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选定医院
选定一家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 为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 分娩医院不需选定。
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在选定医疗机构办理 流程: 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 报表》→备齐资料→医保科→ 《佛山市职工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
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注明预产期的医院诊断妊娠的证明; 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 本市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待遇范围
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 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 规定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
结算额度标准(单位:元)
医院级别 (卫生行政 级别) 分娩(流产) 产前 检查 阴式 分娩 2800 3300 剖宫产
一级
二级 1300
4800
5400
三级
3800
6000
新旧政策对比
缴费主体
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缴费总额: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9%
生育保险待遇
+ 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 、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 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和 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含产前合并症、 并发症)。
生育医疗费
前提条件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单位必须足额缴纳生 育保险费;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能出示计生部门的 相关证明; 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可以在医院现场记账 医疗费用,休完关手续 (零星报销)。
佛山市职工生育 保险 政策解读
医保科 李蕴瑶 2015年11月25日
新政策实施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参加 生育保险。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须知》1
佛保山险市须职知工生育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编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须知一、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简介(一)缴费标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享受条件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2、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1)床位费:按不高于45元/日纳入。
(2)药品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费不纳入。
(3)检查、治疗及其他费用标准:按《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佛人社〔2013〕13号)执行。
2、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或者按规定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4)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015年7月起 佛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备注:佛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一览表(2015年7月起)1、参保人缴费工资需根据本人上年度每月平均工资收入由用人单位负责如实申报。
2、2014年广东省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省平工资)为4986元;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市平工资)为4640元。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408元;上限为省平工资的300%,即:4986×300% =14958元。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统一为市平工资的80%,即4640×80% = 3712元。
5、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市平工资的75%,即:4640×75% =3480元;上限为市平工资的300%,即:4640×300% = 13920元。
6、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510元,上限为市平工资的300%,即4640×300% 13920元。
7、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市平工资的60%,即:4640×60% = 2784元;上限为市平工资的300%,即:4640×300% = 13920元。
(本表按各险种最低缴费工资下限模拟计算,仅供参考)1、本表按单位参保人各险种缴费工资下限(或统一缴费工资)模拟计算,中途缴费工资及费率有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2、单位(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3%;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仍为12%。
3、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单独参加养老保险(每月481.6元),或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合计741.44元);但不能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
佛山生育险报销标准
佛山生育险报销标准佛山市生育保险是指在佛山市范围内,由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于支付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保险金等。
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是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和经济支持,保障其生育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佛山生育险的报销标准。
一、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 佛山市生育保险对于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有一定的报销标准。
具体而言,包括孕期检查、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剖宫产手术费用、新生儿的医疗费用等均可在一定范围内报销。
2. 孕期检查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具体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孕期保健、血常规、尿常规等。
3. 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具体费用包括分娩用品费、分娩床位费、分娩护理费等。
4. 剖宫产手术费用报销比例为90%,具体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床位费等。
5. 新生儿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具体费用包括新生儿护理费、新生儿检查费、新生儿疫苗接种费等。
二、生育津贴标准。
1. 佛山市生育保险对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月500元,连续发放8个月。
2. 生育津贴的发放对象为符合佛山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职工,包括本市户籍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他职工等。
三、一次性生育保险金标准。
1. 佛山市生育保险对于职工生育期间的一次性生育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次4000元。
2. 一次性生育保险金的发放对象为符合佛山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职工,包括本市户籍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他职工等。
总之,佛山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和经济支持,保障其生育权益。
希望本文介绍的内容能够对职工了解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有所帮助。
广东佛山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与结算方式有哪些
⼴东佛⼭职⼯⽣育保险报销标准与结算⽅式有哪些⼴东佛⼭⽣育保险报销标准是⽣育医疗费⽤按顺产3000元、剖宫产5000元结算标准予以报销。
此外,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发⽣的以及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育医疗费,都可以申请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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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佛⼭⽣育保险报销标准是⽣育医疗费⽤按顺产3000元、剖宫产5000元结算标准予以报销。
此外,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发⽣的以及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育医疗费,都可以申请零星报销。
职⼯怀孕期办理就医确认⼿续后,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就医确认前的产前检查费⽤⽣育保险基⾦不予⽀付。
⼴东佛⼭职⼯⽣育保险报销标准:在参保地按本地标准核算,如在异地已享受过当地的⽣育医疗费⽤待遇的,可扣除其在异地已享受的⽣育医疗费⽤待遇后,再⽀付其差额部分的⽣育医疗费⽤待遇。
⽣育医疗费⽤按顺产3000元、剖宫产5000元结算标准予以报销。
此外,失业⼈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发⽣的以及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育医疗费,都可以申请零星报销。
⼥职⼯⽣育津贴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育多胞胎的,每多⽣⼀个婴⼉,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以上流产的,42天。
职⼯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育⼿术休假期间,⽣育津贴由⽤⼈单位按照职⼯原⼯资标准逐⽉垫付,再由社保机构拨付给⽤⼈单位。
职⼯已享受⽣育津贴的,视同⽤⼈单位已经⽀付相应数额的⼯资。
⽣育津贴低于职⼯原⼯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
⼴东佛⼭职⼯⽣育保险结算⽅式:产前检查实⾏定点医疗制度,累计参加⽣育保险满1年的职⼯⽣育的,应当事先在佛⼭市范围内⽣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选定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并申请办理就医确认⼿续。
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简介(2015年1月23日)
市人社局医疗工伤科 2015年1月23日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 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 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
三、特殊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 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 基金中支付。 退休人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 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职工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已参加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已享受领取失业金期间相应待遇的, 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待遇报销手续
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不同情形在不同的期限内申报不同待遇: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因急诊、抢救而在市内非生育定点、市外医疗机构生育或施 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申报时限:市内定点医院的生育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市 外、非定点医院的在分娩或手术后 1 年内申报;用人单位已 垫付生育津贴的,在职工生育或手术的次月起 1 年内申报生 育津贴。 提交资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参保人身份证明、 医疗诊断证明、垫付生育津贴凭证等材料。 待遇标准:产检每人每次限额 80 元内据实支付(仅限办 理就医确认的产检);生育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据实支付; 生育津贴按省规定计发。
三基考试社保试题(医疗.生育.医保-51题)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考核标准》试题(医疗、生育、基本医保51题)一、填空题: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家庭病床医疗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种医疗待遇、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和个人账户待遇以及大病保险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30 万元。
职工身份参保人连续按月缴费未满 3 个月的,期间发生医疗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 元。
3.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业务时,需提供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4.参保人申领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时,无需提供婴儿出生(死亡)证明。
5.在本院范围内使用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医院制剂的费用,按 90%纳入医保核报范围。
6.家庭病床1个结算周期小于等于 90 天,医疗机构应在1个结算周期内及时为参保人办理结算,在1个保险年度内家庭病床申请不得超过 4 期。
7.治疗门诊慢性病种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一类医疗机构85%,二类医疗机构80%,三类医疗机构75%。
8.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指定药店发生的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费用在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
9.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 15天至 30 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 42 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10.津贴的计算方法是: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的天数计发。
二、单项选择题:1. 在职参保人参加二档的,由个人账户基金按每月------元划入社会保障卡医保账户内。
(A)A. 115.39B. 123.63C.115.36D. 115.932. 长住(驻)异地参保人在已备案的地市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支付。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最新规定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最新规定生孩子是人生中的一大喜事,但是现在的生育费用高得让很多家庭无力负担。
为了减轻负担,国家出台了生育保险。
那在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呢?以下就是店铺做的整理,希望对你们有用。
佛山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先决条件单位须缴纳足够生育保险费《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下简称《办法》)所指的参保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参加生育保险者。
如要从下月起享受相关待遇,则要满足以下条件: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单位必须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能出示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3、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可以在医院现场记账医疗费用,休完产假后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否则需要缴费满12个月之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大保障参保人休产假,单位须付产假工资市社保局医保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因为2013年出台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佛府【2013】2号)三年失效时限已到,另一方面是省政府发布了2014年第203号令《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因此,我市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大程度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医疗费用有保障。
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参保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之后,在本地医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无需自付。
异地生育有保障。
有在异地产检或分娩需求的参保人,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其孕产期间的费用,按零星报销的方式限额报销。
忘办凭证有保障。
若参保人没有或者忘记办理就医确认凭证的,也可以按零星报销的方式核定待遇(顺产3000元,难产5000元)。
缴费不满1年,无法办凭证的,继续缴费满1年后,可以按零星报销方式核定待遇,限额打八折(顺产2400元,难产4000元)。
特殊人群有保障。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只有产检的按产检限额,有分娩的按顺产3000元,难产5000元)。
佛山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佛⼭市⼥职⼯⽣育保险报销范围
对于佛⼭市⼥职⼯⽣育保险报销范围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育保险基⾦以⽣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1.补偿标准为:⼥职⼯妊娠7个⽉(含7个⽉)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7个⽉早产的,享受3个⽉的⽣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术的,增加半个⽉的⽣育津贴;多胞胎⽣育的,每多⽣⼀个婴⼉,增加半个⽉的⽣育津贴;
3.妊娠3个⽉(含3个⽉)以上、7个⽉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的⽣育津贴;妊娠3个⽉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的⽣育津贴。
4.⽣育津贴以⼥职⼯产前或计划⽣育⼿术前12个⽉的⽣育保险⽉平均缴费⼯资为计发基数。
⽣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育⼥职⼯可享受⽣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次性⽣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育保险的⼥职⼯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符合计划⽣育规定⽣育时,可享受⼀次性⽣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育4000元;对参加⽣育保险的男职⼯,其配偶未列⼊⽣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育规定⽣育第⼀胎时,可享受50%的⼀次性⽣育补贴。
⽣育津贴补偿到单位
参保⼥职⼯产假期间本⼈基本⼯资、奖⾦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计划⽣育⼿术费
包括因计划⽣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埋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的费⽤,列⼊⽣育保险基⾦结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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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育保险报销办法
根据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可按照我市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符合条件的男职工,应在其配偶分娩后次月1-15日,到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补助金。
申领时应持下列材料:
㈠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
㈡身份证、
㈢结婚证、
㈣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有本市《失业证》的可带《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㈤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㈥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分娩方式证明
㈦;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注明妊娠月份及流产原因)
㈧;职工本人银行存折账号(按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银行提供,市内四区的提供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中国银行)。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程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程一、申请条件:1. 职工个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的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未领取退休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2. 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申请材料:1. 个人身份证明,职工本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 婚姻证明,结婚证或者其他有效的婚姻证明文件。
3. 生育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流程:1. 职工申请,职工在生育后,向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单位审核,单位对职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材料上报,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给佛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 经办机构审核,佛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职工的参保情况。
5. 待遇发放,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四、待遇标准:1. 生育津贴,根据职工的工资和缴费年限确定,一般为基本工资的80%至100%。
2. 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根据职工的实际产前检查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3. 分娩费用报销,根据职工的实际分娩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4. 丧葬补助金,根据职工的实际丧葬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五、注意事项:1. 申请时限,职工需在生育后的一定时限内提出申请,逾期将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 材料准备,职工在申请前应准备齐全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相关政策变动,随着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的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和申请流程可能会有所变动,职工需及时关注最新政策。
综上所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程是为了规范职工生育保险的申请和发放而制定的具体操作规定。
职工在申请时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准备齐全相关申请材料,经过单位和经办机构的审核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职工需注意申请时限和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动。
以上就是关于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程的全面解答。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为统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社会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保障法》等法律的规定,保障广东省职工良好的生育健康状况,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生育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职工、享受社会保障的临时工、公办高等学校和独立财政管理的机关单位的职工及其夫妻实施生育保险的。
三、保险金额范围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除上海市实施的生育险外,在一次性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之外,国家和省级财政按本规定规定的标准发放生育补贴:(1)一对生育计划孩子的家庭,一次性发放生育津贴补贴金额为6000元;(2)于双胞胎及以上多胞胞孩子,每多出一胞胎发放津贴金额为1200元;(3)一对双胞胎及以上多胞胎孩子家庭,按照省级政策要求,根据需要,还可以发放一次性的生育奖金,金额不低于本规定的6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参加方式(1)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和标准向省级财政科厅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2)省级财政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和标准,按月发放职工生育保(3)职工及其家庭按月报送有关材料和资料;(4)职工报销费用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发票;(5)职工及其夫妻出生孩子,应提出有关资料,按本规定的规定申领生育补贴;(6)职工及其家庭享受职工生育保险时,有义务按规定如实填写生育信息报表,做到“一人一卡、一人一报”,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予发放生育保险补贴。
五、终止方式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当职工停止购买职工生育保险或停止在本省居住,视为自动终止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六、违规处理职工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职工提供虚假信息或乱用领取职工生育保险的补贴,或其他违反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社会保障法》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被查处的职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七、补充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所称规定,是指本规定及其附件。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亮点解读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亮点解读2015年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亮点解读2015年1月1日起,佛山执行生育保险新政。
参保职工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难产生育津贴享受天数增加15天,正常生产的生育津贴不变。
新政亮点一:2015年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就医确认凭证已生效的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入院,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出院,出院时没有分娩或流产的,将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算:一、2014年12月31日(含)前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核报;二、2015年1月1日(含)之后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三、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参保职工,其当次住院的所有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四、2015年1月1日(含)之后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参保职工,其住院医疗费用也将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市社保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只是在目录范围和结算方法上有差异。
而零星报销是指因特殊情况没有办法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即时结算的,由参保人自行垫付了医疗费用,然后持相关资料到社保机构办理待遇报销。
新政亮点二:难产生育津贴享受天数增加15天根据新政,1月1日(含)之后生育的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也有所调整,难产情况的可享受的待遇有所提高,加发天数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
正常生产的生育津贴没有变化。
分娩、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在2015年1月1日(含)之后的,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及生育津贴的核发,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女职工生育津贴享受假期天数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享受假期天数: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201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201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佛府办〔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201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佛府办〔2016〕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2015年,我市各级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深化改革,真抓实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201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情况通报如下:一、先进单位禅城区、三水区,201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达标,成绩显著,评为先进单位。
大塘镇、祖庙街道、云东海街道、西南街道、荷城街道、桂城街道、石湾镇街道、大良街道、白坭镇、南庄镇、狮山镇、伦教街道、明城镇13个镇(街道),较好完成201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任务,成绩显著,评为先进单位。
市财政局、市妇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组织部7个市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单位,能够履行职责,完成2015年度人口计生工作任务,综合治理效果较好,评为先进单位。
二、表扬单位高明区,201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达标,成绩较好,给予通报表扬。
芦苞镇、张槎街道、南山镇、杨和镇、丹灶镇、乐平镇、陈村镇、勒流街道、大沥镇、乐从镇、九江镇、龙江镇、均安镇13个镇(街道),201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达标,成绩较好,给予通报表扬。
三、工作达标单位南海区、顺德区,201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达标。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须知》1
佛保山险市须职知工生育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编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须知一、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简介(一)缴费标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享受条件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2、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1)床位费:按不高于45元/日纳入。
(2)药品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费不纳入。
(3)检查、治疗及其他费用标准:按《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佛人社〔2013〕13号)执行。
2、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或者按规定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4)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5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2日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直驻佛山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用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2015佛山社保缴费标准
2015佛山社保缴费标准2015年,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有所调整,为了让大家更清楚了解相关政策,本文将详细介绍2015年佛山社保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2015年佛山社会保险的缴费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佛山市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范围为在职职工和用人单位,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2015年佛山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根据相关规定,2015年佛山市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2%,单位缴费7%;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1%,单位缴费2%。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分别为职工工资的60%和50%,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的80%。
再次,我们来了解一下2015年佛山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2015年佛山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月计算,具体标准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个人工资×8%,单位缴费=个人工资×20%;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个人工资×2%,单位缴费=个人工资×7%;失业保险个人缴费=个人工资×1%,单位缴费=个人工资×2%。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2015年佛山社会保险的缴费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2015年佛山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具体缴费时间以当地社保局的规定为准。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单位或个人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2015年佛山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涉及到缴费范围、缴费比例、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等方面的内容。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确保自身权益和社会稳定。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将正式开办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将正式开办从9月1日起,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将正式开办,生育医疗费用可实时结算。
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参保职工妊娠16周时,须及时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选定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佛山社保局提醒,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其妊娠16周第1天起至办理手续前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只能自付。
此外,定点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不能变更。
下月起生育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据悉,目前生育医疗费用需参保职工自行先垫付,再按顺产3000元、剖宫产5000元的标准到社保机构定额报销。
而从今年4月1日后,凭《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参保职工到选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办理就医登记,此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则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实现即时结算。
参保职工妊娠满16周时,应由个人或单位经办人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填写申报表,申领《就医确认凭证》,并选定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
同时,就医登记确认手续可提前到妊娠满14周起办理,妊娠满14周(含)至第16周第6天间办理手续的,从第16周第1天起,其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办法记账。
相关负责人提醒,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其妊娠16周第1天起至办理手续前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只能自付。
同时,参保职工选择定点医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
一旦变更,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会支付变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热点问答Q:若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能否报销?A:可办理零星报销。
需自入院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医院急诊、抢救证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Q:因特殊情况需中途变更医疗机构,如何处理?A:在原定点医院未发生记账费用的,可持《就医确认凭证》办理变更手续;如已发生记账费用的,需自付费用后,持《就医确认凭证》、有关费用结算单据,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Q:因病情需转入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怎么处理?A:可到原定点机构办理转院申请,打印回执单,加盖医务科印章,再持该单到转出医院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7.佛山市生育津贴支付
无
收费信息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否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2号楼102
法定办结时限
30
承诺办结时限
30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首环节
受理
第二环节
审核
第..环节
……
末环节
办结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1. 《 佛 山 市 单 位 申领生育津贴申 报表》
主项名称 主项类别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7.佛பைடு நூலகம்市生育津贴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给付
生育津贴支付 1.《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医疗、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规定的通知 》 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一款; 2.《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辅证材料 问题请示的批复》 全文; 3.《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二条、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4.《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一条 ; 5.《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第十七条;
办理层级
市级、区级
通办范围
无通办,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受理部门 实施主体性质
社保局 法定机关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服务主题
自然人
受理条件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2、当次怀孕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
无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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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2日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直驻佛山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用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基金出现当期支付不足时,由生育保险历年结余基金弥补;再不足时,按我市财政体制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负责补足。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申报的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用人单位申报的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国家政策的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十二条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和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费用。
产前检查的项目范围包括:常规项目:产检、血常规、血型、血糖、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 I V筛查、心电图、胎心监测、B超。
备查项目: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筛检查(R h阴性者)、甲状腺功能筛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2.终止妊娠的费用。
终止妊娠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3.分娩住院医疗费用。
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施行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按国家和省公布的标准,由本市另文制定并执行。
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
第十四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十八条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原则上应在参保地按本地标准核算,如果参保职工在异地已享受过当地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扣除其在异地已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后,再支付其差额部分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十九条生育津贴包括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期间的津贴。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基金计发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假期的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人数之和确定。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津贴假期计发天数: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津贴假期计发天数: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因计划生育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流产假期计发天数计算。
分娩或终止妊娠时同时施行节育手术,或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生育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十二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四章 生育医疗的管理及结算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市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产前检查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本市范围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内选定1家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即时予以确认手续,并在7日内将相关材料及确认情况报送医疗机构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单位长期(180天及以上,下同)派驻异地的或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需在异地产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
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发生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就医确认申请表。
(二)医院诊断妊娠的证明(注明预产期)。
(三)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
(四)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除外)。
长期派驻异地的职工,还需提供长期派驻市外工作的证明;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还需提供长期居住在市外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职工怀孕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就医,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直接结算,办理就医确认前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产前检查费用在产前检查定额额度以内的部分据实支付给医疗机构,剩余结算额度包干到个人使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七条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在市内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办理结算手续,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直接结算。
第二十八条参保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的生育医疗费,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