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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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二)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四)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五)中央和省级其他事业单位。

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上述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财政和参保人员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分别核算。

第五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审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六条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及滞纳金、其他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逐月缴纳;(二)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逐月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贵州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扶贫办、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仁怀市、威宁县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等要求,扎实做好我省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2019年5月28日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等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发挥好医疗保障在防止因病返贫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18〕18号)要求,结合我省医疗保障扶贫(以下简称医保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既不拔高标准、吊高胃口,又不降低标准、影响质量”以及“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对标对表国家政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紧紧围绕国家医保扶贫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作用,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受益水平,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为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提供坚强保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筑府办发[2005]121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05]12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有利于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小康目标的全面实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97号)、《贵阳市委、贵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及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改革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制度的并轨,率先在全省建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二、目标原则(一)目标从2006年起,在全市农村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现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4.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贵阳市医疗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局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入推进“强省会”行动,继续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号)要求,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政策优化集成、管理规范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高效便捷,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2025年底前,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普通门诊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数量进一步扩大,群众需求大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跨统筹区、跨省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基本实现医保报销线上线下跨省通办。

三、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一)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省内异地就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个人账户支付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时“一站式”直接结算。

住院期间确需到外院检查治疗或者药店购药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本次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筑府办发[2010]201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20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贵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为保障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2004〕413号),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黔民发〔2008〕2号)、《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筑府发〔2009〕66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的目标、原则和对象(一)保障目标把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范围,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相适应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并保障优抚对象原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从根本上解决优抚对象“就医难”。

(二)保障原则1属地管理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的原则;4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5简便宜行的原则。

(三)保障对象本方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1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含参战致残民兵、民工);2在乡老复员军人;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5参战退役人员。

贵州大学学生门诊医疗报销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实施细则(1)

贵州大学学生门诊医疗报销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实施细则(1)

贵州大学学生门诊医疗报销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实施细则(试行)根据贵州省《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09)7号)和贵阳市《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劳通(2009)103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我校学生日常门诊医疗费报销及住院医疗费结算按以下细则实施:一.报销对象贵州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二.门诊医疗费报销办法及定额每生每年累计报销门诊医疗费不超过100元,超支部分由学生本人自行负担。

具体办法如下:1.学生发生疾病应先到校区医院就医,如需要转院治疗,由校区医院出具证明方可在外就医(急症情况除外)。

2.在校区医院就医,学校报销70%,个人支付30%,3.未通过校医院同意自行在外就医者,学校报销50%,个人支付50%(按学校教学计划在外实习及学习除外)。

4.在校区医院外就医的门诊医疗费,学生自行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双处方和医疗费用收据。

三.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手续后,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负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参保学生因急救、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

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学生证复印件,到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申报,由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代理学生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3.参保学生因疾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根据门诊医疗费报销规定报销,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4.经批准转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黔府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一)救助对象分类。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照以下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下同);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

(二)救助对象认定。

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低保对象和三类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二类人员中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四类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初审和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组织认定。

县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救助对象后,每月要将新增人员名单和退出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抄送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险工作,接受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建立医、患、保三方有效的制约机制,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持《营业执照》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及相关手续:(一)在市及市以上登记纳税的企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二)在区(市、县)登记纳税的企业,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三)已参加市或区(市、县)基本养老保险的,到登记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四)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一)破产、撤销、解散;(二)合并、分立;(三)其他情形。

贵阳下月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贵阳下月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贵阳下月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7月1日起,贵阳市将调整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821.23元,较去年的1616.23元有所提高;最高缴费基数13659.25元。

贵阳市每年的社保缴费基数都会依据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202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4637元,月平均工资为4553.08元。

因此,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2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1821.23元作为社保缴费基数;超过202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3659.25元作为缴费基数。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列,最低按202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642.47元)、最高按300%(13659.25元)进行保底、封顶。

基本养老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22年1月起执行,参保单位职工1-6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差额部分,将于7月进行一次性补收。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22年7月起执行。

对于职工个人来说,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8%、医疗保险为2%、失业保险为0.5%,生育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

照此计算,缴费基数调整后,职工个人社保每月最低需缴227.66元(1821.23×8%+3642.47×2%+1821.23×0.5%)。

敏捷就业人员(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可依据本人的经济承受技能,在1821.23元至13659.25元之间选择任一数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其基本医疗保险新缴费基数统一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53.08元,35岁以下人员缴费比例仍为3.4%,每月154.8元;35岁以上人员缴费比例仍为4.4%,每月200.34元。

敏捷就业人员(个人)于2022年7月19日前可到贵阳银行各网点申请调整缴费基数,并按新缴费基数标准一次性预存2022年1—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2年7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2022年版)

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2022年版)

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2022年版)(七)医调委费用调整系数根据每年贵州医责险保费用于专项支持医调委费用比例的变化,给予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应比例的折扣调整。

当年度医调委支持费用比例每降低1个百分点,下一年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费率同步降低0.9个百分点。

保费调整系数说明:以上各项系数之乘积不低于70%,低于70%的按70%计算。

七、保险费计算方式一级公立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主险保费=(医务人员数医务人员保费+门诊人次数门诊人次保费+入院人次数入院人次保费)医院类别系数(医院适用)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门诊人次调整系数入院人次调整系数续保调整系数医调委费用调整系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适用)一级民营医院主险保费=基准保费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续保调整系数非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主险保费=基准保费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续保调整系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准保费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附加险保费=主险保费附加险费率总保费=主险保费+附加险保费八、免赔额本保险不设免赔额。

九、缴费出单约定见费出单。

十、保险期限12个月。

十一、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

十二、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特别约定(一)医疗意外特别约定本保单特约定,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投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无过错行为,但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基于公平原则,被保险医疗机构给予的经济补偿,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并约定,对于属于医疗意外的保险事故,医疗机构赔偿金额以下列任一机构确定的为准:贵州省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贵州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险工作,接受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建立医、患、保三方有效的制约机制,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持《营业执照》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及相关手续:(一)在市及市以上登记纳税的企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二)在区(市、县)登记纳税的企业,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三)已参加市或区(市、县)基本养老保险的,到登记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四)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一)破产、撤销、解散;(二)合并、分立;(三)其他情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黔府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3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一)补偿范围。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其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二)补偿渠道。

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文件全文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 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治疗、特殊病种门诊 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变动工作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调离统 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利息)随同转移或清退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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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 (三)个人账户利息收入。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划帐比例按照本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前条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外,其余部分用于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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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经批准转诊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原 件、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报销单据、转院审批手续,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 规定结算。 第三十三条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需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后,在备案的定点 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原件、医疗费用 清单、有效报销单据,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本办法规定结算。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国内因探亲、出差等患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凭当地医院的出院小结原件、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报销单据,以 及用人单位出具的探亲、出差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其起付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同级别医院标准审核执行。

2024年居民医保如何缴费指南

2024年居民医保如何缴费指南

2024年居民医保如何缴费指南2024年居民医保如何缴费指南一、参保时间集中征缴期:2023年9月1日-2024年2月29日。

零星征缴期:2024年3月1日-2024年10月31日。

二、参保对象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无论是否贵州省户籍,均可参加我省居民医保。

三、缴费标准2024年贵州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102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380元/人,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人。

四、特殊困难人员资助标准(一)全额资助人员及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按38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

(二)定额资助人员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按19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

2.稳定脱贫人口,按8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

3.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按114元/人的标准予以资助。

五、待遇享受期集中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38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零星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102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六、缴费渠道掌上缴纳方式:1.微信。

进入微信后,依次选择“我”—“服务”—“城市服务”(注:需确认当前定位为贵州省范围内,如贵阳)—“社保”—“社保缴费”,输入参保人身份信息后选择办理相应缴费业务。

2.微信公众号。

关注“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依次选择“医疗服务”—“服务”—“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输入参保人身份信息后选择办理相应缴费业务。

也可以关注“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依次选择“享服务”—“社保缴费”,输入参保人身份信息后选择办理相应缴费业务。

3.云闪付。

进入云闪付后,依次选择“城市服务”—“社保缴费”,输入参保人身份信息后选择办理相应缴费业务。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筑府办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7〕1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4日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精神,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落实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助力全省脱贫攻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强化市、区(市、县)政府特别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责任,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和转移支付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财政政策支持,不断增强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提高城镇承载力,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1.以“十三五”规划为基础,根据每年人口转移及流入贵阳市的情况,适时调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规划,制定新建中小学、幼儿园的年度实施计划,有步骤、多渠道推进教师培训和增补工作。

市、区(市、县)政府要落实好学校建设和资金保障任务,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7号)和(《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筑府发[2007]77号)文件规定,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三条贵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贵阳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贵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协调、指导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当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征收、《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和因各种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未刷卡医疗费用的结算。

各高校应成立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日常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及组织实施本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等工作。

承担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组织,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和因各种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未刷卡医疗费用报销的申报、领取。

第四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

个人缴费标准按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缴费标准执行。

政府补助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担。

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第五条参保登记(一)由高校提供大学生参保花名册、照片等资料,统一在高校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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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筑府发〔2007〕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及省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或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包括职高、中专、技校学生)。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

建立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

市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指导管理、《社会保障卡》制作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当地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收、《社会保障卡》发放、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和因各种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未刷卡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五条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数据集中管理,经办服务向区、县、市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延伸,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卫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人事等部门应落实相关职责,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社区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医疗资源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将医疗服务功能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伸。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七条区、县、市财政补助按照城镇居民户籍属地进行补助。

非本市户籍学生的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二)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包括职高、技校、中专学生)。

第九条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持相关证件到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登记。

(一)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6周岁以上需提供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二)在校中小学生,由学校提供其学籍证明、花名册、照片并统一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应当同时提供由贵阳市民政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低收入老年人”)办理参保登记,应当同时提供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五)重度残疾学生儿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应当提供由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或贵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赡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办理申报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供由贵阳市民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一)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

由家庭、学校每年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后,参保人员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终止前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根据应参保人数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在校中小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每年9月—12月由学校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代收代缴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老年人、“三无人员”在缴费时应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参保居民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缴费手续后,由转入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参保职工个人到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十三条本市依法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待遇支付。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各级财政补助的费用;(三)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筹资标准(一)6周岁以下的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1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1元;(二)6周岁至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或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1元,其中:个人缴纳110元,政府补助41元;(三)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含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原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纳159元,政府补助41元;(四)18周岁以下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1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41元;(五)18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90元;(六)低收入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纳99元,政府补助101元。

第十六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三无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代为缴纳。

第十七条政府补助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

启动初期由财政按居民参保计划数,预拨财政补助资金。

运行正常后,年末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次年的参保扩面工作计划拟定全年预算,由市财政于次年一月、七月分两次拨付,年底根据全年实际参保情况据实决算。

第十八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自付(以下简称全自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内的乙类药或特殊诊疗服务项目涉及的医药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5%,剩余的85%由参保人员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支付。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按时足额交纳医疗保险费后,按下列规定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2008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新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8年7月1日后新参保缴费人员,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从待遇等待期满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2008年7月1日后新出生婴儿,在取得我市城镇户籍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从待遇等待期满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参保后未按时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以续保,续保人员应补交中断期间的欠费,自补清欠费的次日起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后重新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并实行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医院级别分别设置住院(含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一)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50张床位以下的为150元,50张床位以上的为200元;(二)二级医院为500元;(三)其他三级医院为800元;(四)贵州省人民医院和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为1400元。

门诊大病治疗全年只设一次起付标准。

第二十四条低保对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老年人,住院(含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收取:(一)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50张床位以下的为75元,50张床位以上的为100元;(二)二级医院为250元;(三)其他三级医院为400元;(四)贵州省人民医院和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为700元。

门诊大病治疗全年只设一次起付标准。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药品或特殊诊疗服务项目由个人自付的15%部分和起付标准以后,剩余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照分担比例共同支付。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分担比例,按照医院级别确定:(一)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二)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三)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支付60%。

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2个月,其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增加1%,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比例为80%。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多支付的医疗费),参保第一年为4万元,以后随连续缴费年限的增加逐年递增。

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2个月,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015万元,达到6万元以后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患门诊大病范围疾病的参保人员可以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证》)。

《门诊大病医疗证》实行年审制。

第二十九条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确定,参保居民按规定在门诊治疗门诊大病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门诊大病范围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制度办公室具体制定。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二)《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申请表》;(三)出院小结;(四)疾病证明书;(五)定点医疗机构(二级甲等以上或专科医院)的检查、化验结果复印件;(六)本人正面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将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证》的所有资料备齐后,报送参保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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