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电信总局所属各区电信管理局组织通则
交通部电信总局电信训练所办事细则
【法规名称】交通部电信总局电信训练所办事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98-01-07【正文】交通部电信总局电信训练所办事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据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
第 3 条秘书掌理左列事项:一判行文稿之初阅、陈转及机要案件之处理事项。
二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会议纪录之撰拟、汇编事项。
三重要资料之收集、编撰事项。
四内部单位间协调联系事项。
五业务会议之联系、记录及议决事项之追踪等事项。
六上级交办事项之分送、催办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教务室掌理左列事项:一学员调训及学籍资料之管理事项。
二结业证明文件及各种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三学员手册、名册、讲师简历名册之编发事项。
四学员缺课、旷课之考查事项。
五教务资料之准备、筹办事项。
六学员课业成绩之统计、登录、报告、分发及保管事项。
七训练绩效之调查、追踪、统计、分析、检讨、改进及汇报事项。
八年度各类各期训练班训练计划之会拟、筹办与执行事项。
九各类各期训练班课程日程之拟订及会办事项。
一○各类各期训练班讲师及助教之洽聘事项。
一一敦聘专家学者专题演讲事项。
一二试题之缮印、密封及试卷之处理、保管事项。
一三教室使用之调度事项。
一四讲义教材之请购、请印、校核、收发及处理事项。
一五出版教材之注册、版权之申请、保护事项。
一六图书之请购及验收事项。
一七图书目录之编印、制卡及保管事项。
一八阅览室之管理事项。
一九其他有关教务事项。
第 5 条各专业科主任讲师掌理左列事项:一各专业科有关训练班次之课程与规范之编拟、设计、检讨及修订事项。
二讲师、助教之遴选推荐事项。
三教材之审查事项。
四课程与实习作业之配合事项。
五各项课程评分比率之拟订事项。
六教学模拟及示范之设计、实施及检讨、改进事项。
七参考资料之收集及技术研究事项。
八学习意见之处理及课业问题之解答事项。
九课程内容与教学方式之研讨与会办事项。
一○参考书刊、教学工具及管验实习设备之规划、验收、运用及保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文201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法规名称】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2-06-26【正文】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第 1 条本条例依交通部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交通部电信总局 (以下简称本局) 掌理下列事项:一电信政策之拟订及督导实施事项。
二国际电信行政及合作之督导事项。
三电信事业营运之监督实施及第二类电信事业证照之核发事项。
四电信事业电信资费之管理事项。
五专用电信之监理事项及供学术、教育或专为网路研发实验目的电信网路设置、使用之管理事项。
六无线、有线及卫星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之监理事项。
七电波之监理及违法无线电台之取缔事项。
八电信事业高级电信工程人员、电信工程人员及业余无线电人员之管理事项。
九电信设备之审验、督导及电信技术规范之订定及审议事项。
一○射频器材之管理事项。
一一工业、科学、医疗及其他具有电波辐射性电机及器材有关辐射之管理事项。
一二第一类电信事业、第二类电信事业与用户终端设备业者间争议之处理事项。
一三电信法规之研释、拟议事项。
一四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之管理事项。
一五本局资讯业务之规划、实施及推动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电信管理及研究事项。
第 3 条本局设综合规划处、公众电信处、专用电信处、广电技术处、电波管理处及法制室,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本局设秘书室,掌理庶务、文书、印信典守、公共关系、出纳、财产管理、营缮、采购、管考及其他不属于各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5 条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局务。
第 6 条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五人,室主任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总工程司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副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副总工程司一人,专门委员五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督察三人,秘书一人至三人,技正三十九人至四十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督察一人,技正十三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编审十六人至二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五十四人至六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一百十七人至一百二十九人,科员七十六人至八十八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四十三人,科员二十九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一百十八人至一百二十八人,助理员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十人至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交通部关于交通通信管理规则-
交通部关于交通通信管理规则
正文:
---------------------------------------------------------------------------------------------------------------------------------------------------- 交通通信管理规则
(1999年06月09日交通部令1999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通信管理,保证交通通信网的统一、畅通和通信业务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交通通信设施的作用,适应水路和公路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通信工程建设、通信网络组织和设备配置以及通信运营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交通通信网由水运通信网、公路通信网和部分水运、公路共用通信设施组成。
第四条交通通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管全国交通通信工作。
中国交通通信中心根据交通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国交通通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则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通信工作。
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机构
,
——结束——。
电信支局管理制度
电信支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支局的管理行为,保护电信网络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信支局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电信支局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服务用户、发展电信业务、健康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电信支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设置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电信支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信网络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电信支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员工的健康成长。
第七条电信支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电信网络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八条电信支局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九条电信支局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电信支局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依法行使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提高组织效能。
第十一条电信支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员工的民主权利,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电信支局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各部门和岗位,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电信支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电信支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营销管理机制,强化市场开拓和客户服务,促进业务发展。
第十五条电信支局应当加强对产品的研发,提高产品质量,丰富产品线,满足用户的需求。
第十六条电信支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完善服务体系,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十七条电信支局应当加强成本管理,降低营运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电信支局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财务安全。
第十九条电信支局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降低经营风险。
交通部电信总局网路电话服务营运管理之咨询文件
交通部电信总局网络电话服务营运管理之咨询文件1. 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和通信技术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交通部电信总局(下称电信总局)监管下的网络电话服务,也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发展和变革。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网络电话服务运营,电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本文旨在为网络电话服务提供商提供咨询,帮助其了解电信总局的相关政策,并提供一些运营管理的建议和指导。
2. 电信总局网络电话服务的监管政策电信总局网络电话服务的监管政策是为了确保网络电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电信总局针对网络电话服务的一些主要监管政策:2.1 许可要求根据电信总局的规定,网络电话服务提供商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才能开展业务。
许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资格、资本金、技术实力、服务覆盖范围等内容。
网络电话服务提供商需要详细了解并遵守这些许可要求,确保自身符合相关规定。
2.2 服务质量监管电信总局对网络电话服务的服务质量进行严格监管。
主要包括通话质量、业务响应时间、服务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网络电话服务提供商应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控和管理,确保用户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服务体验。
2.3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是电信总局高度重视的问题。
网络电话服务提供商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滥用、泄露或篡改用户个人信息。
2.4 价格监管电信总局对网络电话服务的价格进行监管,要求价格合理、公平、透明。
网络电话服务提供商应确保自身的价格政策符合电信总局的监管要求,并且及时向用户公示相关价格信息。
3. 网络电话服务运营管理的建议3.1 加强与电信总局的沟通与合作网络电话服务提供商应与电信总局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定期参加电信总局组织的行业会议和培训,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和规定。
与电信总局合作,共同推动网络电话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3.2 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为了提供高质量的网络电话服务,网络电话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监控通话质量、提供快速响应的客户服务等。
电信行业的规章制度与通信标准
电信行业的规章制度与通信标准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信行业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扮演着连接人类的桥梁角色。
为了确保电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保障用户的权益以及促进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电信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与通信标准。
本文将就电信行业的规章制度与通信标准进行探讨。
一、电信行业的规章制度1. 电信管理部门的职责电信管理部门是负责制定和管理行业规章制度的主要机构。
其职责包括:- 制定和修订电信行业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监督和管理电信企业的运营活动,确保其合法合规;- 处理与电信行业相关的投诉和纠纷;- 维护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电信服务质量管理为了保障用户的通信质量和体验,电信行业制定了一系列与服务质量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 定义各类通信服务的质量要求,如语音通话质量、数据传输速率等;- 确定故障处理时限,如网络故障的抢修时间限制;- 监测和评估电信服务质量,进行定期的测试和检查,并向用户公开相关数据。
3. 用户权益保护为了保护电信用户的权益,电信行业设立了用户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提供用户隐私保护措施,保证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 规定明确的退款和赔偿机制,对服务故障进行相应赔偿。
4. 电信市场竞争管理电信行业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 确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电信企业的设立和退出;- 确立反垄断机制,监督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行为;- 促进电信市场的开放和竞争,鼓励创新发展。
二、通信标准在电信行业中的作用通信标准是电信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互通性不同电信设备和网络的互通性是保障通信畅通的关键。
通信标准规定了通信设备和网络之间的技术要求和协议,提供了相互之间的兼容性保证。
2. 促进技术发展通信标准的制定推动了电信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标准的不断更新迭代,不仅促进了技术的创新,还提高了电信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性。
电信通信管理制度规范
电信通信管理制度规范一、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通信行业在社会和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电信通信服务的高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与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一套完整的电信通信管理制度规范,旨在提供一个具体的指导框架,以确保电信通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目的电信通信管理制度规范的目的在于:1. 统一行业标准:确保各级电信通信公司在运营和管理方面都遵循同一套规范;2. 保障用户权益: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提升用户体验;3. 提高业务安全性: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和信息保护,保障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4. 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管理制度,提高运营效率,推动行业创新和发展。
三、组织架构为了有效管理电信通信业务,建立一个良好的组织架构是至关重要的。
本制度规范将建立以下关键职能和部门:1. 电信通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查行业管理制度,协调行业内的各方利益,并推动行业发展。
2.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电信通信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
3. 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通信技术标准,保证业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 客户服务部门:负责用户投诉处理,保障用户权益。
5. 监督部门:负责对电信通信公司的运营、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规范要求电信通信管理制度规范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业务规范:明确各种通信业务的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费收取、业务变更、服务质量、用户身份验证等。
2. 网络安全: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络防护、信息安全、漏洞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
3. 数据管理:建立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和共享的规范,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4. 技术监督:加强对通信设备和技术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通信服务的稳定和可靠性。
5. 售后服务:建立售后服务管理制度,确保用户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提高用户满意度。
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制度
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保障通信网络信息安全,促进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通信工程领域的电信企业、通信运营商、通信设备制造商等单位,规范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行为。
第三条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是指为了保护通信网络信息安全,防范各类网络安全威胁,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制度来确保通信工程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应遵循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用户权益、促进通信技术创新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规划、有效管理。
第二章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建立健全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由主管部门、各级通信管理机构、电信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推动通信行业发展。
第七条各级通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情况,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第八条电信企业负责建立和执行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经营单位的通信工程安全。
第九条电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电信企业应当建立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审批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制度和方案。
第三章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二)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三)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流程;(四)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的工作措施和方法;(五)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六)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七)其他需要明确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通信工程电信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信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电信管理规定
电信管理规定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移动通讯的普及,电信行业在中国也迅速发展起来。
为了保障行业的有序发展和公平竞争,电信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通过多个角度来探讨这一话题。
一、电信管理规定的历史电信管理规定的制定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的中国电信市场和管理机制还没有形成,电信企业的运营和管理也比较混乱。
国家电信管理部门开始推行统一规划和管理,2000年后制定了《中国电信业务管理条例》和《中国电信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电信市场的经营和管理。
二、电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电信管理规定是对电信市场和电信企业的运营以及用户权利的规范和保障。
其主要内容包括:1、电信市场准入管理。
电信管理规定要求电信企业必须经过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进入市场。
对于那些未经批准的企业,电信主管部门将采取处罚措施。
2、电信业务经营管理。
电信管理规定对电信业务的经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业务管理、价格管理、品质管理、安全管理等。
3、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电信管理规定要求电信企业必须对其网络进行安全监控,防范网络攻击和病毒入侵,保护用户数据安全。
4、用户权益保护。
电信管理规定要求电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用户权益保护的规定,保障用户在电信服务中的合法权益。
三、电信管理规定的意义1、维护竞争公平。
电信管理规定的实施,维护了电信业的市场秩序,促进了竞争公平,促进了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
2、增强用户信心。
电信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用户的信心和满意度,保障用户利益,使用户更加愿意使用电信服务。
3、促进产业升级。
电信管理规定要求电信企业不断提升服务品质和创新能力,推动电信业从传统的通信服务向智能化、数字化、跨界融合的方向发展。
四、电信管理规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在电信管理规定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流程复杂。
电信管理规定的实施涉及到许多的程序和规定,有时候会给企业和用户带来一定的不便。
2、执行力度不够。
一些电信企业和机构对电信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
规章制度细则:电信通信线路规章制度细则
规章制度细则:电信通信线路规章制度细则电信通信线路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规范与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人们正常的通信需求。
因此,制定科学的电信通信线路规章制度细则对于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电信通信线路规章制度细则要明确通信线路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在现代社会中,通信线路的用途多种多样,涵盖了电话、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多个方面。
因此,在规章制度细则中应对不同类型的通信线路进行明确划分,确定其使用范围以及相关的使用要求。
例如,电话线路的规程可以规定其专属于语音通信,而互联网线路应规定其用于数据传输等。
通过明确规定通信线路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可以有效避免滥用和混淆,保障线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其次,电信通信线路规章制度细则要详细规定线路的布设标准和技术要求。
通信线路是实现信息传输的重要基础,其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通信质量的优劣。
因此,在规章制度细则中必须明确规定通信线路的布设标准和技术要求。
例如,线路敷设的深度、线材的电阻标准、线路的防护措施等都应作出明确规定。
通过制定严格的线路布设标准和技术要求,可以有效保障通信线路的品质和可靠性,确保用户正常的通信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此外,电信通信线路规章制度细则还应规定相应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通信线路的维护和管理是保障其正常运行的关键,相关的责任主体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对于通信线路的维修和故障处理应有专门的维护人员负责,对于线路资源的合理分配和调度应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
通过规定维护和管理责任,可以提高通信线路的维护水平,降低线路故障的发生率,保障用户的通信权益。
此外,电信通信线路规章制度细则还应有严格的违规处理措施。
在通信线路规章制度修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各种通信线路违规行为的可能性,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恶意干扰他人线路使用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对于非法拆除或私拉乱接他人线路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等。
通过建立完善的违规处理措施,可以有效维护通信线路的正常秩序和运行,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
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颁布日期:2001-02-14 执行日期:2001-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为了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增加电信服务质量的透明度,便于广大电信用户及时了解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促进电信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特作如下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实行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并以“电信服务质量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质量通告的内容为跨地区(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总体电信服务质量状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服务质量通告的内容为本行政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及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分支机构的电信服务质量状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应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三、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电信服务质量通告的内容包括:(一)申诉受理机构处理电信用户申诉情况;(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定期上报的电信服务质量的有关内容;(三)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调查评价结果;(四)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检查结果;(五)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严重违反电信服务质量有关规定的处理决定;(六)其它需要通告事项。
五、电信服务质量通告按年度编号,一事一公布。
六、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可以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台或者因特网等方式公布,也可以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自办刊物公布。
七、电信服务质量通告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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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电信总局长途电信管理局办事细则
【法规名称】交通部电信总局长途电信管理局办事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8-01-07【正文】交通部电信总局长途电信管理局办事细则第1条本细则依照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3条总工程司、副总工程司办理有关工程、技术之研究、审核事项。
第4条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协调本局各单位处理公务,其办公处所称秘书室,职掌如左:一判行文稿之初阅、陈转及机要案件之处理事项。
二密件之签收、登记、转陈、分发事项。
三分层负责制度之研拟修订事项。
四局长、副局长函电登记、分办及协调处理等事项。
五电信规章及有关各种参考法规之搜集、整理、保管事项。
六业务规章涉及人民权益义务之会核事项。
七本局及所属机构重大民、刑事诉讼案件及就国家赔偿法发生赔偿责任之研办、会核事项。
八本局局务会议之记录、资料搜集、整理及保管事项。
九关于局务会议:“局长综合指示事项”执行情形之追处理事项。
一○其他交办事项。
视察承局长、副局长之命,查核本局及所属机构业务,其办公处所视察室,职掌如左:一各级主管对交通政策之实施,法规之遵行及命令之贯彻查核事项。
二业务及工务办理情形与人员训练及进修之查核事项。
三人事、财务、会计、事务管理之查核事项。
四产业、工具、器材、车辆、图书等设备之购置、管理、使用、保养之查核、监办及监验事项。
五专案之调查、研究、审议事项。
六工程及工作成品、用料品质、工程进度成果之会同查核或监验事项。
七工作之环境、方法、标准等查核事项。
八公款物料及重要业务突击性检查事项。
九工作目标查核、所属机构自检工作复核事项。
一○其他有关视察事项。
第6条企划处掌理左列事项:一业务需求预测、调查之会核事项。
二建设基本计划之规划、报核事项。
三电信传输、交换系统选用之研议、报核事项。
四引用新设备之研议、报核及科技研究发展业务之推动事项。
五电信机线及其附属设备扩充建设计划之规划、汇报事项。
六机线设备扩充计划所需土地、机房计划之规划、汇报事项。
工信部电管 号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为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通知辖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交通信息工作章程》的通知-[87]交办字375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交通信息工作章程》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交通信息工作章程》的通知((87)交办字375号1987年6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办),烟台、徐州、洛阳市交通局,交通企事业单位:《全国交通信息工作章程》,已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望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规定或办法。
附:全国交通信息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系统信息通报及时、准确,反馈灵敏、迅速,更好地为各级领导机关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交通行业的宏观控制和行政管理,加快交通事业的发展建设,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全国交通信息网由交通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及烟台、徐州、洛阳市交通厅(局、办),以及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机构组成。
第三条全国交通信息网主要收集、整理、传递和通报全国公路、水运重要信息,为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服务。
第二章全国交通信息网组织及工作原则第四条全国交通信息网由交通部信息机构(办公厅)负责组织。
该网第一级信息机构,由交通部信息机构直接指定:第二级以下信息机构,由第一级信息机构适情自行设立。
信息网点的选定和设立的多少,以能为领导和领导机关进行决策和行业管理提供足量的信息为限。
第五条交通部信息机构负责对全国交通信息网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并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交通部行业管理需要,负责向中央、国务院上报交通行业的重要信息,适时部署通报信息要点,并定期对全国交通信息网的工作进行总结。
专用电信设置利用及连接公共通信系统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专用电信设置利用及连接公共通信系统管理办法【公布部门】【公布时刻】 2000-12-11【效劳属性】已修正【正文】专用电信设置利用及连接公共通信系统管理办法第1 条本办法依电信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 条各类专用电信之管理,除交通部另有特别规定外,应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3 条专用电信依其申请设置系统或目的分类如下:一专用有线电信。
(一) 有线载波电台。
(二) 光纤传输电台。
(三) 专设有线电话。
二专用无线电信(一) 船舶无线电台。
(二) 航空器无线电台。
(三) 计程车无线电台。
(四) 学术试验无线电台。
(五) 业余无线电台。
(六) 渔业、电力、警察、消防、铁路、公路、捷运、医疗、水利、气象及其他专供设置者本身业务需要而设立之专用无线电台。
第4 条专用电信不得连接公共通信系统或供设置目的以外之用。
但有下列情形,要向交通部申请核准连接公共通信系统,不在此限。
一陆、海、空各种交通工具之遇险求救及飞航气象等交通安全之紧急通信。
二船舶、航空器之通信。
三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紧急进行必要之通信。
四为因应天灾、事变或紧急危难等救援作业之通信。
五其他经交通部专案核准者。
前项连接公共通信系统之原因消灭时,应即停止连接,并报请交通部备查。
第5 条专用电信之主管机关为交通部;业务之管理事项由电信总局办理。
第6 条专用电信须经交通部核准发给执照,始得设置使用。
外国人申请设置专用电信,应经交通部专案核准。
第7 条专用电信之设置使用,应填具申请书,向电信总局申请。
前项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络电话、身分证号码;申请人为公私机构、团体、学校者,并应载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联络电话。
二设置目的。
三设置地点。
四电信设备之通信方式及系统架构图。
其中与无线电信设备有关部分应注明电功率、频率、发射种类、频带宽度及天线型式。
五工程主管人员姓名、身分证号码。
六专用有线电信预定完成架设期间。
交通部邮政总局邮区管理局组织通则
【法规名称】交通部邮政总局邮区管理局组织通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6-23【正文】交通部邮政总局邮区管理局组织通则第 1 条本通则依交通部邮政总局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邮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区局) 掌理左列事项:一区局年度计划之拟订及实施事项。
二区内邮件与储汇等业务之经营及督导、推展事项。
三区内邮件处理与储汇等作业之策划、督导及改进事项。
四区内各级机构组织与工作员额之配置及调整事项。
五区内有关财务调度及票券供应事项。
六区内有关局屋与固定设备之营建、购置及管理事项。
七区内有关物料、机具、用品等之采购、分配及管理事项。
八区内各项业务兴革及便民服务之改进事项。
九其他有关授权区局办理事项。
第 3 条区局设六科,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股办事。
直接办理所在地窗口营业及邮件处理作业之区局,得视业务需要,增设一科至五科。
第 4 条区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议事、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属于各科事项。
第 5 条区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至三人,襄理局务;主任视察员一人,掌理区内邮局及支局局务之查视工作。
第 6 条区局置科长五人至十一人,副科长五人至十一人,室主任一人,秘书二人至四人,分段主任视察员二人至四人,视察员八人至二十人,管理师四人至六人,副管理师六人至十人,助理管理师八人至十二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帮工程司二人至四人,股长三十五人至四十七人,管理员三十四人至六十人,佐理员一百六十五人至一百七十九人,邮务工作员九百二十人至一千五百二十人,储汇工作员五百二十二人至八百六十人。
第 7 条区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所需工作人员,就前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区局得视地方行政区域及业务需要,分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邮局及直属支局。
各等邮局得依业务之繁简予以分级。
其业务辖区范围宽广者,并得分设各级支局。
电信网络运行安全监视管理组织办法(试行)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不断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二)落实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证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三)督促、检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隐患;(四)组织制定、实施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六)及时、如实报告电信网络运行事故。
电信行业管理制度
电信行业管理制度一、引言电信行业作为信息通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电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本文将对电信行业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分析说明,包括监管机构、市场竞争、运营商合规等几个方面。
二、监管机构1.监管机构的设置在各国电信行业的管理制度中,监管机构是至关重要的存在。
监管机构的设置对电信市场的发展和运作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不同国家的监管机构设置也有所不同,但通常都是专门负责电信行业管理的机构,如国家通讯管理局或电信监管委员会等。
2.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和实施电信行业政策和规定,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监督运营商的合规,保护用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
监管机构在实施这些职责时需要与相关部门和运营商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推动电信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市场竞争1.开放市场准入在电信行业管理制度中,开放市场准入是促进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新进入者进入市场,可以有效促进市场竞争的形成和发展。
对于电信运营商来说,市场竞争的存在既是压力,也是机遇,可以提高其服务质量和创新能力,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
2.禁止垄断行为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大部分国家的电信行业管理制度都对垄断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
这包括禁止运营商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市场份额,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形成垄断地位等。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运营商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确保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四、运营商合规1.业务合规运营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合规。
这包括合理定价、合规广告、公正竞标等。
同时,运营商还要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及时反馈运营情况和遇到的问题,确保运营活动符合规定。
2.用户信息保护随着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电信行业需要处理大量用户信息。
在管理制度中,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和隐私是一项重要内容。
电信线路管理制度
电信线路管理制度电信线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电信线路管理,保障电信线路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所有电信线路均应遵循本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电信线路管理。
第二章责任体系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电信线路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电信线路的管理、维护和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电信线路管理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电信线路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并对电信线路管理的整个过程负责。
第六条本单位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所属电信线路进行管理,如有任何问题或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电信线路管理负责人。
第三章电信线路管理的相关要求第七条电信线路安装前,应根据需求进行规划,并编制电信线路设计方案。
第八条电信线路设计方案应涵盖以下方面:1、线路的起点和终点、线路长度和走向;2、线路中间设备的类型、数量和位置;3、各种电缆和光缆的类型、规格和使用长度;4、必要的地理环境和电磁环境条件;5、电缆敷设和穿越的方式和方法。
第九条电信线路应安装在固定的位置,以确保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电信线路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按照相关施工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确保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电信线路设备的保养应根据设备的性能和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电信线路的使用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提供的相关要求进行,确保电信线路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电信线路设备如发生故障,本单位应及时报修,确保故障设备得到及时的维修处理。
第四章相关措施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定期进行电信线路安全基础设施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对重要电信线路进行备份,确保线路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恢复。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定期进行电信线路质量检查,提升线路的品质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定期进行电信线路安全排查,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建立电信线路工作记录,保留电信线路相关的设备和工作记录,以便于日后需要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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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交通部电信总局所属各区电信管理局组织通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6-19
【正文】
交通部电信总局所属各区电信管理局组织通则
1 条
本通则依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电信长期及短期经营建设计划之拟议事项。
二电信业务之经营、推展及督导、考核事项。
三电信建设工程之策划、设计及执行事项。
四电信器材之采购、储运、调度事项。
五电信机线设备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六电子设备之研究、设计、技术支援及维护管理事项。
七其他依法令办理事项。
第 3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设三处至九处及一库,分别掌理各区管理局所掌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设总务处,掌理文书、事务、印信典守、产业管理、公务车辆管理、公共关系及不属于其他各处、库事项。
第 5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至三人,襄理局务。
第 6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置总工程司一人,处长三人至九人,室主任一人,副处长三人至九人,库主任一人,科长十八人至二十八人,中心主任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书三人至五人,视察三人至十五人,副总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副工程司三十五人至五十一人,帮工程司二十四人至四十八人管理师六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师五十九人至八十三人,助理管理师二十四人至四十八人,股长一百一十五人至一百八十七人,佐理员六十五人至四百七十一人,机务工作员二百一十人至一千四百一十八人,线路工作员二百二十五人至一千四百六十七人,报务工作员四十一人至二百四十五人,话务工作员一百五十九人至九百九十一人,营业工作员一百二十二人至七百三十八人。
第 7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设人事处 (室) 及会计处 (室) ,各置处长 (主任) 一人,副处长 (副主任) 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及岁计、会计、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得视地方行政区域及各地业务需要,分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电信局。
各等电信局之设置标准,由电信总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9 条
特等电信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或二人,主任工程司一人,科长六人至十人,中心主任七人至十五人,正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副工程司八人至十二人,帮工程司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管理师二人至六人,副管理师二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助理管理师八人至十六人,秘书一人或二人,视察二人至四人,股长四十七人至五十九人,佐理员五十人至九十八人,机务工作员三百三十九人至四百五十九人,线路工作员三百五十人至四百六十八人,报务工作员五十九人至七十五人,话务工作员二百二十一人至三百零一人,营业工作员一百六十五人至二百二十三人。
特等电信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
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一等电信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课长四人至六人,主任四人至六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四人,副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帮工程司六人至十二人,管理师一人至三人,副管理师七人至十五人,助理管理师四人至八人,股长十七人至二十七人,佐理员二十四人至七十人,机务工作员一百四十五人至一百九十一人,线路工作员一百四十六人至一百九十二人,报务工作员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话务工作员九十四人至一百二十四人,营业工作员六十九人至九十三人。
一等电信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
所需工作人员,均
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1 条
二等电信局置局长一人,课长二人或三人,佐理员十八人至三十二人,机务工作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线路工作员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报务工作员四人至六人,话务工作员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营业工作员十三人至十七人。
二等电信局设人事管理员及会计员各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及会计、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2 条
三等电信局置局长一人,佐理员二人至十人,机务工作员十二人至十六人,线路工作员十二人至十六人,报务工作员二人或三人,话务工作员八人至十人,营业工作员六人至八人。
第 13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得设工程总队一队至四队,各置总队长一人,副总队长一人,科长三人至五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六人,副工程司六人至十人,帮工程司六人至十二人,副管理师五人至九人,股长五人至九人,佐理员十四人至四十人,机务工作员二百零五人至四百一十五人,线路工作员二百零七人至四百三十三人。
工程总队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
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工程总队得视实际需要,设工程队二队至六队,各置队长一人;所需工作人员,依据建设计划及进度定期聘、雇之。
第 14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办事细则,由各电信管理局拟订,报请电信总局核定之。
第 15 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