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市、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参照部、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上一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第七条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除省级项目及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补助资金。
第八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相应前期工作。
其中:工程治理项目应完成勘查和施工图设计,排危除险项目应完成项目设计编制;专业监测应编制建设方案,完成站点选址;避险搬迁户应纳入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具体编制提纲见附件1),并完成建房选址;综合治理项目应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单项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完成相应的设计方案。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上述工作成果的审批(查)结论作为纳入项目库的依据。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治理效果。
二、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一)成立专门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相关工作。
(二)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2、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查、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3、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和从业行为。
4、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5、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三、项目立项与审批(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当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交详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重点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以及预算的准确性等。
(四)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应当及时下达立项批复,并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工期等要求。
四、勘查与设计(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勘查工作。
(二)勘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地质灾害的现状、成因、危害程度以及治理的可行性等。
(三)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勘查报告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
(四)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明确工程的结构、材料、工艺、施工方法等。
(五)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勘查和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修改完善。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程序,明确变更审批权限,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投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经省政府批准立项,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位于国家、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组织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所进行的变更申请、修改、审批、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设计变更的原则由于地质灾害体的复杂性或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若发现依照原施工图设计不能满足或部分不能满足地质灾害治理设计目标或预期治理效果的,应本着技术安全、控制投资的原则,遵循动态设计、优化设计的理念,及时进行工程设计变更,以确保治理工程能够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一)安全性原则: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等原因,若按照原施工图设计不能达到或部分不能达到预期治理效果和设计标准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加以补救。
(二)经济性原则: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等原因,若按照原施工图设计将超过原设计标准,工程治理安全储备过高,致使经济效益比不佳,造成投资浪费的,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加以优化。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书的通知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受委托主体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查情况,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第1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我厅于2009年8月6日下达了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项目任务书(川国土资函[2009]1042号)。
近期,各项目承担单位已按要求提交了勘查工作成果报告,并经技术专家审定。
根据勘查工作成果报告技术审查情况,结合我省震后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地震灾区第三批(第三期)62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任务随文下达,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及时完善并提交前期成果对已通过审查但尚未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复核的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尽快将修改完善后的勘查成果报告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复核。
对已通过专家复核的,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专家审查和复核意见,尽快对勘查工作成果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至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
对于同一项目的勘查、设计工作由不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承担的,勘查工作成果报告经专家复核通过后,勘查单位要主动与设计单位衔接,全面移交勘查工作成果资料,以供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
对于因勘查工作成果资料移交不及时、不全面而导致施工图设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我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乃至取消参与四川省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格。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位于国家、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建立、更新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简称项目库,下同);协调省财政安排重大项目资金;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的建议;按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开展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工作;组织对投资较大项目进行审查;下达勘查、设计、治理工程项目任务;对竣工项目进行抽验。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组织对投资较少项目的勘查设计书、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及时将审查后的勘查项目决算、治理工程投资概、预算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和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的实施和监管及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质证书。
承担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四川省地灾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3月18日)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3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程序,明确变更审批权限,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投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经省政府批准立项,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位于国家、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组织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所进行的变更申请、修改、审批、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设计变更的原则由于地质灾害体的复杂性或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若发现依照原施工图设计不能满足或部分不能满足地质灾害治理设计目标或预期治理效果的,应本着技术安全、控制投资的原则,遵循动态设计、优化设计的理念,及时进行工程设计变更,以确保治理工程能够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一)安全性原则: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等原因,若按照原施工图设计不能达到或部分不能达到预期治理效果和设计标准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加以补救。
(二)经济性原则: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等原因,若按照原施工图设计将超过原设计标准,工程治理安全储备过高,致使经济效益比不佳,造成投资浪费的,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加以优化。
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财政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建设、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支撑研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 1 —项、监管、组织实施及验收;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市、县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参照部、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其上一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指导,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含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中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下同的勘查(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和施工图设计的组织实施,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比选结果的备案,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简称终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四川省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勘查和设计项目承担单位储备库名单的公告-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四川省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勘查和设计项目承担单位储备库名单的公告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四川省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勘查和设计项目承担单位储备库名单的公告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13]50号)的有关规定,2014年6月24日至7月28日,我厅委托省地政地籍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了四川省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勘查和设计项目承担单位储备库入库单位,并已通过公示。
现将四川省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勘查和设计项目承担单位储备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1.四川省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储备库名单2.四川省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承担单位储备库名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8月1日附件1:四川省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储备库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序号单位名称1四川省一三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2甘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3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606大队6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7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五地质队8四川省广汉地质工程勘察院9地矿眉山工程勘察院10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11四川蜀都地质工程勘察院12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3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14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15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16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7四川省宜宾地质工程勘察院18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19重庆蜀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20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21四川冶金地质勘查局成都地质调查所22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23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水文队24四川省煤田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25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一大队26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27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28中铁二院成都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9四川省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公司30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附件2:四川省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承担单位储备库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序号单位名称1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2四川省煤田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3四川省广汉地质工程勘察院4四川省一三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5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7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8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八一大队9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606大队11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12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水文队13地矿眉山工程勘察院14四川省宜宾地质工程勘察院15四川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16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17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18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9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20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21四川蜀东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22四川省泸州地质勘察施工公司23成都华建勘察工程公司24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25四川省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公司26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27重庆市高新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28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院29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30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结束——。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川自然资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3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然资源厅2023年第1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使用中央、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威胁铁路、公路、景区、工矿企业、市政公共设施、水利、电力、能源等设施的地质灾害,确需抢险救灾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进行抢险救灾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人)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主要涉及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清淤加固等。
第四条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省直管或者跨市(州)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政府《关于下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的通知》(川府函[2009]56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年度计划(修订本)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9]280号)有关要求,按照《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9]29号)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快规划项目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工程设计收费的一定比例执行。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的计费额以经审定的治理工程预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准。
具体执行标准见《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9]29号)有关规定。
二、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须纳入治理工程预算,并按经审定的预算执行,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使用。
三、按照项目任务的要求,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次组织勘查设计书、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的技术审查工作。
施工图设计技术成果审查完毕后,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治理工程预算审查,并应及时将审定后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使用。
四、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顺利实施。
五、《四川省地质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下简称“防治工程”)中央、省级资金(以下简称“防治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确定的“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纳入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的防治工程项目。
第三条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四条防治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专项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防治工程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包括:(一)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三)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管理等事宜;(四)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具体包括:(一)负责项目立项管理、技术管理、成果管理和质量监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编制年度防治工程项目预算建议;(三)参与项目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第八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防治工程项目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二)协调落实地方财政和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三)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及相关资料审核汇交。
第三章预算编制第九条防治工程分为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立、更新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依法确定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和审批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工作;根据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确定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负责确定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和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
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重大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立项和实施的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负责入库项目的申报;依法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图设计;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最终验收申请;终验合格后报送最终验收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的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在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建立强有力的工程指挥机构。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为切实做好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办法(修订)》,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一)竣工验收阶段划分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的合同等,组织各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对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阶段、每个部位(包括隐蔽工程和建筑材料等)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评定并出具验收意见书的法定工作程序。
对招投标打包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以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为单位进行分别验收。
竣工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1.治理工程竣工后,具备竣工初步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若有整改意见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初验合格后,在建设单位管理下,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治理工程试运行及其维护。
2.治理工程试运行期满,经治理效果监测,工程运行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最终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并出具工程最终验收意见书。
终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1.现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2.经审批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3.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报告、图纸、预算等文件。
4.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5.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工程质量等级及评级方法1.治理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5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2.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3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1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7】74号
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继续适用
1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
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
继续适用
16.
继续适用
2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27号
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继续适用
2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
28.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9.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活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治理效益。
二、监督管理职责(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2、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3、监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4、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5、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相关部门职责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项目立项与设计(一)项目立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二)项目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地质环境条件、治理目标、治理方案、工程预算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工艺、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四、项目招投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项目施工(一)施工单位资质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川国土资办函[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10〕9号)各受委托主体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四川省“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2008-2010年,修订版)》,在规划重建期内,我省将在地震重灾区组织开展2296处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设计工作。
目前,已向各受委托主体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勘查、设计任务1698处,部分项目已完成了施工图设计成果进入治理工程施工阶段。
为了进一步强化施工图设计工作,保障治理工程实施进度和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人工、材料等价格定期通报制度。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当地发改、物价、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当地人工、材料、水电等价格标准,定期将相关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用水电等价格向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通报,以保障工程预算编制的合理性。
二、强化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机制。
根据《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办发[2008]114号)的有关规定,施工图设计单位要根据治理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按照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
施工过程中,施工图设计单位必须派驻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指导施工工作。
对不按要求派驻设计代表的,勘查及施工图设计经费不予结算,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工程浪费、施工质量或安全隐患的,视情况给予通报乃至建议相关部门取消相关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设计后期服务工作监管。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市场主体单位:《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7月6日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精神,推进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四川省中央及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危险性评估等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第7次厅务会审定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为切实做好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办法(修订)》,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一)竣工验收阶段划分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的合同等,组织各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对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阶段、每个部位(包括隐蔽工程和建筑材料等)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评定并出具验收意见书的法定工作程序。
对招投标打包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以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为单位进行分别验收。
竣工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1.治理工程竣工后,具备竣工初步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若有整改意见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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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8月4日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以川国土资发201169号印发,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该《暂行办法》分总则、项目申报和入库、项目实施、项目招投标及比选、竣工验收、附则7章38条。
该《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67号)即废止。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立、更新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依法确定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和审批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工作;根据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确定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负责确定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和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
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重大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立项和实施的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负责入库项目的申报;依法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图设计;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最终验收申请;终验合格后报送最终验收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的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在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建立强有力的工程指挥机构。
第五条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七条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经济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国土资源项目概(预)算审查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第九条项目的来源主要包括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以及纳入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划的项目。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相关文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危害状况、危险程度、已开展的防灾措施、工程投资初步概算等。
根据立项申请书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根据专家现场踏勘核实情况,经初步论证、审核,将符合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求且属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并结合年度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安排开展勘查工作。
第十条对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点,可直接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一条项目的实施分为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勘查工作应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提出治理工程方案建议。
勘查成果报告应完成勘查工作部署方案提出的任务。
勘查工作程度应满足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成果、项目概算进行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负责组织勘查工作成果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负责组织项目概算审查。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勘查工作成果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审查结论以及治理工程实施的紧迫程度,结合治理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由市(州)、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的,可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并依照相关程序,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并应将施工图设计书及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意见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批复,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设计作为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依法确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报告,接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检查。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批准。
其中,对Ⅰ类变更要按程序经相关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对Ⅱ类变更要按程序经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
第四章项目招投标及比选第二十条地质灾害勘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管和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及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或比选的方式确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续作项目除外)。
承担项目前期勘查、施工图设计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施工、监理等阶段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确定方式参照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
招投标(比选)方案未经核准,不得进入招投标(比选)程序。
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比选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招标(比选)公告应同时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招标人(比选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比选)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的公告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招标(比选)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邀请县(市、区)级以上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到场监督、指导。
在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施工单位招投标(比选)结果、施工合同及相关批复文件等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转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项目开工。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结果的备案工作。
第五章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治理工程完成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初验,下同),并出具工程初验意见书;初验合格后的15日内,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初验总结报告;经不少于一个汛期的治理效果监测后,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终验,下同),出具工程终验意见书。
终验合格后的30日内,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含工程终验意见书在内的工程终验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技术专家必须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七条验收依据1、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及其设计、预算变更等有关文件;2、现行国家、省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验收内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在工程终验前,治理工程施工单位须根据监测资料,编制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竣工验收申请;2.竣工报告;3.监理报告;4.工程结算书(项目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核报告;5.终验资料还应包括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竣工验收资料的格式、清单及编制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终验合格后,工程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同一项目的工程及配套设施的管护或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禁私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终验合格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实施项目弄虚作假的,无故不按工期完工的,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年终目标考核降低档次、暂停申报项目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在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设计、项目预算、施工、监理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5年内不得受理其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申请。
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相关资质。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质量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