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法院审结一起特大拆迁诈骗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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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伟与王北大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晓伟与王北大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晓伟与王北大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6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磊赵蕾朱文君【审理法官】张磊赵蕾朱文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晓伟;张翠兰;王云峰;王北大【当事人】李晓伟张翠兰王云峰王北大【当事人-个人】李晓伟张翠兰王云峰王北大【代理律师/律所】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邱屹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福东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邱屹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福东邱屹东【代理律所】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晓伟【被告】张翠兰;王云峰;王北大【本院观点】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因王云峰、张翠兰涉嫌合同诈骗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1.2013年4月,被告人王云峰将北京市昌平区1504号房产(以下简称1504房产)出售给刘某。

2014年4月,被告人王云峰隐瞒该房产已出售的事实,以该房产及北京市昌平区804号房产(以下简称某小区804房产)作为抵押,骗取北京永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春公司)借款人民币150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王云峰向永春公司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2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5年7月,被告人王云峰隐瞒已将1504房产出售给刘某以及已将1504房产、804房产抵押给永春公司的事实,通过伪造产权证明的手段,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作为担保的方式,骗取张某借款60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王云峰向张某支付利息共计7.5万元。

吴明与王天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明与王天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明与王天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53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菁罗珊李丽【审理法官】郭菁罗珊李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明;王天宇【当事人】吴明王天宇【当事人-个人】吴明王天宇【代理律师/律所】吕济财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李艳婷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张波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济财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李艳婷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张波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济财李艳婷张波【代理律所】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明【被告】王天宇【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针对案涉款项是否形成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司法救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王天宇因涉嫌诈骗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7日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吴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于2019年8月1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6日询问王天宇,其称:吴明和王天宇利用假房本骗取了周琦盛23万元和黄哲磊50万元;2018年10月26日周琦盛向王天宇转账23万元,王天宇随即向吴明转账23万元;2018年10月16日,黄哲磊向王天宇转账50万元,王天宇于2018年10月17日向吴明转账34万元。

王天宇在本案中主张上述向吴明转账的两笔款项共计57万元为出借款项。

本院再查明:王天宇于2019年4月8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

一审法院向吴明的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XXXX区X号楼X单元XXX号邮寄送达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未果,后采取公告方式向吴明送达了起诉状、证据及开庭传票。

诈骗罪金额如何认定

诈骗罪金额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数额如何认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类犯罪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在不断提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

排名靠前的五个罪名仍然是危险驾驶、盗窃、毒品、故意伤害、诈骗等罪名。

对于诈骗罪,我们应该都不陌生。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几乎天天能听到“某某某被骗了多少多少钱”的消息,甚至我们自己就曾经上过当,被骗过钱。

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量刑轻重都跟诈骗数额有密切的关系。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诈骗罪的数额是如何认定的呢?案发前退还的数额能否认定为诈骗数额呢?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几个相关的司法解释。

1991年4月23日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下称《电话答复》),该答复内容是: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199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96解释》)第9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案发前退还数额应不应该认定位诈骗数额再行规定。

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2022年非法集资解释》)第八条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根据最高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针对来信要求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2013]执他字第12号文件明确提到,“该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

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答案】 A2、处理法的价值冲突,一般有三种主要原则、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在下列事例中,哪一项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A.在抢险救灾中,王某认识到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同意救灾队拆掉了自家篱笆作为救灾物资B.李某向法院起诉要和妻子离婚,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的妻子正在怀孕期间,遂判决二人不得离婚C.出租车司机张某送孕妇去医院,途中孕妇临产,情形危急,为了争取时间,张某将车开到了非机动车道上调头,结果被交警拦住并被告知罚款,经过张某的解释,交警不仅没有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将孕妇及时送到了医院D.在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中,继承人甲、乙两人按法律规定应当平均继承遗产,但由于乙患有先天性小儿麻痹,无劳动能力,法官判决乙继承了70%的遗产【答案】 D3、小新(17岁)因与佳佳(15岁)争夺女朋友用匕首将佳佳刺伤,案件发生时,女朋友胖胖(15岁)目睹了案发全过程。

小新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本案的复杂性,当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时,戴小新已经19岁。

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法院审理小新时无需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B.证人胖胖应当出庭作证C.若法院发现佳佳家庭贫困,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为佳佳提供法律援助D.法院审理该案时.不得向外界披露李佳佳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答案】 D4、根据《海牙规则》,对下列何种情况,承运人对货损不应承担责任?()A.在装货港装货时由于承运人的雇员操作不当使货物在越过船教后摔碎在甲板上B.由于在装货时货物积载不当,船在海上航行中轻微颠簸即导致货架倒塌,致使部分货物受损C.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未对货舱进行例行检查,致使冷藏舱货物由于冷冻机停止工作而受热变质D.船舶在航行中由于船长、船员操作不慎,船舶发生碰撞,使部分货物受损【答案】 D5、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审判制度基本原则?()A.某法官因病住院,甲法院决定更换法官重新审理此案B.某法官无正当理由超期结案,乙法院通知其3年内不得参与优秀法官的评选C.对某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当地媒体多次呼吁法院尽快结案,丙法院依然坚持按期审结D.因人身损害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丁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答案】 D6、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答案】 B7、甲、乙、丙3人为某单位保安,多次警告收购废旧家具的丁不要进入院内。

指导案例62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指导案例62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指导案例62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合同诈骗罪•【案号】(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3.12.02裁判规则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正文指导案例62号:王某某合同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数额犯/既遂/未遂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基本案情: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某某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28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

同年8月12日,王某某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

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某某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

2013年4月23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次日,王某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亲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有误,予以更正。

遂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犯罪数额应为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而原判未评价70万元未遂,仅依据既遂30万元认定犯罪数额巨大,系适用法律错误。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大家好!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

党的十九大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的首要战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并就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为依法惩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一审刑事案件11.71万件,18.6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一、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多发,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集资参与人众多,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取得重要成效。

一是依法从严惩处。

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非法集资一审刑事案件6.02万件10.87万人。

先后审判处置了北京“e租宝”、“昆明泛亚”、江苏“钱宝”、上海“阜兴”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该重判的坚决依法予以重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为19.99%,其中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为78.78%,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

盖学琦与林国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盖学琦与林国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盖学琦与林国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9【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志雄董伟徐硕【审理法官】梁志雄董伟徐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盖学琦;北京九州寰球贸易有限公司;胡明凯;林国强【当事人】盖学琦北京九州寰球贸易有限公司胡明凯林国强【当事人-个人】盖学琦胡明凯林国强【当事人-公司】北京九州寰球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慧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慧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慧【代理律所】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盖学琦【被告】北京九州寰球贸易有限公司;胡明凯;林国强【本院观点】首先,一审裁定认为九州寰球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事实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依据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2019)京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法院“(2020)京刑终77号”《刑事裁定书》,胡明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林国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

二人犯罪事实与涉案借款合同无关。

上述《刑事判决书》还查明,涉案的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8号楼5层2门503号房屋系被害人屈英霞出售给九州寰球公司,该房屋所有权人现为该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一审裁定认为九州寰球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九州寰球公司不是上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上述《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认定的胡明凯、林国强的犯罪事实与本案非同一法律事实。

最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8号楼5层2门503室的定性问题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讼 欺诈 侵财行 为可 以分 为原告 虚假 型 、 告虚假 型 、 被 恶意 串通 型和原被 告真 实对立型 , 其中原告虚假
型、 被告 虚假型 、 恶意 串通 型诉讼欺 诈行为 都属于虚假 诉讼 , 而原被告 真对立 型诉讼欺诈 侵财行为 也
存在 虚假诉讼行 为 , 即诉 讼 当事 人之 间不存在 真实的 纠纷 , 诉讼 当事人伪 造证据提 起诉讼骗取 财物的 情 况。() 3 诉讼 欺诈侵 财行为 人为 了骗 取法 院的判决 或裁定 , 必然在 诉讼 过程 中使 用虚假 的证据 。从
收稿 日期 :2 0 一l 一l 09 1 O
作者简介 :陈长福 ,上 海市浦东新 区人 民法 院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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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 纠纷 ,但 甲通过 伪造证 据 ,起 诉 乙欠他 1 0万元 ;也包括 当事 人之 间存在一 定的法律 纠纷 ,但
行为人 使用虚假证 据的情 况骗取 更 多财物的情 况 ,例如 甲乙之间存在 l 万 元的债权 债务纠纷 ,甲为 O 了获得 更大的 利益 ,而虚 构 了另外 l 万元债权 ,以 2 万 元标 的起诉 乙 。( )从诉讼 当事人来看 ,诉 O 0 2
第 2 卷第 l 5 期 2 1年 1 00 月
法 治 论 丛
The Ru e o a l f L w o u F r m
VO .2 。No. 1 5 1
J n. 0 0 a ,2 1
● 司 珐 卖 务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不构成诈骗 罪
陈 长 福
( 上海市 浦 东新 区人 民法院 ,上 海 2 1 0 5) 0 3
虚假证据 的来源 看 , 又可 以分 为几种情 形 , 一是行 为人 自身伪造或者 指使他 人伪 造 , 包括完全伪造和 部分伪造 、 部分真实 ;二是 行为人 胁迫被 害人 出具 虚假证据 , 如胁迫被 告人 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欠条 ; 是以已履 例 三

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7.5亿元按揭贷款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修改版]

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7.5亿元按揭贷款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修改版]

第一篇: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7.5亿元按揭贷款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7.5亿元按揭贷款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转自谢谢!2009-12-02 13:51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7.5亿元按揭贷款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指使员工召集大量人员冒充购房者,采用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的方法,从银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7.5亿余元,造成银行损失贷款本金6.7亿余元。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邹庆无期徒刑,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邹庆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同案的其他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现年45岁的被告人邹庆,初中文化程度,曾担任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华运达经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邹庆在担任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指使公司职员虚构该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事实,采取与购房人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房人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贷款材料,从银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共计6.44亿余元。

目前,尚有贷款本金5.79亿余元没有归还。

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间,邹庆在担任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实际控制该公司期间,采取同样手段,从银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共计1.07亿余元。

目前,尚有贷款本金9396万余元没有归还。

法院认为,邹庆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此外,邹庆其他犯罪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新闻链接森豪公寓骗贷案银行职员和律师被判刑2007年9月,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中失职的三名银行工作人员及两名律师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原副处长徐维联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该处消费信贷业务科原科长尚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处消费信贷业务科原科员张笑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北京市嘉惠律师事务所原律师孔卫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原律师战军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7⽉10⽇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6年10⽉1⽇起施⾏。

⼆○○六年⼋⽉⼗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条⼈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之⽇”:(⼀)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的⽀付⼯资争议,⽤⼈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通知劳动者拒付⼯资的,书⾯通知送达之⽇为劳动争议发⽣之⽇。

⽤⼈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为劳动争议发⽣之⽇。

(⼆)因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产⽣的争议,⽤⼈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书⾯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为劳动争议发⽣之⽇。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后产⽣的⽀付⼯资、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单位承诺⽀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期的,⽤⼈单位承诺⽀付之⽇为劳动争议发⽣之⽇。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之⽇为劳动争议发⽣之⽇。

第⼆条拖⽋⼯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为由主张不再⽀付的,⼈民法院不予⽀持。

但⽤⼈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资的书⾯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单位的⼯资⽋条为证据直接向⼈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以及应否⽀付解除或终⽌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产⽣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依法起诉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王铁庆与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铁庆与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铁庆与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8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术伟【审理法官】范术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铁庆;张秀华【当事人】王铁庆张秀华【当事人-个人】王铁庆张秀华【代理律师/律所】郭子福北京建萱律师事务所;王晶北京建萱律师事务所;郭利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子福北京建萱律师事务所王晶北京建萱律师事务所郭利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子福王晶郭利【代理律所】北京建萱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铁庆【被告】张秀华【本院观点】王铁庆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为王铁庆与张秀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无需追加张翠翠为本案第三人,对于王铁庆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铁庆与张秀华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以及王铁庆是否应偿还相应借款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还有各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庆与张秀华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庆是否应偿还相应借款的问题。

***庆主张其未收到涉案7万元借款,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但根据借条、银行取款凭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庆向张秀华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7万元借款已实际用于***庆之子王亚峰退赔赃款,故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庆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1. 浙江温州拆迁案:涉及一百多个村民的拆迁案件,村民因赔偿不合理,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提高赔偿标准。

2. 北京黄庄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的商户,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法院判决使用市场价格对商户进行赔偿。

3. 广东南华村拆迁案:涉及约100个村民的拆迁案件,村民因赔偿过低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提高赔偿金额。

4. 湖南桃花源拆迁案:涉及多个拆迁户,由于征收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法院判决拆迁无效,要求重新进行拆迁并合理赔偿。

5. 山东德州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因征收方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支持拆迁决定,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6. 上海巴黎春天拆迁案:涉及多个商铺的拆迁案件,商户因赔偿不合理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提高赔偿金额。

7. 河南周口拆迁案:涉及大量农民被拆迁,征收方未按程序进行公示和听证,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8. 四川成都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拆迁方未充分征求意见和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法院判决拆迁无效。

9. 江苏扬中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拆迁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补偿,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10. 辽宁大连拆迁案:涉及大量居民被拆迁,拆迁方未进行补偿和安置,法院判决要求拆迁方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靳兴涛等与徐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靳兴涛等与徐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靳兴涛等与徐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66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强张琦柳适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包晗;靳兴涛;徐晶【当事人】包晗靳兴涛徐晶【当事人-个人】包晗靳兴涛徐晶【代理律师/律所】孔祥红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郑小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崔文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张鑫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祥红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郑小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崔文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张鑫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祥红郑小英崔文东张鑫【代理律所】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包晗;靳兴涛【被告】徐晶【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徐晶、包晗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其效力如何认定;二、包晗、靳兴涛是否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依据现有证据审查的情况,在徐晶、包晗之间的债务发生后,包晗、靳兴涛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登记离婚之后,均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自认客观性质证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3:51:41靳兴涛等与徐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666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包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红,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兴涛。

北大法宝搜案例

北大法宝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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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分类】诈骗罪
【案件字号】(2010)青刑二初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xx,xxx,xx
【文书性质】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0.12.07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初审
【代理律师】xxx、xx,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xx,xx,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xx,xxx,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xxx,琴岛律师事务所;xx、xxx钧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
【刑事罪刑情节】明知,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自首,立功,无期徒刑,其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并处,缴纳,追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全部财产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 诈骗罪
刑罚: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万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贤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项宝刚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土春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于风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
告人罗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附带民事赔偿:
Xxx等诈骗案
山东省xxx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青刑二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x第x看守所。

曾德贵、曾维莲、丁念英等诈骗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德贵、曾维莲、丁念英等诈骗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德贵、曾维莲、丁念英等诈骗罪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3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季书勤刘洪峰王代伍【审理法官】季书勤刘洪峰王代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德贵;曾维莲;丁念英;叙永县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叙永县马岭镇石龙村五社;叙永县马岭镇石龙村七社;廖显忠;廖显明;廖显义;陈汝贵;陈汝芬【当事人】曾德贵曾维莲丁念英叙永县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叙永县马岭镇石龙村五社叙永县马岭镇石龙村七社廖显忠廖显明廖显义陈汝贵陈汝芬【当事人-个人】曾德贵曾维莲丁念英廖显忠廖显明廖显义陈汝贵陈汝芬【当事人-公司】叙永县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叙永县马岭镇石龙村五社叙永县马岭镇石龙村七社【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曾德贵;曾维莲;丁念英【被告】叙永县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提出的林权争议确权处理申请,本案实际存在石龙村五社和石龙村七社就“王家田"林地的所有权归属争议,曾德贵等人与石龙村五社,以及曾德贵等人与廖显忠等人之间的林地使用权争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

本院进一步确认,2009年12月1日,廖显忠、廖显明和廖显义(以下简称廖显忠等人)递交《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书》,请求落实“王家田"林地权属,并向其颁发林权证。

2010年1月22日,曾德贵、曾德明、曾德模递交《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书》,要求将“王家田"林地权属明确给自己,并将因“川黔高速公路"建设征用“王家田"部分林地的补偿款支付给自己。

2010年6月22日、2010年11月21日,石龙村七社和石龙村五社也分别提出“王家田"林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要求将“王家田"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均确认给自已。

诈骗罪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诈骗罪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诈骗罪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诈骗罪应该没有不知道这是属于刑事案件的吧,很多人乍然听到有人对诈骗罪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后肯定会觉得非常诧异。

可是细想下来,受害者要求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经济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这当然不能够跟刑事责任相混淆的。

作为诈骗罪当中的受害者,也应该最关心诈骗罪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诈骗罪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民事案件与诈骗案没有牵连,可以单独立案审理;如果是刑事诈骗两案有牵连,就要先进行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案件。

如果是民事诈骗,法院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审理。

刑事诈骗和民事诈骗的区别:刑事诈骗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巧取豪夺,不择手段,诈骗的财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诈骗行为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虚构事实的同时,常常使用虚假的身份、虚假的证件,甚至编造假姓名、假地址等,其目的是在得逞后不受法律的追究。

欺诈行为虽然也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仍然在民事违法的限度之内。

对于民事欺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

”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各自返还财产,欺诈行为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

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目的是通过瞒、哄、诱导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对其不利而对欺诈行为人有利的行为,通过“履行义务”的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其实质是“不法获利”,主观故意是间接的。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9月30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巡视员王玲主持新闻通气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安凤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谢开红发布案例并介绍相关情况。

案例一:戴春波等32人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8月底,被告人戴春波、王瑞讯、周娟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后被安排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彭巴报村的24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三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

戴春波等实施诈骗行为的方式为:一名台湾男子每天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各地发送语音包,内容是对方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传唤,需要查询详情的就会给转接人工查询,戴春波等三人便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并按照话术内容告诉对方恶意透支信用卡未还钱涉嫌刑事犯罪,若对方予以否认,便帮助对方将电话转接给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继续进行诈骗,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同年9月26日,戴春波等三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黄辉云等二十九人相继受上述同一雇主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县撒潘通村19组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黄辉云等二十九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

诈骗团伙成员冒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话术要求,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虚构被害人的信用卡因购物等被恶意透支的虚假信息,诱使对方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同年9月16日,该团伙于从被害人马某某处成功骗取人民币41万元。

经马某某报案,9月26日,黄辉云等二十九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胡巧云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巧云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巧云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3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君慧张悦范术伟【审理法官】何君慧张悦范术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胡巧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当事人】胡巧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当事人-个人】胡巧云【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胡巧云【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本院观点】其子申少普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申少普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胡巧云针对海淀公安分局办理其子申少普刑事案件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行为属于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依法既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海淀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未侵害原告依据行政复议法享有的行政复议的权利。

其针对被诉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胡巧云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胡巧云的上诉理由,实质上是针对申少普刑事案件处理提出的争议,其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其关于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其关于改判申少普无罪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6•【分类】问答正文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答记者问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同时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三级高级法官陈攀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1.官方数据显示,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境外作案占比高达80%,跨境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对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带来诸多困难。

请问人民法院对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了哪些措施?答:如你所言,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转移至境外作案,给我们的打击治理工作带来一些困难和挑战,比如存在侦查难、取证难、认定难、追赃难等问题。

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中,把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从严惩处的重中之重。

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一是严格法律适用标准。

2016年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一》和《意见二》)。

《意见一》规定,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重处罚。

《意见二》规定,对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一》《意见二》还对通过国际、区际警务合作、司法协助等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规定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特殊条款,体现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2020)苏05民终6649号

(2020)苏05民终6649号

(2020)苏05民终6649号【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6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包刚沈军芳孙楚楚【审理法官】包刚沈军芳孙楚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管惠;陈刚【当事人】管惠陈刚【当事人-个人】管惠陈刚【代理律师/律所】接云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俞美丽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接云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俞美丽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接云俞美丽【代理律所】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管惠【被告】陈刚【本院观点】(2019)苏0506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中对许振剑骗取管惠涉案102万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拘留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苏0506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中对许振剑骗取管惠涉案102万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现许振剑诈骗罪一案已审理终结,不存在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法院应继续进行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1民初5938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指令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19:10:066649管惠与陈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5民终664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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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门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45岁(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本科文化。

辩护人毛立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祖淑涛,北京绍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某某,男,60岁(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

辩护人马强、李平,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男,59岁(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

辩护人付建东,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12]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安某某、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毛立新、祖淑涛,被告人安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强、李平,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付建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史某某、安某某、崔某某经预谋,虚构北京华龙光特灯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的营业地点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桥户营村东南的非住宅房屋(安某某承包土地所盖房屋),在拆迁中骗取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人民币155万余元。

后未得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史某某、安某某、崔某某的供述;2、证人梁杰青、叶秋、赵宇波、史千曾、李东的证言;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4、北京市集体土地非住宅腾退货币补偿协议;5、非住宅补偿确认单;6、非住宅复核结果确认单;7、北京市非住宅房屋腾退评估结果报告、附表、现场照片;8、土地承包合同和交纳土地承包款收据;9、合作经营协议书;10、授权委托书;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2、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等档案材料;13、房屋拆迁许可证;14、征地拆迁委托管理协议;15、委托拆迁合同;16、支出凭单、银行卡;17、情况说明;18、冻结存款通知书;19、工作说明;20、拆迁公示和房屋腾退补偿安置政策指南;21、户籍证明;22、到案经过证明材料;2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崔某某、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史某某辩称,其只是介绍崔某某与安某某相识,并未实施诈骗,其无罪。

被告人史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1、被告人史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与安某某、崔某某合谋诈骗,仅凭安某某的口供不能认定史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被告人史某某客观上未实施或参与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3、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只能是不当得利,不构成诈骗罪;4、被告人史某某系初犯;5、被告人史某某系投案自首;6、被告人史某某系未遂;7、被告人史某某系从犯。

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史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被告人安某某辩称,在拆迁过程中,史某某找其说崔某某的灯具厂想承租其厂房,每年给其租金2万元,其也能多拿钱,其怕出事,当时没有答应。

后来张铭臣又跟其说这件事,并说营业执照是真的,不会出事,其就同意了。

其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时知道拆迁补偿款是400多万元,但具体怎么操作的其不知道,都是史某某办的。

被告人安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有如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被告人安某某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安某某系未遂;3、被告人安某某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较小,系从犯;4、被告人安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5、被告人安某某的文化程度低,年龄较大;6、本案不应定诈骗罪,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安某某判处缓刑。

被告人崔某某辩称,其十多年前办理营业执照时与史某某相识。

2010年,史某某跟其说让其租用安某某的非住宅房屋,如果拆迁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史某某带其到安某某家,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

过了半年左右,史某某让张铭臣其拿营业执照、公章等手续用于拆迁,具体的拆迁事宜是张铭臣与拆迁办谈的。

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有如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被告人崔某某只是提供了营业执照等拆迁的相关手续,未编造其他材料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费;2、被告人崔某某系犯罪未遂;3、被告人崔某某系自首;4、被告人崔某某认罪态度较好;5、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

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崔某某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间,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门头沟分中心委托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门头沟区曹各庄、桥户营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进行拆迁。

拆迁过程中,被告人史某某、安某某、崔某某等人经预谋,虚构被告人崔某某经营的北京华龙光特灯具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经营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桥户营村东南的被告人安某某承包土地后所建非住宅房屋内,以此骗取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人民币1558888元。

后因被告人安某某与其他承租户之间存在纠纷无法交房,致使拆迁补偿款未能领取。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证实,几年前,其通过工作关系与崔某某相识,后将崔某某经营的北京华龙光特灯具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址办理到其母所在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桥户营村。

2010年,其带崔某某到安某某家,与安某某商谈承租安某某非住宅房屋的事。

2、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桥户营村村民。

几年前,其承包了桥户营村东南的土地,并在承包的土地上建了厂房。

2010年,史某某找其说崔某某的灯具厂想承租其所建厂房,每年给其租金2万元,还可以多得拆迁款,其怕出事,当时没有答应。

其让儿子在网上核实了灯具厂的真实性。

后来史某某多次找其商量,还和张铭臣、崔某某一起找其谈,其就同意了。

史某某说写一个租房协议,就说灯具厂承租了其厂房,每年给其租金2万元,承租3年,还写了3张收取租金的收条让其签名,但其实际并未收到租金。

在拆迁评估之前,史某某、崔某某将好多灯具和办公用具搬进厂房,还在厂房外挂了灯具厂的牌子。

其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时才知道拆迂补偿款是400多万元,但其不知道具体怎么操作的,都是史某某一手操办的。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证实,1998年,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定镇有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其向史某某提出把北京华龙光特灯具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办理到石龙工业区或者永定镇。

史某某说其母就是永定镇桥户营村的,正好可以落户,这样其把北京华龙光特灯具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址落户在门头沟区桥户营村,但是该公司一直未在桥户营村经营。

拆迁之前半年左右,史某某提出给其公司找个地方,拆迁时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其也想分得拆迁款就同意了。

然后史某某带其到安某某家,谈租用安某某的厂房的事。

当有其与史某某、安某某、张铭臣在场,谈好后还写了租赁协议和收取租金的收条。

但其并未给付租金,也未实际租赁厂房。

过了一个多月,张铭臣找其拿走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税务登记证等手续,用于拆迁。

后来张铭臣给其一份委托办理拆迁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并让其签名,其把拆迁手续给张铭臣后,张铭臣跟拆迁办谈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4、证人梁杰青的证言证实,其系安某某之妻。

2010年11月左右,史某某找安某某说把一个营业执照放在我们这儿,安某某不同意。

后来史某某又多次劝说安某某,还骂安某某是糊涂蛋,说自己是公务员,不会做违法的事,他已经跟拆迁办的人都谈好了,不会出事,让安某某放心,经过史某某再三劝说,安某某就同意了。

史某某让安某某写收取租金的收条,安某某说不会写字,于是史某某写了收条的草稿,让其抄写,其抄写完后史某某就把自己写的收条的草稿揉完扔了,其问没有收钱为什么写收条,史某某说让其别管了,有事跟安某某说。

其共抄写了两张收条,分别是2008年5月10日和2009年5月9日,还有一张2010年5月9日的收条是谁抄写的其不知道,每张收条的钱数是2万元,但是他们并没有给钱。

后来办理拆迁,也是史某某办的。

5、证人叶秋的证言证实,其系北京住总新横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桥户营村的拆迁工作,包括讲解拆迁政策、签订拆迁协议等。

该公司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及拆迁政策出具拆迁协议,其未对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真假甄别,就根据评估报告在非住宅复核结果确认单上签字了,但这张确认单必须九个人签字才生效。

拆迁公司的张家欣和曹大刚负责桥户营村的非住宅拆迁工作,张家欣是组长,但他俩不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

在拆迁过程中没有人因为安某某的事情找过其。

6、证人赵宇波的证言证实,其系北京西域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估价员。

在桥户营村非住宅拆迁工作中,其主要负责非住宅的测量、屋内装修的登记等工作,安某某的非住宅是其测量的,因为其不熟村里的情况,村里派张铭臣带其去的。

证人史千曾的证言证实,其系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财政科科长。

北京永鸿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出资成立的,办公地点与镇政府在一处,该公司的财务是独立的,只是有财政科代管。

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门头沟分中心委托对曹各庄、桥户营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C地块进行拆迁,并负责对拆迁,并负责对拆迁款的发放。

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将拆迁款打入北京农商银行的安某某的个人账户内。

领取银行卡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交房卡等材料,并经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实后方可发放银行卡。

由于安某某的领款手续不齐,所以还没有把银行卡发放给他。

8、证人李东的证言证实,永定镇桥户营村有个姓安的,乳名叫根儿,在电场路边盖了几千平米平房。

军庄工商所的史某某把营业执照借给姓安的用,骗取拆迁款,具体数目不详。

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4月10日,涉嫌犯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李东向公安机。

关检举揭发一个叫根儿的人通过史某某,使用灯具厂的营业执照骗取拆迁款的事实。

10、北京市集体土地非住宅腾退货币补偿协议证实,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某某签订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安某某在腾退范围内有房屋建筑面积2435.76平方米,该公司应给付安某某腾退补偿费1366372元、腾退补助费3324814元,共计4691186元,其中包括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558888元。

11、非住宅补偿确认单证实,被腾退人安某某在腾退范围内有租赁面积4000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2435.76平方米,可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面积为1948.61平方米;其可得搬家补助费、工程配合奖励费、腾退补偿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等共计469118 6元,其中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558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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