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23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1000字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是指用于管理组织内部出版物的一
项规章制度。该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组织内部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以保障组织资料的保密和管理的准确性。本文将就2015年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进行1000字的介绍。
一、适用范围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组织内部各类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
的管理,如宣传资料、内部刊物、通讯论坛等。
二、组织机构
为了落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组织应当设立宣传部、新闻中
心或其他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编辑要求
编辑人员应当按照出版物的定位和性质,掌握相关知识,遵守出版
物的主题、风格和规范,确保出版物的内容与组织的原则保持一致。
编辑时应当注重严密的逻辑和明确的文字表述,注意文字的准确性、凝练性和完整性。同时,编辑人员还应当注重出版物的美感和可读性,以便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内容。
四、出版要求
出版物应当果断的执行前置审批制度,履行宣传、出版等审批手续。
出版物的目录、版权页、页码、装帧、印刷品质等均应符合审批以
内的规定,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和外观效果。
五、发行要求
出版物的发行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授权范围,按期发放给组织内的
相关人员。
对于涉及到保密的出版物,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六、使用要求
阅读出版物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如有需要,应妥善保管。未经
许可,不得私自复制、借用或传阅出版物。
对于不再需要的出版物,应当及时清理和销毁,防止不必要的空间
浪费和保密事件的发生。
七、责任制
对于出版物的编辑、发行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应当明确责任人和
内部资料出版物整改措施
内部资料出版物整改措施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的出版流程,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和准确性,本公
司制定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整改措施,以确保
内部出版物的品质和效益。
1. 资料筛选和审核
在出版物的准备阶段,我们首先进行资料筛选和审核。只有真实、
可靠的资料才能被选用。为此,我们设立了专门的资料审核团队,负
责对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筛查。他们会检查资料的来源、内容的准确
性和可靠性,以及与我们公司核心价值观的契合度。只有通过审核的
资料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处理。
2. 文章撰写和编辑
在文章撰写和编辑阶段,我们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我们鼓
励所有员工以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思想,避免使用复杂的行话和术语。此外,我们还强调逻辑性和结构性,确保文章的逻辑清晰、有条不紊。编辑团队会负责检查文法和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以及文案排版的美
观和整洁。他们还会对文章进行删改和修改,以确保文章的内容和形
式达到出版的要求。
3. 校对和审查
在完成文章的编辑后,我们进行校对和审查工作。校对人员会仔细
检查文章的语法错误、拼写错误和标点符号使用。审查人员负责审查
文章的内容准确性和一致性,以及对公司政策和法规的遵循程度。他
们会与作者和编辑团队进行交流,讨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4. 内部审批和学术性审核
在出版物最终确定之前,我们进行内部审批和学术性审核。内部审
批包括高层管理人员的审核和批准,确保出版物符合公司整体形象和
战略目标。学术性审核则由专业人士负责,评估出版物的学术性和专
业性。他们会对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5. 市场调研和用户反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12.30
•【文号】新闻出版署署长令[第10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署长令
(第10号)
现发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友先
1997年12月30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第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2015年2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
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一、引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对于组织内部的沟通和知识共享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出版物,制定一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
办法是必要的。本文将从分类、审批、发布、存储以及更新等方面进
行详细阐述。
二、分类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类型和用途,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内部通知:用于组织内部的通知、公告等重要信息的发布,包括
会议通知、事项通知、人事变动通知等。
2.工作报告:记录工作进展、成果、问题等内容,用于交流和总结;包括项目报告、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等。
3.培训材料:用于内部培训和知识传授,包括培训课件、教材、学
习笔记等。
4.政策法规:整理和传达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包括公
司章程、行政规定、劳动法等。
5.其他类别:根据具体需要设定的其他类别,例如团队分享、经验
交流、先进事迹等。
三、审批程序
为了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和准确性,必须进行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出版物起草: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撰写和整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材料。
2.初审: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出版物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内容符合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批:经过初审后,由负责人或相关领导进行最终审批,并作出决定是否发布。
4.备案:出版物审批通过后,将进行备案登记,包括出版物名称、出版日期、审批人员等信息。
四、发布与传播
完成审批程序后,出版物将得到发布和传播。具体方式如下:
1.内部传阅:将出版物以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发送给相关人员,确保信息的传输和接收。
2.定期发布:将出版物以固定频率(例如每周、每月)发布到组织内部的平台、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供员工浏览和下载。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李生晓梦制作双击可修改,再上传必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拆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
第四条编办、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
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办、印制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
第五条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单位。
第六条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印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办宗旨及行业特征;
(二)编办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企业编办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为生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
理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2956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formation Publications in
Universiti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为繁荣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进一步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z医科大学校内出版,并未取得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或内部出版统一刊号,有固定名称、开版,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商品性成册、折页或散页的连续出版物、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材料和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二条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学校各单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均需履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手续,认真填写z医科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报
审批表(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写明办刊宗旨、刊物名称、刊期、开版或开本、办刊内容、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资金保障等内容),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自办刊物由校团委预审,各学院团总支、学生分会的自办刊物由所在学院党总支预审,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备案。
第三条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办刊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审批表所填写内容办刊,不得随意更改刊物名称、刊期、开版或开本、内容等。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修订对照表)
现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简介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以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发布和传播,保证出版物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定义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公司内部流通的研究、调查、报告、成果、经验、规划等的文字、文档、图表等非专业编辑出版物。
编辑责任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负责人应当保证出版物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除非经过公司管理层批准,不得发布任何不实或不规范的信息。
编辑负责人还应当指定各种出版物的编写标准,确保出版物的格式、语言、排版等符合规范和审美标准。
审核流程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核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审批流程应该符合公司管理规范的要求。
审批流程包括:编辑、审核、核准、备案、印刷等流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流程应当由编辑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确保审批流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受众管理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受众应该区分清楚,确保发布的信息符合读者群的需求和请求。同时应该确保出版物不会泄露公司机密或重要信息。
员工培训
公司应该定期开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和发布相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的设计、审批流程、格式等知识培训。员工在正式编辑和发布前,应该经过培训并“培训合格”。
审查与修订
公司应该定期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审查和修订,对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出版物及时予以处理。
编辑负责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和更新,确保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信息符合客观规律和要求。
以上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规范办法,制定并执行这一规范办法不仅有助于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和发布,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并且全面加强对内部机密和重要信息的控制,保证公司机密和重要信息的安全性。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加强内部宣传工作,提高公
司员工对公司的认知和理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出版机构
公司研究院是本公司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要出版机构,根据
公司年度宣传计划,精心设计、编制、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出版内容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紧密围绕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
工作部署,宣传公司形象,宣传业务,传递企业文化,激励员工努
力工作,促进公司发展。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呈现整洁、精美、醒目的印刷效果,内容应当准确、鲜明、有力,语言应当简练、明确,体现公司
的形象和理念。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应当遵循透明、公开、公正、
真实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的宣传计划,保证出版内容与公司战略、各项政策的一致性,确保出版内容的准确性、实用性、可读性。
四、出版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宣传计划,公司研究院将设计方案形成原
稿并编制好稿,经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刊印。
(二)原稿的编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明确出版目的,内容和宣传重点,制作大纲,确定主次分明
的内容分项;
2.细化每个内容分项所要表达的思想、事实和举措,勾画出插图、图表和配文等具体表述方式;
3.推敲文字,逐项注重文字的风格、语法、表达技巧、逻辑等,保证各项内容精细、准确、通俗易懂;
4.编好稿件一并拟出宣传片中形象展示的图表、图片、音频等
文件。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核
程序,加强审稿、审批,审核制度的落实。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与公司已进行的相关业务考察、公告、活动宣传等信息相互抽取点联结,使公司员工更完整地了解公司各
公司_出版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版物管理工作,确保出版物的质量,提高公司形象,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出版物,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刊物、宣传册、报告、手册、网站内容等。
第三条公司出版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体现公司文化,传播公司价值观;
3. 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 注重版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5. 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完成。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出版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出版物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出版物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制定公司出版物管理制度;
2. 组织实施出版物审查、校对、印刷等工作;
3. 负责出版物的排版、设计、制作和发行;
4. 监督出版物的质量,确保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5. 组织开展出版物培训工作;
6. 处理与出版物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出版物管理办公室的工作,确保出版物管理工作的顺利
开展。
第三章出版物内容管理
第七条出版物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体现公司形象,传播公司价值观;
3.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误导性信息;
4.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
5. 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出版物内容的审查:
1. 出版物内容应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审查;
2. 审查内容包括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等;
3. 审查通过的出版物内容,由出版物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四章出版物制作与发行
第九条出版物制作: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最新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最新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背景
大学属于高等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多个领域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和声誉。在大学内,学术研究以及科技创新的成果通常通过资料性出版物的形式呈现和传播。如何规范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增强其质量和可信度是大学管理的必要部分。
目的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定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标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准确性和可信度,从而提高大学广泛传播学术研究成果的影响力。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内部所有的资料性出版物,包括但不限于学术期刊、专著、报告、论文等形式的出版物。
主要内容
1. 出版资格
所有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提名者和审批者必须是该领域内有着资深造诣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和学者。提名者应该对出版物有充分的了解和研究,具有判定和评估出版物质量和可信度的能力。
2. 出版流程
出版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出版物提名:由提名者向出版物管理部门提出出版物的提名请求。
2.出版物评估:出版物管理部门评估提名请求,确定其申请资格。
3.出版物审批:经过评估合格的出版物提名请求,最终被出版物管理部
门审批通过。
4.出版物制作:对已经审批通过的出版物进行制作、编排和排版。
5.出版物发布:经过制作和编排后的出版物,通过大学内部网络或者其
他途径进行发布。
3. 内容审核
所有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进行内容审核。审核人员应该既包括作者本身,也应该有专业审稿人和主编。审核应该覆盖到出版物的内容、结构和格式等多个方面,以及事实的准确性和论述的科学性。
4. 质量监控
大学内部出版物应有质量监控的机制,通过定期的检测和审查来确保出版物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1. 背景
对于企业来说,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一种常见的宣传和传播信息的形式。这些出版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刊物、年度企业报告、员工手册、内部培训材料等等。
然而,对于这些出版物的制作、审核、发行和归档,很多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容易导致出版物质量不高、内容不准确、发行不规范、归档混乱等问题。
因此,制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是比较必要的。下面将从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流程、出版物质量和归档等方面,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进行探讨。
2. 相关政策法规
对于企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制作和发放,其涉及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
而企业内部制度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和审核流程、发行方式、文稿内容要求、发行人员职责、出版物质量检查、归档档案等等。
3. 管理流程
3.1 制作和审核流程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制作和审核流程应该规范和科学。在制作和审核流程中,需要明确每一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以保证出版物质量和效果。
具体的流程包括:
1.文稿编写。编写者应遵循企业内部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对文稿进行完整、准确和清晰的表述。
2.内部审核。内部审核人员应对文稿进行审核,审核后通知作者进行修改,直至符合要求。
3.外部审批。若文稿涉及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需要进行外部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可以进入排版、印刷等后续环节。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修订对照表)
现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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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2号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2015年2月10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
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八条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