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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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0修订)
【法规类别】契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2.21
【实施日期】2000.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00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实施。
省长蒋祝平
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发生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契税征收范围。土地、房屋
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限指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不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房屋的使用权。
第四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本条(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第六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是指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取得一定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行为。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