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测评办法.doc
19.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张集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是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科学定量,全面评测学生的一种方法,也是引导学生自律、自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
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现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办法》和《中学生行为规范》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包括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科学文化素质测评、身心健康素质测评三个方面。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评、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的综合考核,测评成绩作为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二章测评内容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考核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素质三个方面。
1.思想道德素质测评考核政治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集体观念、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习惯、劳动态度等七个方面。
2.科学文化素质测评考核学生一学年所修必修课课程(包括思想品德课、不包括体育课)情况。
3.身心健康素质测评考核体育课程学习、体质测试、课外锻炼、心理素质等四个方面。
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也将对学生所受的奖惩情况以附加分形式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
5.奖惩是指学生所受的奖励与处罚。
奖励指学生从事社会工作、学习竞赛、科研、文体比赛、学生宿舍建设等方面所受到奖励;处罚指学生受到通报批评、违规违纪处分等。
第三章测评办法第七条单项评分 21.思想道德素质单项评分该项满分35 分。
思想道德素质得分等于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集体观念、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习惯、劳动态度等七项得分总和。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办 法一、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一) 德育素质(满分100分)从政治表现、思想品德、组织观念、学习态度、劳动观念、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等方面对学生德育素质进行测评。
每位学生的基本分为60分,在平时行为考核记录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加减分。
加分要素: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参加党校、团校学习,成绩合格者加2分。
2.积极参加院、系、班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每次分别加1.5分、1分、0.5分,每学期参与活动加分不得超过10分,同一活动只能加一次,获奖的按能力素质加分。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进步明显,排名上升超过5个名次的加2分,超过10个名次的加3分,依次类推,加满5分止,保持前5名学生加2分。
4.一学期无旷课、旷操记录者加5分。
5.在院(系)卫生检查中,获院“文明寝室”称号的室员每次每人加3分。
获系优秀宿舍称号的室员每次每人加2分,不重复加分。
6.有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在社会上受到广泛关注并有一定影响者加8分,受到院通报表扬者加5分、系表扬者加3分。
7.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勤俭节约,有良好的生活作风和生活习惯者加4分。
8.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讲文明、讲礼貌,无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者加4分。
减分要素:9.不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活动者每缺一次扣1分。
10.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
11.不讲究卫生,在院或系组织的卫生检查中获得“较差寝室”的成员一次扣3分。
12.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下降,下降超过5个名次扣2分,超过10个名次3分,依次类推,扣满5分止;停留在后5名的扣2分。
13.旷课者(包括晚自习)每节扣2分,旷操一次扣1分,无故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1分,学生干部旷操、旷课、迟到早退者每次多扣1分。
14.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用明火灶具、电炉和私拉电线、夜不归宿(周末除外)等)者每次扣3分。
15.酗酒闹事,聚众赌博,打架斗殴者每次扣10分。
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xxxx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为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生手册以及xxxx学院校学生〔2017〕18号关于印发《xxxx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素质测评计算方法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行德育素质、智育素质、综合能力素质三个项目综合测评计分,三个项目比分是:德育素质积分10%,智育素质积分占70%,综合能力素质积分占20%。
1. 综合素质测评总积分(总分为100分)=德育素质积分x 10%+ 智育素质积分x 70% +综合能力素质积分x 20%。
2. 毕业生综合测评总积分由各学年综合测评总积分合成,其中:一、二、三年级各占30%,四年级上学期占10%。
二、德育素质积分(10%)(一)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四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5 分,共100 分。
1 .思想政治表现:(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2.个人品德修养:(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4)能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
3.学习态度状况:(1)学习目标明确,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考风良好,考试不作弊。
4.组织纪律观念:(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提高学生自我反思,自行塑造,自我完善,自主成长的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一、测评指标体系测评体系由“思想品德修养”、“专业知识与技能”、“职业发展素养”三个一级指标、十四个二级指标和三十九个观察点组成。
“思想品德修养”占体系总分的30%;“专业知识与技能”占体系总分的50%;“职业发展素养”占体系总分的20%。
1.“思想品德修养”测评指标:思想品德修养定性测评指标分为政治素质、健康人格、法制观念三方面;思想品德修养定量评价指标分为加分项和减分项。
(1)“思想品德修养”定性评价指标(2)“思想品德修养”定量评价指标加分项:①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团员”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市院级、分院级分别加8分、5分、2分、1分。
②获“先进党支部”、“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等集体荣誉的主要干部和成员分别加分,按照国家级、省级、市院级、分院级四个级别分别加3分/1.5分、2分/1分、1分/0.5分、0.5分/0分。
③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无偿献血或拾金不昧表现突出受表彰者,分院,院级或院级外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
④获得“优秀青年志愿者”、“暑假‘三下乡’活动积极分子”等单项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市院级、分院级分别加7分、4分、1分、0.5分。
⑤主持人、礼仪大赛等风采大赛获奖者,国家级(1-3等及优秀奖)、省级(1-3等及优秀奖)、市院级(1等奖,二等奖以下)、分院级分别加7,6.5、6、5.5分,5、4.5、4、3.5分,3、1分,0.5分。
⑥文体活动获奖者:说明:①参加分院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活动和其它相关活动(如运动会、文化艺术节、英语文化节、元旦文艺汇演等)获表彰或奖励者,各类文体竞赛加分值如上表(如是第一名按一等奖算,第二、三名按二等奖算,四、五、六名按三等奖算)。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综合素质测评比与各类评优[1]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综合素质测评比与各类评优[1]第四部分:奖励与处分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的培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简称“综合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测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力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各班级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要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手册》中,作为评选各项优秀称号和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并于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中。
第四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三个方面,三个方面的成绩之和就是综合测评总成绩。
其中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百分比分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占30%、科学文化素质占60%、健康素质占10%。
第二章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第五条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思想素质等方面进行的测评,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累计的分数为该部分原始得分。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品德行为表现分的基本分为70分,包括以下七小项内容。
每小项分优秀、良好、及格三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如表现太差者可计5分以下。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识大体、顾大局,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等活动。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批评违法违纪的人与事。
(4)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厌学、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文档从网络中收集,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逬学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和谐发展,培养人格高尚、学有专长、能力突显、知行统一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长江I丿帀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文件精神和应用技术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走呈测评与走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三条测评办法1•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基本性素质测评、发展性素质测评和学习素质测评三个部分,内含若干测评项目及指标。
基本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规走的教育教学中培养起来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素质;发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起来的体现其创造性,实践性和个性发展的素质;学习素质则依据所修课程考试(考查)成绩计算得出。
2•综合素质测评计分办法:基本性素质测评、发展性素质测评两部分的评分采用百分制,各部分得分为各项目基本分与奖惩分之和,具中发展性素质的基本分为50分;加分后各部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0分(超过按100分计);扣分后,项目累计计分不低于0分(低于按0分计);同一行为、事件、作品等加减分时,只计最高分,不重复加、减分。
学习成绩评分按相关公式计算得出。
3•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办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二基本性素质测评(F1 )x25%+发展性素质测评(F2) xl5%+学习素质测评(F3 ) x60%4•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本年每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第四学年第二学期或者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的一个月内逬行毕业总评成缰测评,具体为之前每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的算术平均值;每个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情况如实记载,装入本人档案。
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激励学生努力进取,勤奋学习,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全面性、指导性、可行性、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原则。
测评结果将作为评定重庆大学各类奖学金及争先创优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采用绩点制方法计算,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综合技能四个方面的表现。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测评成绩绩点D*25%+智育测评成绩绩点Z*70%+体育测评成绩绩点T*5%+综合技能加分J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相同的同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名次可参考智育测评绩点。
第二章德育测评第一条德育测评成绩d由德育基础分d1、德育奖励分d2、德育扣分d3三部分组成,d= d1+d2-d3。
第二条德育测评成绩绩点D=(d-60)*0.1+1,d<50,D为0。
第三条德育基础分d1(满分60分),先由学生本人自我陈述,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在学生自我陈述的基础上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第四条 德育奖励分d2(一)积极认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学院认定后,院级加1分,校级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二)积极参加社会或相关团体的公益活动、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者,经个人申请,学院认定后加15分。
其中,校级志愿者加0.5分,市级志愿者加2分,国家级志愿者加5分。
(三)荣誉加分同一集体或个人获同一类型各级别荣誉称号按最高加分计分一次。
集体负责人由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认定。
(四)担任学校、学院学生干部一个学期及以上,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学校、学院和学生服务,院团委可根据工作表现加1-5分。
工作不负责任者,不予加分。
院级团委学生会主席加4分,其他主要学生干部(副部长及以上职务)加3分,其余干事加1分。
综合素质测评
学生综合素质成绩测评办法(2016.03修订)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学院的培养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综合素质成绩测评是以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的学生综合素质成绩测评。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成绩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成绩、科学文化素质成绩、人文和身心素质成绩。
各项满分均为100分,按权重折算后即为学生综合素质成绩。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成绩各项内容的权重及计算方法:综合素质总成绩=思想道德成绩×15%+科学文化素质成绩×70%+人文和身心素质成绩×15%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总成绩和分项成绩作为学生奖励(含奖学金、各种荣誉称号等)的重要依据。
年度综合素质成绩是各种年度奖励及荣誉评定的主要依据,累积综合素质成绩是国家奖学金等各种累积奖励及荣誉的主要评定依据。
第二章测评组织安排第五条大学生综合素质成绩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安排在新学年开学1~3周内进行。
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是对上一学年(去年9月1日至今年8月31日)内的综合素质表现成绩进行测评。
累积综合素质测评是对截止到当年8月31日之前所有大学期间内的综合素质表现成绩进行测评。
第六条成立院、系、班三级测评小组。
成立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团委、党务工作部为主的院级测评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学院的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学生处、团委主要负责测评工作的实施,党务工作部主要负责监督、处理举报等事宜。
成立由系书记、主任担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的系级测评领导小组,负责系部测评工作。
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系团总支具体负责系部测评工作。
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各班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班级测评工作,成员由班干部、学生党员和学生代表(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学生总数的1/3)组成。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不断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结合本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素质和学业成绩两大方面。
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是考评学生的主要依据,由德育素质和学业成绩两大部分组成。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的分数构成:德育素质100分,学业成绩100分,分别按30%、70%的比例折算,相加之和即为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坚持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并且其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各类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德育素质测评第五条德育素质评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处罚分构成,共计100分。
其中德育素质基本分和奖励分之和不超过100分,超过按100分计。
第六条德育素质基本分:学生德育表现的基本分为60分。
获得德育素质基本分的要求为:(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二)勤奋学习,学期内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三)诚实守信,自尊自爱自省自律,严于律己;(四)团结友爱,关心集体热心公益,身心健康。
第七条德育素质奖励分:包含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类、能力展示类、学术研究类、技能竞赛类、创业创新类、社会实践类、宿舍表现类、团体活动类及特殊贡献类等共8类奖励分,合计不超过40分,超过按40分计。
(一)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类参与院、系组织的各类讲座及评比、竞赛等第二课堂活动未获奖项的,按参与活动每次计0.5分,总分值不超过15分。
(二)能力展示类主要为参与各类演讲比赛、辩论赛、文艺汇演、体育比赛、书画摄影比赛、征文大赛等各类文体活动和比赛。
竞赛中设置名次的,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名为二等奖,第三名为三等奖,其他名次为优秀奖。
其它奖项给予酌情处理。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学生综合素养测评方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舞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协调开展的根底上强化创新意识和技能提升,鼓舞学生全面开展、健康开展、个性化开展,依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充分发挥评价机制在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鼓舞和导向作用,遵循定性测评和定量测评相结合、个人总结与组织评定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测评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X省X学院全体学生。
第二章指标体系第四条综合测评的主要内容包含根本素养评价、专业学习、开展素养评价,即德育、智育、文体、社会效劳活动等方面,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综合测评成绩=根本素养评价×15%+专业学习成绩×70%+开展素养评价加分×15%第三章测评内容第五条根本素养评价。
优秀〔100—85分〕、良好〔84—75分〕、合格〔74—60分〕〔一〕政治素养: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到典范带头作用为优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根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为0分。
〔二〕法纪观念:有很强的法纪观念,能够批判、制止校园内外违法违纪行为为优秀;违反治安治理法律、法规受到处分,性质恶劣的;违反学校考试治理规定,认定考试违纪、作弊的为0分。
〔三〕集体观念: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能在集体活动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优秀;违反学校规定,严峻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园地治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峻后果的为0分。
〔四〕文明修养:举止得体,勇于批判制止不文明现象为优秀;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为0分。
〔五〕劳动观念: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活动,个人卫生情况优秀为优秀。
〔六〕体育锻炼:积极组织或参与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在锻炼中遵守体育道德,具有突出的体育爱好和良好的运动锻炼习惯;能够主动带动身边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曾代表学院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活动为优秀;非正当理由不参加任何体育锻炼或课外活动,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为0分。
邵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邵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素质发展全面的、规范的、科学的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两个部分,总分为120分。
其中,基本素质测评(100分)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身心测评三个方面,所占比例分别为20%、70%、10%,发展性素质测评(20分)主要以加分方式进行。
第四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行政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度进行一次,9月中旬前- 1 -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每学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每月定期公布加减分;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当学年度第一学期成绩进行测评,每年3月份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若成绩相同,其排列名次可根据基本素质中三部分权重高低依次参考。
第二章德育测评第六条德育测评包含以下三个测评项目,每个测评项目给定基准分,共100分(占20%)。
(一)思想政治表现(10分)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二)道德品质修养(30分)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办事公道;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讲文明,讲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晋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晋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系统的学科专业知识、过硬的实践应用能力和较强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促进学生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创新思维和社会实践、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紧密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力求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激励学生健康成长,加强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长、学校与社会的沟通和交流。
第三条凡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F)的内容包括三部分:素质拓展目标(F1)、学习成绩测评(F2)、体育达标测评(F3)。
第二章素质拓展目标第五条素质拓展目标成绩F1按照《晋中学院学生素质拓展目标测评管理办法》以学年计算。
每学年根据学年得分进行排队。
第一、二、三、四、五名分别记100、96、93、91、90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0.5分。
第三章学习成绩测评第六条学习成绩测评办法详见学校教务处《晋中学院学习成绩测评考核办法》。
学习测评成绩记为F2.第四章体育达标测评第七条体育达标测评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计分。
测评成绩记为F3。
第五章评审机构第八条学生素质目标拓展成绩由学生工作部(处)最终认定的学生素质拓展目标成绩为准;学习成绩由教务处提供原始成绩为准,体育达标成绩由公共体育部提供的测评成绩为准。
第九条各教学学院素质拓展目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测评工作,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各班学生的综合素质学年成绩(F=F1×30%+F2×60%+F3×10%),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测评完毕,并报教学学院学生素质拓展目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教学学院在第三周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六章评审最终结果及应用第十一条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成绩的最终结果(F)是:素质拓展目标得分(F1)×30%、学习成绩测评得分(F2)×60%、体育达标测评得分(F3)×10%三项累计的总和,即:F=F1×30%+F2×60%+F3×10%第十二条素质拓展目标中“品德与行为修养目标模块”积分在180分以下,或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视为综合素质不合格。
大学学生素质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大学学生素质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校政学[2012]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根据《髙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四项基本素质,即: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人文素质和身心素质。
各项基本素质评分满分为100分。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思想品德素质(占15% ) +业务素质(占65% ) +人文素质(占10% ) +身心素质(占10%)。
v第三条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总得分和分项得分作为奖励、排序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测评程序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于每学期初1-3周内进行。
第六条每位学生必须按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进行总结和自评,提供加减分的原始材料,并向全班同学汇报。
第七条在辅导员的组织下,各班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小组人数至少为班级总人数的1/3),由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核对、修正、计算、统计各项得分,填写表格并签名。
第八条辅导员负责全面复审测评结果,无异议后签字送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留存。
第九条学皖应定期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进行排序。
综合素质测评评分表由学院保存至学生毕业。
第三章评分办法第十条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分项评分由基础分、加分、减分三项构成。
第十一条思想品德素质评分(一)学生能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基础分为65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思想品德素质评分中给予加分1.大力支持校、学院的各项工作,被评为校级先进个人的加5分;被评为市级先进个人的加10分;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的加15分。
2.学生干部(含宿舍管理干部)加分应根据群众评议分别加0-10分。
3.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受到校级表彰的加3分;受到—级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加10分。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细则
化环学工[03]号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细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加强和改进学生政治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效办法,也是对全体同学上一个学年的很好总结,学院于每个学年9月份进行上一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工作。
一、基本素质测评基本素质测评满分评分标准:满分30分,分为思想道德、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集体观念、劳动卫生六个方面。
每项最高分为5分,最低为0分,总成绩为六个部分成绩总和。
具体测评内容与测评标准详见表一。
二、学习成绩测评1、学习成绩计算公式为:∑∑==ni i ni ii YYX其中Xi 为学年中开设的每门功课的成绩(采用百分制,不使百分制的按附表核算成百分制),Yi 为相应课程的学时数(或学分数),n 为参加测评的课程总数。
2、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测评学年内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留级降级或跟班试读的学生,视为学习总评无效。
3、本科生的成绩测评范围包括当年所修全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专业辅导课程。
4、学习成绩由教学秘书统一从教务处获得,分班级进行统计后交给各分管辅导员。
三、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是指对学生测评学年内发挥自身特长,在学术、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成果的测评,包括:科学成果、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加分。
具体加分细则详见表二。
院级文体活动、竞赛指我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比赛;校级文体活动为由校宣传部、学工处、团委、体育教研室等组织的文体竞赛和活动,学校篮球赛、排球赛、新生运动会、校运动会、演讲比赛、创业比赛、辩论赛等。
学校学院每年针对不同主题会有各种各样的文体活动,除一些球类比赛相对固定,其它活动差异较大,学院将根据活动的级别与影响确定相应加分。
四、测评机构与测评程序1、学院设立学生素质综合评测领导小组。
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为小组成员,测评领导小组听取班主任及班长的报告,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凡在我院注册的学生,均应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第三章综合素质测评的原则、内容和方式第九条大学生全面素质一级指标由思想道德素质(M1)、专业理论素质(M2)、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M3)、文化素质(M4)、身心素质(M5)等五个模块构成。
第四章思想道德素质模块(M1)第十五条思想道德素质(M1)测评成绩计算办法:道德素质模块加减分M1按下列标准计算:(1)在校、院、班等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凡无故不参加者,每次记-2分,迟到早退者记-1分(2)检查为A类宿舍的,其宿舍成员每人每次记+0.3分,检查为D类宿舍的,其宿舍成员每人每次记-0.5分(3)经检查个人卫生不合格者,每次记-0.5分(4)标兵宿舍每人记+2分,文明宿舍每人记+1分(同一批不累加)(5)学生干部依据下列标准记分注:①考核系数为:优(1.0)、良(0.8)、一般(0.6)、差(0)(6)国旗班成员由主管部门考核,按2*考核系数计(7)为学校、学院做出特殊贡献的同学,由学工部视情况记0-2分(10)未参加升旗仪式的,每次记-1分(13)旷课一次记-1分,迟到一次记-0.5分(14)旷早读、晚自习一次记-0.5分第五章专业理论素质模块(M2)第十六条专业理论素质特指大学生对教学计划内理论专业课程的学习、掌握程度。
第十八条专业理论素质测评以课程学习成绩为主,以国家统考的四、六级英语成绩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计算机专业的学生除外)为辅,综合计算。
第十九条专业理论素质模块(M2)测评成绩计算办法:(1)通过英语六级考试及格记+2分,优秀记+3分(2)通过四级英语考试及格记+1分,优秀记+2分(3)通过计算机二级记+2分,通过三级计+3分(4)考取相关资格证书记+2分第六章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模块(M3)第二十条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是指大学生在学习、工作中表现出的创造、发明素养(包括独到见解、独特方法),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生产、技术等方面实际问题的能力。
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加学分细则)
郑州大学教育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现建一流大学、育一流英才的宏伟目标,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智育素质、德育素质、文体活动、组织项和纪律分5个方面。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内容的评分比例及计算方法:总成绩(100分)=智育素质(70分)+德育素质(22分)+体育素质(7分)+劳动素质(1分)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分项成绩和总成绩实行学年累计排序,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和毕业生就业等工作的主要依据,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条如果学校、学院有特殊规定或遇特殊情况,所涉及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大学教育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为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结合我系的工作实际,成立院系、班级两级综合素质测评机构一、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织,系团委书记、各年级辅导员、教学负责老师、系学生会主席、各年级年级长等为组员组成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主要共组职责:(1)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的工作;(2)审核、汇总和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3)处理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4)通过实践,不断补充完善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5——7人),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
其中,班长担任小组组长,团支部书记担任记录员,学生代表担任监督员,学生代表须有班级同学民主选举产生。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的教育方针,全面、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促成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思想品德与行为表现测评(以下简称品行表现)、能力表现测评和学业成绩测评三部分组成:综合测评成绩=品行测评成绩x15%+能力测评成绩x15%+学业测评成绩x70%其中:品行测评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分x40%+行为表现分x60%;能力测评成绩=基本能力分+学校规定能力加分+学院规定能力加分;学业成绩按本办法第四章执行。
第二章品行表现测评第三条品行表现测评由思想品德表现分和行为表现分组成,满分为100分。
其中:思想品德表现分=(基本分+奖励分)x40%;行为表现分=(平时表现分+同学互评分)x60%。
第四条思想品德表现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分70分、奖励分30分,此项加减后实际得分在0分和100分之间。
一、基本分,满分为70分:1.热爱祖国,拥护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10分);2.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举止文明得体,仪表大方整洁(10分);3.关心集体,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10分);4.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对老师谦恭有礼,团结友善,乐于助人(10分);5.明礼诚信,诚实做人,讲实话,办实事,讲信誉,不撒谎,不弄虚作假(10分);6.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10分);7.勤俭自强,生活俭朴(10分)。
二、奖励分,满分为30分(院级以上表彰以正式下文为准,并只计一项最高分):凡有勇于举报违法行为、同违法行为做斗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事迹者,经核实后加8分;其先进事迹受到院、校、市、省、级表彰的分别加侦分、15分、20分、25分、30分。
第五条行为表现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平时表现分70分,同学互评分30分,此项加减后实际得分在0分和100分之间。
一中高一班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模版
一中高一班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模版引言:高中一年级是学生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学校为了全面了解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开展了一中高一班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本文详细介绍了一中高一班综合素质测评的办法模板,旨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促进全面发展。
一、测评内容综合素质测评包括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能力评价两部分。
1.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包括学生言行举止、品德品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领导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评价内容如下:(1)学生言行举止评价:评估学生在校内外的言行举止是否符合校规校纪,是否具备良好的礼仪和公民素养。
(2)品德品质评价:评估学生的品德修养,包括自律能力、正直诚信、恪守道德规范等方面。
(3)社会实践评价:评估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包括义工活动、社区服务等方面。
(4)创新能力评价:评估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和创造力,包括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学科竞赛等方面。
(5)领导能力评价:评估学生在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建设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2. 学科能力评价:学科能力评价主要包括学生在各学科知识掌握、问题解决能力、思维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评价内容如下:(1)学科知识掌握评价:评估学生对各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包括基础知识、理论框架和实际应用等。
(2)问题解决能力评价:评估学生解决学科问题的能力,包括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实施方案和评价方案等。
(3)思维能力评价:评估学生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包括逻辑思维、创造性思维等。
二、测评方式综合素质测评采用多种方式,包括考试评价、课堂表现评价、个人陈述和面试等。
1. 考试评价:采用笔试形式进行的考试,通过命题考察学生对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能力水平。
2. 课堂表现评价:评估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包括积极参与、提问回答、学科知识掌握等方面。
3. 个人陈述评价:学生通过个人陈述的方式,向评委展示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学科能力。
4. 面试评价:通过面试的方式了解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科能力,包括沟通能力、表达能力、组织能力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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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经济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11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合格人才,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发奋成才的积极性,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精神,以及《海口经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我院学生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宗旨是客观评价学生在校表现,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素质、学习成绩、身心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四部分组成。
第五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100分)=思想品德素质成绩×20%+学习成绩×50%+身心素质成绩×15%+实践创新能力成绩
×15%。
第三章综合素质测评的评分办法
第六条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总分100分)
(一)思想品德素质主要考核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状况、德育表现、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
(二)思想品德素质设基础分70分,根据个人实际表现酌情加分、扣分。
(三)学生有下列表现的,可以酌情加分。
1、本学年度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的(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等),该集体成员可予以加分;学生个人受到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大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不包括各级各类奖学金),可予以加分。
具体见表一。
注:①同一学期获得多项集体奖励的,取最高项加分;同一学期获得多项先进个人奖项的学生取最高项加分。
②同一学期兼获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的,可累计加分。
2、思想道德素质较高且表现突出,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可根据影响程度予以加分。
加分标准见表二。
表二
3、二级学院认为应当加分的其他情形。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酌情扣分。
1、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当扣分。
扣分标准见表三。
2、二级学院认为应当扣分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学习成绩测评(总分100分)
(一)学习成绩测评考核学生在校期间勤于学习、努力上进、完成学业的情况。
(二)学习成绩由考试课成绩和考查课考查情况构成。
(三)1、考试科目应为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学年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
2、考查课成绩,按五级计分法出具成绩的,分别按“优”90分、“良”75分、“中”65分、“及格”60分、“不及格”0分计入;按两级计分法出具成绩的,“合格”计75分,“不合格”计0分;考查课为命题考试形式的,按实际试卷分数计入其中。
3、所有考试课、考查课均应纳入综合测评。
第八条身心素质测评(总分100分)
(一)身心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体素质状况和心理健康状况。
(二)身心素质测评成绩由身体素质评价和心理健康状况评价两部分构成,计算办法见表四。
(三)身体素质评价由体育课成绩和体育运动能力表现两部分组成(加分后不允许超过50分)。
1、体育测评成绩以体育教学部测评的成绩为依据,总分40分。
2、体育运动能力表现主要考察学生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获奖情况,并予以加分鼓励。
加分标准见表五。
(四)心理健康状况评价设基础分40分。
学生个人参加学院、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讲座,参加朋辈心理援助和辅导等,可适当加分;通过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证书,加10分。
(此项加分后不超过50分)。
第九条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总分100分)
(一)实践与创新素质主要考察学生参加特长发展、社会实践经历、参与科研、在各类活动中获奖情况、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
(二)实践与创新素质成绩设基础分70分,根据学生个人表现酌情加分。
1、学生通过国家英语(或其他语种)、计算机等级考试,应根据其专业相应加分。
具体见表六、表七、表八。
2、鼓励学生参与科技竞赛、发表论文,参与科学研究。
加分标准见表九。
注:①参加科研成果评比,以证书或文件等为依据。
同一学期获得多项集体奖励的,取最高项加分;同一学期获得多项先进个人奖项的学生取最高项加
分。
②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或科研活动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同一学期
兼获同类或同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的,可累计加分。
③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
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
④在正式出版物(指有正式批号的出版物,下同)上发表学术性论文,或在国家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可参照全国一等奖加分;在省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可参照省级一等奖加分;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校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可参照校级一等奖加分。
⑤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署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3、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知识竞赛、文艺活动、社会实践、征文活动,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
加分标准见表十。
表十参加各类知识竞赛、文艺活动、社会实践、征文等活动加分标准
注:①参加知识竞赛、文艺活动、社会实践、征文活动,以证书或文件、表彰决定为依据。
②一人参加同类型竞赛或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③只获得证书,没有等级或名次时,按同类别三等奖加分。
4、鼓励学生干部率先垂范、勤奋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为学院建设和发展服务,为广大学生服务,不断提高综合能力和素质。
加分标准见表十一、表十二。
表十一学生干部考核等级加分标准
注:学生干部包括班级以上干部(含寝室长),考核分为优、良、称职、不称职四等,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干部工作的具体情况确定比例。
表十二优秀学生干部加分标准
注:优秀学生干部根据级别进行加分(此项以最高分计,与考核等级不重复加分)。
5、学生获得职业技能证书,二级学院根据参考人员通过率情况,每门加分4—10分(通过率与加分值成反比)。
6、学生每通过一门自学考试,加2分。
7、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实践活动,取得相应证书或有文件证明的,二级学院可根据情况分别加分。
第四章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
第十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由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学生综
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测评工作;班级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应由班级全体学生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学工部备案。
第十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院评定奖学金、助学金的重要依据,因此,测评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要广泛听取学生、教师的
意见和建议,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不断提高测评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四条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应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
少于五天,无异议后报学工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