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第九章 中世纪城市法和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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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外国法制史(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模拟试卷1(题后

全国自考外国法制史(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模拟试卷1(题后

全国自考外国法制史(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填空题 3. 名词解释 4. 简答题填空题1.最早的城市习惯法汇编发端于_______。

正确答案:意大利涉及知识点: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2.中世纪城市法典中有许多属于城市法院的判决汇编,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德国的_______。

正确答案:《萨克森城市管辖法》涉及知识点: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3.中世纪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是_______。

正确答案:城市习惯法涉及知识点: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4.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渊源中,被称为“城市宪章”的是_______。

正确答案:城市特许状涉及知识点: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5.中世纪城市宪章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著名的城市宪章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斯拜尔特权宪章》《马因斯宪章》《伦敦城市宪章》涉及知识点: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6.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渊源有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城市宪章城市立法行会章程涉及知识点: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7.自治城市的最高权力机关是_______。

正确答案:市议会涉及知识点: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8.西欧中世纪城市法中有关市民身份的规定主要是________。

正确答案:承认市民享有自由权涉及知识点: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9.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中最为首要的内容是_______。

正确答案:城市自治权涉及知识点: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10.城市法规定的城市工商管理行会的章程主要有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商业行会章程手工业行会章程涉及知识点: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11.西欧中世纪形成的商法和海商法是________。

正确答案:习惯法和判例法的记载涉及知识点: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12.西欧中世纪随着海上贸易的复兴和自治城市的出现,一种新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它是_______。

谈中世纪欧洲城市法与商法对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谈中世纪欧洲城市法与商法对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摘要】中世纪后期西欧社会的全面变革拉开了西方法制现代化的序幕,在这一过程中,市民城市的建立和城市法的产生和发展为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做出了积极地贡献。基于此,本文从中世纪后期欧洲社会变迁人手,多方位地揭示中世纪西方城市制度对近代西方法律变革的意义所在。
【关键词】中世纪城市法西方法律制度
近代西方法律史是资产阶级法律建立和发展的历史。从时间上看,它开始于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终于20世纪初。正如人类自身的演变史一样,西方的法律变革也经过了一个渐进的、缓慢的历史过程。在这一伟大的历史过程中,伴随中世纪后期西方社会的变迁而产生的城市及其制度、尤其是欧洲中世纪城市法与商法对当时及以后西方法制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启蒙作用。因此,欧洲中世纪城市法和商法可以被视为西方近代法律制度变革的基础。
3、中世纪城市法的总体架构为近代以后西方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设置提供了雏形。城市法在中世纪后期已发展成为较为完备的公私法体系,其中公法以具有宪法性质的特许状为基础,建立了包括议会制度、等级制度、权力机构设置制度和选举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公法制度。尤其是建立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包括刑事、民事诉讼制度。私法在特许状和一些宪法性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了商法制度、行会规章、判例和习惯的承认制度等一系列适用于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制度。所有的法律有机统一于特许状的授权之下,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可以说,中世纪后期各城市的城市法的成文性、确定性和系统化,对近代及以后欧洲大陆成文法体系的形成具有极其重要的导源作用。
参考文献:
[1]参考《外国法制史》何勤华,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参考〔美〕《法律与革命》,伯尔曼著,张志铭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3]参考〔英〕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1989年版.

第九章+城市法与商法

第九章+城市法与商法
城市法与商法
第一节 城市法
一、概念:公元10至15世纪即中世纪西欧获得自治 权的城市所适用的法律,只适用于自治城市、半自治城市 和城市共和国,是一种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 11.12世纪以后,随着西欧各地手工业和商业的普遍 恢复和发展,城市开始兴起。这些城市最初建立在国王、 贵族或教会的领地上,市民通过金钱购买或武力斗争,使 他们居住的城市争得了自治地位。由于城市自治地位的确 立,发展城市法的需要也就有了实现的可能。
二、城市法的渊源
从法律渊源来看,城市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A、城市宪章或特许状: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 献。
B、行会章程。是自治城市的手工业行会和商人行 会制定的,用以规范行会组织等的法律规范。
C、城市立法。城市获得自治权以后,由市民代表 所组成的市议会行使立法权,经常颁布各种法令。
D、城市同盟法令。 E、习惯和判例。
1、共同商法时期(公元12-16世纪)
2、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
16 世纪西欧各国在封建制度瓦解、资本主义成功的 基础上,形成了中央集权的民族统一国家,建立了君主专 制制度,国家主权观念随之兴起。 二、商法的渊源
1、海商法典
2、商事和海事习惯法
三、商法的内容和特点
(一)内容
(二)特点
1、与海商法相班伴产生、共同发展
三、城市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一)基本内容
1、城市自治权
2、城市市民权
3、城市机关:包括市议会\城市法院和市长等.
4、城市的工商管理:包括行会组织制度和工商活动规 则。
5、城市刑法和诉讼制度 (二)城市法的基本特点 1、从产生与发展进程上看 2、从表现形式上看
3、从效力上来讲,属于特区法。 4、内容上是一种公私混合法。 5、性质和作用上,是封建法,但带有资本主 义因素。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6、地位和意义上,是中世纪文明的重要组成 部分,对资产阶级法具有重要的影响。

Chapter 9 城市法和商法

Chapter 9 城市法和商法

二、商法的内容及特点 商法的内容Contents 1. 商人merchants 2. 合伙partnership 3. 票据bill 4. 集市market 5. 中世纪海商法的主要内容有Maritime Law:船舶 法、船上管理法、船上货物装载法、港口章程、 船舶遇难保护法、弃货法、共同海损制度、船难 法等 商法的特点Features

城市法的主要渊源legal sources (1)城市宪章或特许状city Charter(一种具有根本 法性质的法律文献, 由国王或封建领主颁发;它是 中世纪西欧城市的根本法和城市法的主要渊源,提 出了城市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 (2)行会章程rules of guilds(自治城市的手工业行 会和商人行会制定的,也称基尔特习惯或惯例) (3)城市立法administrative laws(自治城市的市 议会发布的法令和条例等) (4)城市同盟法令league decrees(加入同盟的各 城市共同制定和遵守的一种准国际法性质的共同法, 也包括各城市间的协议和和约) (5)城市习惯和判例customary law and case law
Chapter 9 城市法和商法 City law and Mercantile law
第一节 城市法 City law
一、城市法的发展概况Introduction 城市法的概念Definition 1. 城市法(City law),是指公元10世纪至15世纪即中世纪 西欧获得自治权的城市所适用的法律 it means all the rules are applied in the Western European Cities with the right of autonomy in the Middle Age. 2. 与城市商业、贸易、税收、城市市民法律地位等有关 3. 适用于自治城市、半自治城市、城市共和国autonomous city/ half-autonomous city/ city-republic 4. 地域性,普遍性,自治性,独立性

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叶秋华)

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叶秋华)

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叶秋华上传时间:2005-4-5[摘要]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是伴随中世纪城市兴起,商业和海上发展而形成的三支特殊法律体系,体现了新的经济关系与阶级关系的要求,是近代资本主义民商法的重要渊源。

城市法是一种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以特许状、行会章程和城市权力机关立法为主要法源,15世纪后,随主权国家的逐渐形成失去独立的存在条件而融入其他法律之中。

商法与海商法是具有国际法性质的法律,以商事习惯和判例为主要法源,经历了从共同商法到国家商法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城市法;特许状;行会章程回顾西欧的中世纪,常令不少法律史学家为之忧伤扼腕,因为人类法制文明前进的步伐曾在这里戛然而止,原始落后的日耳曼习惯法伴随征服者的脚步是那样不可思议地取代了古代发达完善的罗马法。

的确,西方法律文化的变迁曾在中世纪千年历史中有过迂回旋转,但经年累代的研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业已证明,西欧的中世纪仍是对人类法制文明有着重大贡献的时代,也是极富创造力的时代。

西欧人在经过漫长的间歇之后重又振奋,他们复兴和发展了罗马法,将原始落后的日耳曼法去粗取精加以改造,使两者分别构成近代两大法系的基础,尤其是他们创立的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历史作用不可估量。

一、中世纪城市法考察西欧中世纪的城市法,曾令我有过不少的困惑与思考,这主要是由于对这一在封建关系束缚之下成长起来的体现市民阶层与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和意志、调整城市内部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的性质,感到难以把握。

因为就法律内容而分析,城市法中的很多具体法规、条例和规则,明显地是与封建等级制的特权法相对立的。

例如,它基本上废除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取消了封建领主的特权,使土地可以自由地出租、买卖、交换、抵押和让与;废弃了那些复杂而又具有浓厚形式主义色彩的诉讼程序;证人的证言取代了誓证和司法决斗;罚金取代了赎命金,等等。

此外,城市法中有关财政、金融、商业等方面的法规也比较鲜明地体现了资本主义法律关系的性质。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第一款楔形文字法(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1、《汉穆拉比典法》:性质: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注:与《乌尔纳姆法典》相区别)法典的结构:序言、本文和结语:有一半的条文是有关财产(6-126条,法典共282条)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包括: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意义:它是楔形文字法成熟和发达的重要标志,作为楔形文字法具有系统性的法律文献,历史意义。

2、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意义特征: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3、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除成文法外,还有习惯法。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3、其他法典: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斯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第二款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

由此产生了古印度最早的原始吠陀宗教---演变为婆罗门教。

法制史课件 城市法和商法

法制史课件    城市法和商法

第九章城市法和商法一、城市法的形成:(一)城市法中城市的特征:1、城市共和国:威尼斯、热那亚等,这些城市不仅有自治权,而且对城市周围的农村地区也有统治权。

可以单独宣战、媾和、铸造货币。

2、城市公社:意大利北部和法国东北部的一些城市,其只对城区有完全的自治权。

3、半自治城市:法国巴黎等,国王或封建主派遣的官吏和城市代表共同管理城市。

(二)城市法的含义:西欧中世纪获得自治权的城市所适用的法律。

这种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城市商业、贸易、税收、城市自治以及城市市民的法律地位有关,是地域性特别强的特别法。

(三)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1、形成:2、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二、城市法的渊源:(一)城市宪章或特许状:(二)行会法:1、行会章程制定的目的:限制内外竞争,求得行会成员在经济上的稳定。

2、评价:对中世纪城市的工商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章程规定的同业行会的特权和垄断限制了技术的进步,因此成为后来工商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三)城市立法:(四)城市习惯和判例:中世纪西欧各地的法律以习惯法为主要渊源,国王或封建主在授予城市特许状时一般都对这些城市习惯法予以承认。

许多城市法就是习惯和判例的汇编,如13世纪后德国的城市法典中往往将法院判决编入其中,《萨克森城市管辖法》就是其中一例。

(五)城市同盟法:具有城市共同法或国际法的性质。

《汉萨同盟法令》宣布规定:“每个城市须竭力保护海上以防御海盗和其他恶人,俾商船上人员能自由地从事他们的贸易。

”三、城市法内容:(一)城市自治权:(二)市民权:城市居民享有的特权《汉萨同盟法令》第7款。

(三)城市机关:市议会和城市法院。

如果有人拒绝或反抗议会的决议,只要有7个证人证明,该人依捣乱分子论罪,财产将被没收,本人和家属永远被驱逐出境。

而且在同盟的其他城市都不得收容他。

(四)工商管理:(五)刑法和诉讼法:城市法并没有涉及所有的法律领域,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仍由教会法调整。

在重大犯罪方面,如叛国、谋反等国事罪,由王室法院管辖。

外国法制史--商法

外国法制史--商法
ຫໍສະໝຸດ 商法的内容商事法院 商人
海商法
商法 内容 票据
合伙
集市
商法的特点
1.只对商人或商行为适用
2.中世纪商法的渊源实质上 是一种习惯法
3.中世纪商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 共同商法时期和国家商法时期
4.中世纪的商法是 自治自律的法,内容丰富
5.中世纪的商法是 具有资本主义的因素的法
商法的历史地位
对近代商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其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 事实上,商法是中世纪农业改革和商业革命的结果,反过来商法野促成和造 就了近代农业革命和商业革命。 不仅满足了当时社会的需要,也推动了近代商业革命到来,带动了整个社会 的变迁,推动了全新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到来, 确立的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及自由,平等的精神,有力促进了前资本主义经 济的发展,为近代资产阶级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外国法制史—商法 外国法制史 商法
1 2 3 4
概念和商法的发展概述
商法的主要渊源
商法的内容
商法的特点
概述
商法
商法,也称商事 法(commercial 法(commercial law),是指调整有 law) 关商事关系的一系 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意义的商 法与形式意义的 商法:凡法律专 以商事为对象, 规范商事关的, 概括为实质意义 的商法;反之, 附以商事名称的 成文法,称为形 式意义的商法
商法的发展概述
18世纪--
海上贸易兴起促使海商法 形成发展
17世纪18世纪
17世纪,18世纪的国家商法 17 ,18
12世纪-16世纪
国内国际集市使商法在欧洲普遍发展
10世纪-12世纪
中世纪的商法在意大利首先形成 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就出现了调整商事活动的法规

《外国法制史》课件第09章城市法和商法

《外国法制史》课件第09章城市法和商法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促进交易自由、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 易安全等。这些原则是商法实践的基础,也是制定具体商事 规则的指导思想。
商法的特点
商法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其内容涵盖了商 业交易的各个方面,如公司设立、合同履行、保险合同等。 此外,商法还强调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机制,以降低商业 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城市法和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丰富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内涵。
城市法和商法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 正性,有助于法治理念的弘扬和实践。
法律文化的传承
城市法和商法体现了不同国家和地区 的法律文化传统,有助于法律文化的 传承和发展。
05
案例分析
古代城市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罗马城市法中的土地使用权
案比较研究
城市法和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城市法和商法都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法律规范,都促进了商品经济 的繁荣和发展。城市法主要关注城市的治理和建设,而商法主要规范商业交易 和商业行为,两者都与商品经济密切相关。
区别
城市法更侧重于城市的政治和社会管理,而商法更侧重于商业交易的规则和程 序。此外,城市法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或城市议会制定,而商法通常是国家层面 的立法。
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城市法通过规范商业 活动和市场秩序,促 进城市经济发展。
02
商法概述
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商法的起源
商法起源于古罗马的贸易实践, 最初是商人们之间为了解决贸易 纠纷而自发形成的规则和惯例。
商法的发展
随着贸易的不断发展,商法逐渐 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并成为各国 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THANKS
案例三

外国法制史第9章城市法与商法

外国法制史第9章城市法与商法
❖佛兰德尔地区的特许状 ❖(资料来源:[比利时]亨利·皮雷纳. 中世纪的城市[M]. 陈
国樑,译.商务印书馆,2006)
2
第一节 西欧中世纪城市法概述
一、西欧中世纪法律制度概述 ❖西欧中世纪法律制度,主要是指5世纪中叶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7、
18世纪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开端前欧洲的法律制度。
❖476年,日耳曼各部族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日耳曼人建立了
一系列“蛮族”国家。各王国适用法律属人主义,本族人实行习 惯法,被征服的罗马臣民实行罗马法,罗马人与日耳曼人之间适 用日耳曼法。西欧封建法律由此产生。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日渐融合并导致罗马法的复兴;《格拉奇教令
集》的问世标志着天主教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西地 中海沿海贸易的复兴和自治城市的出现,城市法和商法也逐渐发 展起来。
特征,其伴随着城市的复苏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同时也是 西欧中世纪政治上近乎无政府状态和法律上缺乏统一性的表现。
7
第三节 西欧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
一、西欧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概述
❖西欧中世纪的商法又称作商人法(Lex Mercatoria,the
Law Merchant,das Kaufmannsrecht),是指调整商人 之间因商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 的总称。
1.西欧中世纪商法的内容
❖1)
商人
❖2)
合伙
❖3)
票据制度
❖4)
集市营业规范
❖5)
审判制度
2.西欧中世纪海商法的内容
❖1)
船舶制度
❖2)
船上管理制度
❖3)
船货装载制度
❖4)
港口章程
❖5)
船难保护制度

08中世纪城市法海商法

08中世纪城市法海商法
外国法制史
第八章
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
一、城市法 (一)城市法的概念 城市法是指西欧中世纪形成、发展和适用的法律体系, 其一般内容涉及商业、手工业规章、城市机关和城市居 民的法律地位等。 城市为什么在西欧形成? (二)城市法的渊源 1、特许状 2、城市立法 3、行会章程 4、城市习惯和判例
(三)城市法调整的范围和适用原则 调整范围:商业、贸易、自治 适用原则:属地原则 (四)城市法的先进意识 1、规定了市民权利保护,形成了自由、自治意识。 2、制定法是民众共同法律意识的体现,是法制 史上非常先进法: 中世纪的商法又称商人法,是调整商人之间因商 事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商法由规范 内陆商业活动的商法和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海商 法两部分组成。 《阿玛斐法典》 《康梭拉多海商法典》 《奥内隆法典》 《维斯比海商法典》 《汉萨海上规则》
名词解释: 城市法 特许状 商法 海商法 共同海损制度 海难保护制度 思考题: 论城市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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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城市法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 v 1.城市的基本内容 v (1)城市自治权。 所有的城市宪章都以根本法的 法律效力确认了程度不一的城市自治权,这意味着城市 享有了某种程度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v (2)城市市民权。 市民权是指作为城市一个等级 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包括市民的人身自由、平等权、 经济方面的权利。城市获得自治后,有关商品交换过程 中的权益就作为市民权利的组成部分规定到城市成文法 或体现在城市习惯中。 v (3)城市机关。 由城市法所认可的城市机关有市 议会、城市法院和市长等。其中,市议会是自治城市最 高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由市民选举产生,代表任期 2年,每年改选一半。
v 二、商法与海商法的内容及其特点 v 1.商法的内容 v (1)商人。 商法确认了本土商人和外国商 人的平等的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律地位及有关权利, 如经商权、商号权、起诉权等。同时也规定了有 关义务,如须制作保存账簿、不得欺诈、并受本 行会章程的约束。商人是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活 动获取利润的人,主要来自于已摆脱人身依附地 位且已失去土地的农民,是城市市民等级的重要 组成部分。 v (2)合伙。 商业贸易特别国际间的交易,大 都是合伙经营。13世纪起,对这种经营方式即有 有关法律加以规范,以健全合伙经营管理制度。
10世纪时西欧各国的城市重新复苏由于国家政治组织的涣散和王权的软弱市民自己组织起来管理公共事由于传统文化中的希腊罗马人的公民观念法治精神和日尔曼民主平等精神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自主意识加之工商业本身焕发的自由精神促使市民力图摆脱封建关系和封建领地法律的束缚为城市的独立和工商业自由而斗争
第九章 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城市法的发展概况及其特点 一、城市法的发展概况城市法是中世纪 在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 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 城市自治以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 不是统一的国内法或统一的国际法,而是 一种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适用于公元10 世纪至15世纪中世纪西欧获得自治权的城 市。

第九章 城市法和商法

第九章  城市法和商法

第二节 商法的发展概况及特点
中世纪的商法,又称商人法(Law 中世纪的商法,又称商人法(Law of Merchant),是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事活动 Merchant),是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事活动 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的 总称。
一、商法的发展概况
(一)商法的形成和发展
商法是商业活动和城市复兴的产物。 商法是商业活动和城市复兴的产物。 中世纪的商法于10世纪至12 10世纪至12世纪首先形成于意 (1)中世纪的商法于10世纪至12世纪首先形成于意 大利。 大利。 12世纪至16世纪国内国际集市使商法在全欧洲 世纪至16 (2)12世纪至16世纪国内国际集市使商法在全欧洲 普遍发展起来。 普遍发展起来。 17世纪 18世纪的国家商法 世纪、 世纪的国家商法。 (3)17世纪、18世纪的国家商法。 (4)海上贸易的逐渐兴起促使海商法的迅速形成和 不断发展。 不断发展。
二、城市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一)城市法的基本特点
4.城市法是是一种公私混合的法,实体与程序一体 4.城市法是是一种公私混合的法,实体与程序一体 的法,有关城市的几乎所有社会关系都由它来调 整。 5.在性质和作用上,城市法是封建社会的法,但同 5.在性质和作用上,城市法是封建社会的法,但同 时它又是一种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第九章 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城市法
城市法(City Law),是指公元10世纪至15 城市法(City Law),是指公元10世纪至15 世纪即中世纪西欧获得自治权的城市所适 用的法律。
一、城市法的发展概况
(一)城市法的形成和发展
城市法是伴随西欧城市的复苏和城市贸易的繁荣 而逐渐产生的。 城市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城市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城市习惯法的汇编时期。 (2)城市成文法典编纂时期。 (3)城市同盟法的出现。

第九章 城市法和商法

第九章 城市法和商法

汉萨同盟
欧洲中世纪贸易路线
(二)商法的主要渊源 • 1、海商法典 • 《阿玛斐法典》 阿玛斐法典》 • 《康梭拉多海商法典》:以《巴塞 康梭拉多海商法典》 罗那海上习惯法》 罗那海上习惯法》为基础 • 《奥列隆法典》 奥列隆法典》 • 《威斯比海商法典》 威斯比海商法典》 • 《特拉尼法典》,《威尼斯航海条 特拉尼法典》 法国1673年的《商法典》 1673年的 例》,法国1673年的《商法典》和 1681年的 海商法典》 年的《 1681年的《海商法典》
12世纪至16世纪国内集市使商法 世纪至16 2. 12世纪至16世纪国内集市使商法 在全欧洲普遍发展起来。 在全欧洲普遍发展起来。
• 12世纪开始,定期集市遍及意大利、法 12世纪开始 定期集市遍及意大利、 世纪开始, 德国、西班牙和不列颠岛的诸城市, 国、德国、西班牙和不列颠岛的诸城市, 基于罗马法商业习惯和法规的中世纪商 法随之发展起来。 法随之发展起来。 • 商务领事制度和“治外法权”、“领事 商务领事制度和“治外法权” 裁判权” 裁判权”等制度以及大致统一的商法规 则。 • 特别商业法庭和商事混合法庭也发展起 来,主要解决有关商事方面的国内纠纷 和国际冲突。 和国际冲突。日积月累的大量判例形成 一种全欧洲普遍适用的国际性的商业法 律规范和贸易惯例,即共同商法。 律规范和贸易惯例,即共同商法。
第九章 城市法和商法
第二节 商法
“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倘买者不能领到出售与彼之卖者及买时作 证之证人, 证之证人,而仅失物之主提出知其失物之证 则买者为窃贼,应处死, 人,则买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收回 所失之物。 汉穆拉比法典》 所失之物。”—— 《汉穆拉比法典》第十 条 “在市场上当大多数人之面买到任何财产, 在市场上当大多数人之面买到任何财产, 即使卖者并非物主, 即使卖者并非物主,但买者因已付该财产的 代价,理应取得其所有权” 代价,理应取得其所有权”;“不可将搀有 其它物品的任何商品充作纯粹商品,将质量 其它物品的任何商品充作纯粹商品, 坏的商品充作质量好的商品出卖,或者, 坏的商品充作质量好的商品出卖,或者,出 卖小于议定分量的商品, 卖小于议定分量的商品,不在手头的商品或 隐瞒其缺点的商品” 摩奴法典》 隐瞒其缺点的商品”—— 《摩奴法典》

外国法制史 第九章 中世纪城市法和商法

外国法制史 第九章  中世纪城市法和商法
城市的独立自治状态存在于西欧13—15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只持续了 三四百年时间。此后,由于西欧封建王权的加强和民族国家的形成,城 市的自治权逐渐被取消,独立地位丧失,城市又重新落入封建君主的控 制之中。
总结:城市法的发展大致
经历了三个阶段:
1、习惯法编纂时期
2、成文法典和城市联盟
法时期
3与其他法律融合时期
(4)船难保护制度。
1.商法和海商法的共同特点:
产生方式上,一般都不是由国家立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制定出来的, 而是在长期的商业活动中逐渐演进而形成、经法院加以适用而确定的。
表现形式上,除了单一的习惯、惯例和判决的形式以外,各国的商法和 海商法一般还将习惯、惯例和判例加以汇编成册或记载成集,表现为集 合的法典形式。
17世纪,18世纪的国家商法
国内国际集市使商法在欧洲 普遍发展
10世纪-12世纪 中世纪的商法在意大利首 先形成
1. 中世纪的商法于10世纪至12世纪首先形成于意大利。
Venetian Eastern Trade 威尼斯东部贸易
2. 12世纪至16世纪国内集市使商法在全欧洲普遍发展起来。
12世纪开始,定期集市遍及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和不列颠岛 的诸城市,基于罗马法商业习惯和法规的中世纪商法随之发展起来。
2.历史影响:对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且其中一 些原则和制度还被直接吸收到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商法中,在生命 力得以延续的同时也展现了其独有的价值。
1.城市法的法律渊源
(1)特许状或宪章。 (2)城市立法。 (3)城市习惯和判例。 (4)行会章程和联合公告。 (5)城市同盟法令。
2.城市法的基本内容
(1)城市自由和自治权。 (2)市民的权利与义务。 (3)城市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 (4)工商管理规则。 (5)刑法和诉讼制度。

外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及论述

外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及论述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楔形文字法(课本19页----29页)1.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楔形文字法的特征A.是一部神定法B.结构体系较完整C.设计内容广泛D.采用不同法律判例的汇编和抽象概括3.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2006年)的乌尔纳姆王创制,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内容:A.禁止巫术B.伤害他人身体可用罚金代替刑罚C.把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D.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女双方家长E.妇女必须严守贞操,发现者处死4.阿维鲁: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

分为享有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权利的自由民,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会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纹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神明裁判:在案件无法判别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借助神明的意志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应负罪责,它在古代中世纪一些国家和地区被采用。

6. 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7.<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

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

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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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17世纪18世纪 12世纪-16世纪
海上贸易兴起促使海商法 形成发展
17世纪,18世纪的国家商法
国内国际集市使商法在欧洲 普遍发展
10世纪-12世纪 中世纪的商法在意大利首 先形成
1. 中世纪的商法于10世纪至12世纪首先形成于意大利。
Venetian Eastern Trade 威尼斯东部贸易
作为独特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封建势力和新兴工商业力量两种主要意志 的反映,城市法既不完全是封建法,也不单纯是资本主义法,而兼有封建 的和资本主义的双重性质。
(一)特点: 从产生和发展历程看 从表现形式上看 从效力范围看 从规范的内容看 从法的历史类型看
(二)影响 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
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资产阶级法具有重要影响。中世纪城市法与商 法和海商法是“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
(3)共同海损制度。 (4)船难保护制度。
1.商法和海商法的共同特点:
产生方式上,一般都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制定出来的, 而是在长期的商业活动中逐渐演进而形成、经法院加以适用而确定的。
表现形式上,除了单一的习惯、惯例和判决的形式以外,各国的商法和 海商法一般还将习惯、惯例和判例加以汇编成册或记载成集,表现为集 合的法典形式。
2. 12世纪至16世纪国内集市使商法在全欧洲普遍发展起来 。
12世纪开始,定期集市遍及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和不列颠岛 的诸城市,基于罗马法商业习惯和法规的中世纪商法随之发展起来。
商务领事制度和“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等制度以及大致统一 的商法规则。
特别商业法庭和商事混合法庭也发展起来,主要解决有关商事方面的 国内纠纷和国际冲突。日积月累的大量判例形成一种全欧洲普遍适用的 国际性的商业法律规范和贸易惯例,即共同商法。
威 尼 斯 商 人
古希腊商船
1.海商法的主要渊源
海商法的主要渊源有习惯、惯例和判例以及将习惯、惯例和判例加以 汇编而成的法典。其中以《阿玛斐法典》、《康梭拉多海商法典》、 《奥列隆法典》和《维斯比海商法典》等著名法典影响甚大。
2.海商法的基本内容 (1)关于船舶及船上管理的规范。 (2)港口章程。
1.城市法的法律渊源
(1)特许状或宪章。 (2)城市立法。 (3)城市习惯和判例。 (4)行会章程和联合公告。 (5)城市同盟法令。
2.城市法的基本内容
(1)城市自由和自治权。 (2)市民的权利与义务。 (3)城市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 (4)工商管理规则。 (5)刑法和诉讼制度。
3.城市法的性质
法律内容上,法典形式的规范内容一般是混合型的,既包括各种商业 活动中商人的权利义务等实体性规范,也包括诉讼规则等程序性规范; 既调整私法范围中的关系,也涉及公法领域。
规范表达上,无论是单一形式的还是法典形式的规范,一般都比较明 确而具体,操作性极强。
发展轨迹上,商法和海商法大致经历了从在各城市内自行适用的商法 和海商法到各城市之间的共同商法和海商法、再到独立国家的统一商法 和海商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城市所争取或换取的自由和自治权利一般都有领主或国王颁发的特许 状或宪章等法律文件作保障,作为城市存在之合法性的依据,这些特许 状或宪章成为城市的根本法。在获得自由和自治后,许多多的行业组织 创制了自己的‘行会法',由此产生了城市立法、城市习惯和大量的行 会章程等城市法形式。到13—14世纪,为加强城市间的贸易,一些城市 之间还结成了城市同盟,并制定共同遵守的法律即城市同盟法。
城市的独立自治状态存在于西欧13—15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只持续了 三四百年时间。此后,由于西欧封建王权的加强和民族国家的形成,城 市的自治权逐渐被取消,独立地位丧失,城市又重新落入封建君主的控 制之中。
总2、成文法典和城市联盟
法时期
3与其他法律融合时期
第九章 中世纪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城 市 法
城市法是在公元11—15世纪西欧获得自由和自治权的城市里产生和适 用的法律的总称,其内容除了关于城市和市民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 规定外,主要包括城市管理和城市工商业经济活动的调整等方面。
10-11世纪,西欧贸易活动复苏,地中海沿岸出现很多新兴的商业城 市。但封建领主的统治极大地束缚了城市的生存和发展。这些城市纷纷 以起义或赎买的方式取得自由或自治权。至11世纪,西欧大多数城市先 后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上获得了 不同程度的自治,市民也得以摆脱对 封建国王和领主的人身依附。威尼斯 是最先获得相对独立地位的城市,于 1082年获得在拜占庭帝国内免交一切 关税的特权。
腓尼基“希波”商帆船
地中海东岸的奴隶制国家腓尼基被公认为是海商法的发源地。继之而 起的雅典和罗德岛古希腊也曾经是古代地中海地区海上贸易的中心,也 较早地形成了一些海商法规。公元前3世纪的《罗得海法》长达数世纪享 有权威地位,直到公元8世纪时根据航海中形成的新的习惯重编为《罗得 海事法典》,继续在地中海沿岸地区普遍适用。威尼斯、热那亚和比萨 等港口城市繁荣的海上贸易活动促成了海商法典的编纂,促使海商法形 成。
(1)商人的权 利义务。 (2)集市营业 规范。 (3)票据制度。 (4)合伙规范。
第三节 海 商 法
海商法是规范海上运输和航海贸易等商业活动的法律的总称。海商法 与商法的关系十分密切,广义的商法概念就包括了海商法。但海商法的 适用范围主要以海上商业贸易活动为限。
海 商 法 的 发 源 地 腓 尼 基
3.17世纪、18世纪的国家商法各国开始相继制定商法典
法国1681路易十四《海商法典》
1.商法的主要渊源
习惯、惯例和判例以及判例汇编(也有的国家或地区称其为“法典”) 是商法的主要渊源。此外,自治城市的商业行会章程和城市同盟法令也 主要以调整商人商业活动为内容,也成为商法的一种渊源。
2.商法的主要内容
推荐:《中世纪的城市》,[比利时]亨利·皮雷纳 商务印书馆2006.
第二节 商 法
(狭义) 中世纪的商法又称商人法,是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种 关系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的总称。商法(广义)由规范内陆商业活动的 商法(狭义)与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海商法两部分组成。
欧洲中世纪贸易路线
商法的形成与发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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