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0修订)
武汉契税价格计算公式
武汉契税价格计算公式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除了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外,还需要考虑到契税的支出。
契税是指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向政府支付的税费,是一种国家规定的税收。
对于购房者来说,了解契税的计算方式对于购房成本的掌控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武汉契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帮助购房者更好地了解契税的计算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契税的基本情况。
契税是根据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来计算的,通常是以百分比的形式来收取。
在武汉市,契税的税率是按照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来确定的,具体的税率如下:1. 房屋实际成交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契税率为1%;2. 房屋实际成交价格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契税率为1.5%;3. 房屋实际成交价格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契税率为2%;4. 房屋实际成交价格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契税率为3%;5. 房屋实际成交价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契税率为4%;6. 房屋实际成交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契税率为5%。
根据以上的契税税率,我们可以得出武汉契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契税价格 = 房屋实际成交价格×契税率。
例如,如果一套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80万元,那么根据以上的契税税率,契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契税价格 = 80万元× 3% = 24000元。
通过以上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得出该套房屋的契税价格为24000元。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可以提前算好契税价格,以便更好地掌控购房成本。
除了契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外,购房者还需要了解一些关于契税的注意事项。
首先,契税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笔税费,需要在购房过程中提前做好准备。
其次,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注意契税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
最后,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咨询专业的房产中介或者律师,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以便更好地了解契税的计算方式。
总之,了解契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对于购房者来说非常重要。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提前算好契税价格,以便更好地掌控购房成本。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修订)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2.21•【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施行日期】2000.0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00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实施。
省长蒋祝平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发生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契税征收范围。
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限指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不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房屋的使用权。
第四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本条(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第六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是指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取得一定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武汉契税标准表
武汉契税标准表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武汉是中国的一座大都市,也是湖北省省会城市。
作为中国中部重要的经济、交通和文化中心,武汉的不动产市场发展迅速,近年来,购房需求也逐渐增加。
而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需要缴纳的一项税费就是契税。
契税是指在不动产交易中,依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不同地区的契税标准也各有不同。
那么,在武汉购房时,契税标准是多少呢?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武汉的契税标准表。
需要说明的是,在武汉购房所需要缴纳的契税主要是根据房屋的买卖价格来计算的。
武汉的契税标准是根据湖北省《关于调整部分税费政策的通知》来执行的。
根据通知规定,武汉市不动产交易契税的税率为1%~3%。
具体来讲,按照房屋的交易价格不同,契税的税率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在武汉购房时,契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 首套普通住房:房屋总价的1%~1.5%对于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购房者来说,契税的税率是比较低的。
按照房屋总价来计算,税率为1%~1.5%不等。
购买一套总价为300万元的普通住房,那么契税的税款为300万元×1%=3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房屋类型、用途、产权性质等因素都会影响契税的具体税率。
购房者在购房前最好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税务机构,了解清楚具体的契税标准。
在计算契税时,还需要考虑到购房的赠与、继承等情况可能会影响契税的计算。
若购房是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取的,契税的计算方式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算。
武汉的契税标准是比较符合购房者实际情况的,尤其对于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购房者,税率相对较低,有助于减轻购房者的负担。
购房者在选择购房时,除了要关注房屋本身的价格和质量外,也要注意契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提前做好充分的财务准备。
希望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能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契税,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武汉契税标准表】。
第二篇示例:首先来看武汉市的契税计算标准。
契税是一种按照合同的销售金额计税的税费,根据武汉市规定,契税的税率分为1%、1.5%、2%、3%四档。
房地产行业行政性收费一览表
序号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性质征收时序1土地登记费单位0.07-4万元/宗地,个人13-30元/宗地,证书工本费(个人普通证书5元/证、单位普通证书10元/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三资企业20元/证用地单位行政核发(换)土地使用证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心城区120元/m2.区80元/m2用地单位行政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50/m2建设单位行政分段交或一次性交4水土流失防治费2.00/m2(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建设单位行政分段交或一次性交5土地出让金见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用地单位行政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6契税4%用地单位税费土地过户7耕地占用税1、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2元-10元/m2;2、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1.6元-8元/m2;3、人均耕地在2-3亩的地区,1.3元-6.5元/m2;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1元/m2用地单位税费办理征地手续时8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建设单位或个人税费工程竣工房地产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9城市规划咨询费1.建设用地规划论证咨询费0.5元/m22.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方案论证咨询费1.2元 /m23.管线工程规划论证咨询费1500元/km建设单位服务报建前10土地交易服务费1.以招标、拍卖、持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或委托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
采用成交额(万元)累进费率(%)2.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费3.咨询服务费4.出具普通书面报告5.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的书面咨询服务建设单位服务报建前11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1、查询费: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每宗次100元;查询其他有关地籍档案资料每卷次150元;2、证明费:200元/份;3、复印资料费:宗地图10元/张,其他图件60元/张,对利用数据库提供的图件100元/张。
武汉房地产行业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招标前
市建筑工 程招投标 交易中心
鄂价房服函[2003]160号 鄂价房服函[2002]34号
1.M≤500
建筑节能设计 2.500<M≤2000
37 技术咨询服务 3.2000<M≤5000
费
M表示工程概(预)算金额M(万
元)
1.M×0.35‰ 2.M×0.25‰ 3.M×0.15‰
建设单 位
经营
办施工许 可证时
市建筑节 能管理办
公室
鄂价房服函[2004]15号 鄂价房字[2004]15号
1.提供施工现场平面设计,确
38
现场文明施工 技术指导咨询 服务费
定施工现场围护方案服务 2.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地质 状况和城市管网情况,提供 施工现场设备冲洗及排水管 网布置方案 3.根据工程所在位置,提供确 定施工粉尘污染防护、施工 噪音防护、施工废弃物焚烧 防毒、防害方案服务
息中心 [2000]47号
19 测绘费☆
详收费依据
详收费依据
建设单 位
经营
报建前 测绘机构
国测财字[2002]3号
4
★经济适
房地产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一用览房表免征 ☆经济适用房减半收 收
序号 项目
收费标准
计算公式
收费 对象
收费 性质
征收时 序
相关 处室
收费依据
20
环境影响咨询 费
收费 对象
收费 性质
征收时 序
相关 处室
收费依据 备注
1.一级网员12000元/年.二级
36
1.网员信息服 务费 2.场地租赁费
网员6000元/年.三级网员 3000元/年 2.大中小会议室300元 (600/1000)/半天.租赁办公
湖北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各种税费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规划国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1992]55号令商业、住宅楼按建筑面积计收。
依地段等级、用途、建筑容积率综合确定,商业50~150元/m2,住宅50~130元/ m2,工业35~100元/ m2 代政府征收。
二、前期房地产开发税费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规划国土局鄂价房服[2002]178号,鄂财综复[2002]95号,按建筑面积80元/ m2 代政府征收。
2、土地契税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文件,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规定土地契税税率为4%。
3、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鄂价房地字[1999]177号预交15000元/项,12万元封顶。
4、墙改费鄂价房地字[1998]218号郊、县,按建筑面积6元/ m25、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鄂政发[1995]170号,鄂价费字[1998]220号1.5、2、3元/ m2×建筑面积代部门征收。
6、施工图审查费武价房字[2003]17号5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的0.4‰。
7、垃圾处理费武政办[1997]65号,武政办[1995]268号其中:处理费12元/ m2,清运费6元/ m2。
8、白蚁防疫费鄂价费字[1992]232,武政[1997]65号 1.2元/ m2;,按规划红线图总建筑面积由规划部门代征收。
9、卫生防疫审查费鄂价费字[1996]256号按协议缴纳文。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等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总额的10%。
四、勘察、设计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工程监理费武城监字[1996]158号1~5亿元的,按0.8%~1.2%收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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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
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财税〔200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减轻城镇职工购房负担,现就契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c28863--010215wjk
——结束——。
新武汉购房契税政策
解读最新武汉购房契税政策(2010-10-14 10:03:42)转载▼标签:房产购买新房税费一览表■缴交税费一:契税(征收标准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①合同签订于2010年10月1日及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普通住房标准中任一条件的契税按3%征收;家庭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房,按1.5%征收(住宅小区容积率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家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按1%征收。
二套房契税按照3%征收,另外,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者,不再享受个税减免优惠。
②住房合同签于2008年11月1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不满足普通住宅三个标准任一条件的其他住宅契税按照3%征收;普通住宅契税按照1.5%征收。
武汉市中心城区现在正在执行的普通住房标准为:(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含1.5)以上;(2)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3)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武汉市远城区现在正在执行的普通住房标准为:(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3)单价不超过5700元/平方米,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
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此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按1%征收。
③合同签订时间在2008年2月1日——2008年10月31日间,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宅契税按2%征收。
当时普通住宅的标准应同时满足的以下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5;(二)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三)单价<5700/平方米且总价<80万元。
别墅类(含单体和联体别墅)和不满足普通住宅三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25•【文号】国税发[1997]176号•【施行日期】1997.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1997年11月25日国税发[1997]176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机关。
契税征收机关是主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二、征收方式。
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
目前自征确有困难的地区,经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代征。
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将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三、减税、免税。
按《条例》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可向当地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征收机关应在严格审核后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具体规定。
四、票证管理。
为使征管工作逐步规范化,契税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格式全国统一,具体式样及有关说明另行规定。
征收中需要的其他有关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格式和组织印制。
鉴于目前农村地区尚无专门的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征收机关在对农村地区的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时,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并确认转移的合法性后,给纳税人核发记载有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转移情况以及契税完纳情况的“契税完税凭证”。
湖北省契税政策解读
湖北省契税政策解读20XX湖北省契税政策解读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决定我省契税税率为4%。
契税纳税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纳税地点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契税征收管理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契税热点政策十问答一、现在契税税率到底是多少?答:自20XX年2月2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上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第二套住房的,90平方米以下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及以上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2%税率征收契税;超过二套的多住房,一律按省规定4%税率征收契税。
二、房屋拆迁涉及的相关契税优惠有哪些?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拆迁还房,被拆迁人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可免征契税;如果因超面积还房等因素,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的部分,按规定征收税。
三、单位购买职工宿舍能否享受契税优惠?答:对于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仅限于个人购买,对于单位购买或者单位及个人通过赠与、交换等非购置行为取得普通住房,应统一适用法定税率4%.四、房屋继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doc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被修正]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日期:1998-2-9执行日期:1998-2-9生效日期:2000-2-2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发生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契税征收范围。
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限指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不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房屋的使用权。
第四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本条(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第六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是指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取得一定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第八条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是契税征收机关。
征收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契税。
第九条契税税率为4%。
第十条契税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与房屋交换的,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已缴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九十七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九十七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决定如下: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各地契税税率政策整理
各地契税税率政策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注**:经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后,发现LexisNexis将此文与旧的135号文搞混,误
标为“失效”,实为“现行有效”。
注***:“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川财税[2010]11号)注****:西藏目前不征收契税。
Poirot Yao 2013-04-10。
武汉房地产契税标准
武汉房地产契税标准武汉市是中国最重要的城市之一,也是湖北省省会。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武汉的房地产市场也在迅速发展。
在购买房地产时,买方需要缴纳契税作为购房成本的一部分。
武汉市根据不同的房地产交易类型制定了不同的契税标准。
首先,针对住宅房地产交易。
根据《武汉市契税暂行条例》,购买住宅的个人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契税率为3%。
不过,对于首套住房购买,按照国家政策,在购买首套住房并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减少或免除契税。
具体的减免政策可能会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所以在购买住房时需要及时关注最新的政策变化。
其次,对于商业房地产交易。
商业房地产包括商业用房、办公楼、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地产。
针对商业房地产交易,契税率为5%。
这意味着购买商业房地产的个人或企业买方需要缴纳较高的契税金额。
此外,商业房地产交易也不适用于首套住房购买的减免政策。
此外,根据武汉市《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契税费征收政策的通知》,对于非普通住房的契税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
非普通住房包括豪华住宅、高价值住宅等,在契税征收时按照超过普通住房标准的价格进行计算。
具体调整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需缴纳的契税应按照交易价格的3%或5%进行计算,以确保合法,并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应的契税。
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契税,将被处以罚款,并可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武汉市的房地产契税标准根据交易类型和房屋性质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购买住宅房地产的个人买方契税率为3%,商业房地产交易的契税率为5%。
同时,在购买非普通住房时,契税的计算和征收标准也有所不同。
买卖双方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契税,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该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仔细了解契税的具体计算方式和要求。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以及征收管理等相关事项,均应符合《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第四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土地出让金;(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三)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四)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地方土地出让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征收契税时,应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七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征收标准及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八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征收标准和税率,依据其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章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第九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税率根据土地出让的性质不同,分为普通用途地税率和特种用途地税率两种,并在《地方土地出让规定》中规定税率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
第十一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税率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的契税进行核定、征收、登记、代扣代缴等工作。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履行契税申报、缴纳义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契税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缴税款。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争议的契税征收问题,纳税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违反契税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扣押财产等处罚。
最新---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最新---⼟地⼀级开发费⽤标准⼟地征收及房地产税费简表项⽬何时征收计费基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收取部门耕地占⽤税占⽤耕地时发⽣固定税额标准20元—50元/㎡湖北省耕地占⽤税适⽤税额标准鄂财税发〔2008〕8号地税部门契税国有⼟地使⽤权出让、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地交易市场价格,交换为差额部分,划拨为补缴⼟地出让收益契税税率为4%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190号令)地税部门⼟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房地产)并取得收益转让取得收⼊减去⼟地出让、开发成本、税⾦等成本后余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为扣除项⽬,⼩于50%部分为30%,50-100%为40%,100-200%为50%,超过200%为60%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国务院令138号)地税部门征地管理费凡办理各类建设项⽬⽽征⽤集体所有⼟地的单位和个⼈必须向⼟地管理部门缴纳征地管理费⼟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折迁补助费耕1000亩其他2000亩以上0.7%;耕500-1000,其他1000-2000,按1.1%;耕100-500,其他200-1000按1.4%;耕100,其他200以下按 1.8-2.1%,最⾼不超过2.8%《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国⼟部门征地补偿费1、⼟地补偿费修正系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等(抢栽、抢种、抢挖的除外)⼀般要⾼于,林地⼀般为0.7,未利⽤地⼀般为0.3武汉、襄樊、荆州、黄⽯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综合地价。
最⾼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湖北省⼈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年产值标准和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2、安置补助费黄⽯IV区,3.718万元/亩。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我国残疾人事业从小到大,获得了长足进展。
为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笔者特向大家作全面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文件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24号)规定,对湖北省残疾人员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明确,劳动所得具体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湖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规定,残废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契税核定通知书
契税核定通知书篇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工作,规范税务机关正确地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第四条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第五条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地点为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契税征收的窗口和在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场所设置的契税征收窗口。
第六条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应如实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2附表2)或《契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第九条第㈠款规定的即时审核项目),按《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附件2附表3)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附送资料清单》(附件2附表4)。
(即时审核项目可不填报《附送资料清单》。
)纳税人若不如实申报减免税情况或作虚假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机关为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机关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第八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负责对纳税人减免申报的受理、初审工作,负责有关减免税审核的告知、制作文书及送达、减免税资料归档及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对税务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和审定;负责向上级机关报送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传达上级机关的减免税审核意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及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对受理机关进行工作指导;负责解决受理机关反映的减免税审核中存在的问题,需由上级机关解决的,应及时全面的掌握有关具体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向上级机关反映。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近年来,湖北省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此,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详细介绍修订后的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的意义。
一、背景介绍湖北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大省,房地产市场一直是支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不规范、不透明的行为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导致了税收收入的损失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湖北省政府决定对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 领域范围扩大修订后的办法将征收范围从仅限于一般商品房扩大到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类型的不动产。
这将有利于更全面地收取契税,并减少税收漏税的风险。
2. 征收标准调整在修订后的办法中,契税的征收标准也进行了调整。
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对不同类型的不动产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比例和计算方法。
这有利于确保契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征收流程简化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契税的征收流程。
取消了一些繁琐的审批程序和材料准备要求,减少了征收工作的时间和成本。
同时,加强了征收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提高了征收效率和准确性。
4. 加大征收监管力度为了确保契税的有效征收,修订后的办法加大了对征收主体的监管力度。
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了征收信息的共享和互通,增强了征收风险的管控能力。
三、改革的意义1. 促进税收收入增长通过修订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可以更全面地征收契税,提高税收收入。
这将为湖北省的财政收入增长和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财政支持。
2. 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修订后的办法将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减少了不规范、不透明的行为。
这有助于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吸引更多投资和人才。
3. 提升税收征收水平修订后的办法将征收流程进一步简化,并加强信息化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9)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9)【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9.01.31【实施日期】2019.01.3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9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王晓东2019年1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鄂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2019年1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一、下列规章继续有效(共197部):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湖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湖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湖北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三峡工程湖北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湖北省加强灭鼠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办法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参事工作办法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二、下列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27部):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若干规定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三、下列规章予以修改(20部):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北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修改〈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需要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由相关部门依照立法程序提请省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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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0修订)
【法规类别】契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2.21
【实施日期】2000.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00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实施。
省长蒋祝平
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发生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契税征收范围。
土地、房屋
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限指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不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房屋的使用权。
第四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本条(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第六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是指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取得一定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