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学院邀请外国专家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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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学术交流活动是促进学校学术繁荣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学术成果的传播与合作,学校制定了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二、目的与意义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学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提高学术交流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学术合作与交流,提升学校学术声誉和影响力。

学术交流活动在国内外学界具有重要的定位和作用,有助于推动学科的发展和创新,培养高水平学术人才,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而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可确保学术交流活动的严谨与有效,充分发挥学术交流活动的作用,对学校学术建设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范围与主体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涵盖学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举办、组织、宣传等方面。

责任主体包括学校领导、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

四、组织和策划组织和策划学术交流活动需提前计划,并明确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内容。

需要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合理调配资源,确保学术交流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五、宣传和邀请学术交流活动的宣传和邀请是活动成功的重要环节。

可以通过校内外的媒体渠道进行宣传,通过书面或口头邀请向相关学术专家发送邀请函,确保目标人员的到场。

六、安全和须知学术交流活动的安全需要得到重视。

在举办学术交流活动时,应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参与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同时,还需要提前告知参与人员活动的注意事项和行为规范,使活动秩序井然。

七、经费和资金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和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应当合规范。

活动组织者应事先制定活动经费预算和计划,保证经费使用的透明和规范,并在活动结束后做好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

八、学术成果与合作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学术成果的传播与合作。

因此,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应鼓励活动参与者分享自己的学术成果,促进参与者之间的学术合作,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

九、评估与反馈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应对活动进行评估和反馈,总结活动的经验与不足之处,以便为未来的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参考和改进。

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和工作制度

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和工作制度

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和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聘请外国专家来我院工作,是加速我院人才培养、促进国际交流、推动科技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了聘请到既符合要求又具有较高水平的外国专家,并加强其来华后的教学与生活管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积极稳妥而又有计划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第三条聘请的外国专家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愿意遵守中国政府法律,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相关专业学科。

第五条外国专家主要致力于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

第二章聘请工作第六条*****学院外事办在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院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

其任务是根据学院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聘用、管理和接待专家的工作。

第七条确定聘请外国专家人选时,由外事办提供候选人材料,经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要求严格掌握聘请条件,确保聘请质量。

第八条聘请外国专家,由学院报请省外国专家局协商决定。

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工作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等。

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

第九条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由学院向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并函寄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凭以上材料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自理。

第十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定规范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学院关于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制度

学院关于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制度

学院关于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以及人民政府等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涉外学术交流活动是指外国和港澳台专家、学者、教师和艺术家(以下简称访问学者)由我院主请或经其他途径,前来我院讲学、讲座、座谈、合作科研、举办展览和召开国际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来我院按照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直接授课的不属此类)。

2.涉外学术交流活动需有利于我院在教育理念、目标、教学、科研、管理、接纳国际惯例等方面的全面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学习和借鉴国外著名高等美术、设计院校的现代办学理念,以及科学治校的长处,以弥补我院的不足。

3.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联系的访问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均须事先将交流意向报告学院外事办公室,并初步商定方案。

在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作出承诺,更不得擅自以本单位或学院的名义进行任何涉外学术交流活动。

4.访问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可分为三类:由学院单独举办;由学院和学院各单位联合举办;由学院各单位举办。

5.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不损国家和学院的对外形象,必要时学院外事办公室派员参加。

6.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我院教师和工作人员的爱国主义和外事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保密意识,注意内外有别。

二、在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访问学者必须具备的条件1.对中国态度友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不从事与专家、学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2.在艺术、设计、或其他学科方面有一定的造诣,交流内容符合我院需要,并且不含有反华、影响我国安定团结和统一以及色情、暴力等成份。

3.身体健康。

三、来我院学术交流的访问学者的待遇标准及经费来源访问学者来我院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凡符合上述条件,经学院批准,可由学院引进智力领导小组审核其资格,参照以下标准给予访问学者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第一类:在世界美术、设计、艺术史论界或其他领域造诣深厚,享有盛誉的著名专家、教授;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项;担任国际专业学术组织或团体的负责人;来校交流能有利于学院创建新学科、新专业、新课程,促进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的发展;能协助学院与国际专业学术组织建立友好关系。

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关于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学术交流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提高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的层次和质量,扩大我院在国内外的影响,合理使用经费,特制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访问讲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医院外请专家讲座由医务部科教科统一管理,科室申请并具体承办。

第二条拟邀请的专家学者必须是国内或国外著名的、对本院科学术发展有帮助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申请程序:对于国内外专家学者的邀请,应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报医务部科教科审核后由院办公会讨论和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承办科室需在会前一周张贴通知,会中做好讲座记录,拍摄讲座照片,会后整理讲座材料及效果评价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上报医务部科教科,方可报销讲座经费。

第四条来访费用:所有来访费用,包括可能的旅费、住宿、餐饮、交通、讲课费等,原则上由申请科室承担,支出项目从重点专科、科主任基金或课题经费(课题经费须有此类预算)条目中列支。

第五条接待工作:专家到访前应提前2周由申请科室书面报告接待程序,交医务部科教科。

承办科室负责协调和安排专家活动,包括接待、交通和餐饮等;科教科负责来访专家学者的讲学活动安排。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执行,并由医务部科教科负责解释。

附件:
*****医院聘请院外专家
来院讲学登记申请表。

某校外国专家工作制度

某校外国专家工作制度

某校外国专家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教学、科研和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外国专家的聘请1、聘请原则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应遵循按需聘请、择优录用、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明确聘请外国专家的目标和任务,确保聘请的外国专家能够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

2、聘请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尊重中国文化和风俗习惯。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在其所在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在中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4)具备相应的语言教学能力,能够用英语或学校要求的语言进行教学和交流。

3、聘请程序(1)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和需求,包括专家的人数、专业领域、工作任务和期限等。

(2)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联系和筛选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候选人,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调查。

(3)学校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评估,确定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名单。

(4)学校与拟聘请的外国专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外国专家的工作任务1、教学工作(1)承担学校相关专业的课程教学任务,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备课、授课和批改作业,保证教学质量。

(2)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工作,为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3)指导学生的实习、实验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2、科研工作(1)参与学校的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与学校的科研团队合作开展科研工作,为学校的科研创新和学科发展贡献力量。

(2)指导学校的青年教师和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培养他们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

(3)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力。

重庆理工大学短期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短期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工学院外国专家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制定本管理办法的宗旨是鼓励和支持学校各院系邀请境外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并以此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提高学校竞争力。

第二条邀请外国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是指以由我校主请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出席国际会议等外籍专业人士。

时间为三个月以下,五天以上。

邀请人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成绩,对我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能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二、聘请程序第三条拟邀请外国专家的项目负责人应首先对拟聘专家的背景进行保密安全审查,并向学校保密办汇报。

第四条拟邀请外国专家的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重庆工学院邀请外国专家学术交流申报表》,并于每年11月20日-12月20日向学校国际处申请下一年度邀请国外专家交流计划。

每年6月1日-6月10日为补报或调整邀请计划时间。

第五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对拟邀请的外国专家资格进行评审,并经校领导审定后下达邀请项目计划。

第六条邀请项目计划下达后,各项目负责人应与所邀请专家商定来校日期,并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需要办理入境手续的外国专家,项目负责人应于专家来校前二个月报学校国际处。

因故不能按时来校交流时,邀请单位应及时告知国际处。

第八条邀请台湾学者来校交流,需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三、资助金额与管理办法第九条邀请外国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经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评审后确定各单位的邀请计划。

每年年初下达邀请项目。

第十一条每位被邀请专家学校资助5000元人民币,用于专家在校期间的食宿、交通费、酬金等费用,经费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或邀请单位自筹。

(顺访专家学校资助500—1000元人民币的交流费用)第十二条国外专家经费实行包干核销使用办法。

即项目完成二周内,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工学院邀请外国专家学术交流总结表》和交流账目清单交国际处审定。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XXXX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我校广大教师的科研水平,促进学术交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一)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以及我校教职工、学生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二)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和校内学术报告;(三)对外开展的合作研究;(四)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要与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求紧密结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报告人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和师生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鼓励组织单位向上级部门、企事业单位争取、筹措学术交流活动所需资金,筹措到的学术交流资金由组织单位专款专用。

第五条学术交流活动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控制会议费综合定额。

第六条各单位应将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确保质量,提前在校园网发布通知并在校内张贴海报,对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全程管理和服务,及时通过校内外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发现意识形态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第一时间向校党委宣传部上报,及时予以引导或制止。

第七条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活动需事先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学术会议的组织管理第八条学校主办、承办、协办学术会议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会议经费能够得到落实;(二)我校在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学科方向和学术团队;(三)会议组织健全,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四)我校教师须提交会议交流论文,其中国际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国内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五)国际学术会议有该领域国际知名专家出席,国内学术会议有该领域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出席。

某校外国专家工作制度

某校外国专家工作制度

某校外国专家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教学、科研和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外国专家的聘请1、聘请原则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根据学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经验的外国专家。

2、聘请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愿意为我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2)具有所从事专业的博士学位或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知名度。

(3)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用英语或其他指定语言进行教学和交流。

3、聘请程序(1)各学院(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和申请,填写《外国专家聘请申请表》,并附上专家的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教学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

(2)国际交流合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3)评审通过后,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的来华工作手续,包括签证、工作许可等。

三、外国专家的工作职责1、教学工作(1)承担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课程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指导等。

(2)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合适的教材和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3)批改学生作业,辅导学生学习,组织考试和考核,评定学生成绩。

2、科研工作(1)参与学校的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2)指导学校教师和学生的科研工作,培养科研团队和创新人才。

3、国际交流工作(1)促进学校与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合作渠道。

(2)介绍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四、外国专家的工作待遇1、薪酬待遇根据外国专家的学历、职称、工作经验和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其薪酬待遇。

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办法

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办法

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管理制度方法学术交流管理制度学术交流管理制度方法学术交流活动可以提高学生、教师的学术水平,也是营造良好学习气氛的措施之一。

下面为大家了有关学术交流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与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营造浓厚的学术气氛,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促进教学、科研与学科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学术交流的管理与职责第二条科技处是学校学术交流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学术论文与著作、学术报告的方案编制;(二)学术论文与著作、学术报告、学术会议的统计;(三)学术组织的管理与人员的登记;(四)学术论文与著作的奖励。

第三条学院是学术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按照学校下达的学术报告、学术论文与著作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二)负责学院学术报告、学术论文与著作的统计与上报;(三)负责学术会议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学术组织的管理第四条拟挂靠在学校的各类学会、协会应提出申请报告并附上章程和学校在组织机构中的人选,经分管科研副校长同意后,到科技处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挂靠在学校的学术组织秘书长,每年年初需将该学术组织的年度活动方案、经费预算等抄报科技处。

第六条各级学术组织需要学校推荐理事以上职务的候选人,需由本人所在学院提名,报科技处审核,经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在推荐表上加盖公章后报出。

第七条凡新参加学术组织的会员和在学术组织中新担任理事以上职务以及在各级学术组织中新担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人员应到科技处登记。

第八条学院需以团体名义参加有关学术组织,需提出申请,经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到科技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对挂靠在学校的学术组织,学校学术经费每年给予适当支持。

任一级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会费由学校学术经费支付。

任一级学会理事、一级学会分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主任和副主任和二级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会费在其任职期内由学校学术经费每年支付不超过500元。

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制度

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制度

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制度概述:1. 背景介绍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是促进学术发展、增进文化交流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些活动,制定了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制度。

2. 目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学术交流的安全、有序进行,保护参与者的权益,同时提高学术交流的品质和效果。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策划、组织和管理,包括国际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等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对于涉及敏感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4. 基本原则4.1 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学术交流的公正公平,倡导学术自由和平等合作。

4.2 安全可靠原则:确保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4.3 责任追究原则:对于违反交流活动规定和纪律的行为,实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4.4 保密原则:对于敏感信息或涉及商业机密的内容,要确保保密措施得以落实。

管理流程:1. 交流活动策划1.1 制定活动策划方案:包括活动目标、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内容安排等。

1.2 组织筹备工作:确定筹备团队,负责活动细节、预算等。

1.3 活动审批: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活动批复并获得许可。

1.4 宣传推广:利用多种渠道宣传活动,并扩大参与者的范围。

2. 参与者管理2.1 报名与审核:参与者通过官方渠道报名,组织者审核参与者的资格和背景。

2.2 信息收集:收集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确保参与者身份真实可靠。

2.3 签订责任承诺书:参与者需签署责任承诺书,遵守交流活动规则和纪律。

3. 活动执行3.1 安全保障:确保活动场所的安全,设置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

3.2 日程安排:对各项活动进行详细规划,包括主题演讲、分组讨论等环节。

3.3 学术交流管理:确保学术交流的内容严谨、准确,并进行学术成果的记录和归档。

3.4 现场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活动的现场组织和协调。

4. 结束和评估4.1 感谢致辞:结合活动特点,对参与者和支持单位致以感谢。

xx学校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xx学校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xx学校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引导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有序地开展,促进我校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学校的学术地位,有利于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领域的最新动态,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发展,增进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联系与合作。

学校鼓励各教学和科研单位举办高水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条我校学术交流工作的管理部门为科研处,负责对各院、系、部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及一般学术会议进行审批、经费管理和信息资料统计。

第二章举办高层学术会议第三条举办条件1、指导原则: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要学术会议要符合学校整体学术发展目标,要突出学术兴校、申报博士点、学科建设等主体地位,并且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受理举办学术会议的层次(1)国家级会议:由我校主办或牵头与国家有关部委、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及与国家一级学会、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全国性研究会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国家级年会等。

(2)省级会议:省级以上学会、省部有关部门批准在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

(3)国际性会议:我校牵头,或与国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等单位联合举办的有一定数量国外同行专家参与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同港、澳、台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

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1、各院、系、部等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应在当年年初之前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xx学校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审批表》,提交学校科研处。

2、科研处对各单位举办高层重要学术会议的综合能力组织审核评价,符合要求的进入当年重要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将资助经费列入当年财务预算。

第五条组织实施1、资助费用原则:学校鼓励“节俭办会,以会养会”。

各部门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可以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取适当的会务费或资料费等,如收取的费用不足,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学术会议的费用由项目经费开支;无项目经费支持、经科研处批准的学术会议,在学术会议申请表中预先列出预算详单,根据各单位提交的年度科研活动计划及预算和需要资助的实际情况,学校给予适当的资助。

学院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专家的邀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从我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 号),外国人来华工作分为来华工作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和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两类。

第二章外国专家的邀请和审批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二级单位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需要邀请外国专家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国际交流合作和外国专家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拟定年度计划。

第四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文件要求,受邀来我校工作、访问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对我友好。

担任语言教学的外国专家一般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

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 TEFL 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来我校开展讲学、合作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

第五条审批程序(一)邀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专家来访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90 天以下报校长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90 天以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二)来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须由邀请单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外国专家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拟聘用合同文本、护照等相关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邀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三)来我校开展各类学术报告、讲座等活动的外国专家,根据活动内容须提前向科技处或宣传部等相关部门报批,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报备,具体操作参照《XX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学会活动管理办法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学会活动管理办法

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学会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校与国际、国内院校、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自身学科发展需要、提升科研能力组织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技处为学校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凡我校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以及在这些组织中担任负责人(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均应在学校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1. 学术会议: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2.学术访问、科学考察;3.学术沙龙、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4.学术团体的学术性活动。

第五条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科技处为非涉外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校级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资助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的管理及全校非涉外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安排和组织管理等事项。

学校科技处对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有关规定,确认我校参加的国内外学术团体的性质和等级;2. 审批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术团体挂靠我校的申请,或我校以团体成员形式加入上述学术团体的具体事宜;3. 推荐我校教师在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术团体担任学术职务;4. 制定学校年度学术活动计划;5. 协助校内各二级单位发起、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进行协调工作;&其他重要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1.每年定期向学校科技处报送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2.每年定期向学校科技处报送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活动统计资料和总结报告、挂靠本单位的学术团体学术交流活动统计资料;3负责本单位教师的学术讲座、本单位的学术沙龙活动的组织与开展;4负责对本单位教师申请参加国外各类学术会议活动的审核;5配合学校科技处做好其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工作。

重庆理工大学聘请长期外籍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聘请长期外籍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聘请长期外籍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聘请原则第一条聘请外籍专家(含外籍教师,下同)工作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进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其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协同聘用单位做好聘请、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条聘请外籍专家的原则是:坚持外事为内事服务;坚持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

第三条聘请外籍专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

各聘用单位应将此项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以搞好外籍专家的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聘请方向第四条聘请外籍专家的方向要逐步实现三个转移:由聘请语言专家向专业专家转移;由长期专家向短期、高水平、高层次专家转移;由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聘用管理方式向以项目为主的聘用管理方式转移。

聘请外籍专家的重点应放在学科实力强、学校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以及重大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上。

第五条根据我校现有状况,将适当保持一定数量的长期语言专家项目,以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聘请工作第六条聘请外籍专家,除了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和政府间的途径外,还可以通过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注册的境外组织和国内外中介机构、学术团体介绍,以及校际交流、友好城市交流、专家学者推荐等渠道聘请。

第七条外籍专家的聘请要求应结合我校专业特点确定,聘请专家的层次要与学校办学水平相适应。

对外籍专家的选聘既要严格把关,择优聘请;又要着重业务水平,和注重专家个人品行等。

第八条加强聘专家工作的计划性。

各单位根据学科需要及聘用能力,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学年度聘请长期外国专家的计划,并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外籍专家聘用审批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港澳台办将组织“重庆理工大学外事工作专家组”根据上一年外籍专家使用效率情况或学科建设的需求情况,在评审的基础上确定下一年度外籍专家的使用数目,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下达年度使用指标。

第九条聘请外国专家来华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港澳台负责办理。

第十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港澳台办与聘用部门一起与应聘者在来华前通过书信方式草签聘用合同。

重庆大学聘请短期外籍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聘请短期外籍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聘请短期外籍专家管理办法2007-6为了推动我校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水平大学,加大支持全校各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力度,努力提高引进国外智力的效益,本着外国专家经费“计划单列、专款专用,国家资助、学校配套,保证重点、突出效益”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教育部下拨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经费计划包括2个部分,即“长期外籍专家”、“短期外籍专家”。

长期外籍专家包括“语言专家”和“专业专家”,指在校连续工作3个月及以上的外籍专家;短期外籍专家包括“教育部重点项目专家”和“普通项目专家”,指在校连续工作不满3个月的外籍专家。

本办法主要针对第二类外籍专家聘请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短期外籍专家是指各重点学科、实验室、研究基地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产学研”项目等因发展和建设需要,聘请在校停留3个月以内,从事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国外具有高级职称的外籍专业人员。

学校鼓励聘请国际著名的专家学者如诺贝尔奖获得者、国际学术组织的执行主席、外国科学院院士、著名大学的著名学者等可为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带来重大效益和影响的高水平专家。

短期外籍专家项目的申报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短期外籍专家项目的总体申报每年由国际处下达通知,“教育部重点项目专家”由各学院和二级单位在每年的3--4月份进行次年聘请的申报,“普通项目专家”在每年的7--9月份由各学院和二级单位进行次年聘请的申报。

项目报送事宜由国际处专家科负责,各二级单位如有来年的外籍专家聘请计划,应根据“保重点、保急需、重效益”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选择切实可行的项目进行申报。

填写相应的表格交国际处汇总上报教育部,该聘请专家计划将作为下一年国际处资助聘请专家经费的重要依据。

其他教育部外专局要求的特殊项目申报,如俄罗斯、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集成电路项目,西部开发项目等,具体申报时间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确定。

教育部重点项目聘请短期外籍专家的资助:教育部/外专局一般于每年4、5月份下达项目指标,通过评审的项目要求在该年度内完成聘请工作,教育部原则上不允许重点项目经费跨年度使用。

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学院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国专家的聘请条件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2. 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或其他相当职称,并在其专业领域内有显著成就的外国公民;3.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4. 聘请的外国专家应符合我国教育、科技、经济发展需要,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专业水平。

第三条外国专家的聘请程序1.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提出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和人选,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2. 经审批同意后,学院与外国专家签订聘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 学院负责为外国专家办理来华工作手续,包括签证、工作许可证等;4. 外国专家来华后,学院应及时为其办理入境手续,并安排住宿、医疗、交通等生活保障。

第四条外国专家的管理1.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2. 外国专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教学、科研等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 学院应定期对外国专家进行考核,对其工作成果给予充分肯定,并根据需要给予相应的奖励;4. 外国专家在学院工作期间,如需延长合同期限或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外国专家的待遇1. 外国专家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工作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2. 学院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办公、实验、教学设施和条件,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3. 外国专家在学院工作期间,应享受与中国教职工同等的休假待遇,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探亲假;4. 学院为外国专家提供住宿、医疗、交通等生活保障,并协助解决其家庭生活中的困难。

第六条外国专家的离岗和退职1. 外国专家在合同期内提出离岗或退职的,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2. 外国专家离岗或退职时,学院应及时为其办理离境手续,并终止合同;3. 外国专家离岗或退职后,学院应对其在岗期间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报酬;4. 外国专家离岗或退职后,学院应保留其工作档案,以便日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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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学院
邀请外国专家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管理办法的宗旨是鼓励和支持学校各院系邀请境外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并以此促进我校的学
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提高学校竞争力。

第二条邀请外国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是指以由我校主请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出席国际会议等外籍专业人士。

时间
为三个月以下,五天以上。

邀请人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
上或相当职称,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成绩,对我校的
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能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二、聘请程序
第三条拟邀请外国专家的项目负责人应首先对拟聘专家的背景进行保密安全审查,并向学校保密办汇报。

第四条拟邀请外国专家的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重庆工学院邀请外国专家学术交流申报表》,并于每年11月20日-12月20
日向学校国际处申请下一年度邀请国外专家交流计划。


年6月1日-6月10日为补报或调整邀请计划时间。

第五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对拟邀请的外国专家资格进行评审,并经校领导审定后下达邀请项目计划。

第六条邀请项目计划下达后,各项目负责人应与所邀请专家商定来校日期,并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需要办理入境手续的外国专家,项目负责人应于专家来校前二个月报学校国际处。

因故不能按时来校交流时,邀请
单位应及时告知国际处。

第八条邀请台湾学者来校交流,需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三、资助金额与管理办法
第九条邀请外国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经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评审后确定各单位的邀请计划。

每年年初下达
邀请项目。

第十一条每位被邀请专家学校资助5000元人民币,用于专家在校期间的食宿、交通费、酬金等费用,经费不足部分由项目负
责人或邀请单位自筹。

(顺访专家学校资助500—1000元
人民币的交流费用)
第十二条国外专家经费实行包干核销使用办法。

即项目完成二周内,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工学院邀请外国专家学术交流总结
表》和交流账目清单交国际处审定。

国际处签署相关意见
后到财务部门核销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自筹经费邀请外国专家来校交流,拟邀请单位需事先书面报国际处(需办理邀请手续者请提前二个月申报)。

讲学
或科研活动安排参照学校计划内专家的规定执行,各项工
作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国际处每年将组织相关部门申报国家(重庆市)外国专家局聘请外国专家交流项目。

该项目学校将按相关规定提取
10%的项目管理费用于办理外国专家出入境等相关手续。

四、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邀请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重视外国专家的邀请工作。

做好专家来校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第十六条邀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好国外专家工作计划,并确保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聘请效益。

第十七条国外专家在校工作期间,如迎送、食宿、讲学、科研、座谈及参观等活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如有困难,可通过国
际处予以协调。

第十八条做好专家讲学和合作科研成果的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工作。

认真完成效益评估总结(内容不少于1000字),包括专家
讲学情况、效果等内容。

该总结将作为今后资助邀请境外
专家的依据。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将对各部门上年的邀请专家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来年各部门的邀请计划。

五、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邀请国际知名学者(如诺贝尔奖获得者、外籍院士、大学校长等)或在某一领域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做出
重大贡献者,此类人员不占单位的聘请计划,有关接待事
宜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商后,由学校安排。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聘请港澳台地区专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附:1.《重庆工学院邀请外国专家学术交流申请表》
2.《重庆工学院邀请外国专家学术交流总结表》
邀请外国专家学术交流总结表邀请部门:(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外国专家
国籍
姓名
交流时间年月日交流地点
交流题目
交流提纲∕活动内容:
效益评估及照片(不少于1000字):(可另附页)
交流范围受益人数
外国专家提供的资料:
填表说明:
1.此表格在交流结束后填写;
2.交流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回国际处备案;
3.随表附专家护照复印件及交流照片一张或将照片发到国际处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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