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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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2
【摘要】市政办发[2018]113号2018年11月17日《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7页(P15-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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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在全市开展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7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在全市开展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7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在全市开展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在全市开展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汲取近期几起城中村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强化全市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重点防范城中村电动车火灾事故,市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贯要求,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通过深入扎实地开展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整治,进一步夯实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反消防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火灾防控,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确保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整治到位,城中村消防安全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整治重点全面排查城中村、老旧社区(小区)消防通道不畅;违规出租房屋、出租房屋管理和租住混乱;电动车质量不合格、私自改换蓄电池和电动车随意放置、违规充电;私拉乱接电源电线等违法、违规问题,重点综合整治电动车火灾事故隐患。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即日起至6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2日前)。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发动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治理标准和整治方法、要求、标准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上来。

消火栓安全管理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供水、城市道路、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

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

消防栓管理办法

消防栓管理办法

消防栓管理办法消防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消防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栓,系指建筑物内指定的消防设施,用于灭火或消防救援工作,包括立式消防栓和地下消防栓。

第三条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内消防设施进行监管,消防栓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消防法规,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使用。

第四条消防栓的管理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改变消防栓的使用性质。

消防栓配套使用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泵等设备,应当与消防栓配套使用。

第二章消防栓的使用第五条消防栓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消防栓的完好性和正常使用;(二)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不得私自改变消防栓的性能和功能;(三)保证消防栓附带的器材完整、无损;(四)发现消防栓异常应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五)严格按照使用时的水压和流量要求操作;(六)遵守消防栓使用时的安全规定,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使用立式消防栓时,应该将消防栓正前方额地面平整,不得有杂物阻塞,严禁燃烧易燃物品在消防栓周围。

使用地下消防栓时,应该将井盖打开,严禁在井盖上堆放杂物,防止堵塞。

第七条消防栓附带器材使用完毕后,应放回原处,不得擅自随意摆放或带出使用现场。

第三章消防栓的维护与保养第八条消防栓的保养和检测应按照以下规定:(一)定期检测消防栓的完好性和正常使用;(二)按照规定使用保养合适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三)严格按照保养期限保养,不得超期使用消防器材和设备;(四)发现消防栓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和更换;(五)严格按照保养记录和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保存消防设施维护记录。

第九条消防栓的检测应当由专业的消防检测机构来进行检测。

第十条投入使用的消防栓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包括检测消防栓、消防栓附带器材和消防水源等方面。

验收结果应当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四章处罚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西安市消火栓的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辖区范围内的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火栓的管理是指对消火栓设备的日常维护、巡视、保养、检修、测试及应急响应等活动。

第二章消火栓的设置和维护第四条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按照建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楼梯间、走廊等易燃易爆区域设置消火栓。

2. 消火栓应设置在与建筑物进出口相对应的位置,并标明明显的标识。

3.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消火栓的维护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定期巡视消火栓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如有故障及时进行维修。

2. 定期清洗消火栓设备,确保其通畅。

3. 定期检测消火栓的压力和流量,如有异常及时处理。

4. 消火栓设备损坏或老化应及时更换。

5. 消火栓周围应保持通畅,不得被堵塞或遮挡。

第三章消火栓的应急响应第九条消防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立即调派消防队伍前往现场,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进行灭火。

第十条消火栓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1. 在使用消火栓时,应按照消防部门的指示进行操作。

2. 使用消火栓时,应保持冷静,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

3. 使用消火栓时,应确保周围环境安全,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原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西安市消防部门所有。

以上为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详细内容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消防栓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消防栓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消防栓管理办法消防栓管理办法1. 引言消防栓是保障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火灾安全的重要设施之一。

为了确保消防栓的正常运行和保养,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本文档规定了消防栓管理的办法和要求。

2. 管理责任2.1 负责单位消防栓的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负责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定期检查维护消防栓设施,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档案。

2.2 管理人员负责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修、保养等。

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熟悉消防栓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方法。

3. 检查与维修3.1 定期检查负责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消防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栓的外观、阀门、连接管道、喷头等是否完好无损;水压是否正常;配件是否齐全。

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检查结果,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2 日常巡查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消防栓进行巡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栓的外观是否有损坏;周围环境是否存在阻碍消防栓操作的障碍物;是否有人为损坏等。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或处理。

3.3 维修保养对于发现的消防栓设施故障或损坏,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维修,并记录维修情况。

定期保养消防栓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4. 应急演练负责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栓的使用方法、应急疏散路线、火灾报警与报警方式等。

演练应定期进行,并记录演练过程和演练效果。

5. 故障处理5.1 报修响应负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栓故障报修响应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故障报修请求。

报修人员应提供详细的故障情况和,以便及时处理。

5.2 故障落实对于报修的消防栓故障,管理人员应及时派人进行维修,并跟踪故障处理情况,直至故障完全解决。

6. 法律法规负责单位应遵守《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消防栓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时,负责单位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7. 安全教育为确保消防栓设施的正确使用和操作,负责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简版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简版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西安市的消火栓管理工作,以提升城市防火安全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所有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1. 西安市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各区县消防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消火栓的日常巡查和维修工作。

四、消火栓的设立1. 消火栓的设立应遵循相关消防法规,并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

2. 消火栓的设立位置应符合消防部门的规定,便于消防车辆接近和操作。

3. 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应根据地区消防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

五、消火栓的维护1. 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的消防人员负责,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定期对消火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修复损坏、灰尘阻塞等现象。

3. 消火栓维护人员应熟悉操作流程,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启动和使用。

六、消火栓的使用1. 只有经过消防部门授权的人员,才能操作消火栓。

2. 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应及时拨打报警方式,并按照消防部门指示正确使用消火栓。

3. 对于滥用消火栓、恶意破坏或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消火栓的标识1. 消火栓应进行明显的标识和标牌,方便人员识别和使用。

2. 每个消火栓的周围应保持良好的环境,不能受到障碍物遮挡。

八、消火栓的检查1. 消防部门定期对消火栓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检查内容包括消火栓的完整性、密封性和操作性等方面。

3. 检查结果应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更换消火栓。

九、处罚与监督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2. 消防部门将定期对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十、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以上是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为了保障城市的防火安全,每个市民都有责任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7月28日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高层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中消火栓的设置

高层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中消火栓的设置

也 随之 蓬 勃发 展 ,在 大 中城 市 中高 层 住宅 楼 已 然成 为 一种 房 地 产 开发 的 主 致使商业网点周边其他商业网点内的消火栓无法取用而影响消防灭火效果。
流, 同时在 沿街 高层 住 宅楼 的底 部设 置 商业 服务 网点 ( 以 下简称 “ 商 业 网点 ” ) 的模式 也相 当普 遍 。 然 而对 高层 建筑 底层 商业 服 务 网点 的消火 栓配 置 虽然在 现 行规 范 中做 了一些 规 定和 要求 ,但 是可 执行 或可 适 用 的相 关条 文却 很 少 , 这 就在 设计 和施 工 的实 践 中对商 业 网点 中消 防设施 的配 置带 来 了诸 多歧 义 , 有 些 问题 还值 得进 一步 地研 究 和探讨 , 现就 有关 问题 进行 如 下分析 :
商 业服 务 网点 的归 纳为 以下 几个 要 素 : 2 . 1 设 置 位置 : 住 宅底 部 ( 地上) ;
2 . 2 设 置层 数 : 不 超过 二层 : 2 . 3 建 筑 面积 : 不 超过 3 0 0 n f : 附图2 , 西安 市 曲江新 区某 小 区商业 网点 二层 消 火栓布 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 明确 了 商业 网点 的定 义和 各种 特点 后 , 我 们 将研 究 和探 讨商 业 网点 中 消火栓 等 消 防设施 的配 置 。
三、 消火 栓 的现行 设置 :
在《 高规 》 中要求 “ 高层 建筑 和裙 房 的各 层均 应设 室 内消 火栓 。” 且“ 消 火 栓 应设 在 走道 、 楼 梯 附近 等 明显 易 于取 用 的地 点 , 消火 栓 的 间距 应 保证 同层
四日团圆
工程质量与管理
高层建筑商业服务网点 中消火栓 的设置

西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西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西安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西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各区、县(市)政府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3. 各级消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事故调查、宣传教育等。

4. 各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责任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1)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4)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组织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个人消防安全责任:(1)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2)不擅自改动、破坏消防设施;(3)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4)掌握基本的火灾扑救和逃生技能。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火灾预防:(1)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2)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3)定期对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等进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4)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2. 火灾扑救:(1)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明确扑救措施;(2)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确保其随时可用;(3)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

3. 事故调查与处理:(1)发生火灾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火灾;(2)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3)对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五、宣传教育与培训1.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2. 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人员的业务素质;3. 鼓励和支持消防安全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产品。

消火栓管理规定

消火栓管理规定

消火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各县、市)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消火栓是城市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建设。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修理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修理经费和日常维护保养经费,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会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每年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编报预算,列入城市建设维护计划,并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分别拨付给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专款专用。

新建小区、开发区的消火栓安装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在拟定供水管网延伸、调整和改造计划时,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共同制定消火栓设置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

供水管网大范围降压停水时,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事先告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第七条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对消火栓的设置、安装、修理、维护、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增设和修理消火栓的,应提出增设和修理意见,并通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

消火栓5米范围内不准堆物,严禁埋压、圈占、损毁消火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不得影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火栓。

有关单位确需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应事先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向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办理供水手续,方可使用。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有权检查消火栓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应接受检查。

第十条有关部门对道路进行扩建、翻修、养护的,不得擅自移动消火栓;确需移动的,应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应费用。

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

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

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火栓的管理,保障消防安全,提高火灾防范能力,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乡镇、工业区、商业区等地方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火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消火栓管理的主体为消防部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和协助消防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火栓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消防安全工作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消火栓设施管理第六条消防部门负责对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消火栓设施完好有效。

第七条消防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消火栓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消火栓的覆盖范围。

第八条消火栓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其质量稳定可靠。

第九条消火栓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科学、规范的办法,做到细致、周详。

第十一条消火栓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全面管理消火栓设施。

第十二条消火栓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保持消火栓设施周围环境清洁整洁,确保消火栓设施的畅通。

第十三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消火栓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章消火栓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火栓的自检,保证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对火灾逃生和扑救的能力。

第十六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指导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的逃生和扑救措施。

第十八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第十九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火栓设施的工作正常。

第二十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在发生火灾时应当迅速报警,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

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3篇)

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3篇)

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应当配置消防设施的建(构)筑物,其配置的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设施、设备,包括:(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自动灭火系统;(三)消火栓系统;(四)防烟排烟系统;(五)消防供水设施;(六)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七)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八)防火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挡烟垂壁、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九)灭火器;(十)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消防电梯等安全疏散设施;(十一)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实施。

法律、法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房屋、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民政、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消防栓管理规定公共消防栓的是什么,你知道有哪些管理规定吗?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消防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县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装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各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护和检查工作,并对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指导。

建设、规划、市政、给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负责消火栓的购置、安装和财产登记。

单位和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第六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负责设置。

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给排水管理部门审批。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引言消火栓是城市防火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作用在于为消防人员提供可靠的灭火水源。

一旦消火栓出现故障或者被非法破坏,可能会严重影响到灭火工作的开展,甚至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因此,规范消火栓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一、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针对消火栓安全管理中存在动态更新困难、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制定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的管理措施及责任人,以加强管理效能。

1.确定消火栓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制定清晰的职责范围及工作要求。

2.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与制定管理方案,并及时修订与升级,调整保障方案。

3.对消火栓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性质、等级和区域进行分类标识;按照固定期限,对消火栓进行巡查和检测,并建立巡查检测记录。

4.建立消火栓安全管理档案,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记录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方案。

5.安排专人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与保险工作,确保消火栓设施长时间运行可靠、稳定。

二、消火栓的使用为确保消火栓的使用效果,不仅需要注意熟练掌握其使用方式,也需要了解其主要的使用注意事项;1.消防部门负责对消火栓市场的选型,供货以及检测管理工作。

2.各类商业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消防规定,配备消火栓,并配合消防部门定期进行巡检、保养。

当场所发生火灾等突发情况时,及时依照消防部门告知的应急预案执行。

3.一旦发现消火栓出现故障或者单元门严密封闭无法进入救援,应立即报警求助,并配合消防部门及时处理故障或寻找救援路径。

4.对消火栓附近区域进行合理、科技、有序的规划与建设,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或搭建建筑物。

三、消火栓的日常检测消火栓的定期检测是确保其正常使用的重要保障,也是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采取措施防范灾害的重要途径。

1.依据相关标准,对消火栓进行检查和巡视;包括检查停放位置是否明显、固定是否牢固、表面是否有损伤、管道是否畅通、阀门是否灵活、操作开关是否正常等情况。

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实施日期】2021.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7年6月28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与备案第三章治安义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废旧金属收购业;(五)机动车维修业;(六)开锁业;(七)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开发区公安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商务、交通、应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活动相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效能。

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4篇)

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4篇)

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综合管控为基础,科学施策为手段,全面推进。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设计、构建、使用和维护。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服务、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图纸,并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不得建设不合格的消防设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消防设施的验收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功能完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结构和功能。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逃生和灭火的能力。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清理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失效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报修。

第四章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政府消防部门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市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行为,市政府消防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暂停使用等处罚。

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西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市级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管辖范围内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各市级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责。

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目录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1)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1)西安市消火栓管理的重要性 (1)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2)制定《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3)消火栓的分类和功能 (4)消火栓的分类及特点 (4)消火栓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6)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6)消火栓的设置和维护要求 (6)消火栓的巡查和检修制度 (8)消火栓的使用和应急处置规定 (9)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11)实施机构和责任分工 (11)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 (12)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13)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预期效果和影响 (15)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15)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16)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7)总结和展望 (18)对《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评价 (18)未来消火栓管理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19)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西安市消火栓管理的重要性消火栓是城市消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对于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西安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人口众多,建筑密集,消火栓管理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西安市消火栓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西安市消火栓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

消火栓是城市消防系统中的重要设施,是灭火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火灾发生时,消防人员可以通过消火栓提供的水源进行灭火,有效控制火势的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消火栓管理不到位,消火栓可能被损坏、堵塞或无法正常使用,将严重影响灭火工作的进行,给城市的消防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其次,西安市消火栓管理的重要性还体现在提高城市的应急救援能力。

消火栓不仅仅是用于灭火的设施,还可以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资源。

在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中,消火栓可以提供清洁饮用水源,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消火栓还可以用于灌溉、清洗等用途,提供多种应急救援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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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19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27日起实施。

代市长上官吉庆
2016年1月27日
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区、县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消火栓的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财政、市政、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供水、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设施。

规划、市政、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意见。

第六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符合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采用再生水作为消火栓给水源。

第七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六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监督指导。

其他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消防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铺设供水管线,设置市政消火栓。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建设市政消火栓时,应当遵守消防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八条选用的消火栓应当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
求。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地下式消火栓应当及时进行改造;
(二)设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距路边不小于0.5米,不大于2米;距建筑外墙不小于5米;
(三)消火栓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地面持平,绿化用地和交通护栏不得影响消火栓取水;
(四)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碰撞护栏;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城六区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其他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维护保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消火栓管理制度;
(二)建立消火栓档案,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护、保养等情况,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三)保证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油漆脱落和锈蚀漏水等现象;
(四)定期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五)保证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
(六)在消火栓上设置标识,标明管理单位、联系电话;
(七)接到消火栓丢失、损坏的报告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在24小时内组织专人进行修复。

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补建和改造费用纳入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预算。

城六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补建和改造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补建和改造费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建设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城六区内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水行政管理部门。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供水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补建或者改造。

其他区、县及开发区内的市政消火栓的补建和改造,分别由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市政消火栓的补建和改造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保养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阻碍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抢修和维护。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消火栓损坏的,有权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维修保养单位。

对损坏的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本
办法的要求及时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的,应当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造成消火栓损坏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维护保养单位,并承担修复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当承担漏水费用及因漏水导致的其他损失。

第十六条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定用水协议,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费。

使用单位在使用市政消火栓过程中,遇到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保证消防用水。

第十七条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取水,除灭火救援、日常消防训练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使用。

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协商一致,并承担相关费用。

维护保养单位负责实施具体拆除或者迁建工作,并及时将拆除和迁建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因修建道路等原因需要长期停止供水,可能对消火栓的使用造成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可以调动供水企业协助灭火救援,保证消火栓内水压和消火栓不间断供水。

第二十条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和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开启、使用市政消火栓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辖区内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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