于指导工作的内部资料。

如确因工作需要以报纸形式出版,应按相关规定由院组织宣传部审核后,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办理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许可证,方可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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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2号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2015年2月10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
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八条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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