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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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设立目的和职责;(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四)营业期限;(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七)基本业务制度;(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十一)章程修改程序;(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货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期货交易市场已经成为了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范围内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对于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期货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期货交易市场的基本概念期货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投资者根据未来某一时刻的价格来进行交易的一种金融工具。

期货是标准化合同,是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标准化商品,这也意味着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

期货交易属于高杠杆产品,会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是一种高风险的交易。

因此,期货交易市场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期货交易市场的管理体系期货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主要分为监管机构、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投资者之间的各种监管和管理关系。

监管机构是期货市场的第一道防线,是保证市场秩序的最重要的力量。

交易所是期货交易市场的主要运营机构,会员单位是交易所的参与者,而投资者则是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1.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是期货市场的守护者,负责制定和实施期货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在中国,期货市场由中国证监会监管,根据《期货交易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规定》对期货交易市场进行管理。

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监管政策和规定;审核和批准交易所规则和交易制度;对交易所和会员单位进行监管检查和审计;处罚违规行为;维护客户资金安全等。

2. 交易所交易所是期货交易市场的主要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期货交易,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

交易所的主要职责包括:发布市场信息和交易数据;制定和修改交易规则和制度;审查和监督会员单位的交易行为;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管理等。

3. 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是期货交易市场的参与者,负责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会员单位必须经过严格的准入审核才能取得交易资格。

会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为客户提供交易服务,进行交易代理和交易结算;执行交易所的规则和制度;管理客户资金和风险等。

第三章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总则

第三章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总则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期货法律法规第三章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知识点:总则● 定义:第一条到第五条为总则● 详细描述:第一条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例题:1.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是()。

A.期货业协会B.期货交易所C.中国证监会D.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正确答案:C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2.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由会员出资认缴。

A.等额股份B.均等份额C.1000万份D.100万份正确答案:B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3.按照《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包括()。

A.合伙制B.会员制C.公司制D.股份制正确答案:B,C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4.下列关于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的陈述,正确的有()。

A.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只能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B.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C.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D.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正确答案:B,C,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期货交易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是期货交易所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期货交易所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提供了指导。

风险控制是期货交易所保障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和基础要求。

在期货交易所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交易品种的风险等级划分:期货交易所会对不同的交易品种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衡量其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敏感性。

这将有助于交易所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风控措施。

2. 会员的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要求:期货交易所会制定与会员准入相关的规定,包括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等。

同时,交易所还会对准入期货公司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等,确保会员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

3. 交易规则和限制:期货交易所会制定交易规则和限制,限制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这些规则可能包括交易时间限制、交易委托量限制、价格波动限制等,以防止过度杠杆、无序交易等风险行为。

4. 风险预警系统和监控手段:期货交易所会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和监控手段,及时监测市场风险、会员风险和交易风险。

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和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5. 风险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指标:期货交易所会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要求和风险控制指标的设定,监督和评估会员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控制水平。

交易所还会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包括风险暴露度、准备金要求等,以确保会员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和风险情况。

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期货市场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公平性。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所能够及时应对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的期货交易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提高风险掌控本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相关人员参加期货交易的管理,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期货交易所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期货交易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和内部管理机制,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交易行为审核。

第二节期货交易准入和岗位要求第四条企业内部期货交易活动需经过准入程序方可进行。

凡欲参加期货交易的员工,应满足以下岗位要求: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不得参加非法或违规的期货交易活动。

2.具备相关金融知识和期货交易技能,能够独立进行交易决策和风险掌控。

3.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应的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4.具备较强的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管理本领。

第五条期货交易准入程序包含以下步骤:1.员工向企业提出参加期货交易的申请,并提交个人信息、相关资质证明和风险经受本领评估报告等文件。

2.企业进行申请审核,包含对员工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资质和本领的综合评估。

3.审核合格的员工,由企业指定特定岗位,订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和合约。

第三节期货交易行为管理第六条员工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必需依照企业内部的交易流程和规定进行期货交易,不得自行决策或操作。

2.不得擅自使用企业的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必需遵守资金使用审批和风控措施。

3.期货交易应以稳健的风险掌控为前提,不得盲目努力探求高利润或投机行为。

4.不得参加内幕交易、掌控市场或其他违规行为,必需遵守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5.不得披露企业的敏感信息或交易机密,并遵守保密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掌控和内部审计机制,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1.设立特地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订立风险掌控政策和策略,并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2.建立健全的交易内掌控度,明确交易流程和责任分工,并订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作为中国主要的期货交易所之一,其会员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交易所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上期所会员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会员的准入条件、责任义务和权益,营造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二、会员资格要求1.营业资质要求:申请成为上期所会员的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且在经营期货业务方面具备较长时间的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2.资金实力要求:申请成为会员的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以保证其能够履行交易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必要的保证金。

3.人员素质要求:会员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道德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运作期货交易业务。

三、会员准入程序1.申请提交:意向成为上期所会员的机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2.审查审核:交易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机构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

3.公示公告:通过审核的机构将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公示,接受行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4.准入批准:经过公示期和监管机构的审核,交易所将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机构成为会员。

批准的机构随即可以正式成为上期所的会员。

四、会员权益与义务1.交易权益:会员享有在上期所进行期货交易的权益,包括参与交易、查询、撮合、成交等。

2.监管义务:会员应当遵守交易所的各项规则和管理办法,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和调查。

如发现违规行为,交易所将依法进行处罚和维权。

3.信息披露: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所需的财务、业务和风险管理等信息,以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

4.风控责任:会员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风险,并配合交易所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

五、会员退出机制1.申请退出:会员如需退出上期所,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关的费用。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69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69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5月13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5月13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便利市场各方参与期货交割业务及相关活动,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个或者多个交割库及其联合方,通过集团化管理、运营和合作,经交易所批准,可以为某期货商品提供标准仓单等集团交割业务、异地提货等集团交收业务。

承担集团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集团交割中心)负责对加入集团的成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集团所有成员遵守交易所规定。

集团成员不能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的,集团交割中心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根据资质能力和业务范围,集团成员包括仓库、厂库等交割库和交收库等。

仓库和厂库可以签发标准仓单并为客户办理交割业务;交收库不能签发标准仓单,可以开展商品交收业务。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集团交割中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设立运营满两年。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时开始,下同)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范本

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范本

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期货市场上的所有期货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

第三条期货交易按照自愿、公平、公开、诚信原则进行,参与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则。

第四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包括期货公司、期货投资者、期货从业人员等。

第五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获得从业资格,并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保守交易机密,不得泄露他人的交易信息,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传播虚假信息。

第七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交易风险和资金风险可控。

第八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期货交易参与方应当及时履行交易合约的义务,按时支付保证金和结算款项。

第二章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资本实力。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交易风险和资金风险。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合理的风险揭示和风险警示,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相关的交易数据和风险监控信息。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与交易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监管合作机制,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三章期货投资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期货投资者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期货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投资经验,确保自身能够承受相应的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期货投资者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不得从事操纵市场和短线交易等违法交易行为。

期货交易公司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公司的经营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期货交易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公司。

第三条期货交易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期货交易业务。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期货交易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规。

第五条期货交易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第六条期货交易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期货交易公司应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期货交易管理第八条期货交易公司应建立健全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交易流程、审批权限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期货交易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交易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业务。

第十条期货交易公司应制定交易品种和交易策略,明确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的范围。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公司应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期货交易公司应设立涨跌停板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公司应实施持仓限额制度,防止市场操纵。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公司应执行大户报告制度,掌握市场风险。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公司应建立健全强行平仓制度,防范风险。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控制第十六条期货交易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期货交易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期货交易公司应设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风险监测和预警。

第十九条期货交易公司应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期货交易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五章内部控制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期货交易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二十二条期货交易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期货交易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56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自2024年4月18日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 条文修订对照表2. 《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4月18日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的管理,增强期货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做市商的做市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实施分级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做市商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第六条交易所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交易,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六)应当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的经历;(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1、判断题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财务会计报表。

()正确答案:错参考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期货交(江南博哥)易所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2、判断题会员制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理事会任免。

()正确答案:错3、判断题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正确答案:对参考解析:符合《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4、单选下面()不属于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的职权。

A.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B.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C.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D.制定交易所的各种管理制度正确答案:D5、单选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A.1人B.3人C.5人D.2人正确答案:B6、判断题期货交易所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发展计划及潜在风险决定其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正确答案:错7、单选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专门委员会由()设立,A.总经理B.理事会C.会员大会D.股东大会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8、多选下列选项中属于理事会职权的是()。

A.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B.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C.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D.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正确答案:A, B, C, D参考解析:依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A、B、C、D四项均属于理事会的职权。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或者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认定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六)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七)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基本业务规则

第三章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基本业务规则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期货法律法规第三章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知识点:基本业务规则● 定义:第六十九条到第九十二条为基本业务规则● 详细描述:第六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第七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

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二)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三)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

第七十二条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第七十三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一)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 倍。

第八十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八十二条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八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 (⼀)依据客户的要求⽀付可⽤资⾦; (⼆)为客户交存保证⾦,⽀付⼿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单独开⽴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条 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业务分离和资⾦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使⽤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进⾏期货交易。

有价证券的种类、价值的计算⽅法和充抵保证⾦的⽐例等,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三⼗三条 银⾏业⾦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四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风险准备⾦,不得挪⽤。

第三⼗五条 期货交易的收费项⽬、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制定并公布。

第三⼗六条 期货交易应当采⽤公开的集中交易⽅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式。

第三⼗七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组织进⾏。

期货交易所实⾏当⽇⽆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式及时通知客户。

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的交易持仓。

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不⾜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或者⾃⾏平仓。

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或者⾃⾏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平仓,强⾏平仓的有关费⽤和发⽣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不⾜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或者⾃⾏平仓。

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或者⾃⾏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平仓,强⾏平仓的有关费⽤和发⽣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引言: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是中国国内最大的期货交易所之一,成立于1990年。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期所对会员的管理十分重要。

为了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上期所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会员的定义和资格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期所会员指的是被上期所批准的并与上期所签订会员协议的单位或个人。

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才能成为上期所的会员。

会员资格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一定的期货交易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等。

二、会员的权益和义务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期所会员享有以下权益:
1. 参与交易:会员有权在上期所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交易。

2. 获取信息:会员可以获得上期所发布的各类市场信息以及交易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3. 行使监督权:会员有权对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发现和报告违规行为。

4. 享受优惠政策:上期所会员可以享受上期所提供的各类优惠政策,包括手续费折扣、市场数据免费获取等。

除了权益外,上期所会员还有一系列的义务要履行:
1. 遵守交易规则:会员必须遵守上期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提供真实信息:会员向上期所提供的任何材料和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3. 缴纳费用:会员需要按照上期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保证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会员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4月15日实施。

为贯彻实施《条例》,中国证监会按照依法行政和提高执法效能的总体要求,对《条例》配套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同时,根据《条例》规定以及加强期货市场基础制度、强化监管和配合金融期货推出的需要,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在规章的修改和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行业意见,相关草案通过证监会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4月15日与《条例》同时开始实施,其他配套规章也将陆续发布实施。

此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改,坚持期货交易所基本运行框架和风险管理措施不变的原则,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

办法允许期货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期货交易所按照公司的组织形态进行内部治理,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

由于期货交易所是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特殊机构,因此办法在尊重公司制的固有特征、注意发挥公司制优势的同时,明确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与现有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在职责和监管模式上保持一致。

办法允许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由具备资格的结算会员为其结算。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

会员分级结算制度能够增强期货交易所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我国期货交易所结算制度的一次新的尝试,也是此次修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突破。

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期货交易所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体系也更加完善。

期货管理制度

期货管理制度

期货管理制度一、期货交易所管理制度1.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机构,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制度应包括市场规则、交易制度、交易监管、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会员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市场规则是期货交易所的基本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纪律、交易费用、交易时间、交易单位、涨跌幅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交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的操作制度,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机制、交易系统、交易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交易监管是期货交易所的监管制度,包括监控交易行为、预防操纵市场、打击违法交易等方面的规定。

信息披露是期货交易所的公开制度,包括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时机、信息披露内容等方面的规定。

风险管理是期货交易所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管理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会员管理是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管理制度,包括会员资格、会员权益、会员义务、会员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2.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期货市场的特点,保障市场公平、公开、有序进行,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

二、期货公司管理制度1. 期货公司是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期货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构设立、资本要求、业务范围、业务限制、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客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机构设立是期货公司的组织结构制度,包括公司章程、机构设置、管理层组织、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的规定。

资本要求是期货公司的经营资本制度,包括注册资本、净资本、风险准备金、风险基金等方面的规定。

业务范围是期货公司的业务经营制度,包括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伦敦金交易、外汇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方面的规定。

业务限制是期货公司的业务约束制度,包括风险控制、业务限制、交易规则、交易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风险控制是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监控、风险预警、风险控制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信息披露是期货公司的公开制度,包括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时机、信息披露内容等方面的规定。

客户管理是期货公司的服务制度,包括客户资格、客户权益、客户义务、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套利交易在期货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套利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套利交易的定义和分类(一)定义套利交易是指利用相关期货合约或者期货合约与现货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者相关合约上进行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在价差有利变化时获利的交易行为。

(二)分类1、跨期套利:利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交割月份合约之间的价差进行的套利交易。

2、跨品种套利: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相关期货品种合约之间的价差进行的套利交易。

3、跨市套利:利用在不同交易所上市的相同期货品种合约之间的价差进行的套利交易。

三、套利交易的资格申请与审批(一)资格申请投资者申请进行套利交易,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交易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

(二)审批流程交易所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为投资者开通套利交易权限。

审核未通过的,交易所将书面通知投资者并说明理由。

四、套利交易的保证金制度(一)保证金收取标准套利交易的保证金收取标准低于单边持仓的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的保证金比例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公布。

(二)保证金调整当套利交易的价差发生不利变化,导致风险增加时,交易所有权调整套利交易的保证金比例。

五、套利交易的持仓限制(一)持仓数量限制交易所对套利交易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以防止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

(二)持仓报告制度投资者持有套利交易头寸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持仓情况。

六、套利交易的指令下达与成交(一)指令下达投资者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方式下达套利交易指令。

(二)成交原则套利交易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七、套利交易的风险控制(一)风险监控交易所对套利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二)强行平仓当投资者的套利交易头寸出现风险状况,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时,交易所有权对其进行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章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监督管理

第三章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监督管理

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期货法律法规第三章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知识点:监督管理● 定义:第九十三条到第一百零九条为监督管理● 详细描述:第九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九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九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应当满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要求,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会员保证金的变动情况。

第九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十八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收购本期货交易所股份、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条件。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

第一百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漏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处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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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四月九日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二)发布市场信息;(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设立目的和职责;(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四)营业期限;(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七)基本业务制度;(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十一)章程修改程序;(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六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七条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第十九条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二) 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

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一)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节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第三十六条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五)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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