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凭证核销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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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永寧國民小學支出憑證核銷注意事項

一、本校各項經費支出憑證之核銷認定,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1.接受政府機關或私人團體經費補助者,依其支出憑證核銷規定辦理,未規定者適

用本注意事項。

2.各項補助經費,有編列配合款辦理者,其核銷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各項經費支出核銷時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般經常門或採購、修繕經費支出,請於採購驗收完畢後隨時辦理核銷。

2.各項專案或活動經費支出,請於專案或活動結束後二週內送請核銷。

3.每年度之經費支出憑證,必須依限完成經費核銷申請,逾期如無法完成核銷者,

自行負責。

三、本校向外界公司行號購買貨物,應取得下列各項合法憑證,以證明支

付事實:

(一)統一發票:

1.請盡量取得二聯式發票報支,如以三聯式發票報支,須附上第二聯扣抵聯及第三

聯收執聯。

2.發票上蓋有統一發票章,須有公司行號之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發票

內容載明貨物名稱、廠牌、規格、數量、單價、總價、日期、負責人姓名或負責人私章等。買受人應註明「永寧國小」。

3.前條各項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

證明。如有其他相關清單證明者,得免逐項填記。

4.非本國發票或支出憑證,經手人應擇要譯註其中文名稱。

5.內容及小寫金額如有修改,請加蓋廠商負責人私章;大寫金額不得修改【須重開

發票】。

6.至大型量販店購物須附明細表。

7.發票、收據上之品名、單價、數量須明列,若品目眾多數量只寫「一批」,應另

加明細表貼於發票或收據下面。

8.若發票不慎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請向廠商影印發票第一聯存根聯,並加蓋廠商

負責人私章、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與正本相符』章,並由經辦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二)收銀機統一發票:

1.如取得收銀機開立之統一發票,應鍵入本校統一編號「56640680」。若漏打上學

校統一編號時,須用原子筆或鋼筆(請勿用鉛筆)補填上學校統一編號,並請廠商補蓋發票章。

2.收銀機發票上之品名為英文或編號時,請以原子筆或鋼筆(請勿用鉛筆)逐項註

明中文品名、數量,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3.若發票不慎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請向廠商影印發票第一聯存根聯,並加蓋廠商

負責人私章、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與正本相符』章,並由經辦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購物憑證應儘量取得統一發票核銷,若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即免用統一發票)

之收據,務必加蓋商店免用統一發票編號章及負責人私章,並載明貨物名稱、廠牌、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日期,抬頭註明「永寧國小」。

2.該行號印章如有「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即該行號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開

立收據。

3.內容如有修改,請加蓋負責人私章,小寫合計數與大寫合計數不符時,以大寫金

額為主

(四)個人所得:

1.如有支付個人款項或各類所得時,應取得具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並載明

受領事由、實收數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及簽收年月日。如有支付外籍人士,應注意其規定。

2.出納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稅並核章。

3.個人款項以劃撥轉帳方式撥付者,得免另開收據。

4.鐘點費請註明時數及標準,並附課程表。

5.演講費請註明講題及演講之時間、地點。

6.出席費請檢附會議記錄或簽到資料。

(六)其他憑證:

1.如有特殊情形未能取得正式發票或收據者(不含遺失),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

單,說明不能取得原因,經證明後由校長核可。

2.經費支出不得以匯款單據、估價單、報價單或任何私人證明做為核銷憑證。

四、各項經費支出科目核銷憑證規定:

1.各項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核銷憑證,請備妥「台中縣政府委託或補助各國中

小辦理各項研習活動相關原始憑證送府核銷自行查核表」內相關文件。

2.申請差旅費應檢附公文影本、出差預定表及出差旅費報告表。

3.書報雜誌費應取得報社、雜誌社或代理商出具之合法憑證及樣張。

4.郵資應取得郵局開立之購票證明單。

5.電話費以取得電信公司開立「永寧國小」抬頭之收據為主,如有國外電話費應

另附通話明細。

6.水電費以取得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開立之收據為主。

7.廣告費除取得發票或收據外,應另行檢附廣告樣張。

8.印刷費除取得發票或收據外,應檢附印刷樣張,如印刷書冊量大者,得檢附封

面、目錄、第一頁及末頁。具機密性之文件得免付樣本或樣張,由該事項之主

管證明負責。

9.報支刻印章,請加蓋樣章於收據背面或其他紙張。

10.訂定契約之設備租金及維護費用,請檢附合約影本,廠商請款時發票或收據,

除統一發票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外,並加蓋與合約相符之印鑑章。

11.致贈花籃、花圈、喜幛及輓聯等,請附紅、白帖或邀請卡(函),致贈花籃另

附簽收單。

12.演講費於演講活動結束,應取具演講費及交通費收據,註明演講題目、時間及

地點,連同演講申請單一併申請核銷,若演講者為外籍人士,須附護照影本,

並需預扣20 %稅款【大陸人士預扣10%稅款】。

13.各項活動經費請合併報銷,除原始憑證外,須另附原核定公文影本、概算表及

經費支出明細表二份。

14.估價單、請購單一率以含稅報價,驗收單與發票金額須相符。

五、支出憑證黏存單報支規定:

1.各項申請核銷之憑證,應將其依分門別類、時間順序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

載明日期、單位、核銷金額、預算科目及用途等,以上各項如有塗改應加蓋承辦人印章。

2.如憑證過多應分類整理黏貼清楚,無法黏貼者以夾子固定,避免以訂書機裝訂,

導致事後整理困難或憑證脫落。

3.憑證黏貼於黏存單騎縫處後加蓋職章。

4.支出憑證正本須送回原經費補助單位核銷者,於憑證正本核銷後,再以影本留存

備查,並於影本處加註「正本送×××核銷」及加蓋承辦人職章。

5.黏存單上之付款欄,應予發票廠商名稱相同;且估價單及請購單上之廠商名稱亦

應與發票廠商名稱相同。

6.如果費用超過8,000元,請不要先行墊支費用(費用必須直接付予債權人)。

7.驗收或證明不得與經辦人為同一人,保管與領用人亦須簽章確認。

8.原則上同一受款人黏貼於一張支出憑證黏存單。

9.若所附發票、收據之合計數大於申請數,請於用途欄註明“合計$×××,實付$××

×”,或註明僅核銷其中某些項目,經辦人須於金額欄蓋章。

六、研習活動經費處理流程:

1.依「臺中縣政府教育局辦理各項委辦及補助活動經費支用項目標準」(第三次修正)

編概算表報府請核。

2.核定概算公文敬會會計室後呈校長核可。

3.辦理研習活動有採購需求時,以經費動支請示單敬會總務處協辦。

4.研習活動結束一周內彙集原始憑證並填具支出明細表二份、原核定公文影本及概算

表辦理經費核銷。

5.研習活動原始憑證或影本及支出明細表及原核定概算公文影本請留存於會計室。

6.檢附學校收據、支出明細表、原核定公文影本及概算表送府(或承辦學校)請撥經

費。

7.縣府核撥經費後辦理付款。

七、本注意事項所稱支出憑證,係指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收

據或其他證明文件。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經費支出未依本注意事項或相關規定辦理者,不予核銷。

九、未依照以上各項規定申請核銷,經通知補正而未能補正者,不予核銷。

十、本注意事項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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