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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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岗位职责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3.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纪律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3. 服从单位管理,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单位形象。

五、考勤制度1. 考勤采用签到制度,每日上下班须在规定时间内签到。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

3.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丧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事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

- 病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个月。

- 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 旷工、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工资待遇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工资发放实行按月发放,不得拖欠。

七、培训与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等方面。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具体规定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单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利益,不得损害单位形象。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作息时间制度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

二、去向登记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半小时以上,一天以内,必须到办公室登记。

2、登记时注明外出时间,事由,预计返岗时间,批假领导签字。

3、外出返岗后,要到办公室登记返岗时间。

三、请销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公、因私请假,要到办公室填写假条。

2、1个工作日向主管领导请假,2个工作日向副镇长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向镇长请假,批假领导在请假条上签字方为有效。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不能正常坚持上岗工作,病事假一年累计超过90天的,予以辞退。

四、日常管理制度
1、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

2、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上网聊天、游戏、
打扑克、织毛衣等活动。

3、不得利用工作机会和便利谋求私利,假公济私,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

4、办公场所要保持安静、整洁,不可大声喧哗、吵闹,接打电话时语音柔和,音量适中。

5、工作中提倡使用语言规范、文明,不讲粗话、脏话,接待人员要态度和蔼,服务热情,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及时办理,需要上级办理的业务,要准确无误地告诉办理业务的部门。

6、服从管理,听从领导指挥安排,服装洁净得体,衣扣整齐坐姿端正,站姿挺拔,行为端庄。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

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岗位设定与人员招用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就业形势需要;(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一、岗位设置和人员需求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该根据实际需求和公益目标进行规划。

要充分调研和分析社会的公益需求,确定所需的人员类型和数量。

同时,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要求,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二、招聘与选拔为了确保招聘的公平公正,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招聘,如报名、面试、考试等。

面试可以通过专家评审、公开评议、听证等形式进行,以综合评价应聘者的能力和素质。

最终选拔出合适的人员,并按照岗位需求进行选拔。

三、薪酬福利公益性岗位是为了社会福利而设立的,因此,在薪酬福利方面应该注重公正合理。

对于公益项目人员,不应过高的依赖个人能力,而是根据岗位特点和公益性质,确定相应的薪酬福利政策。

同时,还可以提供培训机会、职业发展和社会保障等福利,增加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四、培训与评估为了确保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可以开展相关培训。

培训可以包括岗位技能培训、社会实践培训、专业知识培训等,提升岗位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指导和改进。

五、激励与约束为了激励公益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可以给予表彰奖励、晋升提拔等激励措施。

同时,对于工作不到位、懈怠敷衍等行为,应及时进行约束和纠正。

建立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提高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六、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交流与沟通机制,可以加强公益岗位人员之间的团结合作,提升工作效果。

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开展座谈会、建立交流平台等方式,加强公益岗位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同时,还可以建立行业协会、网络社群等组织形式,促进公益岗位的沟通与合作。

综上所述,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应注重岗位设置和人员需求,招聘与选拔,薪酬福利,培训与评估,激励与约束,交流与沟通等方面。

只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社区和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升公益项目的执行效率和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志愿者、实习生、临时工作人员等。

二、工作内容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活动组织、项目执行、募捐筹款等。

2. 具体工作任务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按照项目计划和安排进行工作。

三、招募方式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募方式有以下几种:自愿报名、推荐选拔、组织面试等。

2. 招募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身心健康、熟练掌握相关技能、服从管理等。

四、管理制度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项目负责人的指挥安排,积极参与工作。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保守项目的机密信息,不得私自泄露给外部人员。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总结,并按时报告给项目负责人,配合做好工作汇报。

五、奖惩制度1. 对于表现突出、工作认真负责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给予嘉奖或奖金激励。

2. 对于违反规定、工作敷衍塞责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受到不公正对待、遭到侮辱或其他不当对待,可向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六、保障措施1. 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必要的保险,保障其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2. 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3. 在工作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修改或补充,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及时关注组织或项目的通知,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3. 如有其它情况未详细规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希望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能够认真遵守,共同努力,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工作,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指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而设立,用于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坚持公益为本、规范运作、公正公平、监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益事业的有效推进。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保障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和责任性。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注重专业化建设,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有明确的公益性目标和任务;(二)能够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特长和优势,提供专业化的公益服务;(三)有清晰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机制。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中央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总体规划和指导,地方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设立。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益事业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人力资源的供给情况,保持合理的规模和结构。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避免人情主义和形象工程。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运作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注重岗位要求和能力匹配,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当重视专业化和实践能力的提升,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注重绩效评估,激励和奖励优秀人员,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管理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公益需求而设立的工作岗位,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服务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1.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由社会公益组织、政府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 公益性岗位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1.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公示招聘信息,确保招聘程序透明、公正。

3. 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设置相应的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充分考虑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等因素,选拔具有优秀素质的人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1.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在岗位设立单位的组织下进行,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和管理岗位工作。

3.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做好工作记录、档案和统计等工作,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确保工作的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1. 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应当根据工作的性质、难度和岗位责任等因素确定,确保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公平、合理。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评价和奖励1. 对于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工作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鼓励其继续做出贡献。

2. 对于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以及对岗位工作进行改进和优化。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退出1. 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续聘或完成任务退出。

2. 公益性岗位工作者在工作期满后应当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5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5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

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岗位设定与人员招用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就业形势需要;(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应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各类单位开展公益性岗位工作。

三、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或低报酬的劳动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的类型公益性岗位分为以下两类:1、社区服务类岗位:主要涉及社区管理、社会公益服务、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工作;2、企业服务类岗位:主要涉及优质企业的生产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五、公益性岗位的开展方式公益性岗位的开展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政府组织开展:各级政府及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等通过官方渠道公开招聘,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工作;2、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通过网络或宣传方式自愿报名,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工作。

六、公益性岗位的申报条件1、社区服务类岗位申报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无不良行为和犯罪记录;(2)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要求;(4)有志于服务社区,具有一定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

2、企业服务类岗位申报条件:(1)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及相关工作经验;(2)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申报的具体岗位工作;(4)愿意通过公益性岗位工作来提升自我价值。

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要求1、招聘对象工资:符合条件的人员均为免费或低报酬。

2、招聘广告: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性质,要求,权利等情况制定公告,在单位主页、社交媒体等上发布,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

3、计划制定:各机构应根据实际岗位需要合理设计岗位任务及数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下达公益性岗位计划。

4、岗位分配:各机构应根据招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具体岗位工作能力,自愿申请意愿和相关经验等因素上岗。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2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2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运行,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依托社会组织、政府机构或其他单位,由志愿者或接受教育培训后的人员免费担任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开、透明、高效。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管理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公益性需求和志愿者的利益需求,应经组织或单位的批准。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并应根据岗位具体要求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要求。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旨在方便志愿者的参与和服务。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考核和评价应公平公正,注重志愿者的参与感和满意度,鼓励志愿者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促进公益性岗位的改进和发展。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志愿者在担任公益性岗位期间,有权获得相应的培训、学习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志愿者有权享受公益性岗位带来的社会认同、精神满足和自我实现。

第十条志愿者有义务按照组织或单位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岗位秘密,维护组织或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公益性岗位的改进和发展。

第十二条志愿者有权参与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决策,享受与其参与程度相匹配的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在公益性岗位期间发生的事故和意外伤害,由组织或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组织和单位的责任第十四条组织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公益性岗位的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组织和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支持,提高志愿者的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组织和单位应及时给予志愿者工作成果的肯定和表彰,举办志愿者交流和互动活动,增强志愿者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第十七条组织和单位应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招聘及选拔制度1.明确公益性岗位的需求及招聘计划,范围、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2.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通过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3.建立招聘专门组织,负责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岗位竞争考试,确保择优选聘。

二、任职管理制度1.完善岗位设置,准确确定岗位职责,确保公益性岗位与社会需求相匹配;2.建立标准化任职管理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和绩效评价等;3.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确保公益事业的需求得到满足;4.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增强岗位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公益事业。

三、绩效评价制度1.建立科学、客观的绩效评价制度,针对公益性岗位工作量、工作质量、创新能力等进行评估;2.确立明确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对人员进行任职绩效考核和奖惩;3.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反馈评价结果,激励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四、晋升及发展制度1.建立公平、开放的晋升通道和晋升机制,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2.根据岗位要求和个人能力,制定晋升岗位的条件和程序,鼓励公益性岗位人员积极参与岗位晋升;3.建立培养选拔机制,重点培养优秀公益性岗位人员,为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五、福利保障制度1.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享受同等待遇;2.建立完善的职业保险制度,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3.加大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投资,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增加岗位的吸引力。

六、监督与评估制度1.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风险;2.建立公益性岗位的评估制度,对岗位的工作效果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进一步改进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公益事业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建立招聘选拔制度、任职管理制度、绩效评价制度、晋升及发展制度、福利保障制度、监督与评估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制度来规范公益事业,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就业岗位。

包括社区服务、公共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教育培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事就业援助的劳动者。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补贴等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要求等内容。

招聘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等。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面试、公示等环节。

招聘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应聘者的综合表现,确定招聘人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安全知识等。

第三章考核与补贴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按时领取补贴,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退还已领取的补贴。

第四章退出与补充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岗位:(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岗位工作的;(四)其他应当退出岗位的情形。

公益性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和使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设置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境保洁、公共设施维护、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等。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设置与使用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益性:岗位设置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区、农村等基层公共服务的需求。

2. 优先性: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3. 合理性:岗位设置应结合实际需求,避免资源浪费。

4. 持续性:公益性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公共服务质量。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审批程序:1. 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

2. 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3. 批准后,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考勤管理:实行考勤制度,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时到岗工作。

2. 培训管理: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

3. 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4. 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应按程序退出。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1.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 按规定发放工资和福利。

3. 根据工作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考勤管理细则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第十一条病假制度:1.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1. 引言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国家、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性项目中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员。

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定义2.1 公益性岗位人员:指在公益性项目中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员,包括志愿者、服务孵化员等。

2.2 公益性项目:指国家、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非营利性项目,旨在推动社会发展、公益事业等。

3.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募与选拔3.1 招募渠道3.1.1 国家公益性项目通过国家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1.2 社会组织通过社会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1.3 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内部招募渠道或社会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2 选拔程序3.2.1 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资料,经过初步审核后进入面试环节。

3.2.2 面试环节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个人素质、适应能力和志愿服务意愿等。

3.2.3 根据面试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录用人员。

4.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与义务4.1 权益4.1.1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公益岗位补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2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1.3 公益性岗位人员参与的项目应确保其人身安全,若因公益活动造成受伤,应有相应的保险和医疗保障。

4.1.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得到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2 义务4.2.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项目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志愿服务项目的顺利进行。

4.2.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公益性项目的组织方和相关人员。

4.2.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保护项目涉及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2.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服务报告,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与评价5.1 管理措施5.1.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确保公益项目的有效实施。

5.1.2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工作计划、绩效考核等。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公益性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是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组成。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政策和规定,并对公益性岗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置第十条公益性岗位是指国家、社会、企业等机构设立,专门从事公益事业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切实满足公益性事业的需求。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合理,避免重复、浪费和低效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人员的数量、资格要求和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市场需求、社会发展和公益性事业发展情况。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并依法确定人才选拔程序。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注重人员的能力和资质,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歧视应聘者。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在媒体上公开招聘信息,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建立健全人才选拔程序,注重选拔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事业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事业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事业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旨在明确事业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要求,规范事业公益性岗位的招聘、任职、考核、奖惩、考核和职工管理等事项。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事业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益组织、慈善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公益基金会等单位。

第三条事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的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保持一切机密,勤奋工作,做到廉洁自律,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第四条事业公益性岗位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流动,发挥人才的潜力。

第二章招聘与职称评定第五条事业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以岗位需求和任职要求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第六条岗位招聘应当以公开选拔为主要形式,结合考察、面试等方式,公正、公开、公平选拔优秀人才。

第七条事业公益性岗位的职称评定应当以本岗位实际工作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评定的职称包括专家、高级专家、资深专家等。

第八条事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须定期参加与其工作相关的培训、学习、考试、考核等活动,提高自身专业素养,适应工作需要。

第三章任职管理第九条事业公益性岗位的任职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能够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其才能、能力。

第十条事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任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事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在任职后,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事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单位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机制第十三条事业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根据工作表现、工作成绩、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事业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在考核中表现优秀者,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如提高薪酬、职称晋升、荣誉称号等。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各级就业部门负责拟订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

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

如村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

如乡镇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镇卫生院护理服务、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镇(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服务。

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一、总则(一)通过公益性岗位考核,切实推进公益性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弘扬公益思想,繁荣社会文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前的急切要求。

(二)公益性岗位考核,是以党的公益性工作部署为依据,结合实际,实施岗位考核,评价公益性岗位工作者能力及表现,为公益性工作和服务机构建立和发展提供参考依据的考核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公益性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三、考核的内容(一)实现党的公益性工作部署,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二)建立优良作风,营造高效文化;(三)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公益性工作带头作用;(四)促进公益性工作规范,改善工作效率;(六)配合党建、政法、司法机关推进公益性工作;(七)坚持群众利益至上,为民办实事;(八)不断提高公益性服务能力,全面开展公益性工作。

四、考核的绩效指标(一)服务能力指标:为群众提供贴心实用的服务,开展实施规范、高效的工作;(二)管理能力指标:树立和推行科学的管理规则,经济高效的使用资源;(三)创新能力指标:健全创新性体制机制,推动创新性工作;(四)建设能力指标:把握公益性工作发展脉搏,谋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五)合作能力指标:改善内外部沟通机制,实现协同合作;(六)领导能力指标:科学分析公共事务现状,有力推进创新开发;(七)服务能力指标:积极加强群众与政府的沟通协商,做到以人民为本;(八)激励能力指标:积极鼓励并激励工作者,促进公益性工作的蓬勃发展。

五、考核方式(一)季度考核。

公益性工作者每季度(三个月)将接受一次考核,由上级领导及负责人就其任职期间的绩效,形式如会议、笔试和面试等进行考核;(二)绩效考核。

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对工作者的绩效进行评定,并结合其表现特点,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考核;(三)标准考核。

根据公益性岗位工作者的工作责任、任职期限及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考核,确定其规范表现的基准点,综合评定其考核成绩;(四)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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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局公益性岗位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民政形象,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等现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人事由政工股负责,乡镇民政协理员由乡镇和民政局双重管理,纪检组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具体负责。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终考核由纪检和政工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来年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政工股负责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解聘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事,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的管理办法,纪检负责随时对公益岗人员进行抽查,抽查时发现工作不负责、应付、弄虚作假、无故缺岗的情况,予以批评或警告,对屡教不改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年终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报劳动部门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不服从工作调配的,造成工作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可以报劳动部门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条考勤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由乡镇民政办或借用单位负责。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20分钟内未到视为迟到,凡迟到一
小时以上,视为缺勤一天。

(三)缺勤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缺勤。

第四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乡镇民政办或借用单位请假,三天上必须向政工股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缺勤处理。

(二)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乡镇民政办或借用单位请假,五天以上必须向政工股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视为缺勤。

(三)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黄梅县民政局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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