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各种政府收入。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各级政府都制定了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以下是关于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概述。
一、非税收入管理的优点1. 提高政府收入的多元化:非税收入的来源不限于税收,包括制度性收费、国有财产经营性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收费收入等。
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政府为提供特定的行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通过对非税收入的科学管理,可以提高政府收入的多元化,减轻对税收的过度依赖。
2.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合理的非税收入管理,可以调节不同经济主体的收支关系,加强资源配置。
同时,非税收入也可以用于投资社会公共事业,如交通建设、文化事业等。
这样也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社会投资效益。
3. 加强政府部门的自律性:在非税收入管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收费、收入,不得乱收费或私吞收入。
这也有利于加强政府部门的自律性,防止出现一些贪污等问题。
二、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1. 收费标准制度:这是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制度。
政府部门必须根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按照规定及时向财政进行上缴。
2. 收费管理制度:在非税收入管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合理收费,不得乱收费,违反规定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3. 收费管理制度:非税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财政部门上缴,不得拖欠。
4. 监督检查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对非税收入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部门要按照规定配合检查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三、非税收入管理的重点1. 政府部门要根据收费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进行上缴,不得挪用、窜改及隐瞒。
2. 政府部门要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强迫收费。
3. 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保证收费合理、标准统一、公开透明。
4. 针对罚没收入的管理,要加强收入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滥用等问题。
四、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1.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非税收入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滥用非税收入导致不良后果出现。
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非税收入的定义和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益,包括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等。
4、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5、彩票公益金收入:是指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6、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等。
7、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8、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办[2017]15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2【实施日期】2017.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7〕15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贯彻落实,提高我省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构建地方税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对规范社会治理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矫正经济负外部性,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证资源资产合理开发利用,有效预防腐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作好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二、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各项政策规定,按照项目、范围和标准开展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目录清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了国家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对现有收费基金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目录清单征收收费基金;严禁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严禁搭车收费,严禁越权减征、免征、缓征、不征,坚决杜绝违规。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机构在职责范 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1)对有前条(1)至(2)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 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 处罚。
(2)对有前条(3)至(7)项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财务、收据 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3)对以上受处罚单位、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员,监督检查机构 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其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部门提出《行政 处分建议书》。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在接到《行政处分建议书》之日 起两个月内,应作答复。监督检查机构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接到答 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反映。
铁路建设基金主要面向铁路货运货主这一特定对象征收,自1991 年3月1日起,国家实行征收铁路基金政策,在货运价格的基础上平均 每吨公里加征0.2分。后经5次调整,到1998年4月1日,每吨公里建设 基金增加到3.3分,增长了15.5倍。总运价每吨公里增长了4.8分,建 设基金占货运总价水平(7.45分/吨公里)的44.3%。财政部数据显示, 1991年3月至2013年年底,铁路建设基金累计征收额达9858.94亿元, 今年(预算数:657.09亿元)其累计总额毫无疑问将突破万亿元大关。
各地都及时认真地执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例如,某市 的食品检验费降低30%,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降低50%。
再如,某市近期对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 据、收费标准等进行了梳理汇总,编制了当地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 费标准清单,并将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对社会公布。
本次公布的收费标准清单包含18个部门、52个收费单位的59项行 政事业性收费,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案例】某市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生产、 销售环节)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作者:河南省人民政府日期:03-12-08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八日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或者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入、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收取、提取、筹集(以下统称征收)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下列财政性资金收入:(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罚没收入;(四)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六)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七)上述(一)至(六)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与审批对政府非税收入中以政府强制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等资金,收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程序报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经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程序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政府同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三)罚没收入,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四)上解和分成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由省政府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征收和稽查。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一、非税收入定义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税收入分类非税收入按照其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清算收益,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等。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指国家以国有资本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上缴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转让国有股权的收益;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的收益;企业清算和收入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有资本的收益;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彩票公益金:指政府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而发行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募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名义接受的来自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捐赠并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外,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收取的各种费用、罚款、代收款项等。
如何规范和管理非税收入,是政府部门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非税收入分类与管理
1. 收费项目的分类
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行政事业收费、行政许可收费、行政经营性收费、行政执法处罚收费等几大类。
需要明确各类非税收入的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法。
2. 管理机构和责任
明确各收费项目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确保管理职责的明确化和责任人的落实。
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各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滥收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3. 收费项目的标准和调整
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二、非税收入管理流程
1. 收费项目的立项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收费项目的申请,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确保收费项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 收费项目的公示
在确定收费项目后,应及时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以方便纳税人或缴费人了解相关费用的计算方式和缴费方式。
3. 收费项目的核算和登记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收费核算和登记制度,确保各项收费款项的准确统计和登记,为后续的财务管理提供依据。
4. 收费款项的缴纳和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税收入逐渐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非税收入,各级政府都相继建立了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非税收入的概念和分类、非税收入管理的目的和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和分类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政府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财政收入。
它是税收以外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
根据收入来源和性质的不同,非税收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 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政府行政机构依法对提供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例如,公证费、土地使用费、驾驶证办理费等。
这类收费对于政府维持正常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有着重要的财政支撑作用。
2. 经营性收入经营性收入是指政府通过重要的经济活动获得的收入,包括国有企业的分红、特许经营权的使用费、国有资源的开发利用收入等。
这类收入主要是由国有企业和政府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
3. 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政府通过财产和财产权的出售、出租、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例如,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金、资源使用权出售金等。
这类收入是政府依托自身财产和财产权而产生的,对于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和增加财政收入具有积极作用。
二、非税收入管理的目的和原则非税收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的收入、使用和管理,保障非税收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在管理非税收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非税收入的收取和使用必须依法进行,严禁违规收费、乱收费和私分收费。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性。
2. 公平公正原则非税收入的收取应当公平合理,避免对某些行业、企业或个人的不合理差别待遇。
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和机制,确保收费的公平和公正。
3. 透明度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建立相关的收入和支出信息公开制度,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3月15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系统(培训)
10
第二章 业务介绍 财政电子票据赋码方式
电子票据 财政赋码方式
11
第二章 业务介绍 单位征收模式-直接缴款
03
单位对账单
可根据开票日期或收款日期、 通知书编号、缴款方式(直 接缴款或集中汇缴)查询本 单位开出的缴款通知书的银 行收款信息。
可根据开票日期、通知书编 号、电子缴款码查询本单位 开出的缴款通知书的财政接 收情况。
按收款日期查询本单位收入 信息,显示方式有两种:收 费明细和分项目明细。Biblioteka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系统
单位子系统培训
主讲人:
时间:2020.08
目录
CONTANTS
01
上线准备
02
业务介绍
03
软件介绍
04
联系我们
PART 01 上线准备
4
第一章 上线准备
结合省厅2020年6月份下发的《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市县全面开展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通知》 (豫财非税【2020】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省本级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 通知》(豫财非税 【 2020】 3 号)的文件要求,试点用票单位在上线前需要做好一下几点 准备:
3 开具
用票单位可以使用系统单位端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并生成含有单位签名的票据信息 后,通过系统自动上传到财政端,财政端验证电子票号唯一性、单位签名有效性 后,追加财政监制签名,生成最终的财政电子票据。
9
第二章 业务介绍
4 传输
缴款人可以根据电子缴款码等信息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 网查询、下载财政电子票据。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非税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年增加。
为了统一和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推动公共财政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二、非税收入的概念及分类非税收入(Non-tax Revenue)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征收的与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有关的各种收入。
根据来源和性质的不同,非税收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收入:指政府通过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收入,如政府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盈利收入等。
2.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居民、企业、单位的费用。
3. 事业收入:指政府主管的事业单位的各类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如学校的教育收费、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等。
4. 经济特许权收入:指政府依法向社会机构或个人授予特许权而取得的对价。
5. 其他收入:指除以上几种收入外,其他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带来的各种收入,如罚款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
三、非税收入管理原则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提高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制定了以下管理原则:1. 法定性原则:非税收入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征收,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2. 经济效益原则: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使用应该遵循经济规律,提高非税收入的收入水平和使用效益,推动财政收入的增长。
3. 公平公正原则: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公平公正,不能损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4. 集约经营原则: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使用应采取集约经营的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收入的效益。
5. 透明公开原则:非税收入的管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向社会公众提供合法、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制度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需要制定以下基本制度:1.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制度:明确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责任主体和程序,加强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6年6月29日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6年7月12日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完善税收协助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税收保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的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研究税收保障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或者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入、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收取、提取、筹集(以下统称征收)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下列财政性资金收入:(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罚没收入;(四)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六)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七)上述(一)至(六)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与审批对政府非税收入中以政府强制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等资金,收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程序报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经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程序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政府同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三)罚没收入,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四)上解和分成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由省政府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征收和稽查。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二)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编制项目目录和代码,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组织征收。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三、财政所主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四、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五、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执
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缴销依据有关票据管理制度执行。
六、执收单位对收缴的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的政府非税收入。
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执收单位不得在政府非税收入中坐支。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附件2: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
包括下列各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罚没收入;(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九)其他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依法纳税范围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遵循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政府非税收入,充分发挥政府非税收入宏观调控作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信息化建设,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机制,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审查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政府性基金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维护财政收入的安全、稳定和合法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和个人,在非税收入管理和使用活动中的行为。
第二章非税收入的划分和管理第三条非税收入的划分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2. 合作开发项目收入;3. 国内外财政拨款收入;4. 经济特区收入;5. 企事业单位所得收入;6. 社会捐助收入;7. 增值税、消费税返还收入等。
第四条非税收入的管理(一)收入登记1.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非税收入登记和核实制度;2. 非税收入应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原则进行登记;3. 非税收入的登记应及时、规范、全面,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收入核查1.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进行非税收入的核查工作;2. 非税收入的核查应确保收入来源的真实性,防止虚报、损失等情况的发生;3. 非税收入核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三)收入使用1. 非税收入应按照法定用途进行使用;2.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非税收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3. 对于滥用和挪用非税收入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条非税收入的监督和检查(一)监督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监督机构,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二)检查机制1.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非税收入的定期检查制度;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三章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第六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有权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处罚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滥用和挪用非税收入的行为,可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
理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政办[2014]34号
【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2
【实施日期】201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通知
(商政办[2014]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罚没等方式取得的财政资金,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
理,是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更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
(一)明确管理范围。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指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整合形。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3.15•【文号】财税[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3月15日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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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或者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入、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收取、提取、筹集(以下统称征收)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下列财政性资金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
(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
(七)上述(一)至(六)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对政府非税收入中以政府强制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等资金,收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程序报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经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程序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政府同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三)罚没收入,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四)上解和分成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由省政府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征收和稽查。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二)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编制项目目录和代码,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组织征收。
财政部门和政府非税收入的具体征收部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政府非税收入的组织,可以采用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征收两种方式。
(三)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得越权或者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集中资金的范围。
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缓政策,按资金的归属权,由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制定。
(四)按照规定需要上解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办理。
下级部门、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应上解的政府非税收入。
(五)财政部门委托部门(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归口部门(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
(六)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的,实行收支脱钩,其征收单位的支出,由财政按规定标准安排;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的,其征收单位支出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标准、票证及收支等情况实行年度稽查制度。
被查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向被查部门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部门、单位具体从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