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致辞模板
商法探源 ——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内容提要:对商法史的考察和分析历来是我国商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
本文采用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背景做一些宏观考察,并尝试概括出其几个世纪以来演进的基本特点,希望可以收到正本清源、以史鉴今之效果。
关键词:中世纪商人法历史背景基本特点一、商人法产生的历史背景———11世纪欧洲商业革命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商业的发展曾一度中断,并呈衰落之势。
“以货易货”的简单商品交换形式成为长期支配“蛮族国家”内部经济活动和彼此间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
经过漫长而又黑暗的中世纪早期(约5世纪—10世纪)后,欧洲商业开始走向复苏并日渐繁荣起来。
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构成教皇革命对外军事计划和经济计划的一部分———打通了东西方的商路,大大促进了远距离海上贸易和陆上贸易的发展。
在南欧,意大利诸城市领时代之先,被誉为“通往东方的门户”,渐次成为地中海沿岸的交通中转要津和远洋贸易枢纽,执地中海贸易之牛耳近5个世纪之久;①在东欧,拜占庭帝国(395年-1453年)成为原西罗马帝国贸易活动在东地中海地区的自然延伸,优越的沿海地位使首都君士坦丁堡成为东西方贸易的当然中心;在西北欧,一系列商贸同盟纷纷粉墨登场,汉萨同盟和条顿骑士团先后成为波罗的海、北海一带海上及陆上贸易的总代言人。
11-15世纪的400年间,贸易中心几度迁转(拜占庭-意大利-尼德兰),形成了几大商贸通道。
在这些海陆通道上产生了为数众多的“集市”和“市场”,四方商贾麇集于此,从事规模不等的商品交易活动(繁盛于13-15世纪的法国“香槟集市”至今古迹尚存,闻名遐迩)。
11世纪的欧洲迎来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商业革命”,可以说,此后几百年间的欧洲经济史就是一部商业发达史。
然而,彼时商业的繁荣绝非“无源之水”,历史因素间的作用多是相互的。
商业的异军突起、兴旺发达是多重历史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11世纪以来,在政治上复归平静的欧洲大陆上掀起了一次农耕的高潮。
农业生产方式在相对和平宽松的政治环境下实现了一次历史性的突破。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的商业触角极力的扩张,经济实力军事力量蓬勃增强。
乃至教皇发动十字军首次东征时要向其发出请求海上援助的信函。
[10](p.485)城市国家在他们征服的域内以国家强力为威慑建立符合其利益的法律;在其不能征服及其它共生政权领域以其制度的有效适用为标榜,促使别的政权采纳其法律。
这样商法的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传播乃至大面积的形成就不足为奇了。
征服与被征服时一种互动的过程,一种文明对另一种文明的征服有时并不是全面的,甚至会出现政治武力的征服与制度文化得征服的交错及相悖性。
——即被征服者的原有规则在征服者的制度中延续乃至发展更新。
当罗马帝国的防守栅栏被日耳曼的铁骑踏破后,征服者并未将罗马的各种制度摈弃,而是让其制度仍然部分有效甚至还予以发展。
当穆斯林们手持弯刀、跨下轻骑驰骋亚非欧土地上时,并未将原有的文明掩埋,甚至继承了部分希腊文明,后来又将它带回欧洲,还给那片曾经创立它的土地。
这种被征服者的制度在征服这哪里仍然能够得以延续的状况,使得那些被历史证明有效的规范能够存续下来,并不断得到复兴和新生。
中世纪商法自所以能够形成,就是因为贸易作为一种人类不可或缺的活动贯穿于人类历史之中,而作为调整贸易之规则的各种制度会形成互融并相互继承和各自创新。
以商人为主要代表的城市国家的建立并不断向外部征服,并没有使其法律处于静止状态,而是不断的吸收合理的内容且不计较起来源于何处。
其他政权(教会、王室、庄园等)也没有简单的斩断贸易的连接,而是采用合于其统治需要的规范。
各种政权的相互征伐中对敌方的制度采取的选择适用的方式无疑增强了商法的渗透力。
这又为商法的最终的整合奠定基础。
规则体系的非封闭性也是商法形成及发展的因素之一。
当罗马帝国之法律随帝国的消亡在统治层面上的消隐,西方的法律就开始了向非封闭化的走向。
历史辗进的车轮载着非封闭化的规则体系炼历过漫长的中世纪,而非封闭化的规则体系也在这炼历过程中磨砺、成长、发展。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三篇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三篇演讲一: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尊敬的各位听众,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其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是指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商业活动日益发展的背景下,形成的一系列商业法律制度和规则。
下面我将从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背景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商业活动的兴起是中世纪商法形成的基础。
在中世纪时期,欧洲经济逐渐由封建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变,城市商业活动日益繁荣。
商人们开始进行跨地域的贸易活动,商业交往日益频繁。
这种商业活动的兴起促使了商法的形成,因为商人们需要一种能够保障他们的利益和权益的法律制度。
其次,中世纪商法的形成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建立。
在商业活动兴起的背景下,各个城市国家开始制定一系列商法规则和制度,以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共和国在13世纪颁布了一部商法典,明确规定了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贸易活动的规则。
此外,法国、英国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商法规定,以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后,背景分析是理解中世纪商法形成的重要环节。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与中世纪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
在封建制度逐渐衰落的背景下,城市商人的地位和权力逐渐提升,他们需要一种法律制度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同时,宗教改革的兴起也对商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宗教改革的思想倡导个人财产的合法保护,这也促使了商法的发展。
总结一下,中世纪商法的形成离不开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背景的变化。
商业活动的兴起促使了商法的形成,而法律制度的建立则为商法提供了保障。
背景的变化也为商法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对后来的商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商业活动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谢谢大家!演讲二: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尊敬的各位听众,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其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是指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系列商业法律制度和规则。
下面我将从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背景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时期,自5世纪罗马帝国西部崩溃到15世纪文艺复兴开始之前,主要是指公元500年至1500年间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欧洲的商业活动经历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发展,从而引出了许多商业法律和传统。
本文将主要探讨中世纪的商人法及其发展史,并试图了解其在当今商法领域中的意义。
中世纪的商人法可以追溯到公元11世纪的意大利,特别是威尼斯和热那亚两个城市。
在这些城市,商业活动和贸易十分繁荣,商人需要一些特殊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行为和交易。
这些法律称为商人法或商业法,它们主要关注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和纠纷,其中包括借贷、保险、海运、运输、交易和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威尼斯和热那亚,商人法是由一些私人协会或行会制定和执行的,这些协会或行会由商人自己组织,并负责培训新成员和提供互惠保险等服务。
当时的商人法具有很强的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他们有自己的法官和仲裁员,独立于城市的法院和法律体系。
中世纪的商人法的重要性在于其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和稳定性,同时也为商业法律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欧洲大陆和英国,商人法也逐渐发展起来,主要包括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和仲裁机制,例如海商法、贸易法、货币法、交货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和商人的利益。
在中世纪后期,商人法逐渐成为欧洲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为当今商法领域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贡献。
与中世纪的商人法相比,当今的商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将商业交易和投资的范围拓展到全球各地。
独立的商人协会或行会较少,而商法主要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
然而,中世纪的商人法仍然对当今商法的发展和实践产生着影响。
例如,海商法和贸易法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定仍然被当今的国际贸易和海洋法律所沿用,如船员的劳动保护和海难索赔等问题。
在当今商法领域中,商人法的某些特点和传统仍然被保留和发扬光大,例如商业仲裁和互惠保险等机制。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历程中世纪商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欧洲各国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法律制度和法规。
这一时期的商法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一、早期商法的形成在中世纪初期,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商业活动较为简单。
这时的商法主要以习惯法为基础,商人之间主要通过口头协商来解决争议。
交易往往基于信任和个人信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市场法的兴起随着城市的兴起和贸易活动的增加,市场法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市场法通过制定市场规则、保护商人的权益和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发展。
市场法的出现使商人的交易更加有保障,增加了商业活动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三、商会法的建立为了进一步保护商人的利益,中世纪的商人纷纷组建商会。
商会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提供了商业信息的交流平台,还制定了行业规范和解决争议的机制。
商会法的建立使得商业活动的规模和复杂度得以进一步提升。
四、海商法的发展在中世纪后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海商法成为了商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海商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跨国贸易中的问题,它规范了海上贸易中的航行、保险、海上货物的运输和海盗等问题。
海商法的发展促进了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推动了商业活动的国际化。
五、普通商法的出现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各国开始逐渐制定普适的商法规范。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债务追偿、商标和专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普通商法的出现使得商业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商人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六、商法的影响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对后世的商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现代商法中仍然存在,例如合同自由、商标权保护等。
同时,中世纪商法的发展为商业活动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提供了经验和基础。
总结起来,中世纪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市场法、商会法和海商法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商业活动的稳定和规范提供了保障。
中国商法 P18--24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和中国商法的变迁与展望 课题发表演讲稿
我今天发表的内容是:“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和中国商法的变迁与展望”,是第一章的第四节和第五节。
从表面上来看这是两个小节的内容,但是从实质上来看,这两个小节的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我做一个简单的路线,我的发表就是按照这样的一个路线将两个小节的内容联系在一起。
古代社会的商法体系:由于在古代社会诸法合体,仅有涉及商事活动的一些具体规范,还没有形成一个与一般私法相区别的、调整商人或者商行为这些特定对象的相对独立的完整规范体系。
因此,在古代社会,没有能形成现代意义的商法。
近代商法的起源: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在11世纪之后,伴随农业的发展,商品贸易在欧洲逐渐繁荣起来,推动了商业城市的建立,也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发达。
我从网上找到一些有关于11世纪地中海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一般来说,与印度洋的远途交易时中世纪伊斯兰世纪经济的支柱,其核心是中转贸易,即把从印度洋区域输入的东方货物再输出到欧洲,或者把西方的货物输出到东方。
这种贸易自始至终贯穿于中世纪。
同时,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和习惯法从而相继出现。
这些法的主要内容在今天的商法中加以完善并且正在实施中,比如说商人在交易之间要遵守诚信原则等。
15世纪欧洲早期商法:在15世纪之后,随着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商品贸易的繁荣以及宗教为核心的封建割据势力的衰落和统一的民族国家的逐步形成,原先分散于自治城邦的商业团体的立法权逐渐归集于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请同学们看书P19页欧洲早期商务事立法,书上说了这么长的话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发展迅速并且达到鼎盛时期,而政权由宗教转变为中央所掌握,再加上当时的恶劣经济环境,更加推动了商法的统一性,因此,在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各国和一些内陆国家,如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荷兰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成文的商法。
总结来说,此次成文的商法立法体例上有三点情形:一是制定独立的商法法规;二是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三是在一般法律中列出相关的专门规章。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摘要】中世纪商法是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套商业法律体系,其起源和定义受到封建社会、宗教因素、城市和市场的影响。
封建社会的发展促使商法的产生,宗教因素也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随着城市和市场的兴起,商法得以逐步完善。
这些法律规定的形成和发展推动了欧洲经济的发展。
中世纪商法虽然已经过时,但其影响仍然延续至今,对现代商法体系有着一定的影响和借鉴作用。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反映了当时欧洲经济和社会制度的特点,也为后世的商业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经验和参考。
【关键词】中世纪商法、形成、背景分析、定义、起源、封建社会、宗教因素、城市、市场、法律体系、发展、欧洲经济、推动作用、影响、延续至今。
1. 引言1.1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中世纪商法作为欧洲文明发展史上重要的一部分,其形成和发展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在中世纪时期,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业活动的增加,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一套更为完善的商法规则来规范商业交易,保护商业利益。
封建社会的制度和宗教因素也对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封建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封建制度下的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农奴制度对商业活动的限制。
地主对土地的绝对所有权限制了农民的土地出售和流转,导致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
封建农奴制度下的劳动力受限制也使商业活动受到影响。
宗教因素在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基督教对商业活动的态度一直较为严格,禁止高利贷和一些不道德的商业行为。
随着教会对商业活动的规范和管理,逐渐形成了一些商法规则。
修道院的兴起也促进了商法的发展,修道院内部的经济活动需要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来规范。
2. 正文2.1 中世纪商法的定义和起源中世纪商法指的是在中世纪时期形成并逐步完善的一套商业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商人的权益。
这一法律体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并在封建社会和城市发展的背景下逐渐形成。
中世纪商法的定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商法的内容和规范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首先,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与欧洲的城市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中世纪早期,欧洲出现了大量的城市,在这些城市中形成了繁荣的市场,人们开始进行更加频繁和复杂的商业交易。
这种情况迫使国家开始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也与宗教有关。
中世纪时期,天主教会在欧洲的影响力非常大,其对商业活动有严格的限制。
然而,在宗教的推动下,人们开始有了更多宗教自由的空间,商业活动也得到了一定解禁。
这种情况下,国家开始有了更多法律制定的主动权,以适应新的商业环境。
此外,中世纪商法的形成还与国家间的政治争斗有关。
在中世纪时期,欧洲存在着众多的王国、领主和教廷,它们之间常常发生政治冲突。
国家之间的争斗也导致了商业法律的发展。
例如,各国为了吸引商人,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法律来保护商人的权益,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最后,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也与经济学的发展有关。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是法律和经济学相互作用的结果。
在商法的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商业交易的规律和特点,通过研究经济学原理来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商业交易的有效进行。
总结起来,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与城市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宗教、政治争斗和经济学的发展等多个因素密切相关。
商法的形成不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规范,也促进了商业和经济的发展。
中世纪商法是中世纪社会形成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今天的商法体系形成和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谢谢大家!。
【演讲稿】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
三一文库()/演讲稿范文/演讲稿〔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 摘要: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为近现代西方商法的发展奠定实践的基石,并影响着其发展的轨迹。
然对促进其形成的因素,历来学者会以不同的出发点予以述及。
在述引伯尔曼的评析因素后,分别从战争的影响、文化的原有积淀、强势文明的威慑力及标榜力、文明征服中的交叠性渗透及潜在的影响、规则体系的非封闭性特征等几方面分析商法在中世纪形成的综合背景。
关键词:中世纪商法因素文明背景文献标识码:A西方商法体系的形成及其对现今社会的影响商法支配着在特定地方(集市、市场和海港)的特定的一群人(商人);它也支配城市和城镇中的各种商业关系。
虽然它与城市发和教会法的联系特别紧密,但它有别于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和王室法。
商法与当时其他主要的法律体系一样,也具有客观、普遍、互惠、参与裁判制、整体以及发展的特性。
这六个特性不仅说明它与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紧密相连,而且还为它自身的专门特征提供了一个索引。
[2](P.415)在理解商法的特别性和其自身的专门特征的基础上,对于商法的形成的分析就要来的相对较好陈述些。
人们可以想象,11世纪晚期、12世纪和13世纪欧洲各大学中博学的罗马法学家是能够从罗马法的文献中创立出一种新的商法体系的,就像他们从那些文献中创立出一种新的市民法体系一样。
人们也可以想象,在那些大学中的教会法学家以及他们在教皇法庭和主教法庭中的同行们也可以完成同样的事情,尤其是考虑到各种教会社团已经大量从事商业活动这一事实,就更是如此。
然而,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他们组织国际集市和国际市场,组建商事法院,并在雨后春笋般出现于整个西欧的新的城市社区中建立商业事务所。
[2](P.414)两位学者的阐述使得商法形成的初因及其最初的主要创立力量明晰地呈现出来。
关于商人发展的商法的汇集和传播则是伴随着西欧当时的贸易发展和延伸渐次波及整个区域。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商法是指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也是商业社会中的一项基础法律。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中,商业活动的规模有限,商业法律制度也比较简单。
在中国古代,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时期。
商鞅变法时,商鞅提出了一系列商业改革政策,包括实行官僚制度、推行货币化等,这些政策对商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到了中世纪,随着欧洲城市的兴起和贸易的扩大,商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这个时期的商法以海商法为主要内容,因为航海贸易成为当时欧洲国家的重要经济活动。
海商法包括了船舶的所有权、海上交通规则、海难救助等内容,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到了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商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商法法典,对商业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例如,德国颁布了《德意志民法典》,法国颁布了《商法典》,这些法典为商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业活动越来越复杂,商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国际商法的发展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国际商法是指国家之间或企业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时适用的法律制度。
随着跨国公司的兴起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国际商法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国际商法涉及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方面的内容,需要对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协调。
商法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完善。
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下,电子商务等新兴商业模式的出现给商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商法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商法作为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经过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国际商法起源、发展及其精神
国际商法起源、发展及其精神国际商法是一种涵盖国际贸易、国际支付、国际运输等多个方面的法律体系,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汉塞同盟,是国际商业合作发展的产物。
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自19世纪以来,国际贸易和商业交往得到了更迅速的发展,国际商法也日益受到重视。
国际商法的发展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国家的商业环境和法律传统,二是国际贸易的需求。
不同国家的商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反映了当地的法律文化。
例如,法国的商法被认为是欧洲大陆最具有代表性的商法之一,它强调商人的自治和契约自由,而英国的商法则更多地体现了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传统。
然而,尽管各国商法在具体规定上可能存在差异,但其共同点在于促进国际商业交往的公正性和效率。
国际商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自治和契约自由:国际商法尊重商业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强调在合法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商业合同,自主履行合同义务。
平等和公平:无论当事人来自哪个国家,他们在国际商事活动中都应被平等对待,任何一方都不应享有特权或歧视。
同时,商法还强调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公正的方式履行其义务。
效率和便捷:国际商法追求商业交往的效率和便捷性。
例如,它允许当事人通过简化程序和协商解决争议,以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程序。
保护商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际商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商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国际商法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各国之间的商业合作与发展。
它通过建立国际商业规则和惯例,为各国之间的商业交往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规则基础。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其内在的精神以及对于全球商业环境的影响都表明了它是国际贸易和商业合作不可或缺的法律框架。
无论是在推动全球经济增长、促进公平交易,还是在保护商业权益等方面,国际商法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未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科技创新的推动,国际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更新,以更好地服务于全球商业社会的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商法体系在市场运行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浅谈商法的起源发展及商法的法典化
浅谈商法的起源发展及商法的法典化内容提要随着近代经济体制和政治格局的改变,商法的诞生已经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
商法为“平等”“权利”“自由”在市场经济制度落实奠定和提供了法律基础,也必然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
商法作为整个市场经济体质赖以存在的法律制度基础,研究商法的发展,对于商法制度的建设,商法典的建立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商法产生原因商法法典化从人们最初对商品交换的需求产生开始,便产生了商行为,因此商行为是商法产生最根本的动因。
11世纪开始,在西欧尤其是地中海沿岸、北海沿岸和波罗的海沿岸,出现了商业复兴,表现为定期集市的增加和从业人员的增加,交易日渐活跃。
11世纪之后,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商品贸易在欧洲逐渐繁荣起来。
在此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商法,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商事和海事判例、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法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但是由于封建王室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王室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他们需要的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
继受下来的罗马法残余面对复杂的商品经济关系,调整起来力不从心。
因此需要形成一个新的法律体系来调整新兴的职业商人和其他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
15世纪之后,伴随着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商品贸易的繁荣以及以宗教为核心的封建割据势力的衰落和统一的民族国家的逐步形成,原先分散于自治城邦和商业团体的立法权逐渐归集于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16世纪以后,欧洲民族主义兴起,自治城市消失,统一的民族国家相继形成。
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统治,另一方面也为统一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此外,学者对商人和商事交易习惯逐渐加以研究,产生了一些学术著作,为立法提供了理论前提。
正是这种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历史条件,有力地推动了商事成文法的制定。
由于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所形成的商人习惯法分布于不同地域、不同商人组织之中,甚至存在着颇大差异,它进而发展成了欧洲中世纪后期商法林立的格局。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当我们在探讨商法的发展历程时,不得不回溯到中世纪,那个时期商人法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本文将从中世纪商人法的起源、特征及变化着手,分析其在当时欧洲社会的作用,并探讨其现代意义和启示。
在中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商业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人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的万民法,该法规定了罗马帝国境内的自由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然而,中世纪商人法与罗马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具有的特殊性质——国际性。
中世纪商人法具有许多独特的特征。
它是一种“行会法”,即由商人行会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它强调“案例法”的原则,即在处理商事纠纷时注重先例和惯例。
它还具有“仲裁”的性质,通常是通过仲裁人来解决商事纠纷。
这些特征使得中世纪商人法成为一种不同于其他法律体系的特殊法律制度。
中世纪商人法对于当时的欧洲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欧洲商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商人法的出现为商人们提供了一套明确的法律规则,减少了商业纠纷的发生,保障了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它促进了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
商人法具有的国际性特点,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人在贸易交往中能够有共同的法律依据,从而推动了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
时至今日,中世纪商人法对现代商业仍有启示作用。
虽然现代商法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中世纪商人法所强调的重视商业惯例、倡导诚信原则以及鼓励商业仲裁等基本精神仍然值得我们借鉴。
中世纪商人法也提醒我们,在制定商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其国际性和跨文化性,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
中世纪商人法作为商业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起源、特征及变化都反映了当时商业的繁荣与发展。
它为现代商法的进步提供了宝贵的启示,也让我们对商业法律的历史和发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继续商法的演变过程,并从中汲取更多有益的经验和智慧。
商法作为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发展历程与经济的演进密不可分。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作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该法典共282条,现存247条,其中50多条属于买卖方面的规定;古巴比伦主要有两种商人,即塔木卡和沙马鲁。
2、《赫梯法典》,公元前15世纪:从176条到186条都是对买卖价格的规定;该法典在古代和西欧诸法之间架起了桥梁。
3、《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对不正当竞争已有限制。
4、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5、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总的来说,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一)源头的确定: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6)发展性: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剖析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
(一)源头的确定: 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 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 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 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 1 )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 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 ( 2 )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 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 视; ( 3 )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 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 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 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 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
第三节 商法在中国及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古代商事制度的特点: (一)大多属于商事公法,即政府对市场、商 品和商人的管理制度; (二)商人的法律地位一直是低下的; (三)中国古代社会是小农经济社会,商人无 法成为独立的社会阶级(阶层); (四)中国古代商人缺少商业信用制度的支持; (五)中国商业的不发达与整个科技经济文化 的发展息息相关。
第三章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
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 (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 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 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 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作 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 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 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
3、修改和现状:
比较大的修改主要是:1930—1931年, 日本加入《日内瓦票据统一公约》,取 消票据编,分别制定《票据法》和《支 票法》;公司部分经多次修改,特别是 二战后,大量吸收美国公司制度,成为 判例研究盛行的国家。因此目前日本商 法典有4编31章851条。
演讲材料-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 精品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摘要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为近现代西方商法的发展奠定实践的基石,并影响着其发展的轨迹。
然对促进其形成的因素,历来学者会以不同的出发点予以述及。
在述引伯尔曼的评析因素后,分别从战争的影响、文化的原有积淀、强势文明的威慑力及标榜力、文明征服中的交叠性渗透及潜在的影响、规则体系的非封闭性特征等几方面分析商法在中世纪形成的综合背景。
关键词中世纪商法因素文明背景文献标识码西方商法体系的形成及其对现今社会的影响商法支配着在特定地方集市、市场和海港的特定的一群人商人;它也支配城市和城镇中的各种商业关系。
虽然它与城市发和教会法的联系特别紧密,但它有别于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和王室法。
商法与当时其他主要的法律体系一样,也具有客观、普遍、互惠、参与裁判制、整体以及发展的特性。
这六个特性不仅说明它与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紧密相连,而且还为它自身的专门特征提供了一个索引。
[2]415在理解商法的特别性和其自身的专门特征的基础上,对于商法的形成的分析就要来的相对较好陈述些。
人们可以想象,11世纪晚期、12世纪和13世纪欧洲各大学中博学的罗马法学家是能够从罗马法的文献中创立出一种新的商法体系的,就像他们从那些文献中创立出一种新的市民法体系一样。
人们也可以想象,在那些大学中的教会法学家以及他们在教皇法庭和主教法庭中的同行们也可以完成同样的事情,尤其是考虑到各种教会社团已经大量从事商业活动这一事实,就更是如此。
然而,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他们组织国际集市和国际市场,组建商事法院,并在雨后春笋般出现于整个西欧的新的城市社区中建立商业事务所。
[2]414两位学者的阐述使得商法形成的初因及其最初的主要创立力量明晰地呈现出来。
关于商人发展的商法的汇集和传播则是伴随着西欧当时的贸易发展和延伸渐次波及整个区域。
此间商法的实践者商人、研究商法的学者、商事法院的裁判者、自治城市的政治共同体等的作用是需给予足够重视。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论文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1)论文以原来调整西方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必然成为现今贸易活动的规则的核心。
并有向统一的趋势发展。
(P.310)从WTO的许多规则中都能看出原有的商法痕迹。
为了融入已经形成的贸易体系,非西方国家和区域必然要受到以西方为主体的贸易规则的规范,当然也会受到规则的合理保护。
中国历经多年才迈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就是非西方国家融入现今贸易体系的例证,同时彰现了这一过程的艰难性。
但是鉴于商法的开放、发展特性,相信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对全球各种文化所形成的、能为人所认同的规则予以包纳。
形成商法诸因素之析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一西方商法的源头说法难一,如孟罗·斯密所述“据近代少数学者之意见,商法之历史系始于公元前2000余年之巴比伦。
当时巴比伦法律中关于商业方面之法规,极为发达,此史实昭然,毋庸或疑也。
……自来有人认为:此巴比伦商法曾有巴比伦商人输入腓尼基及地中海诸国。
但此种推定,颇难成立,因为此推定完全根据巴比伦与地中海诸国制度之相似一点,作为其论断之前提。
……关于地中海商法之发展,吾人在研究希腊法,尤其在研究雅典法时,始觉“脚踏实地”。
盖希腊法与雅典法中,不仅可发现种种适合商业需要之制度与规则,且可见有不少之证据,证明当时确有通行于地中海各地之普通商法的存在。
”(P.219)源头之溯还待后来能够新发现的考古物证、文献予以深研细究,但对于其的完整形成则基本上是在中世纪普遍认同。
中世纪是西方历史中一个相当特殊的时期,而商法确在这一历史时期得以形成。
鉴于此,对于商法形成的诸多因素有不同之析述,尤以伯尔曼在《法律于革命》宏著中做出了明晰的表述具有标志性。
伯尔曼从人口统计因素、技术因素、政治因素、宗教因素对西方商法形成作了分析。
通过对中世纪人口的变化分析,得出人口的增长使农业生产迅速扩展,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急剧的增大和增加,促进了新的职业商人阶级的出现和壮大。
商法的形成就是应商人阶级的需要而适时之必然。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基本内容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基本内容中世纪西欧的商法可真是个有趣的话题!想象一下,那时的商人们穿着长袍,骑着马,嘴里叼着一根长长的烟斗,走街串巷,谈生意的场景。
哇,真是一幅生动的画面啊!在那个没有互联网的时代,商人们可得靠着嘴巴和智慧来完成交易。
没错,交易可不是随便的事情,商法就像是当时的“游戏规则”,让大家在商业的海洋里航行得更加顺利。
商法的核心可就是什么?契约!就像现在我们签合同一样,那个时候的商人们也会写下各种协议,保证交易的公正。
哈哈,有趣的是,常常要请人来见证,比如神父或者市民代表。
这可不是为了展示自己的诚意,而是为了让大家在交易中心里有个底。
有时候甚至会在契约上画个小图案,标记出各自的身份。
想象一下,一个农民和一个商人,站在一起,手握契约,心里想着:“这下谁也不能赖账了!”中世纪的商法还有个有趣的地方就是对货物的监管。
商人们可不是随便卖东西的,那些香料、丝绸和宝石,都得经过专门的检查。
想象一下,市集上,商人们在争相展示自己的货物,官员们像鹰一样盯着,看看有没有掺假。
有些人可能会偷偷把劣质货物混在里面,嘿嘿,那可真是冒险行为啊!一旦被发现,可就得赔偿损失,甚至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说到赔偿,那还真是个大问题呢。
商法里有个特别的条款,叫“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你卖的货物出现问题,比如一个富有的贵族买了一些劣质的布料,结果穿上去就像个笑话,那商人可得承担责任。
就像朋友之间借东西,如果弄坏了,难免要赔点儿。
这样一来,商人们就得更加小心翼翼,确保自己卖的都是好东西,毕竟谁都不想名声臭了。
商法里提到的“贸易路线”,就像今天的物流网络。
那时候的商人们可得精打细算,选对路线。
比如从威尼斯到布伦特,那可是一段不短的旅程,途中可得经过河流和山脉,商人们在心里打着算盘,看看哪条路最安全,哪条路最快,生怕被给我或者迷路,真是紧张刺激的旅程呀!说起税收,嘿嘿,商人们的头疼事。
中世纪的相关部门可喜欢收税了,尤其是在大交易的时候。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摘要: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为近现代西方商法的发展奠定实践的基石,并影响着其发展的轨迹。
然对促进其形成的因素,历来学者会以不同的出发点予以述及。
在述引伯尔曼的评析因素后,分别从战争的影响、文化的原有积淀、强势文明的威慑力及标榜力、文明征服中的交叠性渗透及潜在的影响、规则体系的非封闭性特征等几方面分析商法在中世纪形成的综合背景。
关键词:中世纪商法因素文明背景文献标识码:a西方商法体系的形成及其对现今社会的影响交易与商务往来之结果,遂启交易行为与商业关系发达之端,此种交易行为及商业关系与普遍日常生活之往来与关系,固不相同,其(与--摘补)乡村生活及农业生活上之往来与关系,尤复有异。
规律商人及其行为与关系之规则,即以之包括于普通法律或一般共同法律之中,固无不可,但此种规则在不少方面,仍与规律非商人之法律行为与关系之规则,究不尽同;商法终归构成普通法中之一特别部门,即退一步言,至少与普通法可以分别,而成为一种特别法。
[1](p.217)从孟罗·斯密所言对商法的特别性渐有明晰,再从伯尔曼的论述中对商法自身的专门特征会有明确理解。
商法支配着在特定地方(集市、市场和海港)的特定的一群人(商人);它也支配城市和城镇中的各种商业关系。
虽然它与城市发和教会法的联系特别紧密,但它有别于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和王室法。
商法与当时其他主要的法律体系一样,也具有客观、普遍、互惠、参与裁判制、整体以及发展的特性。
这六个特性不仅说明它与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紧密相连,而且还为它自身的专门特征提供了一个索引。
(p.415)在理解商法的特别性和其自身的专门特征的基础上,对于商法的形成的分析就要来的相对较好陈述些。
至商法所以逐渐有成为一特别体系之趋势者,尚有一特别理由。
缘乎商务之为物,对于各地法律之歧义及因此所产生之法律抵触,向来即不能相容,良以商业之活动非局部的活动,不受地方或区域之限制,而系不分畛域,超越国际界限之活动。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摘要:主要探讨了欧洲中世纪社会商人、商人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宗教、政治、文化整体状况,以及商人法得以发展完善的条件和取得的成就。
关于商法的起源,多数学者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是近现代商法的渊源。
欧洲中世纪时期,商人法与封建王室法、教会法、采邑法以及作为习惯法残存的古罗马法等共同构成中世纪欧洲一个特定区域的实在法体系。
形式意义上商法产生并独立存在,这种现象在中世纪以前的古代法中是没有的,而中世纪后的欧洲各国近代商事法或商法典是对中世纪商人法的继受或沿用。
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如下方面:1.商人何以从最卑微的阶层不断提高自己的地位,最终夺取各国权力;2.商人法以罗马法为根基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创新,其所取得的成就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莫大贡献。
一、中世纪初期社会整体状况及商人地位公元五世纪,罗马帝国已变成了一个空壳,它昔日一度强大的中央集权已烟消云散。
导致罗马帝国崩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罗马帝国后期,大地主垄断土地的弊病已遍及整个帝国,有势力的地主贵族阶级已经占有几乎全部帝国的土地,自由农民和自由手艺人差不多已经绝迹,他们已沦为世袭大领主的农奴。
大领地的领主拥有不断增加着的财富,也就表现出日益脱离政府的独立性,久而久之,领主的势力滋长到足以对抗政府或控制政府,中央政权的日益衰败,已不得不把许多公共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大领主,如按狄奥多西法典规定法官不得进入私人土地上开庭审判,如果有犯人应受逮捕,执行逮捕者,不是国家官吏而是领主的管家。
这样乡村和城市的下层阶级,为了避免盗劫,蛮族掠夺,为了逃避苛捐杂税的勒索,越来越多的向大领主那里集中以求庇护,庇护形成了封建依附关系,依附关系的成立一般要举行臣服礼和宣誓效忠仪式,这类仪式按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的描述为依附者要:“双手并掌,合而置于另一个人两手之间———这是归顺臣服的一种简明表示,其意义有时还需用一种下跪的姿势来加以更进一步的强调。
与此同时,奉献出双手的人喃喃而语———即一种非常简短的宣告———承认自己是对面那个人的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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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摘要: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为近现代西方商法的发展奠定实践的基石,并影响着其发展的轨迹。
然对促进其形成的因素,历来学者会以不同的出发点予以述及。
在述引伯尔曼的评析因素后,分别从战争的影响、文化的原有积淀、强势文明的威慑力及标榜力、文明征服中的交叠性渗透及潜在的影响、规则体系的非封闭性特征等几方面分析商法在中世纪形成的综合背景。
关键词:中世纪商法因素文明背景文献标识码:A西方商法体系的形成及其对现今社会的影响交易与商务往来之结果,遂启交易行为与商业关系发达之端,此种交易行为及商业关系与普遍日常生活之往来与关系,固不相同,其(与--摘补)乡村生活及农业生活上之往来与关系,尤复有异。
规律商人及其行为与关系之规则,即以之包括于普通法律或一般共同法律之中,固无不可,但此种规则在不少方面,仍与规律非商人之法律行为与关系之规则,究不尽同;商法终归构成普通法中之一特别部门,即退一步言,至少与普通法可以分别,而成为一种特别法。
()从孟罗·斯密所言对商法的特别性渐有明晰,再从伯尔曼的论述中对商法自身的专门特征会有明确理解。
商法支配着在特定地方(集市、市场和海港)的特定的一群人(商人);它也支配城市和城镇中的各种商业关系。
虽然它与城市发和教会法的特别紧密,但它有别于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和王室法。
商法与当时其他主要的法律体系一样,也具有客观、普遍、互惠、参与裁判制、整体以及发展的特性。
这六个特性不仅说明它与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紧密相连,而且还为它自身的专门特征提供了一个索引。
()在理解商法的特别性和其自身的专门特征的基础上,对于商法的形成的分析就要来的相对较好陈述些。
至商法所以逐渐有成为一特别体系之趋势者,尚有一特别理由。
缘乎商务之为物,对于各地法律之歧义及因此所产生之法律抵触,向来即不能相容,良以商业之活动非局部的活动,不受地方或区域之限制,而系不分畛域,超越国际界限之活动。
因此,商业永远在努力于普遍规则之安全,海上商业,尤其如此,无时不以更大之努力,以求实现此目的。
其理想之目标,乃一种全世界普遍通行之法律,而由各国特别商事法院以执行之。
()人们可以想象,11世纪晚期、12世纪和13世纪欧洲各大学中博学的罗马法学家是能够从罗马法的文献中创立出一种新的商法体系的,就像他们从那些文献中创立出一种新的市民法体系一样。
人们也可以想象,在那些大学中的教会法学家以及他们在教皇法庭和主教法庭中的同行们也可以完成同样的事情,尤其是考虑到各种教会社团已经大量从事商业活动这一事实,就更是如此。
然而,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他们组织国际集市和国际市场,组建商事法院,并在雨后春笋般出现于整个西欧的新的城市社区中建立商业事务所。
()两位学者的阐述使得商法形成的初因及其最初的主要创立力量明晰地呈现出来。
关于商人发展的商法的汇集和传播则是伴随着西欧当时的贸易发展和延伸渐次波及整个区域。
此间商法的实践者(商人)、研究商法的学者、商事法院的裁判者、自治城市的政治共同体等的作用是需给予足够重视。
正是由于他们的实践、研究、适用、颁行等活动使得商法的传播和汇集成为一必然趋势,并最终走向统一。
商法在中世纪形成时期基本上是沿着两条线并行的,尽管有时(甚至在相当长时间里)不同步。
这两条线就是海商法和支配陆地贸易的法律体系。
尽管后来随着商法的统一,两者渐渐有所融合,但仍然能从法典中隐现曾经的分离。
《阿马尔菲表》、《维斯比法》、《奥莱龙法》、《海事法典》()在中世纪不同时期的编撰、颁行,及在相关区域所表现出的权威力量是商法形成过程中的汇集、传播、统一或者说划一的有效验证。
由于商法的实践、发展及开放等特性使得商法对后来西欧的贸易的调整力是日渐加强,乃至影响到现在的全球性贸易活动。
中世纪后期商法统一化的历程是明显的,但从法典的一统性角度来说商法的统一是在商事活动的使用层面上,并未达到法典的一统,而是在不同的法典中存在相同的规则。
随着西方近代化的进程的轰轰轮响及民族国家的勃然兴起,商法的这一特点在西方各国的体现尤为明显。
在各自继承原有的商法的基础上形成了主要的两大体系:大陆法系商法(法国体系、德国体系、日本商法)、英美法系商法(英国商法、美国商法)。
当然由于一些国家采取了民商一体就不做归纳了。
大陆法系商法法国体系,以《法国商法典》为代表的体系。
是在路易十四时期制定的《商事敕令》和《海事敕令》的基础上,经过富有创造性的编纂整理而成的。
其特征:第一,它是近现代商法的始祖。
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商法典。
第二,他开创了民商分离的立法先例。
并因此而将私法的立法技术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
第三,改商人法为商事行为法。
即,围绕商事关系的确定,采用单纯意义的客观主义标准。
属于这一商法法系的国家有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埃及、土耳其等。
以及受葡萄牙商法影响的中、南美洲诸国如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及秘鲁等。
()、()德国体系,以《德国商法典》(1900年生效)为代表的体系。
其成为典范的特征:第一,该部法典的制定,曾经历过长时间的理论酝酿与立法实践探索,并因此而使其所采用的立法技术客观上甚为精到。
第二,该部法典以奉行新主观标准而为突出之见长,遂而有效地扼制住了在商事关系的确认方面既已出现的“政治泛化”倾向。
第三,新主观主义标准的采用,使德国的商法典既获得无与伦比之稳定性,又使其社会影响远大于法国商法典。
()世界各国,直接或间接以德国商法典为模式,而仿效编制或修订本国商法典,或制定商使法规的,主要有:瑞典、奥地利、挪威、丹麦等。
()日本商法,日本商法经历了旧商法与新商法的变迁。
尤以1899年的新商法典具有典范性。
其原因在于,该法典所具有特色及该法典得以产生的思想与文化基础变化。
()它在继承日本传统商事习惯的基础上,主要效仿1897年制定的德国商法典,同时还吸收了法国商法、英国商法的部分内容。
()英美法系商法商法则被认为是英美法中的精华。
属于这一商法体系的,除英国和美国外,还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以及愿英属殖民地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地商法。
其中,英国和美国商法无疑是这一法系中最具有代表性地商法。
()英国商法,乃是普通法和衡平法中有关商事的习惯法、判例法,与后来的商事单行成文法并存,而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但是,其商法的第一渊源,也是最主要的渊源,依然事商事判例法。
()美国商法,其商法也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
在现代,一般人们谈起美国商法时,从狭义上是指已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适用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从广义上解释,对于什么是商法则众说纷纭。
在美国,商法是指那些与商人相关的法律。
()当今的贸易体系是以西方的贸易机制为主体框架搭成的,所以原来调整西方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必然成为现今贸易活动的规则的核心。
并有向统一的趋势发展。
()从WTO的许多规则中都能看出原有的商法痕迹。
为了融入已经形成的贸易体系,非西方国家和区域必然要受到以西方为主体的贸易规则的规范,当然也会受到规则的合理保护。
中国历经多年才迈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就是非西方国家融入现今贸易体系的例证,同时彰现了这一过程的艰难性。
但是鉴于商法的开放、发展特性,相信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对全球各种文化所形成的、能为人所认同的规则予以包纳。
形成商法诸因素之析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一西方商法的源头说法难一,如孟罗·斯密所述“据近代少数学者之意见,商法之历史系始于公元前20XX余年之巴比伦。
当时巴比伦法律中关于商业方面之法规,极为发达,此史实昭然,毋庸或疑也。
……自来有人认为:此巴比伦商法曾有巴比伦商人输入腓尼基及地中海诸国。
但此种推定,颇难成立,因为此推定完全根据巴比伦与地中海诸国制度之相似一点,作为其论断之前提。
……关于地中海商法之发展,吾人在研究希腊法,尤其在研究雅典法时,始觉“脚踏实地”。
盖希腊法与雅典法中,不仅可发现种种适合商业需要之制度与规则,且可见有不少之证据,证明当时确有通行于地中海各地之普通商法的存在。
”()源头之溯还待后来能够新发现的考古物证、文献予以深研细究,但对于其的完整形成则基本上是在中世纪普遍认同。
中世纪是西方历史中一个相当特殊的时期,而商法确在这一历史时期得以形成。
鉴于此,对于商法形成的诸多因素有不同之析述,尤以伯尔曼在《法律于革命》宏著中做出了明晰的表述具有标志性。
伯尔曼从人口统计因素、技术因素、政治因素、宗教因素对西方商法形成作了分析。
通过对中世纪人口的变化分析,得出人口的增长使农业生产迅速扩展,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急剧的增大和增加,促进了新的职业商人阶级的出现和壮大。
商法的形成就是应商人阶级的需要而适时之必然。
在对城市贸易和乡村贸易并重分析的基础上,推出因贸易活动的操作、管理、归置等技术的诉求势必使得商法不仅形成而且多向性延伸。
不仅严格意义上的销售活动归商法调控,而且商业交易的其他方面,包括运输、保险和资金筹措等也归其调控。
同时由于调控的需要和商业实践的变化,使得商法的法律技术设计不断创新,如流通汇票应用和有限责任合伙的产生等等。
为了与一般的观点区别,分析资本主义在中世纪的兴起,从政治因素方面提出,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本质上是相容的,而且是完全相互依赖的。
认为封建-农业价值同资本主义-商业价值根本上是一致的,并且能够达到合法的妥协。
即商法能够也必然在封建主义的条件下产生和形成,而不是反之。
分析了教会改革的诸多方面后,针对通行的观点:把教会认为是中世纪倒退势力的源泉,表述出自己的看法:教会不仅相信使商业活动与一种基督徒的生活相一致的可能性,还认为商人的经济活动也能成为通往拯救的一条途径;教会也认为商法应该反映教会法并不与教会法矛盾,尽管商人们并不总是同意这种观点;但商人仍然将其行为置于一种以上帝的意志为基础的规范之下。
“一种声称要把商人的灵魂引向拯救的社会经济道德得以产生。
这种道德体现在法律之中。
法律是商业活动和灵魂拯救之间的一座桥梁。
”即教会是商法形成的促进因素之一,而不是简单的将其划入阻挡历史前进车轮的障碍。
而兼具政治因素和宗教因素的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促进了远距离的海上贸易和陆上贸易,扩展了商法的范围。
()伯尔曼的精析把商法的形成诸因以一种立体的架构展现出来,使得各因素成为商法形成的共因,而不是重此轻彼,可谓是一忠于历史,深析历史的经典表述。
二如果没有精深的历史学和法学功底而试图作相同的分析,势必构成东施效颦。
但又有古语:后生无畏,或者说年轻无畏,无知无畏。
现欲班门弄斧,试图以一个初学者的视角和东方人的思维来对中世纪商法形成的因素作些浅析。
同时为有别于伯尔曼所分析的结果,当然并不是对其分析结果的不认同,而是在承认其所述的基础上从另外的方面来做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