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2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有效运行和公益事业的顺利推进,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和劳动条件。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公益性岗位管理体系,以确保公益事业的顺利进行和岗位人员的工作秩序,增强公益组织的整体效能和影响力。
三、职责和权益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职责包括:根据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公益事业的顺利进行;遵守公益组织的规章制度,维护公益组织的利益和声誉;参与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包括:享受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收入待遇;获得持续的培训和提升机会;享受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享有公平公正的评价和晋升机制。
四、招聘与录用1. 公益组织应根据岗位需要进行招聘,并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选拔。
2. 公益组织应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要求,并将此作为招聘的基本依据。
3. 录用的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岗位分配和配置1. 公益组织应根据岗位需求和人员背景等因素,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合理的岗位分配和配置。
2. 公益组织应注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确保岗位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六、培训与发展1. 公益组织应提供持续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2. 公益组织应建立健全的晋升和发展机制,鼓励公益性岗位人员不断学习和进步。
七、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 公益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规定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如需请假应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八、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1. 公益组织应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并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定期绩效评价。
2. 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评定奖惩和晋升的依据,并公开透明。
九、劳动保护1. 公益组织应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公益性岗位是指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的岗位,其岗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需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建立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可以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公正、合理的评价,促进工作人员积极性的发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考核目标1.评价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业绩和贡献,确定岗位绩效;2.发现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不足以及存在的问题,为岗位工作人员提供具体的改进方向和措施;3.鼓励和激励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4.建立激励机制,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三、考核内容1.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估岗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工作任务的完成质量和效果等;2.工作态度与综合素质:包括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团队合作等;3.专业知识和技能:评估岗位工作人员在所从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4.创新能力和自我学习能力:评估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创新能力和自我学习能力;5.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评估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四、考核方式和方法1.定期绩效考核: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绩效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季度考核等;2.目标管理考核:通过设定合理的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目标管理考核;3.自评与上级评定相结合: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在完成自评的同时,由上级对其进行评定,确保评价结果公正客观;4.360度评价:除了上级评价外,还应考虑同事评价、下级评价、用户或受益者评价等,综合考虑多方意见;5.案例分析和讨论: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探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1.对考核结果进行及时反馈: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提供考核结果,并与其进行沟通,明确工作表现的优势和不足,为改进提供指导意见;2.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以激励和鼓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3.晋升与发展:通过考核结果,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帮助其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目标;4.查漏补缺:通过考核结果,发现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不足的地方,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其提升能力。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为实现科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规范公益岗行为,为救助对象提供高水平、高标准的服务,确保我站工作顺利进行,创造优异成绩,实现对公益岗人员的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日常考勤管理科室要对公益岗人员每日出勤情况做好原始记录。
每月考勤结果由科(室)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报站长。
考勤情况与本人当月工资的发放直接挂钩,报送财务科执行。
发现考勤记录不真实的,要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
二、请销假(一)严格假期审批权限,不得超越权限批假。
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本科(室)主管批准,二至三天(含)的由主管副站长批准,三天以上报请站长批准。
(二)凡有事外出不请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擅离职守或旷工处理。
病假必须凭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再行休假,未经批准或事后补病假条的(急病者除外)按旷工处理。
(三)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准无故迟到、早退、脱岗、串岗。
三、工作制度(一)严禁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看电视、干私活等。
(二)值班人员要做好对负责区域情况的检查和巡视,并将检查情况登记在册,值班期间,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三)认真做好内外环境卫生,做到玻璃明亮、地面清洁、物品摆放整齐且清洁,定期消毒,不留死角,要随时打扫,保持室内无异味。
(四)智障人员的床单每周换洗一次,衣服鞋袜随脏随换随洗,每周晾晒被一次。
(五)智障人员每周洗澡一次,夏天每日洗一次,每天帮助智障人员洗脸、常剪指甲、梳头等。
四、扣减制度按照以下规定,站里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情况,报财务科从本月工资扣除。
(一)服务态度恶劣,救助对象投诉较多,或与救助对象及职工之间发生口角,打架者,视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发生一次扣除50元。
三次以上者调离工作岗位,屡教不改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如看电视、干私活等,每发现一次扣工资30元。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办事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由聘用人员本人完成工作,不得出现冒名顶替、人岗不符的情况,具体工作内容由各用人部门、各村(社区)负责。
第二条、严格人员日常考核考勤,不出现有岗无人、虚设岗位问题,具体工作考勤由人社中心、各村(社区)负责。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资格合规合法,不出现年龄超标、聘用时间超限问题。
档案资料规范到位,不得出现有人无档、有档不全问题。
第四条、打考勤人员要严格日常督査检查,不出现聘用人员脱岗、离岗、不按时上岗等问题。
区就业局会每季度不定期进行岗位人员抽查,核实各站所、各村(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具体工作情况和到岗情况。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街道人社中心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同意分配工作。
拒绝上岗安排的,街道人社中心向党工委办事处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区就业局相关科室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单位部门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他临时工作。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电话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若因需要临时到岗的,通知是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一)考勤制度1、工作作息时间:公益性岗位人员采取手动签到,上班时间为早上9:00—下午17:30,周末双休(节假日、调休)。
2、各村(社区)包村同志,每周三次到村(社区)签到,做到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3、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病假、事假制度1、公益性岗位人员病假、事假参照铜兴街道办事处干部职工考核管理制度办法中规定执行。
凡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予以辞退。
2、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3、病假15天以上(含15天)或事假3天以上(含3天)的要报办事处审批。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工作,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指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而设立,用于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坚持公益为本、规范运作、公正公平、监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益事业的有效推进。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保障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和责任性。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注重专业化建设,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有明确的公益性目标和任务;(二)能够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特长和优势,提供专业化的公益服务;(三)有清晰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机制。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中央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总体规划和指导,地方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设立。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益事业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人力资源的供给情况,保持合理的规模和结构。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避免人情主义和形象工程。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运作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注重岗位要求和能力匹配,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当重视专业化和实践能力的提升,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注重绩效评估,激励和奖励优秀人员,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就业人群

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
国家自2011年启动公益性岗位项目招聘[1]考试以来,已经录取近十万人员到公益性岗位,特别是在中国政通教育的命题专家的指导下,命题工作顺利进行,稳妥进行中。
在以后的工作中,公益性岗位将持续下去,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
为了解决更多的就业问题,公益性岗位招聘会继续下去。
2概念公益性岗位[1]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中央12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
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应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各类单位开展公益性岗位工作。
三、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或低报酬的劳动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的类型公益性岗位分为以下两类:1、社区服务类岗位:主要涉及社区管理、社会公益服务、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工作;2、企业服务类岗位:主要涉及优质企业的生产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五、公益性岗位的开展方式公益性岗位的开展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政府组织开展:各级政府及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等通过官方渠道公开招聘,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工作;2、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通过网络或宣传方式自愿报名,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工作。
六、公益性岗位的申报条件1、社区服务类岗位申报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无不良行为和犯罪记录;(2)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要求;(4)有志于服务社区,具有一定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
2、企业服务类岗位申报条件:(1)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及相关工作经验;(2)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申报的具体岗位工作;(4)愿意通过公益性岗位工作来提升自我价值。
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要求1、招聘对象工资:符合条件的人员均为免费或低报酬。
2、招聘广告: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性质,要求,权利等情况制定公告,在单位主页、社交媒体等上发布,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
3、计划制定:各机构应根据实际岗位需要合理设计岗位任务及数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下达公益性岗位计划。
4、岗位分配:各机构应根据招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具体岗位工作能力,自愿申请意愿和相关经验等因素上岗。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皖人社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现将《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笫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各级就业部门负责拟订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笫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
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
如村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
如乡镇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镇卫生院护理服务、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镇(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公益性岗位。
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服务。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1. 引言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国家、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性项目中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员。
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定义2.1 公益性岗位人员:指在公益性项目中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员,包括志愿者、服务孵化员等。
2.2 公益性项目:指国家、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非营利性项目,旨在推动社会发展、公益事业等。
3.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募与选拔3.1 招募渠道3.1.1 国家公益性项目通过国家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1.2 社会组织通过社会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1.3 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内部招募渠道或社会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2 选拔程序3.2.1 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资料,经过初步审核后进入面试环节。
3.2.2 面试环节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个人素质、适应能力和志愿服务意愿等。
3.2.3 根据面试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录用人员。
4.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与义务4.1 权益4.1.1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公益岗位补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2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1.3 公益性岗位人员参与的项目应确保其人身安全,若因公益活动造成受伤,应有相应的保险和医疗保障。
4.1.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得到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2 义务4.2.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项目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志愿服务项目的顺利进行。
4.2.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公益性项目的组织方和相关人员。
4.2.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保护项目涉及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2.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服务报告,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与评价5.1 管理措施5.1.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确保公益项目的有效实施。
5.1.2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工作计划、绩效考核等。
安徽省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

安徽省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汇总表
填报时间:2012年8月7日
招聘条件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西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合肥市户籍
岗位 数量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2 2 3 1 1 1 2 2 1 6 2 37 6
安徽省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汇总表
单位(章):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岗位 数量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皖人社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推进就业扶持民生工程,加强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和管理,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现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5年4月22日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就业扶持民生工程,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以下简称基层特定岗位),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开发、购买岗位等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到街道(乡镇)、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及其他服务工作。
第三条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开发、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属地管理、动态监管”原则,以毕业两年内普通高等学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为招聘对象,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建立岗位开发、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基层特定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基层特定岗位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基层特定岗位开发、招聘、管理等工作。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动安臵困难群体就业,根据《省公益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臵困难群体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臵重点的原则;(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五)统一规章,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
第二章岗位开发与认定第五条乡镇街区应结合实际,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一)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专职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劳务经济服务、民间纠纷调解、城管协理,残疾人服务、助老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困难职工帮扶、社会福利服务等岗位。
(二)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场看管、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养老服务、助残服务、社区盲人按摩康复服务等岗位。
(三)市政府自行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应聘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须事先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协商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公益性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是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组成。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政策和规定,并对公益性岗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置第十条公益性岗位是指国家、社会、企业等机构设立,专门从事公益事业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切实满足公益性事业的需求。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合理,避免重复、浪费和低效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人员的数量、资格要求和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市场需求、社会发展和公益性事业发展情况。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并依法确定人才选拔程序。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注重人员的能力和资质,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歧视应聘者。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在媒体上公开招聘信息,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建立健全人才选拔程序,注重选拔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XX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更好的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积极性,使公益性岗位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根据《就业促进法》、XX等法律、法规,给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有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等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临时设置的服务性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措施,纳入全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面向基层,科学设置;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动态监管,突-0-出绩效,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审批。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流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安置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随军家属、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等群体为主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安置在社区及乡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龄需在35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普通岗位的用工必须具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年龄、文化程度和工作业务水平。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概述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工作职位,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热点需求,提供社会服务。
为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规范、高效运作,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对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培训、考核、福利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招募1. 岗位需求分析:根据社会需求和机构的发展需求,定期进行公益性岗位需求分析,明确需要招聘的岗位数量和要求。
2. 招聘渠道: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合作机构推荐等多种方式进行招聘。
3. 招聘程序:设立岗位招聘小组负责人员筛选、面试、评估和录用等环节,确保招聘程序公正透明。
4. 招聘标准:招聘标准既包括基本技能和知识要求,也包括具备公益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能力素质。
三、岗位安排1. 岗位职责:明确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使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2. 岗位分类: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将公益性岗位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和培训。
3. 岗位评估:定期对公益性岗位进行评估,根据工作成效、社会影响力等指标,确定岗位的绩效考核标准。
四、培训1. 培训计划: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包括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等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培训方案。
2. 培训方式: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在线培训等,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3. 培训效果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计划,提高培训效果和员工工作能力。
五、考核1. 考核标准: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权重,客观、公正地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2. 考核周期:定期进行考核,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一次,以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3. 考核结果处理: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惩措施,对考核绩效优秀的员工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考核绩效不佳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改进。
六、福利1. 健康保障: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福利,保障员工的健康和权益。
2. 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政策,给予员工合理的工资待遇,并制定相关薪酬政策。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在《阳城县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作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局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一)请假制度:1、病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退回县人社局。
2、事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1天以上,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假。
3、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报县人社局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4、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纪律制度: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2、公益性岗位人员电话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若因工需要临时需到岗的,通知时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凡电话通知不接或口头通知后均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1、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单位表彰奖励。
3、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可以向县人社局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4、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考勤纪律: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午:08:00-12:00时。
公益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岗位管理办法一、总则1、1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益岗位的招聘、培训、考核与评价,提高公益岗位的绩效,保障公益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1、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益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环保工作者等。
二、招聘与选拔2、1招聘流程公益岗位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选拔优秀人才的方式进行。
招聘流程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公示等环节。
2、2选拔标准选拔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等,根据不同公益岗位的需求进行具体制定。
三、培训与考核3、1培训制度公益岗位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晋升培训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技能、工作职责、法律法规等。
3、2考核制度公益岗位人员应接受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绩效、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等。
考核结果应作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评价与激励4、1评价制度公益岗位人员应接受定期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工作表现、团队协作、社会评价等。
评价结果应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4、2激励机制为激励公益岗位人员积极工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奖励制度、晋升制度等。
对表现优秀的公益岗位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五、附则5、1本管理办法由部门负责解释。
51、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益性岗位在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武汉地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本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公益性岗位的定义与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力量兴办,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从事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类工作,并具有非营利性质的各类岗位。
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保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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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战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性安置。
托底性安置岗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件,主要安置就业难度大、急需救助的困难人员,确保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5个工作日能够安排上岗。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与承接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逐步通过劳务派遣或外包的方式购买服务,由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派驻。
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三)零就业家庭成员;(四)失地(失林)人员;(五)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二)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三)考察聘用。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四)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后,应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补充录用。
第十六条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岗位管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二十一条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推荐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充或重新公布岗位信息公开招用。
第二十三条对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或者3次因个人原因被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第五章薪酬待遇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由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及花名册(见附件4)、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个人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财政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引导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
第二十八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第三十一条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就业资金,注销相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对年龄偏大的人员,应积极鼓励用人单位留用;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应帮助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具备市场就业能力的人员,应通过送信息、送服务、送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岗就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享受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可按各地原有规定执行,各地应积极制定调整方案,2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
第三十八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或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从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