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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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正文:

----------------------------------------------------------------------------------------------------------------------------------------------------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的通知》(合就〔2006〕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对象

1、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对象为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以下就业困难对象: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

(3)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2、上述人员要求参加公益性岗位除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外,非“4050”人员的就业困难对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夫妻双失业家庭携带《结婚证》或户口簿;单亲家庭携带离异和社区证明;丧偶家庭携带社区证明;市级以上劳模携带证书;现役军人家属携带部队团级以上相关部门证明;公安民警家属携带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区政办函〔X〕30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X年全乡完成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10个,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特别是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努力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区级统筹,乡级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政府具体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联合做出开发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乡政府。乡政府要着眼于支持脱贫攻坚,对乡本级或所辖行政村合理开发岗位,安排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用人原则。

(二)就地就近,方便群众。乡村公益性岗位以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对象,坚持就近就地就业原则,尽量在本村或附近村安置就业。

(三)程序简捷,公平公开。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优亲厚

友,人情安置”等问题。同时应优先分配当年预脱贫的贫困村岗位开发数量,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脱贫攻坚作用。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定义和安置对象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界定。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政府具体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包括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岗位类别。

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或经政府批准其他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不同于正规就业的岗位,具体包括:

㈠社会公益性岗位。包括: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卫生清洁员、城管协管员、社区安全生产主任、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及政府开发的其他岗位。

㈡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用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托老以及其他经区、市政府或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在社区内从事公益性劳动的岗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组织协调,负

责市内四区公益性岗位数量核定、从业人员资格确认、组织人员上岗、从业人员工作状况监管、资金核准等;市内四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资格审查、协助组织人员上岗、就业手续办理和资金审核等;五市三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市人员资格确认、人员上岗、工作状况监管、资金审核等。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协助组织人员上岗、从业人员日常管理、资金申报和发放等。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或经政府批准其他人员。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就业人群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就业人群

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

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

国家自2011年启动公益性岗位项目招聘[1]考试以来,已经录取近十万人员到公益性岗位,特别是在中国政通教育的命题专家的指导下,命题工作顺利进行,稳妥进行中。在以后的工作中,公益性岗位将持续下去,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

为了解决更多的就业问题,公益性岗位招聘会继续下去。

2概念

公益性岗位

[1]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中央12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各类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或社区开发的为城市管理及社区服务的岗位。如公共卫生服务、敬老托幼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保绿、公共安全保安等。

(二)为行使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而设置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类岗位。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司法、民政、医保等服务工作人员等。

(S)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食堂服务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认定并承办具体事务。

第四条凡岗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需申请享受公益性

岗位有关补贴的用人单位,须携带单位资质证明和《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向劳动就业管理处申请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吸纳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尤其是困难家庭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城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城镇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含双失业家庭和单亲家庭)成员;

(四)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2023年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新街镇兴隆(社区工作人员)自考复习100题模拟考试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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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

一.单选题(共50题)

1.()现场施工项目标准员使用本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不是其工作职责。

A.了解企业动态

B.接受企业相关管理信息

C.录入项目标准实施信息

D.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

2.()社区常住人口资料主要包括()和()。

A.今年总户数今年总人口数

B.今年总户数上年末总人口数

C.上年末总户数今年总人口数

D.上年末总户数上年末总人口数

3.()下列关于贩卖毒品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不分任何年龄,均应负刑事责任。

B.不满18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的,不负刑事责任

C.不满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的,不负刑事责任

D.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事责任;

4.()秘书所涉及的沟通工作绝大多数()沟通。

A.是与上司

B.是与营销部门

C.是与客户之间

D.是人与人之间以及组织之间

5.()在保密工作手段上,要积极建立()的综合防范体系,不断提高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和风险的能力。

A.攻防一体

B.专兼结合

C..知己知彼

D.“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

6.()对处于还原状态的Windows应用程序窗口,不能实现的操作是()。

A.最小化

B.最大化

C.移动

D.旋转

7.()领导干部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在()内进行

A.办公场所

B.家中

C.现场

8.()维护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网络,不能采取的措施有()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就业,完善“稳定就业”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30号)、《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

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原则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开发、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援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县区、镇(街道)、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社会救助、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公益慈善、残疾人服务等

基层协理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

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等辅助服务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

保安等岗位;

(四)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

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5.29

•【字号】皖人社发[2014]18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4〕18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现将《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9日

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

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社保补贴办理指南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社保补贴办理指南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社保补贴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所需材料:1、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保证明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颍淮农商行银行卡复印件

4、小微企业地点在颍州区

咨询电话(略)

地址:颍州中路135号(文峰小学北50米)颍州区人社局三楼综合室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办理指南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4号)

政策对象: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单位。

补贴标准:1.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一定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3.个人岗位补贴:按照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由区人社局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个人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公益岗单位可以申请。

申请材料:(1)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2)《劳动合同书》;

(3)《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

(4)《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

(5)公益性岗位财政补贴申请表;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动安臵困难群体就业,根据《省公益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臵困难群体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臵重点的原则;

(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

(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五)统一规章,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

第二章岗位开发与认定

第五条乡镇街区应结合实际,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

(一)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专职治安巡逻、交通协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劳务经济服务、民间纠纷调解、城管协理,残疾人服务、助老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困难职工帮扶、社会福利服务等岗位。

(二)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场看管、社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养老服务、助残服务、社区盲人按摩康复服务等岗位。

(三)市政府自行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三章人员招聘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应聘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

安徽省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

安徽省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

岗位代码
01079 01080 01081 01082 01083 01084 01085 01086 01087 01088 01089 01090 01091 01092 01093 01094 01095 01096 01097 01098 01099 01100 01101 01102 01103 01104
安徽省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汇总表
单位(章):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地区名称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合肥市


安徽省基层公共服务公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岗位汇总表
填报时间:2012年8月7日
招聘条件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长丰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长丰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长丰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长丰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长丰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长丰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长丰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长丰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长丰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长丰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长丰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长丰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长丰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毕业2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肥东县户籍

某市公益性岗位检查清理情况的报告

某市公益性岗位检查清理情况的报告

某市公益性岗位检查清理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积极作用,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及时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公益岗位检查清查座谈会,抽调专人组成检查清理小组,于4月中旬-4月下旬对全市公益性岗位各用人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清理。现将检查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清查方式及内容。本次检查清查工作采取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了市公安局、计生委、民政局等7家单位。主要检查了全市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从XX年以来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变动情况、管理情况、工作情况以及工资发放情况等。

2、人员构成。通过此次清理检查得知:目前,全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共计1399人,其中:公安局协警678人、人社局劳动保障协理员319人、计生委计生专干209人、民政局低保专管员74人、统计局统计专管员38人、行政服务中心保洁保安员10人、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安置保安保洁71人。共清理出公益性岗位158个。

3、工作成效。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开发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市公安、协警、计生、社保、保洁等公益性岗位都发挥了较好作用,城区交通秩序明显改善,城市环境不断优化,社区社保、低保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全市可防性案件逐年降低,社会公众安全感大幅提高,各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居民群众的多方好评。

二、存在的问题

1、用人机制不够规范。一是在人员使用方面,目前我市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大部分都不符合《XX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七类就业困难群体的条件。二是在人员的进出管理方面,有些单位不按照《XX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和空岗时,不是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申报或上报空岗情况,而是擅自增加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或是擅自安排人员顶替。如公安局XX 至XX年擅自新增加144人、减少153人;民政局XX至XX 年擅自新增加6人、减少6人;计生委XX至XX年擅自新增加9人、减少8人。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区政办函〔X〕30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X年全乡完成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10个,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特别是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努力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区级统筹,乡级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政府具体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联合做出开发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乡政府。乡政府要着眼于支持脱贫攻坚,对乡本级或所辖行政村合理开发岗位,安排符合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用人原则。

(二)就地就近,方便群众。乡村公益性岗位以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对象,坚持就近就地就业原则,尽量在本村或附近村安置就业。

(三)程序简捷,公平公开。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优亲厚

友,人情安置”等问题。同时应优先分配当年预脱贫的贫困村岗位开发数量,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脱贫攻坚作用。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定义和安置对象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界定。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政府具体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包括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岗位类别。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方案(最新)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方案(最新)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促进就业、助力脱贫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县人社局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要求,在县、镇、村、组四级累计开发公益性岗位五大类,极大地提升了我县就业扶贫成效。但随着岗位的逐年增加和从业人员结构的日趋复杂,在公益性岗位管理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发展,根据《X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X人社发〔X〕13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X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岗位开发设置

公益性岗位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核心、以扩大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为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主要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正常公益性岗位)、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就业扶贫信息员公益性岗位、村民小组公益性岗位、公益专岗等5类。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

1、开发范围: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各镇(办)机关大院及由各镇(办)建设的集中安置移民小区,主要从事保洁、X等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

2、安置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对X年度在岗聘用未到期的贫困劳动力优先续聘。

3、岗位设置:各单位据实开发,实行总量控制。县直相关部门不超过3个;镇(办)机关院内不超过5个,镇(办)移民小区岗位按各小区入住总人口的1‰设置,每个移民小区最多不超过5个。

(二)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

1、开发范围:脱贫攻坚期间,在全县69个贫困村(社区)特设的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农村孤寡老人及留守儿童看护、治安联防协管、绿化保洁、农村互助幸福院和驻村工作队后勤保障服务等公共服务工作。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

(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各级就业部门负责拟订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

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如村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如乡镇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镇卫生院护理服务、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镇(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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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岗位开发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战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性安置。

托底性安置岗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件,主要安置就业难度大、急需救助的困难人员,确保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5个工作日能够安排上岗。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与承接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逐步通过劳务派遣或外包的方式购买服务,由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派驻。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失地(失林)人员;

(五)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三)考察聘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后,应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补充录用。

第十六条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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