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是否可以进行追认

合集下载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

一、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我国从法律上规定了无权代理发生的三种情形: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的代理、一度有代理权而该代理权因发生代理权消灭事由归于消灭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的代理。

同时规定了在本人不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通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79条规定:Ⅰ、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契约者,若不能证明其代理权,并经本人拒绝承认时,该代理人依相对人之选择负履行或损害赔偿义务。

Ⅱ、代理人不知无代理权者,对于相对人因信其有代理权所受之损害负赔偿义务,但其数额不得超过相对人因契约有效所得利益之程度,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无代理权者,代理人不负责任。

代理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亦同;但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台湾民法规定:无权代理人,以他人之代理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相对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可知无权代理行为为本人不予追认或承认时,该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只是不能依代理制度对本人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而已。

这种情形,该代理行为如果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虽不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仍将发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且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而承担其法律责任。

二、无权代理人责任性质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学者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可谓见仁见智。

有学者称之为契约责任,然而无权代理人并不是契约当事人,与相对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有学者认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有默示的担保契约,但是担保以订有契约为前提,两者之间既没有契约,也就没有担保契约可言;有的学者认为是侵权责任,即无权代理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使相对人错误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

简述无权代理制度

简述无权代理制度

简述无权代理制度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口头或书面等形式的委托授权,这是无权代理的典型形态。

2.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虽然建立了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但是双方明确规定了代理范围,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果超出代理范围,即构成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在民法中,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对于表见代理,法律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全面准确的信息,可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咨询专业律师。

追认的法律效果

追认的法律效果

追认的法律效果无权代理行为,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将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效力:第一,就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一旦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将溯及于该行为成立之时产生约束力,相互之间可以请求对方...无权代理行为,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将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效力:第一,就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一旦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将溯及于该行为成立之时产生约束力,相互之间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合同,如同该合同在一开始就获得授权一样。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3:207条第(2)项规定,基于追认,在不使他人的权利受有损害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即被认为是已经授权了的。

追认所产生的溯及力包括物权效力。

例如,就出卖之物,在法律行为成立后,由本人追认前,由代理人所收取之孳息,因而应归属于相对人。

又如,因出卖物与他人之物附合、混合,依法应共有合成物时,此共有权因承认而属于相对人。

其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出卖物之所有权灭失者,本人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因承认而属于相对人。

[5]54-55当然,溯及效力之有无,当事人可以另外约定,法律应认可其约定的效力。

第二,就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使得代理人被免除了对第三人所负的无权代理责任。

如果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或视为拒绝追认时,并且第三人对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不知情,该善意的第三人就非常被动,并有可能造成损失,此时法律责令由引起这一交易的无权代理人向无辜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此即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此种责任既以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为前提,当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当然不会发生。

第三,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而言,无权代理行为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一方面,被代理人有义务向代理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并偿还其遭受的一切损失;另一方面,代理人对超过授权范围的行为原则上不再向被代理人负责。

“虽然委托人作出追认,可以被普遍地视为表示不追究代理人的过错而愿意付给酬劳,犹如代理人事前获得授权一样。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下面我们主要对二者的不同点进行列表区分: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1)本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案例析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问题

案例析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问题

案例析⽆权代理中的追认权问题案例析⽆权代理中的追认权问题⼀、案例甲与⼄是好友,并相邻经商。

⼀⽇,甲在闲聊中告诉⼄⾃⼰进了⼀批电风扇,但是市场⾏情不好,并认为最多能以每台200元的价格卖出。

时隔不久,有客户丙告诉⼄⾃⼰急欲购买六⼗台电风扇,价格220元。

⼄想起甲的电风扇难以出售,⽽恰恰甲因为购货外出,于是,⼄⾃⼰主张同丙签订了合同,将甲的60台电风扇出售给丙,并承诺⾃⼰有代理权,同时收了⼀千元的定⾦。

甲归来后,⼄⽴即告知了甲此合同,甲当即表⽰接受。

两天后,电风扇的价格上扬⾄300元,甲马上同⼄协商共同隐瞒⾃⼰的追认⾏为。

于是⼄回复丙说家没有追认⾃⼰的代理⾏为,要求解除合同。

双⽅发⽣争议。

⼆、本案的争议(⼀)、⼄的⾏为究竟是⽆因管理抑或是⽆权代理。

如果是前者本⼈甲有为承认的义务。

(⼆)、甲对⼄表⽰的追认⾏为,能否撤销或合意解除。

有学者主张“追认”在相对⼈(第三⼈)知悉前是不发⽣效⼒的。

三、本案的分析(⼀)、⽆因管理构成⽆权代理情况下的追认权1、⽆因管理定义考⼀般⽽⾔,⽆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管理其事务。

从⽬的性上,有学者认为“⽆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愿管理他⼈事务或为他⼈提供服务的⾏为。

”但是单纯避免利益损失并不全⾯。

⽆因管理的存在意义如史尚宽所⾔“然吾⼈相依相助,以防⽌他⼈之损害或增进他⼈利益,⾃社会连带之理想,为应奖励之事。

管理事务之制度,即基于此理想⽽建⽴,与保护本⼈利益之中,富有适合社会利益之意。

”由此看来,⽆因管理是基于为他⼈利益的考虑,在⽆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进⾏的⾏为。

2、权代理定义的分析⼀般认为狭义的⽆权代理是毫⽆代理权的⾏为,或代理⼈在权限以外的⾏为⽽⼜不⾜以是第三⼈确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

此定义概括了狭义⽆权代理的表象,但是对于代理⼈与本⼈的内部关系却不能表现出来。

换⾔之,狭义⽆权代理本⾝并不强调代理⼈为本⼈代理的⽬的性3、代理与⽆因管理关系分析(1)、相同点:⽆因管理是管理本⼈事务的⾏为,代理⾏为也是管理本⼈事务的⾏为;都有为他⼈管理的意思;都是⾏为⼈在⽆义务的情况下所为的⾏为。

无权代理的认定和处理

无权代理的认定和处理

1、无权代理的认定和后果案例:张媛口头委托其弟张利代其在某基金会存款,先后八笔共13万元人民币,张利系该基金会储蓄部副主任,每次存款时在存款人栏填写张媛,在经办人栏还是填写张媛。

其后,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借款人栏、经办人栏和出质人栏都是填写的张媛。

张利将上述8万元擅自打入甲公司的账号,有去无回。

因未按时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

在此期间,张媛口头委托张利将2万元借给李村,没有任何书面文件,对此张媛承认张利有代理权。

张媛以其未借款和未设立质押,张利的借款和质押均系其自己行为为由,向该基金会主张13万元的存款及其利息。

基金会则认为张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媛应当承受法律后果。

[对本案的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媛一直口头委托张利代其在基金会存款、借款,并且都以张媛的名义来进行的,因此易使基金会对张利具有代理权产生误信,现张利又以张媛的名义借款,基金会出于对张利的代理人身份的信任,出于善意将款借出,构成表见代理,而表见代理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因此,张利和基金会的行为对张媛有法律约束力,当张媛到期不向基金会还本付息,基金会作为善意的第三人,有权行使质权,从13万元存款中扣下8万元及其利息。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利伙同该基金会会计李丽以张媛的名义从该基金会贷款8万元人民币,以张媛在该基金会所存13万元存单质押,并未取得张媛的委托授权,张利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而且张媛事后也未追认,因此,该贷款和出质行为对张媛均不发生效力,全部责任均应由张利自行承担。

[评析]本案中张利以张媛的名义订立的借款合同和存单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张利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基金会是否有行使存单质权的法律及法理依据是本案的关键。

争议的焦点在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认定及其后果。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事诉讼授权追认可以吗?追认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授权追认可以吗?追认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Knowledge is obtained from hard work, and any achievement is the result of hard work.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授权追认可以吗?追认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导读: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追认这一法律制度,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授权追认,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可能会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代理人可能会做出一些违反规定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应当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授权追认可以吗,追认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对此整理了一些详细的资料,并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追认权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

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其作用在于补足效力未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主体为谁,因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

在无权处分,追认权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代理,追认权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债务承担,追认权属于债权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

追认权的实施方式,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实施。

二、民事诉讼授权追认可以吗?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追认这一法律制度,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授权追认,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三、追认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二)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合同纠纷-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纠纷-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有效。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关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吧!概念解读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指以下几种:①根本无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

②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③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在代理关系消灭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形。

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物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发生效力。

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无权代理人的,那么该相对人就为善意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的,合同确定无效。

参考案例王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被公司解聘。

2011年8月,王某伪造甲公司的公章。

同月,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如不主张表见代理,而向本人提出催告,要求本人追认,则可以认为该行为已经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成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相对人不得再根据表见代理主张有效。所以,即使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也与狭义无权代理的联系
2、另一方面,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转化为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看到,无论是在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都享有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该条规定既适用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又适用于表见代理。因为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认为合同的成立和行为对其并没有意义,愿意行使撤销权,使该合同不发行效力,表明相对人已经放弃了其信赖利益,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况且这种选择并没有损害本人的利益,因为本人在根本上是不愿意受该合同效力的拘束的。即使在相对人主张了表见代理的效果以后也可以放弃表见代理的请求,而行使撤销权,不再要求本人承担合同责任,仅仅只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选择也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此时表见代理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追认是什么意思 举个小例子

无权代理追认是什么意思 举个小例子

无权代理追认是什么意思举个小例子在民事行为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了无权代理的知识,与其密切相连的是无权代理的追认,而追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需要追认人表现出来,那究竟无权代理追认是什么意思举个小例子?针对这些问题下面我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无权代理追认是什么意思举个小例子无权代理追认的意思是: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即A与C签定的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B追认了,则合同有效,B不追认,造成的损失由A独自承担.二、无权代理追认后可否追究违约责任无权代理后,相对人追认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生效。

如果代理活动有违约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有哪些追认方式(一)所谓明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承认。

无权代理和无因管理的区别

无权代理和无因管理的区别

无权代理和无因管理的区别按照《民法通那么》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也就是说,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

而无因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效劳的”法律现象(《民法通那么》第93条)。

因而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为防止本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务的行为。

可见,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是不同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无权代理中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一般为民事行为,而无因管理中行为人即管理人所为的管理行为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正因为如此,无权代理的行为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却不必一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民法通那么》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那么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所以在无权代理中必有相对人即与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为民事行为的第三人。

而无因管理强调的是管理本人的事务,该事务的管理可以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不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无因管理中不以有相对人为必要。

第二,无权代理行为是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假设行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那么不为“代理”(我们这里不涉及间接代理问题)。

而无因管理并不以管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管理为要件,管理人以何人的名义管理事务并不会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所以,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须明确知道本人为谁;而在无因管理中不以管理人明确知道本人为谁为条件,只要管理人知道自己所管理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即可。

当然,在管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时,其所管理的事务是属于自己的事务还是属于他人的事务,假设在外观上不能确认,须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其所管理的事务非为自己的事务。

第三,无权代理行为不以行为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为条件,而无因管理却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

无权代理答辩状

无权代理答辩状

无权代理答辩状无权代理答辩状概念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狭义(一)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

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

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

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

Everyone will be tired, no one can bear all the sorrow for you, there will always be some time for people to learn to grow up by themsel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1】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被代理人以行为追认无权代理合同的解释。

【条文理解】无权代理现象在实践中比较多见,但通常表现为“事出有因”,无缘无故的无权代理极为少见,即便有,也多数属于犯罪行为。

比如,盗用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以持卡人身份进行消费的,表面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本质上构成犯罪,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所谓“事出有因”的无权代理,一般是三种情形,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第6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这三种情形中,后两种情形都是存在或者曾经存在代理上的授权,不是无缘无故的,所以是“事出有因”;第一种情形往往是因为被代理人有让别人误判的行为或者语言,让别人误以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实际上没有,比如,公开场合说某人是自己的代理人,实际上没有授权,所以也是“事出有因”。

在无权代理中,超越代理权的情形最为常见,其中包括被代理人授权不明造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况。

但也有民法理论认为,法人、经济组织对行为人授予全权或授权不清的场合,视为有授权,不算无权代理。

这一理论值得充分注意。

按照《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法律关于无权代理的最为基本的、一般性规定,遵循了原则和例外的逻辑关系。

即,在基本原则上,无权代理行为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只要确实能够认定是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原则上就要认定为无辜,要按照免责处理;作为例外,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在后面详述),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

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

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一、本文概述表见代理是民法代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当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时,尽管实际上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进而与代理人进行交易。

在此情况下,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然而,这一制度的适用并非无条件的,被代理人在表见代理的构成中同样需要具备一定的可归责性。

本文旨在探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问题,分析其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将介绍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为后续讨论奠定理论基础。

文章将重点分析被代理人在表见代理中的可归责性,包括其行为的可归责性、过错的认定以及责任范围的界定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还将结合典型案例,对被代理人在表见代理中的责任承担进行深入剖析。

文章将提出完善表见代理制度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二、表见代理与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其核心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被代理人施加了责任。

这种责任并非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基于被代理人在某种程度上的可归责性。

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主要指的是其在管理自身事务过程中,因疏忽、懈怠或其他不当行为,导致外界对其代理关系的误认。

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体现在其对代理人的监督管理上。

如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不明,或者未能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有更大的代理权限,那么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自己的这种疏忽行为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事,被代理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还体现在其对代理关系公示的疏忽上。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代理关系的公示对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至关重要。

如果被代理人未能及时、准确地公示其代理关系,导致第三人无法了解真实的代理情况,那么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这种公示疏忽负责。

无权代理合同法律规定

无权代理合同法律规定

无权代理合同法律规定代理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民事活动,进行代理活动的时候,是需要出具委托书的或者代理合同的,而在实践中因无权代理问题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那么无权代理合同的法律规定?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无权代理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要由被代理人进行追认,合同才会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无权代理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要由被代理人进行追认,合同才会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学习合同纠纷#。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行为的区别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行为的区别

⽆权代理和⽆权处分⾏为的区别⽆权代理是⾏为⼈没有代理权但是实施了代理⾏为,⽆权处分是⾏为⼈没有处分权但是实施了处分⾏为,很多⼈将这两种⾏为分不清。

那么,⽆权代理和⽆权处分⾏为的区别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权代理和⽆权处分⾏为的区别⼀、概念的区分⽆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名义实施的民事⾏为的现象。

可见,⽆权代理并⾮代理的种类,⽽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缺代理权⽽不产⽣代理效⼒的⾏为。

⽆权代理有⼴义和狭义之分。

⼴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权代理。

在中国,⽆权代理⼀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所进⾏的代理。

⽆权处分:⽆权处分,是指⾏为⼈没有处分权,却以⾃⼰的名义实施的对他⼈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为。

⼆、构成要件的区别⽆权代理:1、⾏为⼈所为⾏为具备代理⾏为的表⾯特征。

2、⾏为⼈实施以他⼈名义所为意思表⽰时,没有代理权。

3、⾏为⼈与第三⼈所为⾏为不是违法⾏为。

⽆权处分:1、⽆权处分⾏为⾸先是财产处分权的⽋缺。

2、处分权⼈是以⾃⼰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财产的⾏为。

3、⽆权处分⾏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为。

三、法律效⼒的区别⽆权代理:⽆权代理⾏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为,由⾏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本⼈知道他⼈以⾃⼰的名义实施民⽣⾏为⽽不作否认表⽰的,视为同意”。

由此可见,⽆权代理的效⼒分为⽆权代理的⽣效和⽆权代理的⽆效两种情况。

⽆权处分:⽆权处分⾏为的效⼒对象指向的是“⽆权处分合同”,⽽⾮“⽆权处分⾏为”。

在权利⼈未追认或⽆处分权⼈订⽴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属效⼒待定状态。

在上⽂中,⼩编为⼤家带来了关于⽆权处分与⽆权代理在概念、构成效⼒以及法律效⼒的区别,相信您在阅读了上⽂过后,对于这⽅⾯的知识也有了进⼀步的了解。

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无权代理的后果有哪些

无权代理的后果有哪些

无权代理的后果有哪些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无权代理就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无权代理的现象也常有发生,那么,无权代理的后果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

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

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7条第2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的特点,一是规定了追认权或拒绝权经催告后行使的期间,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这一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好相悖。

对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碰撞,在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合同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47、48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应有权利。

否则,本人未知可否,相对人若信其默认时,本人又拒绝了,对相对人颇为不利。

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前述滥用代理权的规定。

三、其他后果。

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民法典的代理适用范围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代理适用范围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代理适⽤范围有什么规定代理是实施民事法律⾏为的⼀种⽅式,是指在当事⼈⽆法亲⾃处理民事法律⾏为时,由代理⼈代当事⼈完成民事法律⾏为。

代理有不同的类型,那么民法典的代理适⽤范围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代理适⽤范围有什么规定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如果法律规定需要亲⾃办理的,不得代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六⼗⼀条【代理适⽤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约定或者民事法律⾏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亲⾃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不得代理。

第⼀百六⼗⼆条【代理的效⼒】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被代理⼈发⽣效⼒。

⼆、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继续代理有法律效⼒吗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的继续代理⾏为效⼒待定。

通常情况下,在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双⽅未续签新委托合同的,双⽅的代理关系终⽌,代理⼈不得依照原代理合同继续⾏驶代理权。

代理⼈擅⾃继续⾏驶代理权进⾏代理⾏为的,属⽆权代理⾏为,⽽该⽆权代理⾏为属于效⼒待定的民事法律⾏为。

(1)当被代理⼈追认代理⼈的⽆权代理⾏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的继续代理⾏为有效,被代理⼈及相对⼈都应该遵循并如约履⾏;(2)当被代理⼈不追认代理⼈的⽆权代理⾏为有效的,那么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代理⼈的继续代理⾏为就是⽆效的,被代理⼈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该由代理⼈承担。

⽆权代理⾏为造成损失,代理⼈要担责。

代理⼈实施⽆权代理造成损失,⼀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代理⼈实施的⽆权代理⾏为造成被代理⼈损失的,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应的损失。

例如代理⼈与他⼈签订的⽆权代理合同,明显有损被代理⼈利益,但⼜因为某种合法原因导致被代理⼈不得不履⾏的该⽆权代理合同的,被代理⼈就可以要求代理⼈赔偿相应的损失。

2、代理⼈实施的⽆权代理⾏为,因得不到被代理⼈追认有效,导致相对⼈遭受损失的。

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

⽆权代理如何进⾏追认我们知道,对于⽆权代理⾏为,需要取得被代理⼈的追认才会对被代理⼈发⽣效⼒。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权代理如何进⾏追认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权代理如何进⾏追认⽆权代理的追认:本⼈对于他⼈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擅⾃以本⼈名义实施的⽆权代理⾏为承认其效⼒,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的⾏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权代理⼀经本⼈⾏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为⾃始产⽣的法律后果皆由本⼈承受。

(⼀)如果相对⼈进⾏催告的话,被代理⼈必须在⼀个⽉内予以追认,被代理⼈未作表⽰即视为追认。

(⼆)如果相对⼈没有进⾏催告的情形下,民法典未对被代理⼈的追认权的⾏使期限作出规定。

所以在相对⼈没有⾏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权代理⾏为追认范围的限制⼀、⽆效的⾏为不得追认。

如果⽆权代理⼈所实施的⾏为本⾝就是⽆效⾏为,它将确定地产⽣⽆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了追认也不能对⾃⼰产⽣任何法律效果。

但是,⽆权代理⼈所实施的⾏为如果属于效⼒待定的⾏为如⽆权处分⾏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为并不因此由效⼒待定的⾏为转变为有效⾏为,被追认的⾏为仍然是效⼒待定的⾏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承受,即只有本⼈才能享有效⼒待定⾏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追认的权利。

同理,可撤销的法律⾏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为的性质也不会发⽣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为的后果归属于⾃⼰⽽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

⼆、⽆权代理⼈冒⽤他⼈名义的⾏为,该他⼈是否可以追认。

在冒名情况下,⾏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姓名的⼈活动,⽽是声明为⾃⼰活动,同时把他⼈的名字作为⾃⼰的名字告诉⼈们,骗取⼈们相信他就是该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无权代理是否可以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是否可以进行追认,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是否可以追认的结论也不同:
(一)无效行为代理的追认
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二)效力待定行为代理的追认
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