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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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0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已于2020年3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按以下要求认真做好规章制订相关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本部门承担的规章起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成立规章起草领导小组,确保人员、时间、经费、任务落实到位。

二、创新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

规章起草部门和审查部门要着力创新规章起草、论证、协调、审查工作机制,遵循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规章要体现山西特色,充分反映民意,突出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民主立法。

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改进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方式,拓宽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渠道,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切实提高征求意见效果。

三、严格审查把关坚持依法立法。

起草规章草案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起草完毕后应当由本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经部门集体审议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按时报省司法厅审查。

省司法厅要紧密结合全省工作大局,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切实做好规章草案审查工作。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召开包括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要认真分析,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科学设计相关制度和措施,有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2017-2018年太原购房契税新政策

2017-2018年太原购房契税新政策

2017-2018年太原购房契税新政策购房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2018年太原购房契税新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太原房产契税优惠政策或将收紧太原市二手房交易按照143平方米界定契税减半优惠的标准或将结束。

11月5日,记者从太原市房地产交易大厅税务窗口获悉,凡今年10月1日后办理的购房登记,现均已暂停契税缴纳。

自9月29日国家三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调整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后,全国各地已陆续出台文件对首套房契税优惠予以明确。

尽管太原市具体征收细则的相关文件尚未出台,但有业内人士称,可以预期的是,太原市首套房认定必将从严,契税优惠政策也将进一步“收紧”。

A契税优惠暂停办理收到可以领取房产证的通知后,杨女士在太原市房地产交易大厅的税务窗口发现,排队缴税的人比以往少了许多。

“10月1日之后办理购房登记的,现在已经暂时停办缴税业务。

”工作人员告诉她。

对于这个消息,记者从太原市地税局得到了证实。

“之前二手房交易的契税标准是,143平方米以下(包含143平方米),按房产总价的1.5%收取,143平方米以上的按4%收取。

”一位工作人员称,今年10月1日发布通知调整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后,太原市已停止契税减半优惠业务。

按理说,现在办理二手房交易将执行原来的3%税率,但因为太原市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所以只好先暂时停办。

得知此消息后,为按揭购房者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也纷纷调整了预售过户费中的契税标准。

记者从省城部分担保公司了解到,“1.5%”的契税预收款已被重新改回原来的“3%”标准。

“我们知道首套房的契税优惠多半不会取消,但是现在购房者无法提供首套房证明,所以现在只能按照3%的契税预收。

”省城某担保公司业务经理廖先生说。

首套房认定难度大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二手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始于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晋价认字[2010]176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价认字〔2010〕176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7月29日附件: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 808号,2001年16号令重新颁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国家、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简称委托方,下同)依法计征的涉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扣押、查封、抵税、拍卖(变卖)物;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款、费用。

第四条价格认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简称价格鉴证机构,下同)接受委托方委托对涉税物进行的价值认定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价格鉴证机构是委托方执法活动中涉税财物价格鉴证的指定机构,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15•【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33号令•【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12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33号令公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由补偿差额部分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

第三条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契税征收机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除外),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售、赠与和交换。

本办法所称转移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房屋买卖;(二)房屋赠与;(三)房屋交换。

第五条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和抵债的,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第六条契税适用税率为4%。

第七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最新契税补贴实施细则.doc

最新契税补贴实施细则.doc

最新契税补贴实施细则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最新契税实施细则,仅供参考!最新契税补贴实施新政策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九条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永济市地税局请示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永济市地税局请示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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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永济市地税局请示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标 签】永济市地税局,契税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农发﹝1998﹞45号
【发文日期】1998-12-18
【实施时间】1998-12-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永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在原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和用途内,转让双方签订的转
让合同即为有效合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的当日;如改
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设计要求,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规
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转让
承受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当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先到土地所在地的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再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凡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权属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违反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你局接文后,要认真核实征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照此规定执行。

城中村改造涉税事项

城中村改造涉税事项

(一)城中村改造涉税事项一、拆迁过程中涉及问题1、被拆迁人取得拆迁补偿款,采取不论是采取货币还是房屋转换形式,都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开发商拆迁安置涉税及会计处理房企在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认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的房屋作何用途,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同时应将政府拆迁文件、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等档案材料留置于本公司备查。

(1)货币补偿开发商支付拆迁补偿款,依据被拆迁人收款收据及企业付款凭据入账,记入“开发成本”(2)房屋置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以房产补偿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注意:拆迁补偿房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拆迁补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补偿房产竣工并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

安置房及收取房屋价差,应于开发产品完工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同时作账务处理,确认开发成本和销售收入。

避免提前入账,作为预收账款预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

二、土地取得过程中涉税事项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全部以公开出让供地,房企缴纳土地出让金,市政府返还85%作为征地补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涉及税费(1)土地出让金及道路代征费(2)耕地占用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理,延期交滞纳金及罚款,(占用非耕地的不交)。

(3)契税应纳税额=土地出让金*4%纳税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缴纳(4)印花税土地出让合同应纳印花税=土地出让价款*0.05%土地证应纳印花税为5元(5)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用地面积*1.5万元/亩)依据政策:并政办发[2010]4号《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6)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占地面积*适用税额4元/㎡.年纳税时间: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晋地税发[2007]16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发[2007]16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省境内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所涉及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种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以上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

第三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把手,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实现房地产税收的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或办税服务厅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统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代开发票等涉税事宜,实行“一窗式”征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标 签】契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晋地税农发﹝1998﹞48号【发文日期】1998-12-30【实施时间】1998-12-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做好我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契税征收管理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契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的征收管理。

二、征收方式。

契税征收可采取地方税务机关目征和委托代征等办法。

具体由县级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税机关自征: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对本地范围内发生的应税行为直接办理税款征收事宜。

税务机关自征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场所)设立征收窗口,纳税人自行申报,集中征收。

另一种是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进驻房地产交易所,与土地、房管部门联合办公,设立办税窗口,驻点征收。

委托代征: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土地、房产、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村民委员会代征契税。

代征单位要按照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的要求,依法征收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纳税申报。

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持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到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领取并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格式附后,地市局印制),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四、税款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在审核纳税人填写的“契税纳税申报表”无误的基础上,征收税款,并向纳税人填开“契税完税证”(格式附后,省局统一印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保证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省1949年至1994年,重点是1979年以来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公布于后,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现行的文件也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文所列废止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涉及本部门需进行修订的文件,请尽快提出修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所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章目录(74件):类别序号文号及发布时间规章名称说明文物1晋政发〔198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被《山西省1985.3.7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文物保护实施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办法》、全国告人大常委会《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2晋政发〔1987〕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87.7.31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同上《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物价3晋政发〔1982〕155号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自行失效1982.12.13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4晋政发〔1987〕54号内部宾馆、饭店、招自行失效1987.6.13待所收费管理办法5晋政发〔1988〕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0.16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的通知计划6晋政发〔1986〕101号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山西省计划生育1986.12.28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生育条例》明规定》的通知令废止广播7晋革政字〔1974〕关于加强对公社放大自行失效电视第2号站和大队扩音机管理的通知教育8晋革发〔1979〕102号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自行失效1979.6.18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9晋政办发〔1986〕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自行失效154号厅发国家教委等部门1986.11.27《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10晋政发〔1987〕8号山西省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失效1987.2.6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农业11晋政发〔1975〕130号山西省渔业生产的若被《山西省实1975.6.26干试行规定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代替12晋政办发〔1987〕49号关于解决当前农村果被《山西省农1987.6.2园承包纠纷问题的通村合作经济承知包合同管理条例》代替13晋政发〔1987〕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5振兴旱作农业的决定物价14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自行失效1989.5.28粮食增产的奖励办法土地15晋政发〔1987〕93号关于认真加强土地管自行失效1987.10.19理坚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林业16晋政发〔1982〕74号山西省育林基金、更自行失效1982.6.18改资金实施办法17晋政发〔1986〕37号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被《山西省实1986.6.13管理办法(试行)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代替水利18晋革发〔1979〕165号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被《山西省水1979.9.22保障防洪安全布告利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办法》代替1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水1985.9.10保护水利工程实施的工程管理条例通知》代替测绘20晋政发〔1986〕85号山西省测绘管理办法被《山西省测绘条例》代替交通21晋革发〔1979〕60号山西省公路路产奖惩被《山西省公办法路管理条例》代替22晋政发〔198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5.21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23晋政发〔1987〕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4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保24晋政发〔1979〕106号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自行失效1979.6.18通知标准25晋政发〔1987〕53号山西省产品商品质量自行失效1987.7.6监督办法电力26晋革发〔1978〕44号山西省“三电”工作自行失效1978.1条例27晋政发〔1981〕12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节约自行失效1981.7.1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的通知煤炭28晋政发〔1984〕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8.27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29晋政发〔1986〕20号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自行失效1986.9.1办法工商30晋发〔1987〕7号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自行失效1987.3.19业暂行办法经贸31晋政办发〔1986〕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6.30厅转发《试行地区、部门经济目标管理并建立责任制的办法》的通知32晋政发〔1986〕98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自行失效1986.12.24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33晋政发〔1992〕11号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自行失效1992.1.28关问题的意见综合34晋政办发〔1987〕150号贯彻《国家行政机关被晋政办发〔1987.12.7公文处理办法》的实1994〕6施细则0号文件代替35晋政发〔198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晋政办发〔1988.3.7规则1994〕37号文明令废止被新规定代替民政36晋政发〔19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1983.1.7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37晋政发〔1985〕95号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被《山西省实1985.10.9试行办法施〈退伍兵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代替38晋政发〔1987〕14号山西省优待烈属、军被《山西省军1987.3.15属、残废军人暂行规人抚恤优待实定施办法》代替39晋政发〔1982〕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全国人大1982.8.9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禁禁毒决定》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代替急指示的紧急通知公安40晋政发〔1985〕113号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被《山西省消1985.11.27试行规定防管理条例》(1993)代替人事41晋政发〔1981〕18号关于干部退休退职工自行失效1981.2.21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42晋政发〔1984〕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被《山西省全1984.12.20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民所有制企业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招用农民合同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制工人实施细例》意见的通知则》(1994)代替43晋政办发〔1986〕7号山西省贯彻《国营企被《山西省城1986.9.13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镇企业职工保规定》的实施办法险暂行条例》(1995)代替44晋发〔1987〕7号山西省改进企业工奖自行失效1987.3.19资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45晋政发〔1988〕1号山西省实施《国营企被1995年1988.1.3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省政府62号规定》的细则令《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代替商业46晋政发〔1980〕2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盐1980.11.25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政管理办法》通告代替47晋政发〔1980〕225号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节自行失效1980.11.25约石油的紧急报告税收48晋政发〔1983〕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新税法取代1983.3.11收缴牲畜交易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晋政发〔1985〕59号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山西省农村1985.7.10农业税实施办法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50晋政发〔1985〕86号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被《山西省屠1985.9.14办法的若干规定宰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51晋政发〔1986〕46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被《中华人民1986.6.11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共和国个人所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得税法》代替》的细则52晋政发〔1986〕76号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被《中华人民1986.9.3实施办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53政府令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自行失效1988.11.4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54政府令第10号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自行失效1989.6.27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55政府令第12号山西省农林特产农业被《山西省农1989.7.19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明令废止外贸56晋政发〔1981〕1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自行失效1981.7.29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7晋政发〔1985〕12号山西省地区实施《中被《中华人民1985.2.25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商品检验法》定替代58晋政发〔1985〕28号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自行失效1985.3.25技术若干优惠规定59晋政发〔198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自行失效1986.4.2管理的补充通知60晋政发〔1986〕26号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自行失效1986.5.9强利用外汇外资、技术引进对个人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1晋政发〔1987〕32号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被《中华人民1987.5.2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替代62晋政发〔1987〕50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山西省鼓励投1981.4.11实施办法资办法明令废止金融63晋政发〔1981〕51号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被《现金管理1981.4.11行办法暂行条例》(1988)代替64晋政发〔1981〕69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自行失效1981.4.29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收买倒贩伪币活动的报告65晋政发〔1983〕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自行失效1980.10.15人民银行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66晋发〔1987〕7号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自行失效1987.3.19暂行办法67晋政发〔1988〕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自行失效1988.10.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财政68晋政发〔1985〕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晋政〔191985.3.8实行“划分税种、核94〕34号定收支、分级包干”《关于实行分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税制管理体制的通知》明令废止69晋政发〔1986〕35号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自行失效1986.6.5加的实施办法(试行)70晋政发〔1986〕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7.2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71晋政发〔1986〕113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被《山西省预1986.9.10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关于加强预算条例》明令禁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止的通知72晋政发〔1988〕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1.5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出版73晋政发〔1980〕210号批转省出版局九个单自行失效1980.8.29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74政府令第7号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自行失效1989.3.2办法(试行)——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4日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国家机关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等特点,按照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国家机关。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阳泉契税2022标准

阳泉契税2022标准

阳泉契税2022标准阳泉市是山西省的一个地级市,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在不断壮大,而契税作为房地产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一直备受关注。

2022年,阳泉市的契税标准也将有所调整,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阳泉契税2022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普通住房的契税标准,阳泉市规定如下,房屋总价在50万元以下的,契税率为1%;房屋总价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契税率为1.5%;房屋总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契税率为2%。

这意味着购买普通住房的买家需要根据房屋总价支付相应比例的契税。

其次,对于非普通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的契税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阳泉市,非普通住房的契税率为1%,但是需要按照房屋总价的50%计算。

也就是说,购买非普通住房的买家需要支付房屋总价的50%作为契税。

另外,对于二手房的契税标准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在阳泉市,购买二手房的契税标准与普通住房相同,但是需要根据房屋的评估价计算契税。

这就需要买家在购买二手房时,提前进行房屋评估,以确定实际需要支付的契税金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阳泉市对于首套房的契税有所优惠。

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买家,可以按照房屋总价的80%计算契税,即契税率为0.8%。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首次购房者减轻了一定的经济负担,也鼓励了更多人购买自己的首套房。

总的来说,阳泉市的契税标准在2022年有所调整,不同类型的房屋有着不同的契税率和计算方式。

购房者在购房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以确定需要支付的契税金额。

同时,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也为购房者带来了一定的实惠,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到大家。

以上就是关于阳泉契税2022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阳泉市的房地产市场在不断发展,契税标准的调整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购房需求,希望大家在购房时能够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选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祝大家购房顺利,生活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8.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免征契税问题给山西省财政厅的批复

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免征契税问题给山西省财政厅的批复

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免征契税问题给山西省财政厅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5.03.18
•【文号】
•【施行日期】1985.03.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
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免征契税问题给山西省财政厅的
批复
(1985年3月18日)
1985年2月26日来函收到。

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免征契税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支持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促进住宅商品化的进程,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40号“通知”的精神,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直辖市和各省、自治区确定的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的城市,个人购买公有新建住宅,不论是按补贴价格还是按全价购买,一律免征契税。

对试点城市个人购买房管部门折价出售的公有旧住宅,比照上述原则免征契税。

山西契税退税操作流程

山西契税退税操作流程

山西契税退税操作流程
在山西,想要办理契税退税,其实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复杂,只要跟着步骤走,退税这事儿啊,咱也能轻松搞定!
首先,你得先搞清楚自己是不是符合退税的条件。

比如说,你买了新房,也交了契税,但还没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呢,突然之间想退房了,这时候,已经缴纳的契税是可以退给你的。

当然了,这只是其中一个条件,还有其他情况,比如你买了房又卖了房,在一定时间内再买新房,也有可能享受到退税的福利哦。

好,条件符合了,咱就开始办退税吧!第一步,你得去找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然后领取并填写一份《契税退税(款)申请审核表》。

这时候,记得带上你的购房合同啊、契税缴纳证明啊这些相关材料,别到时候缺东少西的,那就麻烦了。

第二步,提交了材料之后,征收机关就会开始审核你的申请啦。

他们会看看你的表格填得对不对,材料齐不齐。

如果没问题,那他们就会受理你的退税申请,接着就是等着审批啦。

第三步,审批通过之后,那就是开具退税凭证啦。

经办人会根据你的情况,形成退税意见,然后报给上级审批,审批通过后,你就能拿到退税凭证啦。

这时候,你就可以去银行办理退税手续啦,钱就会乖乖地回到你的口袋里啦。

最后,还有一些小细节要注意哦。

比如说,你得提供一个在银行的活期存折账号页复印件,这样退税的钱才能顺利地打进你的账户里。

还有啊,退税的手续办完之后,那些退税资料还会被归档保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总之呢,山西契税退税操作流程就是这么简单啦。

只要你符合条件,按照步骤来办理,退税这事儿啊,就是板上钉钉的事儿啦!大家也别犹豫了,符合条件的话,赶紧去办理吧!。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下文是收集的最新契税暂行条例,欢迎阅读!!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根据《中华人民 ___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xx〕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价认字[2010]176号【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0.07.29【实施日期】2010.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价认字〔2010〕176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7月29日附件: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 808号,2001年16号令重新颁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国家、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简称委托方,下同)依法计征的涉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扣押、查封、抵税、拍卖(变卖)物;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款、费用。

第四条价格认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简称价格鉴证机构,下同)接受委托方委托对涉税物进行的价值认定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价格鉴证机构是委托方执法活动中涉税财物价格鉴证的指定机构,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

第六条委托方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涉税财物价格难以确认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或者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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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和抵债的,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第六条 契税适用税率为4%。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师生员工食堂、学生宿舍、操场,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省财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
(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省财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
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七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需要,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村民委员会代征契税。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未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根据《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除外),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售、赠与和交换。
本办法所称转移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房屋买卖;
(二)房屋赠与;
(三)房屋交换。
第五条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20813(颁布时间)
20020813(实施时间)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文号)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修正)
2002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由补偿差额部分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
第三条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契税征收机关。
(六)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
(七)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的项目。
第十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第一次按省有关规定的标准面积(超面积部分征收)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五)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或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虽已超出但不超出30%的(超出30%以上的部分征收),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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